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21

公诉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如何做好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

(一) 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对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视程度

在目前, 我国部分监察机关还存在着对出庭公诉工作认识不清, 重视不足的情况, 其认为出庭公诉工作只是程序化的工作, 从而导致对出庭公诉工作的轻视和怠慢。出庭公诉活动是揭露犯罪分子罪行, 从而给予犯罪分子相应的刑事惩罚所必经的环节, 是使犯罪分子以及社会群体认清犯罪分子罪行的重要平台, 也是向社会大众宣传法律及犯罪的最直观的手段[2]。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就是为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而犯罪事实是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能否得到充分地揭露和展示, 最重要的就是依靠监察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因此, 检察机关应重视出庭公诉工作, 投入足够的精力和人力去准备出庭公诉工作中所需的人证、物证等相关资料。

(二) 出庭公诉之前检察机关应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 检察机关在出庭公诉之前应将公诉中所需的材料、人证等准备齐全, 还应该准确预测出庭公诉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突发状况, 寻找解决办法, 以免在出庭公诉中出现突发情况而慌乱阵脚。在出庭公诉前, 公诉人应将整个案件的脉络捋顺, 做到思路清晰, 对相关的材料、证据进行反复检查和审核, 尤其是对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材料证据进行慎密地反复审核, 对其中可能会出现的疏漏进行演练式地解决和填补, 真正做到心中有数[3]。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既要收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 也有收集有利于辩护人的证据, 对其可能提出的任何辩护寻找相应地解决对策;除此之外, 还应该对相关证人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谨防证人做假证或者当庭翻供等情况的出现。

(三) 检察机关在公诉中要做到公正、客观及真实

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最真实地情景重现, 因此在出庭公诉过程中, 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以及真实的公诉态度。所谓公正, 即公诉人应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 公平正义地进行犯罪事实的陈述, 不可出现偏私以及因对犯罪嫌疑人个人厌恶而出现妄自添加犯罪情节和程度的现象;所谓客观, 即公诉人应该做到实事求是, 不主观猜测与臆断, 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进行实事求是地陈述;所谓真实, 即公诉人在庭中的陈述内容属实, 证据真实, 没有弄虚作假的部分[4]。检察机关只有在公诉中做到公正、客观及真实地陈述案情, 才能有效保证检察机关的威信力。

除此之外, 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在进行出庭公诉工作时, 也应该注意在庭中所用到的措辞和公诉时的态度, 即便对待犯罪分子也不可当庭使用带有侮辱和蔑视的言辞, 等等。

二、结语

目前我国检查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并非完美, 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如何做好出庭公诉工作, 提高出庭公诉工作的有效率, 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应受到检察机关各部门的重视。

摘要:我国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不断, 对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而刑事案件的增多, 也促使我国检察机关不断优化其职能, 对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保护发挥出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刑事案件的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提起公诉以及实施法律监督等, 而出庭公诉工作在检查机关的各项职能中占据着显著的地位, 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必要程序。虽然在近些年, 我国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工作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检察机关的出庭公诉工作的水平, 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急需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我国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出庭公诉工作进行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工作,研究

参考文献

[1] 周虹.浅析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工作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 2015, 02:114-115.

[2] 李明, 宋淑玲.论出庭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以刑诉法修改为切入点[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04:78-79.

[3] 李士凯.试论出庭公诉工作的成效[A].黑龙江省社科联、黑龙江省法官协会、黑龙江省刑侦学会、黑龙江省监狱学会、黑龙省律师协会、黑龙江省女法官协会.“严肃执法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专集[C].黑龙江省社科联、黑龙江省法官协会、黑龙江省刑侦学会、黑龙江省监狱学会、黑龙省律师协会、黑龙江省女法官协会, 2014.2.

公诉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友谊辩论赛,下面请允许我代表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论点,我方并不否认外界的要求会对我们产生一些影响,但它只能作为一个产考,它并不能最终决定我们的意志,因为一个人,无论他身在何处,他永远能倾听到的是他内心的声音。在开篇立论时我方一辩就给声音下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人要忠于内心的声音,这里的声音指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违背道德底线的,与社会达成共性的原则、信念和意识。”

如果一个人想主宰自己的人生,就必须听从自己内心的信念与原则,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想法,一件事情,都有自己的思路和观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不正确,因此遇到事情,不要因为别人的话而改变自己的想法。爱因斯坦说:“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通过大量的事例、道理,例如:屈原为了内心的高洁品质自投汨罗江、钱学深不顾美国的强行要求毅然回国、布鲁渃为了真理失去生命,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向大家证明了我方的观点,阐述了我方的观点——人要忠于内心的声音。

因此每个人都应有正确的原则,坚定的信念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不畏艰难困苦,奋勇渐进。

纵观整场辩论赛,我方一不小心攥住了对方辩友的9大问题,但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就只列举其中较为严重的5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定义的问题:对方辩友在辩论过程中将忠于可以的误解为参考。

2、偷换概念:没有把握这场辩论赛的重心。

3、以偏概全:对方以偏概全实在是盲人摸象,一叶障目。

4、恶意逃避:对方反复对XX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自认理亏呢?

5、断章取义

6、颠倒主体

战国时期的孟子曾说过一句话“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如果一旦你不能坚持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自己的想法,太过于在意外在的想法和要求,结果只会在众人的意见面前迷失了自己,不知道自己是谁。

面对忠于外在要求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如果对方同学还能告诉大家人要忠于外在要求的话,我只能用斯迈尔斯的一句话来与对方共勉:一个没有原则和意志的人就像一艘没有舵和罗盘的船一般,他会不断随着风的变化而被迫改变自己前进的方向。

辩论赛总结陈词

(二)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同学们大家好!

对方同学是嘈嘈切切错杂谈,大错小错落一盘。下面我将指出对方同学存在的错误。

1、对方同学告诉我旅游可以调节感情,那我如果失恋了,去旅游就可以挽回我心中的她吗?或者是能再带来一个她吗?如果说旅游可以减少生活中的痛苦,这我相信,但减少痛苦的方法又很多,热衷于游戏的人可以通过沉浸在游戏中、热爱读书的人可以沉迷在书的海洋里、工作的人可以投入在工作中。这与旅游相比难道不更直接有效吗?

2、我方多次强调利与弊不能仅仅从经济方面衡量,而对方同学好像从开始到结束都是在说经济如何如何。

3、对方同学告诉我去云台山旅游并没有发现旅游给环境带来的影响,那我请问对方同学,你去旅游时是否要担心危险动物的攻击呢?这些动物都去哪了?难道云台山从来就没有毒蛇之类的动物吗?这难道不是旅游带来的影响吗?

下面我将针对我方观点进行总结陈词:

一、旅游业是一种联系广泛的行业,所以它有着严重的依赖性。经济是旅游业的生命咽喉,如果我们都没有钱,甚至在食不果腹的情况下让我们去旅游,这无异于让公鸡下蛋了。旅游业还要拥有稳定的政治局面,如果国家爆发了战争,那就呼吁外国人来旅游吧,能增加外汇,进而为战争提供支持,这样可能吗?我想,来的也只有那些有自杀倾向的人吧!

二、发展旅游业是对文化的亵渎。每一个文化景点都有着它独特的文化,它是国家的精神,如今,在这些地方人满为患,他们是不是带着高尚的心来学习文化呢?我看应该不是吧!对于广大游客来说,他们的目的是无法揣摩的,也许是为了逃避某个事物,又或者是寂寞、无聊、空虚而来此猎艳。从经济上来说,这样的旅游业成功了,因为它带来了持续的经济收入,但我们的文化呢?它还能经历多久的摧残、破坏呢?

三、发展旅游业给治安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摆在眼前的是交通问题,交通堵塞是每个城市都存在的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旅游业功不可没啊。相比于交通堵塞交通事故就更令人头疼了,而旅客的身影不时出现在里面。在旅游区治安问题尤为突出,扒手、强盗层出不穷,旅客提心吊胆,保安时时警惕。还有怎么样整治像“天上人间”这样的酒店也是迫在眉睫啊!

四、发展旅游业严重破坏了环境。本是山清水秀的宝地,为了开发旅游区,大量植被被破坏,动物遭受灭绝,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旅游业带入了形形色色的人,形形色色的人产生形形色色的垃圾,形形色色的垃圾导致形形色色的问题,如果再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啊!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发展旅游业弊多于利!谢谢!

辩论赛总结陈词

(三)

尊敬的评委老师、各位辩友:

综上所述,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制度则是指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

在一个社会中,道德的力量是很强大、很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从内在去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按照公认的标准处事,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它与制度相辅相成,是相互推进的关系。但用道德去治理社会,却存在着明显缺陷,特别是道德对权力的约束是无力的;反过来,权力往往借助制定道德规矩来扩张自身的权势。假设道德能够严厉约束一些人的行为,象陈希同、成克杰、薄熙来这样的蛀虫就不会产生。因此,道德与制度相比,道德的作用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光靠道德约束很难持久,尤其是对一个握有权力的人来讲,在今天这个“金钱至上,物欲横流”的时代,个人的道德是靠不住的,这是由人的自私、贪欲的本性所决定的,不建立一个相互制约的制度来约束,单靠当权者道德自律是根本靠不住的。

我们要充分认识人性,对人性保持清醒的认识,时刻警惕人性之恶。不要相信任何自诩高尚的人,不要相信任何美丽的承诺,不要对道德自律抱有太大的希望。如果没有制度约束,任何人,包括你和我,拥有权力都有可能会以权谋私,追求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大家都不受专制、独裁的侵害,为了大家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权力与利益相互制约的制度,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包括你我,尤其要限制权力,只有制度才能约束人性的贪欲。

公诉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公诉部门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主体专门、专业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诉部门所承担的职能也而不断丰富。过硬的公诉队伍,既要正确把握法律适用,也要妥善处理多方利益冲突,还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塑造一支专业化的公诉队伍,能够促进规范司法行为的有利实施。

二是制度标准化、程序规范化。从严把握公诉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律师辩护制度,庭审证据开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才能使公诉部门能有效应对多元多变的诉讼环境,准确打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科学引导管理。公诉部门需与时俱进,敢于直面问题,着力解决基层公诉办案人员对保障人权、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理念认识问题,人员配备和队伍素质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升规范司法的整体形象,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诉部门规范司法行为具体应当着力四个要点。 一要健全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重视程序的合法性,从证据来源、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对证据资格审查。进一步推进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合法证据要求提高发现、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的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大力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范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二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诉理念。长期以来,司法活动中存在对庭审活动重视不够的现象,重视查明犯罪、轻视向法庭证明犯罪,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在庭审中有时难以查明,证人出庭率低,证据展示不够全面。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就是要根据法庭审判要求审查证据,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不轻信口供,确保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三要通过规范的诉讼活动提升公诉司法公信力。规范开展审查起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障律师和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注重听取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并将其所提意见按规定附卷或在相关文书中予以体现。严格审查涉案款物并进行妥当处理。增强庭审示证、质证能力,推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让公诉行为更加具有公信力。

公诉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2007年7月19号,开始走进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我跟随林东明检察官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当天林老师给了我一个案件,要我整理出案件的证据,在卷宗上做备注,并从中挑选出有用的证据,以组成证据链。这是一个需要细心的工作,所幸没有出现错误,林老师对我完成的任务还是比较满意。而在实习期间,整理了相当多的案件的证据,而这也是实习过程中花费时间最多的。其中有几个比较复杂的案子还需要加班才能及时地完成。当然,这些证据的整理,对于证据的把握和运用,以及对于证据链的认识,都有很大的帮助,实习报告《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总结报告》。这恐怕是我在实习阶段获益最多的吧。

公诉科检察官的工作也就几个环节,接到案件、研究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查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等)、录入、提审、出庭支持公诉(普通程序)。当然有时候也有需要退补的案件。这些环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与科室的其他人,与公安部门、法院以及狱政部门经常沟通联系。而在处理一个偷税案件的过程中,还需要经常同税务部门联系。而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这些机关的联系,也能够了解到其他机关的工作。我想这对于我也是很有益处的吧。

公诉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摘 要:检察机关通过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可以实现对于罪犯的查明,是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当前公诉环节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公诉环节的重要性质包括:亲历性、救济性、效率性,对自行侦查权进行完善,可以对案件审查过程优化,增强程序的执行效果。

关键词: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性质;保障完善

1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

侦查权是由侦查机关执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公诉环节中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环节。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性质包括3方面内容:①亲历性: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自身调查进行事实验证,自己對事实详情进行明确,对案件证据针对性的补强,深化对案件的了解与确信程度,对案件的起诉与开庭答辩情况做充分准备。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的侦查应及时制止。在实际进行案件审查时注重书面审查形式与亲历审查相结合,实现对于司法改革中终身责任制的适应。②救济性: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存在正确与否的问题及证据缺乏导致实情无法明确等情况时,应该实施自行侦查。这种情况下的自行侦查的目的性及针对性加强,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对应补充,体现其救济性。以公安部门调查得知的相关事实为基础,通过深层次自行的证据搜集、事实补充,使案件走向更加清晰,对罪犯的行径可以明确指控,在有利、充分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从此方面看来,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也是一种权利范畴的救济。③效率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开始时,时限规定在诉讼期限内。通常公安机关的补充时间为1个月,而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重报案卷后另有时间期限规定[1]。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效率相对较低,一般对于基层院常见案件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效率高于公安机关退查效率。同时检察官高效完成案件办理可以实现时间周期缩短,为下个案件的办理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减少了过程环节时间的浪费问题,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证。

2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保障与完善

2.1自行侦查权案件界定

对于行使自行侦查权案件的情景及证据范围,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因为缺乏完全界限会使运用受到阻碍,根据实践经验可以在如下情况下进行自行侦查:①公安部门侦查不利,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自身原因出现证据疏忽及遗漏的情况,或者同案案犯因种种原因被遗漏,公诉部门要求补正,公安机关办理力度仍处于不利状况时,甚至无视退查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效性值得怀疑的情况下,公诉部门需要对案件进行自行侦查。②出现程序违法、侦查违法、证据非法等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羁押罪犯存在超时、刑讯、逼诱供等违法行为时,需要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开展,如果经过证实后存在以上所述行为,则公诉部门需要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③罪、非罪、重罪、轻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在场证明或者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存在精神障碍无需对事件负责等情况时,证据的真实情况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自行侦查需要着重注意的内容[2]。

2.2对侦查方式及手段进行明确

在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时,如果出现执行力度缺乏,侦查效果受到影响等情况时,需要对侦查的方式及手段进行完善。公诉部门自行侦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着差异与共性,一方面公诉部门自行侦查是对侦查结果的补充,这种侦查可以作为侦查权的部分,通常在方式与手段上,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在进行证据调取、过程询问时,可以通过法警及技术部门的相关支持获得充分证据,例如可以在技术部门的支持下获取案件的录音及影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获取案件的详细影像资料,在公安侦查机关的专业帮助下获得更完全的案件证据资料等。

2.3规范自行侦查权的行使

我国的法律完全赋予公诉机关在公诉环节进行自行侦查的权利,但是这权利的实际使用应该在规定范围之中。因此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应该深化对于法律自行侦查权的认识,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同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自行侦查权的使用范围、方式、手段等内容进行详细明确,对自行侦查权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因自行侦查权的不规范使用而对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在程序上对自行侦查的启动、审批、监督等部分进行完善,实现对罪犯的查明,对漏犯的追踪,执行对公安部门的监督职能,将诉讼的效率进行提升,同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证[3]。

3结语

检查机关对罪犯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通过自行侦查的行驶是检察机关职能得到充分体现,检察官需要对事实明确,在法律基础之上保持客观的立场,按照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审查,完全履行对事实忠诚的要求,审查到位、全面。检察官个人立场的中立对自行审查权的行使效果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律对检察官义务规定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公正的要求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代姗姗,陈群辉.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保障和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4):60-62.

[2]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98,100.

[3]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

作者简介:

王冠(1990~ ),男,汉族,江苏宝应人,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事检察。

公诉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它对于完善检察权、公诉权,增加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开性,提高判决量刑透明度,对于公检制约、防止司法腐败等均有积极意义。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对量刑建议权的研究和探索,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求刑权;控审分离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准确定罪的同时,量刑的透明、适当,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义务和责任,行使量刑建议权能进一步监督审判权,有效地推进量刑的透明度,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法理依据、国外量刑制度比较、实现方式及改革建议等几个方面谈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的含义及法理基础

1.基本含义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亦称求刑权,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依法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综合因素,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要求的检察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2.法理基础

量刑建议权,法理上分析,应属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最终效力意义,与之相对的是法官的量刑裁判权,这两种权利是不同阶段和不同效力的权利。

首先,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诉工作的目的就在于打击犯罪,而刑罚是最后的结果,量刑建议权是对刑罚的意见,是公诉工作的最终目的的体现。

其次,量刑建议是公诉改革发展的方向。量刑建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的监督,但是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案件中常常发生交叉重叠的现象(即多个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同时存在),法律又没有具体指导发生多重情节时的量刑方法,因此很难讲清楚这些法定情节是如何起作用的。而且,从轻和从重的具体程度应该怎样确定法律也缺乏相应的规定,量刑建议刚好弥补该项空缺。

再次,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在量刑建议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楚,如果法院的判决在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那么如果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在检察机关来看,并不充分,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那么检察机关就没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的一种监督和限制。

二、国外量刑建议制度的比较

现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并因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鲜明存在于量刑阶段。在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建议的问题。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建议的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时,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

2.大陆法系国家是另外一种情形,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统观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都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的内容通常同时包括定罪和量刑,但并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对如何确定量刑通常也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基于“定罪与量刑都是法官的权力,都应由法官统一行使”这样的理论前提。

3.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普遍地享有量刑建议权。最为典型的当然要属美国的辩诉交易。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之一就是检察官以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换取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协议一旦达成,审判过程就大大简化,如无特别情形,法官一般都会按照检察官建议的刑罚作出判决。

三、量刑建议构建的诉讼原理

笔者认为,诉讼原理理论要求检察官不仅拥有定罪求刑权,还应当拥有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应当明确地向法官表达对被告人适用具体宣告刑的建议。

1.控审分离制度的内在关系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官构成一种三角关系。理想的诉讼关系,法官保持中立性和消极性,与公诉人、辩护人的距离是相等的,法官不代表也不偏袒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利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控、辩、审三方的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关系。按照诉讼职能区分的原理,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各司其职,三方的职能不应集中或混淆。在诉讼职能的区分中,最容易产生问题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控审分离。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了改造。新刑诉法通过引进、移植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增强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些进一步地体现了控审分离的精神。

2.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下的检察量刑权职能保障

在这种背景下来讨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的问题并不困难。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向法官指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后,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向法官提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请求,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公诉人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其实质是在国家与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中,公诉人向法官指控了被告人侵犯了其所代表的公益的事实之后,而从公益的角度指出被告人为此所应当付出的代价。要求法官根据指控定罪是定罪请求,而要求法官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裁决被告人负应负之责则是量刑建议。后者同前者一样,都是司法请求。公诉人将二者都向法官明确提出才算完整地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整体请求。作为控诉方,除了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是某种犯罪以外,必定对其应怎样来承担责任有自己的意见和请求。

3.量刑建议原理构建的合理性

量刑建议只是公诉人自己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看法。如果法官对此并不认可的话,他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自由裁量,就像他在听取了公诉人的定罪请求后完全可以依职权裁判被告人无罪一样。有人认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会影响法官的裁判,这种担心是不合理的。因为作为控诉方,他既然提起诉讼,就是要法官倾听其请求,说服法官按照其请求进行裁决。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行为目的都是试图影响法官的判决,以期裁判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有利于自己的或自己所代表的利益。这一点是不需要掩饰的。

四、量刑建议实现方式的改革和建议

1.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公诉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行使。

2.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同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2)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提出量刑建议。(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4)二审刑事案件。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是提出,庭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3.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制度的实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在格式上要规范制作,可一式两份,一份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一份作为起诉书附件送达法院,作为起诉书的随附性法律文书,有正规的格式、编号和内容,这样法院量刑时不仅能作为重要参考,而且还要在法院判决中予以体现,并作为法院入卷归档中不可缺少的材料。

4.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及其求刑“度”。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履行公诉职权的体现,因而不应当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和人员素质,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功效,应当循序渐进。具体而言,可先在简易程序审的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时,由点带面,全面展开。对刑种而言,可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当然这种量刑建议必须具体明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提出一个较小的幅度,刑期幅度过宽,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5.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三类。部分二审刑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6.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作为一项正在不断推进的制度创新,量刑建议遇到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那就是如何规范量刑,减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在我国尚没有“量刑指南”的条件下,公诉机关该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对于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前,检察机关把近几年发生的类似案件进行了归纳整理,对法庭对此类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出了这一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提出合理、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要求公诉人必须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并了解相关案件。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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