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范文

2023-09-20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月16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2月6日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2篇

对于国内大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来说,自己为数不多的几家直营店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只有通过招商的方式向外界招募加盟商,才有可能让特许体系不断扩大。因此,招商是特许经营企业的第一次营销,决定着其是否能继续生存和发展!

一、特许经营企业招商的主要方式

对于不同的行业及处于不同时期的特许经营企业来说,招商推广的方式可能会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媒体广告广告是比较传统的招商推广方式。运用媒体广告招商必须要详细考虑其传播的区域、传播目标及接触频率等,以形成媒体组合功能。使用媒体广告的目的除了容易建立知名度外,也有较强的引导效果。

在国内众多媒体中,大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摒弃价格昂贵的电视广告,一般选择适合招募加盟商且效果比较好的财经类杂志、报纸或行业内媒体. 其次,有效的利用媒体资源,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2、招商会

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特许经营企业,招商会是一个主要的招商推广方式。因为招商会成本低而且见效快,通过面对面的即时沟通方式,可以收到较佳的说服效果,是特许经营企业招商效果较好的推广方式。

特许经营展览会可以吸引大量的投资加盟商选择加盟项目,对特许经营企业来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大部分的特许经营企业在发展的初期都喜欢参加招商会进行招商,而每年的特许经营展览会都是各企业非要抓紧不可的良机。

招商会尤其适合投资额较低,产品或经营有特色的特许经营企业采用。

3、店面POP+口碑宣传

特许经营企业一般会拥有相当数量直营店和加盟店,所以以店面POP递召募加盟店的讯息,是特许经营企业最常用且成本最低的召募方式。运用店面POP招募加盟商,一方面是成本费用低,另一方面是考虑意向加盟者在门店出现的可能性较高,配合门店的商品展示及实际各类经营状况,通常更具参考价值和说服力。

有的特许经营企业,设有专门的拓展部门,由拓展人员对潜在加盟商进行解说和说服。

另外,已经加盟的店主对企业和加盟条件较熟悉,通过现身说法,比较容易吸纳新的加盟商。这就是所谓的口碑宣传。

广州有一家专卖发饰用品的特许经营企业叫“流行美”,该企业从来不做媒体广告,也不参加招商会或展览会,只通过在店面摆放POP招商广告,以及通过加盟商推荐亲朋好友加盟,在短短的五年内,已经拥有将近1000家连锁店。

这种方式适合专卖店经营情况良好的特许经营企业,既节省成本,又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在无声无息中占领市常大部分企业在招商过程中,很少只运用一种单一的招商方式,超过80%的特许经营企业把以上的招商方式都同时运用。

二、特许经营企业成功招商三步曲

特许经营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招商,都必须纳入年度经营计划,提前作好规划。因为招商是一项重要的市场拓展策划工作,是运用招商人员的知识和智慧,筹划一系列的活动去吸引外来投资者加盟的活动。

成功的招商必须建立在周密系统的科学策划的基础上,运用整合策略,方能全局一盘棋,胜算了然于胸。在招商的前中后的三个阶段中,目前大部分特许经营企业最关心的是招商中的动作,但招商前的准备和招商后的深化却少人问津,这也就是企业为什么需要将招商纳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来考虑的原因。

做好前期准备与沟通

招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长、事项多、投资大,核心强化的是细节(环节)性。招商的成败遵循6:2:2的黄金比例,即招商的成功有60%来自于前期的准备与沟通,20%来自于现场的氛围、销售政策等影响因素,20%来自于后期的跟踪服务。

以招商会为例,招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招商目标定位、加盟商标准确定、邀约步骤、招商培训辅导、招商政策、合同权利义务、签约规范、招商会筹办、媒体广告计划、招商费用预算、违约处理、风险规避机制、会议场地的预订、展示产品的选择、展示方式的确定、展示空间的设计、人员的配备、会前目标客户的沟通与邀请、各项展览资料的准备等。对于特许经营企业举办的招商会来说,以会前目标客户的沟通与邀请尤其重要。

会前目标客户的沟通与邀请,除了被动等客上门,最重要的是有意识地邀请客户到会议现场洽谈。会前的邀请可采取电话邀约、邮寄/传真发函、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方法,将邀约名单具体落实,预估会前确定的客户数量及准备现场的接待策略。另外,在会议现场还可以通过现场宣传、派发资料等手段,邀请和吸引客户。

通过会前的沟通,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让目标客户对企业有所了解,并建立一定的信任感。对于拓展人员来说,会前的沟通可以与目标客户建立亲和感,经过几次的电话沟通双方要达到很亲切的程度。这样在会场需要的只是企业形象和产品功效的强化和高度认可,起到的是临门一脚的效果,所以一定要强化前期准备与沟通。

招商不打無准备之战,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的招商,特许经营企业都应该重视包括电话邀约沟通等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注重过程及细节

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在招商会中不注重过程与细节,以为细节不影响会议的成败。在某特许经营企业的一次招商会,其他准备工作都做得很充分,目标客户都来齐了,但当邀请的专家正式演讲时,发现会场的投影仪启动不了,于是接下来的五分钟由于该企业没有很好地进行安排,会议进程完全被打乱。与会的目标客户马上对该企业产生不成熟、不专业的感觉。有人开始起身离开、有人开始聊天,会议的效果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招商的效果。

所谓“窥一斑而见全豹”,就是在招商进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每一个细节,从而获得客户与同行的认可,企业形象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反之亦然。就好象露珠虽小,但是折射出的却是整个世界。

对招商会现场的把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拓展人员每天尽早到会场;详细记录每一个到访客户的情况及要求,不要凭事后记忆;对于没有把握的产品需求,不要当场允诺,及时汇报后作出合理答复;每天下午与参会人员进行简报汇总;每天将潜在商机及顾客资料送回公司,以便及时处理及回应等。

3、会后及时跟进服务

招商会议结束后,并不意味着拓展工作的完结,从某种意义上说,会后的跟进是一项更艰巨、更深入的长期工作。会议效果的传播以及影响力的扩大,潜在加盟商的发掘、跟踪、洽谈和落实,经验教训的总结等,都是会后跟进工作的主要内容。

招商会期间,参观者只是对公司和项目有了粗浅的认识,真正的生意往往来自于会后的洽谈。招商会虽结束了,但生意才则刚刚开始。所以特许经营企业在举办招商会后要切记两点:做好展会期间的用户访谈记录;会后及时对资料进行整理,对目标客户进行跟进联系。

对于那些已经签约或交了定金的加盟商,要想让其不反悔、顺利地加盟,一定要在会后一两周内及时主动地进行跟进服务。对那些犹豫不决的加盟商进行说服,因为大部分的加盟商在没有确定加盟之前,都习惯参加不同商家举办的会议进行比较和筛选,良好的会后跟踪能够有效地促成签单、扩大招商会的战果。

只有切实把目标客户当作合作伙伴、荣辱共同体,资源共享,强强联合,真诚协作,全面服务,才能真正实现招商的共赢!

三、特许经营企业招商推广的五项注意

特许经营企业如何创建规范合理、科学有效、适合自己特色的招商模式?如何建立一套防范招商风险的预警机制?招商的成功归根结底,取决于企业的基础准备和执行力,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做到有备而招。

1、人:培训一支高素质的招商团队

企业的兴衰,关系最密切的人,招商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营销团队。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对专业招商人才的作用认识不足,或者不愿付出人力成本,随便应付,人才数量和质量都无法保证,以至在关键的时候不能完成“临门一脚”,错失商机。

当然,高素质的招商团队不能单靠招聘而来,而主要靠企业内部的培训,使招商人员统一思想,统一全体成员的内在共识和言行标准,步调一致,共同推进。高效而实战的招商培训是招商成功最重要的保障之一。重视招商团队的建设是企业招商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企业普遍都短缺的一块。

2、财:准备必要的招商资金

企业招商有如演员唱戏,先要搭好舞台,才能卖票收钱。企业有多少钱又准备拿多少钱来搭建舞台,这是关键。资金准备是否充裕,关系到前期招商和后期招商的连续,特许经营企业需要量力而行,而不是“杀鸡取卵”。

企业投入资金都希望得到回报,但有一份投入才会有一份收获,风险与利润永远是一对孪生兄弟。特许经营企业在做招商投资预算时,尽量要减少风险,把钢用到刀刃上,把钱花到点子上。

3、物:提供有竞争优势的特许经营项目能够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许经营项目,是企业发展特许经营的重要基础条件。

企业开发的特许经营项目必须满足多项条件:先进的技术、成熟的产品、高素质的人才的有机整合。必须与特许经营的核心理念相符合,即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给加盟商的项目首先必须是经过市场考验与通过技术论证的“项目包”。市场考验的要求是此项目能够确保有市场需求,能够使加盟商在规定的项目流程完成之后有经济利益,而技术论证就是要求特许经营企业为加盟商提供的产品及技术必须是成熟的,而且在同行业中是具有竞争力的。

特许经营的核心理念不是通过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包装而进行融资,而是形成社会有效资源的联盟,吸收更多志同道合的加盟商共同经营,从而降低成本、达成规模效益。

4、对象:加盟商的选择——重视数量更要重视质量特许经营招商的主要目的就是吸纳加盟商开特许经营专卖店,选择加盟商就如找对象谈恋爱结婚生子,对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很多特许经营企业以飞快的速度扩张,加盟店的数量也如直线般增长。加盟店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在经营状况、人员素质等“质量”方面仍然有发展和提升的空间。

加盟店的“质量”除了表现在加盟店的店铺经营外,最大的关键就是,加盟商本身及加盟商和特许经营总部之间的配合。双赢的特许经营体系需要由特许经营企业总部与加盟店来共同创造。

除了要制定選择加盟商的主要条件,例如创业动机、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必须有规定外,还需要建立完整的加盟商审查系统。有了完整的加盟审核系统,才能由众多的申请者中过滤,选择出最合适企业本身的加盟商。

事实上,加盟商本身的审核有时比数据化的资料更重要。一个经营理念不合的加盟商会导致加盟店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加盟商的经验,甚至个性、脾气等等,都会影响到加盟店日后的运作。为了加盟店营运的成功,应该建立一定的审核及评估程序,有系统的甄选合适的加盟商。

招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招商之始,机会与挑战,成功与失败就交织并存。一个精明的特许经营企业在招商伊始,就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应对,建立招商风险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

招商的风险主要有:储备资金匮乏、特许项目受欢迎率低、加盟商赖账欠款、区域加盟权争议、不可抗拒事实以及其他合同预见的风险等。

创建规避招商风险机制就要针对招商风险中的具体问题因时(地)制宜,对症下药。规避招商风险还特别强调“后招商”。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往往急功近利,想一口吃成胖子,为一时失利所吓倒,就草草散架,在快到项目成功临界点时功亏一篑。

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该建立规避招商风险的制度,每次招商会后都做好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不断修正前期招商的失误,为建立更大的连锁网络而将招商进行到底!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3篇

1.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技巧、业务形式的许可,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授予,是一种软件技术,一种无形资产的转让,它不受资金、地域、时间和各种硬件设备的限制,可以在同一时间发展多个特许加盟者,可以在任何有消费群的地域发展.

2.因为特许经营是一种对国家、特许人、加盟商、消费者都有好处的经营模式。对国家而言,引进有特色的特许经营项目,等于直接引进了国外的先进商业管理经验,花钱不多,收益不少,可以避免走弯路。对特许人而言,只是将自己经营成功的经验技术、经营模式或商标许可他人去经营,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加盟者自筹,无需特许人直接投资,是一种即安全又可迅速扩大知名度、拓展业务的经营方式。对于加盟商而言,不用自己去探索开创新事业的路子,只需向特许人支付一定加盟费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的商号,并能长期得到特许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因而降低投资风险。

3.对消费者而言,到一家知名度较高的商号去购买商品或消费,所购买的商品是值得依赖的,所受到的服务是高水准的,消费者权利能得到充分保证。 劣势:

对特许人来说:不容易控制和管理受许人。公司声誉和形象会受个别经营不好的加盟店的影响。特许经营合同限制了策略和战略调整的灵活性,在特许经营地区内企业扩展受到限制。当发现加盟店店主不能胜任时,无法更换。难以保证受许人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统一标准。 企业的核心能力可能因受许人的违约而流失。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4篇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一种主流的商业经营模式,诞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我国特许经营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发展至今只有二十年的历史,尤其是2000年以后,特许经营体系数量增长迅速,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商业服务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其规模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年底,我国的特许经营已达3500个,加盟店总数达30万以上,门店总数增长了25.9%,销售额增长了16.7%,仅特许经营连锁百强企业就实现销售近2200亿元。特许经营企业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300万个,覆盖百货、超市、医药、餐饮、电器、服饰、眼镜、鞋业等80多个细分行业和业态。但各行业、业态导入特许经营的力度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食品、营养品、礼品、休闲餐饮特许增长最快。

从总体上看,目前各行业特许企业扩张减速,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有所提升,高科技成果广泛应用,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加盟商更加成熟,满意度也逐步提高,特许企业正进入“精耕细作”的发展阶段。

虽然特许行业的发展前景喜人,但在质量上要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要看到,特许经营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在我国特许经营成长的初期,国际上的特许企业进入中国,只能采用合资、合作和输出管理等形式。2004年后,外国特许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并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国开始特许经营活动。而2007年以后。我国对外资特许企业的进入限制已逐步放宽。目前,随着发达国家特许经营市场的饱和和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国际一线特许经营企业几乎都已在中国安营扎寨,还有大量的国际二三线特许经营品牌也正在积极进入中国市场。调查显示,目前已有60多个美国特许品牌进入了中国市场,占中国的海外特许品牌的近50%。新加坡、日本、韩国、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的特许品牌也都正在向中国市场渗透。中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国际特许经营市场。

其次要看到,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监管亟待加强。1997年11月,我国贸易部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对我国的特许经营进行初步管理。2004年12月,商务部出台了第25号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针对当时中国特许经营市场迅速膨胀的状况着手规范。2005年3月,商务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2007年1月,国务院正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4月,商务部正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特许经营第一部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诞生,体现出政府对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同时也显示出推进特许经营向法制化、规模化、规范化迈进的决心。但是,尽管颁布了这么多的规范性文件,市场管理状况却依然不理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特许企业必须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但截至2008年5月11日,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只有390家,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更令人惊讶的是,已经通过备案的企业中,居然见不到许多知名企业的身影,可见政府监管还很不到位。由于特许企业备案率非常低,再加上一些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及时严厉的打击,导致欺诈圈钱案件层出不穷。以某市为例,目前从事特许经营假项目的不良企业就达1000多家,每年涉案金额高达几百亿元。另据调查,目前许多招商网站上90%以上的项目都具有欺诈性。这些名目繁多的招商网站,根本无视国家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各种诱人的加盟条件吸引了许多有创业冲动的投资者往陷阱里跳,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种混乱局面,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抓好相关法规的落实,加强宣传和监督,切实净化特许经营市场。

最后,还应加强特许经营的培训。特许经营培训是由特许人主导、受许人参与的一系列学习活动。目前,许多特许经营企业没有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培训,培训的随意性比较大,缺乏长期性,而且大多只停留在技能培训上,忽视了知识、理念、角色的培训,不够全面和系统。此外,整个特许行业也普遍缺乏高水平的专业培训师与督导人员。特许经营培训的不成熟,导致许多加盟商的行为不规范,经营能力难以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

总之,我国特许经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还缺少规则和管理,特许经营企业在做大的同时还没有做强,在利用特许经营优势的同时尚缺乏对特许经营核心价值的探求。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5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缓解条例实施给备案工作带来的时间压力,对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给予了一年的备案过渡期,即应当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

现在,备案缓冲期已过,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显示,截止2008年5月11日,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共390家,其中跨省经营企业342家,省内经营企业48家。但是,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6年发布的数据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达2320个。也就是说,已经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更令人惊讶的是,已经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中,全然不见麦当劳、肯德基、全聚德等一批行业龙头的身影。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未及时备案呢?

原因之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惩罚违规企业是不够的,不足以严格督导特许人及时备案。同时,商务主管部门缺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样的执法机构,执法力度较弱。

原因之二:备案后果认识不足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除规定了上述处罚外,并未明确未备案的其他法律后果,导致部分特许人对未备案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特许经营体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广大的加盟商,合同是维系这一基础的纽带。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备案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与指导性规定相对应,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通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备案,因此,未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对于特许人而言,不仅要返还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还要赔偿加盟商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设立加盟店的投资。

除合同上的不利与风险之外,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而在信息披露中,特许人“最近五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都是信息披露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一旦特许人因未备案而与加盟商发生诉讼,将至少在五年内不能抹去这一记录,成为特许人的烙印。

原因之三:遵纪守法观念不强

另外,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由于我国法治不够完善,在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遵纪守法的观念不强,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足。这与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不够具有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国家干预特许经营市场,防范特许经营欺诈的基本管理制度,但对未备案企业仅仅规定了数万元的罚款,显然不足以从法律意识上警示企业,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原因之四:特许管理人才匮乏

在笔者接触的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中,本意是希望通过备案,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素质较差,没有能力完成备案所需的文件,或者完成的质量较差,难以及时通过备案审查。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数量有限,而相关人员对特许经营的了解十分有限。这都是特许经营行业人才稀缺现状的反映。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备案是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制度本身正处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善。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但对于企业而言,不能等到制度完善后才去被动地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建设,事关企业发展大局。通过特许经营备案,完善有关文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每一个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和希望所在。

特许经营权范文第6篇

一、商业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部分企业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适用自身经营资源并展开商业活动的经营模式。在这一模式中, 企业所拥有的经营资源通常是指注册商标、标志、专利、技术乃至商业秘密等, 而得到许可的其他经营者通常被称作被特许人, 被特许人在商业活动中适用相应经营资源时, 需要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并履行相应义务。简单来看, 商业特许经营实际上就是现代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商业活动形式, 但是这又与常规的商业合作有所差别。这是因为经营资源往往包括了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 如商标、商号等, 其重要性比常规的商业资源要重要得多, 可以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源一旦受到影响与破坏, 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中, 必须要对经营资源的使用与保护进行严格规范, 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及被特许人的利益, 为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应用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 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 知识产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 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成为我国商业发展及法律完善的重要内容。所谓知识产权, 实际上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已经是当代商业竞争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此, 我国也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 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 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与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关键在于经营资源的特许适用, 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合理适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与核心, 是该商业模式得以正常、顺利运行的关键。实际上, 知识产权贯穿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 这也是该商业模式的“特许”的含义所在, 是该商业模式区别于常规商业合作的独特点。在获得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许可后, 被特许人能够依照合同要求与标准, 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专利乃至商业秘密等来进行规范经营, 从而利用特许人的品牌效应、专利技术乃至商业秘密等, 借鉴被特许人的商业运作模式, 促使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由此可见, 如果缺乏了知识产权的话, 商业特许经营的内涵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换, 无法成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而且, 商业特许经营不单单是从商业合作的角度而展开的概念, 更是法律层面的重要概念。早在1997年, 我国就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 从法律角度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这是因为商业特权经营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 正是当代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正因如此,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就很有必要。

(二) 督促合作双方践行自身义务

从本质上来说, 商业特许经营依旧是商业合作模式, 是企业与企业, 甚至企业与个人之间而展开的商业合作活动。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内容, 而知识产权本身并非实体, 往往会在不经意间遭到侵犯。故而我国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完善, 使得相应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应用。尤其是合作双方没有严格依照行业规范及合同标准践行自身义务时, 更容易造成严重的侵权行为。从特许人的角度来看, 践行权源保障义务十分关键。所谓权源保障, 就是特许人需要确保自己从根源上拥有相应知识产权, 即自身能够正当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否则的话, 特许经营期间有第三人插入并提出权利要求, 会对被特许人适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严重破坏。而从被特许人的角度来看, 则必须践行合同义务。其中, 被特许人在双方磋商过程中了解到对方商业秘密, 那么不管最后是否订立合同, 都必须保守该商业秘密, 并不能用于不正当竞争。而在特许经营结束之后, 被特许人应当自觉终止对相应知识产权的使用, 并要对其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督促双方践行义务的方式, 能够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出现, 进而促进商业特许经营的正常应用。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号权保护

(一) 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号权

所谓商号, 也就是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 往往被视作企业特定化的标志, 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与商标是极容易搞混淆的两个概念, 实际上前者往往是和生产或经营商品的产商相联系, 而后者则往往是和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向联系。简单来说, 商号是企业注册所用, 而商标则是商品注册所用, 因此部分商家往往会将某种文字、图形等同时作为商号及商标。商号的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 也就是只有在其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中止。而且, 商号权本身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 故而可以有效识别经营主体。与此同时, 商号本身没有实际形体, 但却具备一定的财产权特性, 故而商号权可以被视作无形财产权。综合二者来看, 商号权应当是无形财产权当中的识别性标记权。需要注意的是, 商号往往与商誉等有着直接联系, 对企业经营与发展有着直观的影响, 因此商号权可以视作当代商业中重要的知识产权。

(二) 商业特许经营中常见商号权侵权问题

企业在注册商号过后, 就长期拥有了该商号在法律体系下的独家使用权利, 而且其它企业在该权利约束及限制下不得注册或使用相同及相近的商号。与此同时, 企业还可以将自身商号转让给其它企业, 也可以许可其它企业在规定要求下使用自身商号。总而言之, 法律对企业商号权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是在商业特许经营中, 商号权侵权问题依旧大量存在。其中, 异地重复登记是极为常见的商号权侵权问题。这是因为我国疆土辽阔, 不同地区很容易出现商号重复登记的情况, 从而使得我国在商号许可方面很难有所作为。简单的一个商号在前面加上地名, 往往就成为了两个不同的商号, 但同时又非常容易让人误认, 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相关案件。例如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就围绕眼镜行服务上的一件“东方”商标, 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的商号与商标权力争夺。最终, 法院以双方服务受到一定地域性约束, 案件双方相距甚远, 而且“东方”作为商号独创性不高为由, 承认了两家企业的商号权。

在此问题基础上, 也延伸出了商业特权经营中的商号权许可问题。在特许经营中, 特许人能够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身商号。以上文中的“东方”商号争夺为例, 如果被特许人是一家位于广州的企业, 当其想要获得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许可并使用后者商号时, 就会与当地的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的商号产生冲突。换句话说, 这一特权经营过程将严重侵犯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的商号排他权, 即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并没有在特许经营中完全履行自身的权源保障义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商号与商标相冲突及矛盾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同时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的概念、界线模糊, 也使得相应侵权事件大量出现。

(三) 商业特许经营中商号权保护策略

就目前来看, 特许经营中商号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对商号权进行合理规范。尤其需要对异地重复登记、企业名称管理等相关制度加以优化和改善, 促使全国范围内的商号变得更加规范与合理, 从而为商号权保护打下坚实基础。就目前来看, 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商号构建专门的法律, 只是将其纳入到企业名称权的简单保护之中, 因此进行立法应当是商号权保护的当务之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要想在短时间内构建专门的、统一的商号权法律不太现实, 故而可以直接使用民法保护或者不正当竞争保护形式。前者是直接将商号权视作普通民事权利, 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是直接以民事侵权责任加以追究和处理。而后者则是把商号权视作商业竞争中的正当权利, 相应的侵权行为则可以视为商业假冒、欺骗行为, 需要应用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追究和处理。而在此过程中, 不断摸索特许经营中商号权保护的法律途径与方式, 能够为专门的商号权保护法律的建立及出台创造良好条件。

四、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

(一) 常见商标权侵权问题分析

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商标侵权数量往往要远多于商号侵权, 这是因为前者主要是从商品层面进行研究与探讨, 所涉及的范围要广得多, 所涉及的内容也要多得多。从商标注册及运用的角度来看, 当前市场上还有着部分知名品牌没有正式注册, 同时其商标名也违反了相应的注册要求, 从而很难保障自身商标权益。与此同时, 国内商标设计趋于同质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使得商标的独特性较低, 难以被准确、有效识别, 例如带“永和”的商标出现在多个行业, 而且同行业内也有着大量带“永和”二字的类似商标, 给相应的商标权保护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 分许可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商标许可形式, 该形式主要应用于分部获取总部商标特许, 并通过合作让分受许人适用该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此时,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形三方关系, 特许人也通常被称作主特许人, 被特许人则被称作分特许人, 而从分特许人处获取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则被称为分受许人。在这种情况下, 三方合同的签订将变得更加复杂, 各方权利及义务的规范也更加困难, 很容易出现某一方义务没得以充分践行的问题。而且, 商标权的特许主要是针对以经营目的为核心的商业活动展开, 但部分被特许人在经营运作之外的其它环节中擅自使用被特许的商标, 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相应规范。不过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还不够规范, 处理也有所欠缺。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 特许经营中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往往被视为民事合同, 因此在合作双方签订后有必要对其进行备案。但是很多企业都没有对此加以重视, 各地司法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严厉处罚, 导致这一问题始终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标权保护工作的深化。而在合同解除之后,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约定停止使用相应商标。在合同规定允许的情况下, 被特许人可以延长商标停止使用的期限。然而这也催生了一些矛盾, 部分受特许人在合同解除后完全不顾合同限制与约束, 依旧在使用特许人的商标, 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二) 企业自主维护商标权的策略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以法律途径以外的手段来维护商标权, 往往能起到更加良好的效果。对此, 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具有健全的商标意识, 及时申请注册相应商标, 前瞻性地避免企业运作宣传、发展壮大过程中遭到不必要的商标权侵权问题。与此同时, 企业更有必要通过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来维护自身商标权。联合商标的注册虽然不一定都会得到使用, 但能很好地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 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而防御商标则通常用于驰名商标所有者, 是指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 从而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例如红蜻蜓就将其商标从鞋类扩展到了其他领域, 就是为了防止他人在其它商品领域使用“红蜻蜓”这一商标。驰名商标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 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应当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另外, 立体商标往往更能吸引人们的注意, 对企业商品及文化的宣传与推广有着重要意义, 企业可以邀请专业机构为自身设计合适的立体商标并加以注册。

(三) 外部商标侵权的司法救济

对特许经营的商标侵权而言, 其侵权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外部侵权与内部侵权两种, 二者的司法救济规则与形式都有着较大差异。就外部商标侵权来看, 构成侵权行为的往往是第三方, 侵权形式则往往是在没有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前提下, 通过注册商标、销售商品、伪造商标标识、更换商品商标、使用易误认商标、为侵权行为提供支持等形式来侵犯特许人的商标权。针对这一问题, 充分考虑当前我国自该方面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特点, 借助行政部门实施“国际特许经营协议登记公示”机制, 从而表明及强调特许人的商标权益。这样一来, 一旦出现外部商标侵权事件, 可以直接判定第三方具有侵权意图, 进而能够对其责任加以追究和处理。这一机制最显著的优点在于简化了外部侵权处理流程, 在为第三方表明侵权后果的同时, 大幅降低了特许人的举证成本, 对提高外部商标侵权处理效率有着积极的推进意义。

(四) 内部商标侵权的司法救济

在特许经营的商标侵权中, 外部侵权是指第三方侵犯了特许人的商标权, 而内部侵权则是指被特许人侵犯了特许人的商标权。其中,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被特许人不顾合同约束与限制, 将特许商标用于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或活动中, 从而超出了特许人的许可范围, 造成侵权行为。尤其是部分被特许人滥用特许商标, 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该商标的商业价值有所下滑, 甚至导致商标遭到丑化, 更会对特许企业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除此之外, 被特许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解除后, 不顾合同约束依旧使用对应商标, 同样是极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当内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时, 特许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司法救济措施。在发现内部商标侵权后, 特许企业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需求法律救济, 从而快速、有效地维护自身商标权。不过该方法在损失赔偿的协调方面不够完善。对此, 特许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依靠相关法律及足够证据来制止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时, 特许企业可以直接报案并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不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严重性有着一定要求, 因此特许企业需要充分料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并在合理判断后再决定是否要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最后, 当内部商标侵权涉及到国际市场时, 特许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程序向国家海关总署寻求法律援助, 同样这种方式也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

五、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一) 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企业保障自身经营发展并加以保密的经营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对当代企业来说,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专有技术, 因此其可以视作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同时也是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到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必然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轻则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重则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而在特许经营中, 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可能会在许可下让被特许人了解及使用。如此一来, 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遭到泄露及不正当使用, 相应的保护难度也会大幅增加。故而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 我国诸多特许企业都对商业秘密保护非常重视, 希望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持当前的特许经营体系, 同时保持自身在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并不意味着支持垄断, 但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并不能得到司法上的支持与援助。

(二) 做好特许经营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

保密协议是当前商业特许经营中被大量应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其本身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足够的约束力。对特许经营而言, 保密协议的签订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与对象, 如被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员工、特许人的员工及客户等, 但凡哪一方面的保密协议没有签订, 那么都会造成巨大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

通常来说, 保密协议内容应该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为主, 对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进行详细规范, 不得包含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或者其中一方意愿之外的内容。在被特许人违反保密协议后, 特许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提出赔偿要求, 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该赔偿要求往往不会被法律所禁止。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难以估量, 通过相关法律很难对其进行定量处理, 故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保密协议的违规赔偿等内容进行严格限制。除了保密协议外, 竞业禁止条款也是较为常见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该条款主要是限制被特许人在双方协议终止后, 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利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甚至以此而针对特许人展开不正当竞争。不过, 我国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因此竞业禁止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地域及范围等需要双方自行协商, 在合理范围内都能获得法律肯定。另外, 为了促进技术的进步发展, 特许经营中往往有商业秘密的回授条款, 也就是双方分享改进的技术成果, 从而对双方进步及行业发展均有着积极意义。

六、结束语

随着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的广泛应用, 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正逐渐成为影响特许经营运作及发展的关键因素。不过就目前里看, 我国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 尤其是在商号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 更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对商业特许经营中商号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进行了简单探讨, 但愿能为特许经营模式的长足发展起到一定帮助。

摘要:随着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广泛应用, 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成为当代商业中的一大难题, 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严重阻碍了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推广与发展。因此, 我国近年来一直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 从法律层面采取了诸多手段来强化相应的保护效力。总的来说, 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围绕商号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而展开。本文简单介绍商业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 分析后者对前者的重要意义, 并对其中的商号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商号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 孙岩, 王翔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经营与管理, 2018.

[2] 张伟伟.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连锁, 2012 (6) :82-84.

[3]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特许经营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人民司法, 2012 (21) :88-94.

[4] 彭真军.论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的滥用与规制[J].国际经贸探索, 2012, 28 (4) :61-69.

[5] 金泳锋.商业特许经营关系的认定进路[J].知识产权, 2018.

[6] 邵美祺.论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商业特许经营权为分析对象[J].福建法学, 2016 (3) :48-53.

[7] 萧仁傑.特许经营中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 2014 (10) .

上一篇:工程部试用期总结范文下一篇:医学述职报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