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范文

2024-07-11

渎职侵权犯罪范文第1篇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

( 一) 案件线索、案源匮乏

根据统计, 近年来检查机关收到的来自群众的举报线索每年都在下降, 案源十分匮乏。另外, 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实际发案数。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 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在多数情况下, 案件当事人就是最大的经济受益者, 受益人自己肯定不会自己举报自己, 使得整个案件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当然, 也存在一部人, 他们在整个案件中虽然是受害者, 但是迫于上级或者工作的压力, 往往选择沉默, 知情不报。其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不断提高, 他们个人能力越强, 犯罪手段就越高明, 他们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大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 而且部署周密, 不易被发现。最后,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 许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让他们有机会侵害社会公共资产。

( 二) 案件成案率低

首先我们不难发现, 渎职侵权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不同, 大部分都是言词证据, 这就决定了证据的不确定性。有时候, 存在证人到案困难的现象, 即使证人到案, 出庭作证也是一大难题。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大部分都是重要的领导干部, 因为害怕他们的打击报复, 一般知情群众也不愿意出庭作证。同时, 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经过层层选拔、精心筛选的, 有的甚至是一个领域的专家,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都非常熟悉, 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另外, 单位的领导一般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在职务上本身就有很大的便利, 在侦查过程中, 这些人利用早就建立起的关系网, 使得调查很难深入。

( 三) 存在认识误区

到目前为止, 我国部分国家领导人仍然没有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对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危害, 对渎职侵权犯罪过于宽容, 不把这种犯罪当作犯罪。首先, 他们认为公不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工程中, 其实, 存在一些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存在犯罪动机, 在构成犯罪事实后, 上级部门便采取宽容的态度。其次, 他们认为错误是难免的。在很多时候, 我们的一些国家干部都把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当成改革探索过程中难免出现的错误, 仅仅把犯罪当成工作失误、工作能力低, “罪不至死”。即使在造成重大损失后, 也觉得是探索过程中应该交的学费。最后, 坚持法不责众的观点。渎职侵权犯罪并不是由一种原因造成的, 在工作的多个环节中都存在侵权现象, 涉及到的责任人不只一个两个。还有, 很多违法的决定都是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许多国家领导人认为, 在涉及到这么多的责任人的情况下, 就相当于没有责任人, 也就不进行立案调查。

( 四) 外部因素影响严重

影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查处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 二是部门保护主义。无论是地方保护主义还是部门保护主义, 他们都有小集团利益至上的思想, 为了维护本地或者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常常会寻找各种理由, 运动各种手段, 保护犯罪嫌疑人。有些地方领导将自己管辖区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看作本地区的“家事”, 一旦查出, 有损本地区的脸面, 便利用职权, 向相关机关讨人情, 使得侦查工作根本没有办法展开。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办的实践问题

( 一) 对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 他们还将这个工作作为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 但是, 很遗憾, 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对反渎工作认识不到位的现象, 存在较强的畏难情绪, 将工作目标定的较低, 且对外界因素没有抗干扰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犯罪领域也不断扩大, 在新的领域, 反渎工作者对此也触及不深, 加上自身素质可能也不高, 不敢查、不会查的畏难思想便贯穿整个工作过程。

( 二) 不会把握工作规律

1997 年, 刑法在很多方面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做出巨大调整, 但是, 在这之前, 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已经形成了一定模式和特点, 办案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冲破原有模式, 对社会转型期的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不能准确把握, 侦查敏感性不强, 容易被假象蒙蔽双眼, 侦查技术低下。

三、完善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策略

( 一) 补充并完善立法

渎职侵权犯罪的罪状主要有简单罪状和叙明罪状与简单罪状相结合这两种表述模式。所谓简单罪状形式, 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所有的渎职侵权犯罪的罪状只作简单地规定; 而叙明罪状与简单罪状相结合形式, 就是刑法分则对那些常见多发的或者比较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罪状作十分详细的规定, 对不常见的渎职侵权犯罪则作简单地规定。我国采取的立法形式是简单罪状形式。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 就要出具相关立法解释。首先, 法律要详细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范围, 积极借鉴我国其他地区的相关法律; 其次,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种类繁多的状况,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 对不同方面的渎职侵权犯罪应该采用叙明罪状的立法形式, 以便具体描述犯罪详情。

( 二) 加强侦查指挥中心以及专职队伍建设

侦查指挥中心是侦查一体化机制建立和运行的组织形式。侦查指挥中心的主要功能有三个: 一是交换管理信息数据。具体地说, 就是向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传送数据, 并向相关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二是讨论和汇报案件;三是调查取证。从侦查指挥中心的功能我们可以看出其重要性。为了使得侦查指挥中心各项决策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必须成立运作渎侦队,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战斗力的反渎侦查队伍。

( 三) 完善侦查机制

侦查机制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第一, 要积极开展专项工作。所谓专项工作, 就是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则下,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进而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持续开展专项工作, 让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倾听民意, 集中查处人们反映强烈的犯罪领域, 提高反渎职侵权整体办案能力。第二, 落实内外网络协作机制。加强内外网络协作机制建设, 能够改变以往只依靠人民群众提供案件线索的局面。第三, 设立信息库。没有一个侦查情报信息获取的共同载体, 直接造成检察机关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沟通不畅。为了实现渎职侵权监察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 就要建立检查机关渎职侵权检察信息库。

总而言之, 渎职侵权犯罪能够对国家机关的管理制度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 并且损害政府形象和权威, 对公共财产和人们根本利益造成损害。目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 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各项工作还有待提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措施, 加强侦查能力, 净化国家机关这片土壤, 让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摘要: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的特征。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主要介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并提出完善惩治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建设的方法, 以供参考。

关键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辉, 刘晓祥, 何小平等.破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困境对策[J].人民检察, 2014, (4) :79-80.

[2] 张小娟.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问题浅析[J].时代经贸, 2013, (20) :274-274.

渎职侵权犯罪范文第2篇

一、在实践中就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域原因, 本人所在辖区多发生煤矿事故, 尤其是在非法开采中发生的煤矿事故, 其背后原因十分繁杂, 且涉及的部门较多, 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如何确定所要查处的部门是现实中所面临的第一问题, 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来探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因果关系在理论研究上产生的分歧

刑法理论界对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对如何来认定因果关系各执一词, 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1)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 既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 同时新刑法理论中又提出“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由于渎职类犯罪的特性, 在理论上少见对此类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专题探讨, 这也导致很多问题缺乏统一的认识。而我们办案人员在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又大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或者在是众多学者的统一观点, 这就难以给实践带来明确的指导, 同时让办案人员就如何分析和判断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 陷入了理论界的纷争中, 各种观点齐出, 导致一些案件的办理不了了之, 形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 对于如何来认定因果关系, 其本身就存在复杂性

一是在渎职犯罪案件中, 对于一个危害结果, 有些渎职行为是简单的、直接的原因, 而有些渎职行为表现为复杂的、间接的原因。而对于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背后往往由多种原因行为造成, 不仅仅有渎职行为的间接因素, 还会有被害人的行为原因和自然原因在里面。例如由于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严重渎职, 致使某非法煤矿长期处于非法开采状态, 期间由于爆破员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本例中造成煤矿事故且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破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在此情况下工人死亡的后果与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样的危害后果是归咎于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还是归咎于爆破员的违法作业行为, 这其中涉及检察院管辖罪名与公安部门管辖罪名。

二是在间接因果关系之中, 对于同一事故往往涉及多个管理部门, 如非法煤矿事故一般涉及当地煤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供电部门等, 此类部门的渎职对于事故的发生可谓都是间接因果关系, 在这些间接因果关系中如何选择侦查对象, 是任选其一, 还是将所有的原因查清之后再在其中寻找主要原因作为侦查对象, 这些问题在实际办案过程也都有一定的分歧。

由此看来, 在渎职犯罪中, 一个危害结果其背后又掺杂多种原因, 直接导致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查处

(三) 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 在不同部门之间也会产生分歧

因果关系在诉讼中的分歧既有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的分歧, 又有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分歧。在刑法规定中对于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往往只是简单、抽象的表述, 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更明确、详细的补充, 这就缺乏实际操作性。理论界也少有对其进行专题探讨, 更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以及检察院与法院的办案人员因为自身法律素养、审视角度等方面因素的不同, 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把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对同一个渎职行为, 不同的办案人员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甚至不同地区的对于同一案件的判决都会有本质的区别。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出现, 由于各种原因, 各地的法院判决对其他的法院难以形成制约与参考, 这种不同从根本上对如何在查办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正确把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 避开理论分歧, 树立大胆解释法律与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

办案人员要大胆的解释法律, 法学专家的论点终究只是对法律的解释, 只不过其做出的解释不违法, 且为社会大众所认同。法律的适用就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 司法工作人员也有解释的权力, 而非拘泥与法学专家的观点。其观点可以作为办案人员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参考, 但要求同存异, 而不是陷入理论纷争。对于司法实物中要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 一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注重案件查办效果为出发点, 防止陷入理论争论, 而是要通过实践来丰富理论。

(二) 运用“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来分析认定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 “条件说”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已被多数法学家和司法人员所接受和认同。“条件说”的核心理论观点是:若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2) 。就渎职犯罪中的直接因果关系来说, 若果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 前行为就是后行为的原因行为。对与一个结果多种原因的, 任何一个原因行为的去除都不能导致结果的, 该行为就是该结果的原因行为。“条件说”的基本公式为:没有前者行为, 就没有后者结果时, 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如上面所举例子, 煤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如果尽职尽责, 对该非法煤矿进行打击, 就不会有非法开采过程中爆破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运用“条件说”避免了认定因果关系标准的不易操作性和随意扩大、缩小刑事责任范围等缺陷, 有利于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准确、直接地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 为查办渎职案件提供了便利 (3) 。

(三) 多原因因果关系中, 一原因行为未查处不影响其他原因行为的查处

在办案实践中, 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对于一个结果有多重原因的, 一是要将所有有原因行为查清楚之后, 在其中确定最主要的原因行为作为查处对象。二是如果其他原因行为查不清楚, 也不能对查清楚的原因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对于多种原因行为, 其相互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互不影响, 对于已经查清楚的原因行为应该依照法律定罪量刑。

(四) 做好沟通, 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

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涉及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 各个部门以及各个部门的各个办案人员对于同一个案件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做好沟通首先就是各个部门之间以及检法两院之间做好专题研究, 就其中的问题达成统一的共识,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其次就个案来说, 加强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协调机制, 做好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两部门办案人员在因果关系上首先达成一致, 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侦诉的统一与合力。公诉部门在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时, 要与法官做好诉前沟通是将我们对因果关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提前给法官提供参考与交流, 避免因认识的不同、角度的不同等因素, 产生无谓的争论和分歧。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以及公诉部门与法院的提前沟通不仅可以就相关问题达成统一的认识, 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同时也契合了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是犯罪构成条件, 但其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认定因果关系, 意味着要将某一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构成要件, 成立犯罪, 否则非犯罪, 因此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大多都属于结果犯, 而且一个结果的产生原因多且复杂, 有必要进行专文探讨。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

注释

112010年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浅谈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222015年柏浪涛<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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