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2023-09-20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三月

目 录

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

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2 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

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

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

二、重整

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3 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

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

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

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

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6

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6

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6

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 6

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 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

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

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

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

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

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7

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

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

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 7

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8

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4 8

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 8

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

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和解

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

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

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8

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

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9

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9

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 9

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9

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 9

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四、破产衍生诉讼

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9

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样式1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 X X X) X X 破字第 X-X号 X 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案号的写法:“(X X X X) ”处填年份;无论是和解、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统一用“破”字号;“第 X-X号”中,前一个X填案号,后一个X填入根据文书的不同种类按先后顺序所编序号。

三、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应一并送达债务人。

6 文书样式2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 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通知了X X X(被申请人)。X X X(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或者: X X 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有异议的,写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 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国籍、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及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若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若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8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9 文书样式3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时使用。

10

二、本通知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债务人。

三、如需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应另行制作决定书。

11 文书样式4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受理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 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12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13 文书样式5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 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14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5 文书样式6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 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16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出的破产申请时使用。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情况应在查明部分写明。

三、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应将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列为申请人,并在查明部分写明授权情况。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五、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7 文书样式7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通知了被申请人X X X。被申请人X X X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不受理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8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在有些情形下,即使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如不具备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9 文书样式8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不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20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21 文书样式9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不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22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23

文书样式10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不受理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24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应将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列为申请人,并在查明部分写明授权情况。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5 文书样式11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清算的裁定用)

(X X X X) X X 破终字第 X号

上诉人(原申请人):……。 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

上诉人X X X因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 原审裁定认为,……。

上诉人X X X称,……(写明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的写明:

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

二、由X X X 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26 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制定,供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不服一审不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之后,决定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时使用。

二、如系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则不列被上诉人。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7 文书样式12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 ……(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28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9 文书样式13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 ……(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30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31 文书样式14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 ……(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32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3 文书样式15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 ……(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34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应将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列为申请人。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5 文书样式16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

(X X X X) X X 破终字第 X号

上诉人(原申请人):……。 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

上诉人X X X因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 原审裁定认为,……。

上诉人X X X称,……(写明上诉请求与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的写明:

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X X X X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6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制定,供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不服一审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之后,决定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如系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则不列被上诉人。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7 文书样式17

X X X X人民法院

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X X 年X X 月X X 日,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写明案由)一案。经……(写明指定程序),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指定X X X担任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时使用。

38

二、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还应写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X X X为清算组成员。X X X任清算组组长,X X X任清算组副组长。

三、本决定书应送达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

39 文书样式18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 X 日(写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X X X(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定于X X 年X X 月X X 日X午X时在 (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改为“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40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在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发出。

41 文书样式19

X X X X人民法院

公告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X X X(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X X日(写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向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X X X(债务人名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X X 年X X 月X X 日X午X时在 (地点)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42 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发布公告时使用。

二、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告之日不计算在申报期限内。

43 文书样式20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 (债务人全称)……(写明案由)一案,并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全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写明程序种类)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44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时使用。

二、程序种类可根据案件情况填写“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三、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决定(关于决定的方式,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经合议庭研究并记入笔录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的样式见文书样式20),也可以送达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5 文书样式21

X X X X人民法院

决定书

(决定扩大有关人员的范围用)

(X X X X) X X破字第X-X号

X X 年X X 月X X 日,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写明案由)一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X X X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义务。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扩大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范围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应与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通知同时送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46 文书样式22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写明案由)一案。查明,X X 年X X 月X X 日,你单位以……(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文件依据)将X X X(债务人名称)的X X X(写明具体财产的名称)予以X X(写明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立即解除对X X X(债务人名称)X X X(写明具体财产的名称)的X X(写明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类别),交由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接管。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抄送: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47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通知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送达有关保全单位和管理人。

48 文书样式23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用)

(X X X X) 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写明案由)一案。据悉,你单位已于X X 年X X 月X X 日启动对X X 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立即中止对X X 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并将相关财产交由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接管。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抄送: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制定,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银行经营的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而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相对较高的信贷业务,其经营状况如何将极大程度地影响银行资本金的安全,正因为如此,信贷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避免由于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使银行遭到损失。同样,信贷从业人员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以其为指导,才能保证自己的工作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操作行为不慎而铸成大错。在本文中,笔者将将结合日常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自学活动,阐述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的法律依据以及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困惑,进而增进各位同仁对于法律规定的认识,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热情。

二、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自学心得。

(一)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的一些行为。 银行是办理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与货币相关的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工作的特殊性与相关管控制度的缺失,可能给某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甚至触犯《刑法》,形成犯罪。我国《刑法》涉及到的银行犯罪,尤其是信贷业务犯罪的内容主要包括: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刑法》第175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严禁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因此,在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核实控制借款人的贷款真实用途,严防

业务营销和受理环节给不法中间人或高利贷发放者可乘之机,使其盗取银行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或转贷他人而牟利,并最终影响我行的声誉。

2、金融诈骗罪。《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我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不良贷款的的处臵过程中,如若发现借款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资料有造假的情况,即可定性为金融诈骗,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经侦协助不良贷款催收工作。同时,对于内外勾结作案的,法律将严惩不贷。

3、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邮储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因此我行的所有工作人员便理所当然归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由于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手握“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因此,利用银行信贷职务打贷款“回扣”及“手续费”的主意的案件便时有发生。《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我行信贷业务开办不久,面对可能存在的从未有过的利益诱惑,信贷人员定要防微杜渐,时刻保持警觉。我行信贷工作人员要坚持“阳光信贷”的理念,并始终以“八不准”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否则,为了蝇头微利,“一失足成千古恨”,

自毁前程便是得不偿失的事情了。

(二)、抵押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日常的贷款催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贷款的保证人为了推卸责任,称借款人有很多财产,在执行完借款人财产前不要对其进行催收。《担保法》第18条规定,与一般担保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追究连带责任担保人保证责任前,无需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我行担保贷款均采用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贷款催收人员可以不用理会担保人的推卸责任的托词。

2、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在银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无效。这也是公司分支机构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申请贷款的原因。

3、划拨土地的规定。《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我行房产抵押类贷款中,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必须考虑出让费的因素,因此贷款成数相对较低。

4、租赁权对于抵押权的抗辩。《物权法》第190天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就是说,如果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就不能对抗租赁权,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这就会给抵押权的实现代理不确定性,进而增加抵押物处臵的困难。这也就是我行商务贷款的抵押房产抵押前已被出租,则必须让承租人签订《承租人声明》的原因。

5、最高额抵押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这也是我行商务贷款额度内支取必须进行详细的贷款支用调查,尤其是对抵押房产状态进行详细调查的原因,否则,抵押权将无法得到保证。在商务贷款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必须密切关注抵押房产是否被查封、冻结等情况,切实防控抵押房产的风险。

6、税收权优于抵押权。在与信贷员的日常沟通过程中,信贷员普遍反映,房产抵押安全性较高,因为有房产作为抵押,且我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如若发生风险,房产执行后我行贷款将在第一时间得到清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臵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执行。因此,信贷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对于财务制度和管理较为正规的借款人,应密切关注其纳税情况,分析其是否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并将税收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进行考虑。

7、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个人贷款的抵押权难以实现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不争的事实,而这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人文关怀的考虑所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

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抵押权实现较为困难。因此,我行在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并要求借款人以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可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这也是我行商务贷款要求抵押人提供第二套住房,并提供相关承诺的原因。

(三)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对于不良贷款的处臵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保全诉讼时效是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信贷资产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失去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全信贷资产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借款人恶意逃债,赖帐不还,故意躲避或拒不签字等问题可能导致我行债权难以在原有的诉讼时效内解决完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该规定中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根据这条规定,我行可采取多种措施,如催收证明、象征性还款、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等延长诉讼时效,防止因诉讼时效丧失而给信贷业务带来风险。在实际的工作中,信贷员在日常贷款催收过程中,应合理使用《逾期催收通知书》等工具,以为将来可能的诉讼提供诉讼时效方面的保证。

三、总结

以上便是我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条文的一些自学心得。通过对于法律的自学,我也进一步理解了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和规定的依据。当然,目前我所学习的法律条文只是冰山一角,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力度,从而保证自己能够更好地合规合法地从事信贷工作。

句容市支行***:***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从而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发布并开始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 ·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注]。

(2)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测绘单位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3)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医院财务制度。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4)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7)会计核算方法。

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8)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10)其他会计制度。

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两类:一是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二是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两种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为什么法定经济补偿要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说:就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日为界限,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的人员,经济补偿要分成两段计算,即:在2008年1月1号之前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要按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之后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在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工作的人员,经济补偿的计算不分段,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六.计算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按照481号文件规定执行):

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12个月单封条款)

②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计算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保底条款)

具体说就是:经济补偿金是本段工作年限的补偿月数与月补偿标准的乘积。其中: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月数是有一年补偿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封顶),月补偿标准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经济性裁员:补偿月数是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月补偿标准是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保底)。

七.2008年1月1日(含)及以后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的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有三倍封顶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说就是:经济补偿金是本段工作年限的补偿月数与月补偿标准的乘积。 补偿月数是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补偿标准是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收入超三倍人员同时又有三倍和12个月封顶的规定,但2008年到现在还不到12年,因此目前没有12个月封顶的问题。

八.为什么要以2013年法人单位或集团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保底标准,5413元是怎么来的。

1.法律规定

481号文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说明:

(1)月工资标准的确定

按481文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方式的原因(月预支、年终结算),日常的月度工资不等于月平均工资。因此,不推荐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由于集团公司2014年是扭亏脱困年,出现了较大的经济亏损,职工收入的变化也

3 较大,因此一般推荐选择2013职工收入。

职工个人也可以选择2014年月平均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对应原则确定集团公司职工月均工资水平和德阳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2)5413元的计算依据

根据集团公司2013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中的当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854107539.13元)除以当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13148人)计算得出2013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13元(保留到整数)。

九.部分职工提出10万元收入水平是什么概念?

2013集团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人工成本表》所列的“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不含劳务派遣费用)”为1307288498.14元,平均在册人数13148人计算,人均人工成本为99429元,接近人均10万元。《人工成本表》中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总额(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854107539.13元,月人均5413元)、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含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教育培训经费、工会经费等。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明确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是月人均人工成本的概念。就二重而言,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所有职工签单认可的工资收入汇总(工资总额)后计算的平均数。

十.离岗退养的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富裕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十一.离岗退养、离岗休息、离岗休养的比较

1.离岗退养是集团公司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等政策的规定,于2014年6月经职代会联席会同意实施,将在2016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集团公司实施离岗退养办法,一是有国家政策支持依据;二是考虑到集团公司的经营困难情况,国资委给予了一次性国有资本金支持。

今后是否继续实施离岗退养政策,要根据当时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另行制定。 2.离岗休息是为了实现集团公司扭亏脱困的目标,对在2016年底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且拟退养的人员实施的一个临时性办法。

集团公司实施离岗休息办法,主要是为了满足审计一次性计提辞退福利的会

4 计制度要求,以减轻2016年及以后此部分费用对利润目标的影响。

离岗休息办法的适用人员范围与2016年底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范围一致,没有扩大离岗退养人员的范围。

3.原离岗休养审议稿是公司针对此次审议的人员分流优化安置方案中未能竞聘上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拟定的多一种选择性保护政策。它的适用条件是:①落聘无工作岗位或放弃岗位竞聘;②(2015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③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④愿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休养协议的职工。

离岗休养既没有国家政策依据,也没有国家资金保障,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因此,在集团公司无经济能力承担而需要争取国机集团支持的情况下,给予的生活费待遇只能与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该办法也不可能长期执行。

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大部分职工,是集团公司的中坚力量。集团公司不提倡符合年龄条件的职工放弃岗位竞聘而办理离岗休养,离岗休养只是为竞聘落聘人员多提供的一种自愿选择方案。

十二.工龄满30年能否办理提前退养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对工龄满30年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但文件第二条已明确“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经咨询德阳市人社局,其表示未接到在德阳市进行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目前,对工龄满30年职工办理退养无政策支持。

十三.部分职工关心的360元是怎么回事(人员范围、1100元基数、社保缴纳情况)

原离岗休养审议稿中确定的离岗休养人员范围为针对落聘与放弃竞聘人员中极少数人群缺乏再就业能力,且不愿放弃国企身份的保护性政策。月生活费标准为1100元,以职工上月领取的工资或生活费,作为个人当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低于政府规定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执行。离岗休养职工的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五险一金”后,低于德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德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执行(2014年标准为360元)。

部分职工理解为扣完拿到手就只有360元,对休养期间的生活严重担忧。

实际上按上述规定,在职工办理离岗休养的次月,缴费基数是按其办理前的基数继续缴纳,对于部分缴费基数较高的职工,可能会存在扣完后低于360元的情况(补足到360元支付);待职工领取了离岗休养生活费后的次月,由于其生活费标准(1100元)已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基数,因此按最低基数扣完三险一金后,拿到手的工资在700元左右。而且以后德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会调整,不会一直是360元的水

5 平。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在安全生产方面,随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法实施办法》、《山西省劳动安全纠察条例》等。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1、业务部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

2、业务部工作流程的制定与执行

3、业务部门的整体管理

4、组织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开展针对目标市场的策略研究与分析

5、市场营销规划,努力开拓新市场,开发新客户

6、编制客户管理制度

7、建立客户关系,分析、优化客户群

8、建立客户档案,进行客户管理与维护

9、处理客户投诉

10、负责物流的协调工作,保证物流业务安全、高效、准确运作

11、处理好公司与相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保证外部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12、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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