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2022-07-31

第一篇:税务稽查案例解析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 知道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 ● 学会进行事件的深度解读; ● 掌握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一、导致税务稽查五大原因及案例解读

1.导致税务稽查的五大原因

一般来说,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主要包括:

领导批示

在中国,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下面都会非常重视。所以,对于领导批示的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人力、物力的投入就会非常庞大,甚至有时举报一件事,可能查出十件事。

有人举报

现在这种举报类型来自于各方面,如会计举报、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举报、举报专业户举报等。对于不同的举报,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每年由税务总局落实。在2012年落实的专项检查中,有成品油发票问题、资本交易类项目、出口退税项目,打击力度很大,甚至可能出现刑事案件。

当地稽查

当地稽查就是税务稽查局亲自查账。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局查账后,如果对某些数字产生异常,企业要按照预警调整数字,把该交的税都交了,以后一般不会有大问题。

当税务稽查到来时,一定要问清楚稽查的目的,从而根据税务稽查原因确定应对措施。一般来说,当地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风险指数较低,应该想办法将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领导批示、有人举报和专项检查的风险指数较高,一旦出现状况,对企业的伤害比较大。

了解税务稽查局的想法很重要。认为企业都有问题,这是税务稽查局的一种思维方式。税务稽查考核指标之一是选案准确率达到95%以上,这意味着税务稽查局所选的100个企业中最多只能有5个没有问题。

2.案例解读

排行榜问题

图1 榜上有名

如图1所示,漫画中的人物“您上了福布斯排行榜了”,紧接着税务局就开始来调查了。 作为税务局,所评估的部分信息可以被理解为模糊信息,也就是上榜之后,意味着财富值很大,成为税源大户后,就会被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和稽查对象。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八大房企总裁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包括潘石屹、任志强等。

直接查办问题

【案例】

黄光裕案件

2010年,财富排行榜首富、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被判刑14年,与其他三人一起共被罚款11亿元。

该案件最早的源头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点名对国美、苏宁、大中进行查账。税务局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美从其他厂商买来电器,厂商开据发票后,要求国美在90天内申报抵扣,但是国美没有这么做,而不要发票抵扣联就意味着隐藏相应收入。于是,国美被厂商举报。同时,国美没有对外披露涉嫌隐瞒销售收入,税务局进来检查这一重大消息。受相关报道的影响,国美电器股价当日大跌9.33%。国美随即以声明的方式否认隐瞒销售收入。最终,国美还是被查出多种罪行,黄光裕被判刑14年。

从纳税角度讲,与中石油相比,国美电器不属于纳税大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办这种小企业,是有其他原因的。而黄光裕所想到的只是国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比较严重,所以只是召集全国财务人员,分兵把手,多头应对,把它当作普通的税务稽查应对。

作为企业管理者,对这种情况应高度警惕,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是查账补税。此案件的真正原因是黄光裕案件牵扯到很多腐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要从税案入手,打击相关腐败案件。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只有三种情况:第一,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督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交办的案件一般都是个案,对于小企业的查办基本可以排除;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比如审计署对企业进行整体审计之后,发现需要补税款,移交到税务局,这种情况也不多;第三,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这是典型的领导批示。全国税务稽查人员共有十万,受最高级领导批示,全民动手。

从这个案件可以得到两个教训:第一,当税务总局直接下文件查办时,一定要清楚这不是简单的税案问题,应该将其上升到更多的层面考虑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家,应该将领导批示列为最高级别;第二,作为大型企业,财务基础和思维方式要跟进,避免出现增值税发票的滞留问题。

滞留票问题

【案例】

北京三家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大案

因虚开近两亿元的增值税发票、偷税2000余万元,北京五洲亚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五洲)、北京恒宇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华康)、北京华峰惠康医药有限公司(惠康)的法人代表、副总以及财务人员等19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三家公司也被处以2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最初的线索是,2008年五洲亚泰公司一张经过认证而未抵扣的大额增值税“滞留票”,从而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怀疑、重视,由此开展了进一步的审查。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公司主管人员王占立、王峰、赵海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财务人员王桂萍判处有期徒刑19年、王二兰有期徒刑15年、刘秀敏有期徒刑15年;五洲公司有时帮助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办公室人员王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恒宇华康公司工作仅七个月的财务人员林双浮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张小小的“滞留票”引起一起领导批示的大案,使税务和警察联合办案。可见,现在税务总局信息化第程度相当高,用发票套现金的风险非常大。所以,作为企业的财务、职业经理,一定要考虑风险,要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考虑和研究。

业务流程问题

【案例】

诺基亚遭举报毫发未损

诺基亚被经销商举报,经销商在向国税总局提交的举报信中称,诺基亚向经销商收取窜货的“罚款”,只有罚款通知书而没有发票,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销商还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到商务部、税务总局举报,声音非常大,消息登上了媒体的头版。由于诺基亚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业务流程非常完善,有一套针对举报应急预案,最终毫发无损。

窜货罚款是指,当诺基亚手机确定必须在北京卖时,如果在天津发现了这部手机,抓到以后直接罚款。按照经销商举报的概念,只要不开发票就是偷税,这是不合理的。例如,北京很多商场都是上市公司,顾客买东西不要发票只要购物小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场就不交税。

诺基亚对危急事件的处理,有值得借鉴的经验。

图2 诺基亚的业务流程

如图2所示,诺基亚、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三球模型的结构设计本身就能抵御风险。一般来说,很多企业都希望从上游到下游全是自己的人,但是诺基亚不是这样,诺基亚只和供应商打交道,把货卖给供货商,供应商是不许卖货的,经销商在供应商处买货,经销商是卖货的。发现窜货现象后,诺基亚只罚供应商。对于罚款,供应商不会自己买单,而是从经销商的货款中直接扣除。所以,当经销商上诉时,诺基亚以与经销商没有业务往来为据,安然无恙。另外,诺基亚不是单独收罚款而是直接将钱扣掉,按照中国法律,这并不需要开发票,不属于偷税行为。

联合办案问题

【案例】

“一网打尽”

2008年6月,某区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某美容院只开收据不开发票,隐匿收入,引起了稽查局领导的注意。

原来,早在2007年,主管税务所曾对该美容部实施过纳税评估,但整个评估工作却因一次“意外”而最后不了了之。据当时的评估人员回忆,评估工作是在该美容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的。但在评估过程中,办公室突然断电,从室外跑进一人将其办公用的一台电脑砸坏。美容部人员声称是他们得罪了“黑社会”,导致他们的经营场地、营业设施受到这一突发性破坏。而恰巧是被砸坏的电脑里保存有大量的经营性电子资料,由于发生了“意外”,所以他们仅能提供有限的纸质资料。

后评估人员将其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税务所征管资料进行比对检查,未发现疑点,该评估不了了之。

鉴于2007年的那次“意外”,稽查人员进场前制定了周密的检查方案:邀请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场对取证过程全程公证、为防范意外,提请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介入、邀请计算机专业人员现场搜索、恢复、复制、拷贝相关电子资料等预案。

在该美容部办公场所,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稽查人员、经侦人员迅速控制住了财务资料和经营用电脑设备,计算机专业人员通过设备检查、查找到与经营有关的电子数据,一一对应复制拷贝到全新的两个U盘上,完整采集了美容部的电子资料,并现场封存一个备份原始数据,一个用于检查取证。 上述案例中,该美容院在第一次的调查中,由于特殊情况蒙混过关,但是其并没有在以后严格自律,最终在公证处、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合办案中被调查处问题。

模糊信息问题

图3 效益不好

如图3所示,企业说效益不好,但税务局看到的是效益很好。税务局判断企业效益好坏的依据,不仅包括数据,还根据一些明显的变化。例如,企业老板过去开着桑塔纳,现在改开奔驰。所以,数据既来自企业的报表,同时也来自于模糊信息。

信息化问题

国税、地税共用数据,可以分析出很多情况。现在税务稽查已实现信息化,但大量财务人员仍处于人工思维,需要提升能力。所以,财务人员要适应当地形势,如果只盯着自己的账簿,就会出现问题。

图4 税务局的信息化

如图4所示,整个纳税评估的信息化过程包括前期准备、确定评估对象、个案分析、约谈、评估结论、评估复核六个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的纳税评估体系和指标是不同的。

税务局想法问题

图5 躲

如图5所示,一提到交税,私企、老板、娱乐明星等税源大户大都会躲起来,这是税务局的思维模式。即财富值越大,越有偷税的可能,税务局盯得越紧。

在税务局的数据库中,财富排行榜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排行榜又称“杀猪榜”,此榜单会成为税务局纳税评估数据库里的资料,以备遗产税开征时使用,虽然税务局不会以此数字征税,但富豪申报低于榜单的数字就过不了税务关。

偷税漏税问题

【案例】

深圳某酒店偷税漏税被追缴处罚309万元

人民网深圳4月9日电:深圳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深圳市某酒店作出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309万元的处理决定。

该酒店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主要经营旅业、中西餐、卡拉ok歌舞厅及桑拿水疗。电脑系统显示该公司年度纳税额越来越少,2010年下半年仅申报缴纳少量娱乐业营业税。

由于该酒店没有任何账册,稽查人员便从相关数据入手,通过俱乐部财务收入日报表与前台收银月报表相符、与业务部门业绩统计表一致这一线索,基本确认了俱乐部的收入情况。然而,酒店法人十分不配合,手机始终打不通,偶尔打通了,却总是推说在出差。一个多月过去了,酒店始终不与稽查人员联系,也不认可检查结果。

对此,税务人员依法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但酒店法人仍然不当一回事。无奈之下,稽查人员通过酒店房东,在当地村委的帮助下,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了酒店法人,但该法人匆匆露了个面之后,直到案件结案,再也联系不上。

为了突破法人的“零口供”,稽查人员对俱乐部负责人、俱乐部财务人员和酒店会计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稽查人员对以个人名义的刷卡账户进行了调查,发现银行账户与前台刷卡记录相符。各方调查情况证实:调账取得的统计表是俱乐部的真实收入状况。在强大的事实面前及当地村委的帮助下,该酒店法人最终在《核对意见书》上签名进行了确认。

由此可见,面对税务稽查,企业法人不能提供零口供。躲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定要积极配合。 网络征税问题

【案例】

武汉开出国内个人网店税单

近日,相关媒体以《武汉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为题,报道了一家名为“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日前被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全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余万元。

武汉国税局对上述报道也进行了正式回应,称“缴税政策依据充分”。

网店卖东西,缴税天经地义。但即使武汉国税局称“缴费政策依据充分”,仍有争议。 争议一,税务处罚尺度的把握。据网友披露,“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自2004年开始经营,2009年以“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国税局硚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而武汉国税局所补罚的税款是2010年的。

争议二,纳税主体的确认。从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武汉国税局认定“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是纳税主体,“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是销售渠道。

争议三,互联网上的税收是公海里的“鱼”。对互联网上开店的税收监管,税源的归属地等一系列问题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争议,这点在近期也难以得到解决。

第二篇:税务稽查案例

库尔勒市大华纺织机械股份公司于2003年1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纺织机械设备制造销售,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购货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6月25日对该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算、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8有关资料如下:

1、该公司2008年发生职工工资支出180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工资12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28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120万元。

2、2008年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列支公司职工教育经费36万元,列支购货运输费用274万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00万元。

3、2008年底有关账户余额:原材料200万元,生产成本:500万元,库存商品:75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0万元。

4、2008年营业收入18000万元,营业成本12000万元。

5、2008年8月份在建工程项目领用生产用原材料200万元(该种材料计价中已含运输费用),该项目2008年9月投产。

6、该公司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2008年12月产成品明细账如下:

库存商品单位:台、万元

7、财务费用中列支流动资金借款手续费100万元,发行股票费用200万元,支付职工股利25万元。

8、2008年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明细账中余额有10万元,经查是2008年5月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产生。

9、2008年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机构业务招待费60万元,列支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5万元。

10、2008年12月21日,大华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5年)销售10台设备,约定每月21日收款5万元,该产品同期市场价格25万元/台(不含税价格),生产成本20万元/台,增值税税款在销售时一次性收取,本期已收款5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直线法摊销。

假定上述问题都未作纳税调整,除上述资料的有关问题外,该企业不存在其它问题。税法规定该公司2008年9月投产的项目净残值率为0,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10年。为简化计算,对于查补的需进行分配的费用,只进行一次分配,不考虑其第一次分配后的进一步影响。做调整分录时不考虑结转利润及利润分配和补交所得税的调账分录。

要求:

(1)扼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2)汇总计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3)作出有关调账分录。

答案及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资料6中多结转营业成本,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0×20-750=250万元。

多转成本250是这样计算的:采用先进先出法,期初结存产品的单位成本是1200÷80=15万元,12月12日销售产品70台,成本应该是70×15=1050万元。而该企业转了1260万元。故12月12日多转1260-1050=210万元,12月21日销售210台,成本应该是10×15+50×18+150×20=4050万元,多转4090-4050=40万元,共多转销售成本:210+40=250

2、资料2中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分配,根据生产工人和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和在建工程,不应计入管理费用。多计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36/1800*(1200+120)=26.4万元。

3、资料2中购货运输费用未计入原材料成本,不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多计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74/(200+500+1000+12000)*(200+500+1000)=34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库存商品企业结存金额750万元,由于采用先进先出法所计算的发出商品的成本多计250万元,所以实际库存商品的结存金额应该是750+250=1000万元。

4、资料2和资料9中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60)-18000*0.005 =170万元。

5、资料5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影响固定资产计价,少提折旧,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7%/10*3/12=0.85万元。

6、资料7中发行股票费用未计入资本公积,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7、资料7中支付职工股利未计入利润分配,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8、资料8中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对应的资本公积未转入损益,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9、资料9中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审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10、资料10中,分期收款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调整,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5-20)*10-(5*5*12-20*10)/5*12-(5*5*12-25*10)/5*12=47.5万元。

分析:分期付款会计作帐

借:长期应收款5*5*12=300+

51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

同时结转成本200,形成利润50

税法按合同确认收入5,同时结转成本200/5*12=3.33,税法利润为1.667

会计在本期收款5万元时,按直线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50/5*12=0.833作帐: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0.833

3贷:财务费用0.8333

这样会计应调整0.8333

所以税会差异:50-0.8333(会计利润)-1.667(税法利润)=47.5

二、应补企业所得税:

(250+26.4+34+170+200+25+10+5-0.85-47.5)*25%=672.05*25%=168.01万元。

三、账务调整:

1、对第1项,

借:库存商品 25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50万元

2、对第2项, 借:生产成本 24万元在建工程 2.4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6.4万元

3、对第3项, 借:原材料 4万元生产成本 10万元库存商品 2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34万元

4、对第4 项不需账务处理。

5、对第5 项, 借:固定资产 3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以前损益调整 0.85万元贷:累计折旧 0.85万元

6、对第6 项, 借:资本公积 20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00万元

7、对第7项,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5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2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万元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25万元

8、对第8项, 借:资本公积 10万元贷:以前损益调整 10万元

9、对第9项不需账务处理。

10、对第10项不需账务处理。

第三篇:生产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课程介绍: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接受稽查的“洗礼”。而稽查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往往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疑难杂症”。如果企业不能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税务理解,在稽查的税企博弈中就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甚至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不但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更可能造成企业的信誉受损。

铂略财务培训《生产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在线课程,以生产企业经营中典型的涉税疑难问题为切入点,运用典型案例对涉税疑难问题进行详细分析,使税务管理者对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有较强的防控能力,避免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流程:

生产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一:利息支出税收风险防控

H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感器、高低压电器开关生产、销售业务,注册资本200万元。税务稽查机关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财务费用科目发生额较大且繁杂,经过对财务费用科目及相关科目的梳理,发现: (1)支付给某小额贷款公司利息100万元,取得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利息发票,此笔贷款的一半无偿转借给其关联公司;

(2)支付A银行利息400万元、利息相关咨询费100万元,取得银行利息单据400万元和银行开具的服务业发票100万元,此部分借款专门用于建造生产线; (3)支付B银行利息50万元,取得银行开具的名头为该单位法人代表的银行利息单据;

(4)向其自然人股东借款50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0万元,取得自然人股东开具的利息收条作为原始凭证。

请问:

(1)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支付其利息是否有税务风险? (2)将取得的贷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公司有何涉税风险?

(3)支付A银行的咨询费属于什么性质?专门用于建造生产线的利息如何进行处理?

(4)支付B银行的利息取得利息单据是法人代表个人名头的能否税前列支? (5)向股东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条件是什么?自然人股东开具的利息收条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是否有义务扣缴相关税款? 案例二:研发支出的涉税风险 SY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偶合器制造业务,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并拥有多项专利权。税务稽查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SY公司提供的专门从事研发人员名单中,有两人也同时从事车间生产工作。 (2)经董事会审议,研发某新型液力偶合器,发生研发支出20万元,但最终没有研发成功。

(3)委托某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室研制新产品,取得某大学开具的研发费用发票16万元,但没有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研发支出中含有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2.6万余元。

(5)与A公司共同研发设备,共发生研发支出18万元,协议规定SY公司承担其中的70%,但全部在SY公司加计扣除。

(6)SY公司所在的区科技局拨付专项研发资金30万元用于研发,SY公司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申报,所有款项均用于研发支出。

(7)SY公司将研发成功的一台样品出售,将销售收入直接冲减了研发支出。 请问:

(1)非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研发失败是否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条件是什么?受托方是否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合作进行研发如何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4)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如果将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又如何?

(5)研发成功的样品销售应如何缴税? 案例三:如何区分和掌握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K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铁路专用设备制造,税务稽查机关在检查时发现,K公司有从政府取得财政性资金的情况,具体的情况如下:

(1)为了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K公司赴欧洲参加产品展览,取得市商务部门的参展补助35万元,此笔款项商务部门没有具体管理要求。 (2)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的研制,取得科技部拨付的专项经费430万元,此笔款项科技部配套出台了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但K公司没有对该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取得市发改委拨付的工业基地发展基金500万元,专门用于新建一条生产线,K公司从该生产线建成后共计提折旧9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 (4)取得所在街道拨付的企业发展基金120万元。 另外,K公司下设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2013年8月“营改增”后,因为税负上升而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发放的“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财政补贴。 请问:

(1)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财政性资金界定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

费用能否扣除?

(3)从所在街道取得的企业发展基金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4)M公司取得的“营改增”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案例四: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常见税务检查事项

B公司为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军工、造船、海洋工程、修船等业务,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取得某酒店开具的会议费发票,所附说明显示,会议内容为技术人员培训。 (2)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了该单位财务总监MBA学费25.8万元。

(3)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奖励该单位会计小朱自学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金额20000元。 (4)该单位下属有独立核算并对外经营的培训中心(该培训中心无法人资格),该单位本身也在该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取得培训中心开具的加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金额共计15.6万元。

请问:

(1)在酒店内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技术培训,属于会议费还是职工教育经费?应准备哪些相应的证明材料?

(2)财务总监的MBA学费是否可归集为职工教育经费?

(3)奖励给小朱的20000元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小朱取得的奖励性质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4)取得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培训中心开具的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否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案例五:视同销售业务纳税调整

L公司主要生产笔记本电脑、一体机、台式电脑、服务器、手机、平板电脑、打印机等类商品。

(1)2014年6月,L公司将一批某型号台式电脑直接捐赠给西藏阿里地区某希望小学,数量共50台,此型号产品售价为4200元,成本为3800元,该单位按照成本价格19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2)2014年国庆节,将本单位生产的某型号平板电脑奖励给中层以上人员,共奖励30台,此型号产品售价为4000元,成本为3200元,该单位按照成本价96000元计入管理费用。

(3)参加电子科技节,提供10台某型号电脑(与捐赠电脑型号相同)促销,作为抽奖环节的奖品奖励给中奖者,按照成本价格38000元计入销售费用。 另外,该单位计划2016年4月采取实物投资的方式注资给某科技公司,共投资200台某型号电脑(与捐赠电脑型号相同)。

请问:

(1)将电脑直接捐赠给希望小学,L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能会有税务风险? (2)奖励中层以上人员的平板电脑,按照L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会产生涉税问题? (3)在促销中提供10台电脑作为奖品,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应的销项税是否应计入销售费用之中?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实物投资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六:母子公司之间派遣人员工资税收争议

R集团是专门从事建材生产的大型集团,E公司是R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一次国地税联合检查时,发现R集团有限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6名管理人员派遣到E公司工作,在工资薪金业务处理上,工资社保由总公司发放缴纳,但费用由子公司承担,母子公司按期结算。

请问:

(1)在上述情况下,6名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在何处缴纳?工资薪金在哪个公司税前扣除,如何税前扣除涉税风险较低?

(2)假设母公司向这6名管理人员支工资,子公司支付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http:///events.asp

第四篇: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学习研讨会

2013年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应对技巧

及典型案例分析

【课程背景】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新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明确了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行业;各地也将按照总局的要求和本地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拟定新的稽查工作方案。2013年下半年开始,税务稽查工作或许将再一次掀起新一轮的稽查风暴,广大企业和纳税人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面临巨大的税务稽查风险!

当前,我国的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深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新文件层出不穷,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务处理的方方面面。大量新文件的出现,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难度,增加了企业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风险,企业和财务人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考验!

2013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同比增长7.9%,创下了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的新低。向征管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已迫在眉睫!毫无疑问,2013年,特别是2013年下半年,广大企业和纳税人将面临严峻的稽查考验!——资料来源:《中国税税务报》等媒体宣传资料

为答谢广大企业客户对宁波爱信诺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我们拟邀请本地的税务专业人士给大家分析近年来发生在宁波的典型案例,揭示企业税务稽查风险的关键点,介绍税务稽查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技巧,使您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成功防范稽查风险!

【课程特色】

一 、案例真实:本次课程所选用的案例主要为发生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企业,贴近我们宁波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行业广泛:本次课程所选用的案例涉及到的企业涵盖机械设备、生物医药、电子电器、服装制造、商品流通、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

三、面向实务:本次课程所选用的案例涉及到的企业采购、基建、生产、研发、销售、投资、分配等经营环节,不讲理论,唯重实务;

四、突出重点:本次课程所选用的案例集中反映了近期的税务重点,如:

发出商品与预收账款、无票销售与小金库、在建工程、接受虚假发票等;

五、兼顾热点:本次课程选用部分其他省市的税务稽查案例,以大家了解目前的税收风险热点,如:资本市场交易、股权转让、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案例等;

六、点评建议:主讲人员将结合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探讨遭受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为大家提供合理使用税收政策,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

【课程日期】:2013年9月24~25日(周二至周三)

【课程地点】:江东日月宾馆,宁波江东兴宁路46号

【课程对象】: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税务总监、总会计师、财

务经理、办税服务人员及相关业内人士

【报名电话】传真:87661574王老师:13157478930

【报名回执】

请将课程费用汇款至以下账户:

【典型案例摘要】

“最杯具“的稽查案例——D区宁波XX贸易有限公司税案:2010年1月至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约200万元,税局决定对该单位未退税款依法不予办理;

“最仔细”的稽查案例——C市HH有限公司税案解析:税务稽查人员大海捞针,发现端倪,根据一张会计凭证揭开了企业经营伪装的面纱。再回马一枪, 斩获证据,查清企业偷税的违法事实;

“最常见”的稽查案例——Y市某塑化有限公司稽查案例:企业“帐外帐”偷逃税款,东窗事发受处罚。责令企业补交税款300万元,处以罚款18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最冒险”的稽查案例——F市徐**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税案稽查案例:经税局及公安机关侦查核实F市涉案企业共10家,当事人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有8名当事人被刑拘,25名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最普通”的稽查案例——N县国税局查处宁波市CR电器有限公司的案例:发现该企业以支付7.5%手续费的方式,无货取得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宁波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最终被处以大额罚款;

“最无奈”的稽查案例——X县国税局查处的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税案:当事人购入48吨棉纱,金额逾百万元,货已入库。取得12份由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后经协查系统协查确认,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税局认定为偷税,追缴增值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最增值”的稽查案例——D区×××××有限公司税案:稽查机关查处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从供应商取得返利未将进项税转出、

4、向客户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未确认收入、

5、未按规定取得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最细碎”的稽查案例——Z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宁波市YDF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购进货物(茅台),用于交际应酬,未按

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最烦心”的稽查案例——B区宁波XX药品包装有限公司税案:查处的违法事实:1.取得政府部门返还的城建配套费,直接冲销“在建工程”。2.在税前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利息(借款给个人部分的银行借款利息)。3.在税前列支应由外商承担的海运费。4.在委托他人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取得由第三方承运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5.将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和零星费用作为通讯费在“制造费用”中列支。6.在“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最意外”的稽查案例——Y区宁波**熔模铸造有限公司税案:稽查人员在仓库内发现了一袋帐外凭证。帐外凭证显示该企业有部分产品销售以现金方式收取货款,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Y区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逾百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最特别”的案例——J局浙江XXX化学有限公司税案:该公司按照控股方统一安排,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平台。以银行委托放款方式从事关联企业间融资业务。稽查人员判定该公司关联企业间融资业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第五篇:案例分析税务稽查后的账务调整

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明补暗抵、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对企业在税务稽查后未按规定调整账务的情况简要的举例说明:

一、将查补的税费直接冲减已经计提的检查的税金,造成明补暗抵税款。

例:某县地税稽查局2008年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7的纳税检查中,查补营业税10000元,企业将查补的税款直接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表面上看,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而实际企业未按规定做提取税款的分录,造成了“明补暗抵”税款的现象。

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将查补的以前的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等计入检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某县地税稽查局2008年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7的纳税检查中,查补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50000元(查补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已做纳税调减)。

企业将查补的以前的房产税等做如下缴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企业将查补的以前的房产税列入2008年的期间费用中,而被检查2007年,税务机关已将查补的房产税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上述做法,会造成少缴2008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元。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损益调整

10000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借:应交税费——房产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三、未按规定调账,以后按账面弥补亏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某县地税稽查局2008年6月在对该辖区某企业2007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弥补2006亏损100万元,经调取2006处理、处罚决定书,发现该企业2006在结转产成品成本时,多转成本80万元,稽查检查后的实际亏损额为20万元,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按其账面亏损进行弥补,造成少缴2007年企业所得税800000×33%=264000元。

该企业在稽查调增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时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产成品 ——X产品 800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 800000

四、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是将“以前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将“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误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并且不做纳税调整,则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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