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制作标准和要求

2022-09-26

第一篇:卷宗制作标准和要求

办案卷宗立卷归档标准和要求

全市律师事务所办案卷宗立卷归档标准和要求

(注意:案件在结案后10内必须归档完毕)

案卷内容:

1、案卷目录;

2、收案批办单;

3、委托代理合同(辩护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等);

4、诉讼风险告知书;

5、收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6、接谈笔录;

7、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仲裁申请书等);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等);

9、阅卷笔录;

10、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拟举证的证据及目录、说明等);

11、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记录、意见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指导意见等;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

14、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等);

15、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

16、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

17、结案小结(须有主任签字);

18、备考表。

第二篇:人民调解卷宗制作方法

一份完整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分七种表组成,卷宗、 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这七种表。简单纠纷只要一张调解登记表即可。第一种表,卷宗。 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卷宗分11项。

第1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填写县(市、区)域名+乡镇(街道)域名+调委会名称,如古田县新城镇文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2项,卷宗类别。纠纷统一划分为七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二是邻里纠纷、三是房屋宅基地纠纷、四是债务纠纷、 五是生产经营纠纷、六是赔偿纠纷、七是其它纠纷。

第3项,卷名。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调解的具体纠纷, 如张三与李四因债务而引发的纠纷, 或张三与李四因邻里采光通风而引发的纠纷。

第4项,。以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完成调解协议书的当为准。

第5项,卷号。填写调委会简称+年份+号数,如某某村(镇、厂)人调[某某]年某号,如:文河社区人调[2003]01号。

第6项,调解员。填写所有参加过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

第7项,调解日期。填写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当天日期。

第8项,立卷人。由负责把卷宗、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 回访记录这七种表装订成卷的调解人员签署姓名。

第9项,立卷日期。填写卷宗装订完成的当天日期。

第10项,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两类,一类是三年, 另一类是长期。一般纠纷保管期限是三年,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保管期限是长期。

第11项,备注。需要注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填写。第二种表,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分5项。

第1项,当事人。填六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姓名;二是性别;三是年龄;四是民族;五是职业;六是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填写四项内容,一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二是地址;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第2项,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要求当事人填写明确的纠纷对方当事人,具体的纠纷事实及调解请求。

第3项,调委会名称。应与卷宗上的调委会名称一致。

第4项,申请人签名。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但是申请人这一项的签名, 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5项,登记日期。填写受理调解申请书的当天日期。第三种表,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分10项组成。

第1项,纠纷类别。此项应与卷宗类别内容相一致。

第2项,编号。填写调委会简称+登(字)+年份+号数,某某村(镇、厂)人调登[某某]年某号。如:文河社区人调登[2003]01号。第3项,当事人。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相同。

第4项,纠纷简要情况。填明双方发生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双方责任。

第5项,达成协议。填明纠纷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

第6项,协议履行情况。一种是完全履行协议;二种是不完全履行协议;三种是不履行协议。

第7项,调解不成。因调解不成,于某年某月某日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 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年月日应填写调委会主持的最后一次调解的日期。

第8项,不受理。填明因何种原因,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并告知当事人如何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第5项,达成协议;第7项,调解不成;第8项,不受理, 三项其中一项填写适当内容,而不能既填写达成协议的内容, 又填写调解不成的内容或不受理的内容。

第9项,登记人签名。由负责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的人民调解员签署的姓名。

第10项,登记日期。填写的日期应与上面第5项达成协议的日期或第7项调解不成或第8项不受理的当天日期相同。第四种表,调查笔录。分9项组成。

第1项,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日期,填至年月日。第2项,地点。填写具体明确的调查地点。

第3项,事由。内容应与卷宗的卷名相同。

第4项,参加人。填写旁听、旁观的群众。

第5项,被调查人。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第6项,笔录。填写被调查人针对调查的事项所做的真实陈述,应准确地将被调查人陈述的原意记录下来,力争将原话记录下来。 笔录形成后应给被调查人校阅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 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第7项,被调查人签名。必须由被调查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8项,调查人签名。由参加此次调查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第9项,记录人签名。由负责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员签署的姓名。

第五种表,调解笔录。分10项组成。

第1项,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日期,填至年月日。第2项,地点。填写具体明确的调解地点。

第3项,事由。填写为哪一项具体纠纷而做的调解。内容应与卷宗的卷名、调查笔录的事由相同。

第4项,参加人。填写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5项,当事人。填明到场接受调解的全部当事人。

第6项,笔录。应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就争议问题展开的辩论进行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 要清楚地记录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调解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 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达不成协议的原因要进行详细记录。 笔录形成后应给双方当事人校阅或者向双方当事人宣读。 如果被调解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的,要当场进行补正。

第7项,当事人签名。到场接受调解的所有当事人都应签名,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8项,调解员签名。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第9项,参加人签名。由接受调委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签署姓名。

第10项,记录人签名。负责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

第六种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分9项组成。

第1项,编号。填写调委会简称+书(字)+年份+号数,某某村

(镇、厂)人调书[某某]年某号,如:文河社区人调书[2003]01号。第2项,当事人。填写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内容相同。第3项,纠纷简要情况。填写与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纠纷简要情况一项内容相同。

第4项,达成协议。填写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填写明确、具体、清楚,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

第5项,履行方式、地点、期限。填写履行协议的方式和地点要明确、无歧义,履行的期限应精确到天,避免因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

第6项,协议份数。各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1份协议。

第7项,当事人签名、盖章。自愿接受调解协议的所有当事人都应签名并盖章,如无私人印章的,则应按手印, 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并盖章,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8项,调解员签名。由参加调解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并加盖主持该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9项,日期。填写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天日期。

第七种表,回访记录。分7项组成。

第1项,当事人。与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一项内容相同。

第2项,调解协议编号。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应一致。第3项,回访事由。填写为哪一项具体纠纷而做的回访。

第4项,回访时间。填写回访当事人的当天日期。

第5项,回访情况。填写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 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第6项,回访人签名。参加回访的所有人民调解员签署姓名。第7项,日期。填写的日期应与回访时间一致。

第三篇: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

全文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管理子系统制作、存储、交换、使用电子卷宗。

人民检察院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诉讼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工作,有效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文书在生成诉讼档案电子版中的作用。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制作、提供使用的电子卷宗,应当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

(二)规范高效。相关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制作、规范使用电子卷宗,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三)安全保密。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依照规定开展电子卷宗相关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将统一受理的案件材料制作成电子卷宗并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接收、上传随案同步移送的电子卷宗,并对电子卷宗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二章 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六条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第七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外流转的绝密级案件,不得制作电子卷宗。

第八条 电子卷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生成:

(一)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二)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第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案件材料特别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制作、上传的,应当将案件先移送办案部门,并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继续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

第十条 制作电子卷宗应当由专门人员承担,并在安装有监控设施的场所进行。

制作电子卷宗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 电子卷宗的使用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从事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履行案件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等职责时,可以依照权限设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阅、使用电子卷宗。

电子卷宗的查阅、使用权限设置,依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查阅、使用个案内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复制、摘录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卷宗。

因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将本人承办案件的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使用,并记录存档,使用后应当删除导入设备中的电子卷宗。

因开展其他工作,需要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电子卷宗的,应当经办案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案件管理部门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使用,并记录存档,使用后应当删除导入设备中的电子卷宗。

第十三条 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认证后,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独立的阅卷终端,供其查阅。

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的,应当使用光盘方式复制,并加载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侦查机关以及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因办案需要使用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电子卷宗的,应当经办案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使用光盘方式复制、提供,并记录存档。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事执行机关之间拟建立协同办案平台共享电子卷宗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照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三)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四)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五)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六)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多媒体课件制作项目竞赛要求与评分标准

安徽省高等学校首届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

多媒体课件制作项目竞赛(初选赛)实施方案

“多媒体课件制作”作为“安徽省高等学校首届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的一个组成部分,由选手在机房内现场制作,时间限定为3个小时。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秘发„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竞赛要求

1、竞赛使用软件

(1)操作系统:Windows XP。

(2)课件制作软件:PowerPoint2003,Dreamweaver8.0,几何画板。

(3)图形、图像制作软件:ACDSee7.0,PhotshopCS,Fireworks,Windows画图。

(4)音频制作软件:CoolEdit pro 2.0,超级解霸3000,Windows录音机。

(5)视频制作软件:Premiere PR0 2.0,Flash8.0。

(6)数据库软件:Access2003。

2、竞赛规则

(1)参赛作品应采用以上软件,不限风格形式,课件内容必须为作者现场制作,抄袭、拷贝别人作品的以零分计,涉及制作版权问题责任自负。

(2)课件制作内容从选手自备教材中现场抽取。

(3)课件素材可以网络下载,制作现场不得使用任何自带存储设置(包括手机)。

(4)多媒体课件应包含封面、导言、知识内容、练习、跳转导航、交互界面等组成部分。

(5)在机房内3小时内完成多媒体课件制作,提交的作品必须完整,确保正确运行(数据库应用系统必须提交数据库备份文件、项目文件夹等;流媒体作品必须提交源文件、流媒体文件等)。

二、实施方案

1. 准备阶段:请各系选手于4月23日(周五)下午2:30,到教学楼201教室开会:

a) 随机抽取自己“选手序号”。(随机座位,避免同系同学之间互相交

流);

b) 将自备的教材上交到教务处教学实践课(请在教材上标注自己的序号

和姓名);(考虑到课件主题不能随意指定,所以,需要提前收取学生教材,以便教师提前从学生自备教材中选定恰当的课件制作主题); c) 了解《多媒体课件制作评分标准》等相关事项,并填写相关表格; 2. 选拔比赛:时间定于4月26日(周一)下午2:00到5:00;地点在图书馆

机房。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a) 上机课件制作比赛,设监考教师2名,评委5人; b) 请参赛选手携带考试证或学生证进入机房考场;

c) 进入机房后,自己的上机座位号即为“选手序号”,并将考试证或学

生证放在桌面上待查;

d) 上机考试的180分钟内,若制作完毕课件后,可举手示意监考教师,

提请评委教师现场评分;

e) 考试结束提示时间到,应立即终止相关课件制作操作,并依次离开机

房考场,在门外大厅等候评委教师现场评分;

f) 参赛选手再按选手序号依次进入考场,自己演示自制的课件,时间限

定为2分钟,由评委教师现场评分;

3. 成绩计算:现场评分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统分,公布成绩,并结合“说课

(含教学设计)”和“汉字书写”项目加权计算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入选人员。

三、多媒体课件制作评分标准(以满分100分计算)

四、多媒体课件制作评分表

综合评分

专家签名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行政裁决卷宗标准

1、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申请行政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受理后5日内,应当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1

4、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审理。

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5、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

(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规范;

(五)裁决内容及理由;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6、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裁决,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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