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

2024-07-14

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第1篇

宪法与宪政体制建设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趋于成熟,在中国,正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议制思想的指引,朝着宪政的方向努力。在中国进行宪政建设,首选目标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初具宪政的基础。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按照宪政体制的要求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宪政体制与人大制度的接轨。

宪政是文明社会的标志。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要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公共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确定界限,明确责任。

宪法学和政治学界普遍认为宪政由以下六大因素构成:第一,被统治者的同意,检测宪政的标准是宪法是否真正建立了代议制度;第二,有限政府,宪政主义对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以至于形成了对个体自由的威胁,给予特别的注意;第三,开放的社会,在这个社会当中,必须具有人们思想与信仰的自由;第四,人的尊严与个人的独立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一个政府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程度是衡量宪政主义是否是事实的标准之一;第五,通过法治来实现平等;第六,对人的权利的宪法保障的落实。

在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中,英、美两国的宪政体制是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典型,这两个国家的宪政体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政的三个首要原则,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限政府和实行法治。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社会各集团依据一定的原则,通过宪法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及不同的层级之间来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限定权力的行使范围,将权力来源及运行过程置于宪法之下,从而使宪法未授予的权力不得或无法行使,将公共权力置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约束之下,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

宪政理论认为,只有强调对人权的尊重,才能实现宪政。在对人的尊严加以尊重的习惯的熏陶中才能培育出宪政意识与宪政责任。可以说,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是宪政制度建成的起点与基础。在这一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与实施过程中,通过有限政府的制度设计,借助法治手段,才能约束与限制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宪政就是人权、限权与法治这三大原则的三位一体。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全人类的珍贵遗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代议制的思想,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理论渊源;列宁关于人民代议制的思想,为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也为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树立了榜样,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人民代议制的思想,归纳起来约有以下几条:第一,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议会的虚伪性和空谈性,同时肯定它的历史进步作用;第二,人民代议机关同时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实现议行合一原则;第三,人民代议机关掌握国家最高和全部权力,这种权力是整个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第四,人民代表由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竞争的、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五,人民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罢免他们,防止他们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宰;第六,实行单一议院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代议制的思想,在前苏联、中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仅仅贯彻执行了两条,即议行合一原则和单一议会制,其他几条基本上没有实行。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应该搞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但也令人费解,为什么关于掌握全部权力、竞争选举和撤换罢免就不能实现呢?

根据西方国家宪政理论和实践,至少应该做到保障公民权利、有限政府和实行法治。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议制思想,要求实行议行合一,掌握国家最高和全部权力,实行选举、竞选和单一议院制。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发展历程表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政体制相距甚远,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议制思想也有较大的距离,仍然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现实中,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问题处理得尚不完善,人大的法定职权长期不能到位,人大不敢监督或监督乏力,各级人大代表还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等等,这迫切需要锐意改革,加强建设,谋求更大的发展。依据中国的国情与现状,人大制度要和宪政接轨,需要认真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权力的关系,还需要确立宪法至上观念和培养宪政意识,以及需要完善选举制度和实行竞选。这就是说,要与宪政接轨,中国人大制度的建设首先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做出努力,理顺关系,打好基础,提供动力。然后才能考虑确实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实行有限政府和法治,有效开展司法审查和实现司法独立。只有做好以上六个方面的工作,中国人大制度的建设才会纳入宪政体制,成为中国宪政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六项工作不是截然分开和不能兼容的,但是分阶段实施是绝对需要的。

(一)理顺党的领导和人大权力的关系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有权选举和任免国家领导人,有权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等。现行宪法还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级国家机关。现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现行宪法又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现行宪法、党章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监督政党、政府等一切政治主体;第二,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的核心力量,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人民民主专政,并领导现代化建设。但50多年来的实际做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国家机关,决定国家一切重大事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宪法和党章的规定没有冲突,都承认宪法的地位,都承诺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但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与实际做法却有不一致和不便协调的地方,即由谁来主导制定宪法,谁真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谁领导谁,谁监督谁。这就产生了党的领导和人大权力的关系问题。

这种关系在50年前人大制度产生之时就出现了。人大制度产生前,由中国共产党起草宪法草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并筹备全国人大的召开,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完全必要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可以提出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建议,交由全国人大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是法理的要求,也能代表民众的意愿。因为人大代表在基层是直接选举产生的,然后层层间接选举,能够代表民众的利益。在人大代表中层层酝酿,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制定和修改宪法,符合中国的实际,也便于操作。人大能否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这对于人大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影响重大。中国共产党在“文化大革命”前后几次制定和修改宪法都照搬照抄人大制度产生之前的经验和做法,有时甚至撇开人大系统,单独起草,单独征求意见,然后交给人大通过,这种做法是欠妥的,有损于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损于人大的形象。正因为如此,人大才一度变成了“橡皮图章”,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才一直名不副实。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15项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21项国家权力,两部分加在一起共有36项职权,几乎囊括了国家的所有权力,并且实行议行合一制和单一议院制,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议制思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掌握了国家几乎所有的权力,如何处理与执政党的领导的关系,一直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难题。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缔造者列宁只是提出了“总的领导”的思想,实际上并未解决。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的观点,也未能全面付诸实施。列宁之后至今,不是包办代替,就是我令你行,最好的时期就是以我为主的有限分工,重大决策属我,细枝末节给你。这样形成的相互关系,利少弊多,既不利于人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宪政体制的形成,必须进行改革、调整和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的新时期,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新世纪,中国的政治架构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建设宪政体制,走宪政之路,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客观现实的惟一选择。在中国建设宪政体制,首选目标是以人大制度为框架,理顺人大权力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第一步,真正落实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的许诺,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路线的建议,派遣干部,要求党员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第二步,人大党组织只起监督保证作用;第三步,全力支持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对人大法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也只起监督保障作用,对一般人事任免不干涉,不强行派遣干部;第四步,尊重宪法,尊重人大,尊重人大代表的选择,真正确立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并能够真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第五步,探索建立长效的协调和协商机制,不要把人大看作是党委下属的一个部门来对待。这样做并不复杂,也不困难,既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也有利于发挥人大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权力的关系。

(二)培养宪法至上观念与宪政意识

宪法至上观念,是法制观念的核心部分,属于法律意识范畴,就是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置宪法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态度与看法。宪政意识则更进一步,不仅要求人们在心目中有宪法,而且在意识上要有宪政,要认同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政架构和民主政治。这种观念和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作为宪政运动的先驱者英国,如果从1215年的“大宪章”算起,则整整用了700多年,才形成了今天的宪政体制。经过长时间的磨炼,英国国民的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宪政意识根深蒂固,牢不可破。美国、法国都经历了200多年,1776年的“独立宣言”、1789年的“人权宣言”深深扎根于民众的心中,培育了美、法两国人民深厚的宪法和宪政意识。德、意、日、俄等国的封建势力较大,时有法西斯主义、军阀出现,宪法和宪政意识形成较晚。中国的封建势力在上个世纪初才退出历史舞台,封建主义影响更为深远,加之内忧外患,战争连年不断,半个世纪才平静下来搞建设,且不断受到“无法无天”的干扰,所以中国人的宪法和宪政意识比较淡薄。

在中国这样的国度里,要养成宪法至上观念和宪政意识,必须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在思想意识上肃清封建主义余毒,什么“长官意志”、“父母官”、“清官”、“官主民本”、“山高皇帝远”、“无法无天”之类的意识,均在扫除之列;普及民主与法律意识,开展民主与法制建设,不给封建主义留有空间。封建主义是民主政治的大敌,是树立宪法至上观念和宪政意识的主要障碍。不肃清封建主义,就无法培养宪法和宪政意识,也不能进行民主和法制建设。这是中国的国情,也是中国开展宪政建设的特殊任务。另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宪法教育和宣传,培养国民的宪法和宪政意识。首先宣传宪法的至上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权威与国家的命运、政治的稳定息息相关,决不允许损害宪法的尊严;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与制度,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其次,把宪法作为学校的必修课,作为党员学习和干部培训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在青少年中进行宪法教育,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宪法补课;党和国家所有的宣传、新闻部门和各种媒体都要把宣传宪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反复宣传,使宪法观念在整个社会中扎根并深入人心。再次,培养国民的宪法和宪政意识,需要各类、各级组织协力推进,否则也是不能奏效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组织的力量也是无穷的。宪法的制定靠组织,宪法和宪政的宣传贯彻还是要靠组织。这是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经验和教训。最后,培养国民的宪法和宪政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起带头作用。领导干部的身体力行和以身作则,一是可以潜移默化,二是可以高屋建瓴,带动全社会,影响所有国民。华盛顿作为美国独立战争总司令和连任两届的美国总统,决不连任第三届总统的范例,已名垂宪法和宪政史,使宪法和宪政意识深深扎根于美国社会,也成为世界宪政运动的榜样。这是培养一国国民宪法和宪政意识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选举制度,实行竞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大代表的选举进行了三项改革,一是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由乡镇扩大到县市,扩大了选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二是实行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体现了择优和民主的原则;三是实行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效力。

经过改革和发展,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方式得到改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人大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人大制度要与宪政制度接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善和完善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提高人大制度的民主化水平。这种民主化水平不仅是人大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也能为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动力。

伴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国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将会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差额选举,进一步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介绍办法,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选举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从民主的范围到民主的各个环节,将会逐步走向平等、公开、直接和有序竞争。特别是竞争选举,将会得到逐步普及,为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民主的选举制度必须有竞争,无竞争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不能真正表达民意。竞争则有动力和活力,不竞争则没有动力和活力。中国现在一些部门是垄断的,没有竞争,所以没有活力。但中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引入竞争机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场需要竞争,没有竞争则没有市场。民主政治也需要竞争。中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早已实行竞争性的选举,很多地方实行“海选”,大海捞针似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相当激烈。竞选的结果,农村的社会和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政治上总的来说也是稳定的。这种竞争的做法正在向城镇居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发展。这就是说,竞争性的选举在中国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有了一定基础。中国最基层的县乡人大代表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竞选产生呢?差额选举具备了竞争的因素,但这还不够,还要逐步放开,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竞选,这样产生出来的代表具有民意的基础,能够代表一定阶层和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政府官员的产生也可以在基层进行试点,通过竞选产生。总之,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重点是实行竞选。

理顺党的领导和人大权力的关系,培养宪法至上观念和宪政意识,完善选举制度并实行竞选,这三项工作是为人大制度与宪政接轨而理顺关系,打好基础,提供动力。这三项工作因为其重要,非做不可,所以作为重点工作应优先推出。至于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有限政府、实行司法审查三项工作也很重要,而且业已开始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工作有先有后,有难有易,需要逐步展开。这六项工作做好之时,就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政接轨之日。到那时,中国的宪政架构和民主政治就会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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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Jane-Erik Lane, Co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theory,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6.

(作者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

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比较严复与梁启超在宪政思想的渊源、目的、实现基础和制度架构方面等方面的异同,可以发现:严复秉持更为明确的英国式宪政思想;梁启超则常把英国式宪政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杂揉合。严复的宪政思想学术气息很浓,文字表达较严谨;而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为现实服务的实用色彩更强,文字表达则有粗疏之处。

关键词:严复;梁启超;宪政思想

严复和梁启超作为近代中国颇有影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介绍西方近代宪政和发展中国近代宪政思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比较他们的宪政思想,有利于考察她们宪政思想之得失,也有利于探寻近代中国宪政的艰辛历程。

一、宪政思想之渊源

严复的宪政理念,主要源于其留英期间对西方宪政的近距离观察和学习。严复留学时的英国,正处于“维多利亚”时代,其繁荣触动了他的心灵。他“尝人法庭,观其听狱”,从制度层面及价值观念上探寻西方富强的奥秘。这为他解决中国社会问题提供了—个现实榜样。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学说。则为他宪政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留学期间及回国后的很长时间里,严复阅读了大量西学著作,深受达尔文、赫胥黎、斯宾塞、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斯宾塞的普遍进化论,使严复形成了进化论的哲学观。他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无论是生物界,还是人类社会制度,都处于一个不断进化演进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缓慢的、由简入繁的,天演只能是改良,绝不是革命,否则便违背了进化的规律。他十分信服孟德斯鸠的学说,精心翻译了《论法的精神》(严复译名《法意》),并加了330余条按语,这是其所有译著中按语最多的一部。孟德斯鸠的国家政治制度学说,为他的宪政设计提供了蓝本。

相比之下。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则兼有中学和西学。在万木草堂时,梁启超根据康有为的“公羊三世说”,认为“据乱世”、“升平世”和“太平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分别代表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三种不同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然后进入“太平世”,国家制度也相应地由“专制”进入“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但他后因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影响,开始用西学来阐述其宪政思想。梁启超对此说得很清楚:“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比如,他用近代西方的社会契约论论证中国采用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凡两人或数人欲共为一事,而彼此皆有平等之自由权,则非共立一约不能也。审如是,则一国中人人相交之际,无论欲为何事,皆当由契约手段亦明矣,人人交际既不可不由契约,则邦国之设立,其必由契约,又岂待知者而决乎?”秘梁启超还以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作为其立宪主张的理论基础,强调三权分立之制是西方各国“制度最要之原”。“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

可以得出:严复和梁启超对于宪政的认同都是其向西方学习探寻的结果。近代西方政治和法律学说,是他们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主要理论渊源。只是与严复比起来,梁启超在这方面还受到中学很大的影响。

二、宪政的目

梁启超主张宪政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政治目的,即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专制,保障民权;二是经济目的,即发展资本主义。梁启超说:“立宪政治者。国民政治也”。宪政实质是国民参与政治,监督政府和官吏,从而减少官吏的违法乱纪和胡作非为。通过立宪限制君权和官权,防止专制,保障民权。立宪可以保障民权,但立宪又必须以民权为基础,否则很难成功。“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使不幸而有如桀纣者出,滥用大权,恣其暴戾,以蹂躏宪法,将何以待之?使不幸而有如桓、灵者出。旁落大权,奸雄窃取,以蹂躏宪法,又将何以待之?故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其事至易明也”四。梁启超不遗余力地提倡宪政的另一目的是发展资本主义。他对实业界、商界人士说,改良政治,实行宪政,“然后始可以抵御外国之经济势力”,“其实业始日发达”。

然而,严复倡导宪政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严复认为:宪政制度下的自由不是个人的随心所欲,而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管理”和“治理”的自由,不伤害社会群体利益的自由。“自由者,惟个人之所欲为。管理者个人必屈其所欲为,以为社会之公益,所谓舍己为群是也。是故自由诚最高之幸福。但人既人群,而欲享幸福之实,所谓使最多数人民得最大幸福者,其物须与治理并施。纯乎治理而无自由,其社会无从发达;即纯自由而无治理,其社会且不得安居”。他指出,这种自由对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之可以有权也”。“一若民既自由,则国无不强。民无不富,而公道大申也者”。这种自由是国家独立强大的前提条件。因而是宪政制度追求的根本目的。决不能把专制制度下统治者给予人民的点滴物质利益和社会福利,等同于民主宪政制度下人民所追求的自由。就算开明君主所施“仁政”,统治者“以父母斯民自任”,“此在中国将奉其上以神明父母之称,以其身所遭,为千载一时之嘉遇。顾西民则以如是政府,为真夺其自由。而己所居者,乃真无殊于奴隶。故意西语所谓父母政府者,非嘉号也”。

可见,严、梁二人关于宪政目的的看法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自由的重要性均有足够的认识,而且多少都有点夸张。不过,严复和梁启超的论述在今天看来仍然没有过时。宪政建立和巩固是—个艰难的过程。

三、宪政的实现基础

严复认为西方宪政虽然各有不同,但实现基础都是自由。他反对将立宪等同于法条主义,主张立宪不仅要求君民共同守法和改良制度,而且要求有精神性的体的东西——自由。严复认为,西方现行宪政分为有法无法两类。有法方面就是官兵工商法制明备,无法方面则是人人得其意,即人与人结合形成一个强大的整体。这两方面都比中国单纯的法制强。其原因就是西方社会“以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每个人作为人都具有自己内有的独立性,有其神圣之处,而中国则没有自由,人人都被三纲束缚。他说:“西洋者,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者也。白其自由平行以观之,则其捐忌讳,去烦苛,决壅蔽,人人得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势不相悬隔,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者,是无法之胜也。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进退作息,皆有常节,无间远迩,朝令夕改。而人不以为烦,则是以有法胜”。严复认为中国与现代西方国家的区别是自由的有无,即“自由既异,于是群异丛然而生”。

梁启超也认为宪政实现要依赖于人的自由。“我国数千年困

于专制。人民天赋权利,未尝得以确实之保障。非采广漠之民权主义,无以新天下之气。”但“民权之论,洋洋盈耳,诚不忧其天阏,所患者,甚嚣当上,钝国权之作用,不获整齐于内竞胜于外耳”。必须养成自由、平等、自治和合群的“新民”,才能完成民族主义,建立现代国家。宪政体制的建构和权力制约机制的确立固然十分重要,但起主导和能动作用的始终是活生生的人。正是如此,他致力于组织政闻社等政治团体办报宣传,试图通过思想启蒙提高国民素质,进而推动立宪实施这种观点和做法在中国近代是很有代表性的。“法治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

可以看出,因为梁启超和严复都发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压抑了具有行动能力的个人的人性,都认为人的精神自由不仅是要真正实行宪政的目的,而且是实现宪政的基础。但相较而言。严复分析得更深刻一些。

四、宪政的制度架构

1、宪政的政治形式。

严复接受了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学说,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导致中国社会种种弊端的根源,而“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制度则是最完美的制度。专制之君是“无法之君”,专制之国是“无法之国”,导致了自秦以来“治世少而乱世多矣”。西方立宪国家则不同,“西方之君主,真君民也,君与民皆有权者也”,不会产生君主专制制度下那种“驱迫束缚臣民”的现象。西方国家富强得益于君主立宪制度,“英国以富而为强者,三四百祀于兹矣!非富而为强也,实以立宪之美而为强也”。“中西二治,其相异在本源。制体之顺逆良桔,其因;而国势之强弱,民生之贫富,其果”。严复特别强调,秦以来的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伦理观念造成多数国民没有真正的民主精神,对西方民主宪政一知半解,在这种状况下如果草率地仿效最民主的共和政体,必将造成中国社会动荡。为此,当时中国不宜马上实行共和制,而应实行君主立宪制。这样,既可顾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延续,又可引入西方民主机制。他故而提出,应在宪政实施之前先设定一个“过渡期”,这个时期不实行“减君权,兴议院”,暂时搁置宪政,而实行“权威”政治,即权力“不得不集最大之权威”,致力于为宪政提高国民素质。

与严复相比,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具有变动性。在维新运动前。他反对专制赞美民主,预言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不能例外。由于民主理想在中国还没得到充分发展,完全的民治还有待将来,现在最为可行的是君主立宪。这既可继续保留君主以作为君权的象征,又可限制君权保障民权。戊戊维新失败流亡日本后,梁启超近距离观察了日本的政治发展。再加上对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情的比较以及受西方政治价值观的影响,君主立宪的主张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进而视君主立宪政体为各种政体中最良政体。然而在1903年考察新大陆后。他又认为中国经历了二千多年君主治理的国家,人民的政治觉悟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民主意识和爱国意识没有树立,骤然实行君主立宪,会引发政治乱局。因此,他尽管赞成中国选择君主立宪政体。但又认为当等到至少十年之后才能真正实行,近代中国只能实行开明专制。他这种悲观情绪在此后3年时间里曾变得更加强烈,甚至连中国能否最终适用君主立宪政体都失去了信心。然而没多久,他又返回到君主立宪,参加了1906年的君主立宪运动。总的说来,他在大多数时期还是赞成君主立宪的。

不难看出,严复和梁启超都是根据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和宪政的政治目标,赞成君主立宪。然而,梁启超由于还存在对立宪前提下的君主的保留以及对开明专制的一度容忍,蒙上了模棱两可的色彩,由此受到民主共和论者抨击和后人诟病。

2、宪政中的议会制度

梁启超特别重视国会,认为有无国会是宪政与非宪政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西中强弱分殊的原因。“非有国会,则善良政府,断无出现之期”。议院可以通上下之情,集众人之智。“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日: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从法律上看,国会“为制限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是国家的立法和监督机关。从政治上看。国会是“代表全国人民各个方面之政治的势力。”国会之职权“一日议决法律,二日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是故无国会不得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得为立宪;虽有民选国会,而此两种权力不圆满具足,仍不得为立宪”。国会有两院制和一院制。两院制能调和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如德、美的上院代表联邦主义,下院代表国民主义),可避免国会的专横,可防止国会轻躁的行动,可调和国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抵触,可使优秀的少数人在政治上得以发挥其才能。但是二院制也有缺点,议事迟缓,增加经费开支,有少数压制多数的可能,缺乏统一等。他明确指出,中国应仿效英国实行两院制,并将上院称为左院,下院称为右院,左院不能代表平民,也不能代表贵族,而应包含更多的成分,右院则能“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为落实“主权在民”,严复同样主张设立民选议院,使民众通过议院立法实现政治参与。他认为宪政国家最重的就是立法权,议院极为重要。他在1895年就曾提出:“设议院于京师,而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议院分上下两院。而“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议院不应是只具形式的国家议院,而应是民选议院,“真议院”,即能够宣达测视民意、保民利民的立法机关。设立这种议院,应从地方选举做起。没有做好地方选举,就在京师设立的议院,是不可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他希望通过地方议会的代表来审查和监督国家政府官员,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表明,他从个人自由出发,想通过这种地方议会来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使其更为一致。

两人都认为议院是立法之机关,对于国家有重要作用。而这些中国未来国会建设的看法,尽管基本上是遵照西方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当时无疑仍具有进步意义。

3、宪政中的选举制度

宪政中的选举制度是人民能有效控制政府,使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的制度。梁启超认为,各国的选举制度分为普通选举和限制选举。“普通选举者,谓一切人民皆有选举权也;限制选举者,谓以法律指定若干条件,必合于此条件,或不及于此条件,乃得有选举权也”,两者的分界就在于财产。梁启超坚决反对中国采取限制选举制,尤其是反对财产限制。“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能常相一致”,“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用财产限制选举权最终“使大多数人,不能感国家与己身之利害关系,则将流于少数政治,其反于立宪之本意甚明”。梁启超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详尽论述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选举手续等问题。强调不能对两种选举方法的优劣一概而论,而要结合一个国家的

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直接选举能反映多数人意见,而且选举人直接面对选举,能直接感受其利害,故能热心负责的投票,所以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另一方面,“第二选举人地位较高,交通又广,对于议员候选人较易周知,能鉴别被选人之才能性行,择最良者而举之”。所以,间接选举为“组织最良之国会”的必备条件。

严复也研究和阐述了选举制度,但没有梁启超具体。他认为:通过普选实行代议制民主,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古人市府之良法美意,有可以施诸邦域大国之中者,要其关键,则在行用代表而已”。代表制度的真正实行,才能使民权得以申张,国家得以兴盛。“至有元之世,欧洲之民权复萌,其所以萌,由用代表”。“须知代表之制,平易如此,而欧洲此法,必历千余年而后得之……此在英国,当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其所代表,虽有缺漏不完,而民权则因之大立,此英国所以独享自由之号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决定着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的建立完善。“代表须所代者之推举。推举之众,各国资格不同,享用此权,数有多寡,而政家遂以此砚各国自由程度焉”。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要能够控制政府,政府要向代表机关负责,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应有之义。严复尖锐地指出,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而无选举则必定无民主。对毫无民主选举传统的中国来说,建设这一基础工程看似简单,实则困难,尤其轻视不得。

对于选举制度,两人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梁启超侧重制度的具体实施。严复侧重论述选举制度的理论。

4、宪政中的三权分立制度

梁启超完全接受西方以洛克、孟德斯鸠主张的三权分立思想。认为三种权力如果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人手中,则公民的自由就会遭到毁灭,就会使人们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三权分立就是要通过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他主张,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而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审判厅行使。他还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不同之处。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而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认为“体”是不可分的,可分的只是“用”,这有一定的独到之处。然而,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又赋予了君主,必然最终使三权又归于君主,也必然将君主立宪的“体”重新导向了君主专制的“体”。

严复同样十分推崇西方分权理论,认为英国之所以能“久行不敝”、“上下相安”,主要在于采用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他主张国君虽然名义上位居至尊,但也应和普通国民一样受宪法制约,不得高于法律之上。“立宪云者,要在国君守法已耳”。中国也应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分离。由议院行使立法权,由内阁行使行政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力集中导致的专制,限制君权。严复的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是英国式的,而不是美国式的。他赞成立法权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权。“君主之法,所以常不及于立宪。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严复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离,独立审判。司法权在三权之中处“无上”地位,不受“国中他权”干涉,才能保障司法权独立。西方国家“所谓三权分立,而弄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自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自,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已”。

可见,梁启超严复都反对集刑宪政三权于君主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不同的是,梁启超特别强调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5、宪政中的政党制度

梁启超认为,政党政治与宪政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党制度是宪政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党政治能确立与否,健全之政党能发生与否,实国家存亡绝续之所攸决也”。“立宪国的政党政治中,其党人并不一定都会秉公心禀公德,并不一定都会为私名私利,但政党之治,必有两党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党必欲倾在朝党而代之,于是抨击其政策得失。若该党一日在朝,又必为其他党所抨击。政党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除公害增公益,有利于民智的发达。相兢相轧,相增相长”。“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苟其国所谓政党者徒虚悬此名以自欺而相炫耳,而於政党之原则之禁例一切不遵守,则有政党一如无政党也,甚则有政党反不如无政党也,而流弊所极,必还归於专制”。“而不完全之政党,其障碍共和政治之前途,较之无政党为尤甚”。他断言,只有先健全政党,才能建立完全的政党内阁。没有政党制度也就没有责任内阁,中国万万不可实行非政党内阁。

严复的政党思想比梁启超的更为深刻,更切合当时现实。他认为政党制是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有了政党政治,宪政才可实行,“经纬其间,其制乃行”。“即如朋党,本吾国古人之所恶,而君上尤恨之,乃西人则赖此而后成政。且宪法英之所以为最优者,因其国中只有两党,浑而言之,则一主守旧,一主开新。他国则不尽然,有主张民主、王制、社会诸派,宗旨既异,门户遂分,而国论亦淆而难定,此其所以不及英也”。严复所指的党有特定含义,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政党,而是现代西方式的政党,他在1898年提出,真正的党应以知识为标准。各党应该各有所学,各有所见。对问题应该进行辩论,和平相处。当时中国的守旧党、中立党和维新党,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政党。他还指出,政党是不完美的,也是不中立的,容易成为滥用权力的最有效的工具。一个政府不能有太多种政党,有一个守旧的和—个开新的政党是最好的政府,这样容易使国家政治一致行动,确定政党宗旨和发挥政府能力。然而在政治活动之外。严复却坚持多党存在,认为这可以使人们自由表达意见,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呼吁。

上述比较,可以发现严复与梁启超宪政思想在渊源、目的、实现基础和制度架构等方面很相似,有些见解则可以互相补充。但不可否认,它们之间也有明显区别。严复更为明确的秉持英国式的宪政思想,梁启超更注重把英国式的宪政思想、法国式的宪政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杂揉在一起。严复的宪政思想学术气息很浓,文字表达较严谨;而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为现实服务的实用色彩更强,文字表达则有粗疏之处。其实,可比较之处还有不少,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税收是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关系各项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保证。在现代经济市场的体制下,企业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强烈的市场竞争,而且还要受到税收制度的制约。纳税人能否纳税和纳税的多少都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税收收入,尤其是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我国的市场经济管理方式是“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结合,也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相结合,所以,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将对企业财政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做出讨论。

关键词:企业;财政;税收;关联关系

一、财政和税收的定义

1.什么是财政

说起财政,它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财政是经济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财政,顾名思义,也就是国家财政部门,它的作用主要是从地方或中央收集金钱或者物质来保证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一种物质支持。财政作为经济领域一种必不可少的事物,能够满足国民的公共支出,进而使经济达到平稳运行,公平正义,资源配置达到优化,经济运行能力提高。

2.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保证我国公共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收,是指国家用强制的手段在地方征收不直接偿还的实物或者金钱。税收是财政的一种形式。税收是政府事先规定好的,这保证了税收具有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强制性的特征又保证了税收具有无偿性。这三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构成了税收的三个特征。税收取之与民,用之于民。

二、财政税收的现状

1.财政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来看,我国的税收政策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我国一直针对税收体系和政策在做调整,但是由于长期的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政策很难实施,使得我国财政税收及其不合理。国家目前一直在针对财政税收做出调整,但即使有好的效果,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税收有时候确实会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的负担,因为一般来说,只有27%和18%这两种税率,主要是这两种税率还是针对大型企业的,所以中小型企业负担起来就会有些吃力。我国财政税收的政策目前看来绝大部分是为强大的国有企业服务的,财政税收力度过大,使得只有生命力强,资金雄厚的才能承担的起这一挑战。在政策及其不合理下,企业的发展势必举步维艰。我们想要保证税收资金充足有活力,就要改财政税收的现状,这离不开对政策的大力改进。

2.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

税收收入是一个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发展的方向。但是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少,再加上税收制度的限制和制约,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天平明显偏向对中小企业不利,这样既不利于财政的收入,又使得中小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更加不利于税收的征收,使得税收形式出现不利的形态。财政税收政策目前处于一个初级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没能完善其政策法规,使得在财政税收上出现很多漏洞,严重制约财政的征收。

3.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科学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其中的一个问题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科学,而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系严重阻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税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时,面临着很大的阻碍,这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者,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改进现在到了改革的深水区,体系方面很难再继续改进,使得管理体系停在原地,不能继续向前发展,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征收力度。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进行科学管理规划,是我们当前需要做的一个重要项目。

三、企业财政与税收的关系

1.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征收的目标基本一致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在最小的投入下,获得最大的收益。而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会起到不同的效果,恰当的纳税方案可以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企业在税收筹划制定中,必须事先对企业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地了解,然后尽可能选用适合自己的方案使企业能够在合法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款,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而为推动国家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可以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良好的保障。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与税收筹划目标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2.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的筹划的根本对象基本一致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灵活周转资金,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事先规划,其中包括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安排所涉及的各类资金支出与预算。纳税是企业必须完成的义务,这对企业的资金调用形成了一定的限制,而极大地增强了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度,其次,对于企业来说,纳税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经济负担,背上重大的经济负担。再者,企业的财务管理力求在税收的投入上保持更小的力度,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税收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企业的资金收入来划定的,在根本对象上,其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的筹划的根本对象基本一致。

3.税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处于不可缺少的地位。对税收的管理,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要求对税收做出一定的规划,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企业营业亏损额。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地位,同时说明了企业对税收的重视。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税收征收和避税的不同。虽然税收在企业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税收和避税存在不同,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能够减轻税负。但是税收筹划却不会影响到税收的正确合理发挥,不会影响税收在我们身边的形象和作用,而避税确是严重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我们必须承认,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行的必须有一定的约束。一旦税收的天平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很有可能转化为偷税漏税,违反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四、政策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会受到税收的严重影响。宏观经济应尽到其自身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着是企业对国家的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企业管理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规模扩张,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规模扩张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的条件下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除了进行成本控制以外,还会为投资留有一部分资金。在不考虑企业资本结构、负债资金利息的情况下,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制约企业财政的重要条件。首先,税收政策变化会对企业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增值税转型的试点,第二,政策变化会影响到消费税的调整,第三,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统一内外资金的税收。其次,消费税的变化会对企业的财政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消费税的增长,会使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这会对企业的整体税率情况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者,利用好企业财政中优惠税率如果能好好的对企业进财政统计,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对优惠税率进行充分利用,在不触犯相关税法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企业所获利润。国家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会经常推出一些税率优惠政策,但是每次政策的推行都是有一定依据的,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税率的关注。通过降低税收,可以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这也非常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国家政府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贯彻落实,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税收额度,从而降低企业发展压力。通过这种方式,必定会使我国社会经济迎来一个新时代。

五、结语

纳税是现代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这是对社会的负责,而税务处理是企业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财政必定会与政府税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政府部门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可以对企业的财政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恰当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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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肖念涛,谢赤.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财政支持政策体系[J].求索,2012(02).

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第4篇

一、社会保障税的概念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在美国通过,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二战后,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纷纷实现社会保障制度。

二、国内筹资模式现状

(一)养老保险筹资现状

基本做法是由市,县或省级劳动根据需要确定总成本向企业征收统一的整体比例本年度养老金支出部门,构成了当地的养老基金,然后返回到业务需要由公司负责支付。 颁布了“关于养老金改革企业职工的决定,”养老的明确的实施,从三方状态的成本负担,企业,职工,累计基金实施的一部分;同时,要努力提高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程度抢占保险统筹的省市县的过渡,并逐步扩大覆盖到中国的外国工人,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自雇用的工人。在此期间,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在全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某些方面,而且在省级或建立省级调剂金的实施,国务院批准继任为实现系统的协调需要,并根据中央11个行业直接。实际执行中,多国不同金融体系,大部分企业负担在许多领域的整体成本个人不支付或者只需付很少的费用,并在支付率差距的收集和实现之间的差异。

(二)失业保险筹资现状

为了满足合同改革,企业改制,促进了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全面落实企业职工,颁布关于失业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正式成立失业制度。失业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所有公司的1%按标准工资总额支付工人利益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是它的次要来源。中国已经颁布法规,以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规范化。中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7853人,69双十亿失业保险收入,支出5.28十亿,12.82十亿累计余额,在与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战斗线一年,国决定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的实施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基本生活,按照这一要求,各地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并按照财务,业务(自负盈亏)和社会(主要包括从失业保险)各承担一三分之一的“三三制”的原则资金,以保护劳务合作的。

(三)医疗保险筹资现状

当下形成的传统体制城镇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共健康和公共卫生由国家劳动医疗负担,通过采取企业劳动卫生。自从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在过去的做法给企业由国家或交钥匙解决方案,少量个体劳动者的负担,工资或者医疗费用包干的办法,以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些地区仍然启动了试点社会统筹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试点从1%开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单位不得超过10%的费用,以个人缴费金额支付部分和单位分配到建立个人健康帐户,扩大医疗保险改革决定,在和试点的基础上的经验建议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精神:坚持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保护和基于财政,企业和个人的能力,而不是满足的原则,需要基本医疗需求,筹资水平;城镇所有雇主和员工都要参加基本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管理;约6%的工人,个体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单位缴费率一般为他的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贡献率可作相应调整;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个人账户包括供款的雇主有关的全部货款及个体劳动者组成的30%,划定支出两个账户的范围,每个管理的实施:本基金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确定统筹基金支付,支付限额等水平。目前正在周围的特定实施例按照该决定的要求而开发的。

三、国内筹资模式的缺陷

中国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典型的国家“统包”型模式,主要特征是: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费;以企业(单位)为载体,保障对象仅限于国有单位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保障项目多,范围广,保障水平低下;资金筹集、支付和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极低;管理分散化等等。这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并基本适应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中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四、社会保障缴税制的优势

目前,我国仍是缴费制为主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越加严重的严峻问题,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更是雪上加霜,导致了国家财政和企业负担加重,更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导致了社会保障筹资困难。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内有着极大的呼声,主要是在于能够明确个人与企业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其具有的强制、专业、有偿等特点,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款专用,使得社会保障资金项目更简单明了,国家与地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更明确,降低了管理成本和纳税成本,从宏观上调控了社会保障资金,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使社会保障更具有先进性。

五、对社会保障筹资的建议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主要有以下几项:经济建设支出、社会科教支出、国防费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其他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障支出)。其中社会科教支出由于国家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而呈稳步上升趋势,今后这一势头仍将保持。国防费支出近年有所下降,但国际上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要求我们要具有一定的国防力量,因此,就需要国防费支出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由于我国的市场体制尚未完善,面临产业结构升级的艰巨任务,可以采用发行建设债券的形式筹资,腾出部分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中,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精简机构,行因此降低政管理支出相当有潜力。②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 我国的社会保险已具有一定规模,但仍存在众多问题。社会保险税以税收的形式替代了缴费的形式,更具有强制性,规范了费率,公平了负担水平,有利于建立规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强了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保证了安全性;社会保险税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征收,降低了资金的征收成本。

(二)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实质上是将部分社会生产基金转变为社会保障基金,采取这一措施既有其历史必然性,又有其现实可行性。我国已提出了“公共财政”的构想。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退出竞争性行业,出售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应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资本市场的力量,辅之以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对财政、社会保障、证券监管、中央银行等部门的有效协调,通盘考虑,稳步扎实地推进,以防止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开征新税种,直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开征一些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新税种,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特殊消费税等。其中,利息税开征促进了投资,刺激了公民消费,拉动了内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在于防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

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与西方宪政建设相比,我国的宪政建设起步比较晚,并且命运多舛。82年宪法颁布,才使我国的宪政建设走上正轨,三十年间,我国的宪政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就像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我国宪政国家的建设正处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需要有与宪政建设相配套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条件的支撑。宪政建设的道路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这需要我们几代人艰苦不懈的努力,并且这一过程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

关键词 宪政 民主 政治 法治

“宪政”一词由来已久,在西方,宪政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被提出。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就大量使用宪政的概念。我国宪政建设起步比较晚,19世纪我国的宪政运动仅仅是对西方国家宪政建设的生搬硬套,并没有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因此这样的宪政运动最终走向失败也是不足为怪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正是这次失败的宪政运动打开了中华民族宪政建设的大门。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法学和政治学上的重要概念。但由于受到不同的国家政治文化和实践模式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政治家和法学家对宪政有不同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西方学者对宪政的理解

在西方法学或政治学的解释中,宪政是一种民主政治的理念、政治制度或政治状态,它通常以西方自由主义哲学作为理论基础,以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宪法作为基本要素,以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作为基本特征,以保障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作为内在要求。

从渊源上讲,宪政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被提出。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就大量使用宪政的概念,并把宪政、宪法、政体同等看待。西方学者比较重视从宪政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权力的保障意义上来阐释宪政的含义。

(二)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含义

毛泽东曾经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张庆福教授认为:“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在他们看来宪政暨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宪法政治,用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形式,将已争取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加以巩固和发展。

我们反对照抄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理念、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但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包裹西方宪政文明在内的一切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讲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尊重保障人权和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

与西方的宪政建设相比,中国的宪政建设起步比较晚,从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到新中国成立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也就是大家熟悉的54宪法,中国的宪政建设历程仅仅具有几十年不到一百年的时间。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宪政建设

1908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不得不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紧接着又颁布了《重大信条十九条》,它们虽然被称为宪法性文件,但是与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相去甚远,它们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不过是假借立宪之名,行抵抗革命之实罢了,所以它们最终也没有挽救清政府覆灭的现实。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领导革命志士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开创了中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然而这次革命尚未成功,革命成果很快被篡夺,此后中国历史动荡,先后有多部宪法颁布,这些宪法只不过是各种政治力量为了寻求自己上台的合法性,纷纷炮制出来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所以说从1908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并没有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建设。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宪政建设历程

1949年至1982年,新中国通过起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共4部正式宪法。一直到了1982年,经过拨乱反正,确立了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我们才制定了一部比较成功的宪法。这部宪法虽经三代领导集体的交替,但能在整体上保持20多年之久的生命,在中国宪政史上是第一次。

我们在看到60年宪政建设的辉煌成就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宪政建设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宪法经过多次的修改,一方面表明了几代领导人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幼稚,不成熟。

三、宪政国家的生成条件

(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政治条件

民主政治是与“专制政治”相对的概念。民主是由希腊语demos(人民)和kratia(统治或权威)派生出来,意为“由人民进行统治”。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正如毛泽东所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①”,“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②。”可见,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在“立宪政体下,统治阶级的成员都平等地参政,即实行民主政治③。”因此,宪政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础,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一种历史形态,宪政与民主已成为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统一体。宪政的实现过程是一个从立宪、行宪、护宪到修宪的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这同时也是一个政体民主化的过程。与此同时,随着法制的发展,代表民意的宪法的产生,又给宪政运动提供一个基础,一个平台,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表现。

尽管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一个宪政国家的建立,必不可缺民主政治,但仅有民主政治也是不行的,一个宪政国家的建立同时需要其它条件的支撑。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要求建立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宪政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育程度。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产品经济和趋向单一化的所有制形式。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规律、市场调节的作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国家主要依靠超经济的行政权力来推动和管理经济活动。因此,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计划经济主要依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因此,它本质上是权力经济,即要求行政权力的权威至上。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绝对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它的任何权威的存在。这样,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使之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的法制,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识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本能地要求法律的权威至上,要求法治,这正是宪政的内在精神所在。因此,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要实现宪法至上,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在社会中形成多元健康文化是宪政国家生成的文化因素

宪政目标是以社会公正民主为主旨,它总是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的巨大进步为依托。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文化,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以诸多方面的先进文化作为背景和支撑,可以说是一种崇高理念指引下的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们在新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生活方式。这种文化,既体现自由竞争,又体现社会公正的人道主义。在文化上追根溯源,宪法是西方诸多文化的共同产物。即诸如希腊哲学、罗马的实证主义、基督教信仰、新教伦理、近代资本主义和传统的个人主义哲学等这样一些西方文化因素混合的产物。作为宪法理念中的核心——人民主权、法治、个人人权、宪政主义等范畴的内涵都溯源于这一文化。

实现宪政就是确立法律信仰和宪法信仰的过程。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指出美国政治制度取得成功有三个因素:“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观念,即人的心灵和思想、习惯④”。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政实际是一定社会反复出现的按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而展开的政治运动及其习惯,是一个民族长久以来形成的文化传统与道德观念在政治层面上的折射,它们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一部完美的成文宪法,而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由来已久所形成的对法治的信仰和崇拜,对权力的警惕与防范,对人权的尊重与珍视。

(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法治条件

在民主宪政制度下,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反对人治,实行法治,依法办事。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一个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长期的持续过程,宪法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条件,需要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培育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相协调、相适应的法治环境;否则法治环境的缺失和法治条件的不具备,就会使宪法的实施称为空中楼阁,宪政建设也无从谈起。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是法学理论与时俱进的需要,从实践上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对明确现阶段依法治国的任务、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逻辑关系上上讲,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必然包括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容;在时间关系上,社会主义宪政是依法治国的高级形态,推进依法治国不能必然地完成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历史使命,但没有依法治国的历史发展阶段,就必然地不会有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成功。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依法治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19世纪末西方的宪政观点伴随着近代中国的自强救亡运动来到中国,从此中国的宪政建设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国人崇尚学以致用对宪政更是坚持拿来为用的指导思想,这种不与中国实践结合的形而上学的模式主义,注定中国的宪政建设必将失败。值得庆幸的是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至此掀开了中国宪政建设的新篇章,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新中国宪法,但是由于十年浩劫,这部宪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就被75宪法所取代,所以中国真正意义上宪政建设应该是从1982年开始的。正像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样,我国的宪政建设也处在初级阶段,并且这个初级阶段还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几十年,甚至是几百年,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几代人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732.

②<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735.

③宪法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351.

④[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李林,石茂生.依法治国与宪政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李世义.辉煌60年——我国宪政建设走上健康发展道路.新西部.2010(16).

[4]邬沈青.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共性分析.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第23卷第2期.

税收与宪政论文范文第6篇

宪政问题是国内思想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既有学术研究层面的争鸣,更充满着意识形态的分歧,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实境况来深入辨析澄清的问题。本文就此谈些看法。

西方宪政的由来和实质

宪政概念是舶来品,其理论来源和具体内涵,学界历来看法不一。大致而言,有基督教政治文化母体说;有近代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说;有既是基督教政治文化嬗变的产物,又凝结着近代自然法学说与契约论思想精华“结合”说,等等。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政一词具有深厚的西方政治文化背景,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志。

有些学者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等辞书介绍,称宪政主要指君主立宪和宪制政府。17世纪后半期,英国学者约翰·洛克在著作中最早使用了“君主立宪”一词。19世纪初,法国、葡萄牙等国最早使用了“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英国学者亨·哈勒姆著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15世纪晚期。英国在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此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势力强大起来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彻底摆脱封建势力束缚,完全掌控国家政权。在民主共和的旗帜下,18世纪后半期开始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美国独立战争后,也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一些国家效法法国、美国,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夺取国家政权之后,先后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共和主义的宪政制度逐渐取代君主立宪的宪政制度,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主流。

历史表明,资产阶级实施宪政,就是资产阶级在执掌国家政权后,用制定宪法的手段,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阶级意志,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保护起来,以此明确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及阶级压迫秩序的基本准则,并为制定其他具体法律提供依据。著名的西方宪法有英国的《权利法案》(1689年)等系列法律、美国的《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年)等。这些代表性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专政性质、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和包括多党制、议会制民主、三权分立等在内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这两种西方宪政制度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对西方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示范作用。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以英、美、法为范本制定自己的宪法并实施宪政。

上述史实表明了西方宪政的实质。从其理论基础看,它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根基的;从其产生的过程看,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成果;从其代表的阶级利益看,它代表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英国的《权利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与《美国宪法》代表了资本主义不同时期的宪政内容,制定时间先后相差百年,内容各有侧重,但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根本一致。英国《权利法案》第4条,法国《人权宣言》第2、17条,《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以不完全相同的表述,确定了一个根本的共同原则: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有一种说法需要澄清,即,有人认为西方宪政的目标是民主,似乎宪政是实现民主的手段,或者说,先有宪政,后有民主。一些人正是以此发挥,认为现在不实行宪政,就是反民主,就是搞独裁。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在近代西方,尤其在美国,民主起先在一些人眼里并不是“好东西”,而是“坏东西”,是一个近乎贬义的概念,民主与“暴民”是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新兴资产阶级实施宪政,一个重要目的是制约甚至遏制“民主”,也就是要把“民主”用宪政的办法控制在资产阶级利益容忍的范围内。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把宪政和民主绑在一起,号称“宪政民主”,那是后来的事;至于将此作为“普世价值”对外输出,更是当代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

资产阶级为何需要宪政这种统治形式呢?因为这种统治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同国家政权以及和其他阶级的关系问题。恩格斯分析说: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自由竞争来说,最好是处在一个完全没有国家制度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无产阶级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资产阶级即使为了使无产阶级就范,也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就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阶级,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8页)恩格斯这段话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利用国家机器(包括宪政)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本性。西方宪政所设计的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以及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化等政治法律制度,正是适应了资产阶级的这种需要。

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宪政思潮在本世纪初逐渐兴起。分析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有关争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称为西方宪政观。认为西方宪政是“普世价值”,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宪政民主是中国的唯一出路。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集权、专制,必须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进行整体宪政改造,促进中国实现宪政转型。他们被理论界称为“激进宪政派”。他们也批评“社会主义”加“宪政”的观点,认同“宪政关键元素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认为主张“社会主义宪政”者显然是基于中国现有政治格局的一个妥协思路,可以理解,但太天真,社会主义与宪政是“水和火的拥抱”,根本无法兼容。显然,这种观点集中到一点,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第二种观点,被称为“伪社会主义宪政观”。认为只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但认为直接提西方宪政,不易被当政者接受,因此主张“渐进”改革,先提“社会主义宪政”或“宪政社会主义”等概念,引导当局逐渐走入西方宪政的轨道。他们认为,“通过激进手段(诸如推翻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来实现宪政是不可行的,要在中国实现宪政,只能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一步一步进行”。持这种观点者往往声称,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要“维护宪法尊严”、“坚决履行宪法”,但同时提出,我国宪法中的许多内容与宪政精神不符,必须修宪。因此,持这种观点者,被理论界称为“渐进宪政派”,是“穿着社会主义‘马甲’的西方宪政派”。

第三种观点,被称为“真诚的社会主义宪政观”。他们也主张我国应实行“社会主义宪政”,认为既然可以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人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也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中国奇迹”,也可以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宪政,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既可以抵御对我国“有宪法无宪政”的指责,又方便国际性学术交流、对话,等等。持这种观点者细分起来又有多种情形,但总起来说,他们是想沿用和重新解释“宪政”,认为突出“宪政”可以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方略。

由于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牵涉到各种立场的各种观点,不少问题混淆在一起,加上宪政问题以及相关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得不少人对关于宪政问题本质的争论表示不理解。一些人认为,宪政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实行宪政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和制衡,为什么要反对呢?有的人则认为,宪政就是依宪执政,不同意宪政不就是要否定依宪执政吗?还有的人认为,宪政问题就是要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有什么不好呢?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些原则是明明白白和坚定不移的。可以明确地说,在今天的中国,谁想否定这些原则,谁想走否定法治的回头路,无异于痴人说梦。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就实行了人民民主制度,在这个国体和政体框架内,1954年即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在少数不正常的时期外,宪法的修订和实施,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在人民民主制度内,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无疑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而“宪政”作为一个特定概念,其本质内涵在西方国家是有共识的。用宪政替代人民民主,如果是为了提升现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那可能得到的是相反的结局。因为改用争议很大的“宪政”概念体系取代人民民主概念体系,容易使党和人民实践多年、在理论上经过反复论证、在实践上已取得丰富经验、在语言表述上十分明确又为干部群众所熟知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产生严重歧义和混乱,造成对坚持人民民主制度的动摇,造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自信,反而不利于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如果说是为了树立在国际上的“民主国家”的“名声”,那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只要不改变我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不按照西方宪政的模式来改造人民民主制度,他们就决不会承认我们实行的是“宪政民主”。

在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上,确实有不少同志是出于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考虑,他们的基本政治立场是不用怀疑的。但必须看到,海内外遥相呼应的一些人,他们在谈论宪政问题时,明里暗里打出的早已是西方宪政的旗帜,从他们炮制的以颠覆我国宪法制度为宗旨的宪章宣言中,从他们设定的走向“宪政”的路线图中,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沿用了一个“中性”概念?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讨论?相反,他们是利用宪政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把宪政问题作为他们梦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矛头直指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些人的政治目的,难道不应该洞若观火吗?对在中国要不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不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上,难道不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吗?

中国不能效仿西方宪政模式

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近代以来,中国曾面临三种政治发展道路方案的抉择。第一种方案:是由北洋军阀再到国民党统治集团主张的坚持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使中国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道路。这一方案,也宣称要实现“宪政”,结果实行的是独裁。第二种方案: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即人民民主的国家,使中国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道路。第三种方案:是由某些中间党派的领袖人物和中间人士主张的建立一个效仿西方的资产阶级宪政共和国,使中国走独立地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历史和人民对这三种方案作出了庄严的选择。第一种方案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其代表者的反动统治被中国人民推翻了。第二种方案,即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方案,逐步地赢得了全国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拥护。第三种方案,曾经被称为“第三条道路”,也没有得到中国人民的赞同,就是原先持有这种主张的人,除极少数走向反动阵营以外,绝大多数也认识到这种主张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并在实际斗争中站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大众一边。

当前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经过长期勠力同心、接力奋斗、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把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政治逻辑和新时代条件下的现实政治基础熔铸为一炉,把五千年中华文明中的政治精华和一切人类文明中的优秀政治文明成果熔铸为一炉,把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原则和广泛的社会共识熔铸为一炉,能够充分体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国情,能够发扬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是由于有了人民民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保证,才取得了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都堪称奇迹的巨大成就。

人民民主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又取得了如此了不起的成就,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坚持和完善这个好制度,没有任何理由改弦易辙效仿西方宪政模式。要认真地想一想,为什么在“宪政”、“民主”等问题上,西方一些人对中国如此“热心”和“关照”。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上这个当”,“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

当年苏共演变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在“宪政”方案的诱导下,从苏联宪法中取消了坚持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从而使得在苏联搞多党制合法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反成了“违宪”。近年来,西方民主被移植到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后,造成了多少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分裂、族群对立、政治纷争、政局动荡等严重后果,这些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值得人们反思。

从当前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可以看出,一些人为了在中国推行西方宪政,可谓用心很深,用功很勤。有当事人撰文披露:宪政话语在中国炒热的最初源头可溯及上世纪90年代初,国外有团体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他们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而且“操作层面”的问题也尽量考虑到了。这样的“计划”,显然有战略上和策略上周到细致的考量。

以复杂和模糊的概念对一些政治问题进行学术理论包装后再行推销,是一些势力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基本手段。对这样的政治战略和策略,我们一定要有十分清醒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是党和人民9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而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一定不能妄自菲薄、舍本逐末、自毁根基,就是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仰、坚持自己的信念、坚定自己的信心。

(2014年第5期《求是》杂志作者为武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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