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

2024-01-01

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建国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经历了从探索阶段到中央集权阶段再到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阶段的过程。地方金融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中央防止地方干预到鼓励地方监管的过程。十九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提出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课题,各地方纷纷设立金融监管部门以配合中央同步进入严监管时代。但由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规范体系,导致地方金融监管存在许多问题。针对现今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几点建议,目的在于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高质量发展

一、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指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的某种限定,本质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金融监管指的是央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业整体实行监督管理。广义金融监管在狭义内容的基础上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1]。市场经济体制一旦在某一国家施行,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就会随之而来。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内容

金融监管的目的有六方面内容。一是维持金融业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竭力减小银行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存款和投资对象的利益。二是保证贷款发放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谨防乱拨乱划资金、欺诈、转嫁风险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贷款在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发放过分集中,使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四是促使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五是确保银行货币政策由上到下传导的顺利实现。六是通过掌握交易账户信息及时为金融市场发送违约风险信号。

金融监管秉持着六大原则,即依法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独立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对传统的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新型的、与银行业务性质相似的准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和其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等的监管;对外汇外债、黄金产业链的监管;对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监管等等。

二、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历程和现状

建国初期的金融体系是在统一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立银行及钱庄等方式的基础上建立的“大一统”金融体制。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成立,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项检查处,主要负责督查国家资金运用。这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雏形。1949—1952年是一段整顿期,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任务是治理通货膨胀、打击金融投机,以恢复基本金融秩序。计划经济期间,金融体系趋于高度集中和高度垄断。“一五”计划时期到6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几乎集央行和商业银行全部业务职能于一身,在后来的十年里又全部归政府财政部管辖,金融监管也属于自己管自己,不是真正意义的金融监管。

1979年,改革开放大幕拉开,之后近十年里,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是央行统一集中监管时期。这一阶段中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逐步打破国有专业银行的金融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等相继恢复或建立。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1984年,一些地方国营企业开始发行企业债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独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作为金融业主要监管者和信用资金主要调控者,通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控制社会信用规模,开始依靠行政手段实施对其他各金融机构的监管。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依法行使對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这也是我国开始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集中监督管理保险业,并在隔年确立了财险与寿险的分业经营,监管对象更加细化。2003年,中国银监会正是成立。自此,我国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的中央垂直监管格局正式形成。其中,一行指人民银行,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调控和管理金融市场的任务;三会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担负着对三大领域的分业监管重担。在这种单一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监管并没有受重视[2]。

2004年至今,随着金融业务交叉化、多元化,影子银行体系日益庞大,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金融环境日趋复杂。在国内经济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民间金融活动越来越活跃,大批地方性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纷纷出现。即使这些金融活动有利于满足地方经济主体的投资、融资需求并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其带来的隐形的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中央将难以直接监管到位的地方金融活动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政府纷纷设立金融办或金融局对地方金融进行监管,并逐步赋予其更多职权。这些意味着地方金融管理雏形初现,但仍处于探索状态,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体系。

三、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和地方监管目标不协调统一

中央监管部门将防范风险视为重要目标,地方政府则以拉动当地GDP为首要目标,用招商引资等方式拉动经济以获得短期经济利益,但在追求融资规模和成绩绩效的过程中往往忽略其带来的金融风险。这种目标上的不协调统一使方针政策制定存在差异,也为地方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设置了不定时炸弹。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监管界限不清晰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正从中央单一监管向双层监管模式过过渡,但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形成统一规划下的指导意见和官方约束,也没有明晰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界限。监管界限不清晰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二者并存。如农信社的改革,一边由国务院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一边其自身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身份又受银监会监管,这就造成了管理重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3]。

(三)地方监管意识的缺乏和能力的不足

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发展迅速固然是好事,但如果不及时建设配套的监管系统,就不能及时识别和处置金融风险,就会阻碍未来的高质量发展。现今的地方监管能力不足多体现在监管理念的落后、专业知识的匮乏、人员配置的不合理、责任主体的分散、监管权力和手段的缺失等。比如,省级监管部门通常人员配备较为充裕,而市级及以下的监管单位难以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且其工作人员也多缺乏金融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再如,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不重视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只看重事前的行政审批、日常的公文处理等。

(四)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一方面,现今资本市场与其他金融领域的交叉越来越多,不同市场间联动越来越紧密,同时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发展迅速,这些无疑对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也验证着混业经营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5]。另一方面,地方监管手段相对滞后。目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新金融业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平台却并没有建立,而且目前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这些都体现出当前金融监管从理念到手段的落后,很难形成对新金融业的高效监管。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中央和地方协调统一监管体制

一方面,要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划入中央金融委框架之下,实现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并且要求地方定期向上级汇报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工作状况,及时传递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这有利于加强监管的统筹协调,保障中央得到充分的、多维度的信息数据,甚至可以消除中央和地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协作机制,促进双方的信息沟通和经验共享。这样,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及时发现问题,中央监管部门也能根据地方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更精准地实施较为合理的方针政策[4]。

(二)建设权责和界限分明金融监管制度

要推动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确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分工,避免两头都管的资源浪费和两头都不管的监管缺失问题。同时,明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法律地位、权责范围,整合分散于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保证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明。中央应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等明文法律法规,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制监管体系,增强监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监管问责机制和奖励机制建设

一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监管工作者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并且制定出惩奖机制,用以提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要建立层层传递的地方金融管理单位的问责机制,由省政府定期对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展开考核评估,由省级监管部门对市级金融监管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依此类推,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要进行严格问责,以此进一步强化地方监管部门成员的责任意识[5]。

(四)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应是相辅相成的,金融创新探索新的领域,金融监管应随之拓宽边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应用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愈加活跃,并不断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监管应创新理念和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新金融规范发展。一要通过学习和调研深入了解新金融业态,提升捕捉未來金融市场发展方向的敏锐度,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等方式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二要合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时、系统、全方位筛查、甄别、预警可疑金融数据和金融行为,及时高效地防控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47-254.

[2]  牛广轩.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权架构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6.

[3]  李瑶.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中国金融,2018,(3).

[4]  曾刚,贾晓雯.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J].中国金融,2018,(3).

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作者单位: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

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的金融业逐渐由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体制,监管制度的选择成了一个关键问题。本文通过观察当前的金融混业情况,探讨功能监管体制安排问题,并从我国金融体系现状出发来分析运用功能监管的必要性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金融混业;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一、金融经营模式及其趋势分析

金融业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即金融机构)可以在一个小行业内经营,也可以在这个大行业内跨各小行业经营,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

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由于早期证券业不发达,银行业承担主要金融业务,世界各国金融业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而在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混业经营一统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随着新的竞争者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许多国家又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也都在转型之时就实行了混业经营。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

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从理论上讲,当前分业经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创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业经营的前提。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业的渗透,资本市场对传统银行业的替代,使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日益艰难,为了拓展业务,开发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经营。第三,国际竞争力的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推进了银行全能化,分业经营束缚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第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分业经营已经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甚至还会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

二、金融混业经营下监管体制的选择

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前文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从目前全世界金融业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发展趋势。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仍实行多元化分业金融监管机构带来很大的冲击。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下,监管体制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指由一个监管当局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监管指由多个监管当局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分别就某方面的业务活动及由其引起的风险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后者的好处是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具有跨产品的复杂特性,其风险来源比较复杂,单纯的功能监管可能忽略了由产品的复杂特性引发的风险,不利于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总体水平的控制。但是简单的统一监管也越来越不适合金融产品复杂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监管体制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体制,具体地,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以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

所谓功能性统一监管或统一性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关注总体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其优点主要是:(1)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2)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3)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全新的设计。巴塞尔委员会1995年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也采纳了功能观点。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进展

1. 我国金融业的运行态势。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格局,但事实上,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冲击着分业经营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就与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合并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并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集团以及平安保险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团目前已经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已组建合资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是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在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家赋予其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并指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其中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务。针对逐渐出现的混业经营局面,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金融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从1999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已打破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业之间的资金壁垒。分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混业经营内在冲动的不断撞击。

2. 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轨迹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来看,金融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相距甚远,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缺乏。因此,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混业渗透现象不容忽视,而且随着混业程度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现行体制下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方式会不断降低效率。

以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基本情况是:(1)不良资产比例(高);(2)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情况(多);(3)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发生比例(高);(5)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稳);(6)资本充足率(低);(7)经营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低);(8)国际评级(中等)。由此可见,以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效能是较低的。

3.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现代金融业务刚刚起步,金融市场仅初具规模,许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还没有推出,现有的股票交易还很不规范,短时间内还难以突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我们的许多金融问题还局限在机构内部苦苦寻求解决的方案,譬如,银行的坏帐问题还只看作是企业体制不对、银行审核不严的问题,没有从银行存贷业务的风险收益的对称性上找问题,没有深入分析为什么除了中国、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都有大量的银行坏帐,没有深入研究银行现有的存贷业务结构可以抵御非系统风险,是否可以抵御系统风险。因此,基于功能观点的理论对我国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领域问题的解决、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另外,现阶段对功能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还只限于借鉴国外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大部分的论点还缺乏理论模型和实证的检验。而作为我国现实问题,这方面更是缺乏实践研究,就难以发现这一理论应用在我国是否具有实际绩效,以及对功能性金融监管在我国面临的各种可能障碍,所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监管对我国金融稳健运行产生的作用,都还限于泛泛之谈。因此,我们的工作可以从中国的现实性出发,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机制与设计出可行的步骤,并用实证分析得出其作用发挥的绩效,指出改进其作用的思路。

四、总结

金融监管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功能性金融监管取代传统的机构性金融监管的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思路,它兴起的必然性和模式方法的选择成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热点。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开始,需要对国外的研究成果吸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才能真正给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带来新的可用思路。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国言.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及金融监管模式的结构性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黄毅,杜要忠.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译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徐加,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王丽,浙江大学金融学硕士生。

收稿日期:2004-04-09。

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所作出的一种战略配合。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同样需要走渐进式道路,体现出不同的改革顺序和搭配方式。 当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在工业部门微观层次时,金融体制改革则在宏观层面予以配合;当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在宏观层次时,金融体制改革则从微观层次予以配合。这种配合正是金融体制改革两大基本任务的体现,即首先建立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然后对中国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未来进行展望,就金融体系以直接还是间接融资为主、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金融分业还是混业经营以及农村金融五个方面问题作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 历史必然性 展望

[作者简介]曹远征(1954—),河南人,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员。研究方向:经济学。

中国的改革历经30年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也走出了一条与前苏联东欧国家完全不同的改革道路。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其重要地位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在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性。然而,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必须放在实际国情和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来进行。基于此,本文在探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殊性的基础上,对30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历程作系统回顾,并对今后的改革进行展望。

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及发展历程

金融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因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就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点。我们需要认识这些特殊性来正确理解金融体制改革路径选择及其进程安排、确立金融体制改革目标体系等问题。

(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殊性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完成两个基本任务,即宏观层面上建立独立于财政体系的金融体系,微观层面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然而,金融体制改革还有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除了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外,还是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在经济过热时期,国家会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然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难以遏制贷款的冲动,会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更多地放款,此时在国家政策制定的目标效用函数和企业化的金融机构目标函数不一致情况下就会出现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带来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其次表现在计划经济时代以财政为主导的情况下,银行的功能是核算、结算等,企业融资的需要催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在转轨时期这恰恰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的选择

作为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金融业,在改革进程中必须考虑具体的国情。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重转轨下的渐进式改革,一是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轨,二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两个转轨联系在一起,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既有别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也有别于周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企业化改造,实际上就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两个步骤,如果这两步并为一步走,就是激进式改革;分成两步走,就是渐进式改革。

在激进式改革方式下,改革现有的宪政规则是第一位的,而如果要满足宪政改革,只能实现银行的快速私有化,建立新的产权结构,此时就没有金融体制改革战略配合的问题。另外,激进式改革方式下金融体制改革的两个基本任务被认为是快速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无需做特别安排,此时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无需承担责任。而渐进式改革,追求的是成本最小化,在初始阶段改革的中心就是产权制度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究竟是选择激进式还是渐进式,必须考虑到我们特殊的国情和经济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集中稀缺资金进行经济建设,必然把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核算结算的工具,如同企业一样成为财政的附庸。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大批资金,因此对内而言,国家需要有便宜的资本来支持,从而国家控制利率,通过人为压低利率为工业化发展提供廉价资金;对外则实行奖出限入,通过赚取外汇支持工业化发展需要的资金,对外汇进行限制,如采取汇率管制,高估本国货币等措施。这种历史条件下的主要表现是对金融体系的控制。

经济的落后性决定了中国不可能采取苏联的激进式改革。从渐进式改革来看,至少有一种搭配方式,就是首先建立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再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这种先后顺序体现在特有的国家干预的工业化过程之中。在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将金融视为支持其工业化目标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这种情况下政府有控制金融的需要。当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初步建立,工业化进程得到快速发展,过去对金融体制的约束条件发生变化,金融体制改革就开始推进。所以,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也正是这样,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顺序就成为先改非主流的东西,如公司制改革等,作为融资渠道之一的资本市场就有了先发展起来的必要,等非主流领域改革完成之后金融体制才开始改革。

由此看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渐进式路径是在特殊国情下的一种必然选择。

(三)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配合与基本框架

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宏观经济稳定是必须兼顾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制改革不仅有自身的目标,而且必须从属于整体的改革战略,为宏观经济的稳定做出贡献。作为经济增长的制度保障,国有企业的改革成为政策初期的中心工作,金融体制改革必须也只能从属于这一目标。在这样一个改革战略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的两项基本任务被相对分离出来,形成了在改革战略指导下有机配合的独特金融体制改革模式。这一独特金融体制改革模式可以这样描述:当改革的重心在工业部门微观层次时,金融体制改革则在宏观层次予以配合。当改革的重心在宏观层次时,金融体制改革则从金融机构的微观层次予以配合。这种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的配合正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两大基本任务体现。在上述两大基本任务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框架就由三个层面的目标体系构成:

第一,在政府层面,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目标。这个层面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中央银行的职能,其目标是保卫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使用包括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在内的货币政策工具,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在监管层面,表现为金融监管机构目标。这个层面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分业监管的职能,其目标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进行功能监管,运用包括金融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他专业监管措施等工具保证金融机构的合理合法运营。第三,在金融机构层面,表现为金融企业的目标。这个层面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其目标是成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盈利机构,使用的工具就是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商业化运营体系。前两个层面是实现金融体制改革第一个基本任务的必要措施,而第三个层面是在宏观金融体系逐渐完善情况下第二个基本任务的推进。

如果实现了这三个层次的目标,中国金融体系就真正与国际接轨,进入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循环,同时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轨道。

(四)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

从时间流程上看,在由三个层面组成的框架下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一战略配合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到2003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是建立工业部门的现代企业制度,与之相适应,金融部门的改革旨在建立独立于财政的市场取向的金融体系,目的在于创造与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在从1978到2003年这个时间段里,以上世纪90年代为分界线,之前的金融体系中,监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系统包括国家专业银行(负责工商业融资的工商银行,负责农业融资的农业银行,负责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和负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区域性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和信用合作社(城市、农村);非银行金融中介主要有保险公司(如人保)、信托投资(如中信、光大)、租赁公司(如东方租赁公司)以及各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说,90年代前我国金融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有机构无市场,金融市场在当时不存在更没有发展起来。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第一个基本任务的完成,90年代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后,监管系统从原来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到包括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自律性组织(协会)的完善监管体系;银行系统中,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发展了股份制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外资银行在2001年中国入世后也加快步伐进入,还包括农村信用社、其他存款贷款类金融机构,总之,90年代后的银行系统呈现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活动主体。非银行金融中介也得到空前发展,除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租赁公司等,还出现了更多的新型非银行金融中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基金管理公司、产业基金、社保基金等等。同时,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期货)等市场的建立,我国金融体系改变了之前有机构无市场的窘境。

尽管金融体制改革初见成效,顺利完成了第一项基本任务,建立了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但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金融机构在当时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以银行业为例,主要表现在:(1)不良贷款过高。如200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20.4%,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为7.7%,城市商业银行为15.0%;(2)资本金不足。如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5.52%,而中国农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估计仅为4%;(3)经营效率低下。中国银行业的成本/收入比率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员工和分支机构的创利能力差;(4)风险审核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技术落后。中国风险管理监管力度及技术相对落后,制约了银行开拓高回报的业务渠道;(5)信息科技落后。主要表现在数据处理中心互不兼容,不同银行间不能有效处理及共享信息资源。

面对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威胁,为了建立更完善的中国金融体系,建立有效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宏观层次相配合,我国开始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化改造,力图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由此,金融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从2003年开始,进入金融结构市场化取向的企业化改造,目的在于除金融机构自身经营需要外,更要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这一阶段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完成上述第二项基本任务,即金融机构的企业化改造,形成金融机构商业取向的企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机制。银行企业化改革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宏观经济稳定化。

于2004年开始的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造这个总目标被分解为三个目标,首先,实现财政与银行的关系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机制(公司制)。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是剥离国有商业银行坏账,国家向银行注资以及建立符合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其次,完善银行的内在运行机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的措施是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管理层。最后,强化外部监管,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专业监管。具体措施是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以资产负债比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监管。 这三个目标的实现标志着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造的成功和金融体制改革第二项基本任务的完成。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这一任务完成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

我国金融体制渐进式改革,既保证了整个经济转轨时期的经济平稳发展,也实现了自身的改革目标。在这个改革过程中没有像其他转轨国家出现大起大落的震荡 ,这是中国经济改革以及与之相配合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功之处。

二、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展望

面对国际金融体系的不断变化和新形势,展望未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有五个问题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 关于金融体系融资方式问题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间接融资为主,这是金融体系特征问题,它反映了未来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市场结构问题。以资本市场发展为例,2006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好,融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上了一个台阶,通过股票市场的融资是5600亿元,发行企业债券1015亿元,直接融资为6600亿元。而当年银行新增贷款3.6万亿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是18:82,也就是在企业的资金来源里,直接融资占18%,来自银行的间接融资占82%。这个比例说明中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比重过低,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即使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的德国,银行贷款也只有60%多;英国资本市场比较发达,间接融资的比重更是不到30%。

形成目前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均收入低,资本短缺。同时企业借入资本经营对银行来说技术门槛较低,间接融资成本也低,风险控制简单。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符合国情的,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纯消费行为就会转化为消费加投资,他们需要为多余的钱寻找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融资的发展就有了客观的条件和必要。

现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但未来哪种融资结构更适用,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的公司法更多反映的是德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有限责任体系,中国的证券法则带有更多的美国色彩。经济体制改革要建成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如果公司制是股份制的话,我们企业的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不再是有限责任,更多的是变成股份有限,那么,金融结构也要转变成和直接融资为主相对应的结构。

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是,假如我们选定了融资结构,这个结构能否实现?实现的代价又是什么呢? 以日本和英国为例 ,在1990年代初,英国为了发展伦敦的资本市场,把金融业全部开放,结果是英国传统金融机构全部走下坡路,大部分被国外金融机构收购;日本银行业开放之后,也大量出现坏账问题。所以问题是哪个融资结构对我们更合适,怎样使现有的结构更有效和更完善。

另一方面,企业以何种方式融资,反映在金融结构上一定是有着差别的。如果以间接融资为主,在股本金的处理上主要是靠私募,收购兼并然后使其壮大,在债务融资的处理上则由银行提供债务来源。如果以直接融资为主,基本是依靠公募、上市,债务融资依靠发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银行是债务的主要来源,但银行只提供短期债务,不提供长期的贷款。在股本金方面,私募系统不发达,它需要公募并出现了公募市场。在这四块中间是这样一种相对的关系: 发达的股市和发达的贷款,而私募和债券融资却没有出现,这就造成一个很大的错位,由于银行只提供短期贷款,一到长期就变成坏账,宏观调控中就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企业贷款紧缩,只能紧缩短期融资,长期贷款紧缩不下来,没有一个化解的余地。在股本这一块,也是同样的情况,要么上市,因为私募在中国不是很发达,上市后对于监管的要求非常严格,于是造成我国和直接融资相匹配的债务市场发展不是很快,和间接融资相匹配的私募市场发展也不是很快,这是经济发展的一种扭曲。

(二)关于利率市场化问题

把经济体系中任何一个因素单独提出来都与利率有一定关系(凯恩斯,1936),利率历来是经济学家探索和研究的重点,又是各国政府力图控制和掌握的政策工具。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结构的选择是金融体系建立的目标,是长期的基本的问题,而利率市场化则是短期要考虑的东西。

从凯恩斯革命开始到上世纪70年代初的30多年里,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主张对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70年代后,发达国家在高速发展中积累的矛盾显露出来,尤其是滞胀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学派开始崭露头角,其中有影响力的包括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学派、卢卡斯的理性预期学派、哈耶克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和爱德华.肖的金融深化理论等。这些学派认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而利率是资本的价格,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就要求利率市场化。

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利率市场化的微观消化过程,许多矛盾和扭曲在影响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质量和下一步的抉择。金融体制的既有框架容纳了现行的利率体系、利率政策和利率水平决定机制,也决定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以及所能达到的最终效果,而利率制度的效率则最终决定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样采取了与之相适应的渐进式改革,这既是国际的经验也与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的现实有关。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创造利率市场化条件的过程。

在特定的经济体制背景和金融环境中,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3年是调整利率水平和结构阶段,这一阶段基本改变了负利率和零利差现象,偏低的利率水平得到纠正,利率期限档次和种类得到合理设定,银行部门的利益得到重视;1993~1996年是利率生成机制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利率改革是不断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放松对利率的管制,促进利率水平在调整市场行为中发挥作用,以建立一个有效宏观调控的利率管理体制。1996年至今是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阶段,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由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新型体制,实现利率管理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过渡。同业拆借利率、贴现率与再贴现率、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利率、国债发行利率、3000万元以上和期限在5年以上的保险公司存款利率、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上外币定期存款利率先后得以放开,利率衍生工具试点逐步展开,银行间市场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增强和深化。但是这一改革进程远未结束。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际程度仍落后于名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主要表现为操作层面上的利率市场程度落后于制度层面上的利率市场化、中央银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调节作用和导向引力小,利率浮动定价机制执行缺乏现实基础以及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水平不尽合理。

总体来说,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于整体金融发展形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瓶颈。然而,利率市场化进程目前还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利率一定要市场化,但是在人民币升值情况下又变得有一定难度。中国的利率水平与美国的利率水平有一个利差,如果人民币升值不超过这个利差,国外的投机行为就会很少。目前金融监管的措施之一是为了防止热钱流入,所以要使中国的利率保持比美国低两个百分点 ,此时利率政策的效果很明显。现在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不断扩大主要是贸易顺差的贡献,这个比例在2006年大概是65%,这说明国际热钱进入中国的不多。所以,目前利率是被汇率焊接在一起的,成了调整汇率的工具。在汇率不自由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就不能单独实现。

(三)关于人民币国际化问题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十年之后反思这场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货币体系问题。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在原有的分工格局和原有的货币体系下的一个必然发生的现象。如何在未来避免类似危机的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全新思考今天的货币体系。

在亚洲区域中,一个负责任的货币政策非常重要,也需要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来承担。这个大国在过去是日本。但是日本金融体系固有的问题使得其在支持基础研究方面落已经后于美国。当信息技术产业的基础研究不再转移给日本时,日本的产业升级开始出现问题。结果是日本的“领头雁”作用开始下滑,曾经的“雁身”和“雁尾”国家需要重新寻找“雁头”。

随着中国入世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和世界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多。经验表明,一个大国的宏观经济同时均衡是很困难的,大国的宏观经济均衡必然是在全球范围内才能实现。在这样的格局下,中国和亚洲的关系就从客观上对人民币国际化提出了需求。 中国对日本以外的亚洲国家基本都是逆差,而亚洲国家对华的顺差就意味着中国需要支付,现在是美元支付,那么能不能变成人民币支付,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支付?亚洲区域内国家目前对人民币的需求十分强烈,这使得人民币有可能变成国际化货币。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迅速壮大,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都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联系,客观上要求人民币走向国际。在一个国际区域内,要想实现区域的经济合作,实现投资贸易自由化,也必须要有一个统一货币体系,要有负责任的货币政策。在目前,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在亚洲区域内承担一个负责任国家的角色。

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香港已逐渐发展成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港币是自由兑换的货币。发挥香港的优势是支撑人民币国际化的有利条件。我们可以通过以人民币为背景的港币国际化作为尖兵,既满足人民币目前在资本项下尚不可兑换的约束条件,又能间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需要,同时支持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

事实上,作为国际化一个发展阶段——区域化,人民币已经开始具有成为亚洲区域内主导货币的条件。人民币作为亚洲国家的储备货币是有可能实现的,首先,人民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硬通货。其次,上海合作组织以及2010年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安排,人民币将有可能成为区域性的计价、结算的手段。目前,人民币在香港可以自由支付,而周边国家居民也逐渐认可并接受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和清算货币,用来作为其国内国际贸易流通的媒介。这些现象表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但是目前还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化政策使其成为区域的主导货币。

(四)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问题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相连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往往又带来金融业监管问题的讨论。这时的监管能力已经不再是行政权力的问题而是专业水平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使中外金融机构竞争进一步加剧,从金融机构经营的角度看,有效参与竞争在客观上需要中国的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而这必然和混业问题联系在一起。中资银行提高竞争力要分三个层次考虑,第一层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服务层次。中国银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网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短期内无法具备,因此,中国银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第二层次是银行的高端客户。可以把它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传统业务,即所谓的批发业务——贷款。贷款作为中间业务常常跟其他服务业联在一起,有时候跟网点也联在一起。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从中资银行手中夺得一些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等高端客户,但中国银行同样也有自己的中国企业客户,不管怎样,在这个层次上竞争会更激烈一些。最重要也最让人关注的第三个层次,就是和混业问题关联的金融产品创新。外资银行是混业的,可能在新产品创新和开发上,特别在交叉销售上有更高的竞争能力。而中国银行业一方面经验不足,另一方面有体制的限制,反而不能为客户提供更高端的产品,所以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高端客户流失的问题,更是金融机构能不能提供更高端的产品,为一般的客户提供服务且形成很好的金融产品创新能力的问题。这对于中资银行来说是很大的挑战,因为产品的创新涉及到混业经营,而混业经营又涉及到监管问题。

混业经营是银行、证券、保险各种业务交叉经营,交叉销售,此时风险可以互相传递。如果证券公司出了问题,很可能就带动银行出问题,然后整个金融体系也出问题。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的大危机就是这种情况,当美国股市崩溃后,紧接着带动美国整个银行体系垮台。

从历史上来看, 混业和分业的选择就是风险能否控制的问题, 如果风险不能控制而且能够传递,只能借助外部的力量。20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业的风险意识在加强。按照现代金融的理解,金融不再仅仅是资金的供给方,更是风险配置机构。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风险配置技术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例如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可以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使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或者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变得小一点,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也可以放松管制, 让金融业可以交叉分享,然后提高效益。因此,混业经营问题事实上是金融机构能否控制住风险和有无防范风险能力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开始走向规范化,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在逐渐加强,因此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已经开始显现。

(五)关于农村金融问题

前四个问题属于商业金融范畴,而农村金融是后进性问题。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国有农村金融部门在执行政府政策和自身的绩效方面并不好(世界银行,2002),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在供给方面存在不足。首先是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狭窄,功能弱化,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仅局限在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随着粮、棉、油购销市场化进程加快,这一流通领域政策性经营空间缩小,而急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次,商业银行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像中国农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在实行企业化改造后不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将贷款投向具有较大赢利空间的城市,设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就变成了吸收农村资金的“吸储器”。再次,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明晰、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抵抗风险能力较差等问题,随着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逐步向商业银行蜕变,出现了农村资金非农化的情况。最后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分流更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稀缺性情况。

另一方面,农村中的民间金融活动任何时候都没有停止过。在正式金融安排未能有效解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传统的民间非正式金融有了发展空间,规模不断扩大。尽管这种金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一是自身并非以纯粹的信用关系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上,加大了金融风险;二是借贷率较高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中,政府的适当干预成为必然,而且从各国农村金融体制发展来看,政府干预在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早期的确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无法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而农民为国家整体的经济增长支付成本时却没有分享相应增长的福利,这种状况是不能持久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需要有清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模式,否则就无法走上一条均衡的和报酬递增的改革路径。此种情况下,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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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二元经济下“三农”问题的解决是实现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农村金融改革和深化中,政府主导的支农三驾马车(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占据重要位置,但是也存在若干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在选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时,重点把握目前农牧区融资和农牧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在制度上建立和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农牧区经济发展需要、以竞争为基础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融体制;改革;路径

从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的14年里,阿拉善盟农村金融已取得了长足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期间出现的许多问题仍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阿拉善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

阿拉善盟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是阿拉善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

当时,农村合作性、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建立起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农村金融体制还不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当多的农村信用合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背离了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发展方向;中国农业银行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体制,与其自身改革成为商业银行在诸多关系上难以理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设置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持农村经济开发的能力较弱。因此,国务院决定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从1996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业务往来,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这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2003年7月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改革

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重点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为目标,推进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建设,这也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通过多种有效的产权模式的探索,确定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实现由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战略转型,逐步与商业银行接轨,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在当前组建“统一法人”体制中,经过五年的产权模式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不斐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管理体制上确定了地方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并承担经营风险责任。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责比较顺利地移交给省级政府,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

二是“支农”有效信贷投放大幅度提高,在改进服务方式和支持“三农”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存款规模扩大,市场意识进一步增强,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信贷投入数量明显增加。截至2010年9月末,阿拉善盟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为430471万元,比年初增加99246万元,增长29.96%,进一步增强了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有力的支持了农牧业生产、农牧民生活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为“三农”服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项贷款余额394388万元,比年初增加150602万元,增长了61.78%。

三是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由于取得了中央银行的专项票据支持,使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化解,资产质量有所改善。截至2010年9月末,阿拉善盟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3137万元,占各项贷款的0.80%,比2002年末下降了26.5个百分点,进一步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

四是经营效益明显好转。在财税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扶持下,为农村信用社节约成本、较少税负、提高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连续两年实现盈利,且盈利水平逐年提升。

五是资本充足率显著提高。通过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努力,增资扩股工作成效显著,股金数额迅速增长,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10年9月末,阿拉善盟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由2002年的2793.97万元,增加到了31711万元。资本净额为50702.74万元,比2002年末增长4463.27%;资本充足率为12.4%,比2002年末增加11.68个百分点。

至此,阿拉善盟的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村镇银行为辅,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为补充的金融格局。

二、阿拉善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阿拉善盟农村金融体制在功能上是很完善的,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各司其职,但是从实质来看却是缺失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和分布不够合理,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安排仍不能适应农村市场的需要,表现大致如下:

(一)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较少,呈现出垄断的特征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牧区转向城市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中唯一一家正规的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营业网点又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包袱过重,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也日趋减少,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的分布比例在城市已占到了95%以上。另外,金融业准入的门槛极高,并且对有些行业还做了限制性的规定,直接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很是稀缺,出现了农村信用社几乎独占农村市场的局面。

(二)金融机构的供需矛盾

农村资金的需求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和小额化的特点,造成了金融机构的农村贷款成本比较大,再加上风险和利润的原因使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农村的客户发放贷款。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严重的资金短缺,在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农村对金融机构的需求大于金融机构的供给,随着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加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供需矛盾,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支持政策也极为有限,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极大需求,并且由于农业保险需要的资金量大、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对农村的保险业务几乎处于后退阶段。因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很难取得较大的进步。? ? (三)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滞后性,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 ? ?金融垄断的出现必然会导致竞争的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较为单一,金融机构不能开发更合理的金融产品来吸引顾客,也不能满足农牧区的需求。另外,金融机构不开展跨地区的金融活动,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严重的 “人情交易”,形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配置不合理,给自身增加了严重的包袱,从而抑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 (四)农村资金大量流失,农村资金循环出现断链的现象? ? ? 农村有大量的闲散资金,许多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营业网点主要目的就是开展存款业务以获得可贷资金,国有商业银行每年从农村吸收的存款非常可观,将这些资金贷给经济效益好的地方,获取高额利润,致使资金大量外流。同时,农牧民有了闲置资金时,也大多是选择储蓄,而不是去投资,如购买保险,发展农村地区的投资项目,当资金出现短缺的时候,又多是向亲朋好友借钱,而不是通过银行获取短期贷款,这样有形成了一个资金恶性循环的循环链,加速了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因此,由于农村金融资源流入与流出严重失衡,形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 1。

(五)民间借贷日益活跃

目前,阿拉善盟的民间借贷日益活跃,民间融资有着风险高、盲目性的特点。大多数资金短缺者向有资金者拆借或是借助于高利贷,而乡镇企业由于资本实力有限,很难从银行中获得能满足自己的贷款,在急需资金时,他们的首选也是通过民间进行融资,广泛的民间借贷造就了“地下金融”和“地下经济”,很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六)金融体系中的其他部分发展较滞后

目前,在阿拉善盟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还算比较快,但是证券业和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初始阶段,在地方经济中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特别是相对于落后的农村经济来说,局限性更大。

三、对阿拉善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

农牧区有优质的客户,也有很广阔的市场前景,仅在农村地区开展存款业务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商业银行应勇于开拓农村市场,为将来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根基。建议由地方政府作为中间人,敦促农户和商业银行机构进行广泛的合作,商业银行向农村地区的优质客户或是国家鼓励的农村产业发放贷款,所发放的商业贷款要在中央银行进行登记备案,将贷款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防止商业银行发生道德风险。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今后一段时期,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起点,积极吸收种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有能力、有愿望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投资人入股,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决策和管理能力。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增加决策透明度,提高运行效率。四是加强人民银行、银监局的监管力度,最终形成银行业外部监管、系统内自律管理与机构自身内控约束的管理体系2。

2、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采取不同产权模式、选择不同组织形式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改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把握有利时机,制定出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制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其次,完善薪酬体系,加大收入分配的正向激励,促进业务发展,并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对信贷决策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第三,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加快人员知识更新,提高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

(三)适当降低农村金融的准入门槛

应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3,积极引导和鼓励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监管部门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而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上加大力度,落实审慎性监管要求,这样既解决了农村市场的信贷需求,又培育了富有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并有利于各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四)加强民间融资的管理

一方面,国家应进一步制定民间融资的约束法律,力求使融资方式规范化、融资规模标准化、法律地位合法化,以防范民间融资的金融联动风险。另一方面,建议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融资工作,并与资金的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合同,明确责任,事后报同级的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五)加速发展农业保险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度补贴的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4。在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上可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即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险种则可实行自愿保险。在险种设置上,要注意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不断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并提高保险的服务质量,尤其要改善理赔状况,以此提升保险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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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志平、王耀宗.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的探讨〔J〕.金融参考,2010(6):32.

〔3〕赵德旺、彭守天、汪再超.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实践与探索〔J〕.金融参考,2010(2):49.

〔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课题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可持续性发展研究〔J〕.金融参考,2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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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金融体制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金融管理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管理作为评定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金融管理的稳定性、科学性直接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首先研究了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然后分析了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新形势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国家经济建设水平与国家金融效益以及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金融管理不仅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在认识到金融管理的重要作用之后,加大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历史问题,我国在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道路上还有着许多的困难,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摸索才能构建我国金融管理新体制。基于此,我国应加大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构建科学、完善的金融管理体制,打造金融管理新体系,以此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水平的有效提高,进而促进我国是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

金融管理体制直接关系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管理体制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地方政府使得当地金融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能动性,推动当地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金融管理新体系,才能促进经济更好的发展。从宏观来讲,开展金融管理体制改革能够打破原有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式,让我国金融具备时代性、灵活性、科学性。在金融管理新体制下,构建新的金融关系,进而通过行业内与行业外之间的金融交易推动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进而推动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良性发展。

二、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过于分散

现如今,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大多分散于各个部门,其根本原因是为了保证金融业能够及时调控市场供需关系,避免国家对金融业的干预。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协调难度。并且金融管理部门通常是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其职能通常是对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较为分散,其权利有限,只能将某个环节作为管理重点,无法全面的统筹协调各方面的管理力量,进而影响金融管理水平。

(二)金融管理职责以及定位过于宽泛

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为真正落实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管理小组等机构,以此缩减运营成本。但这些机构的职责以及定位过于宽泛,存在肩负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不仅要履行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还要为政府、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进而增加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管理小组等机构的工作压力,阻碍金融管理各项工作正常进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金融管理部门人才相对比较缺乏

新形势背景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金融机构管理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金融管理部门人才具备良好的职业能力,如管理能力、市场洞察力、资金调配能力、规避金融风险等能力,还需要具备足够的综合素养。但就当前而言,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无法满足当前金融管理部门的实际要求,人才缺乏是当前影响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四)金融管理风险监控能力相对较弱

地方政府不仅要推动当地金融管理机构的发展,还要防范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较短,金融管理经验相对匮乏,通常是注重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而忽略了对金融风险的监控。并且,在管理地方金融机构或者实行某项决策时,部分金融管理机构的地方色彩过于明显、过于随意,进而导致金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出现。

三、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策略

(一)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

要促进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要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全面的金融管理体制。注重各个部门之间金融管理能力的提高,注重管理职能的集中,以此便于在金融管理的某个环节中,能够全面的统筹协调金融管理职能,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水平。同时,地方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检查、指导各个金融管理部门,以此保证金融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通过金融管理体制,推动金融业的持续发展。

(二)明确金融管理职责以及定位

只有明确金融管理职责以及定位,才能有针对性的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而促进金融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发展。基于此,首先,要构建独立运营的金融管理机构,充分发挥金融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动性,保证金融管理体制能够更加科学、灵活、全面的履行金融管理职责,构建全面、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其次,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国家、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运行,以此提高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杜绝推卸责任、权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情况的出现,提高金融管理体制的有效性。最后,设置奖惩制度,以此调整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状态,调动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使其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市场经济走向、金融風向以及世界经济动向,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注重培养优质金融管理人才

地方政府应颁布相应的人才培养政策,推动金融管理的发展,并且联合企业与高校建立人才供应关系,加大对金融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提供优质的金融管理人才。除此之外,政府和企业还要加大对金融管理在岗人才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活动,制定人才考核制度,对金融管理人才的专业能力进行考评,以此提高金融管理人才的专业能力以及职业素养,进而推动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金融管理风险监控能力

地方政府及企业要转变传统的金融管理理念,注重金融管理风险监控能力的加强,构建金融安全监管网络,以此规避金融风险,通过金融安全监管网络,保证金融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安全的保障。

结语:

本文首先介绍了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然后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过于分散、金融管理职责以及定位过于宽泛、金融管理部门人才相对比较缺乏、金融管理风险监控能力相对较弱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最后从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明确金融管理职责以及定位、注重培养优质金融管理人才、加强金融管理风险监控能力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新形势背景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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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诗怡.关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8(09):4.

[3]王馨卉.新形势下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商论,2018(1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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