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论文范文

2023-09-16

依法治教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学生法律意识的日趋增强,高校学生管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从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管理者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培养、管理制度的建设、正当程序的运行等多方面入手,提出了一些解决高校法律问题、保障和维护学生权益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D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院校中的法律关系变得日益复杂,高校与学生之间相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问题研究来保障和促进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一方面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充分保障高校学生们各项权利,共建和谐校园。

1高校学生管理常见法律问题

1.1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滥用

处分权是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它是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有效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制度。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和教育部2005年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都赋予了高校的管理处分权,然而这两部法律对高校处分行为的相关规定仍然过于笼统、操作行不强。《规定》虽然对处分种类和程序做了规定,但高校在实际运用中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受到明确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够强。举例说明《规定》第54条中列举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形,但其中的“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性质恶劣”、“屡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都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中时常有处分权滥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常见的有:有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是毕业前如果所受处分没能解除的不能未得到学位证、毕业前没有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校内同等级别的英语考试也要延缓毕业、大学生考试严重作弊将被开除等等。

1.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明晰

高校学生人数的增多使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最大的难点是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国内外司法实践看,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大多数国家主要适用侵权法,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涉及到某些条文规定。但是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笼统、零散、操作性不强、仍有探讨研究的空间和有明确细化的必要。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与高校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密切相关,而这些问题由于立法层面上法律规定的笼统、模糊、分散导致目前法学界对此存有不同的争议,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中,立法依据、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

1.3高校学生的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随意开门检查学生宿舍并没收学生宿舍的违规电器、强制要求新生购买基本生活用具、变相要求学生购买不必要或高于市场价的教材、对借阅图书超期的学生罚款、过于限制学生对学生宿舍、教学仪器、教学设备、教学大楼、图书资料的使用等等。名誉权、隐私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泄露学生家庭地址、家长姓名等私人信息、高校管理人员在学生不在宿舍时随意开门对学生寝室进行突击检查等等都是对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1.4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被忽视

正当程序,通常又称为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系重要的法律传统和法治观念,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宪法原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在行政法领域中,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构成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由于受传统的行政管理思想的影响,在高校学生管理活动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正当程序原则被严重忽视的现象比较严重,表现在:有的高校在制定校内规章制度方面就缺少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有的高校在处分规定中虽然也制订了处分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剥夺了学生应当享有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很少有人会告诉学生他们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告知权和申诉权该怎样行使,使高校的学生处分非常随意,有些学生甚至只是被告知你受到什么了处分,没有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学生也没写什么书面材料和正式签字就被处分了,事后学校也没告知学生的救济制度。

2解决高校学生管理常见法律问题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必须从法律管理制度的建设、管理者法律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学生管理程序规范化等方面着手,提出了一些解决高校法律问题、保障和维护学生权益的思路和对策。

2.1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化理念的不断深入,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已不能适用新的学生管理的需要,时代的发展要求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2013年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了我国已经意识到健全和完善一系列教育法规的迫切性。加强学生管理立法方面的内容建设,建立完备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出台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学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充实、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及时有效解决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考试法》、《校园安全法》等。

2.2加强教育管理理念的转变,促进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高校行政主体的角色不断弱化,近年来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高校更多是以教育培养人才的为主,管理为辅。因此高校管理者要更多的去除行政化色彩,切实改变过去行政方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学生服务、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关心和尊重学生,建立服务型高校。

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素养的养成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关键。现代的法治精神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和社会应有健全的良法,二是良法在现实社会中能得到切实的执行。目前我国对于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虽然不够健全,但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问题的关键是管理者能否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学生管理工作当中。高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必需不打折扣的真正加以落实,而不是当作可有可无的随意执行。高校应当加强和深化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法治的精神,在研究问题、开展工作时,时刻保持对法律意识的敏感性,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2.3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过程的程序公正制度

程序公正在学生管理中主要是指在处分权适用过程中,要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以公正合理的程序制约高校管理过程的自由随意。可以从有四个方面的要来规范:一是事先明示,高校事先必须以学校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示禁止学生从事类似行为。二是告知程序,高校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该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利。做出处分决定之后,也应当依法定的程序将处分决定告知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告知其相应的救济权利。三是依据明确、证据确凿,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的行为符合处分的条件。四是允许申辩,处分前必须给受处分学生以申辩的机会,认真听取学生的辩解,充分考虑学生的申辩理由。五是畅通申诉渠道,《规定》中涉及的申诉规定比较抽象,各高校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学生申诉的具体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真正保障学生申诉渠道的畅通,西方古老的法理名言“无救济则无权利”,告诉我们,完善的救济制度对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2.4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学校的有效管理,各高校内部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学生管理方面也应当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明确规范了大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也对违反规则的处罚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做了规定。学校在完善自己的制度建设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行和预测性原则。具体说来合法性原则要求校内的规定制度不得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相抵触;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的规章应当符合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既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又能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序进行;可操作行原则要求学校的制度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执行的条款,便于管理者依规而行,减少随意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预测性原则要求制度的制定不但要注意现实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到未来可能遇到的前瞻性问题。

此外应建立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制度。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著《论法的精神》中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控制,就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推进依法治教这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的监督体系,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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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论文范文第2篇

1 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坚持依法治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确立教育在社会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我国先后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教育部又于2002年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使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面对学生、教师和家庭这个庞大的群体, 如何让教师专心从教, 让学生安心学习, 让家长放心工作, 这将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国家出台的一系教育法律法规文件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教师的教学行为、学生的学习行为和家长的监护行为, 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依法实施素质教育, 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

2 实现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

尽管陆续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使我国的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但从总体上看, 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并不乐观, 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原因是由于全社会对素质教育认识不到位, 存在着教育法律不健全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现象。

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职责, 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 学校教育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碰到了一些新情况, 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必须尽快加以改革和完善, 使之达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要求。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盲点, 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 如何承担责任?由谁来担责?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素质教育的发展。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 积极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群体, 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学方式的变革, 学生实践活动的增加, 也增加了发生伤害的可能性。目前, 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其一对已发生的伤害事故的责任的认定、处理途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何追究责任等缺乏明确的依据。其二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处理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学校难以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 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而一旦发生伤害事故, 也就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 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其三是由于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 使学校难以明确自身职责, 导致学校因为担心发生伤害事故而取消了课外和社会实践活动, 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些状况, 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更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因此, 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 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3 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普法、用法、执法

3.1 普法

普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要使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加强学习, 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 使其内心形成行为活动的不自觉的法律理念, 使得在教育教学中参与的主体都有基本的法制意识, 知道该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 可以做什么, 能够做什么。同时普及法律不单单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的任务, 同时也是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任务。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治学、依法执教的良好氛围。

3.2 用法

用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了“十种意外学校无责任”和“十一种伤害学校担责”;并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关系, 明确了学生家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现了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地位的对等性。《办法》的实施, 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是对现行法规的细化规定和有效补充, 它具有适用范围广、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便于理解、便于实践, 有利于化解矛盾, 能起到规范、约束等法制化的积极作用。但《办法》还只是部门规章, 与法律相比较而言, 属于下位法, 其效力就存在问题,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待进一步实践和完善。

3.3 执法

执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司法是最终解决纠纷的途径,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由于在关于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使得发生事故之后不仅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即使是通过司法裁判来进行处理, 也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而导致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相差很大, 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只有真正实现有法可有依, 才有可能做到公正执法, 才能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利益,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教育, 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依法治教予以保障, 而依法治教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确保公正执法。

摘要:实现素质教育必须依法治教, 要实现依法治教必须有法可依, 做到普法、用法、公正执法。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 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依法治教论文范文第3篇

2、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分析

3、简析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

4、浅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的培养

5、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与劳动教育融合的策略

6、初中道德与法治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研究

7、德育教育融入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的课堂教学探究

8、浅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如何渗透劳动教育

9、谈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安全教育

10、情感教育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渗透

11、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规则教育

12、情感教学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中的应用研究

13、浅议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爱心与关心教育

14、浅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品格教育

15、浅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安全教育

16、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的策略

17、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法治教育分析

18、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法治教育探究

19、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教学

20、小学道德与法治活动型课堂的建构策略

21、农村小学高年级道德与法治教育生活化教学策略研究

22、情感教育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策略

23、美育教育故事教学法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的运用

24、在农村小学中高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

25、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的思考探索

26、小学高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法治教育的融入路径

27、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德育教育

28、安全教育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体会

29、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法治教育探究

30、小学劳动教育和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深度融合

31、小学道德与法治科教学中的心理健康教育

32、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与生态文明教育相融合的教学实践

33、心理健康教育视角下的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策略

34、浅析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德育教育的渗透策略

35、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生命教育”研究

36、浅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品格教育

37、基于榜样教育的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策略分析

38、如何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渗透感恩社会教育

39、浅析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安全教育

40、谈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安全教育

41、基于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对话教育范式的评价研究

42、小学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中如何进行党史教育

43、浅析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渗透养成教育的探究

44、审美化教育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的融合策略

45、道德与法治课程性质要义解读

46、规则教育视角下小学低学段道德与法治教学实践研究

47、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品格教育培养

48、在农村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有效渗透生命教育

49、浅谈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现状及应对策略

依法治教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必须坚持的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抽象的政治原则,它的领导权必须借助依法执政,并通过国家权力最终实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形式。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逻辑。依法执政和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构建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关键词:领导权;执政权;国家权

我国宪法序言以历史和革命叙事方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党的领导”被纳入到宪法正文第1条。①宪法序言和正文对“党的领导”的确认,从根本法层面树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领导地位的宪法确认为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依据。但是,党的领导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原则,宪法中党的领导也主要是作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出现的。②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政治领导法治化,需要从法律维度将党的领导转化为现实中的执政规范,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这种转化实现了党的领导。在此意义上,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方式。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相互关系展开论述。

一、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辨析

依法执政指执政党根据法律行使执政权,实现政党意志的过程和状态,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形成的,党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执政权,通过国家政权体系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和状态;而党的领导法治化指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式实现领导权制度化的过程和状态,二者与执政权和领导权紧密相连。

(一)依法执政:执政权法治化

在学术界,何为依法执政?对此不同学者进行了界定,侧重点都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是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1]此界定强调了依法执政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实现方式是掌握国家权力。还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同样突出了执政的最高规范依据。依法执政还指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3]这类界定突出了依法执政中的权责统一原则。另外一部分学者强调依法执政的程序,并将依法执政看作是过程和状态的结合。[4]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从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例如,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等维度界定依法执政。①从学术界对依法执政界定看,可以看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国家权力实现执政规范化的过程和状态,它是党的领导具体实现形式。

依法执政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等若干历史阶段,从一个革命政党转变为一个长期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党情、国情和世情的深刻变化要求党必须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强化抵御风险和抗压的能力。在此背景下,依法執政作为改善和提高党执政方式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议题被提上了日程。1995年,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第二次法律知识讲座中初次提到了依法执政内涵。[5]但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正式范畴是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的。[6]26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6]2812006年6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时对依法执政作了界定,并指明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的内涵、要求、途径、地位和意义,并强调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关键。[8]党的十九大上则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关系维度深刻揭示了依法执政的时代价值。从依法执政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依法执政是伴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而出现的,与党对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关。

从以上看出,依法执政涉及到执政权和国家权力关系,这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宪法学属性。从宪法层面来讲,依法执政应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执政党进入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力内部依法掌握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权力,并通过国家权力媒介实现党的意志;二是将执政党的意志表达、政治录用和资源配置等执政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9]因此,依法执政具有以下特点: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客体是法定的国家政权体系;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内容是掌握国家政权和运用国家权力;本质是执政党活动的合法化;评价标准是政党法治化。在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依法执政可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掌握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属于宪法规定的政党法治范畴。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领导权的制度化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0]我国宪法序言多处规定了党的领导,且正文第1条以修正案的形式再次进行确认,从而使党的领导从之前序言存在形态转变为正文状态。尽管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规定,但党的领导主要还是一项政治原则。在实践中,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领导,思想领导主要是通过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来实现的,而组织领导是通过由上而下的组织系统进行的。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位一体”的领导方式,实现对国家的全方位领导。

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党的领导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序言13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本段以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党的领导行为的合宪性原则。除此之外,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本条不仅规定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宪法责任。除了宪法之外,《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是党内宪法,以党章为基础,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党的领导,还围绕党章制定了门类齐全的,有着高低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构成部分,对党的领导发挥着特殊的实效性。因此,党的领导法治化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的具体化而实现的。

从党领导的法治化表现形式来看,党领导的法治化实质上是党的领导活动的制度化,基本要求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根本方式是领导观念、领导思维、领导规则、领导机制、领导方法的制度化,核心是领导权的可约束性。在此意义上,可将党的领导法治化表述为党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范围内,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接受各种监督,并依法承担领导责任的活动。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具有各自内在规定性,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依法执政是一个具有规范属性的范畴,它突出了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方式进行执政。在此意义上,执政党是作为一个宪法规范的主体而出现的,属于政党法治的内容,本质上是“执政权”法治化问题;而党领导的法治化指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领导方式的转型,本质上是“领导权”法治化问题。从二者相互关系看,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是党的领导法治化重要实现方式,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执政与党领导法治化统一性

从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的规定性来看,依法执政和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状态,它建立在现代政党制度基础上,体现了政党法治基本原则,是宪法政党制度的内容。而党领导的法治化则通过制度化形式将抽象的政治权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威,进而实现党的领导力,二者在依法治国上达到了历史和具体的统一。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产物。依法治国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依法治国的内涵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和领导力量,指出了依法治国的依据和途径,以及规范对象。

中国共产党作为在中国长期执政的政党,依法执政符合政党法治基本原理。政党政治是现代宪法关注的重要议题,政党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政党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和运作的基础,“它就是政府本身,它俨然已经成为政府主要组成部分,对它加以有效的管理,就和对其他国家组成部分一样,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问题”。[12]从形式上看,政党与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和司法分支不同,“它将政府中分立的机构融合在一起,弥补了权力分立的导致的政府分裂”。[13]因此,执政党依法执政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保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控国家权力机关进而实现党的意志。

依法执政必须通过国家政权体系这个媒介来实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各级国家政权机关,进而实现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是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因此,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使执政权,从制度上确保党能够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的政治权力结构内,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事务,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并依法享有权利。

党的领导是一个具有中国意义的范畴,它指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体系中党的领导权问题。党的领导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从这个维度上讲,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自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之后,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建設和改革实践相结合,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人民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逐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党领导我们制定宪法,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形式,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的领导,有学者将此称之为“党导立宪制”。①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章为党领导的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我国宪法和党章主要是从政治原则角度来对党的领导进行确认的,其规定具有原则性,在性质上具有政治性,在功能上具有不可操作性,从根本上不利于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的领导”作为政治原则,核心是“领导权”问题。“领导权”更多是政治上的权威,而不是法律上术语。党的领导法治化关键在于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转化,从“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换句话说,党领导的法治化就是将党的政治领导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14]通过依法执政方式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都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的产物。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和推进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机联系,“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15]189依法治国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强化党的领导,而这最终都是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的。由此可见,党的领导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证,而依法执政则是党的领导具体化实现形式和法治化方式,在这过程中,党的领导权实现了向执政权的转化,执政权通过国家权力具体化实现党的领导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5]189

三、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在依法治国新时代,党的领导必须通过若干途径法治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现依法执政。党的领导的法治化途径必须根据党的领导内容进行构建,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然后根据内容和原则构建具体化路径。

(一)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

党领导法治化的路径必须以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为基础,然后针对这些内容进行制度设计。从一般意义上讲,党的领导是以其成员和组织进入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具体实现途径有:“一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员的作用;二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组的作用;三是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形式执政。”[14]还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内容包括代表选举 、干部推荐 、管理决策和立法建议等四大方面。[16]通过以上多元方式,党能够进入到国家政权内部掌握国家政权,形成党领导的组织体系。

在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前提下,党的意志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实现的。在我国,由于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具有同质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实现对立法的领导;在执法领域,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司法领域,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支持者和保障者;在守法领域,党能够以身作则,树立表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法治化,意味着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领导权衍生出来的执政权必须在法律上有所体现,这主要是通过国家机构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这个载体体现出来的。因此,实践中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正确处理党与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通过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司法,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在依法执政中实现党领导的法治化。

根据以上论述,可将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总结为:代表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化;推荐党的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法治化;党对国家和社会建设重大战略决策法治化;党将自己意志和主张上升为法律行为的法治化;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法治化等方面。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原则

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遵循基本原则,然后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党领导法治化必须遵循权利优先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多元宽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3]权利优先原则指的是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将公民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即“权利优位主义”;权责统一原则指的是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权责要符合比例;诚信公开原则借用了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但在意蕴上更加接近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多元宽容原则指的是执政党的行为要在保持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在互尊互信的基础上营造和谐宽松的执政环境;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是“环保主义”对执政党法治化的要求。以上原则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它为党领导的法治化提供了根本准则,是党的领导法治化遵循的指南。但该原则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从合法性、程序性等维度阐述党的领导法治化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党的领导法治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其中的合法性原则指的是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讲,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由法律明确依据,一切执政活动服从于法律,执政权的设立、运行、程序、责任都必须法定。公益原则指的是党领导制度化的实现形式执政行为必须要确保和增进人民的利益。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认为整个法制度不过是公益之文明规定,法必须增进公益,顾及公益。[17]党的执政不仅是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而且是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正当程序原则来源于1215年《大憲章》第39条,奠基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20世纪40年代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奥地利等国相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正当程序原则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公法基本原则,对党的领导法治化而言,指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执政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程序来证实。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公开、公正,以此保障执政相对方的程序权利。权责统一原则指党的领导权衍生出来的执政权必须符合比例、体现均衡,执政权越大,责任越重,反之亦然。

(三)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通过具体路径实现。党领导法治化的路径设计是由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以及党领导法治化的原则决定的。在学术界,一些学者对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阐述,可梳理如下:一是主张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必须转变思维,从政治思维转为法律思维;①二是主张从政策转向法律,实现执政模式转变;②三是主张树立法治思维、法治原则、依法执政;③四是要正确处理、理顺与国家机关关系,将执政党、执政权、执政行为纳入宪法;④五是构建关于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⑤。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主张为了实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高位阶的《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或《政党法》,以此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①以上研究为党的领导法治化路径提供了方向,也为具体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新时代,面临党情、国情和世情变化带来的挑战,新时代面临的“四个全面”任务,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党领导的法治化路径可从以下方面构建:

第一,在观念上树立宪法至上理念,维护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强调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只有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原则,使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约束公权力,维护社会共识,其他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强化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增强政治权力的统合功能,使政治认同获得全社会的承认。“在现代民主国家,执政党权威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维护执政党权威要通过宪法权威来实现。”[18]由宪法权威来保证党的领导,从宪法权威中寻找党的执政行为、执政程序依据,使党的权威更加有效。

党的领导法治化和依法执政,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它主要处理的是作为执政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制度化,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制度化过程中,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权之间,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党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宪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宪法意识、宪法思维、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对“领导权”进行制度化,科学设计“执政权”的范围,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衔接和转化,实现执政党、执政权、执政行为、执政责任的宪法化和法律化,在维护宪法权威中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

第二,在规范层面构建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但却没有提出具体领导形式实现领导权。党的领导权实现主要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法律手段达到的,即通过法律将党的领导权转化为执政权,通过立法形式对党的领导具体化。法律是执政者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监督等环节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重要途径,[19]党领导的法治化的主要路径在于法律化,法律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和依法执政的根本路径。

党领导人民进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善于使党的各项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议案,从制度上保证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法律,形成完善的依法执政法律体系,这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宪和修宪,领导立法来实现的。在制度层面,要具体制定黨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规范;党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管理行为的规范;推荐党的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重要领导职务等的系列规范;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制度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党的领导权,做到真正的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法治化还必须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通过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党的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权的相互关系。为了实现党的领导权,以党章为中心,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体系,从体制和机制层面保证党的领导的全覆盖,保证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除此之外,还应该重点制定一批党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程序和机制的法规,最终形成内外兼备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从而为党的法治化提供规范基础。

第三,在专门法方面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规范党与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关系。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明确党的执政地位与国家机关关系,即党的执政权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机关关系。[14]从制度上讲,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高位阶的法来实现党的领导权确实有其必要性。但笔者认为仅规定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还不够,这实际上缩小了党领导权的范围,除了国家机关之外,党的领导权还体现在对人民群体、社会组织的领导方面,以及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层面,实现党的领导的全覆盖。鉴于以上原因,可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来具体规定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领导关系,通过法律化实现党的领导权。

第四,在监督层面构建以国家监察制度为中心的监督制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0]权力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腐败是必然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国家权力,拥有国家治理权。为了防止权力变异或滥用,必须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合法运行。

尽管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立法以成为法治的先导,模范守法以成为法治楷模,完善法制以成为法治保障,[21]但仍需构建相应监督制度对党实现领导权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督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法治化效能。首先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作用。我国《监察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属于法定的监察对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各级党的机关监督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覆盖了党的一切活动和党的一切机关,这种国家监察体现了国家权力对执政权的制约。除此之外,还要强化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将合宪性审查贯彻到党执政活动全过程,构建党执政行为审查和国家机关审查的联动和衔接机制,以及党内法规审查和法律审查联动和衔接机制,通过审查保证党的执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

综上所述,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强化监督制度效能,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的建设要以规范和约束执政权为重点,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做到权责统一,有责必究。监督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党内和党外两个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从体制和机制层面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将党的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

结语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继续领导人民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是时代发展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时期,党的领导必须通过法治化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本质上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实际上是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关系问题,只有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畅通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的转化通道,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执政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的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提升依法执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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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依法治教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问题;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将会面临复杂多样的经济环境,而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而合同管理的依法合规运行机制正好维护了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因此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成为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部分。就目前而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经营活动时主要是通过合同的签订进行,合同中体现了企业之间既是合作关系,也是竞争关系,买卖双方都有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如何更好的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等问题成为企業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的必要性分析

(一)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是规范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证

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参与配置的前提下,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合同管理成为企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合同管理全过程,即自项目论证决策至最终的审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过程,所有的内容均需保证依法合规。让企业依法管理,按合同条款办事,一同遵守信用,按照约定经营,这便是企业保持自身信誉、持续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办法。由此,企业方面才可以以更加稳健的姿态参与竞争,进而抓住市场经济的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首先,借助合规运行,企业能够于合同签订的时候即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同时获取十分有利的证据;除此之外,针对合同具体执行状况展开监督,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约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则被违约方是能够按照合同相应条款维护自身权益的,由此便会大大的降低被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三)合同管理合法合规运行时减少企业经济纠纷的重要保证

对于企业竞争者来讲,其具有管理层级多,管理方面鱼龙混杂的状态,因此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风险也比较大,企业面临的如此局面很容易让企业产生经济纠纷而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企业很容易因为合同内容不完善或者是违约责任处理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更大的风险。因此为了使企业得到更好的管理,合同依法合规运行机制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经营秩序,成为企业减少经济纠纷的重要保证。

二、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不强和违规处罚力度不大

从合同管理来讲,一般出现问题的原因多是由于相关人员不按规则行事,未依据相应条款的内容开展活动。虽然我国的法治基础在不断的壮大,企业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深入,但是还是存在个别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仍然实行经验主义,按照原有的方式办事,认为合同只是为了结算走的一道形式而已,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双方的责任。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极其混乱,没有制定明确的合同管理条例,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合同管理条例,但是合同在签订之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实际操作与相关的制度办法严重脱节,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这种落后的意识很容易给企业招来不必要的纠纷,部分状况下还可能引发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执行合同过程当中若出现违规性的内容,如果未对相关人员予以惩处,便可能导致类似状况的再次出现,对于企业权益来讲是很大的损害。

(二)合同管理基础薄弱

合同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无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合同管理工作对于知识掌握度、专业程度的要求是很高的,所以对相应人才的需求标准也较高,要求其不仅要有很强的行政能力和管理能力,还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对公司的各项运营都要有所了解。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企业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基础比较的薄弱,同时在企业内部也没有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合同管理一直浮于表面。其次,企业的合同文本还不够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但是在内容上还不是非常完善,而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风险。

(三)合同签约不及时

合同签订不及时是企业经常出现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因为:首先,企业的合同审批流程十分繁杂,且整体效率较低。企业的最初目的是进行全面化管理,但是这样的方式却导致了审批流程的繁多、工作效率的低下。其次,合同经办人办事效率低,没有对签订的合同及时的履行审批的流程,最后,由于企业管理模式比较的复杂,特别是招标的业务,往往会因为财务预算的问题延迟合同履行的进度,还存在一些企业因为生产的原因,需要先下计划才能签合同导致部分事项已经执行而在合同中没有反应出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更多的风险。

(四)合同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履约监控不佳

当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开始接触到更多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这反映了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一部分是因为未就合作队形予以资质审查,所签合同的整体规范度也较低,未进行严格化的办事,这样便会造成违规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强化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的若干意见

(一)提高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和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首先要在整个企业范围内提升员工责任观念,优化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标准。按照合同法与企业真实状况执行合同。在这当中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有培训制度、文本管理制度、考惩制度、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经济纠纷处理的条例等。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相关的制度应该科学合理,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实际相结合,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如展开“依法治企,依法合规”的活动,将合同管理依法合规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主要领导要做好带头作用,各部门负责履行各部门职责,落实好自身的责任,在所有人员一同的奋斗下,实现合同审查防范风险的目标。

(二)抓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第一,構建合同管理网络信息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全面的了解合同的具体执行状况,便会将合同管理依法合规与信息技术关联起来。借助资金、技术的支持,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这样能大大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也使得合同执行更加的公平公正。其次是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对于企业来讲,其需按照自身的发展状况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这样才能够优化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让合同示范文本包含更多、更科学化的内容。同时还要加大力度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对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状况予以考核。最后,便是关于合同的签订问题。企业方面必须完善相关审批流程,保证整个审批流程的流畅性,除此之外,效率也是需关注的重点,只有通过严格化的执行,才可确保合同的正常签订。除此之外,在企业发展中,审核与监管同样是需关注的内容,尤其是针对整体合同签订比例较低的部门、人员,更需开展考核,了解低下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方式。

(三)加强合同管理法律意识

首先,需提升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聘数量。在招聘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他们的专业知识,把优秀的人才放置在合同管理岗位,以“人岗合一”的方式,推动合同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让企业拥有源源不断的专门性人才,这样才能够让法律知识更好的融入到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其次,要加大对合同管理员的培训,企业通过内部组织相关的培训、或是借助网络课程等各类方式,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最后,要充分的发挥法律人员的作用,企业内部可以成立法律事务部门,配备专门的法务管理人员,企业要充分的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让这些法务管理人员来参与到项目的谈判、投标、合同文本的起草中,特别是一些优秀的法学大学生或是公司律师等,为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出一份力,帮助企业进行更加深入化的改革发展。

(四)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加大合同依法合规管理的考核力度

企业方面需参照实际情况,就当下的合同管理条例进行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完善合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与方式。该考核制度不仅针对于企业得领导班子,还包括合同经办人、管理人员、合同审核人员、商务谈判人员等。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合同签订及时率以及合同完成情况,并增加其在年度经营承包考核中的权重,对合同审批和经办人主要考核合同的审批效率和审查质量。同时针对于那些签订合同相对推迟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领导责任,针对拖延审查审批、审查把关不严的违规人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五)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

按照依法治企以及企业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系统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该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应该从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通过各类方法尝试识别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减少各类风险的出现。按照风险的状况,由内部管理制度出发,把企业内部所有的管理机制都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把每个岗位的责任都视为自己的责任。在对风险进行评估时,要企业内部全员参加,不断的完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在多样的法律环境中,开展动态化的考核与评估。同时对法律风险和控制的重点进行实时调整和更新,不断的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并做到持续的、全面的、动态的法律风险防控,使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控向内部管理风险防空转化,由此促进内部法律风险体系的整体优化,切实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一项广泛的、系统的、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将合同高效的管理起来,确保合同依法合规的运行,才能够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合同依法合规的运行制度对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笔者从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若干建议。企业首先要提高领导班子的合同依法合规观念,同时相应的构建合同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需关注合同管理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内容,再次是进一步加强国有企员工的合同管理法律意识,并设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最后一点即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内部风险机制,在优化理论、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提升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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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

依法治教论文范文第6篇

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明显

国家安监总局成立近10年来,一直把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在报告中介绍说,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有《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5部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11部行政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协助、配合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定公布了安全生产条例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也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级全部设置了安全监管机构,96.5%的县(市、区、旗)级都设有安全监管机构。目前,全国共有安全监管人员近10万人。

在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上,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采取严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等切实有效的办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安监局共梳理出行政执法的法规依据43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50项,包括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108项等,并编印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指南》,有利于执法人员掌握和使用。

在规范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福建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系统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执法管辖、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告知、听证、送达、处罚、结案等各个环节及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江西、广东、江苏等省级安监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其适用规则,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各地还采取各种办法强化执法监督。福建省安全监管局与中国移动合作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平台,支持互联网、手机短信等举报方式,并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专项奖励资金,每年50万元。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动邀请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是否严格、公正和廉洁执法等情况进行评议。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上总结,“十一五”期间,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下降约8%,重特大事故起数年均下降约16%。2010年1~10月,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和9.4%,其中工矿商贸领域分别下降17.1%和9.8%,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各地依法行政规范监管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方面,结合当地特点,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靠制度保障依法行政

重庆市安监局坚持一手抓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手抓安全监察执法,大力实施依法治安,促进完善了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法制。

目前,重庆市各区县共有安监人员6743人,初步构建了市、区县、乡镇、村居“四级”安全监管和执法体系。

重庆政府积极探索创新依法行政模式。建立重大以上事故调查报告结案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同时,实施监管和处罚分离制度,既规范了执法工作,又提高了执法效率;既加大了执法力度,又严控自由裁量权。

重庆安监局将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依据、标准、期限、人员、举报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示,正在建设“12350”举报投诉中心,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争取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

加大执法力度网上透明执法

江苏省安监局行政执法始终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加大打击或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瞒报事故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力度。2010年1-10月,江苏省各级安监部门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16万次,使用行政执法文书7.1万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150份,罚款5327万元(其中事故罚款3200万元,监督监察罚款2127万元),共查处各类事故328起。

在结合国家安监总局“金安工程”开发的过程中,江苏省安监局用2年时间建成“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由行政相对人从外网申请后,内网按流程办理,将办理结果返回外网向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可以从外网上查看办理程序、内容、法律依据和结果。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完善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北京市安监局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践中,注重结合地方特点开展制度建设。北京作为首都,商业服务业发达、人口密集、大型活动众多,为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2006年,北京市安全监督局推动有关委办局制定了《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5个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市政府在一年内出台5个规范安全生产的政府规章,在全国尚属首次。更重要的是,在职责法定的原则下,这5个地方政府规章分别赋予商务、旅游、体育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保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在上述“5个人员密集场所”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北京市安全监管局除深入听取人大代表、各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意见外,还召开了5场公开听证会并通过电视播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2008年,北京市安监局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首都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为期2年的调研、论证和草案起草过程中,先后组织召开了19场专题论证会,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研究报告10多份,又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

煤矿监察着力在“4个结合”上下功夫

湖南省现有各类保留煤矿1003处,井型小、灾害重,如何把监察管理更好的落到实处,一直是困扰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一个难题。近年来,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抓计划、抓制度、抓关键、抓巩固,严把执法对象关、执法行为关、执法效能关、执法成果关”等一系列措施,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死亡人数连续2年大幅度下降。

尤其是在抓重点关键环节,湖南省煤监局着力在“4个结合”上下功夫。一是监察执法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在查问题、下执法文书的同时,通过现场说法等形式,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帮助煤矿想办法、找对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提高了煤矿治理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能力。二是严格执法与推广先进技术相结合。由省煤监局处室与相应的示范煤矿及当地政府结对,建立示范工程,分瓦斯治理与抽放利用,水害防治、采煤方法、支护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班组管理,采掘机械化4个类型,现场推广新装备、新工艺、新技术。目前,采掘机械化和瓦斯综合治理利用在湖南实现历史性突破,有2个乡镇煤矿安装运行了综采设备,有2个乡镇煤矿实现了瓦斯发电和并网供电。三是重点监察与面上巡查有机结合。一方面,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监察对象,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专项监察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根据平常掌握的信息,对重点关注的地区、矿井,列入机动计划,实施面上巡查,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启动办案机制,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四是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固定监察计划事先在网上公布,提前将监察方案书面通知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促使煤矿自觉查找问题,自觉进行整改。同时,不定期对煤矿包括已重点监察过的煤矿进行暗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现象,促使煤矿依法办矿。

依法行政 执法到位

当前,在安全监管方面,在执法力度、工作机制、执法人员素质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针对存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强调,要注重把握依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自觉防止偏差,尤其要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既要防止行政乱作为,也要防止行政不作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安全生产实施行政监管和行政监察。既要依法依规、中规中矩,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同和界限,过度或错误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更要尽职尽责、敢抓敢管,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本地区、本单位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自觉防止和纠正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如何检验安全生产行政行为效能问题时骆琳指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和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越多,工作成绩越大;而检验安全生产行政行为是否富有成效,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能否有效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把事故总量进一步降下来。这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所决定的。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必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各类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仅要依法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而且要盯住不放、一管到底,跟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把行政执法工作彻底做到位,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

在执法力度上,一些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等问题。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深入监管力度不够,有的违法企业罚款迟迟没有上缴;执法监督的覆盖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杨元元指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着力提升执法效能。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也要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本级部门对内设机构、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审查受理,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法定时限作出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

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一些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存着有的事故未按规定成立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调查组,也未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依然较为严重;事故处理案卷和处罚备案不及时的问题也有存在。一些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随意性过大。对安监局法定的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正确的理解,与相关部门发生冲突,出现监管错位、越位和缺位。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杨元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将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时限程序化,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执法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要建立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研究立法后评估的方法、标准和执法信息收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执法要求、与上位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特别是含有违法加重监管监察对象义务,违法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废止并公布。

执法人员素质上,一些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存在着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与执法处罚决定引用的法律法规无关,甚至未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就作出执法决定。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了解不透,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导致处罚决定不准确。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局长指出,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一方面要靠实践,通过实践逐步深化认识,得到锻炼提高;另一方面要靠教育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掌握基础知识,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在继续办好每月一次的监督监察执法业务专题视频讲座,市、县安监局长培训班;国家、省、市三级分批、分层次的业务培训;法律知识测试的基础上,还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探索建立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

编辑 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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