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规定适用性研究论文范文

2023-11-12

海商法规定适用性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21世纪,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时期,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青岛时强调:建设海洋强国,必须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加快海洋科技创新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迎来历史机遇期。建设海洋强国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海洋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郑重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海洋强国建设的大幕已经拉开,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海事审判,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当其时。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顺应新时代发展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实现伟大复兴,必须重视从海上崛起。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壮大海洋经济,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已具备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有助于提升中国海事“软实力”,顺应了新时代的发展。

指导思想已经明确。时代是思想之母,理论是实践之光。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时代大势,科学研判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形势,围绕建设海洋强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形成了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海洋强国建设思想。海洋强国建设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略海洋、以海强国的论述,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了行动纲领,指明了前进方向。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以海事审判为基础,更要高站位、大格局,要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挥海事审判在保护海洋生态文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现实需求日益强烈。现阶段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海运大国。我国港口吞吐量、集装箱吞吐总量以及造船总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已有七个港口位列全球十大集装箱港口,国际海运量已占全世界国际海运量的三分之一,连续15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国际航运中心向亚太地区和中国转移的趋势加快。海事司法是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通过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形成有力的国际航运事务话语权,不断提高配置国际航运资源的能力。与此同时,国际海洋局势常波谲云诡,我国海洋权益面临错综复杂的形势。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维护和创立公平有序的国际海事规则,积极推进国际法治建设,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也是强化海事司法主权,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必然选择。

国际影响逐步提升。1984年,我国开始设立海事法院。三十多年来,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建立了“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专门法院体系,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完善、审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2017年,全国海事法院收案已达到近3万件。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有海商法,还专门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形成了独立系统的海事审判专门法律制度。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成为研究国际海事司法动态的重要参考。海事审判机构积极发挥对外审判的窗口作用,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一些案例被国外著名刊物和国际组织刊载或援引,一些原本与我国没有连接点的纠纷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诉讼、申请扣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宣布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进而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奋斗目标。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中国海事审判的奋斗方向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并非指某个实体机构或者组织,是用于描述一种地位和状态,反映了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可以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定位意味着我国海事审判具有全球影响力,因获得世界海事海商领域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海事海商纠纷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以全面加强海事审判为抓手,实现这一建设目标则是我国海事审判水平得以全面提升的重要标志,两者相辅相成。

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的是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高标准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战略思维谋全局,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对接海洋强国建设,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逐步完善海事法律制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针对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制定司法解释,逐步健全海事法律适用制度。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之后,陆续制定海事司法解释20余个。近年来,针对海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和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解决海事案件“入门”问题,将海事行政案件正式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发布两个关于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解释,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集中体现了国家司法主权意志。制定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償司法解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宁波海事法院试点审理海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推动海事法院试点 “三审合一”模式。这些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海事法律适用的统一。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基础是公正高效的海事审判。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案件,及时有效解决当事人纠纷,大幅度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是营造良好海上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我国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的根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提出实施精品战略的总体思路,出台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指导意见及裁判文书写作规范,打造中国海事司法品牌。先后发布了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十大海事典型案例,共发布指导性海事案例、选编典型海事案例70多件,编辑出版船舶建造、海难救助等专题海事案例集,逐步实现中国海事精品案例的统一权威发布,有利于国际社会感受中国海事法治的稳定性,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如“加百利”轮海难救助纠纷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疑难案件,被国外海事司法权威期刊登载,标志了中国从学习借鉴国际海事规则向发展引领规则迈出了关键步伐。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尊重当事人对法律规则的选择,加强域外法律查明,先后推动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前海法院和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成立了四家外国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查明及准确适用提供便捷的渠道。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保障是优秀的海事审判队伍。海事审判具有专业技术强、涉外因素多、法律关系复杂、国际影响大等特点,培养一支有能力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的高层次海事审判队伍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重要的支持保障。三十多年来,中国法院培养了一批懂航海、会外语、精法律的专业化高学历的海事法官队伍。全国数百名海事法官中,90%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其中有数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这些法官已经走向国际海事条约与规则研究制定的前沿。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业务培训,推动成立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并以此为依托,定期举办全国法院国际海洋法律和海事审判实务培训班,解读国家战略、国际条约、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交流海事审判业务。利用海事法院与各大高校共建交流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打造高素质国际化法官队伍。与大连海事大学共同设立“海事法官实践培训基地”,组织全国海事法官上船实习,丰富船舶构造、海上航行等专门性知识。与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中国海洋大学联合设立海洋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与中山大学合作共建国际海事法律研究基地,并先后设立国际海事司法广州、上海、浙江基地。这些平台充分利用各自的区位优势和科研条件,促进海事司法理论的纵深研究,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研讨会主阵地作用,定期举办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收集解答全国海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促进基层海事法官业务能力的提升。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点是形成有广泛影响的海事司法国际话语权。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大多数国家都是经济全球化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不断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是构建对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要标志。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需要我们加强国际交流协作,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研究制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国家建立司法交流和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司法合作。在2017年6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倡议的《南宁声明》达成了推定互惠关系共识,推动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得到了参会各国的一致赞同。指派海事法官参与联合国贸法会鹿特丹规则的起草制定工作,参加《关于外国司法出售船舶及其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的讨论,举办中英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研讨会。履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多边条约义务,开通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线办理跨境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请求,国际司法协助效率明显提升。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新动力是现代化的信息化建设。数据是21世纪人类探索的新领域,我们只要以开放的姿态拥抱“大数据时代”,就一定能抓住历史赋予的创新领先机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就需要信息化这个加速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公开的社会效果。2001年1月1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正式开通,成为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专业网站,所有生效的非涉密的海事裁判文书一律在该网站公开。各海事法院积极打造裁判文书、案件流程、案件执行、庭审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开放运用网络诉讼服务平台,精心运行微博、微信公众号,开展各项诉讼活动。拓展新媒体等公开开庭宣传渠道,深化重大案件大合议庭公开开庭机制,充分传播中国司法好声音。创建中国海事审判信息系统,及时全面掌握全国海事审判最新动态,研判海事审判发展趋势,加强针对性审判指导。研究部署海事法院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工作任务,全面更新“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中英文网站和中国海事诉讼服务平台,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态势,率先将海事法院建成“智慧法院”,推进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走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新征程

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多年来,海事审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欧美发达国家海事司法上百年的历史发展相比,仍然存在着海事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国际化海事法律人才培養力度需继续加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海事审判工作确立了新的发展目标。实现新目标,走好新征程,我们仍需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脚踏实地补齐短板、奋起直追。

树立大国司法理念,推进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我国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我们应当树立大国司法理念,坚持公正、效率等基本内涵,通过司法审判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利益,推动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发展,创造稳定、可预见的国际国内海上法治环境。实践这一理念,要以加快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重要目标,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中国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首选。要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作为一个长期系统工程来抓,制定战略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科学指引,协调力量,有条不紊地推进中心建设进程。要大力培养国际化海事审判队伍,努力造就一支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的高层次审判队伍,为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争议储备源源不断的生力军。

深入推进精品战略,夯实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基础。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我国海事司法水平就必须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接受和认可。为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从本职工作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发现、阐释与确认规则的功能,全面提高参与制定和引领国际规则的整体水平。在海洋强国建设的大背景和新形势下,重点抓好精品海事案件的打造与发布工作,实现由学习、认知、适用国际规则到影响、发展国际规则的重大转变,担当好国际规则的引领者。以公正高效优质的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扩大国际影响力,实现司法形象的塑造,树立中国司法品牌,成为被各国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实现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双向互动,完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在国内层面,通过审理各类海事案件,维护海运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功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市场营商环境。在国际层面,通过与世界各国法院开展司法合作,交流司法经验,推动国际司法协助,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为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国际规则体系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国内法治需要吸收国际法治的经验,要加强国内立法、司法活动中对国际规则的参考和借鉴,继续深化对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加强涉外诉讼便利化,促进涉外仲裁与司法更好地衔接,积极适应国际化的新环境。也要通过国内司法活动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通过发布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中国海事典型案例,积极参加国际条约与规则谈判、国际争端解决,将自身诉求、司法价值观、国内法治成果传递给国际社会,不断赢得广泛国际认同。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海上贸易秩序提供中国经验、贡献中国智慧。

(摘自8月2日《人民法院报》。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海商法规定适用性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商法课堂 思政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商业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规范总称。根据2018年4月交通部定向征求意见稿,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拟将扩展至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新增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等章节。这意味着海商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也標志着一带一路背景下,涉海法律的调整和自我完善。海商法课堂内涵有广义说和狭义说,涉及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又有民商法的一般性与海商法的特殊性。海商法本身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技术性和实践性,以海商法为讲授内容的课堂面临着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课堂所不具有的挑战,也正是这些挑战为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提供了契机和结合点。

一、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必要性

我校海商法课堂教育主要围绕《海商法》、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补充资料的内容进行。根据现有教学大纲内容,主要包括海商法概论、船舶物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海上托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污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其中尤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讲授课程时间最长。

海商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反馈较为集中的难点是海商法术语、海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海商法内容的庞杂性以及海商法理论体系构建。这实质源于海商法体系的内在特点和属性,这些特点和属性正是思政建设工作融入的契机和必要原因。

(一)海商法的涉外性对于思政教育具有迫切需求

历史上,海商法主要服务于海上贸易行为,发展至现代,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以海上商业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为主。作为服务于国际贸易的法律学科,海商法具有极为明显的涉外性。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近年来,海事领域案件呈现涉外主体范围分布愈加广泛、国际影响力逐步增大的特点。海商法内生的涉外性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将面临大量涉外事务的处理。此时如何保证学生思想政治方向的积极、明确就是海商法课堂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伟大理论和指导思想,在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海商法课堂中深入学习相关内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未来学生工作、生活指明方向,是迫切需求。

(二)海商法的舶来性需以中国传统价值观为指导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农业文明,重陆轻海的理念影响了中国海洋文化的建设和海洋文明的形成。相较之下,西方在海洋文明建设上具有较悠久的历史和发展经验,因此,在特定阶段,西方海洋文化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这反映在法律学科中,即是海商法理论规则体系的形成受西方海洋文化和实践因素影响较多。

以《海商法》相关规定为教学内容的海商法课堂,由于海商法舶来性的特点,充满西方海洋文化和理念影响是必然。在此种背景下,学生容易迷失于知识的海洋中。将中国传统价值观融入海商法课堂教育中,有助于树立学生全面的世界观,建立是非判断标准,指明学习和未来发展之路。在学习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中国特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提升自我文化、为中国社会作出贡献为己任,是海商法课堂教育应有之意。提高课堂教学的亲和力和针对性,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求和期待,这是新形势下提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关键。

(三)海商法的国际性有助于输出中国文化和思想

据历史记载,海商法起源于古代欧洲,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已经记载了关于船舶碰撞、货物运输和一些水上航行的相关规则。地中海贸易的发展,形成了以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等为代表的诸多海事惯例,影响至今。根据历年高校就业统计,海商法专业学生的工作方向大多与国际业务息息相关,在诸多对外交往领域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某些行业中,甚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众的精神面貌。因此,如果将思政教育融入海商法课堂中,在大学期间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那么此种环境下培养的大学生将会成为未来我国对外交往工作中的重要元素,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传播中国文化和思想的作用。与祖国形成命运共同体,以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指导个人发展,将为我国海商法领域人才培养提供诸多益处。

二、海商法课堂思政建设路径

思政建设是思想政治建设的简称,思想政治建设是教书育人的基本工作之一,也是应有内涵。习近平总书记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可以用“观大势、谋全局、干实事”三个关键词总结,而我们的教师在海商法课堂也应该将此种思想运用到教学中。

(一)观大势以确定课堂教学内容

中国经济在近五年间处于优化升级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考察河南时,首次使用了“新常态”一词,并在年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中,作出了“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重要论断。我国经济整体表现出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个特点,这也就是我国经济大势的新常态。在这样的大势背景下,海商法教育应该因势利导,与时俱进,确定教学内容。

传统海商法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海商法基本原理和海事法相关内容。海商法基本原理主要是对于海商法基本知识点的讲解。整体来说,我国海商法课堂教学内容是以1993年《海商法》法律文本的主要内容而进行的。但是,在近20年间,国际航运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航运业的数字化将带来无人船舶驾驶、区块链等技术的挑战,船舶大型化、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深入化引发的污染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兼并和融合、航运相关领域包括保险、金融等服务行业的发展等。

上述变化是国际航运业发展的新常态,是大势所趋,也应该成为海商法课堂教学内容的新常态和大势。海商法课堂教学应该以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常态为依据,调整教学内容,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例如,在原有授课内容中,减少已经没落的共同海损等制度的授课时数,加大海上保险、海难救助等领域的课时数,同时补充船舶污染、航运金融(船舶融资)、船舶技术等内容的讲解。尤其是,我國水上货物运输领域一直存在着双轨制,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适用其他规则。在集装箱门到门运输、跨境电商业务蓬勃发展的今天,上述分类适用规则方式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海商法的课堂应该将国内、国际水上货物运输并入同一体系中进行讲解,以适应新形势下实践的需求。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世而制。海商法课堂教学内容应该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观大势”理念,根据时事发展,因势而动,调整课堂教学内容。

(二)谋全局设计教学方案

海商法课堂教学应该坚持以整个法学教育目标为出发点,从根本制度上确定教学方案,以正确方向指引学生发展,并且为学生未来的生活和工作打下基础。

目前,海商法教学方案的设计主要是以教师主讲,学生参与为辅,即“以教定学”。这属于较为传统的授课模式。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具有独立思辨能力的人。海商法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应该以全局教育理念为依托,调整传统授课模式。近十年来,全球法学教育领域出现了慕课、翻转课堂、生态课堂等新型教育理念。海商法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应该结合慕课、翻转课堂和生态课堂模式特点,从法学教育培养方案的全局出发,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以师生互动为路径,实现教学目标。教师应该积极采取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辩论法、演讲法等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也可以尝试引导学生品读经典文献,撰写读后感等。海商法课堂教学方案的设计决不能仅考虑自己部门法的教学目标,更应从全局出发,以培养独立思辨能力的法学人才为目标,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培养接班人。

(三)干实事影响学生思想品德形成

海商法课堂教学目标不仅是学科知识体系的传授和讲解,更重要的目标是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价值观、形成良好的品德。即教学课堂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随时关注学生特点,以适宜学生发展、学生接受的方式教书育人。

“求真务实”应该是海商法课堂教学的指导方针。“求真”不仅要求我们对于知识的学习,追本溯源,学习真知识、辨别伪科学,同时也要求我们培养学生以“真、善、美”为道德追求,形成健全的性格和品质。“务实”要求我们每位教师踏实工作,将教学大纲设计的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关注方案实施效果,随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因材施教,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影响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避免假大空理论的传授,知行合一。

基金项目:本论文由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2018年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杨树明.提高《海商法》课堂教学效果之路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05):130.

[2]吴月齐.试论高校推进“课程思政”的三个着力点.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01):68.

[3] 代苑林.医学类高等院校从“思政课堂”到“课堂思政”的路径探索.德育研究,2017(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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