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

2024-07-04

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和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办事效能和依法治校、依法兴校的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推进学校办事公开工作的原则要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通过师生、社会群众便于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任务要求

(一)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目录。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所行使的涉及干部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清理出的服务事项,经学校法制办审查后,按照事项名 1

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标准)、办理时限、承办机构等顺序,分类编制学校公开事项目录。

服务事项类别主要包括:(1)人事管理。包括教师录用、干部任免、岗位设置、职务评聘、资格认定、业务考核、晋级晋职、进修培训、课题立项、表彰奖励等事项;(2)学生管理。包括奖学金发放,困难学生补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学籍管理,证书发放等事项;(3)资产管理。包括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内部审计等事项;(4)后勤服务。包括医疗、保险、福利等事项;(5)招生收费。包括招生、录取、考试、收费等事项;(6)监督管理。包括信访办理、校内申诉、争议调解、纪律处分等事项;(7)其他事项。

编制学校公开事项目录,要做到“事项名称”定义准确、规范;“政策依据”要写明文件全称、编号、条目及具体内容;“办理条件(标准)”要具体、明确、全面。

(二)编制流程图,规范权力运作。各学校要以“内部管理提高效率、外部服务方便办事”为原则,遵循管理及服务事项运行的一般规律,对“学校公开事项目录”确定的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流程图,并力求做到图形表述简明、清晰、规范、实用。

(三)创新公开载体,公开办事信息。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以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把涉及学校干部师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招生、考试、收费等公共服务事项,分别在学校内部或向社会公开。

需要在学校内部公开的事项,要通过公开栏、板报、情况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要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

会议定期报告校务信息。学校要在便于师生观看的地方设置校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机构、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和服务承诺等。学校直接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要做到办事依据、条件(标准)、流程“入镜上墙”。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要通过印发明白卡(纸)、办事指南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要通过召开学生家长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

(四)建立沟通机制,搭建互动平台。各学校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实行动态公开,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形成互动平台,随时接受并回应干部师生和人民群众的咨询请求。

(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自身办学层次和实际出发,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办事公开程序,规范办事公开行为。要健全校务会议记录制度,学校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会议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要健全公开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对确定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形式及时间,要报学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听取学校干部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办事公开工作。要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学校举报电话及投诉受理窗口,对干部师生及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予以查处。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事公开规定的人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三、方法步骤

全面推行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学校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事项清理阶段(4—6月)。各学校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公开事项目录,经学校领导班子审定后,以正式文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编制流程图阶段(6月21日-27日)。学校对每项公开事项编制流程图,并将公开事项目录、流程图、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

(四)公开信息阶段(6月28日-8月底月)。对需要干部师生、人民群众知情的公共服务信息,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并逐步形成互动平台。

四、组织领导

1.校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卫平(校长)

副组长:张瑞刚

成 员:谢紫娟 郭佩意

工作职责:

①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组织学校各处室负责人按照本制度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落实。

②负责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方案、公开形式、公开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③负责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评比等重要事宜的审定。

④按照分工负责制对分管处室办事公开的实施、推进负有领导责任。

2.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办公室:

主 任:王书强(工会主席)

副主任:王贺帮

成 员:徐会先 张玉会 王欣然

工作职责:

①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反馈、考核和评价。

②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报告。

③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

3.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

组长:王春香(教研组长)

成员:张焕弟 孔欣 王萍

工作职责:

①负责对重大事项公开前的预审。

②及时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各专项小组、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4.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专项小组:

①学校政务公开小组(学校办公室)

组 长:郭佩意

副组长:董亚娟

成 员:张文平 郭占旺

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公开小组(德育处、团委)

组 长:张永波

副组长:胡泊

成 员:赵立国 张玉会 高雪

③学校教务、教研工作公开小组(教务处)

组 长:王贺帮

副组长:王书强

成 员:张文平 郭占旺

④学校基建项目立项、财物管理工作公开小组(总务处)

组 长:谢紫娟

副组长:王新然

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法治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新要求,2015年新《立法法》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既制定了“良法”,也有利于“善治”,全面推进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在这之后的立法工作,都应该在《立法法》这部“管法之法”的约束下,开展新形势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法治;良法;善治;立法法

一、良法善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界定:“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从现代法治背景下解读“法治”的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见法治的经典定义和核心要义就是“良法善治”。

(一)良法是法治之前提

法治的第一个标准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我国法治社会的首要需求是“有法”,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初期基本确立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制定了可以基本涵盖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但这些立法都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为了追求数量充足的法律法规,为了尽快构建起我国的法制体系,所立之法的质量却并不乐观。“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事无巨细的法律有时会增加立法成本,甚至使法律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进一步制定良法,提高立法质量,完成立法从数量向质量的转变。川岛武宜曾经指出,对于恶法,要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修改。如果“一方面承认‘恶法’,另一方面却不努力去改正它,而只要求去遵守它,这简直是无聊透顶的事。”可见,立法领域关于“恶法”的讨论只应该集中于怎样变已有的“恶法”为“良法”。至于什么样的法才是良法,则说法不一,但综合各方理论,笔者认为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内容上符合所调整事项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程序上获得公民的广泛参与,价值上总是能够促进公众利益,并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样的良法标准下对《立法法》提出的要求具体为:确保所立的法律能够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具体情况、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法律体系完备统一,各项法律的立法程序公开透明,立法过程民众广泛参与,所立法律在立项、起草、提案、审议、表决、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二)善治是法治之目标

法治的第二个标准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如果仅仅有了良法却未贯彻实施,那么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体系的目标,强调要将已制定出来的良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全面推进法治社会,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应该在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下实现善治的基本目标,即实现全面推进以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使得整个社会处于法律规制下的一种良好状态。在立法领域实现善治的法治目标的权力基础是立法机关的监督权,监督权是1954年宪法制定之初就授予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这一职权对于法律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下位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这样的职权安排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依据《立法法》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确定立法监督程序,对授权所立之法进行监督,约束公权力,确保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和谐统一,保证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位阶体系,同时确保法律解释符合立法的原意与目的。

二、新《立法法》中的良法善治

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新《立法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修改后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内容科学合理,因地制宜

新《立法法》的一个重要改变是将地方立法权从较大的市下放到设区的市,立法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将地方可以立法事项仅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内。还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由于各地事务繁杂且多有不同,将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扩大到设区的市,有利于地方根据本地的特色与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立法,实现因地制宜,制定出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各地客观规律的好的法律。同时对立法范围进行限定并要求备案,也是为了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机关在突然享有立法权后立法工作倍增,导致所立法律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广泛吸收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新《立法法》提高了人大代表在立法程序中的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并将“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修改为“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而且对于法律案中出现专业性较强、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相关问题时,增加了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基层和群众代表意见的规定。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加入法律案的讨论并提出意见使得所立之法更贴近行业现实,不至于脱离行业实践制定出形同虚设不切实际的法律,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科学立法。同时,这样的做法还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地位,改变以往行政机关决定立法事项的现象,进一步做到以立法为引领而不是以行政为引领。此外,审议法律案阶段就要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形成事前监督,有利于保证法制体系的统一。

(三)立法程序公開透明

新《立法法》规定了凡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起草、修改的说明都应当公开,这改变了以往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后才将草案公开的程序,扩大了公开的内容范围,简化了公开的程序,使得公开法律案成为必经程序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立法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案从经过决定才能公开到起草、修改的说明应当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使得公开透明的价值追求更进一步贯彻运用在立法的每一个环节,较之之前的《立法法》是一大进步。

(四)完善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新《立法法》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減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还规定“最高法、检的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有了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规定却无法贯彻落实,就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新《立法法》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善治的法治目标,确保所立之法得到贯彻实施,同时确保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法律解释符合立法原意,这些都是实现法治之善治的有力保障。

三、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立法领域的完善与创新

《立法法》修改后,立法领域接下来的立法工作,就应当紧紧围绕新修改的《立法法》,开展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确保所立之法为“良法”,监督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善治”,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我国立法机关除了人大还包括政府,第五十一条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人大应主导立法,避免之前立法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引导立法的情况。

(二)进一步规定社区的市立法的实体内容和基本程序

虽然新的《立法法》首次规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但在立法领域下一步仍需尽快制定下位法来规范新增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与事项,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立法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权力的行使。

(三)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立法

我国改革进入了深水区阶段,要使国家进行的各项改革措施都于法有据,在政策与改革先行并且形成一定经验的情况下及时跟进立法,使法律与政策共同促进法治发展。

(四)改革进入深水区,注重各方利益协调

我国当前已进入改革深水区,各种利益冲突斗争激烈,立法机关是人民向决策机构“输入利益要求”的关键渠道,有利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集中,这样的整合功能不仅使多数人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人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

[2]陶红武.论以良法标准指导我国的立法[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9:6

[3]周伟.论执行性地方立法良法标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2

[4]吴娟梅,黄家森.法治中国背景下良法生成路径探析[J].传承,2015:7

[5]朱力宇,叶传星.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0

作者简介:

李雨航(1993~ ),女,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现就读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立法学。

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用制度对“用权”进行规范,是强化对县委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在县一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商城县在县委权力运行的程序、载体、内容和方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商城县的经验引人思考。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进一步界定县委职权,规范县委权力运行程序,公开决策事项,实施全面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路径;调查

目前,中国有2800多个县级行政机构,县委是党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的基础,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职责,权力重要、责任重大,其权力配置和运行状况关乎一方兴衰。目前,在县域政治运行中,党政权力不分、县委权限不明等问题仍然存在。党中央对权力公开问题非常重视,早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①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②推动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规范权力行使、强化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抓手。

一、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性

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县委权力本身运行的角度看,它有利于界定县委权力和规范县委权力行使,构成对县委权力的硬约束,破解县委书记权力如何监督这一难题;从政治文明建设角度看,它有利于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和政府民主,有利于推动体制改革,理顺体制关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

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适应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社会管理的新格局,畅通了党组织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渠道,有利于实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党的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党组织更好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客观需要

就县级政权体制的运转状况而言,县委权力公

开必然促进县级政府权力公开。规范县委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县委书记进行“限权”,同时也是对政府首长限权。通过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权力明明白白地列出清单,厘清权力的边界,对县委书记和县委的权力用制度加以规范,必将对县级行政机构正确用权、提高行政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可以从深层次上治理某些部门“为了利益抢着管、遇到难题不愿管、面对风险不敢管”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公平用权、有效用权。这对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

3.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监督县委书记权力的有效举措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防治权力腐败设置了安全防线。导致近些年来县委书记滥用职权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权不清,县委书记的隐形权力太多,权力过分集中,县委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当前解决县委权力过大、职权不清、缺乏监督的有效举措。一方面,通过亮权力“家底”,揭下了权力的神秘面纱,让县委权力在阳光下“晒一晒”,县委和县委书记有哪些权力,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社会公众一目了然,有利于把权力关进“笼子”,杜绝“暗箱操作”,减少权力寻租。另一方面,通过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有利于限制县委和县委书记的权力,保证公共权力不被私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给防治权力腐败、规范县委正确行使职权加上一道“紧箍咒”,促使县委更加慎重地对待和使用权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河南省商城县推行县委权力

公开透明运行的实践探索为破解对县委书记权力监督的难题,中央把县级政治改革的突破点放在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并进行了制度创新和试点探索。2009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确定江苏睢宁县、四川成都武侯区和河北成安县三地为试点县区,开始进行“县权公开”试点探索,突破口最终定位于通过建立党委权力清单,规范党委及负责人权力这一问题上来,使其谨慎用权,正确用权。2010年11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此后,“县权公开”在全国进入了扩大试点阶段。2011年3月,中央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全国确定了69个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单位。

河南省商城县作为“全国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县”,在实践中以清权为基础、以公开为重点、以规范为核心、以监督为关键、以制度为保证、以民意为指标,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规范县委权力运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厘清职权,促进县委权力科学配置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首先需要解决对县委自身权力和职责的清晰界定问题,厘清权力是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牛鼻子”。针对县委职权权力依据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商城县首先把厘清职权作为县委权力公开的基础工作,分“三步”对权力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一是认真清权。商城县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作为职权清理的依据,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和“职权明确具体、程序操作规范”的要求,根据县委职责分工,重点从“重大决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四重一大”的核心问题入手,认真清理了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职权,界定县委职权7大类共45项,县委书记、副书记职权各12项,其他县委常委各10项职权,县委工作部门150项职权,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遗不漏,保证权力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通过制定《中共商城县委职权目录》和《中共商城县委常委职权目录》,列出了县委权力清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措施等,构建起清晰完整的权力基本框架和运行体系,让县委权力合理归位,从而保证县委权力正确行使,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防止揽权、争权、让权现象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勤不廉行为发生。二是科学配权。依据有关法规,对于职权界限不清的予以明确,对职权交叉的重新划分界定,着力构建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三是流程控权。按照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绘制了《中共商城县委职权流程图》《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特别是在一些重要职权的流程中,增加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用制度规范县委权力,提高权力运行的程序化、规范化,减少随意性和个人意志。

2.公开晒权,保障县委权力公开透明

在试点工作中,商城县把权力公开作为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来抓,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做到全面公开、真实公开、及时公开。一是确立公开内容。建立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栏,详细公开了县委书记及其他常委的照片、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分管工作、职责权限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公开了县委议事规则及职权行使流程、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面。二是完善公开制度。商城县将“制度建设”作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开展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活动。建立健全重大制度36项,如《中共商城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商城县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听证咨询制度》等,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覆盖了县委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做到权力行使的范围涉及到哪里,公开就延伸到哪里,制度就建设到哪里,为党员干部设置了硬性的行为约束,促进规范用权。县委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始终坚持集体研究、集体讨论、集体票决、全面公开,将民主决策的范围扩大到全县工作的各个方面,将参与决策的层面扩大到县四大班子全体成员。每年通过召开县委全委会,就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规划、重点工程进行公开讨论、公开票决,坚持做到“三不”,即有明显不稳定风险的决策不出台、绝大多数群众不支持的项目不实施、没有通过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不开展。三是搭建公开平台。为了规范公开形式,保证公开效果,定期召开党员群众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手机短信等载体进行公开;在县委县政府网站、各局委网站开设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网页和“深化党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栏目;设置公开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咨询、质询。

3.规范用权,确保县委权力正确行使

实现权力规范运行是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为减少权力“暗箱操作”的空间,确保县委权力正确行使,商城县在试点工作中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切实将县委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一是规范决策程序。通过制定《县委全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群众咨询听证制度》等,始终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和风险评估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必要手段,形成了公开透明的科学决策机制。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县委在做出决策前,通过深入基层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扩大决策的公开面和群众的知晓率。决策过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充分的论证评估,全面了解民情,真诚听取民意,广泛汇聚民智,使决策的过程变成联系群众、动员群众、引导群众的过程。决策形成后,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县电视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二是规范绩效考评。及时修订完善《绩效考评办法和考核意见》,将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到具体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让群众能够看到任务、看到进度、看到结果。建立干部实绩档案,落实绩效考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实绩,把绩效考评的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经济效益、班子建设发展实绩相挂钩。三是规范用人制度。实行干部初始提名责任制,明确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为初始提名责任人。落实县委书记在干部动议阶段“三提三不提”制度,即只提选拔方向,不提具体职位;只提人选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选拔要求,不提选拔范围。制定出台乡科级干部量化考核实施办法,按照学历、资历、考核、表彰、培养、单位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争取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苦干实干的干部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提升干部选拔使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信力。

4.监督管权,保证县委权力为民所用

监督是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取得实效的保证。在试点工作中,商城县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整合监督力量,畅通监督渠道,形成县委权力特别是县委书记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不断强化对县委职权的严格监督,加强情况反馈,建立反映问题处理机制,努力把县委权力管好用好。一是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县委委员和县纪委委员质询和询问制度》《大额资金安排使用社会听证咨询管理办法》以及“三代表两委员”列席旁听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会制度,即在党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中建立列席旁听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会人员库,人员库由100人组成,每类20人,应邀参与县委决策,拥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从而保障了党员群众对重大问题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了县委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加强对用人权的监督。商城县把选人用人方面的监督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在干部选拔使用上,制定《党政正职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调整县委全委会票决制度》,采取“三公开、两票决、一监督”的做法,“三公开”即公开选任职位和条件、公开选任程序、公开笔试面试成绩;“两票决”即县委全委会票决、县委常委会票决;“一监督”即县纪委全程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采取这种方式选人用人,县委书记也只有普通的一票权,远离了选人用人方面的廉政风险。三是加强对办事权的监督。建立健全覆盖决策、管理、监督、服务全过程各领域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权力规范运行机制,提升了权力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坚持“一栏一会一热线”工作法,即设置党务公开栏,定期召开党务公开工作会议,开通党务公开热线电话,畅通了权力监督的渠道。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初步构建了县委权力公开运行的“大监督”格局,确保了县委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四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定了《县委常委会监督县委书记制度》,监督的重点是县委书记在常委会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等议题的确定和干部任免工作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还制定了《商城县一代表三委员询问制度》,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委员、纪委委员就全县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县委书记面对面进行询问,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县委书记公开透明行使职权情况和询问答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五是加强对县级干部监督。实行县处级领导干部“三号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手机号、常用公务车辆车牌号和办公室门牌号,群众可以同县领导直接沟通,畅通民情反映渠道,并且把“三号公开”向乡科级干部延伸。

河南省商城县自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准确定位县委职权,解决县委权力过于集中等突出问题,尤其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用权限制,让县委权力合理归位,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初步构建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制度体系,扩大了县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推动了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好转,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全面增强,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对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商城县推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梳理,我们认为,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厘清职权是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前提

权力公开必须厘清机构有哪些权力,应该有哪些权力,这是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前提。目前,从我国县(区)级政权的权力运行实践看,人大、党委、政府三权边界较为模糊,县委书记的权力比党章和法规所规定的要大,其权力的运行存在随意性、独断性,社会公众不清楚县委权力到底有哪些、有多大。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存在有被边缘化和虚无化现象,政府审计部门也面临着事权、财权不独立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的依据不清晰。根据商城县的经验,县委权力公开要重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应职权分明,科学界定县委权限的边界,祛除县委权力的神秘感,这是商城县试点的基本经验。通过对权力进行“确权勘界”,厘清权力事项,亮晒权力清单,将权力具体化、清晰化,还权力真相于党员群众。具体来讲,就是要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重点清理县委书记职权依据,公示县委书记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清晰界定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委常委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对超越职权范围的权力予以纠正,对职能交叉的予以理清,对权责不清的予以明确,对履行职能不到位的予以强化。尤其是要利用各种媒介充分公开,让群众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要办的事应该找哪个部门哪位领导。此外,县委各常委、各部门也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权范围,确保权力运行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使县委权力运行不再雾里看花,减少随意性和个人意志的影响。第二,形成县级权力的合理配置。要进一步理顺县委与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之间的职责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在重要的人事安排、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作用;使“县权公开”与政府改革有机结合,县委与县政府合理分权、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确保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的有效发挥。还要处理好党委常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科学配置和界定县委常委之间的权力,规定权力内涵,确定权力行使范围,规定权力行使方式,建立权力行使效果评价体系。总的原则是既不能削弱更不能动摇县委在县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又不能大包大揽、以党代政。要让县委集中精力管大事,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使党的领导更科学、更民主。第三,要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党的十七大强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③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深化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可借鉴一些试点县(区)的经验,探索建立重大事项议决权和否决权分离制衡机制,政府常务会可行议决权,县委常委会可行否决权,二者相互限制又相互协调,特别是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实现以“分”限权,以“权”制权。

2.规范程序是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制度保证

有了科学的职责权限的划分,程序性制度就成为权力运行的关键。当前,在我国县级政治生态中还存在着“有章不循,无章可循”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拍脑袋”决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充分说明县委权力运行中还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商城县的经验证明,在明确县委权力界限后,还必须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运行程序,保证权力在轨运行,不走弯路。这也是今后制定制度时要特别重视的问题。第一,要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明确县委及县委书记行使权力的主体、条件、运行步骤、完成时限、监督方式等环节,关注每个环节中的风险点,按照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运行流程,按图索骥。第二,要用制度来规范权力运行。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布“权力清单”只是规范权力的第一步,从根本上说,还要依靠健全的制度来推进,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为保证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听证咨询、情况通报、例行公开、监督评价、新闻发言人、县委书记离任审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改革干部选任的初始提名权,逐步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提名实名制和提名责任追究制。围绕工程、建设、土地、产权、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成立规划评审委员会和项目管理委员会,健全《重大投资项目分配管理办法》等制度,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成立由县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主要领导和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资金和项目审批等重大事项,均由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签批执行。总之,要从权力容易失控、问题容易产生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入手,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县委权力沿着正确轨道健康有序运行。

3.公开运行是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本要求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质是科学规范县委核心权力以及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权力在运行中不走样、不变质。“看得见”才能“监督得好”。在县级政治生态中,县委书记位高权大,似乎“无所不能”,原因就在于权力运行不够公开。而要切实规范县委权力运行,其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至关重要。第一,要解决公开内容的问题。明确哪些事项能公开。结合商城县试点工作的经验,县委权力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党务工作、县管干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等。除了党纪法规限定不能公开的之外,都要面向党员群众、面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全面公开、真实公开。第二,要解决公开方式的问题。明确如何公开、怎样公开。借鉴商城县的经验,要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发布制度,借助新的传播形式,利用公开栏、广播电视、报刊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现场热线电话、新闻发布会、短信平台、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将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长联席办公会的决策现场全程直播,让党员群众能够直接反映愿望、提出建议、表达心声。对不宜全程公开的事项,可以实行听证制度,扩大县委全委会、常委会参与人员范围,邀请部分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列席参加县委决策过程,通过他们把决策情况传递给基层群众。总之,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还原权力真相,让县委权力告别“朦胧美”,做到“真公开”“真透明”。

4.有效监督是提高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执行力的基本保障

权力缺乏约束和监督,容易“失范”,就会“自肥”。县委书记腐败案件之所以频发,主要原因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有效监督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这也是县委权力公开过程必须重视的问题。试点县(区)在工作中虽强调加强对县委权力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仍未突破原有的监督框架,缺乏基本的配套制度支撑。目前,纪委双重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其独立监督权,纪委的人、财、物的领导都在同级党委手里,容易出现“同级监督软”的局面。而来自外部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则缺乏良好的政治环境,明显偏弱,未能实现对县委权力的实质性监督。要有效监督县委权力运行,就必须把群众监督、专门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畅通监督渠道,加快形成县委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实现以“督”限权。第一,加强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到县委权力运行中,是落实公民基本权力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体现。在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过程中,要广泛动员群众进行监督,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制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制度,确保下情上达。要面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的联系电话、分工情况,方便群众随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应建立群众听证、咨询和评议制度,从离退休老干部、群众代表等不同层面聘请监督员,通过收集反馈意见建议、列席决策会议、监督执行过程等方式,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加强专门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下级纪委要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要求,要充分发挥两委委员的监督作用,加强财税、监察、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着重加强对县委书记在用人、用钱、用地、用权等重点领域的监控。有效地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活动,参与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调研论证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第三,加强舆论监督。社会舆论是监督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利器。在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民意反映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局域网、QQ群、微博、微信等自媒体,通过聘请媒体记者、网友、社会热心人士为舆论监督评议员等方式开展舆论监督。

5.实现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

实现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县级党政领导和管理体制的一场革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做好这项工作,体制机制上的顶层设计尤为重要。从试点工作情况看,涉及进一步深化限权、规范公权运行的实践探索还不够,还缺乏长期坚持、常抓不懈的约束机制,需从体制上改革破冰。从形式上看,县委权力公开的内容不少,但一部分是发在文件上、印在书上、贴在墙上,公权执行是否按章依规只有内部人感知,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另外,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三公经费”“党员领导干部财产”等深层次和敏感性内容尚未列入公开范围。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改革创新,从本质上说就是限权,特别是限制县委书记的权力,容易受到主要领导个人因素的干扰,关键要看“一把手”能不能拿自己开刀,所以该项工作成效如何或者能否持续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委主要领导干部的民主意愿、民主素养。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没有体制和制度创新,工作将难以推动。同时,“县权公开”不应仅限于明晰县委的具体职权与权力公开,还需要公共财政、行政问责、绩效评估等多方面配套制度的有力支撑。所以,要坚持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不断健全、完善、固化相关制度,逐步形成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长效机制。

注释

①③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5页。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页。

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局机关各分局、各科室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责,局领导班子及分工,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职能、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

(二)政策法规:与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相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等;

(三)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四)业务工作:本局承担的餐饮、食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监管职能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统计工作:与本局职能相关的监管数据的统计与公开;

(六)人事工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工作动态:工作动态、重要会议等;

(八)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

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触摸屏等。

(六)印制宣传小册子。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十一条办公室要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第5篇

党支部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服务党员群众、提高工作效能、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等方面作出承诺。党员重点围绕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廉洁自律、道德修养等方面作出承诺。党支部领导干部还要把树立落实正确政绩观、权力观等情况列为承诺内容。

承诺方式主要有三种:

1.共性承诺。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围绕社区中心工作,结合创建“五个好”党组织和争当“五个好”党员活动,提出党员承诺的共性要求,由党支部各党员作出公开承诺。

2.岗位承诺。各党员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技能、年龄等情况,从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工作目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作出承诺。要把党员公开承诺与创建党建工作示范点等工作相结合,扩大承诺范围,提高承诺效果。

3.实事承诺。党支部围绕党员群众最关心、最急需办的实事作出承诺;各党员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等情况,每年或每个时期向群众承诺做几件实事。做好为民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方法步骤

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以党支部为单位,分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确定承诺事项。每年年初,党支部结合制定工作目标确定承诺事项。党员根据本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工作特点和本人实际,自愿提出承诺事项。确定承诺事项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可通过召开党员与群众代表会议讨论、党员与群众酝酿协商等方式提出,力求承诺事项明确、具体、实在。 2.认真审核把关。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党员的承诺事项要逐一审查把关,重点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党员群众意愿,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对联系思想工作实际不紧密、内容空洞的,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研究确定。

3.公开承诺内容。承诺事项确定后,党支部和党员要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单位或承诺人、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完成时限等,并通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报刊、内部网络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办事程序公开制度范文第6篇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

(六)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

(十二)税费收缴情况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十三)招待费支出情况;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每年定期四次。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公布。

(二)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

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

5、水、电费收缴每月公布一次。

(三)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

1、经济项目承包;

2、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

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4、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5-7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同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在村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听取和接受村民群众的意见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五)接受上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于纪律处分;对不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自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先滩镇 村财务工作制度

一、民主理财制度

1、村委每年年初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财务开支实行量入为出,以收定支。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

2、财务活动及财务开支实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主任(村支书)审批”,接受乡(镇)经管站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3、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3-5人。小组成员要求政治思想好、文化水平较高、办事公道、懂财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民主理财小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村支两委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

4、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执行,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向村民公开并解释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2)每年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收集并向村委会反馈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

5、集中审核报账。每月上旬1-2日为集中审核审批日。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发票,票据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经手、证明手续齐全,及时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报村主任(村支书)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能报账。

6、村级各项开支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开支必须遵守民主理财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在允许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

2、村级财务开支坚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中审核,村主任(村支书)一支笔审批。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或超标准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村支书)负责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必须先报村支两委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

4、村级财务开支每月结报账一次,一般不得跨月报批。

5、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开支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执行。

三、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坚持会计管账、出纳管钱。

2、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由出纳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入凭证由出纳开出,一式三联,会计、出纳分别记账,存根备查。

3、现金支出必须经村主任(村支书)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村支书)审批;支出在500元以上的,由村支两委集体讨论决定。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开出,一式三联,会计、出纳各执一联,存根联备查,定期核对,防止混乱。禁止白条、票据抵库或坐支挪用。

4、村干部收取的农户上交款,必须及时交账,现金要及时入库,逾期不交的,视情节轻重按挪用、侵占论处。出纳人员库存现金限额2000元,超过部分存入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实行“村账乡(镇)代管”的村,出纳人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乡(镇)账管办规定的备用金限额。

5、现金不得随意借支。确因工作需要须借支现金的,由经办人员打出借条,经村主任(村支书)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并在工作完成后十日内结清所借款项,不得借故拖欠挪用。

四、票据管理制度

1、村级要加强对各项票据、有价证券的规范化管理,建立领、用、存登记簿。

2、票据实行分类保管,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各种收、付款凭证由村会计或乡(镇)账管办会计保管。

3、向农户收取上交款,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票据。

4、村支两委成员领用票据,从领用之日起,每十天与村会计、出纳(或账管办会计、村报账员)结清一次,将所收的现金、物资及时入账、入库,办理好票据续用手续,不得无故推迟结帐、坐支或挪用现金。

5、年终进行财务清理时,要同时对票据、有价证券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防止被盗或遗失,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财务公开制度

1、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账目公开每年不得少于3次,即: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财务年终决算结果、财务年度清理结论及本年度收支计划,7月份、12月份分别公布半年度及年度村级财务收支、往来结算、集体财产等情况。群众关心的其他经济事项也要及时公开。

2、财务公开内容:年度财务计划、村级各项收入支出情况、上年度村级收支盈亏情况、债权债务增减变化的具体情况、农户内部往来情况、固定资产添置维修情况、上级补助和排渍、防汛抗灾费用开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村内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等。

3、村级财务实行年度清理。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年2-3月份集中对本村上年度账目进行全面清理,汇总清理情况,写出清理结论,提出整改意见,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张榜公布。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积极清理债权债务。村支两委每年组织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一次村级债权债务清理,清理的结果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字认可,张榜公布,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2、规范借款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向社会集资,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将村组干部工资及其他往来转为借款,不准将借款利息转为本金或更换姓名变相转本,村干部不准为农户代垫各种上交款项。

3、大力清收债权。大力清收企业欠款、外部个人欠款、基金会放款。农户税费尾欠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清收。

4、积极化解债务。做到盘活资产偿债,清理账务卸债,互相挽兑抵债,借款降息停息减债,增收节支化债,清收欠款还债。

5、加强财务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严格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坚持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村级债务审计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村干部离任审计、消赤减债经济责任审计。

七、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集体资产包括村部、企业、厂房、机械设备、学校、集体土地、山林、水面等。

3、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农电网改造建设项目以及购置其他大型或大批设备、材料,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4、集体土地、山林、水面、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或拍卖时,村支两委要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拍租、拍卖方案及合同草案,报乡(镇)经管站审批。方案审批通过后,村支两委要召开党员、组长、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提出集体资产的拍租、拍卖方案,交大会讨论并确定底价和拍租、拍卖年限。

5、村支两委召开公开竞标大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集体资产进行公开竞标。竞标结束后,将实际拍租、拍卖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

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村级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开展植树造林、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最高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日工价标准严格控制在10元以内。

2、村级组织审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成员参加。所议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的到会村民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筹资筹劳正式决议。

3、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村级要将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的原件等相关资料,报乡(镇)经管站初审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区(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内,由村民委员会依卡收取。

5、“一事一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调到乡(镇)使用。年末要将收取、使用等情况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经管站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村民意见较大的,由区(县)市经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九、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1、村会计接受县、乡(镇)经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逐步实行会计人员凭证上岗制度。

2、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廉洁奉公,遵守财经纪律;要敬业爱岗,积极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

3、会计人员要按时参加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体办公活动,及时、准确、真实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各项财务预决算方案。负责农户负担计算,组织指导农户签订并落实好土地承包合同,搞好农户上交兑现结算工作。做好农村经济统计,收集整理装订各种资料,归档保管,存放有序。

4、会计人员职务异动时,必须在15日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经移交人、接交人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经管站监交存档。在未办清财务交接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十、村干部任期、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1、要全面审计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任期经管决策目标的情况。

2、要全面审计村干部任职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民主理财管理的有效性。

3、要全面审计村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廉洁自律,有无侵占集体资财、挪用公款等行为。

4、村干部在任职期间每年接受一次乡(镇)的任职审计。村干部离任时必须接受乡(镇)组织的离任审计,对群众意见大、问题严重的村干部,由县(市)市经管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十一、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的使用

(1)村组织中党支部、村委会、经济联合社不同性质的公章要区别使用,不能混用。

(2)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单位(党支部、村委会、经济联合社)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属重大问题,应事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讨论决定,并要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或在授权范围内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未授权的不得盖章。

(3)不得以本村名义乱盖公章为企业、个人作经济担保。确需要担保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有违规章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力阻止或拒盖公章。

(4)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 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2、公章的刻制 村级组织公章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刻制。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办理有关遗失手续。

3、公章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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