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总结管理论文

2022-04-26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人寿保险总结管理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得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随着发展的扩大企业经营风险也在加大,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全球经济,保险公司如何提升核心价值?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效率的提升,还需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人寿保险总结管理论文 篇1:

人身保险融合化及其警示

摘要:传统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划分是以所承保的抽象性或概括性风险的不同为标准的,但实践中许多保险产品均突破了这种划分标准,出现不同人身保险之间保险内容或特点相互融合的趋势。本文时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详细列举,对融合化现象的本质和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融合化现象对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警示。

关键词:人身保险;融合化;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经营

人身保险按照承保的具体风险不同区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上述三种人身险的区分界限逐渐模糊,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这种融合已经成为产品创新的特殊形式,其创新思路的科学性逐渐显现,但同时也伴生出新问题,对公司管理和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人身保险的传统分类

(一)各类人身保险的传统界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一般认为,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在约定期限内仍然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罹患疾病,或因疾病、分娩导致残疾、死亡以及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残疾、死亡以及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支出等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二)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主要在于保险标的和保险金给付条件上,其中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差异根源于保险标的的差异。由于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人在寿命上呈现的状态只有“生存”和“死亡”两种,因此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被保险人死亡或在约定期限内生存两种情况,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为附加投资功能提供了条件。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通常均以被保险人残疾、死亡、产生相关费用及财产损失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有时罹患某些疾病本身就构成保险金给付条件,如重大疾病保险。传统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均有自己的功能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具体表现

(一)人寿保险中以残疾为给付条件

人寿保险因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寿命,通常以被保险人死亡或满期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人寿保险也因此被细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情形通常只出现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但现实中常出现以被保险人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突破了人寿保险只以被保险人死亡和满期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界限。如某公司的“美满人生终身寿险”等即是。

(二)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条件互融

通常情况下,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分别为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但现实中某些健康保险产品在设定给付条件时,将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也包括在内,如某公司的《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而某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设定给付条件时,将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也包括在内,如某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等。

(三)重大疾病保险将某些意外事故等同于疾病

一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直接将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作为疾病看待,构成该保险的给付条件,如严重烫伤、严重头部创伤、肢体缺失等,如某公司的“专家定期重疾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也将某些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创伤视为疾病,如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等。

(四)重大疾病保险以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

由于重大疾病对人体的损害一般较大,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条件通常为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事件本身,不需要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残疾或死亡的结果,但某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延伸到因疾病(不限于重大疾病)导致的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同时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等,保障范围比普通重大疾病保险更广,如某公司的“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

(五)人寿保险包含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仅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有关,与被保险人是否因疾病死亡、残疾,以及是否支出了医疗费用无关,这是重大疾病保险与普通健康险和寿险的主要差别。但某些人寿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范围不仅包含死亡、生存保障,对被保险人罹患某些重大疾病也提供保障,超出了原寿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如某公司的“康泰终身保险”等即是。

(六)意外伤害保险增添投资功能

是否具有投资功能是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又一重要差异,这一功能通常体现于产品满期的给付和分红等条款,也即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返本偿息或者按期分配投资收益。投资功能曾是人寿保险的专利,但某些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也具有此项功能,虽然返本型和分红型健康保险已被叫停,但目前仍有机构通过产品组合的方式实现,而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也悄然出现,如某公司新推出的“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伤害保险”即是。

(七)两全保险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两全保险提供生存给付和死亡给付两种保障,其中死亡给付的条件一般包含疾病和意外伤害两种情形,但现实中一些两全保险仅对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进行给付,如某公司的“定期意外伤害两全保险”。此种保险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包含生存给付和死亡给付两项保障,后者不包含生存保障,其与普通两全保险的区别在于,前者不提供疾病保障,而后者同时提供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障,因而此保险的特点介于普通意外险和两全寿险之间。

(八)医疗费用保险兼具二元属性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同时保监发[2006]95号文件规定,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适用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这就意味着医疗费用保险不再一概认定为健康保险,而是依据医疗费用产生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分别认定为健康险或意外险。但现实中有些医疗保险产品所保障的内容同时包含疾病医疗保障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使该类保险兼具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性质,如某公司“世纪泰康团体医疗保险”。

(九)产品组合使意健险具有寿险特征或功能

某些保险组合产品使各险种在功能和特征上高度融合,使被组合的意外险或健康险具有寿险的一些特征或功能。如某公司推出的“安行保长期意外保障计划”,为两全寿险和意外险的组合,保险期限20年,使其中的意外险也具有较长的保险期限;又如某公司推出的“健康万能计划”,实际为万能寿险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组合,但其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只从现有保单价值账户中收取保障成本,不再收取额外的保费,其同时具有缓交保费功能,投保人暂时无力缴纳保费时,保单仍然有效,而这些通常都是寿险产品具有的特征和功能。

三、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本质及原因分析

(一)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本质

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本质是对原有人身保险具体特点和承保风险的重新组合,是对原有人身保险金给付条件和给付方式的重新确定。通过风险重组,或者改变了原有险种的特征和功能,或者在保留原有特征和功能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保障内容,从而使产品保障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更强、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经过融合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字面含义已经无法涵盖其全部保障内容,在传统名称之下,所含内容却相互交融,三类人身保险间绝对和严格的区分界限受到挑战,只能依据保障的侧重点不同进行大致和相对的区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人身保险中各险种在相互融合时,仍然保留自身原有特色,经过融合的保险产品通常被认为是普通保险产品功能的延伸,所延伸的功能与原有产品功能通常并不处于对等的地位,即产品以原有功能为主,以延伸功能为辅。此外,保险融合产品的名称与普通保险产品通常并无二致,从名称上往往不能分辨是否为融合化产品。从广义角度看,保险融合产品属于保险组合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原因

人身保险融合化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的现实需要,传统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各不相同,三者有明显的区分界限。但也正因为这种明显的区分,使之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当人们需要保险给予保障的风险分别处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时,一般只能购买多份保险产品,但有时三种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并不都是自己所需要的,从而造成保险消费“不经济”,即使所涵盖的风险保障均为消费者所需要,多次投保承保也对消费者造成时间、精力和物质上的损失。如果固守人身保险中各险种的严格区分,消费者有时会因找不到合适的保险产品而抑制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人身保险的融合化实际上是保险机构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打破原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不拘泥于已有的条框限制而进行的保险产品创新,也是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保险需求的一种手段和途径。

四、人身保险融合化的警示意义

(一)对保险机构的警示

人身保险融合化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思路和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融合化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融合后的产品对原产品特征和承保的具体风险进行了重新组合,其风险特点与原产品存在差异,原有风险管理模式或方法不能完全适应融合后的新产品,保险机构在开发推广融合化产品时,应充分重视风险管理的同步跟进,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保证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要警惕险种融合演变为险种趋同或险种雷同,导致产品同质化。在对保险产品通过融合方式进行创新时,要保证产品具有自身特色,避免将各险种功能简单相加。再次,要保证险种融合的科学性。对可承保的各种具体风险究竟如何组合,如何将各险种的特点融合为一体,要以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实际以及公众的保险需求为准。最后,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已有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和所保障的风险进行重组,更要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扩大新的可承保风险的范围,不断推进产品创新。

(二)对监管部门的警示

人身保险融合化同样对科学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转变对人身保险的传统认识。对人身保险的区分标准不能仅限制在概括性和抽象性风险的层次,要充分考虑以具体风险组合形成的新型人身保险的属性的界定、特征的把握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观念的转变是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前提。其次,对市场的把握要更加具体化和细化。监管部门对市场发展的评估和预测,经常要区分不同领域、不同险种分别考虑,融合化产品的市场作用和影响一直没有引起关注,对产品融合化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认识,对融合化方向的引导、风险的警示还处于空白。再次,对各险种的分类和区分标准要进一步科学化。现有的险种分类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尤其对融合化产品不能简单套用已有标准进行分类,合理的分类标准不仅可以使保险统计更加科学化,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甄别和选择保险产品。因此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出台更为科学、具体和详细的险种分类办法。最后,要及时做好险种融合化的总结和推广工作。险种融合提供了一种特殊的产品创新方式,应对蕴涵其中的创新思路和思想深入总结提炼,密切关注可能诱发的问题,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成熟经验,逐步扩大各类险种相互融合的程度和范围。

作者:雷 涛

人寿保险总结管理论文 篇2: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加强财务管理的思考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得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随着发展的扩大企业经营风险也在加大,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全球经济,保险公司如何提升核心价值?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效率的提升,还需进一步研究与探索。保险公司灵活完整的业务流程,以及快速高效的业务处理效率,使得其不断的发展壮大,需要不断的加强内部模式变革,从公司核心竞争实力出发,积极加强财务管理,通过对财务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控制,积极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在面临世界复杂经济环境下,也要加强风险监测和控制,具体分析和识别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以提升保险业竞争实力出发,积极探索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措施,以及财务管理有效控制方法,希望为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发展奠定一定基础。

关键词:人寿保险 财务管理 基层

1 财务管理坚持的五项原则

财务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程,其是通过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延伸和细化的基础下,对公司全部财务活动进行的调控和管理,目的是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内容更加的高效化。基层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应该坚持五项基本原则,首先要注重管理的效率,效率原则必须强调财务管理的时效性,该原则能够减少时间上的占用,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尽可能的在短时间内办好财务工作,目的是在较短时间内办好较多工作。财务管理还要遵循节约的原则,注重每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节约,节约是勤俭美德的内容之一,只有坚持节约才能提升资源使用效率。财务管理要遵循效益原则,一切的财务管理活动要遵循业务的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效益的提升,重视业务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效益,才能帮助企业大大的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

财务管理还要遵循经济核算的原则,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经济核算,注重经济业务的有效经营,并在经营活动中依据管理的需要,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充分考虑到经济业务的大小,在合理的核算范围内进行盈利的提升,还能有效的提升保險公司财务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还要遵循一定经济责任制原则,很多财务数据和分析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必须建立一定的经济责任制,严格遵循一定的经济责任制原则,在管理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将责任与公司的利益有效挂钩,才能有效的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

2.1 经营目标为下达任务,效益意识淡薄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经营目标上,仍然延续着传统的思维方式,保费收入以上级公司下达任务为准,遵循上级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以上级公司下达任务为主要,依靠上级公司指定的控制方向,注重上级公司制定控制目标,完全依靠上级公司的相关指导,只是遵循传统的发展模式,这样就会使得基层保险公司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营目标,没有坚持以市场责任为主体,导致人寿保险基层公司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使得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缺乏一定的效益意识。

2.2 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渠道、财务报告以及财务检查方面的问题

国内人寿保险行业随着市场竞争形势的加剧,其普遍使用偿付能力的管理模式,管理方面按照偿付能力额度以及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比值对内部的经营情况作出合理化的判断。目前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就是防范和预测财务风险,大部分的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较差,偿付能力存在不足的现象,这样就加大了财务管理风险。人寿保险行业资金运用的渠道不够多元化,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另外,我国人寿保险行业创新能力还比较欠缺,实践中资金运用还无法满足投资收益以及资金增值的要求。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针对该方面的监管力度较差,人员综合素质能力参差不齐,不够重视风险评价以及风险安全检查。

2.3 经营业务缺乏管理,财务管理薄弱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由于需要加强业务上经营利润的提升,片面进行市场的占有,在相关份额上注重系统内的相关名次,往往片面的追求相关经济利润,而忽视了成本的降低,导致相关业务在规模上虽然上升,但是比率上低于经营费用的上升,大大增加了财务管理成本,使得经营业务缺乏一定的管理,导致财务管理成本上升。由于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经营业务缺乏一定的管理,管理上仅仅注重业务经营,而忽视了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一些财务预算内容,没有高度重视,事中财务检查流程仅仅是出于形势考虑,造成了财务管理的薄弱,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达不到一定的经营效益目标。

2.4 竞争缺乏约束机制,人为因素加大金融风险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要注重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落实,但是实践中财务管理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由于为了提升业绩人寿保险基层公司仅仅注重业务而忽视管理,缺乏对财务管理活动的有效调控和管理。从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的内部机制来看,其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实践中要注重坚持以效益原则,但是从实践内容来看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业务经营中要考虑的因素,缺乏一定的机制管理,人员管理上也缺乏一定的责任制原则,使得人员不能够各尽其职,各尽其责,不能充分的调动人员的积极性,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加强人寿保险基层公司财务管理的措施

3.1 财务管理角度内部优化措施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要积极抓住经营成本的内容,降低经营成本,特别是该行业中的赔款支出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严格审查并且控制赔付,注重内部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强化道德约束并减少人为的道德风险。人员管理上可以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定期对岗位进行轮换,加强岗位可操作性,持续性的探究并预防理赔风险,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才能使得管理落实到实处。人员管理上要选聘一些具有资格的理赔人员,加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道德风险。

财务管理方面防范和预测财务风险,并做到及时应对风险的发生,防范风险的出现并降低灾害的发生,才能使得财务管理落实。人寿保险行业由于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一定的损失现象,将会有效降低保险标的发生,并发生一定的事故风险及损失。财务管理方面的风险控制必不可少,保险行业主要是针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防止出现事故的风险以及因此导致的损失。人寿保险要积极完善并执行双人查勘制度、医疗专家审核制度、现场查勘制度、大额疑难调查回访制度、理赔约束制度以及理赔分析制度,将这些制度有效地落实并执行才是关键,只有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防止漏洞的出现才能使得真正实现查勘、定损以及定责的准确无误。

人寿保险行业的基层分公司还可以充分地运用分保技术,注重保险行业的内部管理,确保保险业的蓬勃发展,才能减少市场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当前,人寿保险市场面临更为复杂的风险,理赔的过程中人寿保险基层分公司要综合运用法定、协议、企财险等指标,充分地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将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转嫁,确保各级公司机构良性运作,增强自身业务承保的能力,从而不断提高经营绩效。人寿保险基层公司要在内部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例如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可以利用EVA法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个业务单元当中,并在各个单元指标完成后实现一定业务的单元依据,实现规模增长以及效益提高的有机结合。

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试图尝试运用EVA中心法以及EVA驱动法,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单独进行部门的业绩评估,通过有效的评估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通过强化管理实现相关业务的直接可控,积极帮助基层保险公司实现一定可控业务的价值提升。人寿保险行业要想实现良好的内部财务管理,并将财务管理落实到实处,还可以在内部构建基于EVA的激励计划,为人寿保险基层公司实现高效地管理,从而实现避免管理人员追逐短期利益的动机。

3.2 全面加强基层保险公司财务集中管理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的财务管理要采取集中式的模式,只有将管理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汇总,集中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总结相关经验,才能使得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集中管理模式要从法人意识出发,从思想理念上进行有效的系统化的学习,才能真正的感受到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基层保险公司要强化统一管理,提升经营风险管控意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例如可以在内部建立财务中心,对财务内容进行集中式的管理,让此管理起到一定的杠杆作用,才能使得财务费用达到一定的管理目标。财务管理要进行深入的细化,注重定额预算管理,加大相关费用的计划,注重对费用进行使用计划的考核,才能使得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更加的高效。

3.3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保险公司要想实现一定的机制内容,就需要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根据实际内容进行细节的细化,建立收入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制度建设,从管理的角度出发,细化相关费用的管理细节,才能确保相关费用的监管,管理要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开支制度化,才能改变传统模式的弊端,全面强化财务制度内容,才能使得财务管理落实到实处。

人寿保险基层公司的管理要全面落实监督机制,通过有效的经营监控,经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建立经营监控制度,采取内外相结合的制度内容,才能使得内部管理落实到实处。保险公司要在监督上积极地引进外部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强化监督细节的落实,每年定期的进行检查,这样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监督手段和方法上要制定综合性的计划考核内容,坚持以效益考核为中心的目标,通过绩效考核及时地转化风险,全面落实责任才能使得风险降低到最低,各个环节也要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化管理全公司的经营行为,才能提高整个基层保险公司的整体财务管理水平。

3.4 加强财会基础工作,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人壽保险基层公司的基础财会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内容,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行落实,因此,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人员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加强内控管理,注重深入的认识到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才能使得财务管理目标得到快速的实现。保险公司要加大培训的力度,要对人员加强岗位培训的力度,实施轮岗实训,强化员工的职业专业素养,才能使得财务管理目标实现。

4 结语

今年,国内人寿保险公司的部分基层寿险公司,开始出现经营效益滑坡的现象,该种现象并非偶然,是长期市场竞争发展以来,基层保险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趋势下,产生超负荷粗放经营的结果。所以,本文积极研究我国的基层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问题中找到积极应对措施,才能快速地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保险公司取得长足发展,才能使得保险企业提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蔡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资本结构优化问题研究保险研究[J].保险研究,2010(11).

[2] 徐淑敏.浅谈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J].财会研究, 2015(3).

[3] 杨明生.对保险资金运用与监管的思考[J].保险研究,2008(8).

[4] 张洪涛,王国良.保险资金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化,2005.

作者:高兴军

人寿保险总结管理论文 篇3:

生命的价格


苗煒

几百年前,大多数欧洲国家认为人寿保险“既不合适也不正当”,荷兰、瑞典和法国都颁布过法令,规定人寿保险是非法的。大家能接受火灾意外险,但不能给生命开一个保单。

为什么会这样呢?当时的法学家认为,人的生命不能作为商业标的,如果把死亡当做商业投机的目标,是非常可耻的行为。功利地对待人的生命,是不能允许的。而人寿保险是一个对死亡做精算的大规模产业,为了确定足够的保单收益和保费,就有必要知道死亡的成本。它的最终功能就是用一张支票来补偿孤儿寡妇失去父亲或丈夫的损失,把死亡变成一场交易。

对人的生命做经济上的估价是一个微妙的问题。

对人的生命做经济上的估价是一个微妙的问题。“无价”的东西,只有以赠送的形式交换,才是人们能接受的。比如献血和器官捐赠都是高尚的,而且已经被普遍接受了。但反过来,如果是“卖血”和“买卖器官”,你想想呢?你可以这么理解,放到19世纪初的美国,买人寿保险和买卖器官,是属于同一类的行为。

这么说来,人的生命和金钱之间,就完全没有互换的基础了,是这样吗?金钱也有上升到神圣的可能性,你想想“价值”这个词,它的字面意思就是跟金钱挂钩的,却又能表示重要的观念力量。死亡当然是重大事件,无论在哪一个文化中都有大量的仪式行为与之匹配。祭祀、陪葬、修建陵墓这些远的就不说了,我们就说说现代的葬礼。为举办葬礼花费大笔金钱,依然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这说明了什么呢?很明显,金钱和死亡之间有一种强有力的象征性联系。

一直到1942年,美国人在葬礼和丧葬用品上的花费,仍然要比在所有医院和疗养院中的花费更高。不管死者的财务状况怎么样,葬礼都要举办得尽量豪华一些。即便是穷人,也要想方设法给亲人办一个风光的葬礼。死者的家庭怎么向全世界展示对死者的爱和尊重呢?花钱,就是最通用、最直观的方式。在死亡这件事情上,金钱的象征意义是巨大的,绝对超越了交易价值。

按理说,在亲人死亡这种时刻,加入钱的因素好像会显得很不合时宜,令人厌恶,怎么能用钱来衡量死亡或者人的情感呢?但实际情况中,恰恰是为了显得金钱跟至亲之死相比微不足道,人们越要大手笔地花钱,唯恐显得小气,显得“廉价”。这种情况自然就给保险公司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会告诉推销员一个话术:你得对你的客户说,他的保单金额越大,他对他的家庭的爱就越多。文化观念影响了人的行为,金钱正是这个过程中的重要工具。金钱巩固了文化仪式,相当于被“征用”了,来服务于神圣的目的。金钱和死亡有种双重关系,也就是说,既是真实的,又是象征的,这是理解人寿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

18世纪的美国主要是农业社会,应对死亡所带来的经济后果,还不太需要制度体系。如果一个家庭中的男性不幸去世了,那么他的妻子和孩子一般也能够继承足够的土地来维持生计。到了19世纪,死亡变成了一个需要“管理”的事情,变成了一个财务事件。好的死亡有了新的含义。19世纪以后,善终除了精神标准之外,还加了一条财务标准,那就是应当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不要给社会造成负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神父总结“这是一个好人”,这很重要,此外还有隐含的一条,“钱也留够了”,这也很重要。

以上这些知识,是我从《市场与道德》这本书里看到了。这本书解释了19世纪40年代人寿保险行业在美国的兴盛。今年经济形势不好,存款利率低,许多理财专家说,该买一份保险了。

作者: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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