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调查报告范文

2023-09-19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院办。

(二)院办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院办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 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政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政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政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卫生院质量管理领导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二)质量管理领导组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 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1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为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经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主管具体负责各类事故的上报处理,事故调查分析,并负责建立事故台帐。

3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由公司第一责任人决定,由主管负责执行。

4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

二、程序

1事故分类及分工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违反指令等造成生产装置被迫减产、停产,原料、半成品、成品、催化剂损失的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3)电气事故:指电气工作中(或与电气相关工作)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电气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或企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员负责。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编号:c-1

1(6)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7)破坏事故:指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9)职工伤害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行政主管负责,安全主管配合处理。

(10)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的为自然事故。自然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处理。

(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具体分类方法和损失计算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编号:c-1

1(6)虽未达到事故损失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经公司研究可适当按升级事故考核等级处理。

3事故的预防

(1)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先进安全技术;

(3)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4)设备安全装置,并定期校验;

(5)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等。

4事故抢险和救护

(1)企业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响应程序及应急预案。员工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生产主管等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和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及时报告经理。

(2)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如实上报。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号:c-1

1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时,应及时补报。

(5)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主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应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6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责任岗位和安全主管负责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成立包括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能力要求和职责、权利如下: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c)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编号:c-1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被调查岗位、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牵头,会同有关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7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

编号:c-1

1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后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负责处理。

8安全主管负责建立事故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9对在事故抢救和事故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第六条

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向部内相关司局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报告。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书面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和报告以及统计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第十三条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第十五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 请立即拔掉网线,尽快完成第2步操作后,再接上网线进行后续操作;同时,告知您周围未开机的同事,拔掉网线,再按下面步骤操作。

2. 开启系统防火墙,控制面板-Windows防火墙-点击“启用Windows防火墙”并勾选下面两个复选框,参见下图设置。

3. 更新windows系统补丁

查看windows系统版本,可右键点击“我的电脑”-“属性”查看系统版本,点击对应补丁下载地址,下载后双击运行,按照提示完成安装后务必重启电脑;

Winxp sp3 x86补丁下载地址: https://download.microsoft.com/download/4/1/B/41B4AFF6-C3BC-48E6-9A99-4C483BD098D5/WindowsXP-KB4012598-x86-Embedded-Custom-CHS.exe

Windows 7 sp1 x64 补丁下载地址:

http://download.windowsupdate.com/d/msdownload/update/software/secu/2017/02/windows6.1-kb4012212-x86_6bb04d3971bb58ae4bac44219e7169812914df3f.msu

Win8 x64补丁下载地址:

http://download.windowsupdate.com/c/msdownload/update/software/secu/2017/02/windows8.1-kb4012213-x64_5b24b9ca5a123a844ed793e0f2be974148520349.msu

Win10 x64补丁下载地址:

http://download.windowsupdate.com/c/msdownload/update/software/secu/2017/03/windows10.0-kb4013198-x64_7b16621bdc40cb512b7a3a51dd0d30592ab02f08.msu

微软补丁信息,可参考:

https://technet.microsoft.com/zh-cn/library/security/ms17-010.aspx

4. 请注意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到移动硬盘。

5. 若发现电脑感染了勒索病毒,请立即拔掉网线,并报告当地信息工程部。

特此通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信息中心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我局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应急办的大力指导下,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的通知》(都办发[]229号)文件精神和我局制定的“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求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省、成都市和都江堰市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局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应对突发事件主要涉及到因突发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全市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食糖、饮用水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要采取行政手段保障物资供应。通过努力,我局监管、防止突发公共事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商贸流通企业没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及安全事故,圆满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二、应对工作及分析评估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我局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成立了“商务局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我局局长杨水源任组长,分管领导吴枝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市场供应、家畜屠宰、酒类流通突发事件等应急管理,同时加大对各商贸流通、餐饮、再生资源、生猪屠宰、民爆、外资外贸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力度,各企业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商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指挥体系。

(二)完善应急管理预案体系

我局把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作为抓好应急工作的基础,认真研究各类商务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时编制了商务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商务局应急管理制度》。这些应急预案从预警报告、应急启动、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责任到人,程序清晰,为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市场信息监测

我局先后确定由予乐市场、荷花池市场、家美福超市、嘉诚购物、城市购物、郡守府等30余户重点企业为商务信息直报点,重点监测面粉、大米、食用油、肉类、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库存数量、销售形势和价格走势等,定期上报市场商品供求监测统计数据,及时将重要商品销售流通分析材料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些措施为确保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情况下保障市场供应创造了条件。

(四)切实做好应急物资保障

为切实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供应,结合商务工作特点,依据相关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市场监测。编制了《都江堰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和《都江堰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由都江堰市家美福超市、嘉诚购物中心、城市购物超市作为市级代储企业,由老邻居236家、红旗连锁15家、互惠超市11家、春熙商业6家、家美福超市4家,共计272家直营、加盟店作为乡镇级物资储备点。我市拟储备的救灾应急物资包括:速食食品(方便面、饼干、面包)、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日用品(卫生纸、毛巾、纸杯)、救灾用燃油(93汽油、0柴油)、其它物资(发电机、彩条布、应急照明灯、安全帽、电池、雨衣)等价值300余万元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

积极协调生猪养殖规模企业、重点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市级猪肉应急储备基地,目前,已确定辉润屠宰、祥瑞肉类加工、新鑫生猪屠宰、兴旺家畜屠宰、真诚屠宰、忠祥屠宰、卉景公司7家规模屠宰加工企业为猪肉供应应急储备企业。

(五)强化肉食品安全监管

一是在定点屠宰场(点)全面建立和推行屠宰畜源及出场肉品台帐管理制度、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肉品检验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统计监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

二是严格肉品市场准入和购销货台帐制度,实行肉品安全协议准入制度、不合格肉品退市制度,坚决防止非定点屠宰场(点)出场的肉品、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三是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屠宰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把家畜屠宰动态情况,上报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四是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净化肉品市场。协同工商、动检、公安等部门,在全市开展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检查行动,通过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保障了我市肉食品的安全。

(六)规范酒类流通市场

为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我局认真执行国家、省、成都市酒类商品管理法规,加强酒类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是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对全市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批发企业执行流通随附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我市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都能够按规定向下游企业、经营户开具规范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现象。

二是认真执行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要求我市各商场、超市、专卖店、酒店等经营场所摆放“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明示牌,并严格执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酒类流通监管,确保酒类市场安全。我局不断加大监督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喝上“放心酒”,全年查处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案件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七)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我局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制度执行、预防措施、应急设施等情况。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除隐患,保证了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

(八)认真开展商贸企业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我局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市的商场、市场、超市、饭店、民爆、生猪屠宰等企业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检查治理。主要排查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大型商场、市场、超市、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配电室设备配备、门窗、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灭火器和安全标示等;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大型促销活动事先申报制度情况。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单位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九)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文件、会议、专题学习等形式,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学习掌握应急工作的程序、方式、方法等基本要求,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应急意识。

二是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工作。结合“安全责任落实年”,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企业、群众宣传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印发防范病害猪肉、假劣酒类商品的宣传资料,现场回答讲解群众关心的问题,使公众了解和掌握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进行自救、互救及配合政府救援的正确方法,对增强广大民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应急综合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重要商品物资应急储备体系比较脆弱

目前,已经确定的重要商品物资储备企业仅仅是企业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来承诺,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储备,还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手段和调控手段,一些企业储备商品不足量或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应急商品的供应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应急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

保障重要商品物资储备是商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国家、省、成都市已经建立了政府支持的重要商品、食品、生猪等应急储备体系,对应急储备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极大的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也使政府对应急储备企业的监管落到了实处。由于我市财政困难,尚没有将储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级应急商品储备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四、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结合应急管理和商务工作实际,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商务各专项应急预案,扩大预案体系的覆盖面,增强预案内容的实用性。特别是加大对民爆企业、成品油供应等高危行业出台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二)充实应急管理机构

督促各企业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能,明确相互间的工作关系,把重点放在充实、加强和提高上,努力实现应急管理职责、机构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加强危险隐患排查监管

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全面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民爆、成品油等重大行业和领域采取更有力防控措施,形成实时监测和动态监管机制。

(四)加强应急商品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主动向上级汇报,积极争取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费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确保应急储备商品真正储的下,拿的出,用的上。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应对市场供应异常波动

12月,由于肉类、食用粮油和液化气等居民生活日用品价格涨幅较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对低收入群众和社会困难群体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特别元旦、春节来临之际,日用消费品进入销售旺季和价格敏感期,为确保商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生活,我局及时协调相关企业组织货源,丰富市场,保障供应。同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和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为防范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做出了积极努力。

(二)确保“8·13”、“8·18”虹口、龙池泥石流次生灾害”物资供应工作

8月13日和8月18日,我市普降暴雨,导致虹口乡、龙池镇发生严重泥石流次生灾害,两乡镇道路、群众饮水设施多处损毁,受困群众达5000余人。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及时启动物资应急预案,共计投放价值251万元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确保了受灾乡镇抢险、抢修受损道路、公共饮水设施工作顺利开展,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加强对商贸企业的服务管理

10月期间,外地部分商场经营秩序有所异常的情况,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商贸企业的服务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维护社会稳定,商务局于10月22日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国美电器、精品家电城、苏宁电器、好又多、嘉诚电子、城市购物等商贸企业参加了此次会议。

事件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2、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减少给患者造成的伤害。

3、护士长及时评估对患者造成的伤害的程度,积极组织治疗护理。

4、护士长应及时组织科室人员对I级警告事件、II级不良后果事件,进行讨论、分析、整改。

5、建立护理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护士积极上报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非惩罚性报告。

6、利用多种途径:电话、短信、书面、网络等便于护理人员报告护理安全(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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