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

2023-02-26

第一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操作实务

一、引言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03)的颁布实施,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业绩及相应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提供了科学依据,也给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施工生产的本质安全程度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按照《标准》要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类别应包括企业自我评价、企业上级主管对企业进行评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价、业主对企业进行评价四个类别。也就是说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评价外并不排斥施工企业上级主管和业主对企业进行评价及企业自我评价。因此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规章、生产与市场需求,定期进行企业安全现状评价,随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对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对企业本期安全生产能力的总体评价,提出安全生产可持续改进措施意见,以指导企业下期安全生产,真正体现安全管理的预见性,达到事先预防控制的目的,实现安全的动态管理;

二、安全评价操作

一般包括评价资料准备、施工现场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主要步骤。

1.评价资料准备

建立企业申请安全评价的资料文件清单,汇总装订成册,在接受评价时应及时递交。文件清单中主要项目包括:

(1)企业概述;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4)企业本期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评价表采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附录A、附录B、附录C中规定的表格);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具体包括:

①企业现行有效文件清单目录;

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规定,各级各类人

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奖惩考核制度等;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包括:资金保障,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文本,包括: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供应单位、安全设施和防护、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企业管理规定或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6)企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并提供企业危险源辨识、评价记录;

(7)企业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1~3份(企业备份,评价后返还);

(8)企业本期安全生产事故档案、事故报表;

(9)企业安全生产业绩统计表及相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等。

2.施工现场评价

结合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和国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按照《标准》中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项中的20个评分项目和安全生产业绩中的4个评分项目进行整合,重点对以下13项进行施工现场审查、评价。

(1)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必须有正式文件和传阅记录,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必须有上级部门审批和传阅记录。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是受控文件,且有传阅记录,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有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和项目发放记录。

(3)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内容必须明确各自工作范围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执行,不得逾越各自管理权限。结合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和项目要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企业按照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资金计划,保留落实资金的各种单据备查;项目将实际发生费用汇总报公司,现场留存单据。企业和项目填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预算表和统计表,应相互对应。

费用范围参照即将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5)安全教育与培训

企业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对全体人员分工种、分部、分项、分季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尤其危险源应有单独教育记录。同时要求被教育人员签名,不得伪造代签。

核查项目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安全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名册(复印件附后),节前节后安全教育记录、新进场工人教育记录、安全教育记录(定期月或季度)、班前安全活动、安全周讲评记录。

(6)安全用品采购

安全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漏电开关、配电箱、限位装置、保险装置、五芯电缆、钢管、扣件、起重绳、活动房等。

企业或项目分包单位采购安全用品时,必须在企业合格供应商目录中选择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采购时应收集提供安全用品的质保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将其附在安全用品采购验收资料表上。

(7)分包管理

核查企业以受控文件方式公布合格分包方名录,分包方安全生产能力评价记录、项目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分包方的安全职责和落实情况资料、分包方开展安全活动资料等。

(8)施工过程控制

核查施工过程中的基础、主体、装饰等分部,土方、桩基、脚手架、模板、钢筋、砼、塔吊装拆、物料提升机装拆、外用电梯装拆、砌筑抹灰、墙面石材、人工拆除、防水等分项,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木工、钢筋工、砼工、瓦工等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签字确认,不得伪造代签。有分包的还要核查总包对分包进场安全总交底。

核查现场安全设施移交表、三级动火许可证及模板、外架、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拆除申请表等资料。

(9)危险源控制

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含重大危险源控制清单和检查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过上级部门审批发放。其内容包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源认定和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涉及人员进行组织设计安全交底。

(10)事故应急救援

编制应急救援计划(含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重大意外事故、火灾、中毒中暑等),内容涵盖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报告程序、处理程序、应急物资准备及设施、人员基本救治方法、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等。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评价记录表进行核查。

(11)安全检查和纠正措施

按照提供的公司和项目安全检查汇总表,核查公司和项目安全检查日记、安全检查记录,包括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上级单位对现场的安全检查记录。项目检查类型应包括:定期安全检查、专项(施工用电、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脚手架、防暑降温等)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前后等。同时对应核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罚款通知书。

其他需核查的项目安全检查资料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悬挑架、提升架验收单;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单(含计算书);井架(龙门架)搭设、落地操作平台验收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电阻测试、移动手持电动工具、电工巡视验收单;施工机具验收单;基坑支护验收及监测记录;洞口临边防护验收记录等。

(12)安全改进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和执行安全生产自我评估。现场核查安全会议记录、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安全整改汇总和纠正措施执行回复等资料。

(13)安全资料收集

企业和项目应建立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定期评价更新。要保证对新颁布发行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行业

规章制度、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及时获取的有效渠道。

安全资料分类装订,统一格式,需签字部分不得代签。

3.出具评价报告

下面按某公司年度自我安全评价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1)封面:某公司年度自我安全评价报告书,编写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

(2)安全评价说明

2.1评价依据、评价组成员及工作计划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条文的要求,我公司组织了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按照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的有关规定作出公司的自我安全评价报告。

2.2安全评价的目的

本次安全评价是针对公司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使公司在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程度内。

(3)安全评价的内容及结果

按照《评价标准》的规定,本次评定的主要内容分为两大类,即安全生产条件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共计六项表格评分得出结果(各评分及汇总表省略)。

3.1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包括以下4个分项评分:

3.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项评分

该分项各评分项目未出现零分项,经过评分汇总该分项得分为87分。

3.1.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

该分项各评分项目未出现零分项,经过评分汇总该分项得分为90分。

3.1.3安全技术管理分项评分

该分项各评分项目未出现零分项,经过评分汇总该分项得分为85分。

3.1.4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评分

该分项各评分项目未出现零分项,经过评分汇总该分项得分为90分。

3.1.5单项评价等级

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为:87×0.3+90×0.2+85×0.3+90×0O.2=87.6分>75分,且以上各分项评分均大于70分,故评价等级为合格。

3.2企业安全业绩单项评价

该单项评分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的评分项目为零分,该单项评分汇总得分为75分,等级评价为:该单项评分中为零分的评分项目数为1,汇总得分为75分大于70分,评定为基本合格。

3.3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以上两项单项评价为一个合格,一个基本合格,符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中基本合格评价等级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综合能力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

(4)对策、措施与建议

通过本次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活动,公司的安全生产综合能力评价等级为基本合格,这说明公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为了及时将这些问题解决掉,使我公司的生产系统正常运转,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列出如下:

4.1安全管理制度重在落实,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公司应加强对管理层人员对制度理解能力的培训。能够做到以制度管人,人人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特别是奖罚制度更应该严格遵照执行,这样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另外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项目部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回复不够及时(评分表扣5分),造成资料不能闭合,项目部应在整改完成之后及时向公司回复,以便使安全部门复查后闭合管理资料。

4.2公司对项目经理等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够(评分表扣5分)、课时普遍过短,每年仅有一次。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力度(评分表扣3分),考核成绩要与经济挂钩,考核不合格坚决不允许上岗。另外项目部应要求5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队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评分表扣5分)。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项目部对安全资金投入仍然有所保留,表现在购买的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多为不合格产品(评分表扣5分),直接影响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公司应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项目安全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加大监督机制建设。

4.3公司各项目部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还不够重视(评分表扣10分),多数工地没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公司应抓紧督促项目部制定救援预案,购置应急救援设备;另外各项目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得不完善、缺项,或者是不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施工方案抄袭沿用漏洞百出,虽说有一纸方案,工人还是按照经验施工,遗留安全隐患较多(评分表扣5分)。项目部应自觉加强技术力量,充实技术管理人员,把方案做成能够确实指导施工的技术文件。

4.4施工现场设备与安全设施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设备及设施安装后未进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即投入使用(扣10分),造成资料不完备,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隐患不能够及时被发现。个别现场的安全警示标牌配置数量、位置不满足要求,公司应要求各工地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平面布置图,按照布置图的要求进行现场的安全标志的悬挂,能让警示牌切切实实起到安全警示的作用。

4.5公司尚未贯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评分表扣20分),公司此项工作筹备小组应加快工作进度。

三、结束语

安全评价是系统安全工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这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和最好诠释。在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价,有效增加施工企业安全投入,并通过对预测、预防事故的发生所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落实,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创造必要条件。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极大改善企业安全状况的目的。因此,鼓励施工企业建立覆盖每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体系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企业自律的长效管理机制。另外,通过安全评价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管模式由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型变为现代的主动、本质、超前的模式,是推动建筑施工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摘自《建筑安全》作者:侯海华中国建筑七局二公司

第二篇:《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

暂行办法

鲁建管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 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

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及登记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分别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

显著位置。

登记标志由登记注册铭牌和使用登记标签两部分组成,全

省统一样式。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编号,实行一机一号,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我省使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购置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

证书。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申请表;

(二) 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四)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印

件;

(五)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

(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达到

省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办理登记注册的,应当随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

(一)属国家、省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再进行维修不能达到

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标签。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证书;

(三)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

(四)共同验收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

(六)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

证书;

(九)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

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

移交。

第十六条 外埠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

并建立临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

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

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由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采取企业自我评价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检查复核的办法进

行。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照《评价标准》对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进行

自我评价。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后,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复

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表;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资料;

6、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资格证书;

8、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材料;

9、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10、 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证明资料;

11、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自我评价的结论和前款规定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八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就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复核,确定评价结论。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合格的,核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书》,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说明原因。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书》应当采用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样式,由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核发,有效期为一年。

第九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并抄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筑工

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3月31日前,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情况报省建筑工程

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评价情况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纳入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本年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

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提交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省内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将外省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评价情况报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异地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评价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附件1:

附录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分表

表A.0.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项评分

评分员:年月日

注:“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表A.0.2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分项评分

评分员:年月日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设备装拆的资质、人员与技术管理,应按“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评分”表中“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评分员:年月日

注:表中涉及到的大型设备装拆的资质、人员与技术管理,应按“设备与设施管理分项评分”表中“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评分员:年月日

附件2:

附录B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分

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

评分员:年月日

第四篇: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地铁工程施工前以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地铁工程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工程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铁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组织管理水平、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施工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监控预警管理的水平检查和评价。

1.0.3 在进行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地铁

列车沿全封闭线路运行的大运量城市轨道交通,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也包括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从地下转到地面或高架桥上的部分。 2.0.2 安全评价

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0.3 安全组织管理评价

针对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目安全组织的规范性、安全职责的合法性、以及各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状况进行评价,判断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目的安全组织管理水平。 2.0.4 安全技术管理评价

针对地铁工程施工阶段采用的各种施工工法,如明(盖)挖法施工、暗挖法施工、盾构法施工以及高架车站及区间施工、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判断地铁各部分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2.0.5 环境安全管理评价

针对地铁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和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判断其环境安全维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状况的安全水平。 2.0.6 监控预警 地铁工程施工中对围岩、地表、围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状况进行动态的经常性观察和量测工作,根据其风险程度发出不同级别的警示,并预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0.7 安全监控预警管理评价

针对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和监控预警的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判断其安全监控的全面性和预警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3 基本规定

3.1 评价对象

3.1.1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对象应为一个车站或一个区间。 3.2 评价体系

3.2.1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体系应由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评价、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评价、地铁工程施工环境安全管理评价、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控预警管理评价4部分组成。

3.2.2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评价应基于“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重点评价项目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的状况和水平。

3.2.3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评价针对地铁区间和车站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安装工程中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评价,评价地铁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3.2.4 地铁工程施工环境安全管理评价包括地铁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和现场环境两个方面的内容,评价其环境安全维护措施的有效性和环境状况的安全水平。

3.2.5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控预警管理评价应体现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评价其安全监控的全面性和预警措施的有效性。

3.2.6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总体评价应在施工安全组织管理、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施工环境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监控预警管理评价基础上,进行安全评分汇总和安全管理水平定级,进而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报告。 3.3 评价程序

3.3.1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应分为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和编制评价报告3个阶段。 3.3.2 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

b) 准备有关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c) 评价组织方应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所需资料(包括图纸、文件、资料、档案、数据)的清单、拟开展现场检查的计划,及其他需要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d) 被评价方应提前准备好评价组织方需要的资料。 3.3.3 实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地铁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b) 按事先拟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查看地铁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以及监控预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 c) 进行安全评价总分计算和安全水平划分。

d)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组织方提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4 编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评价报告内容应全面,条理应清楚,数据应完整,提出建议应可行,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b)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评价重点、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施工现场问题照片以及明确整改时限。 c)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宜采用纸质载体,辅助采用电子载体。 3.4 评分方法

3.4.1 各评价项目满分分值为100分。各评价项目的实得分应为相应评价分项实得分之和。

3.4.2 各评价分项的打分采用扣分法,应得分减去扣分即为该项实得分,实得分不得为负,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价分项应得分值。 3.4.3 各评价分项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价内容符合要求时,不扣分。

b) 评价内容部分符合要求或评价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有补救措施时,酌情扣分。 c) 扣分标准见附录-评分表。

3.4.4 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有缺项评价项目的实得分应按公式(3.4.4)换算。

(3.4.4)

4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评价

4.1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

4.1.1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个评价分项。

4.1.2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可按附录A中表A的格式确定评价内容及其分值。 4.1.3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方法:

a) 查阅项目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图、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安全管理机构档案。 b) 查阅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及其考核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c) 查阅合格分包单位、供应单位名录,及企业对分包单位、供应单位管理记录。

d) 查阅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档案和记录。 e) 查阅财务提供的被评价项目安全投入、工伤保险、劳保用品、安全培训等的资金保障证明、安全施工措施费投入账。

f) 查阅安全检查制度文件和检查记录。 g) 查阅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排除的相关记录。 h)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Ⅰ)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4.1.4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评价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单位人员3个分项。

4.1.5 安全管理机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部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 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应明确、合理。

4.1.6 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通过上岗前考核,接受施工安全技能与知识的培训。考核和培训均应有相关证明或记录,做到持证上岗。 4.1.7 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通过上岗前考核,接受施工安全技能与知识的培训。考核和培训均应有相关证明或记录,做到持证上岗。 (Ⅱ)安全管理制度

4.1.9 安全生产制度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制度、环保制度、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查制度、临电管理制度、应急响应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报告处理制度等。

b) 项目部与架子队、劳务分包单位,架子队与班组应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

c) 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账户、使用台账,应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d) 项目部应制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项目部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并有相应记录。

e) 项目部应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后要进行复查,检查、整改、复查的情况应有记录,格式原则上满足股份公司统一要求,实现闭环管理。

f)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必须做到合法使用(包括劳务队伍自带设备),劳务队伍自带设备必须纳入项目部的设备管理中;制定临电管理办法,完善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g) 项目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必要时进行演练并作记录。 (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10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应包括危险源标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排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机电及特种设备管理,民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以及防雷管理7个分项。 4.1.11 危险源标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在施工前分析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跟踪管理,并有相应记录。 b) 应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1.12 安全技术交底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规定。

b) 开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还应进行专门交底,并有相应记录。

4.1.13 安全隐患排查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事故隐患应分类建立统计表,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b) 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和整改结果均应有记录并附相关整改照片。 4.1.1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b)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1.15 机电及特种设备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产品合格证。

b) 特种设备应有行政许可的制造许可证。

c) 属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2008附件A《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中的起重机械设备需具备《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并满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

d) 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对应的操作人员,悬挂对应的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参见《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e) 《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及时获取《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或备案资料、合格证。

f) 组织进场设备验收和验收记录,需要报监理的按监理表格要求提报。

依据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二十一条要求: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g) 机电及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检查、拆卸、报废按国家部门、业主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一旦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项目部(或产权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保养、维护,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4.1.16 民爆和化学危险品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

b) 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17 临时用电和防雷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贯彻《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中的6条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业主要求,履行“编制、审核、批准、验收”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b) 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的防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所在地的气象条件,特别是雷电的规律,制定防雷措施。 c) 按月进行临时用电和防雷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记录。

5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评价

5.1 施工准备工作评价

5.1.1 施工准备工作评价应包括施工组织保障措施、施工管理保障措施、施工技术保障措施和施工经济保障措施4个评价项目。

5.1.2 施工准备工作评价可按附录B中表B-1的格式确定评价内容及其分值。 5.1.3 施工准备工作评价应包括以下方法:

a) 查阅项目部管理制度文件、部门职能档案及人员职责分工记录。 b) 查阅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力、物力和专项资金的投入计划。

c) 查阅各类人员资格或上岗证书,各种设备、设施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d) 查阅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安全交底记录。 e) 查阅企业为作业人员办理保险的相关记录。 f) 查阅项目部安全目标与安全控制措施的文件。 g) 查阅施工组织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h) 现场检查风险源清单、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各类应急物资、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i)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Ⅰ)施工组织保障措施

5.1.4 施工组织保障措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部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合同履约需要,符合本地铁工程施工项目的特点;应建立全面、可行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b) 项目部应建立监督、检查、评比与奖罚制度,并制定工作流程。 c) 项目部应制定合理的安全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d) 项目部应建立现场消防责任制,并确定消防责任人。

e) 项目部应制定全面、可行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职责、响应机制、应急物资的储备,并经论证和审批。

f) 项目部应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Ⅱ)施工管理保障措施

5.1.5 施工管理保障措施评价应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物力资源管理2个分项。 5.1.6 人力资源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与管理知识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b) 地铁工程施工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c) 项目部应有合理的人力投入计划,施工队伍资质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施工队伍安排应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

d) 劳动力计划中,应禁止安排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及隧道内作业。 e) 应做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计划。开工前应对井下、隧道内、高处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有相应记录,严禁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f) 应对作业人员、新岗位人员以及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实施新结构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g) 应制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的安全防护制度。 5.1.7 物力资源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部应有结合地铁工程施工进度的物力资源投入计划。

b) 应有投入地铁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重要设备还应有生产或制造许可证。

c) 应有各种机械、设施设备的检修与保养计划,并有专人负责。 d) 应在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及危险物资存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 应有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的专项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f) 应有施工中所用各种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

g) 应配备好施工现场消防物资与器材、应急抢险物资,特别是隧道内、深基坑抢险应急物资准备,并有专库存放以及专人负责。 (Ⅲ)施工技术保障措施

5.1.8 施工技术保障措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部应结合项目特点及调查资料,编制有针对性、方案合理、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方案,并经审批。

b) 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有论证报告。

c) 应辨识工程项目的危险源,形成安全危险源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d) 应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制定施工平面规划,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合理安全距离。

e) 开工前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详细记录。 f) 开工前应有经过论证与审批的施工安全监控量测方案。 (Ⅳ)施工经济保障措施

5.1.9 施工经济保障措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台帐,且实际投入情况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b) 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开工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2 明挖法施工评价

5.2.1 明挖法施工评价应包括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治理、基坑土方工程、交通过渡防护、工程结构施工和盖挖法特殊要求6个评价项目。

5.2.2 明挖法施工评价可按附录B中表B-2的格式确定评价内容及其分值。 5.2.3 明挖法施工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查阅施工组织方案。

b) 查阅基坑支护、基坑降水、基坑便桥等专项施工方案。 c) 查阅现场施工技术与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志。

d) 查阅施工监测记录、特殊部位或结构施工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 查阅施工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f) 查阅原材料或构配件合格证、检测或检验资料,以及混凝土配合比等记录。 g) 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I) 围护结构施工

5.2.4 围护结构施工评价应包括支护桩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水泥土墙支护施工、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支撑系统施工及其他围护结构系统施工6个分项。 5.2.5 支护桩施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支护桩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支护桩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支护桩的桩基完整性检测频率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全部合格。 d) 支护桩作业时噪声、振动、泥浆排放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起重安全的相关规定。

e) 成孔平面误差和垂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成桩的深度、尺寸、强度、承载力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5.2.6 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地下连续墙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地下连续墙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地下连续墙的墙身完整性检测频率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全部合格。

d) 施工时泥浆性能指标和液面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控制施工槽段周边的堆载和振动。接近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时应有槽壁预加固和相应的监测措施。

e) 导墙的位置、尺寸、墙体接头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对于超大、超深、超长等复杂地质条件的地下连续墙,地层加固措施应得力。

5.2.7 水泥土墙支护施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水泥土墙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水泥土墙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水泥土墙在设计开挖龄期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和强度,其检测频率应符合相关规定且全部合格。

d) 水泥土墙的桩身切割搭接宽度应符合规定;当设置插筋时桩身插筋材料、插入长度和出露长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e) 高压喷射桩水泥土墙施工时,应定期检查机具和高压管路,人和喷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接头断开、软管破裂导致的浆液飞散、软管甩出伤害作业人员等事件发生。 5.2.8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锚杆及土钉墙支护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锚杆及土钉墙在设计开挖龄期,应按规定检测频率进行验收试验并全部合格。 d) 喷锚支护施工中,基坑开挖应按要求分段分层进行,应紧跟开挖工作面,且应连续作业,应严格控制每一施工段的作业时间。 e) 土钉墙施工中,应做好成孔、土钉制作、注浆、张拉作业等施工过程的控制;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措施,确保边坡结构变形控制在设计要求的合理范围内。

f) 土层锚杆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事先进行成锚杆工艺及极限抗拔力试验、蠕变试验等;应确保施工工艺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成锚后应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试验及使用期的监测。 5.2.9 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施工中,应对支撑内力进行监控。

d) 钢筋混凝土支撑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相关规定;钢支撑的构件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的相关规定。 e) 拆撑或换撑作业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拆撑或换撑的顺序和预加力的卸载程序应合理,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f) 支撑、围檩及立柱支撑托架等连接结点应满足连接构造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支撑体系与支护间密贴,保证支撑力的均匀传递。

5.2.10 其他围护结构系统施工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其他围护结构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其他围护结构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其他基坑围护结构,如水泥土搅拌桩、自稳边坡等的施工应分别执行相应的施工规范。 (II) 地下水治理

5.2.11 地下水治理评价应包括集水明排、基坑降水、截水帷幕3个分项。 5.2.12 集水明排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集水明排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集水明排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排水沟、集水井应根据基坑平面形式、结构型式合理布置,与主体结构、基坑侧壁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基坑外应有截水、封堵、导流等防止地表水对基坑侧壁产生冲刷的措施。 d) 降水作业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抽水设备应设有开关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 5.2.13 基坑降水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基坑降水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大型复杂的基坑降水应进行降水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调整降水方案。

b) 应有基坑降水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降水期间,应对各降水井和观测井的水位、水量进行同步监测,确保符合降水工程设计要求,并应有水位监测记录;应对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管线,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JGJ8-2007的相关规定开展监测。

d) 降水作业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抽水设备应设有开关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 5.2.14 截水帷幕安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截水帷幕施工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有截水帷幕施工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c) 截水帷幕的厚度和渗透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

d) 灌浆施工时,应定期检查机具和高压管路,人和喷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接头断开、软管破裂导致的浆液飞散、软管甩出伤害作业人员等事件发生。 (III) 基坑土方工程

5.2.15 基坑土方工程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基坑开挖和土方回填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严格遵循“先撑后挖,分层分段,严禁超挖,随挖随撑”的原则,符合开挖的“时空效应”,并有施工及验收记录。

c) 应制定合理的基坑监测方案,确保基坑开挖监测的数据可靠,能有效指导施工。 d)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地下水治理状况,避免基坑涌水、涌砂事故发生。 e) 基坑内需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应编制爆破作业专项安全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危险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进行安全防护。 f) 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护围护结构、降水运行系统、测量标志和监测元件以及止水帷幕和工程桩等;应有可靠的临边防护措施、地面排水措施和上下通道,并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基坑边堆载应符合支护设计的规定。

g) 基坑回填土料、填筑工艺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回填过程中应按规定检测且应全部合格。基坑回填时,应有具体措施保证机械或机具不碰撞隧道结构及防水保护层。 (IV) 交通过渡防护

5.2.16 交通过渡防护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有交通过渡防护的专项方案,并经论证。

b) 应根据基坑形式和通行要求,选用合适的便桥结构形式,其载重及通过能力必须根据施工机械、车辆荷载或城市交通车辆的要求经计算确定,计算书应有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c) 应有交通过渡防护的施工及验收记录。

d) 基坑便桥设置交通标志应合理到位。应设置限载、限速和禁止超车、停车等标志,人行便桥应设置禁止机动车或机械通行标志,并应设置护栏。

e) 在使用期应对便桥进行充分的维护和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受力杆件和基坑围护结构及边坡稳定情况,并及时维修路面和排除积水。必要时应开展桥梁运行监测。

第五篇:附录A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

表A-1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2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4 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表A-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评分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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