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

2023-11-16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功能:它能够有效地改良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推进了房地产业的和谐稳定向前发展。我国现在的保障性房屋设施重点组成部分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及限制价格的房屋构成。保障性房屋是采用跟踪审计的方式通过对各级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设置进行以事实为基准的判断,这样可以促进房屋保障措施的有效执行,同时可以保障民生、袒护民意,与此同时也可以促进审计转型。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策略;民生建设

1 我国保障性住房及其建设体系

保障性房屋是目前我国中小城镇建设中相对更非同寻常的一种住房类别,它由政府制定规划、修建和配置,主要供给给城镇住房紧张的人群居住,而且针对这种房屋的修建准则和营销价格或者租金标准进行了限制,真正达到了维护社会、保障社会住房的作用。

目前我国现在的保障性房屋设施重点组成部分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及限制价格的房屋构成。个别特殊地区还增加了人才专用公寓等。

2 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及其现实意义

21 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定义

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是指审核部门根据相关的条令、规矩和制度,针对保障性房屋修建项目的所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管、研究和议论的程序。保障性房屋跟踪审计是在有效映射和判断各级政府保障性房屋修建的基础上,突出审计“无敌系统”的作用,保证各项保障性房屋制度的真正运行及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让保障性住房平等配置、稳定管理,加快我国房屋居住条令的创新,这也是国家审计为国家治理提供方便的实际表现。

22 開展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的现实意义

221 方便房屋保障制度的开展

随着中央保障性房屋制度的不断发布,房屋保障手段从开始的“经济适用房”保障手段渐渐演变到了“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等,但是审核管理从未撤出,总是不断进行审核工作,有效促进了保障房修建向规范化、高质高效化方向发展,保证了保障房建设和更新规矩、有方向、有时效的进行。

222 有利于保障民生、维护民意

保障性房屋修建重点是保护大部分经济来源少和住房有难度的居民,采用跟踪审核的手段,确保保障性房屋资金用到实处,确定经济的多少、用处、管理和概率情景,把矛盾的地方展现出来;通过修建经济的整顿及用处、工程的规划及效率、房屋的配置及未来规划直至从机制撤出,都必须确保达到顶级领导的配置及条件,把保障广大人民的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

223 有利于加快审计转型

保障性房屋跟踪审核关系到工程整顿、制度研究、互联网、经济等各个方面,它不但要求审核员有较广的阅历,思维方面还要有发展的余地,不然根本不能进行跟踪审核工作。所以,我们需要采用保障性房屋跟踪审核以迅速提高审核员综合能力,迅速提升审核员的大力转换。

3 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的内容

31 投资立项阶段的保障性住房审计

审核保障性房屋工程的有效性、合理性。采用验收保障性房屋修建工程的立项及审核内容,在问询、研究的基础上搜索和保障性房屋修建工程有关联的全年规划、表格等,探索并收集各机构使用的保障性房屋修建规则及审查规则。审核保障性房屋修建的全面性、正当性。在审核保障性房屋修建工程的探索、规划、资料、管辖及操控等有联系的项目的基础上,保障工程招标项目和标底的规划全面、公开。审核保障性房屋工程的经济来源、规划及使用符合法律要求。采用审核及研究保障性房屋修建的主管机构、财政机构的经济标准及大概核算、账单证明等形式,熟练掌握工程的经济命脉、多少及条例,掌握各机构经济的来源、规划及用处,确保能够满足合理的途径及稳定的经济条件。

32 开工建设阶段的保障性住房审计

审核保障性房屋修建工程的基本修建过程要符合规范。采用现场审核及场外研究,考察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能不能承担起对应的责任,能不能确保每个工程都能找到专业的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及合同制度等标准,审核工程修筑机构能不能拥有和谐健康的内控规则及坚决实施。审核工程修筑机构能不能负责任的实施规定的内容,总、分包相互关系是否清晰明了,它们能不能负起相应的责任,有没有不符合制度要求把分包的项目再次转手的情况;有没有获得修筑用地“四项证明”、也就是开工修筑,审核项目规划的转化是否符合要求、切合实际、起到关键作用。研究并审核相应的经济来源,研究顶级领导及省级补贴资金是否到位、规划和用途确保符合要求,审核它能不能依据制度从土地出让净利益及住房公积金增加的效益中拿出相应的一部分供给廉租房保障经济,地方政府相匹配的经济能不能依照使用规划有效稳定的用到实处,查看有没有出现经济不足导致项目修筑缓慢的情况和强抢强占、中途挪用、滞留等不合法的状况。

33 竣工验收阶段的保障性住房审计

勘测完工检测的实效性、合法性。采用验收比例图和实际审核交相辉映的形式严格关注修筑使用的图纸和规划使用的图纸是否相同,重点是项目的规划、核心及素材的更新、签证程序是否全面有效,不显眼项目是不是事实。采用审核施工合同及招标说明的形式明确标底格式,确保关系到造价更新的地方有所改进,依照实际情况勘测工作程度的审核实效性、数据蓝本使用的非错误性、规划收费的有效性、素材收费标准能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

34 后续分配管理阶段的保障性住房审计

勘测保障性房屋配置的全面性、条理性,估测高效性。通过审阅及探讨的方式,勘测所有地区保障性房屋修筑的留底文件,探测它有没有修筑标准的勘测手段,有没有按时整顿保障目标、坚决实施公开性原则,采用每年审查的规则通过互联网勘测的形式,把非常规的住房用户通过编造的资料获得住房保障、得到福利房屋、用权力谋私利等不好的风气展现给大家。审核保障性房屋后期的管辖方式。

4 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策略

41 制度跟踪审计策略

我们需要紧追保障性房屋制度,查看规章有没有实行;上级领导确立的规矩能否满足要求,各地区有没有乱定制度的情况;制度有没有底层无实施的状态。

42 建设过程跟踪审计策略

修筑阶段追随审核穿插于保障性房屋修筑的整个阶段里,重点是保障性房屋投资过程中追随审核、建设过程追随审核、完工验收和未来配置追随审核等。

完工检验阶段重点查看有效性,审核完工总汇的全面性及规范化。在未来的配置层次上考核保障性房屋的平等性、有效性及探讨价值性;勘测保障性房屋的未来管辖机构,讨论保障性房屋从规划和实施状态中撤出。

5 保障性住房跟踪审计的重点

51 重点关注政策执行情况

我们需要查看政府和基层机构有没有实施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等相应要求,提高保障性房屋修筑的经济渠道;有没有规划指导性说明,指定最终任务,将任务实施好,看它们有没有颁布相应的资金补贴制度;保障房屋修筑任务能够依照规定实施;确立有关的条例规则,直到保证工程修筑的公开、公平、公正、条理分明的进行。

52 重点关注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主要查看工程地址选取及规划能不能满足可靠、经济、绿色等硬性指标;设计的地方能否实际使用,占地设计、土地划分等会不会发生不合理的情况;工程有没有正常开始建设,有没有阻碍保障性房屋修筑工程的。

53 重点关注审核程序规范情况

我们需要在意保障性房屋是不是符合标准,工作进程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出现非困难人群受到保障的情况,我们要重点查看有倾向的恃权寻租方式,违反保障要求的家庭和人群应该被严格清理出去,控制勘察管理条令;配置督查需要公平、公开、公正。

54 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完善情况

主要注重保障性房屋修筑和附带设备不充足、区域和通行不便利等缺陷,格外注意小片收购、刚修的保障性房屋建设大小规划得是否符合实际,有没有户型大小不准确的缺点。

55 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

房屋保障规定最重要的是提高民生,让人有房子住,而合理配置就是保障性项目的重中之重。假设配置不够公正,不仅制度会表现出误差,还有可能让经济投入背向而驰,导致不同的缺点和问题。我们采用审核方式确保保障性房屋配置平等。

6 结 论

我们要逐步提升国家房屋保障制度的实行,加速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帮助让住房中的“中高经济来源人群有市场、低经济来源人群有保障”的房地产结构,为我国的终极目标共产主义和共同富裕而奋斗,同时我国关于保障性房屋的制度一步步趋于成熟,勘测员要增加知识了解面,提升本人的综合素质,进行思维模式的转型,把审核中查出的问题细致研究,促进我国及各地政府保障性房屋建设的美好进行及稳步发展,充分发挥审核的“抗体能力”,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白日玲审计机关强化跟踪审计的若干思考——基于大连市审计机关开展跟踪审计的实践[J]审计研究,2009(6).

[2]王扬浅析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4).

[3]张丹青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关注的重点[J]现代经济信息,2010(3).

[4]崔毅浅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与方法[J]建筑经济,2011(6).

[5]阮明越谈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方法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J]中国招标,2009(49).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演化,历史

在广义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福利分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形式的一种,然而这种保障形式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产生了租不养房、不能维持住房简单再生产、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缓慢等一系列问题。低租金制度造成房屋建设和维修出现资金困难、住房数量缺口大、住房分配不公等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观点认为,福利分房体制下的公房管理问题主要在于政府大包大揽造成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现象,低租金是引发问题显现的一个表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必须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计划管理思维,建立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全新住房保障制度,来帮助不能通过市场获得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1 前住房保障阶段(1994年前)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城镇土地国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单位制和低工资等一系列社会政治经济体制,面向城镇居民建立了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宋士云(2009)将其特点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性,住房建设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统一投资建造,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畴,职工个人分配的住房享有无期限的租赁使用权;二是福利性,住房分配采用无偿的实物福利分配模式,分房的标准主要以职级、工龄和家庭人口等非经济因素为依据;三是非商品性,住房的商品性被否认,实行非市场化经营,公有住房不允许买卖,职工分到住房后只需交纳微乎其微的房租,亏损部分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补贴。

1980年后,在邓小平的亲自关心和指导下,国务院开始在全国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树立住房是商品的基本概念,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试点标准价出售公房和新房新租等措施。1992年,国务院批复了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基金,并尝试以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提高租金、集资合作建房等房改形式予以推进。

2 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保障过渡阶段(1994-1998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199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标准价和成本价售房、提高公房租金至成本租金等举措广泛推行;另一方面,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正式提出。同年,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1994〕761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建设原则、资金和土地的供应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推出国家安居工程。提出从 1995 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 1.5 亿平方米,用 5 年左右时间完成,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该文件对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规划和建设、出售和管理等作了规定。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这一时期的住房政策着重于发展房地产市场和顺利推行房改,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等保障品种作为整个住房制度的一个补充,当时虽然认识到了发展的必要性,但认识不够全面,住房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究竟如何定位和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

3 住房保障的市场化探索阶段(1998-2007年)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开始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且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同时,提出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1999年5月,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70号),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筹集来源、申请、审批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2000年9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进一步强调要把经济适用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总量调控、做好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等基础上,确保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 号),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廉租住房是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2003年12月31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出台,废止了1999年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70号),对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房屋来源及申请条件、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2005年,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建设部、民政部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申请条件、审核方法、租赁手续及惩罚机制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相较于1994年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以及交易和售后管理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表明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开始深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这一时期对于住房保障的探索逐渐清晰,提出了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不断要求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捋顺供应和分配渠道。然而在亚洲金融危机等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出于拉动经济增长、平抑房价等目标,住房保障政策和职责落实并不到位,片面强调房地产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片面强调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住房问题,导致了对履行住房保障政府职能的重视不够,使经济适用住房承载了过多目标,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质量不高、供应对象失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媒体报导有“开奔驰、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种下了经济适用住房污名化的根由。

从积极的角度看,这一阶段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平抑住房价格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整体上对于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1998-2012年,全国累计竣工城镇住宅101亿平方米,是1979年到1997年建成总量的2.4倍。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1997年的17.8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平方米”。这说明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得到了普遍改善和提高。姜永生、李忠富(2011)认为,城市居住水平发展阶段可以分为数量型发展阶段、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发展阶段、居住质量和环境总体水平发展阶段三个阶段,在住房严重短缺的时期,人们往往关注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当居住条件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人们才会对居住质量和居住环境有更高要求,人们才会更容易注意到住房未解决的少数群体的迫切需求。

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速度和通过市场解决其他居民住房的速度不相匹配,出现了保障困难家庭力度不够、保障房建设供应相对滞后等问题。对于低收入居民来说,住宅价格居高不下和居民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带来巨大的外部不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住宅价格的上涨速度远高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速度;过高的住宅价格也往往使低收入人群其应该拥有的基本居住权无法行使,同时会提高他们的住房消费比重,抑制其他消费,妨碍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大批无家可归的居民居住在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容易形成城市贫民窟,滋生各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仅靠市场自身调节的住房机制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干预,重点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识到,应以完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体制,明确界定购买对象、严格审核把关为重点,使有限的资源落实到应享受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

4 住房保障全面深化阶段(2007年至今)

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承认市场竞争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问题,由此就要求政府干预,提供公共产品。在此期间,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较为活跃,政府在坚持住房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应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住房保障职责。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在住房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不仅强调通过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健全廉租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源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而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提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具体要求,一改原有经济适用房沉疴,使之回归保障属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进入快车道,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2010年6月,针对部分城市保障房覆盖面小、小户型租赁房源不足,以及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亟需改善等新的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要求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由此引发了对租赁型保障房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热潮,改变了仅靠产权型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带来的土地资源不足、牟利空间太大等问题,使住房保障走上更为科学、健康的轨道。随后,国家和地方均出台了多项保障房配套政策,住房保障和市场双轨制、两条腿走路的局面开始形成,并且在“24号文”出台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住房保障工作都提高到发展房地产市场之前,与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从国家层面,在住房保障领域“补课”的决心十分坚决和迫切,中央政府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使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国城镇住房供求关系总体上趋于平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住房保障功能持续扩张,住房保障目标不断提升。从国家到地方均研究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不断健全保障房建设、供应、管理、退出、融资、税收、建设运营主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了住房供应,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成效显著。但保障房的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一些特大城市的人地矛盾、人房矛盾仍然突出,过渡性住房需求旺盛,保障房覆盖面还有进一步扩大的需要。而中西部人口净流出地区受财力影响,保障房建设筹集资金压力较大,居民家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接受还存在一个过程。经过多年的住房保障实践,需要对保障效果和覆盖面进行测算评估,对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在人口流出和人口流入地之间建立财政转移机制,更好地匹配保障资源。进入“十三五”时期之后,政府也将从大规模建设保障房逐步转向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家庭入住后的就业、就医、教育等公共配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在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运营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社区服务融合等方面对于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潘锦棠主编.社会保障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1

2.宋士云.新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10

3.韩俊主编.中国民生指数研究报告2014.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4

4.姜永生 李忠富.城市居住水平发展评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8

5.江泽林.城镇住房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8

作者简介:

郭伟明,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也成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促动因素。当前,政府网站已经成为住房保障信息的最主要公开平台,江苏省作为我国的沿海发达省份,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立足于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对各省辖市在政府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研究探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渠道,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一般属性,是“在住房领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避免“市场失灵”影响社会成员居住权利实现。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因为“即使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没有哪一个完全靠价格机制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主要由政府主导筹建、分配和管理运行。

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利,维护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权公平,需要多种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在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分配、退出等环节,如果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就会导致保障房建设、实施、分配等领域的“暗箱操作”,以及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则能有效避免这种不利状况。

我国主要由政府推动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视角,以江苏省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践为例,研究探讨信息公开在住房保障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举措建议,以期在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更好落实的同时,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等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实现住房保障领域的公平正义。

2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性依据

政府的信息资源,需要社会共享、自由流动、依法规范,这样才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力,有助于使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为此,国家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依据。

2.1 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正式在国家层面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规范依据,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2.2 住房保障规范依据

目前,我国及江苏省最主要的住房保障规范依据主要有:

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自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应当逐级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并将公开、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明确。

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9部门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被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公示后才能获得保障。

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后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轮候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以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的配租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⑤《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公示制度作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⑥《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必须经公示;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再次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被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要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⑦《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公示制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审核以及登记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

2.3 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我国及江苏省主要有:

①《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2年5月28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领域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要求加快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等。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 “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于2013年6月14日联合印发,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全面公开保障政策、保障房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以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④《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0月28日印发,特别强调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极为重视部门内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工作,2009年8月31日专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办〔2009〕145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门规范,自觉在国务院部委层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

3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实践

《中国政府网站发展数据报告(2013)》显示,政府网站是广大网民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重要途径,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栏目。鉴于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重点关注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并对其中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江苏省13个省辖市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开设有官方网站,各网站上均设有“住房保障”专栏,绝大多数网站都对各类住房保障的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情况、住房保障退出情况、住房保障批次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公示,同时设有咨询栏和服务电话,并随时发布住房保障类通知公告和工作动态。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虽然总体上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但各网站对住房保障信息的公示情况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内容分类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内容分类详实,如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站上全面公示了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分配过程、分配批次、退出信息等不同类别的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并未对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其住房保障信息并未进行分类,而是与其他政府信息归为一类,统一在“政府公开”栏中进行公开。

3.2 公开数量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数量较大,例如南京、盐城、无锡等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网站,较为全面地公示了住房保障工作动态、项目情况、政策法规、申报流程、公示公告、政策解读等信息,内容量比较大;而有的部门网站公示的信息量则较少,例如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该网站的“住房保障公示”栏中,只包括了2014年和2015年的部分住房保障信息,之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处于无法查询的状态。

3.3 信息发布及时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则公开不够及时,住房保障信息内容比较陈旧,信息更新频率较低。

3.4 获取信息便捷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上设置的住房保障信息公示专栏较为醒目,版面整洁,内容充实,可获得性强;有的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示栏设置并不醒目,公众查询起来较为不便,信息可获得性较差。

3.5 信息公开范围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按照相关政府信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较为完整全面地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包括较为完整全面的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住房保障对象信息、住房保障审批流程信息以及住房保障分配结果信息等,公示的范围广且全面,而有的部门网站则只公示了部分信息,公示范围较窄,不能完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文分析,当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尚不到位

虽然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数量还不够全面完整、公开的分类还不够明确、公开的及时性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信息的可获得性较差以及公开的范围尚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等方面。

4.2 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导规范

各类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只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但并没有统一的公示规范形式要求,在国家、省级层面也未专门出台相应的指导规范,导致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住房保障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规范。

4.3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机制尚不健全

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被国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照“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行政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也应当严格监督考评机制。当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已通过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还缺乏专门的监督考评机制。

4.4 依申请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通道尚不通畅

在主动公开方面,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大都能主动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但在已申请公开方面,有的网站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情况较好,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公众下载使用,并提供了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有的网站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还不到位,致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申请通道不通畅。

4.5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尚未经过司法考验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江苏全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达1517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1032件,败诉情况占一定比例。以南通市为例,自2013年6月南通市成为江苏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后,当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就为2012年的2.7倍,达2145件,而后年均保持增长超过200%。相对而言,因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可以预见,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继续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多,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5 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5.1 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22号),部分江苏省省辖市也着手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整治工作,如南通市印发了《南通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包括住房保障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普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

5.2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财物保障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应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需经费。

在人员设置方面,应配备专人专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鉴于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一定数量的网络技术人员必不可少;在物力保障方面,应当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配置专门的物质基础条件,如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资料提供、设备、场所提供等;在财力保障方面,专门留出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资金。

5.3 依靠制度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应该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管理规定已比较健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还应制定出台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具体制度,切实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制度管理轨道。

5.4 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信息数据采集、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内容发布、公开结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探索实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范围。推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结果反馈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问责力度,对违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5.5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类住房保障信息也大都在网上进行公开。但总体而言,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调并不统一,一些城市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以预计,进一步建设更高层次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会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通过不断优化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而全面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将会极大拓展住房保障信息的社会知晓面。

5.6 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和形式

目前,虽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当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在形式上应以何种标准和形式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各地的操作实践并不统一,应逐步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形式,避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的弊端,从而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例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该通知发布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

6 结语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也极大丰富,然而市场却不能完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而需要政府主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当前,社会公众的住房保障信息需求和政府住房保障信息供给之间形成博弈关系,妥善落实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住房保障信息知情权实现,使其对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形成有效监督,也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做到这一点,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绝不是“零和”,而是“双赢”。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2.韩康 张孝德.保障房建设的战略意义——兼论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错误认识.学习时报.2011.12.5

3.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5-03/02/content_5984271.htm?node=5955

作者简介:

黄诚,南通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主任。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一、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一)今年续建2011年了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共计:300套,15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14786.28平方米,285套。其中:149套已建设完成,并安排入住,136套正在建设当中,已下拨工程款1326.958万元。

(二)独龙江乡教师周转房总共建盖31套,其中新建10套,建筑面积555.02平方米,正在装修当中;改造21套,建筑面积970平方米,已完工。

(三)今年将计划实施公共租赁租房120套、7200平方米,目前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该项目将在县公安局、农业局背后等地建盖,即将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于今年7月份以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我局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全县保障性安居房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深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置住宅与房地产业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我局及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入住标准,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完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据统计,我县无房户有300余户,我局今年主要安排入住了60户,即:明珠小区廉租住房新建36套和原县委职工宿舍楼改建24套。 另外,丙中洛中学廉租住房20套、捧打乡廉租住房32套、丙中洛乡廉租住房16套、茨开完小廉租住房20套、丙中洛完小廉租住房32套、普拉底卫生院廉租住房9套、**县一中廉租住房20套,部分已安排入住。

四、保障性住房工作和廉政风险防范情况

我局坚持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加强制度防控。为加强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我局认真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保障性住房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二是坚持阳光操作。按照保障性住房申请规定,对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对申请住房户初审、复审,客观、准确地对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核,有效防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虚假购房申请行为;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科学合理统筹财政收入,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四是加强租赁补贴发放管理。为了加快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我局认真制定了《**县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专户储存、分账结算,确保将租赁补贴发放到符合低收入家庭的人群中。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浅析保障性住房设计

一.导言

本人按照老师的要求,在暑假进行了深入基层的社会实践活动,实地参观过一处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市场发展旺盛的今天,保障性住房受众群体以及面积设置等方面的特殊性,让我对保障性住房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并与业内人士沟通,对保障性住房有了更全面更细致的了解。在了解的同时,也进行了很多思考。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因为受众群体的不同,而与商品房有很大的差异性,作为一个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通过对保障性住房设计的研究,对住宅设计的方方面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受益匪浅。 二.调研结论

保障性住房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是存在着比如,资金及土地来源不足、分配制度不合理、没有完善的法规和退出制度等等缺陷。在几天的实践中,引起我思考最深的思考的是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设计标准不明确,具体实施有困难

在建设过程中,国家以及地方上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中,重视的是对保障性住房数量的要求,而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是否过关并没有做详细的要求。这就导致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带来了较大的困惑。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保障性住房究竟应该按怎样的面积标准设计? 2.公共部位应如何处理? 3.日照通风应如何解决?

4.小区的选址以及总体规划应如何解决?

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保障性住房没人住,或者老百姓住的不满意,就起不到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关于保障房设计的思考

1.定位: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住宅,每个家庭生活所必须的,住宅的好坏,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的发展。改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在保障性住房的设计过程中,针对居民的特点,应细致得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精益求精,合理安排空间,优化采光以及通风条件,规划周边配套设施以及交通线路。真正能提升群众的居住调节,改善民生,

然而众所周知,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与此同时,存在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群众数量巨大,但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非常有限。用有限的资金尽可能解决更多群众的住房问题,这就对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必须低于市面上住房的一般水平,在提供基本保障的情况下略低于舒适线,这对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执行也有着非常总要的意义,同时也可避免产生赖居现象,积极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商品房市场来获得更为舒适的居住条件,更有效得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

有限的资金以及高质量的住房,这也成了保障性住房所面临的最大的矛盾。如何解决呢,我认为,首先,我们要将保障性住房的定位定好。保障性住房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燃眉之急,而不是未来满足富裕家庭享受生活的欲望。所以可以把保障性住房看做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2.基本原则:简单而不简陋

简单而不简陋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设计的宗旨。想要做到“简单”并不容易,实现“简单”意味着要做减法减去哪些不多余的,不重要的,而哪些该减去,哪些该留,就是我们在设计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认真探讨人类对住宅的众多需求,从而找到人类对住宅建筑的最重要,最核心,最基本的需求。在有限资金以及土地条件下,摒弃掉那些不必要的,适当放弃一些合理但是不重要的,兼顾一些次重要的,专注于满足人类对房屋的核心要求。从而真正做到简单而不简陋。

最核心的:安全、水电暖、适度的空间、厨卫、卧室(休息的空间),采光及通风 次重要的:、起居室、交通、周围的基本配套设施

合理但是不重要:宽敞的空间,美观大方、便利的交通,避免空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周围环境优雅

不必要的:优美的造型和奢华的装饰,开阔的空间,、紧邻商业区等等 3.关于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空间布局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面积问题,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

2009年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201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保障性住房面积严格执行60平方米的标准。针对这一规定,贵州亨特地产董事长杨中安认为,保障性住房面积应梯度设置,上限应增至100平方米,至少考虑两三代人居住问题,而60平方米的设定有可能会成为房价高涨的催化剂。2009年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领导在接受中央政府网在线访谈是提出:“对于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的,保障到13㎡左右。换句话说,就是三口之家应该有40平方米左右的居所,这是廉租房的建设标准。”

首先,因为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面积既不能过小,无法满足基本的需求,也不能过大,浪费了社会资源,背离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设置的初衷,对政策的实施也造成了很多阻力。 2012年我国人均住房面积达到

,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必须低于平均水平。根据满足基本需求的原则,我认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应设定为15----20㎡/人较为合适。

保障性住房的受益家庭构成情况非常复杂,有两口之家,有两代同住,三代同住等等各种情况,所以说,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某一单一的标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我认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的制定应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数量,进行梯度设置,设定上下限,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同时,我还认为在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配置过程中,要着力于满足家庭的基本功能,放弃诸如大客厅,大餐厅,豪华沙发,大厅柜,进入时衣帽间等强调舒适性的设计,更应该充分考虑安全、卫生、人的生理、学习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用有限的面积,设计出布局合理,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

一般来说,一件住宅可以分为起居室、卧室以及厨卫等功能性空间,这是对于住宅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两口之家来说,总的住房面积达到30㎡左右,去除必要的厨卫空间以后,留给起居室和卧室的空间仅仅为20㎡左右,不大的面积在强行加以分割的话,不但空间的质量降低,而且非常不利于采光和通风,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品质。所以我认为,对于两口之间的小户型,可以将卧室与起居室合并,有效提升空间的质量,虽然卧室的私密性以及封闭性受到影响,但是在面积非常小的情况下,我认为合并起居室与卧室,利大于弊。

两代以及三代人合住的住房,面积可以达到50---80㎡,在这种情况下,住宅主要起居室、卧室以及厨卫空间组成,在房间数目多的情况下,可设置过厅兼顾通行于餐厅的作用。

卧室: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来设计,双人不小于9㎡,单人不小于6㎡的规定,这是家庭居住的最低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床,柜子,写字台等家具的摆放,不会对正常的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卧室还要兼顾私密性,不可通过。

厨房: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来设计,厨房的面积不得小于4㎡,这是摆放炉灶,洗菜池,冰箱,热水器等厨房用品的最小面积。

卫生间: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卫生间设置马桶,洗手池,洗衣机时的最小面积为3㎡。所以卫生间的面积必须大于3㎡,因为面积的限制,浴房或浴盆不建议设置,可以设置一定的淋浴空间,既满足了洗浴的要求,又节省了空间。

4.公共空间的设计。

楼内公共空间的设计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部分。因为保障性住房的特点,楼内空间的设计保证紧凑,经济了,才能把更多的面积用在居民住房中。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保障性住房人口密度大,所以疏散,防火安全标准更是绝对不能降低。公共空间的设计尽量简单化,满足基本的通行要求和安全疏散要求即可,节省更多的面积用于改善住户内部的居住条件。

5.关于保障性住宅环境指标的制定

住宅的环境指标主要包括通风以及日照。良好地通风可以带来新鲜的空气,有助于人的身心健康,而日照也是住宅建筑环境中重要的部分。

因为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小,人口密度高,所以保障良好地通风和日照的难度更大、在满足国家规范的通风及日照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设计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这方面开拓创新,发展更多关于改善通风及日照的新技术,以及新的建筑布局用以改善,高密度住宅区的通风以及采光条件。

目前出现很多设计,为了降低设计难度,忽视了建筑通风采光的需求,这样的作发无法保证建筑的质量。

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最起码要做到以下几点: (1)至少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标准日照。

(2)除小于10㎡的过厅外,其他的居室都有直接对外的窗户。 6. 规划周边配套设施以及交通线路 住宅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必须与周围的交通路线以及各种配套设施组合才能组成一个真正的为居民服务的生活圈,所以说,配套设施的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

除学校、诊所、派出所、公园、体育运动设施等必须具备的外,在规划的住宅的同时,还应该留有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为居民服务。

因为客观原因,保障性住房所处位置不一定靠近时中心,但是确保道路的畅通以及配套的公共交通线路是必须做到的,保障了居民工作以及生活的要求。

结语:

保障性住房设计论文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城政发[2010]40号)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配租、销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用于保障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并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 城固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销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和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与销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核查、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三)政府现有公有住房中腾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或配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房管局下属的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建设;廉租房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60-9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根据全县保障性住房需求统计情况,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责成房管局及大中型企业申报建设方案,然后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建设,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采用招拍挂的形式,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建成后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销售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套型面积80-1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优先供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房土地优先供应,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采用招拍挂的土地出让形式,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并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用于解决其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及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三级以上资质、业绩好、信誉高、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委托开发。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的企业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参与议标的企业进行业绩考察,最终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由中标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然后根据政府定价进行回购。中标的开发企业须先向县廉租办缴纳每亩1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

(一)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家庭积极购买廉租房。主要解决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统计数据3600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5)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已婚家庭,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统计部门数据26908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三)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大中型企业新就业职工、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4)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以及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家庭。

(四)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乡镇基层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符合城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等收入标准。 (4) 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第十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家庭的分类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户籍一年以上,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包括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的无房家庭(以下简称“无房家庭”);

(二)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保障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的家庭(以下简称“未达标家庭”)。

(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满三年或已将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未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有房进城务工家庭”)。

(五)原籍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三年,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的单身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毕业生”)。

(六)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落户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无房家庭或未达标家庭,可以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未达标家庭人数在4人以上(含4人)的家庭,可增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增租住房,是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配租管理时可不退出原住房,同时租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增租住房家庭在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内不得将原有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也不得将原住房出租、转租或出借。

(三)无房进城务工家庭且是首次购房的,可申请配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房进城务工家庭可申请配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解决,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入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由所在社区初核。

3、申请家庭住房证明(由所在社区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认定)。残疾人和重大疾病、优抚对象家庭出具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应在县房管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此次分配。

第十四条 审核和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与配售实行自主申请和严格审查相结合,经初审、复核、核准三个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入住申请表》,所在社区、乡镇、单位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社区将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核实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城固县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属实的家庭予以建档登记,确定为具有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的家庭。

(五)对城区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单独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申请及轮候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对确定配租或配售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或配售管理方式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

(四)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五章 分配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科学、合理分配的原则,公平公正、有序推进,具体分配实施程序为:

(一)保障性住房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公开现场分配。由县房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社区等单位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居民代表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委托公证单位现场公证,以确保分配程序真实有效。

(二)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县房管局可根据申请户对住房居住的要求和填写自己希望居住的楼层及选择保障性住房一期或二期,在能充分保障每户家庭实现居住愿望的情况下,可对该部分家庭直接分房,无需抽签。但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仍由抽签决定。

(三)公证人员和现场验证工作人员对填写好的分房顺序号、确认数据等填写内容的卡片,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宣布卡片数量、内容等情况,并当众放入抽签箱。 保障住房抽签分为两轮进行,每轮进行两次抽签。第一次抽签抽取顺序号,确定第二次抽签的先后顺序,第二次抽签结果为分配最终结果。 1.第一轮:孤老、患有重大疾病(并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急需住房救助的)、残疾(1-4级伤残有伤残证书)、优抚对象(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代表参加抽签。 2.第二轮:未参加第一选房的家庭进入第二轮选房。抓到写有“X-X-X”(X为任轮意数字)字样的卡片即为选定住房房号,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并发给《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房管局签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定合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所选保障性住房另行分配,且3年以内不得享受实物配租。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名单在城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并在政府网站及电视台公示。

第五章 配租与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配售和销售价格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物价局核算后,报城固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租住房后,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固县保障性住房配租准予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分别与城固县公房管理所、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物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售住房后,应与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申请家庭凭购房合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渠道筹集的房源,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及相关资料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后,若上市交易,政府按成本价优先回购,否则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并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凭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到县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到城固县公房管理所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三)填写《保障性住房配租退房单》。

第二十四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规定进行再分配:

(一)将承租的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配租住房入住手续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六)其他应收回配租住房的情形。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租金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指导原则。由县物价局确定并公布执行。

(一)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配租到保障性住房后,每月租金按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缴纳。

(二)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租金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租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入住时家庭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房源筹措、装修、设备安装等相关费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纳入县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和室内结构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计划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维修企业或单位实施。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住户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以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质价相当、自负盈亏。物管服务接受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在退出配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交接和签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或配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收回其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时,要求全额返还已享受的租赁补贴资金,将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县住房保障;收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时,实行“原款原退”,并要求其补缴入住后每月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计算。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纪委、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配租或配售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畅通保障性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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