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24-05-19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精选9篇)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1篇

1 社会呼唤数字图书的公益性服务

2010年5月27日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联席会议在上海举办, 八家数字图书馆将提供免费服务, 会上发布了《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与《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指南》。其中, 《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提出:。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应立足于公益性,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 提供广域网范围的免费服务。图书馆是文化领域中典型的公益单位, 它以开展读者教育、提高读者素质, 传播文化、启迪大众智慧, 开发信息资源、传递科学技术为己任, 来服务于教学、科研。服务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在我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中, 公共图书馆是实施公益性服务的主力。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 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 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信息资源共享, 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 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 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特别是人们对数字图书的需求日益迫切, 它是社会文化普及与文明传播的重要基础和载体,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十七大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 提出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2 数字图书的著作权及保护期问题解析

著作权一般认为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其权利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数字图书具有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功能, 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 属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 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可为他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 著作权法是无法对其实施保护的, 在著作权管理及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鉴别根据。而数字图书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 可被下载、拷贝, 也能打印到纸张上。因此, 数字图书是可以有形形式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表现和固定下来, 是可以复制的, 具有传播性。除法律明确规定的, 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表、通用表格等外, 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 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网上数字图书, 凝结了作者辛勤的劳动和汗水, 具有文化的继承性、思想性与学术性, 应象印刷型图书一样享受保护期限。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 同样适应数字图书的情况。

3 数字图书的合理使用及知识产权分析

为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规定了使用限制。使用限制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限制, 使用限制分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种形式, 通过这些形式, 使用已发表作品, 如数字图书, 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 用户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 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使用人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作品已发表后一定时期内, 没有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作品使用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请, 政府部门根据申请颁发使用许可证, 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要正确处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因此, 作者在使用他人数字图书时, 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情况外, 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申请请求批准, 并支付报酬, 这无疑有利于调整由科技发展而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化, 有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4 数字图书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数字图书的服务应立足于公益性,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 提供广域网范围的免费服务。这里所说的“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如何体现和落实呢?也就是说数字图书在进行公益性服务的同时, 其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

(1) 在数字图书公益性服务的同时, 增强数字图书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和知识导航员, 在数字图书利用过程中, 应树立强烈的著作权意识, 努力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为个人学习和欣赏、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公共借阅的需要, 不以赢利为目的, 就不会构成侵权。图书馆在馆藏数字图书过程中应主动将使用费用交给著作权人和出版者, 自觉调整信息领域中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

(2) 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制定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为数字图书利用提供有力保障。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增加数字图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款, 明确其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制定网络保护法规, 约束侵权行为。

(3) 采用技术手段防止网络侵权。技术手段是法律保护的必要补充。如在网络传输过程中, 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或在网络上使用不对称加密技术, 安全协议, 防止网络传输被窃取与破坏。还有信息智能识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 权限设置等, 对不同用户访问数字图书加以区分和控制, 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4) 加强网络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管理人才, 在落实数字图书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 搞好网络管理, 做好数字图书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队伍, 这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建议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组织, 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 网络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这个组织机构, 调整因科技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使数字图书的发展与版权保护、网络管理、资源共享与非法复制等网络、信息关系得以协调。作为专业管理人才须具备高学历, 懂法律, 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 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展的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复合人才。这是执行知识产权法规, 有效保护数字图书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同时需要广大科研工作者、图书馆网络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努力, 去建立一个规范、严密、完整的数字图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摘要:服务的公益性是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一个原则, 数字图书的公益性服务问题也就自然地提到大家面前了, 这一点就和数字图书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生冲突, 本文就这两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地论述, 并提出在保障数字图书公益性服务的情况下, 对数字图书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数字图书,公益性,知识产权,电子图书

参考文献

[1]赵龙.公共图书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10.

[2]李玉兰.论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湖北师范学院学报, 2010.5.

[3]张文德, 李婵.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究.情报杂志, 2011. (3) :39-40.

[4]李静静.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9 (10) :9-11.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2篇

1社会呼唤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信息服务

2010 年5 月27 日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联席会议在上海举办,八家数字图书馆将提供免费服务,会上发布了《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与《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指南》。 其中,《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 》 提出:。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立足于公益性,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供广域网范围的免费服务。 图书馆是文化领域中典型的公益单位,它以开展读者教育、提高读者素质,传播文化、启迪大众智慧,开发信息资源、传递科学技术为己任,来服务于教学、科研。 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在我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中,公共图书馆是实施公益性服务的主力。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 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 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 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 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 特别是人们对数字图书的需求日益迫切,它是社会文化普及与文明传播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提出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2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及保护期问题解析

著作权一般认为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其权利客体必须是精神产品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是指“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 数字图书具有表达思想、 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功能, 是人们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 属精神产品或知识产品,具有独创性。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可为他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固定下来。 存在于作者头脑中的智力成果是不能被他人感知的, 著作权法是无法对其实施保护的, 在著作权管理及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鉴别根据。 而数字图书是以可感知的形式存在的,可被下载、拷贝, 也能打印到纸张上。 因此, 数字图书是可以有形形式磁盘、光盘、磁带、纸张等载体表现和固定下来, 是可以复制的, 具有传播性。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 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和历法数表、 通用表格等外, 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 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21 条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 死亡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 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 条规定 “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网上数字图书, 凝结了作者辛勤的劳动和汗水, 具有文化的继承性、思想性与学术性, 应象印刷型图书一样享受保护期限。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 同样适应数字图书的情况。

3数字图书馆信息的合理使用及知识产权分析

为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教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 也规定了使用限制。 使用限制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限制, 使用限制分为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三种形式, 通过这些形式, 使用已发表作品,如数字图书馆里的数字图书, 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 用户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 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使用人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作品已发表后一定时期内, 没有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作品使用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使用作品的申请, 政府部门根据申请颁发使用许可证, 但使用人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要正确处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 因此, 作者在使用他人数字图书时,除著作权法规定的“ 合理使用”等情况外, 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申请请求批准, 并支付报酬,这无疑有利于调整由科技发展而引发的社会关系的变化, 有利于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4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立足于公益性,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提供广域网范围的免费服务。 这里所说的“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如何体现和落实呢? 也就是说数字图书馆在进行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同时,其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

4.1 在数字图书馆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同时, 增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图书馆作为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和知识导航员, 在数字图书馆利用过程中, 应树立强烈的著作权意识, 努力避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为个人学习和欣赏、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公共借阅的需要, 不以赢利为目的, 就不会构成侵权。 图书馆在馆藏数字图书过程中应主动将使用费用交给著作权人和出版者, 自觉调整信息领域中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

4.2 调整和修改现行著作权法

制定政策、 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为数字图书馆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增加数字图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款, 明确其权利归属、保护期、付酬方法等。 制定网络保护法规, 约束侵权行为。

4.3 采用技术手段防止网络侵权

技术手段是法律保护的必要补充。 如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或在网络上使用不对称加密技术,安全协议, 防止网络传输被窃取与破坏。 还有信息智能识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 权限设置等, 对不同用户访问数字图书加以区分和控制, 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对知识产权的盗用。

4.4 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搞好网络管理

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在落实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公益性的前提下,做好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队伍, 这是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关键。 建议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某些权利, 网络管理人员也可通过这个组织机构,调整因科技进步而引发的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使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版权保护、网络管理、资源共享与非法复制等网络、信息关系得以协调。 作为专业管理人才须具备高学历, 懂法律, 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 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展的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复合人才。 这是执行知识产权法规, 有效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同时需要广大科研工作者、图书馆网络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努力, 去建立一个规范、严密、完整的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赵龙.公共图书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30).

[2]李玉兰.论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0(5).

[3]张文德,李婵.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究[J].情报杂志,2011(3):39-40.

[4]李静静.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10):9-11.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3篇

关键词: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是信息时代也是生物的时代。其中生物信息学综合了生物科学、计算机以及高等数学等学科。生物信息技术是指应用数学知识,用计算机来计算和分析从生物学实验中获得的大量数据,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研究而得出一定的规律和结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生物信息技术也发展迅速,生物信息学领域的科研成果层出不穷。因此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全世界的高度重视。不同的国家针对本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发明创造建立了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下面笔者将会针对国外、国内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国外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基因、蛋白质的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生物信息技术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三个方面。

从生物学角度我们知道基因控制着蛋白质的合成,而蛋白质的序列和结构决定着生物体的各项功能。由此可见研究基因和蛋白质对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尤其是人类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对两者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任务。但是不同的国家对待此项保护有着不同的看法,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总体来看,可以将这些国家分为三类:相对保守型,中间型和积极型。生物技术比较落后的国家属于相对保守型,他们认为从人体中获得的细胞和基因等物质以及人的身体和器官都不能作为专利被保护。生物技术水平一般的国家则为中间型,他们同意授予从人体中获得的细胞和基因等物质专利并对其进行保护,但是不同意将人体及器官作为专利保护起来。而生物技术相对发达的国家则比较积极,他们认为除了克隆人以外的所有生物技术研究成果都应该被保护。

对于生物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主要采用的是版权保护法。有少数国家对本国的生物信息数据库采取部分保护甚至是不保护的措施。生物信息数据库与普通的数据库相比,本质相同但也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如种类多,覆盖范围广,更新速度快,数据复杂多样等等。所以这将使得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的难度。随着数据库的逐渐扩大和发展,版权保护法将无法对生物信息数据库起到保护作用。

生物信息技术的软件同其数据库一样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所以保护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国际上对这方面的保护措施也只是做了初步的探究。在硬件专利保护方面,国际上普遍采用芯片保护专利的办法。

二、我国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对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的专利保护的态度属于中间型。从我国的《审查指南》这一文献中可以看出,对于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基因,染色体等可视作化学物质被授予专利从而被保护。但是对于自然界中本身存在或没有实用性的物质不予以专利保护。

对于生物信息技术数据库的保护,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版权法来进行保护。但由于生物信息技术数据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法对生物信息技术数据库的保护力度还是不够。对于生物信息技术硬件和软件的保护,我们国家和大部分国家一样,通过著作权来保护软件,并有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硬件方面也是采用基因芯片的专利保护形式。

三、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完善对生物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各个国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能够发现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所有的国家采用的是比较常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生物信息技术分为三个环节来进行保护,并没有将它们系统地结合起来。此外,如果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资源不予以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在将来运行时于资金的匮乏而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流失和研究工作的中断;或者导致生物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使生物信息数据库的维持和数据的可靠性产生问题;还会造成资金大量投入而无法得到有效回收。因此,对政府资助的生物信息技术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其次,在进行生物实验的过程中往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这就使得部分内容与信息与别的数据库重复。这样,原始数据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受到了一定的破坏。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将又是一项难题,目前,如何保护原始数据人的权利是现阶段生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再次,公共数据库与私人数据库之间的矛盾也是一项不可避免的难题。目前,多数生物信息一级数据库是有政府资金支持的,因此,可以免费向公众开放,进入到公众领域的发展范畴。部分企业与个人负责的生物信息数据库属于盈利性质,必须要有法律手段的保护,两者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冲突。有学者提出,生物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因此,生物信息数据库使用不应该收取费用,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不采用必备的保护措施,将会影响这一产业的发展。为了解决两者的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保护政策,对于免费开放的数据库,采用适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企业和个人成立的数据库,则采用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最后,生物信息技术作为21 世纪生命科学乃至整个自然科学的重大前沿领域之一,对其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该领域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但保护的程度应该如何掌握,保护的力度是否合适,需要进行探讨。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高,则会造成生物信息技术产业在快速增长后由于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而停滞不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大,则会导致生物技术的传播受到限制,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四、结语

我们正处在生物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但在生物信息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为了能有效快速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国生物信息技术学家的合作与配合,共同促进各国生物信息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志胜,付君,郭超,马骞. 浅析我国农业机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 农业装备与车辆工程. 2011(09) .

[2]刘辉,许慧. 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农业技术进步的经济分析[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06) .

[3]王润华. 对我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 广东农业科学. 2010(07) .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4篇

1 集体林权改革的原因与进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 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和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一是农民收入水平低, 对造林没有积极性, 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林业产权制度不能激发林业经营者或潜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这是造成生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和林区农民收入得不到明显提高的根本原因[1]。在消除贫困和促进林业发展的过程中, 权属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2]。二是生态建设面临的危机要求改变以木材生产为主的传统模式, 要求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并重。三是木材供给不平衡, 供需矛盾尖锐, 生态安全不容乐观。四是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林业产权市场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 林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必须在继续推进林产品市场化的基础上, 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市场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农村的发展, 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实惠。一是大部分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从“要我造林”变成了“我要造林”, 为生态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大部分农村收入明显增加, 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 给林业发展创造了条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在农民收入方面, 森林资源成为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 同时让利和还利于民, 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三是促进了农村的整体发展, 增进社会效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解放了林地, 搞活了经营, 提供了农民大量就业机会, 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得到改善。

然而, 改革的背后也逐步显现出一些问题, 尤其在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方面。在以确定权属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实质就是利益的重新分配, 在公共生态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关系到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之间能否顺利进行, 关系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能否统一。

2 公益林保护存在的问题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森林法》) , 从经营管理目的的角度把森林区划为商品林与公益林, 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集体林权改革, 一方面, 商品林完全放开, 进入市场交易;另一方面, 集体或农户个人的公益林由各地管理。因此,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 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和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2.1 有关生态公益林的法规政策不健全

一是生态公益林法律概念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明确、不统一。由于法律条文中对生态公益的调整对象涵盖范围不周全, 直接导致某些生态公益林资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二是没有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统一管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者及其管理权限没有明确, 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在管理范围、权利、适用上出现相互交叉甚至冲突, 致使生态公益林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比如有些地方制定了明确鼓励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工程开发的政策, 但没制定对被开发生态公益林的地方加以适当保护的具体规定, 从而导致生态公益林管理依法办事或执法监督上所采用的法律无法统一。三是现行的相关法规中, 对生态公益林管理缺乏力度。我国虽然有《森林法》和一系列相关政策, 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生态公益林具有外部性特征, 尽管目前《森林法》规定将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材林五大类, 但并没有有效地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必要的制度保障, 在森林经营、采伐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将两类林混淆。

2.2 森林区划与集体和农民的权益问题

对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划比例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集体和农户的收入来源, 甚至当地的经济发展。在很多地方的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比较粗糙, 没有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区划;农民对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区划工作甚至不知情, 这样的区划工作没有得到集体和个人林地所有权者和使用权者的认可, 将很可能在公益林区林地使用权者与商品林区林地使用权者之间产生矛盾。

2.3 林农的处置权不落实, 积极性不高

经过集体林权改革分山到户, 一方面, 农户们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 投资于见效快、效益高的树种进行栽培, 而生长缓慢、无经济效益但却有生态效益的植被树木无人问津。另一方面, 对公益林的采伐有严格的限制, 农民精心管理公益林, 但没有对林木的处置权或被严格限制, 这与《森林法》所体现的“谁造谁有”的法理精神很不相适应, 极大地伤害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

2.4 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 能使集体和农户经营公益林增加收益, 极大提高农户经营公益林的积极性, 从而使集体林区的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管理和保护。目前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尚未建立多元补偿机制。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筹资渠道过于单一, 主要依靠政府的补偿, 社会、市场等多元化筹资机制尚未形成, 使得财政负担重、难以满足全国生态公益林营造与管护的实际需要。

(2) 补偿的对象范围不全面、界分不明确。如位于大江大河源头和大型水库周围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补偿范围;对各地的集体公益林全国大多省份尚无立法调整;另外, 存在重复安排补助资金的现象。

(3) 补偿的标准难以符合生态服务价值。目前, 补偿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是补偿主体的财政支付能力, 没有对生态公益林所能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充分确定, 难以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

(4) 管理体制不健全, 运作程序不规范, 资金使用监督及作为经营主体的林农参与决策等配套机制缺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体制还刚刚起步, 各种主体之间如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经营者等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不明确, 尤其在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间难以协调, 缺乏整套政策法律体系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及严密的保障措施。

3 公益林保护的法规与制度建议

3.1 加强政府主导, 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法规与制度

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的森林。公益林建设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性林业建设。政府一方面必须承担建设和保护的责任, 发挥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法规与制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 因此首先要明确和统一“生态公益林”的法律定义, 以明确生态公益林保护专门法规调整对象。在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的或专门的法规中, 核心目标应当明确为“生态公益林保护”。以此解决现行法规本身在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常出现的管辖交叉、管理冲突、管辖盲区等有法难依的局面。

3.2 明确规定, 实行生态公益林认证制度

生态公益林认证制度是由公认的、权威的、中立的三方对一个区域的森林资源是否应当属于生态公益林, 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从法理学理论来说, 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具有四大特征:一是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二是特殊规范性, 法律规范是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的、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三是普遍适用性, 法在其规范的界限内, 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四是国家强制性规定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占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这使法律的运行有了可靠的保障。生态公益林经认证立法, 森林和林木经营者依法经营生态公益林的, 就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森林效益补偿的有关规定, 享受有关待遇, 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 把生态公益林认证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下来, 这样可以引导、规范、监督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者遵照可持续经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从事公益林业的经营活动, 为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双重保障。

3.3 明确执法主体, 建立科学的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 由于我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不同, 现行生态公益林处于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农田、水利、建设等多部门交叉管辖下, 缺乏明确的统一执法主体。同时, 法律尚未明确授权将生态公益林作为统一综合体进行管理, 给公益林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 尽快明确一个统一的执法主体, 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是生态公益林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3.4 重新调整森林分类区划, 协调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

日本政府对国有林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对国有林进行分类管理, 成效显著[3]。中国公益林建设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地方政府认定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时, 应参照国家颁布的公益林认定办法和标准, 将公益林界定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3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进行区别管理, 允许经营者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不同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这样既可以推进国家生态建设, 亦能缓解对农民利益保护的严重不足。

实施分类管理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进行合理的森林分类区划。协调好公益林区和商品林区比例。在公益林区划范围内, 重点公益林的面积宜适当偏小, 一般公益林的面积宜适当偏大。二是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第八条规定: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 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同时, 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的规定, 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主导功能原则。即根据森林、林木、林地的主导生态功能来确定其主要用途。二是生态保护原则。公益林区划要严格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的要求, 沿着环境脆弱区布局, 并考虑其特殊效益的发挥, 因需划定。三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特点、生态地位的重要程度、生态脆弱程度以及防害减灾的要求, 确定分类技术指标的不同数值范围。四是适度规模原则。生态公益林要相对集中成片, 以便集中管护和整体治理, 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五是兼顾生态建设和农民合法权益原则。要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生态公益和集体利益、农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兼顾国家生态建设与农民合法权益保护。

3.5 建立系统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规定国家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随后相继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发展生态公益林筹集资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目前还远不能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和发展的需要[4]。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建立系统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一是引入市场化的运作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进行实际运作, 并加以规范管理。公益林价值不具有市场交易性, 但并不等于其生态效益补偿与市场机制格格不入。森林特别是生态公益林的碳汇功能理论与国际社会已有的森林资源碳排放权交易实践表明, 我国可以建立森林资源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公益林补偿主体的认定;补偿途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有效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监督机制等。三是引导当地农户因地制宜向其他产业投入。由于公益林的禁伐和限伐, 使林农的生存空间受到影响,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 引导他们逐渐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例如, 有组织地向东部发达地区输出劳动力, 通过打工增加收入。又如引导农户利用各自的地理位置与区位条件发展城郊型经济或发展生态和民族风情旅游等。

3.6 借鉴自然保护区共同管理模式对公益林进行社区共管

“社区共同管理, 是一种让社区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评估, 并与自然保护区共同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模式。”[5]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社区共管制度, 最早见于加拿大政府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用来协调土著居民和国家公园的关系问题。借鉴自然保护区合作共管的模式, 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 在林地、林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 由国家公益林管理部门、社区和农户三方组成共管组织, 共同管理该社区的公益林。国家公益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益林建设、改造规划和经营方案, 负责监督和检查, 确保森林生态效益的有效发挥。林农负责公益林的培育和管护, 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择伐、间伐等方式, 适当发挥森林的经济效应。社区则承担组织林农防火、灭虫、防盗伐、调处纠纷、协调关系等职能。参与共管的各方, 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共享权力和收益, 并为各自的追求目标投资投劳[6]。

4 致谢

本论文得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周训芳教授的悉心指导, 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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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芳.日本森林林业改革状况剖析[J].东北亚论坛, 2000 (3) :82-85.

[4]黄炜.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立法问题的探讨[J].林业勘察设计, 2006 (2) :36-39.

[5]周训芳, 吴晓芙.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立法中的几个问题[J].林业经济问题, 2006 (10) :392-396.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5篇

1 生态公益林在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第一,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征占林地,但是这就会出现与生态公益林的区划产生冲突。在进行规划时,仅是对水土保持加以考虑,而未考虑到开发区建设中对林地的征用,以及其他建筑设施对林地的征占,导致生态公益林的面积出现一定的流失。第二,补偿标准低。目前我国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国家仅仅是对商业性的砍伐公益生态林加以限制,而普通民众无法从其中获取直接的利益,从而导致难以激发农民对于生态林的保护积极性。第三,管护力度不够,未设置专门的护林员进行公益生态林的保护,因而无法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对森林资源进行破坏的行为[1]。第四,管护措施不全面。生态公益林中多数使用权已经划分至农户手中,而各个农户的面积小、地点散。农民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认识和管护水平不高,部分农民缺乏整体观念,有着得益不大、损失也不多的错误认识,所以缺乏热情参与生态林的管护工作,管护措施便无法得到全面的落实。

2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模式

生态公益林经营的主要目的是森林生态效益,而其又是一种无形的效用,不能对其进行直接的控制。这便使经营者所付出的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成果被社会全体人员所共享,投入与回报不平等,致使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在投资上难以获取回报,经济效益不高,导致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要建立出一套合理的管护模式。首先,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清楚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使经营权内的管护责任从中进一步分离出来,改为由集体承担,实行统一的管护。其次,科学的保护管理模式要具备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激励制度。再次,合理的经营保护管理模式要具备充分的合理补偿和利益分配制度。还有,对于不同的森林资源要选用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2]。最后,充分尊重当地的森林传统文化和习俗,取其精华,从而营造具有特色、科学的公益生态林的文化氛围。

3 林业站对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做法

3.1 划分责任区

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在权、责、利方面进行正确的处理,合理进行管护责任区的划分,签订科学的管护合同是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关键所在。林业站要根据当地实际的民情、林情等,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来划分责任区,并进行相应的管护。首先,对于集体所有的林地,通常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实际的公益林分布情况、管护难度、交通条件等,进行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明确各责任区的报酬与面积,并进行张榜公示,公开竞聘护林员对其进行管护[3]。其次,对于采育场、林场和其他国有生态公益林,要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用直接拨付给森林经营者,由其指定护林员进行统一的管护。在此,对于面积较小且分散的集体公益林,可以由村委会聘用兼职护林员对其进行管护。最后,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可以由林权所有者直接进行保护。

3.2 加强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生态公益林的补助金可以安全、规范、有效地运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级法规,各个林业站要依照当地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机制等实际情况,将补助金在开支范围、补助标准、监督管理、拨付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要在各地林业站内设置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此外,为了避免补助金出现被挪用、挤占等现象,林业站要对护林员的工资和劳务性费用在发放形式上制定出一套可以行之有效的制度。其中,护林员工资可以由林业站对管理保护质量经过检查后制作出详细的工资表,再上报至县级林业局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将管护人员的工资直接存入各护林员的个人账户。而劳务费用可以由林业站设置专户,经由林权单位对林业站进行报批。

3.3 健全监管机制

为了加强基层林业站的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行为,可以有效地落实监管措施。各个基层的林业站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的监管机制,在划分管护责任区的同时明确各林业站的监管责任区。经由林业局长和林业站长签署监管责任书,林业站长和监督管理员签署责任书。监督管理员主要负责监督护林员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的程度,定时向林业站进行工作汇报,确保其对林业站的负责。此外,要做到及时发现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乱砍乱伐、乱征乱占和滥捕乱猎等行为。通过对监管责任区进行划分,将相关责任落实至具体的监管责任人和山头地块。

4 结语

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对其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林业工作站作为对公益生态林进行主要管理保护的部门,对于公益生态林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公益生态林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林业站要加以重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为我国生态环境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邓必玉,韦海,徐庆玲,等.广西公益林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分析[J].森林工程,2016(1):25-28.

[2]刘岩.林业工作站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的作用探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69):260.

初探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6篇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竞争的一个核心内容。知识产权直接影响到跨国企业在未来的进步和发展, 在对外投资中, 知识产权的法规和政策也成为了国家和企业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关系和影响的跨国企业对外的投资水平和跨国企业在今后的发展目标的实现。作为全球范围内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和地区之一, 我国必须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在党的十七大中明确也是首次的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目标。在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要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庭,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进一步的明确了党和国家领导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们常说: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是因为科技能够对国家经济和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依据和帮助, 在如今的科技全面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科学技术仍然是决定国家实力的衡量标准, 但是自主创新同样也是一个名族能够屹立不衰的根本, 是国家能够独立和繁荣富强的关键。现如今, 单方面的引进和学习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科技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要求和目的, 需要民族自主创新, 拥有属于民族自主创新的产物。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 拥有自主产权, 才能更好的保证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在跨国企业发展中, 知识产权也成为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并且获得更大经济效益的一个核心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能够左右和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性

在知识产权时代化的背景下, 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的利益对企业的重要性已经毋容置疑了, 在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相关问题上面, 知识产权最关键的一点是它作为企业独有的资本, 具有独特性。在18世纪的德国, 知识产权开始出现,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弟认为, 知识产权是创新者拥有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 它不同于对其它物品的拥有, 知识产权的拥有更加特殊, 更加具体特点。具体而言可以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企业资本, 它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表现在它的存在特殊性, 它是智慧的产物, 是没有实体的, 对比于其它的物质而言,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是特殊存在的, 主要可以体现在知识产权没有有形控制的占有, 也不会有有形损耗发生, 同时知识产权并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其次, 知识产权和债权也有一定的相同点, 都具有决定性和排他性, 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够自主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并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其他人在使用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律的允许或权利人的允许, 否则都没有行使权。而且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能允许有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的并存,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主要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授权, 必须是在得到法律和国家的认同和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拥有产权。

第三, 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区域性。一般而言对属有权的保护原则上不是说你在哪一个区域获得这种权利在其他区域就不属于你了, 这是错误旳, 它没有地域的限制, 简单而言, 无论是从这个国家移民去另外一个国家, 还是投资、贸易将其转入到另外一个国家, 它的权利都是归权利人属有的。都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但是知识产权是有明确的地域性的, 在哪一个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 都只能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 只能在本国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权利以外, 在其它国家知识产权是没有制约性的。其他国家对该知识产权是没有保护义务的, 而且其他人使用该成果也是不需要支付任何使用费和得到权利人同意的。相对而言就是说, 知识产权在哪国受到的法律保护和国家授予, 该国就具备其法律保护, 而反之, 其他国家的使用就很自由。

第四, 知识产权还具备时间性。简而言之就是说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期限, 一旦过了这个时间在法律上知识产权就缺乏了法律性, 权利人也就没有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果将会成为整个社会共同的财富, 所有人都拥有了其使用权。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也是其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大区别, 有形财产所有权是一直属于权利人, 一般大部分的知识产权都具备时间性, 在一定期限后成为社会共有财产。

三、跨国企业在华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日本企业为例

首先,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的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美国IBM公司为代表的集中管理体制。成了知识产权管理总部, 加强集中管理公司所有的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业务。社里法务部和专利部, 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问题的处理。

第二种是以日本东芝公司为代表的分散管理体制。东芝公司虽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总部, 但是它将知识产权的各方面要求细分, 分别设立相关的部门, 如: 知识产权本部、四个研究所和十一个事业本部。

第三种还是以日本企业为代表的, 日本佳能公司代表的行列式管理体制。佳能公司设立知识产权法务部, 负责专利管理, 直属于公司总经理之下。知识产权法务部按照产品类别和技术类别分项设置。

根据上面所诉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共同点都包括: 知识产权管理均属于企业战略的核心部分; 所有的跨国公司都拥有自己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部门和队伍,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条例清晰, 机制完善, 使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利用和管理上能够更加高效、科学。

截止2008年底, 在我国有效专利中, 国内企业923, 797件, 国外企业271, 399件, 分别占77. 3% 和22. 7% 。其中, 在国外企业有效专栏中, 日本企业以115, 192件排名第一, 美国企业以50, 102件排名第二, 两者总计占国外企业有效专利总量的60. 9% 。

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 虽然近年来日本经济停滞不前, 但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丝毫松懈。国家政府、学术界和企业界都通过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来帮助日本企业, 概括起来主要实施了以下4点:

( 一) 设立可阻止国内专利被国外仿冒之产品进口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

( 二) 组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 参与该论坛的成员涵盖了所有日本在华公司, 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当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 帮助日本企业与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并在日本企业分享彼此的实践经验和信息;

( 三) 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

( 四) 以和解方式处理侵权诉讼。在有关在华侵权诉讼中, 日本企业以和解为原则, 以节约时间和费用。此外, 一些日本公司也通过在中国安排知识产权保护专家收集实时信息方式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四、总结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中, 只有技术和知识资产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跨国公司相互之间和国家之间经济竞争的重要资本, 在对外投资的比重也在上升并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金融危机的结束, 我们在危机中也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只有技术上的创新才能使企业走出一条宽敞的大道。

参考文献

[1]David J.Teece.Strategies for managing knowledge assets:the role of firm structure and industrial context[J].Long Rang Planning, 2000, 33:35-54.

[2]于涛.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 2003 (6) :28.

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第7篇

2005年9月,历经两年多的河南涉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终结,被诉侵权的河南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与芬兰奥托昆普公司达成和解,河南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芬兰奥托昆普公司近8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2009年,河南某公司以自己的药品系“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采用拜耳公司专利技术”等形式来扩大宣传。德国拜耳公司以上述行为侵犯拜耳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最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河南某公司支付赔偿款给德国拜耳公司。

近年来,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繁发生,我国大部分企业尤其中西部省份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正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内忧”是指,我国大部分涉外企业的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受制于人,或者早已陷入国外布下的知识产权陷阱。“外患”是指,我国大部分企业发展壮大后走出国门,频频遭到国外竞争对方的知识产权诉讼,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实施给我国企业带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压力。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规定有限,更侧重于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技术援助均未作出规定。这就迫使我国企业更加妥善地实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控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因此,研究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下富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二、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落后,在法律方面的保护起步较晚。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资源的作用认识不够,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规则了解有限,以致企业涉外知识产权资源流失严重,在国际竞争中遭受到了不少损失。例如,河南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很长时间内忽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引进的国外生产线原来产能达到7,000吨铜管,通过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使得铜管产能提高了一倍。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系列的技术创新并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有一个数据很能说明问题,河南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前的十年,竟然没有一项自有的专利。此外,在商标的涉外保护方面,我国许多企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如联想公司的“legend”商标在美国等许多国家被抢注,导致迟迟无法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最终更换重新进行国际注册的新商标“lenovo”,给联想公司的国际化战略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样的大型企业尚且如此忽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更不要说中小企业了。

(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我国大部分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少,创新能力不强,国际贸易中以低附加值的产品为销售主体,没有核心技术,这就制约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企业涉外知识产权很少,缺乏主动维权的权利基础。

(三)企业普遍缺乏涉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高低,与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否密切相关。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目标制定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对某一时期内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保护等各个环节科学规划,提高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实生活中,企业普遍不太重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认识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竞争性战略,没有将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开发、市场营销、人员配备等内容有机结合,导致企业涉外经济活动往往是无知者无畏,险象环节。即便有些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往往偏重于国内布局,由于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涉外知识产权战略容易被忽视。在企业普遍缺乏涉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情况下,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频发。

(四)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经验不足。

企业涉外经济活动中,往往会突然接到律师函或者诉状等涉外司法文书,国外竞争对方往往酝酿已久,突然挑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往往一见国外企业发难,往往秉承“和为贵”,不积极应诉,大多数忍气吞声,和解赔偿息事宁人。前文提到的两案均以调解结案,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企业重调解、轻诉讼的倾向。由于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参与国际竞争,国外竞争对手以国外知识产权法律或者Trips协定发难也越来越频繁,知识产权陷阱层出不穷。

三、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当把培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作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要培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为自上而下推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为容易。企业可以通过组织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出资资助企业工作人员进修学习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遍提高企业员工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企业应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在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自有知识产权,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形成企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申请专利,参与制定行业相关的标准,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解决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根本之策。

(三)建立行业协会联盟指导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相互协作趋势日趋明显,再加上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本身的特点,国外竞争对方往往实力雄厚,准备充分,单个企业在强大的国外竞争对方博弈过程中显得势单力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因此,应当建立企业行业协会联盟,发挥行业协会联盟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建立行业协会联盟,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和相互合作,提高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信心和实力。另一方面,企业之间可以相互交换信息,促使行业做大做强。行业协会联盟充分发挥自身桥梁职能,引导企业学习国外知识产权规则,联络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提高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实力。

(四)企业应当制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企业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也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制定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战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企业的做法,分析自己企业、产品的特点,制定一套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本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的战略,这其中自然包括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战略。一是企业应当制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组织专业人才从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企业应当出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手册,对从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三是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涉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预防优先的法律服务,使企业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五)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急剧上升,我国许多企业官司缠身。企业面对来势汹汹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消极应对,甚至视国外广阔的市场为畏途,改变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显然,在全球化市场的今天,我国企业不可能关起国门做生意,必须学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法律文化兴起和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企业拿起法律武器守卫权利的方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当企业涉外知识产权被侵犯时,或者企业涉外产品涉嫌侵权时,企业都应当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全球化竞争中“与狼共舞”,迅速成长起来,这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综上,本文着重对企业涉外知识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对策建议,以便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管理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柳青.浅析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及对策[J].特区经济,2007,8

[2]董成惠.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9,4

[3]张滢等.广东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维权现状与对策[J].科技与法律,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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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文婕.关于加强宁波市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J].今日科技,2012,12

公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26-2

0 引言

知识产权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现如今,企业由技术竞争逐渐发展为知识产权竞争。但是在目前的中小企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低,致使企业的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1]。因此,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探究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不但可以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提升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企业品牌形象。

1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保障企业的竞争优势,其主要是由于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具有自身独特的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避免其他企业的抄袭和模仿,继而可以保证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2]。其次,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涉及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推进产品的推广,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最后,在我国企业的发展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据绝对的优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能为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综合竞争能力做出贡献。

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者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力度。如果管理者具备较强的保护意识,必然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但是如果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为薄弱,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3]。例如在某些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对于专业的研发具备了较为成熟技术,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虽然管理者重视对资料的保护,但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别人很容易窃取核心技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更有甚者可能会掉入被诉讼的漩涡中。

2.2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大部分企业因为重视程度低,考虑岗位成本,并不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者岗位,而是采取兼职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这样只是简单地进行知识产权维护(如按时缴纳年费)、找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撰写等,缺乏企业整体知识产权布局,更不用说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力量薄弱、保护力度缺陷、专业水平不足,为企业发展带来安全隐患。

2.3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企业的发展,国内外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及保护对象的特殊性,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各不相同,如可口可乐的配方采用秘密进行保护,而有的企业则采用申请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各个竞争对手间多少会存在侵权、被侵权的各种纠纷,如果企业缺乏完善的纠纷应对机制,企业在纠纷处理时必将措手不及,对于被侵权的不能良好的维护企业利益,对于被诉侵权的不能采取更好的处理方式,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损失。

3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探究

3.1 提升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领导者的重视程度往往影响着企业某方面的发展水平。如何提高管理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发挥大型企业的表率作用。企业如果要做大做强,那市场竞争力必须遥遥领先,而核心即是知识产权,只有知识产权才能保证市场核心竞争力。其次,政府部门的引导。如浙江省政府定期评定考核“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国家每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这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再次,企业在发展中,假如发生过被侵权或者侵权纠纷,那必须痛定思痛,管理者的意识也会进一步加强,当然这只是下策。

管理者的意识加强,必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这样,进一步宣传知识产权,对研发人员、领导层等不同工种进行分类培训,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

3.2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逐渐完善。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并积极收集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跟踪顾客和相关方需求,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的有效获取、运用和保护,同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对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建立内、外部沟通机制,以确保各个端口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第二,聘请专业人才,包括管理人才以及执行人才,保证人才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素养,使其不仅能够胜任日常知识产权工作,而且可以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时,也可以根据条件聘请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协助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知识产权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发展。

第三,进行知识产权策划,首先,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程序,规范工作职责,使之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次,依据知识产权方针将知识产权目标分解为可以落实的具体目标,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实施过程可追溯,以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运行和控制。再次,定期开展检查、分析、评价,确保持续改进,对已出现和潜在的不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体系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和完善。最终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实现,并满足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所需的过程和资源。

第四,以全员参与,形成齐心协力的企业风气。通过向全体员工传达获取保护知识产权、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提高全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3.3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

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侵犯他人权利以及知识产权被侵犯,归根结底就是不能很好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只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才能对公司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避免或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及时发现和监控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运用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和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司利益。

首先,企业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完成风险预警管理,如供应链管理部对涉及有知识产权的零部件采购过程进行管控,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权属证明,避免采购侵权产品;市场销售部负责对销售前、销售中的产品知识产权进行管控;研发部对研发过程中及研发后的知识产权工作管控;生产部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品与工艺方法技术的改进与创新进行管控,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保护方式,等等。

其次,建立知识产权争议、纠纷处理控制程序,对于被侵权的情形,一经发现便及时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负责收集事实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策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于受到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由应急处理小组应评估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公司的影响,制订具体应对策略,将企业损失降到最小。

总而言之,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只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争议处理机制,才可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较多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策略的探究,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一点提示,从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立管理体系等方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周宣杞.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发展策略[J].机电信息,2011,12:9-12.

[2] 赵亚静.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对策研究[J].商业研究,2014,06:42-46.

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第9篇

1 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在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形态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至今知识产权数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行列, 促使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不断优化。但, 受世界经济影响, 中国大多数企业只注重生产能力拓展, 忽视知识产权开发利用。

2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计划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建立, 改革开放以后, 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法律制度, 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成绩显著, 但是,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于80年代初期, 相关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有待于完善。

2.1 违反知识产权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社会上不断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赔偿额较小, 从收益和付出之比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跨地区执法不严, 呈现大事化小的现象;受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财力影响, 基层法院没有专利案件审理能力, 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 工作实际中出现有些保护标准与国情脱节, 对国内企业不适用。

2.2 缺少反垄断措施以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 授权并公开其技术, 以促进技术成果的实施和进一步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双向的, 一方面适度保护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收益, 另一个角度表现为过度保护将导致技术垄断, 但是, 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还没有出台反垄断专利法, 相关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限制条款。面对跨国公司或世界财团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垄断世界市场, 我过没有相关法律措施来保护国内企业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2.3 知识产权机构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 各个环节包括创造、保护和利用等等环节, 识产权管理部门受人力限制, 缺少与企业之间沟通, 信息不对称。一方面, 企业遇到侵权事件或技术问题无从下手, 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手缺乏不能深入企业了解情况, 不利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 企业没能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 延误时机或处理不当, 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2.4 国家专利保护经费不足, 知识产权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在地级市, 受国家编制影响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因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利申请和审查费上交中央财政, 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 中央收入和地方支出不在一个层面, 地方财力限制, 地方政府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 只拨必要的行政经费, 不能保障行政执法专项费用。或是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采取临时性措施, 不定期划拨少量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 但没有形成制度化。

3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知识产权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 有利于国家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 应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 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 更是保护我国知识产权, 全面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

3.1 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

宏观上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国际发展态势, 前瞻性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结合地方政府考核, 把知识产权发展作为一项指标, 鼓励电子信息、动漫研发、新材料等一些重点领域先行开发研究, 带动其他产业一起发展, 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的优势, 大量孵化相关企业, 从引进技术, 到消化吸收, 再到创新, 进而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 改变以前重视模仿不去创造、重视引进不去消化吸收、重视成果评定不去知识产权确权的消极状况。

3.2 建立自行一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借鉴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发达国家经验, 及时掌握知识产权发展的国际动向, 在法律建设上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相关法规, 改变知识产权国际垄断局面, 从根本上解决反知识产权垄断, 规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恶意行为, 充分发挥专利传播的积极作用, 促进健康发展, 用法律手段遏制竞争和垄断。

3.3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中央建立和国内外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成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 制定知识产权总体战略, 研究跨部门涉及的知识产权对策;保持其权威性和高效性, 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 切实解决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和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问题,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监督下级机构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对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争端做好预测, 设计警戒线做好预警, 根据动向发展状况提出相应对策, 向国家和有关单位发出预警报告。同时, 发挥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预警联络点, 由行业协会牵头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 保护国内企业的相关利益。

3.4 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为生产力

国家出台相关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给予资金支持,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化发展, 着力解决技术成果转化问题;从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上要制定相应办法, 促进其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发挥优势, 与企业开展强强联合, 利用企业资金优势,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向企业转让;鼓励大学生和国家机关人员创业, 技术创新给与资金补助, 要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利用地区优势和行业特点, 构建不同专业和领域的科技专业人才库, 促进人才流动和交流, 形成大规模化和专业化的专利信息资源库, 方便创新企业检索和利用;形成专利信息专家咨询系统, 协助企业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开发完善通用专利检索系统, 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专利信息服务。同时, 高校增加相关专业招生, 加强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的培养, 在岗人员积极参加高端培训, 储备一批高级人才精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实务技能;政府管理机构壮大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的专门队伍;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发挥专利中介机构作用, 培养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实施。

参考文献

[1]孙平.面向21世纪的中国知识产权问题[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2]王景川.在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0, 12.

[3]厉宁.知识经济时代国家专利发展战略研究[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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