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14

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种子市场管理是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和完善种子市场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一项基本职责和重要职责。自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种子法》以来,种子产业得以快速发展,种子市场秩序得以完善,种子市场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但种子市场依然存在不合理现象,有待完善。

关键词:种子市场;变化;问题;对策

1 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

种子市场要达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排除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1 经营秩序不规范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种子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但由于其配套法规不够完善,再加上市场经济下利益的驱使,经营秩序呈现出不规范现象。部分种子生产单位以及经销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采取非法手段来获得利益。盗用许可证、擅自更改种子生产地、扩大种子生产面积、私自更改标签、通过各种渠道发布种子虚假广告、假种子泛滥等。假种子的出现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让用种单位、用种个人产生疑虑。

1.2 经销人员业务水平低

经销人员要实事求是的来推销种子,切勿信口开河,夸大其词。然而这种现象在部分经销单位还是存在的,让购种人员无法真正辨别种子好坏。还有一些推销人员,对种子性能、栽培技术一无所知,无法给购种人员正确的引导。

1.3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出现以上各种现象都与种子市场的监管有关,如何加大力度管理种子市场,是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强管理才能让种子市场健康发展,才能促进农业的发展。

2 规范种子市场对策

2.1加强种子市场管理

在种子市场管理方面,首先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始终坚持和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廉洁、文明的执法原则,坚决与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做斗争,用行动保卫农民的根本利益;要认真对品种的审定、包装、标签、档案记录清楚,确保种子通过省审或者国审,生产、加工、标签是否符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如要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保证种子市场的秩序,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2 严格控制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

要认真落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度,严格控制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严格把控种子市场的准入关,确保种子质量,从源头上控制种子市场的不法现象。

2.3 培育市场主体

种子市场的培育需要政府的支持,需要资金的投入。建立科研农作物实验室、示范区、展示中心、积极探索和推广高产优质的种子,制定长期有效的推广网络,加强加快科研育种和包装等基础设施建设。全方位的提高种子产业的质量和效益,通过招商引资扩大资本积累,打造国内种子市场绿色通道,充分挖掘国内社会资源潜力,努力构建新型种子营销市场。

2.4 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种子市场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农民,而由于历史和教育原因,农民很难用法律手段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在种子市场会蒙受很大损失。要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方式宣传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农民的培训教育、普及科学力度,让农民了解农业相关法律,从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市场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利用法律武器与不法分子做斗争。

2.5 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

首先是人力的投入,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执法不阿,懂技术、懂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同时也要健全机构,明确个人职能,强化责任考核制度,稳定执法队伍,落实人员编制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其次,要确保足够的资金投入,没有资金投入就没有更好的执行。要强化种子市场管理就要加强管理体制和人员配置,同时要配有完善的质检手段和场所。

3 种子市场的变化

种子市场发生变化与《种子法》的实施是分不开的,具体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子市场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种子市场一直带有地方色彩,地区或区域性经销为主,国营种子公司销售模式统一,其他公司多元化竞争主体共存,从而形成了新的竞争机制,让种子市场繁荣发展;第二,种子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种子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垄断、封锁、权利、地方保护等方面,严重影响了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现在主要靠品种质量、信誉、品牌、服务等因素;第三,农民购种观念发生了变化。第四,农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第五,种子市场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发生了变化;第六,经营资本构成发生了变化。经营资本由过去的单一资本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转变。种子融资有国内资金也有境外资本投入,扩大的种子市场的资金投入,对种子市场的扩大发展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马守才,廖允成,付增光.种子科学与工程本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J].高等农业教育,2007(8):54-56.

[2] 王建华,刘为民.创建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适应农业发展需要[J].高等农业教育,2003(2):45-46.

[3] 何兰英,王信.化学实验课程改革的研究、实践与设想[J].天津农学院学报,2003,10(增刊):28-30.

作者简介:王原冬,男,吉林通化人,吉林省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艺师,研究方向:种子市场管理;朴宏玮,就职于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王寿欢,就职于通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郑喜,就职于通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开发了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并于2016年底正式投入使用,在第1年使用过程中,重庆市渝北区种子管理站发现,该系统在账号注册、信息查询、数据统计以及方便种子市场监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为此,在对相关问题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改进建议

知网出版网址: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186.S.20171011.1357.015.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7/10/11 13:57:22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新修订《中华人们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新设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预防侵权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行为,保障种子可追溯,是强化种子事前监管的重要措施,是农业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发挥种业在农业供给侧机构改革中基础支撑作用的基本保障,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需要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主体有四类,分别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同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还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时间、所需材料等相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1 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基本程序

1.1 账号注册

经营者进行网上备案需要自己注册账号,通过进入“中国种业信息网”,点击网上办事栏中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备案用户)”,进入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界面,点击“立即注册”进行账号注册,注册时需要填写“用户名”“密码”“用户类型”“注册/管理区域”“企业(个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1.2 提交材料

注册成功后,备案者通过“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进入备案系统,选择符合自己的备案主体类型,填写备案品种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进行网上提交。

1.3 备案受理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通过进入“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查看并审核备案者提供的备案材料,根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做出受理或打回的决定,如果打回,需要填写修改意见。

2 渝北区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情况

2017年,重庆市渝北区全力推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渝北区种子管理站积极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专题培训和指导,辖区11家批发企业和115家零售商均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两杂”品种共197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的运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种子市场管理,具体成效如下。

2.1 品种分布更明了

在辖区销售的每一个农作物品种在销售前均进行网上备案,种子管理机构能够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清楚地掌握各品种在镇街的具体分布和数量。

2.2 種子追溯更快捷

无论是因种子质量问题需要追溯种子来源,还是因种子缺陷需要查询种子分布情况,均能快速地运用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查询,相比线下备案查询速度更快捷、品种信息更完整、资料保存更方便。

2.3 减轻市场监管压力

进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有效预防了侵权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行为,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有效地减轻了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压力。

同时,网上备案系统在账号注册、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3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存在的问题

3.1 账号注册审核不严

3.1.1 经营者名称用符号表示

种子经营单位进行账号注册时,往往参考营业执照,镇街零售商属于个体工商户,许多营业执照上填写的名称是 “*”,部分经营单位就将个人名称填成“*”,不利于信息查询。

3.1.2 同一证件号码注册多个账号

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主要反映在个体经营户上,各镇街进行种子销售的经营者,往往存在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他们自己进行网上备案有一定难度,每次在上家经营企业购货后都求救于不同的人帮其备案,自己却无法记住用户名或密码,于是备案一次注册一次,最终出现一个经营单位注册多个账号的现象(详见图1)。

3.2 查询功能不准确

3.2.1备案查询不精准

系统中委托代销备案和经营不分装备案查询,只能从“备案流水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状态”进行查询,但“备案流水号”和“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太长,不易记,很少使用。“经营者名称”使用频率较高,在进行经营不分装备案查询时,因注册时部分备案者将名称填写成营业执照上的“*”,往往不能查询到真实信息,只能在筛选出的信息中再次进行逐项查找。最后是通过“状态”查询,但无论选择哪种“状态”进行查询,都会显示出多条信息,无法达到快速、准确查询的效果(见图2)。

3.2.2 种子查询不便捷

目前,本地经营品种和本地生产品种查询中,可以从“作物种类”“种子类别”或“品种名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是渝北区的总体情况,无法了解各镇街经营品种和生产品种备案情况,如果需要查询各品种在镇街的分布情况,只能点击每个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查看(见图3)。

3.3 统计功能不健全

无论是备案单还是备案网店的统计,显示的都是辖区的总数据(见图4),不能统计每个镇街的相关数据,更无法统计每个经营单位备案品种情况,并且相关统计表无法导出系统,在无网络条件下不能查看各经营单位的备案情况。然而,在种子市场检查过程中,如果能通过统计表直观掌握每个经营单位所有品种的备案情况,就更有利于种子市场监管。

3.4 不便于对种子市场联合监管

该备案管理系统只有一个用户名,对于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受理和农业综合执法职责属于不同站所的情况,很不利于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无法打开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实时查询备案情况;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也无法打开系统进行信息查询,不清楚辖区种子经营单位的备案情况,导致监督管理没有针对性。为了使各镇街、各站所能够对种子市场进行联合监管,渝北区种子管理站只能逐一进行统计并将备案信息提供给执法大队和各镇街,但因经营单位多,销售品种多,且每到一批种子备案一次,进行人工统计相当费时费力。

4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的建议

4.1 严格账号注册审核

1)建议在对企业名称(个人名称)进行审核时,禁止使用符号代替。如果是企业则要填写企业真实名称;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需要填写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名称。2)要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和企业名称(个人名称)进行重复性筛选,避免出现同一企业、同一个人申请多个账号的现象。

4.2 完善信息查询功能

建议在委托代销备案和经营不分装备案查询时,增加“镇街”“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查询栏目,从而达到快速准确查询效果。

4.3 健全分类统计功能

建议进行备案网店统计时,特别是经营不分装种子的经营单位,能够按照镇街进行统计,首先显示各镇街的总户数,点击总户数,显示出各经营单位,然后点击每个经营单位,能显示出该经营单位已备案的全部品种,同时建议增加统计表“导出”功能,确保在无网络条件下能顺利查看。

4.4 增强协同管理能力

建议备案管理系统能够新增两类用户名,一类供镇街使用,一类供执法机构使用。新增的两类用户只设置查看权限,不设置受理审核权限,使镇街、执法机构能时时掌握种子经营单位的备案情况。

5 结语

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有利于农业主管部门准确掌握辖区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增强种子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杜绝出现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和侵权生产经营行为。通过不断地改進和完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提高实用性和可行性,将有利于增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种子市场监管的能力,保障农业用种安全。

(责任编辑:敬廷桃)

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目前,企业采用赊销方式来提升自身产品仍然较为普遍,然而,这种信用销售方式若管理不善,将致使企业面临在销售环节,尤其是应收账款逾期难以回收等诸多风险。文章揭示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应收账款的关键措施,深入分析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内部控制

应收账款管理既是营运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轻则导致资金流转不畅,重则影响企业价值增值;尽管应收账款管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然而,深入分析应收账款管理的内涵、目标等基础理论仍然是应收账款实务管理的基础及前提。

一、应收账款管理概述

(一)应收账款管理的含义和目标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给予对方一定的还款期限而导致未能及时收到的款项,属于企业尚未实现的资产。信用销售的普遍使用致使应收账款的产生,信用销售其实类似于一种投资行为。因此,如何按时完整的收回应收账款就成了企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应收账款管理也由此而生。其应收账款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尽可能的规避风险,以实现应收账款成本的最小化及企业收益的最大化。

企业应收账款的目标事实上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缩短应收账款变现周期,确保应收账款快速变现,以减少应收账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率;二是降低管理费用和坏账损失,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最贵的费用就是应收账款带来的坏账损失,但计入坏账,企业仍可以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对应收账款行使追索权,尽可能的将企业坏账损失降低至最小化,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企业产品销量的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客户的支持,因此收款人员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努力维护好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护好客户的声誉。

(二)应收账款管理的核心内容

应收账款的管理核心内容一是风险防范管理,每一笔应收賬款在发生时企业就要有事后风险的承担准备,更要有风险管理的措施;企业应确立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目标,建立良好的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机制;二是信用政策的制定,企业应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专门的信用部门,应收账款的前期管理最主要是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准确风险评估,据此制定适当的信用政策;三是应收账款的及时收回,为了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企业应加强不相容岗位的设计,将应收账款的决定权、监控权和考核权分开设置。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对应收账款的持续监督,以减少舞弊的发生;四是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企业应收账款针对不同账龄或不同原因的逾期应收账款制定不同的催收方式和程序,必要时不惜运用诉讼的手段,使企业达到成功追讨回货款的目的或至少使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管理部门不健全,缺乏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赊销会增加企业的收入,但是也会直接带来应收账款的增加,如果没有配套的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对应收账款失去控制。对内部没有岗位责任制度,对外部没有授信额度及信用管理制度,都会导致巨额有风险的应收款产生。应收账款产生后,没有专人负责管理,更没有责任追究,会给企业财务带来资金压力甚至财务风险。由于内部职位部门之间的权责差异,以及彼此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很多情况下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比如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在内部绩效激励机制下,其关注的焦点是自身的销售业绩,而并非应收账款是否得以按时完整收回。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是对企业应收账款的发生、收回以及坏账损失的计提等进行会计核算,这仅仅停留在账务处理环节,财务人员并没有与客户进行直接接触,因此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交易背景,无法对客户信用风险作出客观判断。

(二)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不到位

合同是商品交易中企业向客户行使权利的证明。合同的管理并非由财务部门直接负责,而是由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业务员自行保管,因此,财务部门对合同签订及保管等情况并不了解。在合同执行方面,业务员也只是对合同进行存放及归档,并没有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深入的跟踪调查,对客户的付款进度,是否在信用期内付款以及是否违约也并没有进行足够的重视。

(三)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系统不及时

信用等级和赊购企业的经营情况、同行业地位与企业规模有很大的联系,我国部分企业在对客户信息的更新上非常不及时,销售业务人员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对赊购方的满意度进行追踪调查,客户的信息往往停留在交易最初的时点。因此,公司并没有对大额赊销交易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交流,当客户逾期无法付款时才意识到该采取措施追回货款,然而此时追款的难度已经增大,增加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 没有合理有效的动态管理系统,就无法及时更新客户的资信档案、对于每笔应收账款无法做到实时跟踪,不能与客户第一时间做到账账相符,不能及时了解客户的真实原因,识别应收账款的预期风险,降低企业的损失。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

(一)设计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及授权审批制度,形成规范化的应收账款工作流程,完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如企业应严格遵守销售部门填制销售单,信用管理部门审批,仓储部门根据审批的销售单发货,发运部门点验装货,安保部门根据提货单放行等工作流程,财务部门根据完整的销售单据开票,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核销应收账款,把好审核关;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中应突出对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的设立。设立专门的应收账款资信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分析客户的资产规模、经营效果,评估客户的营运、偿债、获利以及发展能力等;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情况新变化,重点调查其可能会影响到双方合作关系的一些关键变化。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立单独的资信管理部门,但需要安排专门的资信管理人员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管理。企业应收账款管控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包括: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各部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到人。

(二)财务部门参与合同管理

针对企业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应当让财务部门也参与到合同管理当中来。在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后,应立即让财务部门对合同金额进行审核,并让其对客户付款进度进行跟踪调查,密切关注客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让财务部门参与合同管理,能够让其运用专业知识对合同执行状况进行严格把关,而且,通过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配合,对客户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及分析,并将结果反馈给信用部门,让信用部门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建立有关客户信用档案,据此对不同等级的客户采用不同的信用政策。

(三)通过建立客户动态管理系统做到应收账款的管控

销售人员负责自己经手业务账款的回收,如发现客户有经营状况异常,应建议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凡确定为坏账的,须按财务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之后方可進行坏账转销处理。企业可以构建完善的ERP系统,利用ERP系统中专门的客户信用管理平台,对每个客户的履约信用、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及时有效评价。在 ERP系统,月末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分析,比较其变动情况,根据应收账款余额表等调出月初余额、本月发生额、月末余额。充分利用ERP 系统的客户信用等级选择、维护客户信用额度等功能,保障应收账款的质量,降低坏账损失的风险。企业资信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和风险评估,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客户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年末应重点开展应收账款分析、评估工作,通过应收账款分析评估,制定下一年度应收账款管控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明确清收目标、清收责任及清收时限,实现清收效果。

四、结论

应收账款的管理是企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A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映射出了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管理是较为有效的总体应对策略;需要强调的是,针对一些特殊行业,诸如互联网企业、电信企业以及自来水公司等,因其特殊的营销模式和运作方式,导致其应收账款存在的特性问题,除了适用一般的应收账款管控措施外,还应该设计出针对其业务特点的个性化措施,总之,实现应收账款的全面、有效管理,在提升企业产品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同时,还能规避坏账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最终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罗迎兵.制造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财务管理,2018(21).

[2]曾蛟.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07).

(作者单位: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1、林木种子

林木种子与农作物种子不完全相同。从林木上采收的种子是阔叶树的果实和针叶树的果球。但播种材料是种子与果实的混称。有三种情况,一是真正的种子,如刺槐、杨树等;二是果实,如栎类的坚果及榆树等树种的翅果,都作为种子直接播种;三是种子或果实的一部分,如用核桃、山杏果实去除外、中果皮后的部分,银杏种子去除外种皮后的部分作为种子进行播种。

2、种子成熟

由于种子的生物学特征不同,各树种的成熟期不尽相同。如春、夏季成熟的树种有樱桃、黄栌、榆叶梅、山杏等。同一树种在不同的地理位置如阳坡与阴坡、高海拔地区与低海拔地区,种子成熟时期也不相同。大部分树种果实采收的成速度是根据果实成熟的颜色、肉质果实的硬度、球果种鳞或苞片的干燥程度等标志而定。多数树种的种子成熟后,球果或果实由绿色变成黄褐色、褐色或紫褐色,果实(核或荚)坚硬,球果干燥裂开等。少数树种也不尽相同,如桧柏、球果变成深蓝色,表面覆盖白粉。红叶小檗果实变成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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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愿景:成为苗木业界从成功走向卓越的战略合作伙伴

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张建龙 2016年4月19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三章 审核和核发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四)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具有育种科研团队。 2.具有试验示范测试基地。 3.具有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种子经营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质量(%)│ 单价 │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 (元) │ (元) │

│││││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份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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