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论文

2022-04-21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的释放,究其原因在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碎片化,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农村金融供需的不平衡,农村金融的市场分割,政府管理的失灵。为此,必须采用系统论的方法,寻找突破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困境的路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外围支撑体系,在两个“统筹”理念下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论文 篇1:

基于新农村建设视角下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分析

[摘要]本文采用实地调查、文献查阅的方法,通过分析农村金融市场上三驾马车的特点与问题,得出以下结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不清、产权结构不舍理;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其金融支农的主力军作用;制度缺失是导致我国现阶段农村信贷市场疲软的重要原因。并据此对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 农村金融 农民 农业政策性金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新农村建设的中心要求是生产发展,而发展断然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比较效益低,投资风险大的产业。正是由于农业的这种弱质性,导致了它需要比其他产业更多的投入。当前农村金融的供给者主要分为三类: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由于其资本的逐利性和对风险的控制,无法为农业产业现代化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对于政策性金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其历史包袱重、职能定位不明确、资金来源窄等原因也没有起到政策性金融的应有的作用。中共十七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这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战略转型指明了方向。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特点与问题

1、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补充。随着各大商业银行大量从县级以下农村地区撤并机构,裁减营业网点,收缩放贷业务。从1998年至2004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基层机构75585家,其中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占大半(截至2002年底,共有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经营网点被撤并),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近年来,新兴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也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但是这些地方性商业机构的资产状况和信贷方向令人忧虑。2009年末,全国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270.1亿元,占总贷款的2.76%,明显高于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1.80%、0.95%、1.30%。这将严重影响这些金融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其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历史包袱、信贷质量差的问题,亏损面和亏损数额较大。并且,随着2003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试点改革,信用社的战略也在发生改变,逐渐趋于以利润为中心,支农资金在供给方面呈现明显的弱化趋势。这一战略的改变,使得一些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业生产发展举步维艰。

总之,各大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收紧对农放贷业务的同时,也从农村地区吸收存款,这种“只存不贷”的虹吸效应,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乏力、农民增收、农村企业增效得不到改善,并有越陷越深的趋势。

2、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政策为主导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在市场金融条件下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优惠的存贷利率,不以盈利为目标,支持、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和挟持政策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活动和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延续,同时也是对农村商业资本的补充。它的存在有其理论依据。

w·刘易斯提出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以后,农村金融市场理论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这两种理论是截然对立的,前一种理论认为只有政府提供的信贷补贴资金才能解决农业发展资金需求;后一种理论认为,金融市场应该发挥竞争机制,由市场决定利率,反对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的发展。这两种理论都走入极端。直到斯蒂格利茨(1981)提出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应该有政策性金融的介入,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的问题时,政策性金融才真正达到它应有的地位。

我国1994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它长期以来承担着粮棉油等重要粮食产品的收购、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等业务。在维护农业、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涉农贷款余额从成立之初的3564亿元,增长到2009年末的14512.6亿元,年均增长684.29亿元(图1)。2009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油贷款余额为9407.6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64.82%,比年初增加554.05亿元,增幅6.3‰这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并没有发挥其提供政策性资金的主力军作用。农发行在运行中存在职能定位不明确、资产负债失衡、与财政等部门关系不顺、缺乏金融支农合力、潜在风险突出导致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等问题,限制了它们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形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原因

1、职能定位模糊,法人治理结构混乱。长期以来,农业银行在改革中不能找到盈利性和服务“三农”的利益平衡点,未来走向不明确,导致其改革进程缓慢,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当前是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和基石。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体制、机制上存在较多的缺欠,导致其既缺乏实行合作制的先天基础,也没有实行合作制的后天动力,只能沿袭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商业化的经营方向,政策层面一直没有给其一个清晰的定位,其经营一直在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之中多角色地变化与冲突。农发行自组建以来,也存在着定位不清、职能不明、管理缺失的机制性问题。这导致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急需资金的重点领域,得不到政策性金融的有效支持。

2、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样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产权制度不清晰、职能不明确,政策性金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由市场效率低下引发的利率垄断,农业信贷产品设计不合理,导致了农业贷款供需不对接、不平衡。正是由于市场竞争的缺乏,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大、交易少”的尴尬局面。

3、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缺乏相应制度环境。纵观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完善的过程,都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如美国《农业信贷法》、日本《农业互助保险法》、菲律宾《土地银行法》等的建立,都对本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当前,国有银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商业资本经营战略转移,以提高自身资产利润率,降低资产风险为业务目标,在农村地区广泛收缩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注册资本到位不及时、资金来源狭窄,其经营方式带来的债务包袱,使其在农村信贷市场难有作

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都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缺乏提供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对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国家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进行救助,这种救助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出对农户援助力度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问题。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且为WTO规则所允许的农业补贴、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起来,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在农业生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散,制约了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新农村建设当中,农业贷款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大额贷款抵押物难选择。当前商业金融提供的农村无担保贷款额度较小,在2—3万元左右且还款期限短。而需要贷款农户往往其资金需求高于此贷款额度。在寻求质押物时,农户会选择以农产品为抵押,但其自然风险较大。第二,中小企业贷款难,大企业贷款担保难。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信用状况难以评定,贷款风险高,不符合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自然贷款难。农村大企业贷款数额大,难以在农村地区找到合适的担保人。第三,道德风险问题。某些农户借款不还,造成金融机构长期死账、呆账。造成这些结果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担保机制而未建立。

三、对策建议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能定位。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实行一级法人层层授权的治理结构,所以农业银行在改革的过程中,应明确“服务三农”的思想,找到盈利与支农的平衡。合作性金融,应真正发挥其联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参与到合作金融中来,做农民可以信赖的信用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应以建立现代化的政策性银行为目标,改善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摒弃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经济观念,运用市场与行政相结合的手段调配资金。

2、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加强引导。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的信用经济。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就应当让市场自决,决定产品的价格,包括金融贷款的价格,即利率。只有当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充分竞争时,才能促使他们明确产权结构、定位准确、提高效率。继而才能使他们开发出适合不同类型农户、企业的不同种类的金融贷款产品和保险产品。同时,政府应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引导农发行拓宽支农领域,开发各种农业中长期信贷产品。

3、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发育的制度环境。我国现阶段新农村建设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刻,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事业。当前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未形成,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这要求把做好农村信贷工作提高到立法的高度,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规整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以法律为手段,进一步明确各类资本的供给者市场职能、提高效率,引导其信贷资金流向农村,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整体而言,我国农业综合生产力较低,经营方式较粗放,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加入WTO后,国外进口农产品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内外因素迫切要求我国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和补贴制度,以立法规范农业补贴标准,同时,合理利用WTO规则允许的“黄箱政策”,为弱势产品提供补贴。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建立农业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互助保险模式,以政府牵头,企业、农户为主力建立起互助合作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分散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

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这势必要求政府引导更多资金流入农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应加快引导和监督风险分担和信用担保机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各类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同时,政府应该对农民提供相应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农民金融素养,使其能更好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中。

作者:刘 敏 唐正朋

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论文 篇2: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金融改革探析

摘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的释放,究其原因在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碎片化,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农村金融供需的不平衡,农村金融的市场分割,政府管理的失灵。为此,必须采用系统论的方法,寻找突破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困境的路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外围支撑体系,在两个“统筹”理念下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关键词: 农村金融;功能释放;市场体系;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金融的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金融的改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行股改的启动(2004)、邮储银行的成立(2006)、农发行业务范围的调整(2004)以及农村金融监管准入政策的调整和放宽,定位和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已经由单一走向多元化,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互补化的格局。这些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农业保险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正规金融,同时也有民间借贷、集资、典当、银背、私人钱庄、合会等游离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规划之外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对于正规金融,从规模上看,既有大型国有银行,也有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微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从机构性质上看,既有扁平化管理的“法人机构”,又有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特色管理的“分支机构”;从服务性质上看,既有专门服务于三农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也有综合服务于城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从所有制性质上看,既有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股份制金融机构(包括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民营金融机构),还有合作制金融机构;从金融服务和产品角度看,既有传统的存贷款基本业务,也有新型的理财、顾问等创新型业务 [1]。

虽然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了多元化,金融发展水平也得到了深化,但这并不随之表明农民的增收,事实表明,农民收入增长并没有出现与之相协调的景象,反而出现了对农民增收的负相关关系(温涛,2005;魏宝,2009) [2]。

二、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

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供给相对来说小于需求。这里的“相对”意指农民资金的可获得性,而不是指农村金融的存贷比、存贷差。虽然,农村金融从1996—2002年其存贷比一直都大于1,在2002年甚至达到了1.4 [3],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中有充足的资金来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然而农民资金的可获得性竟不到25%(有人认为不到15%) [4],这意味着有75%强的资金需求者得不到满足,可见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之大。形成供需缺口的原因多而复杂,但归根结底在于农村资金外流造成的实际供给不足。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导致农业信贷显示出高风险、收益小、成本高、资金周转慢等特点,同时由于资金趋利的天性,资金一般会从农业流向工商业,结果导致本应该为农业“输血”的金融机构变成了“抽血”机构,最终导致农村信贷的“贫血”。据统计,从1979—2002年的24年中,有15年出现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净输出,其中以2002年、2000年、1994年输出额最大,分别达1 693亿元、1 658.46亿元、1 422.5亿元,在24年中资金外流额累计达5 459亿元。有意思的是,农村信用社既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近几年来,平均每年从农村信用社外流的资金规模都在500多亿元 [5]。

(二) 农村金融的市场分割

这里讲的市场分割包括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分割、内生金融与外生金融的分割以及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分割。

一个完整的市场应该是统一、开放的市场,然而农村金融市场却分割严重。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于是便形成了相对的组织机构和规制机制,而不同的金融交易属性需要不同的合约规制机制即农村金融制度。在金融发展水平初期,由于金融交易水平低下,风险不大,这时表现为内生金融(非正规金融),即“为在客观供求刺激下民间自发组织形成的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6]此时的金融制度亦表现为内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s)即“信用活动是由人们之间的互动博弈所产生的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所规制。作为博弈均衡的内在制度因此也就具有了非正式制度的特征,其信用关系的本质表现为关系型信用(Relational Credit)。”[7] 随着经济发展、金融交易深度与广度的延伸与扩展,由于当事人自身需求和政府的介入,便衍生出外生金融(正规金融)和外在制度。按其演进过程来看内生金融(非正规金融)与外生金融(正规金融)、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应该是相衔接、相适应的。然而事实是中国政府对农村这两种金融体系实行“一扶一压”的两手政策机制,最终导致内生金融与外生金融的分割以及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分割。同时,由于中国长期实行“重工轻农”的发展战略,导致城乡发展不均衡,城乡金融发展不均衡,城乡金融分割。

(三) 政府管理失灵

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具体表现在政府管理的“缺位、错位、越位”。(1)政府“缺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的非理性,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扭曲,农民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资金大量外流,本应为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成了抽血机器。(2)政府“错位、越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主要表现在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过度管制。这里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分析。一是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过度管制。考察中国农村的金融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农村金融走的是一条政府办金融的发展道路,政府的影子无处不在,商业银行是国有的,农信社和已经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名义上是合作性质,实际上也是政府办的金融机构。像这种对农村金融的过度管制,使得民间金融和新的金融机构无法进入,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金融机构效率低下,降低贷款人的社会福利。二是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过度管制。随着中国中央与地方分权化改革,地方政府获得了很大的经济自主权,同时也形成了以地方为主的“诸侯经济”。地方政府为了满足本级财政支出需要,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介入金融领域,掌控金融资源。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实行收缩战略的条件时,为了争夺可观的金融租金可金融剩余,通过不断的干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人事安排、信贷规模等,迫使其向政府多贷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施退出农村市场的战略后,地方政府为了缓解本地区的资金短缺,相继成立了名目繁多的地方性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借口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为名,以高利率吸引或行政强制集资,使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制外循环,对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本着“为我所用”的原则既压又打,使其行为尽可能服从自己的利益所需。于是便出现了政府强迫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向政府指定的项目发放贷款,摊派钱物、报销费用或亲自贷款行为。政府对民间金融的介入,不仅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占用了大量的农村金融资源,而且通过“挤出效应”降低民间金融供给,最终导致农村金融的扭曲 [8]。

三、走出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外围支撑体系

1.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与金融制度有效性互为表里。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问题的根子在于经济本身 [6]。农民收入的增加能够促进金融制度的有效,金融制度的有效又能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金融中,农村经济主体很难得到正规金融的贷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缺少可抵押品,易导致金融交易风险。因此要发挥正规金融的农村服务取向,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得信贷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2.实施积极的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分担机制

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机构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各样金融风险的考验,因此风险防范和管理始终是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中一个不朽的话题。实施积极的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分担机制便首当其冲地成为了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解。积极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也可以充当农村信用链条的润滑剂,为农村金融支农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外围的保证。要完善农业保险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为农业保险的原保险合理定位,实现由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的目标。合作性保险组织的成员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体,对保险组织面临的风险及其他投保人自身风险有更准确的认识和评价,有利于风险控制及核保理赔,同时,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互相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保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二,通过政府补贴或者委托的形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参与农业保险。一方面,政府间接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大大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程度。另一方面,通过委托代理或政府补贴的方式使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既不违背其利润原则,也有利于风险的分担。

3.加强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

近几年来,虽然中国的金融立法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继制定,但在中国目前的金融法规体系中,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法规很少,在有限的农村金融法规中绝大部分是关于农村信用社的,而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仍然没有制定出台。而关于国有的商业性银行的法规,没有突出农村的特性,没有突出地区的特性,城市金融法规与农村金融法规一个样,各个地区的法规一个样。同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有些金融法规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国家应该加快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的专门性法律,兼顾农村金融的特性和地区间的差异性,体现时代性。

(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1.统筹城乡金融和谐发展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城乡金融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城市金融采取的是一种渐进自由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其基本特征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管理权逐步扩大、金融市场准入逐渐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则走出了一条强制性变迁轨迹。政府通过不断的地调整它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关系来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控制,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城乡金融市场分割。在新农村建设的大好背景下,国家应该加大以工哺农,以城带乡金融发展战略力度,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倾斜。一方面,控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资金流向,限制农村资金外流,保证农业资本体内循环而不溢出。另一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金融支农政策措施,扩大政策性银行农业领域内的经营范围,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利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杠杆商业银行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统筹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和谐发展

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资金充足,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有先进技术的优势、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优势,却也有着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非正规金融具有信息上的明显优势、灵活的激励机制和良好的适应性,但其融资能力有限、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较多。因此,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零和关系。正如Diagne(1999)所说,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是不完全替代关系,这两种信贷在家庭资源转移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应该和谐发展。要和谐发展,首先要在法律上肯定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其次要实现两者的联结。实现两者的联结,应该正确选择两者的联结战略和联结方式。对于两者的联结战略,Christen 、Seibel和Parhusip作了详尽论述。Seibel ( 1997 )提出了促进两者结合的四种战略: 一是“自上而下”战略,通过正规金融的制度适应,使得非正规金融更易于与其打交道;二是“自下而上”战略,帮助大的非正规金融将资金聚集在一起,形成正规金融;三是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联结起来;四是在缺少足够的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的地方,进行制度创新,创立新的微观金融组织 [9]。

3.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步骤

对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应该分两个阶段来实施,第一个阶段为不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根据中国的实情、目前中国农村及农村金融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当务之急是对第一个阶段的构建。在第一个阶段中,应该以政策导向为主,实行两个市场,即“一级农村金融市场”和“二级农村金融市场”。“一级农村金融市场”主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并提供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此市场金融主体包括“合作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二级金融市场主要是针对一些资金需求比较大的贷款主体。在这个金融市场中,金融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金融的客体主要是一些大型的发展前途信用都比较好的乡镇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农村服务性组织(如社区)以及一级农村金融组织。在这两个金融市场中,通过农村服务性组织及一级农村金融组织把这两个市场联接在一起。这样,既能保证资金需求者得到所需要的贷款,又能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最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在这个阶段完成后,农民生活富裕了,农村经济发展了,此时农村金融的两个市场最终融合成了一个完全竞争的城乡统一的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从农村金融供需演变谈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EB/OL].中国金融网,http://co.zgjrw.com/News/2010225/ruraleconomics/

121777341604.shtml.

[2]魏宝,巩继锋,梁波.长三角地区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水平的相关性分析[J].现代商业,2009,(20).

[3]郝亚明,张荣乐.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市场视角下的思考与选择[J].金融与保险,2005,(10).

[4]焦瑾璞,周诚君.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八大理论争论[J].河南金融干部学院学报,2004,(3).

[5]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及其金融结构分析[J].金融与保险,2005,(2).

[6]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4-217.

[7]官兵.企业家视野下的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J].金融研究,2005,(10).

[8]李勇,孙晓霞,陈景耀,韩向荣.关于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研究,2005,(11).

[9]左臣明,马九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关系研究综述——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制度视角[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The Research of Rural Financial Reform in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Background

MAO Sheng-gen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College in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Key words:rural finance;function release;market system; new rural construction[责任编辑 陈丽敏]

作者:毛胜根

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金融论文 篇3:

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

[摘 要] 本文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了高度概括,对其存在的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多角度提出了解决农村金融困境的新的对策,旨在为我国的农村金融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农村金融 新农村建设 困境 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又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必然会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而当前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遭遇到的“瓶颈”问题,恰是农村金融融资难。作为“以服务‘三农’为己任”的农村金融如何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增强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造血”、“输血”功能,使新农村的建设能够获得更多更好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是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必须解决但又一直未能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在新的经济环境和背景下,研究我国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面临的突出困境,探寻多角度解决农村金融融资及体制改革难的新对策,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要研究解决农村金融融资及体制改革难的新对策,笔者认为对于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把握至关重要,因为认清现状是从战略的高度理清当前农村金融面临突出困境的客观基础,是探寻多角度解决农村金融融资及体制改革难的前提。

一、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研究

国内学者关于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体系的变革和农村金融组织缺陷的研究,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内容都获得了可喜突破,但系统总结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研究略显欠缺。

从下表1-1中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有一些鲜明的特点:

(1)从覆盖面看,农村金融服务提供重点是贷款业务而不是存款业务。尽管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等金融机构构成的农村金融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现状及发展能力,但新农村建设中生产和资金没有有效连接起来,“贷款难”和“难贷款”现象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2)从可持续发展方面说,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确实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受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的制约,在实践中以利润为导向的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职能定位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导致政策性、合作性及商业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功能缺失或模糊,制约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3)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或者民间融资,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特别是贫困户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4)农村金融创新多样化。立足于农村实际,各地在农村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担保机制、金融服务四大方面不断创新。

此外,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持开放态度,不仅仅允许各种各样的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包括自然人资金参与新农村建设,对符合一些条件和要求的外资也没有政策限制,允许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推动新农村建设。

二、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面临的突出困境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农村金融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血液”和“核心动力”,却对新农村建设显得“乏而无力”。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尴尬局面难点不在于理论而在于操作。所以,有必要分析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面临的突出困境,以便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金融支持主体缺陷,农村金融服务缺位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调整了经营战略,在利益导向的驱使下,加之农村金融业务数量少、金额低、风险大的特点,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信贷资金退出县及县以下地区,放在了利润丰厚的城市地区,由此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及资金供应大幅度减少,进而导致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与新农村建设潜在需求不匹配、农户贷款需求与实际满足程度不匹配等矛盾。这种状况不仅制约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更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已成为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2.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贷款难”、“难贷款”现象严重

据测算,就新农村建设而言,到2020年全国新农村建设新资金需求总量为l5万亿元左右,其中大部分资金需要由金融机构提供。但为新农村建设配套服务的金融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缺位,商业性金融过度退位,合作性金融制度安排不到位,使得新农村建设实践中“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更为突出。比如,自2007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到2009年末,银监会共核准开业了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48家,小额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6家。但对于拥有35000多个乡镇、640000多个行政村、230多万个自然村的中国农村来说,就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

3.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大,农村金融资源却逆向流动

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对矛盾,一方面是资金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却是农村金融资源呈现“逆向流出”,农村金融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产生“虹吸”效应。“逆向流出”主要表现为体制性的资金外流、政策性的資金外流和逐利性的资金外流三个方面。截止2008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资金54690. 22亿元(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17785. 18亿元,发放贷款余额63094. 96亿元)。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削弱了其支持“三农”的资金实力,减少了农村的金融资源,由此造成的农村经济大量“失血”将对新农村建设非常不利。

4.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脆弱,非正规金融发展受到抑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农村金融的有效支持。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阶段、具有典型“二元”特征、金融正在WTO下全面开放的发展中“小农大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更具特别重要意义。但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缺乏长期的、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安排,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处于潜在财务危机之中,不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由于有效金融需求释放不足、金融供给环境优化不力、配套政策措施滞后等不利因素,使得农村金融可持续性更显脆弱。为了更有力地加强对农村金融业的控制,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干预过多、过深,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体制外比较活跃的农村金融形式,非正规金融活动受到政府的严厉管制,这些也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多角度解决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困境的对策性建议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农村金融兴,则新农村建设兴;农村金融活,则新农村建设顺。根据上文中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的分析,针对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境,从新的思路出发,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1.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

从市场竞争、市场公平和效率角度来考虑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构建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外延,既要服务富人,也要服务穷人;

(2)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内涵,除了向“三农”客户提供贷款,也要提供汇兑、支付等服务。构建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就国际经验来看,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引导性的。印度等国家采取的是强制性措施。而就我国目前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凸显的困境而言,可以考虑将引导与强制结合起来,设立一个金融普惠服务基金。一方面强制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缴纳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普惠服务基金的来源。另一方面,通过一定比例补贴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为低收入农民提供支付得起的正规金融服务。

2.探索农村金融融资渠道多元化的方式

为了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实践中“贷款难”、“难贷款”的现象,应积极主动探索农村金融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方式。一是适当放宽对小额信贷市场的准入限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可在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增资扩股、捐赠及银行贷款三种融资方式基础上,适当放宽其融资限制,如可享受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二是积极发展小额农贷户保险,促进农村信贷投入。开展小额农贷户保险是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通过保险方式转移到保险公司,能较好地解决农民因抗风险能力弱而贷款难的问题。三是加强与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信用共同体合作,创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户+财政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信贷模式。四是创新农村信用社服务手段。

(1)开展信贷客户评级授信,简化贷款手续。农民凭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证在授信额度内随时可获得贷款,为服务新农村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2)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如可以试行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的抵押贷款品种。五是积极引导外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3.建立农村金融资金反哺回流机制

一是构建财政税收支农机制。可以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流向农村。二是建立邮政储蓄资金的回流机制。对在县以下农村吸收的存款直接转存给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对吸收的其他存款资金通过再贷款或转向贷款等方式,按比例返还当地金融机构使用。三是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力度,缓解农村资金外流。四是引导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入农村,鼓励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通过商业银行在农村开拓信贷市场,既可以达到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农村资金外流。五是通过立法手段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通过立法途径强制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向农村。

4.优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客观上也要求农村金融市场具有竞争性和多样化。目前更多关注的是发展正规的大金融,就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但从新农村建设需求角度来看更缺的是农村非正规金融。农村非正规金融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制度安排。因此,根据新农村建设实践中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境,当前有必要给民间金融积极的引导,发挥其优势,弥补其劣势,使其“合法化”和“显性化”,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采取正规化一部分;支持和规范一部分;引导、培育一部分;限制、打击非法民间借贷等四种基本策略,优化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

5.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环境可以形成“资金洼地”效应。农村金融环境好,才能吸引多种性质的资金流入农村地区,形成金融资金流向新农村建设的“洼地”机制。这里的“可持续”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即其要有效益、可商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农村金融体系的可持续,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风险,实现其穩定的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环境,一是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创建农村信用社区;二是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三是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四是探索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尽快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纳入到对基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编者:专家学者建言中国农村金融发展[N]. 中国城乡金融报,2010-06-02 (B2)

[2]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bank map. cbrc.gov. cn/bank/index_pro. 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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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颖迪: 发展小额信贷,支持新农村建设[N]. 新农村商报,2009-08-26(19)

[6]吴毅军 胡勇: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益阳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扫描[N].益阳日报,2009-09-30(T3)

[7]吴昌盛: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策略选择[N]. 金融时报,2006-09-04(07)

作者:聂俊红 樊新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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