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问题对策论文

2022-04-25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税务稽查问题对策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归纳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税务稽查问题对策论文 篇1:

刍议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稽查选案不仅是整个稽工作的“前哨站”,更奠定后续稽查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本文从四方面对我国税务稽查选案中存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1)随意性、盲目性较大;(2)信息源较少,质量较差;(3)依据不充分,缺乏科学性;(4)方法单一,手段不足。进而从选案针对性、信息共享、指标体系和利用计算机等四方面深入的分析和说明了应对的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 税务 稽查 选案 问题 对策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来源,是稽查工作的第一道程序,它属于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在稽查实际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稽查选案工作做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整个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然而在目前稽查工作中却存在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稽查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现在大部分稽查部门主要还是依靠人工选案,缺乏一套客观、科学、合理的选案指标,基本上是依赖于选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个人经验,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因为选案人员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有限,在选案时更多的依靠主观臆断,欠缺科学有效地工作程序和流程,势必会影响案件选择的准确性,甚至可能产生掺杂人情私利的选案行为。

(二)信息源较少,质量较差。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要依托真实、全面、准确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数据库。然而目前税务稽查选案主要还是依赖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的内部涉税信息,包括已取得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有关信息资料。由于选案是依赖纳税人登记和征收管理方面数据信息资料,而缺少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动态数据资料,加之选案人不直接接触纳税人,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往往造成选案片面性。

(三)依据不充分,缺乏科学性。目前稽查选案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涉税信息数据,系统、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还不能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本身数据指标的逻辑性和关联性,准确获取风险案源。实际工作中比较典型的选案指标或依据仅按以下筛选:营业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纳税同比变化率及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的简单逻辑关系等。另一方面由于受收入任务型稽查影响,加之税务稽查力量所限,稽查选案主要针对建安房地产或者是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较大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税源纳税人则很少问津,使中小规模纳税人成为检查的“真空地带”,很大程度造成税务稽查漏洞。

(四)方法单一,手段不足。目前,税务稽查部门采用的选案方法和手段比较少,选案主要是根据稽查计划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管户,按事选定的简单税收和财务指标进行筛选或随机确定稽查对象,而没有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导致计算机选案利用率低。

二、对策建议

(一)增强选案针对性。稽查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应建立常态的信息反馈机制,管理和纳服部门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涉税疑点及时向稽选案部门反馈。稽查选案部门在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收入、注册资金、应税财产区等涉税信息情况下,通过归纳分析、分类,进一步查找案源线索,为稽查选案提供真实、准确依据,为编制稽查计划提供指导。

(二)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依靠政府力量,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最大限度依靠政府力量,有效整合各方面行政和社会资源,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稽查协税网络体系,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经常性的数据传递与比对,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获取涉税信息,为稽查选案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与统计、城建、国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获取宏观和微观经济数据,如纳税人房产和土地产权变更情况等;通过与工商、技术监督局的数据交换,及时为稽查部门提供漏征漏管案源线索,如纳税人注册注资本变化情况,自然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等。

(三)建立科学指标体系。通过开发科学合理的选案软件,对征管信息系统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比对、排列、组合和甄别,从中发现异常,发出涉税警报,进而列出稽查重点和打击对象。选案人员利用选案数据资料,包括税种监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报表等内部信息,并综合利用工商、城建、国土、金融、公安司法等外部涉税信息,并对搜集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分析按一定标准和格式存于案源数据库,然后通过对数据库“海量”数据信息的加工整理,形成各种涉税分析指标,并计算出同行业或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的有关参数,同时全面分析指标对税收的影响程度,为稽查实施的查前分析和实地稽查提供参考和指南。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科学选案。在日常选案过程中,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以便在稽查选案过程中尽量避免选案人员主观随意性。我们建议尝试按如下方法处理:一是对管理信息系统中所有纳税人当期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标准化、程序化处理存放于数据库;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存放于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并处理打分;三是将获取得的纳税人外部涉税数据信息资料与内部打分相结合,由选案人员按照预定的标准,最终确定稽查对象。

参考文献:

[1]王清.计算机税务稽查选案系统的目标与模.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第1期

[2]李亘.数据挖掘技术在税务稽查选案中的应用.电脑知识与技术.2007第23期

[3]夏辉,李仁发,基于SVM与SOM的税务稽查选案模型研究.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第14期.

作者:张业

税务稽查问题对策论文 篇2:

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总结归纳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稽查取证;问题;成因;对策

【中图号】F810.42【文献标示码】A

税务稽查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基本要求,而税务稽查的合法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稽查取证的充分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近年来,广大稽查人员的税收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稽查取证工作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仍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尚不能完全适应税收法制化进程。下面,笔者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践,对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其对策作一个粗浅探讨。

1当前税务稽查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务稽查取证缺乏充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缺少对稽查违法手段方面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对查出的利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的税务违法案件,稽查人员往往忽视被查纳税人检查所属期内销售收入、应交税金明细账页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稽查中对违法手段的界定缺乏充分性。二是确认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缺少一些重要要素的证据材料。如对发生销售不申报纳税的违法案件,稽查人员有时只收集了资金流动方面的证据,而未收集确认销售方式和货物流动方面的证据。三是缺少与稽查处理有关的直接证据材料。如稽查人员往往忽视各所属月份纳税申报表等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稽查处理中滞纳金的加收缺少充分证据。四是证据材料单一,有些案件只凭收集的单一间接证据进行定性,缺少各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如有的税务案件,仅凭一份谈话笔录或一份当事人陈述就对税务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

1.2税务稽查取证缺乏相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取证材料与所反映的违法事实之间缺乏关联关系。二是取证材料与所确认的违法性质之间缺乏关联关系。如对一些收受虚开发票案件,稽查人员在《稽查报告》中定性为恶意收受,但从又未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恶意性质。三是各种取证材料之间缺乏相关性。如有的案件,所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有相互矛盾之处,却没有反映或判断相互矛盾的各种证据真实性的材料,使各证据间缺乏关联。

1.3税务稽查取证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种类型的证据的收集形式不规范。如所复印的证据材料,不按规定注明原件的出处和复印人;所采集的电子证据,不制作反映所复制的电子证据的出处、电子文件大小及类型。二是证据采集的程序不规范。如在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税务文书时,不按规定邀请具有独立身份的人士见证送达程序,从而使反映见证送达程序的证据材料缺乏规范性。三是证据收集中使用的文书不规范。如稽查人中在收缴假发票、发票印章等非法作案工具时,往往不按规定使用收缴专用收据,而经常使用一些不规范的文书。

1.4税务稽查取证缺乏深刻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对违法事实深刻的逻辑分析判断,影响了违法定性的准确性。如对收受虚发票、假发票的违法案件,一些稽查人员不能充分运用逻辑分析方法,调查出与此相关的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的真实情况,使稽查取证深度明显不够。二是缺乏对违法动机的理性分析判断,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1.5证据材料缺乏明晰性具体表现在:一是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数据与稽查报告所确认违法数据不一致时,不注明差异原因。如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是一对一,而是多份原始凭证对应于一张原始凭证,因此,税务稽查取证时,记账凭证上所记载的数据就会与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数据产生一致,而稽查人员在收集这类问题的证据时往往不注明差异原因,使稽查证据的清晰性收到明显的影响。二是对内容和数据不清晰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往往不对其内容和数据作具体说明。如对账外经营检查中所取得的账外经营证据材料经常是纳税人自行填制的,内容和数据一般都不标明项目类型,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只对其进行复印,而不对其中的数据和内容作进一步说明,证据缺乏应有的清晰性。

2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成因

2.1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证据法典,并且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稽查取证方面的规定也缺乏系统性。有关税务取证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中。二是各种稽查取证方式的规范收集要求尚不全面,缺少对照相、录音、电子数据复制等取证方式的具体规定。

2.2税务稽查取证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只具有账簿资料、经营场地、询问等检查权,缺少诸如搜查、经营者住宅检查等权力,使一些蓄意利用帐外经营偷逃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取证。

2.3部分稽查人员缺乏税收法制意识不少稽查人员对依法稽查、依法取证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重稽查成果,轻稽查取证;重直接证据的收集,轻间接证据的收集;重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轻税收违法手段证据的收集;重涉税证据收集,轻处罚裁量运用证据的收集等“四重四轻”现象在日常稽查中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2.4部分稽查人员缺乏与从事稽查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不够,对各种违法事实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充分证实违法事实的存在、采用何种程序取证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该如何处理才是规范、有效的等问题,心中没底。

3解决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对策

3.1完善法律法规,出台证据法典,统一取证工作标准制订的取证工作标准要尽可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针对各种违法性质和违法手段,分别明确获取哪些证据,要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分别规定规范的取证要求,使稽查人员在稽查取证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稽查取证的规范性、统一性。

3.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稽查部门更有效的稽查手段,为能充分有效地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3.3加强行政执法监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促进稽查人员税收法制意识的提高,使稽查人员在稽查取证中确立两个理念:一是收集证据时要遵循“违法推定”理念,尽可能按最严重的违法情节收集证据。二是确认违法事实时,对证据材料的审查,要遵循“合法推定”理念,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看证据,尽可能发現证据的不足之处,向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方向定性,确保稽查取证的充分性。

3.4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业务培训不仅包括《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还包括各税种实体法规。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税收法制水平,使稽查人员明白应取何证,怎样取证,为从根本上解决稽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奠定坚实的业务基础。

4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务稽查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2]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务稽查方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作者:闾文华

税务稽查问题对策论文 篇3:

提高我国税务稽查威摄力度问题的探讨

摘 要 我国当前税务稽查的威摄力度还不够理想,主要原因是执法手段落后,稽查人员能力和责任心有待提高,处罚比率低、程度轻,纳税服务不到位等。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税务稽查的信息化水平,提高选案准确率,提高稽查人员的查案能力,运用现代化的稽查方法等。

关键词 税务稽查;逃税被查获率;处罚率;威摄力度

税务稽查威摄力度是指通过税务稽查工作所产生的让纳税人敬畏的一种程度。提高税务稽威摄力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而且对净化了投资环境,保护守法者的利益,提高税务机关执法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全面、深入、系统地对提高税务稽查威摄力度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相关理论及具体策略,制约税务稽查威摄力度提高的因素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然后分析我国税稽查威摄力度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税务稽查威摄的相关理论

(一)威摄理论

边沁最早把经济学方法引入威摄效应分析中,贝克尔使用严格的经济模型深入分析了最优刑罚问题,认为犯罪的动机在于犯罪的利益较之相应成本的差异,违法的数理与处罚的强度及概率成正比。认为威摄应该适度,威摄不足会导致质量下降,过度威摄会产生效率损失。在处罚方式上,认为罚金是最好的选择,因为社会转移支付性质的罚金经济扭曲最小。

(二)搏弈理论

斯蒂格利茨认为,现代人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越过“信息不对称”的屏障。由于信息不对称,人们会尽量披露或获取对自已有利的信息,隐瞒或阻止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信息有时会决定搏弈结果,占有优势信息的一方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信息较少的另一方而为自已谋利。交易的一方做出决策时通常不完全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而是根据对方行动决定自己采取的行动,希望对方按对自有利的结果采取行动。

(三)破窗理论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菲利普·辛巴杜于1969年进行了一项实验发现,一扇窗玻璃破了没有及时修好,接下来就会有更多的窗玻璃破损,而且破的越多接下来破损的速度会越快。从税务稽查的角度看,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但也只是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而最终付诸实施还要有客观环境的影响, 即存在可利用的漏洞。

二、我国税务稽查威摄力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稽查没有发挥应有的威摄作用

税收流失在我国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面广、量大、手段多样,在世界隐形经济中约占10%。一项调查显示:90%企业存在逃税的操作。从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看, 我国企业的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0.5 %-12%之间①。2007年应收个人所得税7417.4亿元,实收3185亿元,流失率高达57%。个人所得税的收率不足1/2 , 其税额的流失情况极为严重②。据测算,包括征税人违规导致税收收入减少,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规模占GDP的比重为3%-5%,国家每年税收流失额至少在4000亿元左右③。

(二)税务稽查选案不够准确

在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税务管理的发达国家,税务稽查案源主要都是根据各方面反映的纳税人真实信息分析后筛选出来的,一般准确率很高。而我国目前税务稽查的选案主要是通过自行分析确定,举报立案,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通过自行分析确定的案源,主要是通过整理分析CTAIS的纳税人历年申报资料及税务机关征管稽查中获取的纳税人信息,进行横向或纵向比对筛选出来的,所依赖的信息来源单一,可信度低。而通过群众举报的案源数量少且准确率低,证据不充分,调查成本高。上级交办的案源通常是宏观分析的结果,难以反映本区域的实际情况。

(三)稽查效率有待提高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查清问题变得越来越有难度。原因在于:企业交易方式纷繁复杂,灵活多样;交易手段现金化、隐蔽化、多样化;企业间关联关系扑朔迷离,姊妹企业,连体企业大量存在;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购买了核算软件,采用了很先进的核算方法,另一些企业还是手工操作,纸质的账册,还有一些企业软件和纸账兼有;核算上更是五花八门,有的采用了最新的会计科目按最新制度核算,有的新旧科目新旧制度混用,良莠不齐。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而当前的税务稽查并不能完全适应这种状况,稽查效率低下。

(四)稽查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人是重要的生产力,建立一支训练有素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是提高稽查威摄力度的关键。而我国各级稽查机关中人员参差不齐,来源复杂,真正能胜任查案工作的比例不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税务稽查机关的人员通常是行政分配的,没有完全照顾到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二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到位,大锅饭现象依然存在,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差别有限,工作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三是稽查人员日常锻炼和业务学习机会较少,监督考核不足。

(五)违法处罚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二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资料显示,多年来我国对逃税的处罚处于“低水平”,处罚过轻和稽查频率过低使税务稽查缺乏应有的威慑力④。纳税人逃税的预期成本低微,最终会助长“傻瓜才诚信纳税”的社会心理,其他纳税人就可能在逃税方面竞相仿效。

(六)纳税服务不够广泛深入

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实践证明,成功的纳税服务投入的效率可数倍于税务稽查。而我国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纳税服务的作用并不明显,内容少、形式单一。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个别基层税务稽查机关对自身的定位不准确,人为的将自已推到了纳税人的对立面。二是没有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开展稽查工作时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少从自身的考虑多,造成税务稽查降低自身成本同时,纳税人的成本却没有降低,甚至提高。三是在稽查中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宣传不够。

三、提高我国税务稽查威摄力度的对策

基于上述我国税务稽查威摄力不足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摄力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使稽查选案更加准确

在信息纷繁复杂的今天,科学选案是提高税务稽查威摄力度的前提。税务机关应努力实现全社会的联网,更多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信息。具体包括:一是力争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与工商、公安、海关、城建、街道社区、行业协会等部门互通有无,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这个网络的结点包括企业的内部人员,与企业发生交易的相关企业人员,社区街道人员等。三是强化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注重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及时更新,及时发现税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让税务稽查工作“有的放矢”。不仅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也减少了对守法纳税人的无端干扰。

(二)完善管理和分配制度,调动稽查人员积极性

提高税务稽查威摄力度的关键在人,最重要的是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自觉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查案能力。将一些学历高、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年轻人培养成查账能手和业务骨干。

(三)采取更为灵活方式,提高违法案件的查获率

由于税务稽查资源的有限性,分类管理、分类稽查是必然的选择。在稽查中引入ABC管理模式,在注重全面稽查的基础上,将重要且风险高的纳税户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可以采取前文所述的在评估重要性和风险的基础上制定稽查策略,对于重要且逃税风险高的纳税户应重点稽查,集中优势的稽查力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于次要且风险较低的纳税户则采取适当的抽查。将有限的稽查资源用在最能发挥效率的稽查内容上。

(四)发挥处罚威摄作用,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宽容违者就是对守法者的惩罚,就会鼓励更多的人去以身试法,不单使国家蒙受了税收上的损失,而且降低了税收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扭曲了社会竞争,出现“劣马逐出良马”的现象。所以,对违法者严格依法处罚是对守法者最好的褒奖,是提高税务稽查威摄力最好的手段。然而,实际执行并非如理论研究那样轻松,一般在出现违法违宪章的情况下,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的找关系、托熟人说情,甚至贿赂意志薄弱的税务人员,以求从宽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在履履得手的情况下,便指使属下胆子再大一点,出了事由老板摆平。这就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要铁面无私,一视同仁,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总之,税务稽威摄力度追求的目标是“轻易不出手,出手必擒贼”。要做到这点,税务稽查机关除了自身要炼就“火眼金睛”,还要有“顺风耳”。这里的“火眼金睛”就是及时发现各类违法活动;这里的“顺风耳”,就是消息灵通,有畅通的信息渠道,及获取递纳税人的各类信息。同时,还要有过硬的查案功底,具有应对复杂环境下各类问题的能力。最后是有依法办事,铁面无私,清政廉洁,对违法者决不姑息的决心。

参考文献:

[1]徐志祥.税收流失问题初探[J].乌蒙论坛.2007(05).49-53页.

[2]周颖冰.纳税人说收违法行为分析[J].财政监督.2011(11).48-50页.

[3]龙昌华.我国税收流失原因剖析[J].商业时代.2009(36).69页.

作者:邵杰 秦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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