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新范式分析论文范文

2024-05-08

宪政新范式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法治和宪政的发展以核心价值为共识基础,这在西方表现为宪政除了制度的维度外,还有宗教的维度。当下中国的法治与宪政尚渐进在未完成的路上,支撑法治和宪政发展的价值共识还很薄弱。面对现代多元社会的逐渐形成,通过协商和妥协而达成的价值共识,将成为发展和巩固法治和宪政的根基;而延续了数千年的以社会和谐的伦理为核心价值观的传统文化,则孕育着中国法治和宪政的共识。

关键词法治与宪政 传统文化和伦理 更新 共识

作者杨心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研究中心主任;2王伯新,复旦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上海:200433)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宪政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对于西方大多数国家来说,法治与宪政处于已完成的完善阶段,而中国尚渐进在未完成的路上。因此,中国自近代以降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主要以西方的法治和宪政为参照物,从“西法东渐”时开始便着力于西方法治与宪政思想的译介以及制度的移植。然而,这种借鉴与移植的努力在中国近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并未取得人们期待中的成功。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便在于认识论上的局限:我们往往过多地关注西方成熟的法治与宪政制度,而忽视了这种制度背后更为稳固的思想根基。西方宪政作为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值得借鉴,但应当更多地关注支撑西方法治与宪政文明大厦的根基。

本文试图联系实际,描述法治与宪政发展背后的文化共识和伦理根基,分析中国法治与宪政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强调中国法治和宪政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的更新,同时强调在日趋多元的中国社会寻求共识的必要性,以期对当代中国在转型时期追求法治与宪政有所启发。

法治与宪政的发展以共识为基础

西方法治与文明的大厦一直建立在稳固的根基之上。美国宪法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超稳定性”[1],这种稳定性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美国宪法本身,而在于美国宪法以基督教文明为稳固根基。美国著名宪法学者卡尔•J•弗里德里希在其代表作《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一书中指出:“我们必须承认宪政‘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2]历史地看,这个命题对西方法治与宪政的渊源所作的解释是完全成立的。西方学术界有一种由来已久的观点,即认为西方宪政与基督教文明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联,换言之,宪政除了制度的维度外,还有宗教的维度。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宗教之维所提供的普遍信仰和共同意识是一种比制度更持久更坚固的力量。基督教传统至少从3个方面为西方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作为神权载体的基督教的兴起,限制了王权。孟德斯鸠持这种观点,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即使说,老百姓信仰宗教是没有用处的话,君主信仰宗教却是有些用处的;宗教是唯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君主就像狂奔不羁、汗沫飞溅的怒马,而这条缰绳就把这匹怒马勒住了。” [3](2)对上帝的尊重,能够使体现上帝意志的法律具有类似于上帝的超验性,从而可以确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之权威。柏克是这种观点的代表,“如果没有最高统治者存在,这个统治者具有形成道德法的智慧与执行道德法的能力,那么对任何反对超级力量意愿的契约、道德甚至行为都无制裁”[4]。(3)宗教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可以使宪政体制之下的个人自由受到合理的节制。例如托克威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明确写道:“我一向认为,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 [5]所有这些认识最终都可以归纳为一点:西方基督教文明为西方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提供了一种信仰的基础和价值的共识,而这恰恰是西方法治与宪政制度背后稳固的根基。

今天,中国致力于追求法治与宪政的发展,希望借鉴西方法治与宪政的经验,但是中国法治与宪政发展所面临的文化传统却与西方有着很大的差异。首先,中国传统文化里面并不存在像西方基督教那样统一的宗教基础,而是存在着多元、分散的宗教。诚然,中国也是一个有着宗教传统的国度,但是却不存在着象西方基督教那样可以担当起法治信仰基础的宗教传统。抛开儒家是否属于宗教的争论不谈,中国至少也还存在着道教这样本土的宗教资源,以及很早就传入中国并且长盛不衰的佛教资源,近代以来西方基督教也传入中国并逐渐扩大影响。在这种多元而分散的背景下,各种宗教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从而无法担当起中国法治信仰的基础。其次,在信仰的层面,中国民众对宗教的信仰大多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与西方基督教文明中较为纯粹的精神信仰有很大差异。中国文化把宗教工具化、世俗化了。虽然宗教在中国也有引导向善的功能,但却都承载着不同的具体要求和功利目的,人们求神拜佛往往不是出于信仰,而是出于利益,因此,宗教无法为法治与宪政提供稳固的基础。

当然,中国传统文化也存在着很多有利于法治与宪政发展的文化元素。首先,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是社会伦理,这是对中国社会形态、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模式的基本态度。它从社会关系的应然立场出发衡量现实社会关系,从而产生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的标准以及国家的政治伦理和皇帝、官吏、百姓的行为准则。因此它强调人伦,以血亲和家族为纽带,进而延伸至社会和国家,强调家国一体和社会本位。中国社会一直有着“礼治”的传统,礼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不以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虽然礼治与现代法治与宪政的本质不同,但是礼治作为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并有效运行的社会治理模式,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统一的文明基础和价值观念,并形成了人们普遍遵守的习惯。同时,礼治强调儒家伦理,以伦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认为伦理是社会关系的合理化,是衡量社会关系的标准,一切不合理的东西都是“非礼”。这是中国传统社会里的一种共识。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文化承认不同阶层、等级和不同的思想流派,主张和平、和睦与和谐,强调共存与统一即和而不同,认为一元与多元存在着辩证关系。这种文化具有很强的吸收力和包容力,比较善于审时度势,习惯内敛,具有自我反省、自我矫正的功能。这种文化力是中国传统的优势,可以用来解决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可以缓和冲突,消解矛盾。

伦理包括和合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也是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的“文化密码”。通过对中国“文化密码”的破译可以发掘到更多可供利用的思想资源。如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产生于古希腊的奴隶社会,但在今天仍具有普世影响力一样,中国传统文化的这些资源不仅没有过时,而且还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善于吸收和包容异域文化,实现自我更新,使其始终具有现代性。思想文化不同于规章制度,制度是共时性的,经常变更甚至颠覆,文化是历时性的,是一种更为稳固的不易间断的传统。因此,中国传统伦理与和合文化中的精华对当前中国法治与宪政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在原理上与现代法治和宪政发展是一致的,因为现在法治与宪政的发展仍然要以伦理为基础,但这种伦理不再是传统伦理,而是要求伦理在传统中更新,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多元化趋势。所有这些构成了在中国发展法治与宪政的共识基础。

中国法治与宪政:需要寻求共识

法治与宪政的发展以核心价值为共识基础,然而这种共识的形成却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绝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简单过程,而且这种共识形成的过程往往与法治和宪政发展的过程互动并交杂在一起。实际上,法治与宪政共识远不只是一个价值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政治问题乃至社会问题,包括法和法治的各个方面、不同层次。首先,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它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6]共识也表现为最后的法律语言,但却形成于讨论的过程本身,即过程比结果更能反映出共识的形成。其次,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法治与宪政共识的形成正是这样一个谈判与妥协的过程。在这里,我们会发现妥协是一种可贵的思维。妥协与否实际上反映出人们看待冲突的态度异同。有时候人们常常希望找到冲突的原因,然后去消除这些冲突,但是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是只能控制而无法消灭的。宪法措施恰好可以用来防止这样的冲突,通过竞争性的谈判和利益博弈使对立的双方或多方达成妥协一致,形成共识;而反过来,这种共识又成为巩固法治和宪政的根基。

共识也可以在法治与宪政的过程中留下自己的痕迹,尤其可以在宪法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以立宪为例,宪法一般就是对社会共识的体现。人们取得明确一致的看法,体现为宪法中的刚性条文;大体取得共识的部分,体现为宪法中的柔性条文;取得初步共同意向的部分,体现为宪法中留待立宪机关继续解释和完成的条文;达不成一致看法的部分,则将会在宪法中被隐去。[7]

法治与宪政发展与共识的关系对中国法治与宪政的发展具有理论指导的意义。中国法治与宪政的进程起步并不算很晚,20世纪初就开始从“师夷长技”转向学习西方的典章制度,但是一直停留在制度移植的初级阶段。中国并不缺少可以参考的宪法和法律,却缺少支撑这些宪法和法律的共识。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尤其是1982年宪法制定后的4次修宪表明,尽管人们在建立法治与宪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一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的共识,正是这种基本的共识推动着宪法的修订和发展,但是这种共识还是很薄弱的。其原因在于认识到法治与宪政的重要并不等于已经达成了法治与宪政的价值共识。法治与宪政共识的形成需要公众的亲身体验和参与,但是目前的情况往往是人民的有序参与还不充分。总体而言,尽管比以前有了显著进步,但中国社会政治开放、尤其与改革开放后经济开放的程度不相匹配,也远远没有达到人们对社会民主和政治参与的期待。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当前的关键是需要在日趋多元的社会条件下寻求稳固的共识,以作为推动法治与宪政进程的稳固根基。

在多元社会中寻求共识

托克维尔说过: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种信仰就不会欣欣向荣,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根本无法存在。[8]这里的信仰可以理解为社会的价值共识,而在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共识无疑是作为法治与宪政之根基的共识,也就是指人们对于法治与宪政的价值认同、普遍遵从甚至积极追求。

这种法治与宪政的共识是与现代多元社会的形成密切相关的,这种共识是多元价值中的共识。虽然传统社会里也存在共识,甚至是高度统一的共识,但是这只是一种同质化的共识。中国曾经长期处于传统社会之中,但是在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之后,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同质社会逐步解体,现代的多元社会逐渐形成。它与传统社会有着诸多的区别。首先,它们的经济基础不同。传统社会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而多元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其次,社会性质不同。传统社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以道德、风尚以及宗族法等民间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结构,属于熟人社会、伦理社会、身份社会;现代多元社会以契约为基础,以国家法为主要调整手段,是一种流动的自由秩序结构,属于陌生人社会、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再次,社会价值不同。传统社会所蕴含的价值有等级、服从、人治等,现代多元社会包含的价值有自由、平等、法治等。

完全意义的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都是不存在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社会同时具有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部分特征,因为传统社会尚未完全解体,现代社会也远未完全形成。这个社会转型最重要的特征是多元社会的逐渐萌芽和发展。多元社会的本质是市民社会。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9]市民社会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只要存在着反映物质交往关系的商品经济,就一定会产生市民社会。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市场经济向各个领域的渗透,中国传统社会不可避免地向现代市民社会发展。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将会出现两个比较明显的结果:其一是注重个人利益,由此必然产生利益多元化。其二是形成社会分层或者分化,根据一定的利益取向形成不同的群体或集团,并由此形成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利益多元化和社会分层或分化相互作用,共同导致多元价值观的形成。现代社会的多元性主要表现为社会价值观念或思想的多元以及人们可选择性的增加,其最核心的要素在于利益的多元化,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言:“‘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0]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1]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2]

现实情况也的确如此,中国社会在向现代多元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首先,中央对地方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了,如最近几年中央政府试图调控房地产行业的诸多措施在地方几乎得不到有效执行。其次,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仍然属于低水平的粗放型增长,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浪费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短缺,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再次,政治领域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人们所期盼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尚未出现,公共领域的行政垄断和价格上涨使人们在生产领域所获得的利益在公共领域被吞食。另外,市场经济的冲击也使人们的传统文化观念逐渐淡化,出现很多危险的现象:人们在现代化的旗号下不再信仰传统文化,转而追逐个人利益,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较为普遍;由于行政腐败的规模仍在扩大,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不时感到失望和无助,常见的选择是远离政治;大批青年官员抱着就业的心态进入公务员队伍,缺少过去那种“为人民服务”的神圣感,一方面这种职业化是一种进步,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官僚化、保守化的趋势,他们在无形中形成了只有依赖公共权力才能获得利益的意识;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把自己管辖的领域变成了自己私人利益的发展基地,在服从中央号令表态的背后,更多地是考虑本地的经济和自己的利益。

这些因素都对中国法治与宪政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危险。然而,中国向现代多元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人们必须在多元社会中探索规律,建立稳定的秩序。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性现象,它意味着在自然和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稳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和安全性。对秩序的需要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只有在秩序的存在与维系之下,人的其他需要才可能实现。多元社会意味着差异和分歧,只有在多元中寻求共识才能实现人们对秩序的追求,只有充分地认识和接受文化的多元,才能努力地寻求和恰当地界定一种共识;同样,也只有恰当地界定并且坚持某种共识,才能真正使多元文化和平地共存乃至发展。[13]

当代中国法治与宪政发展的共识

面对社会多元化以及随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新的共识,这种新的共识仍然立基于传统文化伦理之上,但已经经历了与时俱进的更新。这种自上而下所倡导的共识集中表现为中国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当前这种思想主要包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理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在现代社会多元结构出现后,执政党面对压力所做出的回应。要维系执政的合法性,就必须带领中国取得经济上的成就,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现代文明,继而推动中华民族的发展。在面临利益多元化可能导致的政治多元化的压力下,中国目前仍然必须坚持统一的中央政权和唯一的政治动员的信息源,而不能被其他力量所取代;尤其是俄罗斯改革的教训使我们需要警惕西方瓦解中国中央政权和中国人民文化意志的阴险企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深刻背景下,适时发表,其核心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采取了较为务实的态度,把基本目标放在人民身上,采取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法律治国取代了政治权威治国。这样一种模式转换,就是通过国家机关运用法律进行管理,而党掌握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样就使党和国家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如此,多元社会下不同利益的整合、不同思想的碰撞就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党所领导的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就在于合理地掌握合法和非法的标准,这种新的政治思维和执政技术巧妙地把党移到了幕后,不再重现以前以党代政的局面。党开始把中心工作放到关注社会矛盾、进行战略思考和进行适时的方针政策调整。

针对改革20多年来所产生和积累的问题,中国新一届领导人又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利用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命力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克服重经济、重物质而忽视人文内涵的弊端。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发展。和谐与统筹深化了人们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的法治和宪政。

但是,在目前阶段也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农业、农村、农民这个“三农”问题。中国13亿人口中大部分是农业人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部分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但最乐观的估计城市人口也没有达到40%。这么多年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数亿人口仍然是以农业户口的身份生活在城市,其城市居民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中国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极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率也比较低,但仍然很重要。农业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处于基础地位。同时,预计将有大量人口继续从农村移向城市,这就要求城市提供几亿人的就业机会和生存空间,而政府目前并没有在规划和物质条件上做好准备。要使农民离开农村获得就业机会,就需要周密的规划和政策支持。这个过程还需要持续几十年,关系到城市的规划建设、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的发展。现在的国家财政还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很多城市出于地方主义的思维以及管理能力的局限,不愿给予进城务工人员以市民待遇,不愿为外来人口提供公务服务。企业家出于对廉价劳动力的需要,又不断雇佣这些劳动力,这就造成大量迫切的社会问题。因此,迁徙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自由在今天的宪法上还无法确定下来,这种法律与社会的矛盾在根本上体现了城乡二元体制的对立、农民和市民在身份上的分裂,因此在很多方面无法形成共识。以此可以看出中国宪政共识在各个层面上的形成有赖于中国社会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有赖于党和政府更加科学地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在社会发展、伦理理念和法治文明这三者还没有统一的时候,共识还只能在寻求之中。

从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来说,支撑法治和宪政发展的基础是延续数千年的社会伦理及其和合文化,这种以社会和谐的伦理为核心价值观的传统文化孕育着法治和宪政的共识。共识植根于伦理,产生社会合力,促进人们对法治和宪政的认同。与此相适应,还需要以工具理性为制度支持,发展民主,建设法治,建立宪政,在社会道德底线上建立行为规范标准,以此推动制度化建设。通过制度建设实现伦理本质,还原社会本体,但这已不是原来实然意义上的社会,而是经过了抽象反思后的社会即应然社会、和谐社会。这个过程是伦理的概念及其现实化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伦理精神与和合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可以很好地体现在社会制度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中,构成法治与宪政发展的稳固共识。

参考文献:

[1]王希.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卡尔·J·弗里德里希. 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第一版). 上海:三联书店,1997:1

[3]孟德斯鸠,张雁源译. 论法的精神(下).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39-140

[4]Rodney W. Kilcup. Burke’sHistoricism.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1977(9)

[5]托克维尔,董果良译. 论美国的民主(下).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39

[6]王希.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序言).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

[7]麦迪逊. 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上).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4

[8]托克维尔,董果良译. 论美国的民主(上).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24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1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6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3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2

[13]何怀宏. 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读书,1996(6)

编辑一凡

宪政新范式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包含着许多内容和结构,在对一个法律体系进行评价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在现存的众多法律体系中,大陆法系是历史最为悠久,也是影响最为广泛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众多的问题,因此了解大陆法系是十分重要的。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德国的基本法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代表了二十世纪的社会潮流。德国的《基本法》是在大陆法系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德国也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德国宪政审查制度的建立相较于英美等国家较晚,但却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为现代宪法法律的制定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使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深入人心。

关键词:宪政;大陆法系;德国

大陆法系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所有法律制定的总称,因此大陆法系还被称为罗马法系。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等都对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终形成的大陆法系与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将其片面的称为罗马法是不恰当的。在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中,有三部宪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分别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法国第一次大革命的宪法以及德国的基本法。其中,美国宪法是十八世纪民族个人主义的象征;法国第一次大革命宪法是十九世纪民权自由精神的代表;德国基本法是二十世纪革命潮流的象征。

1大陆法系传统中的宪政因素

大陸法系中,私法的发展比公法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但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深入系统研究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中已经体现出了早期的宪政思想,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大陆法系中的宪政思想有着一定的先进性,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这标志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大陆法系很早就将公法和私法进行了区分,并且明确定义了公法和私法,及公法是关系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而私法是关系到个人的法律。罗马法之所以成为早期法律的典范,原因之一就是将法律类型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在发展的过程中,罗马法也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分类,这也成为了大陆法系后来发展的特点之一。到了近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变得更加明确,相关的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有学者认为,公法之所以在后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由于资产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崛起,这使得公法的重要性得到了凸显。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国家主权和宪政的理念开始日渐深入人心,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公法的发展也为民主法治的建设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立法向着独立化发展。

1.2制定法传统的确立

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一般以制定法为主,尽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其他法律形式也逐渐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定法仍然在大陆法系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制定法成文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大陆法系中的很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内容都是建立在法典化的基础上的。形式上的统一使得法律可以通过更加系统、明确的方式进行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有更加明确的依据。法律形式上的统一也有利早期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并且促进法律制度向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欧洲大陆的多民族特点也为法典化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在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政治尚未实现统一,在当时也尚未出现统一的法典制度。但是到了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德国经济政治的统一趋势有所加强,成文法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国家社会的法治建设服务,而宪政的核心思想这一就是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为本,即人们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按照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要求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这一过程中满足自身的物质文化需求。大陆法系是从罗马起源的,在法治建设方面很早就进行了尝试。

2 宪政的概念

宪法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从狭义上来看,宪法是指规范政府的法规惯例中的法律文书。从广义上来看,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规范、建制等。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也就是说宪法描述了政府机构的设置,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政府的权力。宪政的出现就是通过宪法的方式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政建立在人民主权的道德基础上,以法治、民主和分权作为制度手段。

宪政和宪法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宪法与一般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宪政在内容上的保障,同时也是宪政内容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从根本上来看,宪政的作用是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力,是各项宪法制度和原则的汇总。宪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相应的,宪法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校订。良好稳定的宪政制度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它的具体表现方式就是各种宪法制度的法律文件,其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3 德国宪政的内容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统一的过程较为漫长,因此宪章制定时间也较晚,直到1871年,德国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随着帝国的瓦解,该宪法也失去了效力。德国曾先后制定了多部宪法,希望能建立一部适应国家发展规律的宪法。但是,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受到重创,宪法制定的计划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当前德国所采用的宪法制度主要是在二战之后所制定的。二战之后,德国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有更多的精力进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1949年制定的德国基本法一直沿用到了今天。

3.1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宪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经济水平虽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是缺乏民主理念,在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实践方面相对薄弱。在二战之后,德国在资产阶级民主建设方面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具体的措施包括在基本法中加入了更多的民主原则;建立代议制为民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规定了正当的民主责任和方向,为社会民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二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德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法治历史的国家。其法治原则的内容与其他欧美国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分权与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国家赔偿等内容。但是德国法治中有两项内容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首先,德国不将公民的基本权力作为单独的宪法原则纳入法治原则中,而是形成了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力为目的的新法治主义;其次,德国参考美国建立了联邦宪法法院,以达到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第三项原则是社会福利原则。在二战前,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社会稳定,社会主义革命战争后,福利政策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大,但从实质上来看,其最根本的作用仍然是维持社会秩序。在制宪会议时,曾提出社会福利政策,但是由于当时的意见无法统一,因此该项原则并没有被纳入基本法中。其存在主要依赖于学者和法院对其他法律条文的阐述。

3.2德国宪政的特点

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因此具有纵向分权的特点。在德国正式统一前,就已经有联邦系统的雏形。19世纪后期,德国的工业快速发展,经济贸易统一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政治统一奠定了基础。德国的第一次统一并未形成真正的中央集权国家,而且缺乏民主机制,但是已经体现出了很多联邦主义的特点。德国基本法中规定,联邦拥有立法权,各州和地方拥有执法权,基本法中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范围。

德国的联邦主义实际上是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它的发展是与民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联邦主义对各州和地方的自治权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联邦主义既不同于中央主义,也不同于地方主义,而是两者的一种有机结合。在联邦制度下,需要综合考虑各州个地方需求的多样性,以便更好的保障地方利益,此外还要进行统一的调控确保全体公民的利用。与此同时,联邦和各州政府还有义务维持联邦的和睦,这意味着联邦和各州之间不仅要分权还要有相互的合作。站在整个国家的角度采取行動。每个州的政府都有履行宪法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政党制度也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政党和国家活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政党又不同于国家机构。政党、国家、宪法和法律都代表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德国的基本法对政党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在西方国家中是较为少见的。在现代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政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党是民主政府的必需要素,也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民主手段。联邦德国政党制度的发展历程也证明基本法为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国家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理论上来讲,宪政制度为德国的每一个政党都提供了进入议会,成为执政党的机会。执政党在执政的过程中必须依照各项国家法规和制度,起到良好的领导作用。

4 大陆法系传统与德国宪政的契合

立宪主义的发展是一个连续完善的过程,在早期的政体中可以发现宪政制度的相关要素。大陆法系中的立宪理念在当代宪政中仍然有所体现,尽管这种联系没有直接在各项法律条文或事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其中的思想已经在发展的过程中深刻的渗透进法律建设中。

在德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中,法治主义始终得到了重视和体现,法治主义也是促进和保障德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前提。德国于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已经很好的体现了法治的概念。与德国之前的宪法相比,基本法已经将法治国的概念完全纳入基本法中。德国的政党法治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用宪法规范政党的组织与活动;其次,制定选举法;最后,制定政党法。

民主也是宪政的核心之一,德国的民主具备其自身的特色。在以基本法为基础的宪法架构中,民主制度超越了个人统治的连续性形成。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权力不会与某个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国家所采取的行动也不会因为特定的个人而有所改变。

5 结语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是广泛且深远的,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其形式上,还决定着宪政的内容和精神内涵。尽管德国的宪政建设起步较晚,但在其发展早期就具备了宪政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且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传统与宪政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从属或决定关系,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和渗透。

参考文献

[1]徐健.世纪初德国的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及其实践[J].北京大学学报,2014,(02)45-50.

[2]朱淑丽.德国比较法学的发展脉络比较法研究[J].2013,(06):15-16.

[3]夏新华.德国法律文化的特性德国研究[J].2015,(05):43-45.

宪政新范式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西方政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政治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着深远的影响。西方社会契约思想源远流长,流派众多,从古希腊智者学派到现代罗尔斯、高蒂耶,有着极为丰富内涵。西方近代契约论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的思想最具时代代表性,他们都对契约思想进行了深刻地论述和阐发,三人的契约思想在历史继承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其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理论,为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制度路径。社会契约思想的研究和分析,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自然法;人性;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彭升,男,汉族,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广明,男,汉族,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一、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思想分析

(一)人性

霍布斯的人性观具有鲜明的机械唯物主义的风格。霍布斯以激情作为其论证人性的基础,激情是决定人们行动的指南。“当这种意向是朝向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避离某种事物时,一般就称之为嫌恶。”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公共政治权威,每个人都从自身出发来判断善恶。霍布斯站在比较客观的角度上,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在于欲望,是一种永无休止的贪欲。欲望本身并不是罪恶的,而在于人与人之间彼此欲望的矛盾。“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人与人之间相互相互猜疑、争夺、杀戮。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战争状态。但是人性中也包含有理性的成分,正是由于理性的存在,人们之间才能订立契约,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霍布斯的人性观摆脱了以往神学人性观,重新构建了世俗主义的政治观。对解放人、发展现实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洛克与霍布斯一样并没有提出人性善恶论。在洛克看来,人性的本质在于追求利益。洛克在《政府论》中进行了详细论述,个人追求利益是人性中的积极因素。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利益的作用,但是过分地利益追逐却影响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一方面既能够在自然法则和法律的约束下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却能够在约束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①。为了防止人性走向恶化,就需要对人性进行道德监督和制度约束。洛克的人性观进一步解放了人的思想,有利地抨击了神学政治观和伦理政治观。其对人性的两面性的合理思考,对西方政治体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卢梭不认可霍布斯的观点,与霍布斯、洛克不同,他明确地提出了人性是善的,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卢梭对人性得出了较为乐观的认识,即人除了保存自己的欲望之外,更存在着一种堪以产生‘一切社会美德’的‘怜悯心’,它犹如人的自爱一样是人的天性”②。“一个人并非仅仅由于他接受了后天的智慧的教训,才对别人尽他应尽的义务;而是,只要他不抗拒怜悯心的自然冲动,他不但永远不会加害于人,甚至也不会加害于其他任何有感觉的动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当他自身的保存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先爱护自己”③。而现实人之所以走向恶,在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应该归咎于社会和文明。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从政治入手,重构契约。

(二)自然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继承了格劳修斯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法的思想是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的。“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④。与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发展而来抽象的自然法不同,霍布斯的自然法更为具体、更为实际。他在《利维坦》中提出自然法的内容,那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是其自然法的基础。由此条自然法从而派生了“契约”、“正义”等自然法。由于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一权利将很有可能导致战争状态,因此需要自然法的约束和限制。

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的自然法是赋予了人广泛的权利。在洛克看来,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⑤。在自然状态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自然法规定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完全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自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而不存在公共的权威机构,“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这样自然状态就不稳定不安全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利,但其他的如生命、健康等自然权利没有放弃。尤其是财产权,洛克强调要尊重私有财产。

卢梭的自然法思想更为深刻,“关于这个法则,我们所能了解得最清楚的就是:它不仅需要受它约束的人能够自觉地服从它,才能成为法则,而且还必须是由自然的声音中直接表达出来的,才能成为自然的法则”⑥。“‘自然的法则’不仅应该是‘善’的,而且也应该是‘真’的;也即是说,它既是应然的,也是实然的,是两者的统一”。与洛克不同的是,卢梭强调人的感觉和感情是自然法,而不是人的理性。感觉和感情是先于理想而成在的,自然法的基础是人的自保和怜悯。卢梭更为强调的是自然权利中的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文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平等的自然权利丧失了,为了重获这些权利。“每一个人既然把自己交给所有人,也就不是交给任何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而又得到了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⑦。通过契约建立了公共权威,而契约的核心内容在于公意。“公意是全体订约人的共同人格,是他们的人身和意志的‘道义共同体’,是‘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

二、社会契约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自由

社会契约思想的一大重要作用在于使西方社会从“身份社会”过渡到了“契约社会”。人身依附的观念逐渐淡去,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契约思想。自由契约从社会私人领域扩展到公共政治层面,人的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发展。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卢梭都承认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的。洛克认为,“人的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特权之下”。卢梭更有着精彩的论断,“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只有人都是自由的,才有可能去订立契约。“就人的意志来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即仅仅在意志中现存的定在的理念”⑧。人们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出于对生存和安全的考虑虽然放弃了部分自由,但是契约却保障和促进了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放弃的自由。所谓“法律之外皆自由”。

宪政中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与社会契约思想中的自由思想一样,都强调对公民合法领域中自由的保护。特别重视公民的自主性,使其在自由的社会环境下得到自身更好的发展。同时也强调公民对政治权力和政治议题选择的自由,与民主理论紧密相连。

(二)法治

西方宪政中法治是宪政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宪政的重要手段。社会契约思想有着浓重的法治色彩,就具体内容而言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权力,二是建立法治社会。二者的综合作用就是建立有限政府。

契约本身就意味着要求法治,因为契约是彼此之间做出的承诺,需要彼此遵守。而法治具有普遍的约束效力,能够满足契约的需求。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部分让渡出来,结成公共权力。又从公共权力中得到个人权利,实现了自然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过渡。

社会契约思想家们早就认识到权力可能会出现异化,要求对权力做出限制。对权力限制,他们设想出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分权,洛克主张将权力划分为执行权和立法权。另外一种方法则是法治,自然法是道德自律的价值观念,缔结的契约则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它不仅要求公民之间遵守契约,也要求政府在契约的规定之内的范围运行。

就建立法治社会而言,“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自然法思想在近代的理论产物,既是一种政治学说,也是一种法律学说。社会契约论者运用契约论的原理,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和控制公共权力的法治方案,第一次将公共权力的建立及运作纳入到受人民主权规制和公民权利约束的法治轨道上来”⑨。主权的行使是以公意为基准的,它是要求是在维护民主的法律秩序上运行。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在这种生活中享有着最高的地位。契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最根本的宪法。

三、社会契约论对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在社会主义中有着广泛的含义。社会主义与社会契约论有着相同的主体—人民,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思想可以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提供参考。民主不仅仅是人民主体地位的强调和一切权利归属于人民的政治资源分配,更要求我们在政治信念上和政治程序上注重人民的作用和利益。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但人民并没有放弃自己所有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要给民众带来切身的利益,确保人民自身合法领域不被政府的公权力所侵害,确立公域与私域的划分。

(二)提供了政府改革的思路现代政治中政府是重要的一环,政府改革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议题。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需要政府管理的事务和领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民众政治意识的提高,对政府限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契约思想影响下的宪政模式中政府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也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讲求效率,重视人民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政府赢得民众的信任,得到人民的委托。

[注 释]

①张雷雷.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人性观浅析[J].华章,2012(24):3.

②王春.回顾与前瞻中的人性-卢梭社会政治哲学中的人性视野[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4):60.

③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3.

④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07.

⑤洛克.政府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48.

⑥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7.

⑦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0.

⑧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9.

⑨沈长霞.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5):47.

宪政新范式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通过对中国知网(CNKI)核心期刊收录的179篇有关“国培计划”的期刊文献(2010—2017年)进行词频及知识图谱的研究分析,探析了近年来“国培计划”的研究热点。从宏观上看,当前“国培计划”的研究热点是对国培政策及项目的解读分析;从微观上看,焦点在“培训”,包括培训项目(如培训体系、培训师资、培训管理的研究)和培训本身(如培训模式、培训评价、培训方法的研究);从对象上看,包括项目承担者及培训师资、参训教师的研究。在相关文献的题录数据分析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三点建议,以期为“国培计划”相关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国培计划”;研究热点;研究主题;共词分析;知识图谱

一、引言

“国培计划”(简称“国培”)是由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10年全面实施的“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旨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教师培训,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广大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内在需求和愿望。八年来,“国培计划”的实施在诸多方面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如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育公平,促进基础教育和教师教育改革,催生了一批优质教学资源或共享课程,并且逐渐形成了“脱产置换研修”的培训体系,更系统、有针对性地培训教师的基础能力、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同时,“国培计划”的实施产生了大量相关的研究成果。通过查阅知网数据库(2018-6-10),以主题“国培计划”为检索条件可检索到1,317篇文章,其中核心期刊220篇,CSSCI108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可以把握其研究热点。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词频分析法,借助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SATI 3.2提取与“国培”相关研究文献题录的关键词,构建关键词共现矩阵,初步了解“国培”主要的研究内容;通过共词分析梳理各研究内容节点间的亲疏关系,利用SPSS16.0对关键词聚类后可以看到研究内容节点在该领域的分布情况;利用Netdraw2.1将共词矩阵可视化,直观了解“国培”研究的整体情况,如热点领域、热点内容等,以期更直观地梳理各关键词、主题间的逻辑关系,呈现已有研究的整体状况和局部重点,从而更好地把握“国培”的整体研究脉络。同时,借助Excel 2016对样本文献进行简单统计分析、绘图。

(二)样本选取

样本来源于CNKI中国知网,分别以篇名、主题、关键词为检索条件检索“国培计划”“国培”“国培项目”,剔除启事、新闻稿、征文稿、反思心得等内容,得到从2010年至2017年收录在核心期刊及CSSCI上的有效样本共179篇,将这些文献的题录信息导出保存成Endnote共计50,269字的“.txt”文本文件,为后续研究做准备。

三、数据分析

(一)期刊题录分析

本研究所选取的179篇文章分布在60种期刊中,总体分布较散。图1是刊登相关论文数量排名前10的期刊,总共102篇,占总数的56.98%。通过分析这10种期刊可见,关注“国培计划”的《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国成人教育》《教育探索》《教师教育研究》《继续教育研究》《成人教育》6种期刊都是职后教师教育类期刊,切合“国培”实施特征。《中国电化教育》是教育技术学专业领域的核心期刊,其关注的重点是教育信息化,可见在“国培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离不开信息化教学手段及独特的培训/教学设计。值得关注的是,作为远程教育的典型案例之一,收录“国培”相关文献的远程教育期刊却不多,《中国远程教育》《现代远距离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研究》《电化教育研究》等富有影响的教育技术学领域的核心期刊都分别仅有1篇。

(二)关键词词频分析

用题录信息分析工具SATI3.2对题录进行分析,提取关键词。因分词软件的词库所限,对题录进行分词后共得到443个词语(n≥1),其中有很多无实意词语。为了保证研究的准确性,人为剔除无关词语,如校名、地名、人名等,对同义关键词进行了合并,如“国培计划”“国培”“国培项目”合并为“国培计划”,“实效”“实效性”合并为“实效”等,最终得到86个相关关键词,如表1所示。界定高频词阈值的方法有很多,本文选取以齐普夫第二定律为基础的高低频词界定公式进行界定:[T=(-1+1+8×I1)/2],I1表示词频n=1的词语(刘奕杉, 等, 2017)。在这86个关键词中,有28个关键词只出现过1次,根据公式可以得出,高频词阈值为T=7。

如表1所示,除“国培计划”检索词外,频次在7以上的高频词,如教师培训、农村教师、培训模式、远程培训、中小学教师、骨干教师、置换脱产研修、教师专业发展、有效性、对策等,基本上反映了“国培计划”实施的途径、方式、受众、目标和理论研究等。主要的研究对象是参训教师和项目实施者,主要的研究方法有实证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文献法和经验总结法。但是,对高频词的探究并不能反应研究热点和这些关键词之间的联系。为了研究其内部关系,本研究用SATI3.2进一步构建了关键词共现矩阵,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

(三)图谱分析

研究发现,在一个共词网络中,网络中心性的点度中心度、中介中心度和接近中心度三个指标不仅可以发现某一研究主题当前的研究热点,而且还可以识别未来的發展趋势(张豪峰, 等, 2011)。上文仅是对图谱的表面示意的分析,为避免分析的主观性,下面利用中心度分析对图谱进行客观解读,如图2所示。

中心度包括点度中心度(Degree)、中介中心度(Betweeness)和接近中心度(Closeness)三种。点度中心度是指在网络中,一个关键词与其他关键词存在的直接联系,出现频次越高与其他关键词联系越多,点度中心度就越高。中介中心度是指一个关键词与多个关键词有联系,作为联通两个词语的中间词起着十分重要的过渡作用。

将关键词共现矩阵导入UCINET6.0,转化为Netdraw可读取的.##h格式文件,再用Netdraw2.1绘制图谱。选用工具栏分析中的点度中心度(degree)呈现图谱,再利用子群区分功能将图谱分为5个不同颜色的子群,得到以下图谱(见图3)。其中,节点代表关键词,节点面积越大表示该词出现频率越高,与其他词的共现能力越强。连线代表词与词直接的关联,连线越粗表示两个关键词之间的关联越强。

如图3所示,對它们进行分类总结。不难看出关键词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分布在宏观的教师培训、微观的培训设计、教师及专业发展、偏远/农村地区/教师四大块。直观地看,依次是国培计划、教师培训、培训模式三个节点面积最大,意味着这三个内容出现频次最多,处于研究领域的核心位置。

接近中心度指的是这个关键词到另一个关键词的最短路径,若一个关键词的接近中心度越低表示其越不依赖于整体网络,不受其他关键词控制的能力越强,在整体网络中更为独立,处于核心地位。面积越小表示接近中心度越低。“国培计划”为搜索词,故不纳入分析范围。在图3中点度中心度较高的“教师培训”“培训模式”“培训师资”“培训质量”“中西部农村”几个关键词的接近中心度在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较低。同时,这几个词的中介中心度相应很高,说明这几个词不仅是研究热点的中心且具有很强的沟通其他关键词的桥梁作用。但中介中心度高而接近中心度和点度中心度较低的关键词并不存在,说明“国培计划”的研究还未有明显的研究趋势。说明研究者主要的焦点是在“培训”上,无论是宏观的培训体系研究,还是微观的培训过程设计,都着眼于实施者的“教”,鲜有对学员的“学”的研究,如教师学习、教师能力培养、培训课程设置等。

关键词的变化情况是反映“国培计划”研究热点的另一种“晴雨表”。2010年至2017年8年间,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国培计划”相关研究文献的部分关键词词频变化如表2所示。

表2对一些关键词做了简化与同化,将相近或相同的归为一个大类,以便更为清晰地呈现研究的变化,如农村包含了所有有关农村的关键词“中西部农村”“黑龙江农村”“农村教师”“农村教师队伍”“农村初中”“农村体育”等词语。表中计算8年来词频的方差,方差相对越小表示数据越稳定。如表所示,“培训模式”的出现频次处于较稳定状态,“远程培训”的频次从2011年起平稳,整体频次较高。“培训评价”的频次也一直很稳定。“教师培训”一直是研究的热点所在,因为“国培计划”本就是一项国家级面向教师的培训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国培计划”中的对象,除了参训教师,还有项目承担者。表中的“培训师资”在2016年出现了激增现象,而在前几年中虽也出现过但频次很低且2015年频次为零。无论是对模式的研究,还是对培训的研究,其落脚点都在“培训质量”上。“培训课程”整体也呈增长趋势,“培训模式”平稳且有小幅增长,但“培训质量”却减少到零。这说明研究者的视角从大的“培训质量”开始紧缩,转而着眼于通过对培训中所涉及的子元素研究以更加有效地促进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而培训质量、模式、师资等,又可以归入“教”这一层面。

“教师学习”只出现过3次,“远程学习”频次也很低,但在2015年和2016年少量出现过。在2017年,出现了“学习活动设计”“成人学习理论”等关键词,虽然数量不多,但也可以看到研究倾向的转变。与“教”相关的关键词词频比起来,“学”确实显得冷清很多。

从表2可以看出,“国培计划”中与农村相关的研究始终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是研究热点之一。其中,有对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水平的研究,也有对农村具体学科参训教师的个案研究,还有对培训中面向农村教师的课程设置问题的研究。

(四)聚类分析

通过社会网络分析,可以初步看出目前研究者对“国培计划”的主要关注点及这些关注点之间的关系,但还不够具体。本研究选取频次排名前25的关键词,将这部分的共词矩阵转化为相异矩阵,并用SPSS16.0进行聚类分析,得到树状图,如图4所示。

从整体来看,这些关键词都在case<10以内完成聚类,聚集程度一般偏高。分散来看,它将关键词聚为五大类:“培训质量、培训师资”为一类,“国家级培训、培训模式、中小学教师培训、中西部农村”为一类,“远程培训、中小学教师、远程学习”为一类,“对策、问题”为一类,“教师培训、反思、国培计划、骨干教师、中小学英语教师、农村教师、培训需求、教育改革”为一类。对这五大类再进行进一步的合并,即可反映出研究者对“国培计划”研究主要聚集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对“国培计划”项目的整体分析研究。①从政治层面对国培的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张秀琴(2013)分析了农村幼师“国培计划”的政策意图、理念与模式,认为政策意图是助推幼儿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协作;郝天聪(2015)则基于自身参与承办“国培”经验,增加了“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这一政策意图,并结合现状探讨了“国培”的现存困境及有效实施策略;茶世俊等(2018)着眼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认为“国培”的成效得益于国家对相关政策的把控与地方政府和培训机构对该政策的积极反馈,还有二者相互促进结合的运行机制,认为“国培计划”有效运行离不开顶层的“精神力量、调适创新、积极反馈、解决诉求”,离不开基层的“服从意识、认同感、自主性”;于维涛等(2017)梳理了2010年至2016年颁布的“国培计划”相关政策,从目标定位、课程内容与制度设计三个维度分析了“国培”政策的延续和变革。②对“国培”的价值进行讨论。最早对“国培”价值进行分析的学者朱旭东(2010)认为,“国培计划”有国家公共价值、社会价值、教师专业发展价值三个方面的作用,“国培”具有公共性和权威性,确立了教师队伍在强国兴教中的重要性,也起到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农村师资公平、输出优秀教学资源的作用。此后,林雅军(2011)、夏海鹰(2014)、范玥(2016)等学者围绕“国培”在教师专业发展中的价值展开了探讨。③对实施“国培计划”的建议。作为“国培计划”实施主体,况红(2011)从实践中总结了“需求分析、需求为本、参与中心、全程管理统领、后续跟进”的有效培训经验;闫寒冰等(2013)认为“国培”存在培训资源重专家、管理服务重示范、学习支持重“让学习发生”、培训评价重满意度等实践误区,提出基于“冰山模型”的教师培训专业化发展路线图,从而加强培训专业化程度,以达到提升教师培训质量的目的;宋海英(2011)、李玉珍(2013)、孙刚成(2016)等学者以地域性国培实施为研究样本,基于实证反思“国培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有效培训的经验,提出改进策略。④从教育层面出发,通过“国培计划”衍生出对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训体系、教育公平的研究。在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研究文献中,研究对象有非常明确的聚类特征,大多集中在农村教师的专业发展,其次是骨干教师,再次是转岗教师。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服务体系、发展诉求、发展模式、发展现状上。⑤从文化层面对“国培计划”进行定位。李桂荣(2013)提出了包含管理文化、课程文化、教学文化、学习文化等内容的“国培”文化,认为国家应以“国培”文化的传播推动“教师培训”文化的扩散进程。

2. 围绕培训系统基本要素的相关研究。围绕“培训”一词对“国培计划”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维度的深入研究。余新(2010)就教师培训完整的七个环节要素进行分析,从“国培计划”的实施流程角度将“国培计划”培训分为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管理、培训评价、培训师资等要素;管媛辉等(2013)兼顾国培计划的内在和外在,探讨了“国培计划”体系结构中各个要素和流程之间的关系及屬性;蔡明山(2015)探讨了“国培”实施的六大关键环节对培训质量的影响。孙兴华(2011)就培训内容,林雅军(2011)、沈军(2012)、苏姗姗(2012)就培训评价,张虹(2012)、袁永惠(2013)、吴艳青(2015)就培训需求,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分析。王瑞娥(2011)、李凤兰(2011)、李飞(2011)等关注的是“国培”中的远程培训部分,围绕远程培训中的培训质量、学习支持等展开了相应的研究。在这一领域,贾巍、黄兰芳等学者,从2013年到2017年持续对远程学习互动性、远程学习的内涵、远程学习适应性、远程学习活动设计几个方面对“国培计划”中的远程培训做了系列研究。

3. “国培计划”的培训模式。这里的培训模式有两种含义:一是整个项目的模式,二是培训教学的模式。项目模式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置换脱产研修这一当前普遍应用的模式上,也有研究者在置换脱产研修的基础上提出了“三角置换”、影子教师等新型模式(王北生, 等, 2014)。在培训教学模式方面,远程培训模式较受关注。有学者对农村教师培训因地制宜地提出了“三阶段双情景六步训练法”(胡均国, 等, 2011)。

4. “国培”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一项国家级政策,由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实施起来自然会遇到许多问题。有对项目理解定位不准确的问题,有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程序性异变的问题,也有现实与矛盾、期望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问题。张二庆等(2012)以“国培”为例分析了我国教师培训在培训态度、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综观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国培”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如下:基层行政部门或学校对“国培”不够重视;项目承担者对培训的规划和设计过于简单、片面、疏浅;参训教师没有意识到“国培计划”的重要性。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研究趋于一致,那就是应该从根本上培养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使参训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培”,真正学有所用,实现参训教师、项目承担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诉求循环。但这并不是需求循环,要真正满足教师的需求循环,还需要项目承担者设计足够优质的课程,激起教师内心的求知欲,让参训教师学会了解自己显性需求与隐性需求,然后再由项目承担者对教师的需求进行供给,形成良性的教师学习需求循环。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国培计划”的研究热点呈现如下特征:从宏观上看,研究热点是对“国培计划”政策及项目的解读分析;从微观上看,研究聚焦在“培训”,包括培训项目(如培训体系、培训师资、培训管理的研究)和培训本身(如培训模式、培训评价、培训方法的研究),表现出过于关注培训“教学”而忽视受训教师“学习”的问题,反映了当前研究视角的局限性。为此,我们认为后续的“国培计划”研究应该关注以下三点:

其一是“主体性”研究。加大对参训教师“自学习”的研究力度,确保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师的学习力通常决定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和发展动力,教师的学习状态反映教师的精神境界与工作境况,关注教师学习意味着对教师专业成长与生命境界提升的理解和尊重。但是,目前的“国培”依旧沿袭传统的外部培训方式,未能从教师主体意义上关注或满足参训教师的实际需求。因此,“国培计划”承办方在进行培训课程设计时应尽可能以教师为主体,从教师学习的角度出发,明确教师学习的核心目标素养指向,为教师提供有效的学习环境、学习资源和学习支持,为参训教师创造一个自由、高效的自主学习空间,从而发展“自学习”或自我教育(Self Learning, Self-education)的能力。

其二是“针对性”研究。充分重视培训需求分析,确保培训的实效性。对少数参训者进行无结构访谈表明,被访者大多认为来参加“国培计划”只是完成一个项目,培训方式主要是听讲座,培训内容偏重理论,这种“去情境化”的培训不仅难以消化理解,而且与课堂教学的实际应用脱节。其原因主要是“国培”承办方没有从教师学习和教师需求的角度出发,提供给参训教师的知识与参训教师真正的需存在较大差距,难以切实提升参训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其实,“国培”项目承担者一般是可以提前知晓参训教师基本情况的,如果在培训前做好预调查,掌握参训教师的真正需求,实现“个性定制化”的培训课程内容设计,按需施教,则会使“国培”更有实际意义。当然,“国培计划”参训教师数量众多,需求不一,每次更新课程内容设计对承办方来说是难度不小的挑战。为此可以将“开放空间引导技术”(Open Space Technology, OST)模式引入培训,可以有效降低培训人员的授课难度。

其三是“评价性”研究。构建完善的培训评价体系,确保参训教师学有所得和学有所用。由于参训时间的限制,培训课程结束后参训教师要立刻回到各自的岗位,培训方往往不能对培训效果进行总结性评价。面对这种情况,形成性或过程性评价就显得尤其重要。构建完善的培训评价体系,不仅可以使参训教师回顾培训所学,反思学习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效果,还能帮助培训项目承担者实现过程性的培训反思,以更好地完善下一轮次的培训。由于参训教师来自不同地方,培训方可以充分利用网络,通过创建网络学习共同体来加强教师间的交流、学习;建立重在过程性评价的电子档案袋;跟踪参训者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应用情况,等等。总之,学习的最高境界是自主学习或“自学习”。接受培训的终极目的就是不再受培训,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培训教师。这就意味着,参训者在参训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相关知识、技能以及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而且更要关注自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培训能力的塑造。唯有在学习或培训方面真正实现“自主”,培养“自学习”素养,参训者才会拥有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是“国培”承办方和参训者尤其需要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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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07-04

定稿日期:2018-09-19

作者简介:易凯谕,硕士研究生,江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330022)。

钟志贤,博士,博士生导师,江西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科首席教授,江西师范大学教师教育高等研究院(330022)。

责任编辑 郝 丹 邓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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