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判决书样式范文

2023-09-23

宣告失踪判决书样式范文第1篇

基本概念

具备条件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撤销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宣告失踪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 1

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

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

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相关法条

条件

时间的确定

公告期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

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

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

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

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

认)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

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

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宣告失踪判决书样式范文第2篇

基本概念

具备条件

法律程序

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撤销

宣告失踪的撤销

概念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具备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宣告失踪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 1

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

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

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相关法条

条件

时间的确定

公告期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

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

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

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

收养关系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

认)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

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

(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

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宣告失踪判决书样式范文第3篇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说明】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为:①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代管。对没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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