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勤执法论文范文

2023-09-16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民兵战备工作包括平时准备和作战实施两个阶段。为打赢未来技术局部战争,大量的战争准备工作必须在和平时期完成。因此,做好平时战备工作是人武、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民兵战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平时民兵战备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战备和作战准备两大类。日常战备包括战备教育、情况研究、战备值班、战备执勤、战备基础设施建设和战备演练。作战准备包括物资准备、兵员准备、战场准备、方案准备等。

战备教育: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每季度、乡镇人武部、民兵营、连每半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每年必须集中组织一次战备教育。可结合节日战备组织,也可结合执行战备任务或组织民兵整组点验组织。内容以形势任务为主,适当安排有关战备法规的学习。

情况研究:主要研究敌我双方的有关情况。我情在全面掌握与作战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搞好作战需求分析和组织与之相对应的战法研究;敌情主要掌握编制、装备及其变化情况,基本作战思想、原则和主要战法,强敌可能介入的时机、方式、规模,其它可能受到的威胁等情况。情况研究要形成制度和相关的资料,以保持其连续性。

战备值班:包括作战值班和分队值班。作战值班由县以上军事机关组织,分队值班涉及到基层人武部以下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时间内,担负分队值班的民兵组织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按战备要求保持在职在位。专武干部主要掌握值班分队的基本情况、部署位置、联系方法、可能半遂行的任务等情况,每天必须抽查1-2次。

战备执勤:主要包括包括执行一般勤务和执行特殊勤务两个方面。一般勤务指执行正常的巡逻、警戒和守护任务;特殊勤务指根据需要执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抢险救灾以及重大军事行动保障等任务。

战备设施建设:乡镇一级以下主要是指资料室建设。这是平时战备工作的基础,应按照齐全、配套、实用的原则高标准建设好,注意按标准建设,讲求实用性。

战备演练:根据任务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适时组织。通常以课题演练为主,也可根据方案组织综合演练。

物资准备:包括武器装备,作战保障物资、器材,军民通用的科学技术等准备。

兵员准备:包括首批动员对象、持续动员对象的储备。 战场准备:包括现有军事设施保护、预设战场建设和在可为战时作战服务的地方经济建设项目中植入军事功能等。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城管执法信息化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管理整合数字资源,规划流程管理,以构建城市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目前,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基础设施已初具成效,构建起了城管基础网络平台和城管信息资源库,执法信息化应用中的亮点也逐步凸显。广州市打造信息化、数字化的城管执法体系,以形成“智慧城管执法”基础构架,以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体系,推动广州市城管执法进一步实现公正、文明、高效为目标,服务城市管理,力求在深化城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上实现新突破。但是,在广州数字化城市综合执法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如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广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城管执法信息化;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1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信息基础设施初具成效

1.1.1 城管基础网络平台

广州市城市管理基础网络平台包括广域专网和局域网两级平台,其中,广域专网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构建而成,目前主要为数字城管系统提供支撑服务,城管广域专网平台,实现了市城管局与一圈层各城管局的互联互通,并将逐步向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城管局延伸、覆盖;市、区两级都已建成内部局域网络平台,为应用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通过城管网络与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市政务呼叫中心、GIS管理和服务平台等资源实现了对接和资源共享。

1.1.2 城管信息资源库

建立了广州市城市管理数据库群,实现多行业、多领域数据整合,市、区共享数字城管核心数据库;道路桥梁管理方面,已经开始从桥梁数据资源库建设逐渐向城市道路数据库扩展;城管门户网站数据库也在信息发布、在线服务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执法信息化应用亮点初现

1.2.1 广州市数字城管信息系统

数字城管系统在市、区两级系统应用软件建设方式上采取了统一物理平台、逻辑分级的应用模式,市、区共享一套核心数据库和应用软件,提高了系统的规范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实现了监管分离,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市、区协同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系。

1.2.2 城管局门户网站

广州市城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办的要求,对城管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版,一是补充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内容,二是突出为民服务的政府网站宗旨,三是提高了公众参与的能力,达到了宣传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管形象的目的。

1.3 区县城管局执法信息化应用快速推进

1.3.1 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目前在市级和一圈层区域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在数字城管的平台上率先实现城管车辆数字化管理(主要包括城管车辆GPS管理系统、车辆油耗监测管理系统)和垃圾压缩站监控系统。

1.3.2 二三圈层数字化城管建设和应用

二圈层各区市县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纳入目标任务,明确了组织机构,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温江区已经进入系统安装、调试阶段,其他区进入设备采购阶段。二圈层数字城管平台的建成将实现中心城区、近郊区数字化城管一体化。在未来几年内,广州市三圈层的区(市)县城管也将纳入这个管理网络,从而在全域广州范围将实现数字化城管全覆盖。

2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2.1 执法信息化观念意识有待提高

城管部分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真正身体力行去应用的少。

2.2 统筹规划需要加强

市、区两级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化规划相对薄弱的问题,对城管系统的各级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行动计划,致使一些已建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益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难以争取国家、地方财政的支持,致使信息化建设资金不足、投入力度不够。

2.3 城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共享不足

目前城管局多数行业管理处室和局属单位仍没用建立起相应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行业管理仍然处在手工、单机处理模式阶段;没用服务于全市城管系统的统一协同办公平台,难以满足当前和今后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也无法向区县有效的延伸、共享;已经建成的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资源还没有用足用够和充分拓展延伸。

2.4 执法信息化水平发展不平衡

市、区两级城管信息化建设都已全面开展,但受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所限,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二、三圈层城管与市局和中心城区城管局的信息化意识、基础和应用能力及水平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城管执法信息化还有待加强,基层城管执法队伍的信息化设备配置不足,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实时传输设备,如相关视频设备、执法通、带执法监控平台的机动车等。

2.5 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不顺

体制问题是制约城管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一个核心问题。当前,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存在的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缺乏上级统筹协调机制。目前中国的城市管理与其它管理有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缺乏上级统筹协调。城市中设有城管部门,但上至省、国家却没有城管部门,城高管理部门得不到上级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体制上存在不顺现象。广州市内区城管执法建设不太统一,市原有城管委、城管综合执行局两个机构,这两个机构开始合并,有的区最就是城管理与城管执法合在一起(白云区),与现在市的发展思路比较一致。有的區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一个信息平台、一支执法队伍(荔湾区),与市城管存在体制上的不一致,市城管综合执法与荔湾区城管难于对接。

3 构建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和 体系

3.1 总体框架

城管执法信息化以服务城市管理为目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信息基础设施为支撑,规范标准、组织管理、资金和人才为保障,推进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广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总体框架构成可概括为“1312”,即:一个目标、三个层次、十二个工程构成,即以提升城市管理能效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分三个层次进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十二个工程项目的实施来落实规划、实现目标。框架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具体内涵将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改变而适当调整变化,在总体框架指导下,各部门结合业务实际,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共同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

3.2 信息化体系

以城市管理业务流、信息流为核心,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整合数据资源,形成两级平台、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体系,即 “233”体系。“两级平台”是在市和区(县)建立两级信息化应用平台,“三级管理”是以市级为中心,实现市、区(县)和街道(街道)三级协同管理;

“三级网络”是依托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建立连接市、区(县)、街道(乡镇)的三级信息网络,完成城管数据信息的快速交换和处理反馈,保证管理到位、执行快捷。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体系,如图2所示。

4 广州市城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4.1 推进城管执法信息化规范建设

进一步理顺市、区、镇(街)城管体制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城管队伍素质,对各级城管队伍实行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引进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城管绩效评估,特别是对城管执法的各个环节、程序、适用法律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

在对城管事件采集录入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道路的流动摊贩、夜间大排档、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全市基础设施资料进行详实的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数据基础。

4.2 夯实城管执法信息化装备配备

行政执法需要现代化科技手段来保障。信息化技术能进一步提高各城管执法队伍在开展行政执法中的调查取证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城市管理工作涵盖面广,对象复杂,而相对的,如果城管执法装备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的需要,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約了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同时,通过现代化住处技术设备,能更好的监督执法过程,使执法更加规范公正。

4.3 推进城管电子政务建设

电子政务正逐步成为我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电子政务应用开发越深,解决的问题就越多,作用就越大。城管系统需要科学规划城管电子政务建设,加强在线审批、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办公自动化等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深度,提高城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信息渠道,推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4.4 构建全市统一的综合执法业务平台

具体建设内容:一是建设综合执法统一业务系统。市、区、街各级执法部门的所有案件查处、审理和督办在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系统设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实现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打印、处罚处理、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全过程的网上办理,增强执法透明度,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设移动执法系统(执法通)。面向基层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基于智能移动手持终端(PDA手机或平板电脑),开发实现信息查询、巡查上报、证据采集、案件处理、GPS定位、对讲通信和地图导航等服务功能,提高综合执法现场处置效率和紧急响应能力。三是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量化考核模型基础上建设综合评价系统,实现各级单位和个人的量化考核,建立以综合评价为内容的量化考评体系。四是建设辅助支持系统。实现文书法规信息管理以及配套的系统管理模块。

4.5 开发民生服务城管APP软件

方便市民及时掌握公园、广场、绿道、公厕等信息,政府与公民协同共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大城管”格局。

参考文献:

[1] 谢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困境和出路——以广州城管建设为

例[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2(1).

[2] 张菊梅.以大部制改革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基于广州城市建设

管理监控指挥中心的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2013(2).

[3] 池朝兴.城市管理使城市更加美好——广州市城管委城市管理转型

升级城市[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3).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博弈论(Game theory)是一种对策论,它是研究策略相互作用的理论。从表面上看,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也是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做出最优选择的博弈过程。通过博弈分析得出,税务机关违法选择将触发政府提高执法监督的概率,其均衡得益低于合作时的最优得益。因此,合作是无限重复博弈的均衡解。政府应该从不断完善执法激励监督约束的制度设计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政选择的概率。

关键词:税收执法;博弈;无限重复博弈;均衡解

文献标志码:A

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过程也是政府与税收机关相互博弈的过程。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政府通过体制与制度的约束,激励税收机关努力实现税收政策目标,实现依法治税。税收机关等相关政策执行者的行为选择需要权衡其效用得失来做出。只要其认真履行契约所获得的效用大于违规的效用,就会促使政策目标的实现。

一、基本假设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从政府与税收机关的纵向博弈关系来分析,同时将博弈的行为限定在税收政策执法监督博弈的范围内,即考虑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无限重复状态下,不同行为主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为此,对博弈模型的建立提出如下假设:

第一,假设政府与税收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是其行为选择的前提。政府的行动集合为(监督,不监督),税收机关则在是否努力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上做出选择,即税收机关的行动集合为(努力,偷懒)。

第二,假设税收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时,政府因此获得收益为R,税收机关履行契约、依法治税而获得政府的激励报酬为ω,同时,因依法行政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π,这里所指的额外收益包括依法贯彻税收政策法规而促进纳税遵从,增加了税收收入,或因税收行政复议率低等而获得税收质量管理考核的较高评价等。

第三,假设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因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而受到了扭曲,或者因为税收机关隐瞒信息使得政策的制定受到了限制,政策因此而失去了效率,政府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损失,记为c,假定政府此时的收益为R'。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赢得的额外收益记为ω',包括依地区优势变通政策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或利用自身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创造寻租的机会等。

第四,假设政府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成本为c',税收机关的努力成本为l,税收机关违背契约的偷懒行为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成本,记为z,它包括了因税收管理效率的低下而导致税收质量考核的低绩效,税收机关的违法行为接受政府的执法检查,并追究责任,因为税收法制环境的破坏而导致税收机关的声誉受到影响。

第五,税收政策法规是政府最先制定的,政府与税收机关在确定的博弈规则下做出行动选择。也就是说,我们假设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博弈的参与人是共同的。不存在因政府隐匿信息而导致的税收机关违规违法的行为。在既定的博弈规则下,博弈参与人之间的行动集合以及行动选择的概率分布是一个共同知识。所以,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混合战略博弈。假设政府实施监督检查的概率为γ(0,1),税收机关努力贯彻税收政策的概率为θ(0,1)。我们假设税收执法检查博弈重复进行了T次,且T→∞,这是一个无限重复的动态博弈过程。

二、博弈模型

1.当T=1时

当T=1时,我们考虑在既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下,税收机关履行约定,依法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政府对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监督检查的概率是确定的,并且假设其检查成功的概率为η,由于短期效用的考虑,税收机关的行为不会受到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信誉损失,所以,此时的Z只包含了承担的行政处罚。这样,政府与税收机关的不同行为选择下的得益为:

第一,政府监督检查一定时,税收机关选择努力实现税收政策的效用得益为ω+π-l,与之相对应政府的效用得益为 R-c-ω;税收机关选择偷懒的行为策略时其效用得益为ω-l-ηz,此时政府的得益为R-c-c。

第二,政府不进行监督检查时,税收机关的努力行为选择的效用得益为ω+π-l,此时政府的效用得益表示为R-ω;税收机关的偷懒行为选择下获得的效用得益表示为ω'-l+ω,与之对应的政府的效用得益为R'-c-ω。由此得到政府与税收机关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在政府执法检查的概率一定的情况下,实现税收机关的最优选择为依法治税,在博弈规则下履行宣传税收法规政策的职责,即要求税收机关努力的概率θ→1,我们考虑保证税收机关努力工作的效用应该不小于偷懒情况下的效用,为此我们得到了如下的关系式表达:

γ(ω+π-l)+(1-γ)(ω+π-l)?叟γ(ω'-l-ηz)+(1-γ)(ω'-l+ω)

由上式得到:γ?叟(π-ω')/(ηz-ω')

这样,只要税收机关在政府的监督检查概率满足条件γ?叟(π-ω')/(ηz-ω')时,就会选择遵从税收政策法规的约定努力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否则税收机关就会偷懒,从而扭曲了政策的预定目标,侵害政府的得益。

2.当T→∞时

当T→∞时,政府与税收机关的执法监督博弈行为重复进行了无限次。依据上述分析,当γ?叟(π-ω')/(ηz-ω')时,税收机关就会一直保持着与政府目标一致的行为选择,而博弈的均衡结果即为政府选择监督,税收机关努力执行。我们假设在tT阶段,税收机关倾向于违背契约,选择偷懒的执法行为,政府就会采取触发策略,即给予税收执法行为更加严格的检查和惩罚,同时,税收机关会因为执法违规而失去了自身的声誉也会因此而获得较低的税收管理质量考核评价,此时税收机关所负担的风险成本损失z相比短期行为要大。因此,税收执法选择要考虑所承担的成本损失。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参与人的效用得益还会受到贴现因子的影响,这里我们假设贴现因子为δ。因为重复博弈不会改变博弈的结构,所以政府与税收机关的博弈仍然是一个混合战略博弈的过程。这样,参与人的效用得益如表2所示。

三、均衡解

根据以上所获得的期望效用函数,我们可以得到税政博弈的均衡结果受到监督成本c'、政府监督成功的概率η、政府给予税收机关的激励报酬ω、税收机关因履行了依法行政的约定而获得额外收益π、税收机关违法行为得到的额外收益π'以及因违法行为使税收机关负担的声誉损失z等因素的影响。

1.与政府监督成本c'的关系

由混合战略均衡结果得到,税收机关是否会努力工作以及努力的程度如何与政府对其行为的监督有直接的关系。这里我们求解税收机关努力概率与监督成本之间的导数,得到:θ/c'<0,表明税收机关的努力工作与政府的监督成本呈负相关的关系。

2.与税收机关的激励报酬ω的关系

税收机关的努力概率与激励报酬之间的导数为θ/ω>0,由此得出税收机关的政策执行选择与其可能获得的激励报酬呈正相关的关系。只要税收机关的依法执政行为能够获得的收益不小于违背政策初衷变相扩大自由裁量权而赢得的收益,政府提供的激励报酬就会促使税收机关依法执政。

3.与税收机关行为选择的额外收益π和ω'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模型分析中,我们看到税收政策执行的博弈均衡结果受到政策执行主体行为选择下可能得到的额外收益π和ω'的影响。税收依法执政的行为为税收机关所带来的额外收益π大于其以各种策略应对实现自身各种目标的收益ω' 时,税收政策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从深层次的角度来讲,这是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相互冲突而形成的结果。

4.与税收机关的信誉损失成本z的关系

在长期的重复博弈过程中,税收机关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导致税收执法环境的异化,也失去了在纳税主体中的威信。税收机关在追求自身政绩,完成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也会负担风险成本。所以,政策执行主体的效用函数并不会考虑信誉损失的成本z的大小,但是长期重复博弈中信誉风险成本的存在直接增加了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成本损失,只要税收机关有足够的耐心,其行为选择会更倾向于努力实现政策目标,税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成为每一个博弈阶段的均衡结果。

四、基本结论

通过构建税收执法的无限重复博弈模型,我们得到影响税收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决策的诸多因素,具体包括政策执行监督成本、税收机关努力工作所获得的激励报酬以及额外收益、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额外收益以及因此而负担的惩罚和信誉损失成本,等等。在长期重复博弈的过程中,税收执法行为的信誉得失对税收机关的执法选择效用起到重要的影响。作为政府针对税收机关偷懒行为的冷酷策略,只要执法主体行为违背了政策法规的约束,就会触发政府对其行为的惩罚,税收机关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因此而增大,这样税收机关要有足够的耐心并且依法执政将成为每一个博弈阶段的均衡结果。

[责任编辑 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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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供给侧改革;土地执法监督

在2017年,中央提出了土地供给侧结构的改革调整方向,土地部门围绕产业结构制定了去库存以及灵活供地等方针,将土地供给逐渐向着集约化的方向转变[1],但是在此情况下,其对土地执法监督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常规的土地执法监察问题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的形式,因此,需要对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土地执法监察问题以及策略进行研究。

1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的土地执法监察问题

1.1机制落后

在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土地执法监察中尚且存在机制创新力度不足的现象,对整体的监察效率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土地监察执法中,通常是由土地部门负责整体规划和监察任务,但是其不具有行政能力,因而无法有效的发挥执法监察功能。第二,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缺乏完善的联动机制,土地部门虽然与检察院以及法院建立联系,但是联系明显不足,需要进行材料的审核,手续相对较为繁琐,影响执法监察效率。

1.2激励制度落后

在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在土地执法监察中,尚且存在激励制度落后的问题[3],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由于并未对首长建立激励制度,导致首长在工作过程中,缺乏责任心,仅仅简单的将执法监督方案颁布后,由基层人员负责,降低了整体的执法监督效率;第二,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缺乏对基层人员的激励制度,导致基层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缺乏积极性,无法有效的工作,同时由于一线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严重降低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执法监察工作中,缺乏保障措施,无法有效的保障工作的稳定运行。

1.3技术创新不足

在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土地执法监察中的技术创新存在明显的不足,我国虽然建立了执行监督管理机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工作任务量较为繁重,并且缺乏明确的沟通机制,导致各级部门在沟通的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的传递信息,并且在上级颁布指令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传递迟滞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落实,从而影响了执法监察的整体效率。

2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的土地执法监察策略

2.1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制的创新

在土地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土地执法监察中存在机制创新不足的现象,因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第一,应该建立政府负责的方式,在土地执法监察过程中,应该对土地违法的行为进行情结判断,根据影响大小来确定相关的责任,并且要由主要领导来负责。在执法监察方面,建立省市区镇四级管理模式,由政府引导执法监督,建立协同的责任机制。第二,土地执法监察中,要加强各个部门的协调,国土资源部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监察部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动执法监察机制的创新,全面的保证土地执法监察效率。

2.2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激励制度的创新

在土地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土地执法监察中存在激励创新制度不足的现象,应该加强对激励制度的创新,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采取行政首长激励制度,在土地执行监察过程中,需要将建设目标以及土地保护纳入到首长考核体系中,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微博等方式进行监督和举报,提升行政首长的积极性;第二,需要提升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在土地执法监察中,对于大学生村村官以及土地信息管理人员需要建立激励制度,采用岗位调换、生活补助以及升职等方式来激发基层人员的积极性;第三,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加强对土地执法监察资金的投入,对于一线监察人员,办理相应的意外险以及安全险,降低基层工作人员的顾虑,从而提升整体执法监察效率。

2.3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技术的创新

在土地执法监察中,常规的监察技术存在明显的不足,对整体执法监察效率产生了影响,因此,在执法监察过程中,需要建立技术创新模式,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将查询系统、举报系统以及指挥系统有机的结合起来,构建信息化平台,在设计过程中努力实现大数据和大监管的目标任务。在省市州县四级部门中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沟通机制,保证上下级信息可以及时的沟通和反馈,从而通过信息化平台,可以有效的提升执法监察效率。

3结语

在我国土地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的土地执法监察存在较多的问题,影响了整体工作效率,在此情况下,本文提出了创新机制、激励制度以及技术等措施,希望可以在土地供给侧改革下,提升土地执法监察效率。

参考文献:

[1]李玲.新形势下基层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2):351-352.

[2]贾陸国.试论当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固始县为例[J].赤子(上中旬),2014(15):281-282.

[3]周艳茹.浅谈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业月刊,2012(01):75-76.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笔者结合自己的基层实践,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更好地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

分析问题

近年来,莱州市安全监管局坚持以“查改控隐患,防堵减事故”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仍存在5类问题:

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由于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直接面对企业,因此对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能力要求很高。从莱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执法队伍现状看,县级和镇街监管执法人员多数是从其他单位调剂而来,缺乏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非常稀缺,远不能适应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可以称为“专家型”的监管执法人才更为稀少,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监管执法队伍的要求差距很大。

虽然大多数基层监管执法人员都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主观愿望,但由于缺乏系统培训,往往只能邊干边学、现用现学,业务水平提高较为缓慢。另外,目前基层监管执队伍人员身份不统一,多种身份的人员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基层监管执法效率和质量。

执法工作进展不平衡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17条处罚规定,虽然很多地方安监执法部门运用法律武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罚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有部分基层安监执法部门和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治安意识不够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开展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缺乏深入学习和研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理解重视不够,对做好监管执法工作与遏制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把监管执法视为“软任务”,尤其是对辖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大,甚至执人情法、关系法,致使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罚,影响了监管执法权威性和严肃性。

执法检查质量不高

为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莱州市安监局从2010年就对17个镇街安监站实施了委托执法,但从近年来运行情况看,收效甚微。主要体现在如下3方面:一是执法质量方面。部分地方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意性较大,例如,执法任务安排过满,而受执法时间和人员业务能力限制,执法计划无法按计划完成。同时,在开展日常执法时,未制定现场执法检查方案, 对执法工作缺乏分析、研究和创新,没有准确掌握监管企业现实状况和薄弱环节,执法重点、目的和措施不明确,精细化程度不够。二是执法效能方面。部分执法人员主动监管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学用结合”不到位,执法检查不实不细,“含金量”不高,特别是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记录不完整、表述不准确。例如,在执法文书使用上以《现场检查记录》代替《责令改正指令书》、以《责令改正指令书》代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问题时有显现,法律条款引用不具体,没有确切表述到条、款、项,违法事实描述与法律、法规条款不能准确吻合。三是执法程序方面。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重要性认识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尤其是对法律法规选择和适用基本原则把握不准,行政处罚裁量随意性较大,同一违法事实运用法律不一致,同一处罚条款不同镇街、不同安监执法人员之间处罚尺度把握不一致,执法办案能力有待提高。

监管执法环境严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工业生产规模和就业队伍不断扩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一些大型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城市地下管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及工矿商贸领域,职业危害等方面潜在的隐患逐步显现,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逐渐暴露。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也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带来了新问题、新压力。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关注度和期望值越来越大,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面临的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

执法保障不到位

近年来,莱州市安全监管局在开展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活动中,为基层执法队伍配备了一批专用执法装备,但执法人员使用仪器装备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识不够,执法装备使用率偏低,个别专业性较高的执法装备甚至尚未拆封使用。另外,从乡镇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安监站执法队伍标准化工作推进不平衡,执法车辆、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执法工具等常用装备普遍配备不齐全,监管执法科技含量较低。

解决对策

各基层单位,应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为指导,从“执法给力、内部用力、制度发力”3个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拳头”和“尖刀”作用。

“执法给力” 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各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强化监管执法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加强安全生产,优化执法环境。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年度计划明确的监管执法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执法检查时应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并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杜绝执法走过场现象。在严格落实执法计划的同时,还应不断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建立对企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督导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动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是加强重点监管执法。针对辖区内的产业布局、行业特点,筛选确定需要纳入重点监管执法的行业企业,尤其是安全基础薄弱、事故隐患突出的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线等行业企业,应逐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实施重点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应与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机融合,避免对企业重复执法。

三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安委办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同时,各执法单位应注重用好行政处罚这个“硬抓手”,对发现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拒绝配合检查、拒不整改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及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从而树立执法权威,形成震慑效应。

四是加强异地执法互查。针对目前基层监管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区应拓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思路,参考借鉴公安、审计、纪检等部门经验做法,在安监系统探索推行跨区域执法或派驻执法,对直接监管的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异地执法互查活动,促进基层之间监管执法经验交流。例如,在执法互查活动中,同级安监部门或部门层级之间可采取“A查B,B查C,C查A”的方式进行,互查要尽可能与被检查的地方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由检查组主导互查活动,达到交流执法经验、推进执法任务、锻炼执法队伍的效果。对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应按照执法管辖权限,交由当地基层安监部门负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内部用力” 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各地方应广泛开展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明确创建标准和工作目标。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人员数量、工作条件、监管任务等现状,帮助、指导执法队伍加快创建步伐,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同时,要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作用,积极帮扶基层配备办公设施、執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针对目前基层普遍存在机构名称设置、人员编制、执法模式不一的现状,也应建议上级相关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理顺体制机制,对乡镇安监队伍管理模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建立标准规范、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监管执法新机制。

二是深化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区应在积极改善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条件的基础上,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例如,可通过公开招录、竞争上岗等方式,优化监管执法队伍结构,提高专业人员配备比例。同时,还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积极培养懂执法业务、懂安全管理、懂安全技术、懂安全标准的“四懂”执法骨干和执法能手,定期选送基层优秀人员到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干代训”,提升执法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并以此促进和带动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为做好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打牢基础。

三是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应加快安全监管系统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执法手段,积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实行信息化、电子化监管执法,对现有执法系统重新进行整合,建立集“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执法办案和实时统计分析,并应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行政许可、监测检验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能。

“制度发力” 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完善科学执法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监管任务、执法力量、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应注意厘清上下级之间执法范围,明确应当纳入执法检查计划的企业名单,合理测算执法检查工作日,避免出现执法计划难以执行或过于简单的现象。同时,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应注意采取“痕迹化”监管方式,执法检查前认真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执法检查依据、执法人员、检查重点、实施方式等内容,做到每次执法检查都有完整的执法文书、有妥善的处理措施、有必要的证据资料,从而实现执法检查闭环管理,做到监管执法精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是完善文书评审制度。针对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各地方应创新执法文书评审活动,每月底对乡镇安监站执法文书进行集中评审,对存在问题列出清单,发放到乡镇安监站进行巡展,由乡镇安监站执法人员对执法文书进行再评审。通过层层评审点评,既可以让乡镇安监站执法人员直观学习好的处罚案卷制作经验,又可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实现交流经验、开拓视野、发现问题、提升能力的效果。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执法技能竞赛等活动,通过现场模拟执法,检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安全生产法》为进一步做好基层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新变化、新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同时,要规范执法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和听证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在做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等案件信息,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是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内设执法机构及下级机关执法工作进行核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同时,建议上级安全监管部门针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规范、执法着装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规范、办案工作规范、执法档案等方面出台统一规定,进一步统一工作标准,强化纪律约束,提升执法水平。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环保 执法 问题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莆田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包括《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6个环保规范性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大胆执法,文明执法,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通过十多年来的环保工作实践,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仍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认真破解这一难题,对于加强我市环保工作,实现港城崛起,经济翻番具有重大的意义。

1 莆田市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尚未健全,行政执法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1.1.1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我市与其它地方一样,环境保护现有的管理体制是采取块块管理的结构模式。各级环保部门直接隶属于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这一管理模式客观上束缚了环保部门独立行使其行政职权,如前几年我市个别县区为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先后出台了一些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如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检查外商企业必须审批等),对此类问题,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1.2统一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根据我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环境与资源部门(如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这一规定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但在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手段等方面则没有明确界定,加上环境保护部门与其它部门行政级别相同,又未明确被赋予统一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很难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由于没有建立起协调联合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部门各自为政,工作脱节,未经环保审批就开工建设的项目依然存在。仅这二年莆田市环保部门对1000多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清查,就发现有100多个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其它相关部门就给予办理相关证照,并投入生产,从而给后续环境管理带来诸多的困难。

1.1.3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尚缺。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环境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由于全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目前仅设置到县(区)一级层面,广大乡镇、街道办事处还有行政村至今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执法人员,这就客观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1.2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

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通过多年来努力,已初见成效,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增多,许多原来制订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逐渐无法满足现实执法需要。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如废旧电池,白色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等,这些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控制上述污染的专项法规和办法,虽然我市环保部门在宣传和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危害性渐渐得到市民的广泛认可,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撑,污染控制几近失败。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以总量控制为例,其要求在2000年以前的基础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且只削减工业污染源,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样做似乎缺乏科学性,随着一个区域人口、机动车数量等的增加,其环境要素也要发生变化,生活污染在这个区域可能会超过工业污染。就我市而言,目前,全市生活污染是工业污染的1.5倍,如不考虑生活污染,则起不到真正从总量上削减的目的。

三是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从法律框架体系看,环保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但从微观方面来看,有些还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律法规本身比较宽泛,而又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罚款,但没有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如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振动等问题的查处,由于法律对处罚具体额度没有规定,给环境执法带来了难度;有的实施细则也不细,特别是针对一些实际工作中属于污染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充分的明确。如对城市市区污水外溢和生活垃圾倾倒污染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责任方应在城建环卫和排水管理部门,但城市建设部门又强调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与环卫和排水管理部门无关,对此类问题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理起来也就比较困难;再如2001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畜禽养殖场也仅界定在规模以上,对规模以下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查处则无法可循。

1.3 现场执法手段与能力薄弱,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难以及时奏效

环境现场执法是保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落到实处的关键一环。从我市二十多年来的环保实践,本人认为,环保现场执法手段、能力薄弱,是导致环境违法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纵观国家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几乎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环保部门对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只能严格按程序进行,每个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执行完毕至少需要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如果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时间更长。如对“十五小”企业的关停,环保部门无权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使用又没有直接强制措施;再如关于汽车尾气的问题,眼看汽车在超标排放废气,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

近年来我省人大出台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在强化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权上有了一定的突破,但仍仅限于三种情形下(即在限制作业时间内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非法收贮、处理放射性废物的;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才可以使用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并且暂扣和封存期限为10日,超过10日就必须解除暂扣和封存,而对目前城市存在的“三厅”噪声扰民,铁件加工噪声扰民以及随意焚烧废塑等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则没有强制执行措施,这些都给环保部门及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

1.4 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法案件查处不够坚决有力

一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把关不严,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如我市近几年开发的8片工业园区,就有1个园区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7个园区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8个园区内的20多个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就投入生产,其产生污染物直接外排。二是环保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流于形式,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从而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三是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我市同省内其它地市一样,为了考虑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处多是采取重教育、轻处罚的办法。2001年以前,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立案处罚的环境案件还不足10起,近年来执法力度虽然有所加大,但总体上看,立案处罚的案件不论从数量、种类,或者罚款金额上均远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尤其是个别县区环保部门一年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有时还不足2起,如此薄弱的行政执法能力,怎能担当起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艰巨任务。

2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纵观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主要归结为三个因素。

2.1 宣传因素

表现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大,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应该说,我市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近年来是做了大量工作,社会各界包括领导层、企业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由于各级对环保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环保部门在宣传上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宣传工作就总体上讲还不能适应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广大民众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还不足,个别领导法制观念还较薄弱,为了片面强调GDP增长指标,往往会采取了“经济上环保让”的做法。一些企业主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减少环保投入,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2.2 立法因素

表现为环境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立法数量、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3 执法因素

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环境行政执法困难和问题,既有立法因素,也有行政干预因素,但更多的还在于各级环保部门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近几年,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环保等部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不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并立案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闭一些能耗高,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得到了较大的加强。但是长期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系上,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出现偏差,以调处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改正,各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还不能挺起腰杆,大胆执法,严格执法,甚至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仅不能严格执法,而且有些还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执法部门有的还从本位主义出发,对环保部门查处的案件不予以积极配合。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破解环境行政执法难题的具体对策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全面推进环保工作的重要时期,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真对待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监管,坚决有效地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创造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3.1 创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机制

首先,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委员会中的核心作用,履行好统一监管职能。通过定期召开环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式,协调解决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借助各部门的整体力量,如近年来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共同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对在环保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它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最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吸收借鉴兄弟地市实行市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的成功做法,理顺我市各级环保机构的管理体制问题。同时在乡镇一级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村(街道)一级配备环保协管员,以纠正当前我市一些县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彻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3.2 用好用足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

我国的环保立法虽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易操作的方面,但是就总体上说,可基本满足现行环境行政执法的需要。当前关键是如何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前面我们提到的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罚时,虽然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规模以上养殖场,规模以下则未涉及,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我们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来解决;再如对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污染问题的处理,完全依靠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一时还难以奏效。这时,我们也可通过查其是否办理工商执照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等证件,如无法提供这些证照,便于通过案件移送办法及时转工商或规划部门予以取缔。

3.3 加大环保工作的执法力度

一要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转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畅通12369环境投诉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二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教屡犯、坚决不改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从重处罚,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三要继续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整治重点,集中一段时间,严肃查处一批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3.4 实施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以及执法稽查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管,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包括环保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3.5 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要结合“五五”普法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普及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全市市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二要定期举办领导层、企业主、青少年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组织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三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及时报道和表彰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四要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和“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环境,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陈仁,朴光洙.环境执法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邢一.浅谈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境经济杂志,2006,(35):43

〔3〕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中国环境报,2003年9月20日9月2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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