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报审管理流程

2023-01-22

第一篇:工程资料报审管理流程

人防工程报审流程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图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333453来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

2.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复印件);

3.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5.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 备案

标准:

1. 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 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

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易地建设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406495来源:

办理机构:

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计算书);

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

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 知书》(复印件)(可选)。

二、审查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项目建筑规模等各项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一致;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相

关内容;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

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核准

标准:同审查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查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 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 年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41685来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 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 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 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 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

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

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

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

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 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

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1 .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35700来源: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

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

37、8311617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 3.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

4.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 (可选)。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

3.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 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告知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 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

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font=""><="" font="">》

第二篇:工程开个前施工单位需要向监理报审的资料

1. 开工前,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要整理填写会议纪要,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方可施工。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和施工单位公审)由施工单位填写A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3. 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需要改动时,须重新报审。

4. 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应报送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料。

其中包括:

①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② 分包单位的业绩。

③ 分包单位的内容和范围。

④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 测量放线成果要报审,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要报审。 6. 工程开工条件具备后,总包填写A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报监理审签。 7. 工程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由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认定,并报审。

① 原材料、构配件的生产许可、准用、备案证明。 ② 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③ 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抽检式试验。

④ 对主要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 8.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填写A4 《报验申请表》,提前一天报监理,未经验收,并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后不可进行隐蔽施工。

9. 施工过程中不论谁提出工程变更、必须按要求填写C2 《工程变更单》,并经会签后方予施工。 10. 施工单位应报送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以及相关的物资、装备需求计划并填写A1《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11. 监理资料均采用统一表式。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工作:

1. 审查总承包单位资质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并确认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3.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4. 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两年复审一次,不得超期使用。

5. 施工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6. 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 施工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① 土方开挖工程 ② 摸板工程 ③ 起重吊装工程 ④ 脚手架工程

8. 施工承包单位应作为逐级安全交底工作,包括: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对作业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9. 开始前安全要验收。

① 验收条件:a.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审完毕。

b.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已建立完善并运行。 c.生活区,现场安全设计等已建立完善并进行。

② 验收内容:a.按照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实际到位及运行记录。

b.安全生产协议书,班组成员安全教育,交底记录。

c.组织设计审批手续齐全,有关开工前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d.生活临时设施、用电安全等检查,现场基本布置,进场施工机械合格证明或相关资料检查。

③ 验收结果:a.符合要求,准许工程开工

b.不符合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三篇:消防报审流程

消防免费热线:4006-528-119消防网址大全:http://hao.a119.com.cn/

一、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3-15天)——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把施工图原件及审校意见复印件报物管公司存档——施工——调试——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2-7天)——报原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出合格意见——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开业。

二、 消防报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照明、用电平面图及施工图;装修材料清单,防火材料合格证;装修单位资质证明书。

二、办事程序

1、受理;

2、验收;

3、复合;

4、签发。

二、申报材料

1、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

3、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

4、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5、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地址:杭州市复兴南街278号,电话:8537866

1、85216835-801)

(5)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提供防静电、防雷电检测报告

(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

9、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0、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11、消防培训上岗证(消控、高层5本、综合楼、厂房2本、个别1本);

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CMA印章)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1、经市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区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范围的,应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核准后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县(市)工程项目受理范围: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

一、二类高层(纯住宅除外)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外。其他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3、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受理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批。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一)土建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核准发放的循环表及循环图;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和应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总平面位置图、平、立、剖图;

(4)消防设施平面位置图、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5)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6)审核中应报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7)重点工程或需要提前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布局、消防设计专篇及书面申请报告等资料。

(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

(2)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剖、顶面图和装修(装饰)效果图(取消400平方米以下装修工程申报材料中的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

(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

(5)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6)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1)、(2)、(3)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位。

(三)审核时限:

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批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22条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消防部门对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以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不足。

1、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指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非受益对象及已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县(含县级市)征收总额在20万元、市征收总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公安有根有据消防局、省物价局批准;限额以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江同消防部门核定。注:表中“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减免范围

下列工程减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征收标准的70%计收;

二是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标准的70%计收(不包括该建筑物的重新装修)。

下列工程项目免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是幼儿园;

三是医院医疗用房;

四是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如养老院、福利院、收容站、干休所等;

五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六是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免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

3、收费办法及用途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各级消防部门征收,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建设城镇消防站,购置消防车辆、防灭火器材、装备,改善城镇消防设施以及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4、具体要求

一是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凡符合本规定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经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严禁超范围减免;

二是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资金,挪作它用;三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10%上缴省公安厅消防局,用于全省各地的消防投资宏观调控,解决全省性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

四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防火审核

(一)审核范围: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执照前或使用、开业前,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或开业。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除外)的商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属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即可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审批权限:

1、市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到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2、其他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三)审批须知:

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报下列资料:

1、办理营业执照: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或名章;

B、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手续;

C、提供气氛功能布置图;

D、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开业前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和名章;

B、工商执照复印件;

C、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灭火器村配置数量、位置、种类;

E、特殊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证(复印件)。

3、举办活动

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1)举办活动申请及有关文件;

(2)活动地点平面位置图(可报示意图);

(3)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可报示意图),必须注明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展台的位置、数量和布局方式及参加活动人员总数;

(4)提供电照负荷说明及敷设方式和布线示意图;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器村的配置、各类人员分工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6)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7)在室内举办应提供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提供与活动有关的装修(装饰)说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四篇:消防报审资料汇总

消防设计备案

1. 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函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3.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被委托人必须是建设单位工作

人员)

4.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

5. 设计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6. 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单位)

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8. 土地规划许可证

9. 施工蓝图(必须是蓝图)

以上文件全部须要盖建设单位公章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 消防竣工验收申请函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4.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被委托人必须是建设单位工作

人员)

5. 建设单位资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

6. 设计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7. 监理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8. 总包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9. 消防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10. 土地规划许可证

11. 各专业调试开通报告(消火栓、喷淋、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等)

12. 供货证明(消防材料供应商)

13.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3C认证、强制认证)

14. 竣工图(必须是蓝图)

以上文件全部须要盖相关单位公章

第五篇:资料报审监理交底

监理资料报审交底

一、施工准备阶段

(一)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图纸审查,将审查发现的问题予以记录,整理汇总成文,以便图纸会审时提出。

正式图纸会审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到会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内部会审中的疑问及合理化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解释或修改。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记录、整理,并经与会各方签认盖章。各方签认盖章后的《图纸会审纪要》将作为正式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成为施工依据,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的效力。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211表格04)经与会各方签认后,各保存一份。

(二)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报审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时间不超过3天,按以下要点进行审定。 (1) 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

(3) 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 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5) 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6) 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 季节性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8) 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浙建监A2)

附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三) 承包单位的资质与人员资格的报审制度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由于承包单位资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与资质等级证书)在施工投标时已进行了审查,故项目监理部一般不再进行审核,只要求上报复印件备案即可。

对承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必须进行审核。在开工报审时,随同《工程开工报审表》(浙建监A1-1)一起报审。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实对象应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的核实对象应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防水工、搅拌机操作工等作业人员。审核时应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工程开工报审表》(浙建监A1-1)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

(四) 工程材料供应单位、机械设备、试验室等资料报审

施工单位填写: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浙建监A10)

附件:(1)厂家及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其它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

2.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浙建监A5-1) 附件:(1)机械技术性能资料;

(2)使用说明书。

3. 《承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通用)》(浙建监A5) 附件:试验单位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五)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保送的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保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一)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二)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单位填写:

1. 《测量复核记录》(221表格77) 2.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浙建监A5-2)

(六) 开工报审制度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承包单位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浙建监A1-1)和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浙建监A1-1)和相关资料,应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若经审核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其效力相当于“开工令”,签发日期即是实际开工日期。应提交审核的资料有: (1) 施工许可证; (2) 施工承包合同;

(3)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4)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5)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 施工机械设备的鉴定证书。

施工单位填写:

1.《工程开工报审表》(浙建监A1-1)

附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专职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的复印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甬统表C01﹣2)

二、施工阶段

(一)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验收制度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对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料、砖等)、半成品(如商品砼)、构配件(如预应力构件、钢构件等)和设备的质量必须严格审核。首先,在选择供货厂家时,原则上监理工程师应参与对加工定货厂家的资质和生产能力进行考查并参与定货合同的拟定和签约工作。其次是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分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两个环节:

1. 进场验收

材料进场时,由承包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双方共同验收,主要是进行外观检查验收和厂家的书面质保资料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浙建监A10)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同意进场”的意见,盖章签认。如不合格,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浙建监B1),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 抽样复试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同意进场后,还必须采取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复试。复试合格后由承包方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浙建监A10)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盖章签认。若复试不合格,不得使用于工程项目。

对新材料、新产品,承包单位应报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对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还应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并按照事先约定,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监理人员在对质保资料进行审核时,应仔细核对日期、数量、批号、规格型号、物理化学指标和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浙建监A10)

附件:(1)数量清单;

(2)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

(3)进场复验报告。

(二)技术复核制度

主要的技术复核工作有:

(1) 复核临时水准点、控制轴线的标桩、龙门板的轴线与标高、基础灰线;

(2) 基础工程应复核轴线、标高,预埋件、预留孔及设备基础的位置、标高和断面尺寸,桩基础应复核桩位;

(3) 钢筋混凝土工程应复核模板的轴线、断面尺寸和标高、规定的起拱高度;检查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

(4) 检查砌体工程的轴线尺寸与皮数杆;

(5) 预制构件安装时的构件型号、位置、标高和搭头位置;

(6) 检查主要管线的标高、位置、坡度等。

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复核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a.技术复核工作应在承包单位自查后,填写《××技术复核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A5-3)报送项目监理部。

b.监理工程师对报检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按规定进行抽检或全数核查,合格后予以签认,进入下一道工序。

c.对不合格的情况,由承包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单位填写:《××技术复核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A5-3)

附件:相应技术复核资料

(三) 砼浇筑报审制度 1. 砼浇筑报审程序

(1) 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浇筑准备工作进行自检后填写《通用报审标》(浙建监A5),报项目监理部。

(2) 监理人员收到施工单位填写的《承包单位报审表(通用)》(浙建监A5)后,对砼浇捣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若有问题请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 砼浇捣准备工作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报审表(通用)》(浙建监A5),准许进行混凝土浇捣;

(4) 项目部根据旁站方案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2. 砼浇捣准备工作的检查要点

(1) 检查水泥、砂石料等材料的供应情况,以免发生停工待料的现象;对于商品砼,应预审厂家的资质与质量保证资料; (2) 钢筋隐检和模板复核是否合格;

(3) 核查人员的安排情况,尤其是现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4) 砼浇捣的计量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5) 施工机械的状态是否完好; (6) 供水、供电情况是否正常; (7) 水平运输、垂直运输是否通畅。 (8) 浇捣部位是否清理干净。

施工单位填写:《承包单位报审表(通用)》(浙建监A5)

附件:1.钢筋、模板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钢筋、模板分项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3.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4.商品混凝土合格证(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提供)。

(十一) 隐蔽工程的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1) 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_______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A5-3),并附上有关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

(2) 监理工程师对所报内容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复核;

(3) 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4) 对隐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对《_______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A5-3)予以签认,并准予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单位填写:《_______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A5-3)

(十二)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制度

1. 检验批的验收程序

(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 A5-3),并附上《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JJ 2008)及有关资料(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试验报告等)报监理工程师。

(2)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审表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对于一些有龄期要求的检验项目,验收时因龄期未到,不能提供数据时,可根据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在相应栏内签“待定”意见,暂时验收该检验批,待分项工程验收时补报有关资料。

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要求: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要注意核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JJ 2008)及有关资料的内容与签名是否正确。

3. 验收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施工单位填写:

1. 《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 A5-3) 2.《_____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JJ2008)

(十三)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制度

1. 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合格后填写

《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 A5-3),并附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记录》(CJJ2008)及有关资料(如砼试块的试验报告等)报监理工程师。

(2) 接到承包单位的报审表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验评资料进行审核。补报的试验报告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记录》(CJJ2008)的备注栏内注明。

(3) 验收合格,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施工单位填写:

1. 《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 A5-3)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检验记录》(CJJ2008)

(十四)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制度

1.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

(1)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 A5-3),并附上《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CJJ2008)、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2)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审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时,应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

验收内容主要是分项工程资料的评审、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资料的评审、现场观感质量的验评。

(3) 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的各个单位会签,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要求: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GB 50300-2001的5.0.2条)。

3. 验收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施工单位填写:

1. 《工程报验申请表》(浙建监 A5-3)) 2.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CJJ2008)

(十五)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制度

1. 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

(1)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进行检查,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2)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浙建监A11)并附上相关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 (3) 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验单》(浙建监A11)及相关竣工资料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 整改完毕并经复查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浙建监A11),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建设单位;

(5) 预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2. 单位工程的验收要点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 验收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施工单位填写: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CJJ2008)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CJJ2008)

3.《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性检测记录表》(CJJ2008)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表》(CJJ2008) 5.《工程竣工报验单》(浙建监A11)

附件 :相关竣工资料

三、进度、投资控制及组织协调

(一) 施工进度计划的报审制度

施工单位除了按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外,还应编制施工月进度计划。每月最后一次工地例会之前施工单位报审下月的进度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每月最后一次工地例会上审核,审核意见记入会议纪要,月度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工地例会纪要的一个附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对照公司内部表)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浙建监B1)要求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

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浙建监A5通用)

附件:施工总//季度/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 工期延期的审核制度

1. 工程延期的受理范围:

(1) 非承包单位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日期开工; (2) 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增加;

(3) 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一周内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国家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政策性事件; (5) 不可抗力事件;

(6) 建设单位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2. 项目监理部受理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的条件:

(1)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应持续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阶段性的《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

(2)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3)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提交最终的《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

3.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做的工作:

(1) 向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 (2) 对工程延期事件随时收集资料(包括监理日记、天气情况、延误事实及时间、人力、机械设备闲置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3) 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4) 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还要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5)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是否符合要求。

4. 工程延期的审核要点:

(1) 工程延期事件是否属实;

(2) 工程延期申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限; (3) 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是否准确;

(4) 延期事件必须影响被批准的进度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作。

5. 工程延期的审核程序

工程延期事件不持续时,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浙建监B5)。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浙建监B4)并报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浙建监B5)。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浙建监A8)。

(三)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度

1.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浙建监B1)(必要时,征得业主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浙建监B2),待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取得业主同意后,由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送项目监理部备案。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1)监理工程师应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浙建监B1)(必要时,征得业主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浙建监B2);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报告,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后报告;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并会同业主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通常有加固、返工、限制使用等处理方案);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派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施工单位实施处理方案时,监理人员要跟踪监督; (4)完工后要进行验收鉴定。

3. 发生质量事故后,不得隐瞒,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析责任,认真处理。

施工单位填写:

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报告》(浙建监A14)

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报审表》(浙建监A15)

附件:1.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详细情况报告;

2.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四) 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

1. 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核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还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

(2) 经对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 工程变更所需的费用和工期等的审核

(1)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浙建监C2),将此表及必要的附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所需的费用和工期等)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进行审核,并就审核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3) 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文件上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浙建监C2);

(4) 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

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浙建监C2);

(5) 在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单》(浙建监C2)。

(五)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制度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程序为:

1.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日期,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浙建监A6)及有关材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对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工程量计量应对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并以合同有关条款为依据进行审核。

3. 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浙建监B3),并附上经审核的有关工程量、工程款的资料报总监审查,总监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浙建监B3)后上报建设单位。

4. 中间工程款的签审必须于3天内完成。

5. 提醒业主方及时支付工程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6. 工程竣工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结算书审核,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项。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浙建监A6)。

附件:工程量清单

(六) 费用索赔的审核制度

1. 费用索赔的依据

(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2. 监理单位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的条件: (1) 索赔事件造成了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 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浙建监A9),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3. 费用索赔管理的基本程序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浙建监A9);

(2)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规范》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3)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申请表》(浙建监A9),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 (5)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施工单位填写:《费用索赔申请表》(浙建监A9)

附件:费用索赔证明材料

(七)暂停工/复工的报审制度

1. 工程暂停工的报审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浙建监B2):

(1) 因建设单位要求,工程需要暂停施工时;

(2)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发现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严重

不合格,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

(3) 为避免安全隐患发生,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时;

(4) 发生必须暂停的紧急事件时。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诱发的各类问题。

2. 工程复工的报审

在经过处理、整改,消除了工程暂停的原因并达到可以复工的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填报《复工报审表》(浙建监A1-2),并附上相关的说明材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如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承包单位在《复工报审表》(浙建监A1-2)附带的详细说明中应包括:

(1) 分析产生使工程暂停的因素的原因; (2)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3) 今后的预防措施。

施工单位填写:《复工报审表》(浙建监A1-2) 附件:具备复工条件的情况说明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慈城新区官山河以西路网二期路面及河岸整治工程I标段

2009.10.24 监理单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交底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I标: 南昌市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II标: 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签收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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