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

2024-05-07

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执法改革工作汇报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年”,是加快水利改革大发展的起步之年,是推进水政执法工作的关键之年。今天,省总队领导对王益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促进和推动。按照要求,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部署安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管理制度,落实执法责任,查处典型案件等,完成了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下面,现就我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王益区地处铜川中部,属黄土残塬沟壑区。土地总面积163.8平方公里,总人口20.02万人,水土流失面积144平方公里,境内年平均降水量589.2毫米,水资源总量约5300万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65立方米,水资源极其短缺,是典型的渭北“旱腰带”,水土流失严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供需水的矛盾日益突出,营造一个更好的水资源平衡环境和良好水行政执法工作氛围,是当前的项重要工作。根据水利部“三项建设”、“八项制度”的相关要求,

1按照“边发展、边建设”思路,积极探索和工作,我区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做为省、市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改革县区,我区认真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水政监察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全面实施水行政综合执法为目的,树立全新工作姿态,主动出击、超前谋划、努力进取,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将法律、法规赋予水利部门的涉河、水保、水工程执法工作联合起来,不定期巡查、集中督办,形成了王益水行政综合执法模式,有效地保护了全区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水工程,促进了我区水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省厅提出的“六个一”要求,使我区的水政执法工作基本达到了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验收标准。

一、组建了一支综合执法队伍

队伍建设是执法的根本和保障。为了加强水政监察工作,营造良好的水利发展环境,经编办批准,于2008年12月16日设立铜川市王益区水政监察大队,副科级建制,隶属区水务局领导,编制5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区政府2011年3月正式任命了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区水务局任命了水政监察人员7名。实行集中办公,水政监察执法人员上岗到位。主要负责全区水资源费、水保监督费、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收费,对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和渔业法规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二、配备一套执法装备

为保证水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区水务局调拨一台车辆用于水政执法使用,固定办公场所,配置办公固定电话1部、电脑3台、摄像机1部、数码相机1部,配发3套水政执法证件,确保了水政执法工作高效开展。

三、建立一套执法制度

为加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制定了《铜川市王益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队站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并制定出台了水政监察大队职责、队长职责、水政监察人员职责、岗位守则、学习、工作纪律、巡查制度、水政监察员考核和奖惩办法、水政监察员培训办法等14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大队规章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使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四、落实一定的执法经费

在区级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本级财政安排了“水政执法监督”经费2万元,并对征收的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款予以返还,使得水政执法工作不但有了编制人员,执法经费也得到保障,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

五、培养一批执法骨干

我区水政监察队伍中现有本科学历2名(其中法律本科1名),

大专5名。为了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于2011年9月参加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业务培训,于12月参加了全省水政监察执法培训,对领会新时期水政监察工作理念和水政执法法律法规知识有了很大提高,为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夯实基础。

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在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过程中,我们坚持“边试点、边执法” ,从严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2011年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7起,其中违反《水保法》3起,违反《防洪法》2起,违反《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起,集中查处了一批以铜川矿务局违法取水、市污水厂河道设障、市佳乐有限责任公司荒山荒坡开垦、破坏堤防等3处典型案件,案卷资料全部进行了归档装订,全部结案,处理合法适当,无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结案率达100%。与往年相比,案件查处率大幅度回升。通过这些疑难案件严肃查处,极大地震慑了违法人,捍卫了水法规的尊严,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水事秩序,营造了良好的水法治氛围。

七、执法保障有力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有力开展,为5名执法人员办理了人身保险,落实了执法人员外出执法外勤补贴,制订了执法奖惩政策,为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提供了保障。

虽然我区水政监察能力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

绩,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干部、群众的水法规

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行政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四是执法装备相对简陋。

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1. 独立运行初见成效

1.1 充分调研论证, 全面独立运行。

塔里木河流域的水政监察支队在独立运行之后, 通过调研等方式对影响队伍建设以及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以报告的形式上交到塔里木河流域的水利局党组。该报告主要是针对水利监察支队在运行的方式、人员的配备以及执法分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及建议, 引起了水利局党组高度的关注。

1.2 全面建立规章制度, 逐步规范运作。

通过对塔里木河流域水政监察支队运行情况的调查发现, 为了保证每一项工作都能够操作规范, 需要在车辆管理、科室工作以及职工考勤等内部管理方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塔里木河流域的水政监察支队为了激励支队工作的积极性, 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通过考核支队年度工作责任目标, 推行奖惩制度。对于要事日志、巡查的报表等每一类的统计报表与信息都需要有专门的负责人员进行整理并进行总结, 然后将总结报告上报给上级。为了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可以安装举报电话并实施奖励制度, 同时也可以以信访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通过举报以及信访两种方式发现的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给上级。为了避免执法空窗期的出现, 对水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查处, 需要水政执法队伍全天候的进行执法。

2. 进一步提升队伍管理能力

2.1 队伍建设不完善亟待改进。

由于水政工作具有非常高的特殊性, 所以在执行水政工作时需要专业的水政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发现, 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支队的执法人员大部分都是从下属单位调来的, 只有一小部分是在编人员。由于大多数的执法人员的主修科目都是水利专业, 对于法律以及执法业务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 而且在独立办案以及综合处理问题方面的能力都非常的低, 对办案的效率以及质量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2.2 执法方式落后亟待创新。

虽然塔里木河流域的执法点比较多, 执法的面比较广, 而且水违法事件频繁发生, 但是塔里木河流域的水政监督执法单位依然将“单打一”作为执法的主要方式, 获得效果总是差强人意, 没有起到震慑的效果。塔里木河流域有些群众总是抱着对水政执法人员对着干的心理, 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随着各地开发区的快速建设, 使得行政干预的现象频繁发生, 不断增加, 甚至出现了政府权力对抗与群众联合抗法的现象, 增大了查处水违法行为工作的难度。

2.3 执法氛围不和谐亟待解决。

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 由于缺少现场证据, 使得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水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时, 由于管理相对人不配和执法人员办案, 采取避而不见或者爱答不理的态度, 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以及围殴, 同时在水法律法规中没有可以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明文规定, 从而增加了水政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的难度, 对水事案件的查处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3. 思考和建议

为了使执法水平得到提高, 办案质量得到保证, 就必须要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高业务水平、政治思想水平较高以及道德水平较高的水政执法队伍。通过对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执法队伍现状的调查发现, 亟须对执法队伍的建设进行加强, 从而使水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得到有效的提高。

3.1 对水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进一步加强。

在水政监察人员的调整方面, 需要管理单位负责人以及水政支队负责人共同管理负责, 在人员的选择上, 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对于通过的人员要进行专业化的培训, 不要急于投入到工作当中。为了培养出高质量、高素质、高水平的执法人员, 塔里木河流域水政监察总队将总队培训与自身学习相结合, 将工作职责作为培训的主要目标, 其采用的基本方法是交任务以及压担子两种, 通过考核执法人员联合对典型案件处理的效果, 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人员的整体建设。

3.2 对水政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强。

对于那些重点区域的典型案件, 塔里木河流域的水政监察支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为了使信息渠道更加的畅通, 塔里木河流域各大支队可以通过招聘信息员的方式或者建设群众监督网站, 使得执法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塔里木河流域的具体情况;对工作理念进行创新, 以全系统以及大执法为原则, 使得支队的大对与中队能够融合在一起, 执法部门能够与群众相互交流。对于水管单位来说, 其需要对工作压力进行合理的分解, 对其沟通协调的能力进行加强, 根据权利与责任对其目标进行明确。

3.3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水政监督支队在管理日常的水事工作时, 要加大水事执法的力度并对其进行宣传, 以热情的态度,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使得群众更加的了解法律, 防止因为过失而做出违法思维事情。而且水政监督支队要以常年的典型案例为例子, 对群众进行讲解与宣传。同时, 各大支队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视以及报纸等形式对相关的法律以及相应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 使宣传面得到扩大, 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降低水违法事件的发生概率。

摘要:水政执法的工作主要是由水政执法队伍来完成的, 为了使正常的水事秩序能够得到维持, 需要对水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以及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 严格贯彻和落实水法律法规, 对水事违法行为要积极进行查处。所以良好的基层水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对于开展水政执法工作, 使其能够长远的发展下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以塔里木河流域的水政监察支队为例, 对其水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对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思考, 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水政执法,队伍建设,问题,思考,建议

参考文献

[1] 李万荣, 张鑫.对沂沭相水利管理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及建议[J].中国水利, 2015, (17) .

[2] 连云港市水政监察支队.影响支队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R].2014.

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环保 执法 问题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莆田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包括《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6个环保规范性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大胆执法,文明执法,环保行政执法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通过十多年来的环保工作实践,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仍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认真破解这一难题,对于加强我市环保工作,实现港城崛起,经济翻番具有重大的意义。

1 莆田市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尚未健全,行政执法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1.1.1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我市与其它地方一样,环境保护现有的管理体制是采取块块管理的结构模式。各级环保部门直接隶属于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这一管理模式客观上束缚了环保部门独立行使其行政职权,如前几年我市个别县区为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先后出台了一些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如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检查外商企业必须审批等),对此类问题,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1.2统一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根据我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它环境与资源部门(如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这一规定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管职能,但在哪些方面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方式、手段等方面则没有明确界定,加上环境保护部门与其它部门行政级别相同,又未明确被赋予统一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很难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由于没有建立起协调联合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部门各自为政,工作脱节,未经环保审批就开工建设的项目依然存在。仅这二年莆田市环保部门对1000多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清查,就发现有100多个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其它相关部门就给予办理相关证照,并投入生产,从而给后续环境管理带来诸多的困难。

1.1.3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尚缺。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环境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由于全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目前仅设置到县(区)一级层面,广大乡镇、街道办事处还有行政村至今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执法人员,这就客观上造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1.2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

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通过多年来努力,已初见成效,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增多,许多原来制订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逐渐无法满足现实执法需要。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欠缺。如废旧电池,白色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等,这些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控制上述污染的专项法规和办法,虽然我市环保部门在宣传和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危害性渐渐得到市民的广泛认可,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撑,污染控制几近失败。

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以总量控制为例,其要求在2000年以前的基础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且只削减工业污染源,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样做似乎缺乏科学性,随着一个区域人口、机动车数量等的增加,其环境要素也要发生变化,生活污染在这个区域可能会超过工业污染。就我市而言,目前,全市生活污染是工业污染的1.5倍,如不考虑生活污染,则起不到真正从总量上削减的目的。

三是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从法律框架体系看,环保的法律法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但从微观方面来看,有些还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法律法规本身比较宽泛,而又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罚款,但没有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如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噪声、振动等问题的查处,由于法律对处罚具体额度没有规定,给环境执法带来了难度;有的实施细则也不细,特别是针对一些实际工作中属于污染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充分的明确。如对城市市区污水外溢和生活垃圾倾倒污染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责任方应在城建环卫和排水管理部门,但城市建设部门又强调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不足,与环卫和排水管理部门无关,对此类问题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处理起来也就比较困难;再如2001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畜禽养殖场也仅界定在规模以上,对规模以下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查处则无法可循。

1.3 现场执法手段与能力薄弱,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难以及时奏效

环境现场执法是保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落到实处的关键一环。从我市二十多年来的环保实践,本人认为,环保现场执法手段、能力薄弱,是导致环境违法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纵观国家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几乎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环保部门对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只能严格按程序进行,每个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执行完毕至少需要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如果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时间更长。如对“十五小”企业的关停,环保部门无权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使用又没有直接强制措施;再如关于汽车尾气的问题,眼看汽车在超标排放废气,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

近年来我省人大出台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在强化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权上有了一定的突破,但仍仅限于三种情形下(即在限制作业时间内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非法收贮、处理放射性废物的;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才可以使用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并且暂扣和封存期限为10日,超过10日就必须解除暂扣和封存,而对目前城市存在的“三厅”噪声扰民,铁件加工噪声扰民以及随意焚烧废塑等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则没有强制执行措施,这些都给环保部门及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许多困难和问题。

1.4 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法案件查处不够坚决有力

一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把关不严,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如我市近几年开发的8片工业园区,就有1个园区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7个园区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8个园区内的20多个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就投入生产,其产生污染物直接外排。二是环保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流于形式,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擅自闲置环保设施,偷排、漏排污染物,从而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三是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我市同省内其它地市一样,为了考虑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处多是采取重教育、轻处罚的办法。2001年以前,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立案处罚的环境案件还不足10起,近年来执法力度虽然有所加大,但总体上看,立案处罚的案件不论从数量、种类,或者罚款金额上均远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尤其是个别县区环保部门一年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有时还不足2起,如此薄弱的行政执法能力,怎能担当起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艰巨任务。

2 环境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纵观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主要归结为三个因素。

2.1 宣传因素

表现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大,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应该说,我市环境保护宣传工作近年来是做了大量工作,社会各界包括领导层、企业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由于各级对环保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环保部门在宣传上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宣传工作就总体上讲还不能适应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广大民众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还不足,个别领导法制观念还较薄弱,为了片面强调GDP增长指标,往往会采取了“经济上环保让”的做法。一些企业主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减少环保投入,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损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2.2 立法因素

表现为环境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立法数量、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3 执法因素

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环境行政执法困难和问题,既有立法因素,也有行政干预因素,但更多的还在于各级环保部门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近几年,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环保等部门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不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并立案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闭一些能耗高,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全市环境行政执法得到了较大的加强。但是长期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系上,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出现偏差,以调处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改正,各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还不能挺起腰杆,大胆执法,严格执法,甚至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仅不能严格执法,而且有些还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执法部门有的还从本位主义出发,对环保部门查处的案件不予以积极配合。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破解环境行政执法难题的具体对策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执法,全面推进环保工作的重要时期,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真对待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监管,坚决有效地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创造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3.1 创新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机制

首先,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委员会中的核心作用,履行好统一监管职能。通过定期召开环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式,协调解决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借助各部门的整体力量,如近年来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共同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对在环保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它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最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吸收借鉴兄弟地市实行市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的成功做法,理顺我市各级环保机构的管理体制问题。同时在乡镇一级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村(街道)一级配备环保协管员,以纠正当前我市一些县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彻底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3.2 用好用足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

我国的环保立法虽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易操作的方面,但是就总体上说,可基本满足现行环境行政执法的需要。当前关键是如何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前面我们提到的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罚时,虽然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规模以上养殖场,规模以下则未涉及,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我们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来解决;再如对一些小型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污染问题的处理,完全依靠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一时还难以奏效。这时,我们也可通过查其是否办理工商执照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等证件,如无法提供这些证照,便于通过案件移送办法及时转工商或规划部门予以取缔。

3.3 加大环保工作的执法力度

一要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转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畅通12369环境投诉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二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教屡犯、坚决不改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从重处罚,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三要继续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整治重点,集中一段时间,严肃查处一批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3.4 实施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以及执法稽查等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管,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包括环保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3.5 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要结合“五五”普法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普及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全市市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二要定期举办领导层、企业主、青少年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组织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三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及时报道和表彰环保工作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四要继续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和“6.5”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环境,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良好风尚。

参考文献

〔1〕陈仁,朴光洙.环境执法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邢一.浅谈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境经济杂志,2006,(35):43

〔3〕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与建议.中国环境报,2003年9月20日9月27日第3版

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了,例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交通堵塞、矛盾冲突增多等,以往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用当今的发展。由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产生确实提高了以往的工作效率与效果,但近年来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涉及面众多,先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下手,再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1 引言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促使了我国经济的大发展,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也由此产生。因此,城市管理尤为重要。而过去的城市管理模式过于分散,出现权力交叉、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7年,我国各地开始陆续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逐步建立起来。自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建立以来,各省市不断出台相关制度,完善治理体制、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案件处置力度等等,积极应对综合执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总的来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创新的执法模式改善了传统执法模式帶来的各种不足,对改善城市面貌,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人员权责不清、执法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要想进一步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希望为提高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出一点贡献。

2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

当前,为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解决城市管理中面临的多种问题,我国不断丰富了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充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转变了管理理念等,具体如下。

2.1 丰富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自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以来,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得到了不断丰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层次分别有: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还有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2.2 扩充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得到了扩充。

2.3 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

当前,我国有不少省市,如海南、河北、陕西等,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拓宽了举报投诉渠道,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制,强化了部转查、转办案件的督办,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提高了举报投诉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各省市通过设立信访接待室、开通厅长信箱、公布举报信箱网站及电话、开设“违法违规行为网上举报系统”和“网络问政平台”、接收举报投诉案件、利用遥感图斑比对现场核查获取案源线索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受理,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受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数比2014年增长了30.6%。

2.4 转变了管理理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时转变了管理理念,更加重视长效化,经常化,而不再是以往的突击式检查,这有效地解决了不少地方的部分疑难杂症。浙江省嘉兴市就是一个范例,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来,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长期以来难以管理的问题,实现了从重突击到重长效、从单一到综合、从单个事项管理到区域网格管理,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城市中各种脏、乱、差等问题。

虽然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不少成效,但作为一种执法模式的创新,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3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人员权责不清

3.1.1 执法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仍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只能依据原先分散的职能部门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容易在选择执法依据时造成混乱,影响其公正性。而且,当原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它也随之改变,造成其不稳定性。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不足,这也使得其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不足。

3.1.2 执法人员权责不清

一是执法人员执法范围不够清晰明确。虽然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职能领域,但不够清晰,具体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没有明确,这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社会公正性。另外,由于涉及的管理领域过大,执法人员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职责划转衔接性不够。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是从各领域各部门中划转过来的,在实际中常常出现衔接不充分,有些领域虽然已经划分为综合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但其原先的职能部门仍充当着管理角色,从而造成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空白,使执法陷入混乱之中,影响执法效率。

3.2 执法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

3.2.1 执法体制不顺

目前我国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均由该地政府领导,不同城市在管理模式、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有市和区的双重领导、区和街的双重领导和垂直领导三种管理模式,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这使得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不一。同时,由于执法部门缺乏独立性,在这种双重领导下,执法部门常常承担着多种不该承担的职责,城市中的一些“疑难杂症”往往落在了执法部门的头上。

3.2.2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综合执法内部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约束,但是具体落实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还比较缺乏,综合执法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二是群众对综合执法的监督不力。在执法人员执法时,人民群众有权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虽然国家赋予了公众这项权利,而且当前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手段越来越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解决机制,使得各类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日益猖獗。

3.2.3 协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是从各领域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在处理具体的事件时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但在实际中,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却不够完善。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抢着去干,而无利的都不干或者是敷衍了事,而執法部门又无力强制各部门配合其工作,这无疑是对行政执法的一大阻碍,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3 执法人员思想落后,为民意识不强

一直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都习惯地把自己定义为管理者,将人民群众定义为被管理者,站在公众的对立面,而不是站在公众的立场解决问题。另外,对于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不够关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做到利民,与城市管理的初衷背道而驰。

3.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当前我国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上岗管理不严,执法人员很多都没有编制,再加上后期对他们缺乏培训教育,致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5 执法手段单一,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3.5.1 执法手段单一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主要采取的是没收、罚款的执法手段,对相对人进行罚款、没收生产工具等,手段过于简单粗暴,缺乏教育引导。

3.5.2 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理念比较落后,管理方式严重缺乏创新,惯用旧思维、旧方式看待及处理问题,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相对滞后,缺乏预先性。即对某件事件的发生不能做到提前告知、事先预警,而是当它发生后才对它进行处理,管理方式滞后。

第二,不能有效地运用数字化的管理方式处理问题。目前,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方式在我国还未得到全面实施,虽然已经有不少城市已经运用了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方式,但大多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

第三,公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落后的管理思想忽视了公众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未能充分发挥公众和市场化的力量。

3.6 社会舆论频发,执法环境不利

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执法人员所处的社会阶层要高于执法相对人,这就使得执法相对人更容易受到公众的怜悯,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利益往往是相对的,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常常会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产生误会,执法者陷于一种不利的舆论环境之中。

3.7 投诉举报受理存在缺陷,工作效率不高

第一,随着投诉举报途径的增多,近年来出现了大量重复、多头举报,举报人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投寄给政府、纪委、信访、建设等多个部门,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互相转来转去,导致举报受理机构大量重复劳动,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

第二,部、省、市之间的举报受理系统未实现互通互联,举报件的受理、督办、反馈仍局限于书面材料采用传统的快递方式进行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效率和重要投诉举报事项的应急响应速度。

第三,匿名举报、冒名举报增多,受理机关是否受理难以有效把握,查处理结果无法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举报人,影响案件处理的完整性。

第四,举报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属于无效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交办各区核查。各区现场核实为不属于违法建筑或应该由其他部门单位查处等情形,属于无效举报,增加了执法成本。

4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4.1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要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具备成熟的条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不仅要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范围、方式方法、程序、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等,还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得到保证。其次,要对原先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清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先分散的职能部门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此应将这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清理。

4.2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首先得明确监督考核的作用。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可以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减少其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通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还可以提高其执法效率。其次,应当设计合理的考核指标。该考核指标应具有清晰性、可比性、全面性、逻辑性等。最后,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执法者的奖惩联系起来以发挥其激励约束作用。二是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应当继续拓宽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城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反思,并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解决机制,使监督真正发挥其有效性。

4.3 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

一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另一方面,城管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城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并在信息、资源上实现共享,当案件发生时,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部门的工作,实现联动效应。

4.4 树立“人本”思想

城管部门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进行城市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尊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当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重教育、重引导,而不是一味地处罚相对人。

4.5 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上岗管理。首先,在应聘城管人员时不仅要考查其业务水平,也要对其道德素质进行严格考查,避免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员进入该岗位。其次,要对整个招聘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以防发生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行为。最后,要解决城管人员的编制问题,明确其在城市管理中的身份地位。二是加强对城管人员的教育培训。首先,应当对城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其次,应当对其业务水平进行综合培训。要想更好地进行城市管理,城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极其关键,这将直接影响到执法效率及效果。最后,要针对培训内容对城管人员进行考评并施以奖惩,已达到培训目的。

4.6 创新城市管理方法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预先性,做到规划先行,并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首先需要针对具体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保障。最后,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企业,将部分管理工作交由该企业进行。二是加强数字化的创新管理模式。我国各城市应积极研发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以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案件的高效处理。另外,国外很多城市在数字化管理方面已经做得比较成熟,我国应借鉴其管理经验以加强自身的数字化管理。三是加强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建立社区自治制度使市民自愿地加入到城市管理中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等等。

4.7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工作

一是印制宣传册,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使群众知晓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遵纪守法、依法依规行事。二是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拓展完善群众举报渠道;三是增强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别能力,提高群众举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崔宾.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探析[J].管理观察,2016,(01):40.

[2]杨光.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3]虞瑞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湘潭:湘潭大學,2014.

[4]唐潇潇.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5]刘福元.部门间行政协作的困境与出路—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例[J].当代法学,2016,(05):83.

[6]王龙.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境的研究—基于“秩序美学”的角度[D].南昌:南昌大学,2013.

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行政执法档案中记录着行政执法的重要信息内容,在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时,要发挥出档案工作的优越性,更好的利于执法行动的开展,本文将主要探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问题研究

前言

行政执法档案记录着行政执法的过程以及还有相关的文字以及影像资料,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的重要记录以及证据,行政执法档案体现的也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以及责任所在,对于档案工作的管理需要能够既有文书档案的基本功能,也要成为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以及赔偿的重要依据[1]。然而,在当下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却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以及质量,针对问题提出一定的解决策略,切实提升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当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档案安全管理不够规范

当下一些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并没有做到严格保密,甚至一些违规行为经常出现,造成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隐患,从整个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现状上可以了解到,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上才刚刚起步,在管理模式上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管理方法,没有根据当下时代的要求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及不合标问题,一些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也过于随意,在修改时缺乏相关的监督[2]。一些部门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配合度并不强,档案管理工作自身部门在职责分工上也存在用人问题,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效率较低,甚至出现了档案遗失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档案移交以及归档过程混乱

行政执法档案数目中涉及到的环节较为复杂,从这个层面上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种系统化的工作流程,需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遵循一定的规范,然而,当下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则在移交以及归档处理上缺乏明确的制度要求,对于档案应该放置在哪里,没有进行行政审批,在一些档案盒的标注名称上也普遍存在各类错误,导致执法工作在进行档案查询时较难开展。

(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整理方法不统一

对于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工作来说,需要有一定的统一规范,一些行政执法单位会将档案进行类别划分,一些行政管理机构则会采用装盒的方式或者组卷的方法,这种区别性的档案整理方式都和我国缺乏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有着直接关系,只有统一了档案的管理方式,才能够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要求,提高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效率,这种参差不一的实际情况是不利于行政执法档案的高效管理的。

(四)行政执法档案专业人员业务素养不高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由一人身兼数职的档案管理方式已经不能符合当下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要求,从人员配备上看,一些行政执法档案从业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员出身,在开展工作时缺少系统性的方法指导,尤其缺少高层次的档案专业人才,从这个情况上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很难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只有在人员储备上跟上要求,才能够切实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二、做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提升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

只有加强了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才能够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将高标准、高要求落实下去,对于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来说,首先要做到安全和高效,在这方面,行政执法单位需要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档案法》,提高其专业素养,站在安全的角度对档案进行妥善管理,这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档案的安全,也在于在制度上要设立相应的行政审批流程,对于档案的使用以及修改要遵循严格的手续,避免档案在使用的过程中受到损坏、丢失以及泄密等等,当出现安全性的问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追究以及相应处罚,杜绝二次发生。

(二)完善行政执法档案移交以及归档

对于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也要遵循一定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制度上制定出完善健全的相关工作要求,并且严格的按照材料的管理方法进行信息的收集以及管理,定期要对各类行政执法档案进行盘点以及重新归纳,确保每一个行政执法档案都被放置在正确的门类中[3]。案卷的装订要结实且美观,方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后续的利用。

(三)做好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在信息化技术发展的带动下,我国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也要主动朝向信息化层面迈进,运用现代化的管理工具,提高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实际效率,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规整、分类等等,在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时,也要考虑到网络安全对于档案的威胁所在,通过运用高效、安全性强的管理系统,规避网络可能带来的信息泄露。

(四)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由于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的环节以及档案数量众多,从业人员只有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才能够适应当下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4]。行政执法机构要注重对人才的培养以及教育,定期开展相关的学习活动,强化从业人员对于执法资料的重视程度,提高工作能力,尤其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教育,这样才能够培养出更多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专业执法档案管理人员。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从业人员要能够以高标准、高要求对待工作,做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可以从制度以及人员素质水平、思想认识等层面进行同步的提升,主动适应当下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从档案的管理保护以及利用层面上进行不断的优化以及提升,从而为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源自檔案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苗倩倩. 论档案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 办公室业务, 2017(23):65-66.

[2]郭菲菲. 档案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新农村:黑龙江, 2017(12):166-166.

[3]秦祥然. 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22):66-66.

[4]郑伟. 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J]. 现代国企研究, 2017(24):276-276.

水政执法档案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要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首先要清楚何为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管理的问题所在,认识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了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从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体系、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实践。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化 路径

近十年来,在国家层面社会管理创新成为不断被提及、逐渐具体化、细化的政策指令。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十七大报告更加具体地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再次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2012年,十八大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网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在十八大报告第七部分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第六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详细阐述了社会管理涉及的各方面内容。

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国家的政策指令,在学术界也掀起了有关其理念、理论和路径等的探索和研究,各省市则开始或小心谨慎或大刀阔斧地实践各种社会管理创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以及在湖南大胆尝试的法治湖南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和持续关注,本文将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概述

社会管理。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一些长久积累的社会矛盾,以及新的发展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逐渐突出,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因此,社会管理问题成为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充分认识、深入研究、积极解决的问题。

要研究社会管理问题,首先要了解社会管理的概念和内涵。社会管理不是新的发展时期的产物,而是一直存在的概念,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社会管理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一般认为,社会管理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政府对政治事务、经济事务的管理是并行不悖的。①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管理的内涵有了新的维度,即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了社会的自我管理,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②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③日益变化的社会形态、社会意识,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因此,对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呼吁越来越强烈。

社会管理创新。新的发展时期,新的矛盾凸显,再加上旧的矛盾日积月累逐渐爆发,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协调现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革新。

社会管理创新即是根据现有的社会资源、社会环境,在充分认识、研究现有社会管理的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需求,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等的基础上,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理论、机制、技术和方法等,对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进行革新,建构能够解决现有社会管理问题、符合社会发展态势的新的社会管理制度的活动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力量,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要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必要的规范和制度支撑,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只有在法律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要解决社会矛盾、满足社会需求,使社会在新的发展时期处于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因此,社会管理的目标就是要达到法治的有序状态。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必须在法律规范即法治的要求下进行。因而,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治的要求,在内容上在实质上也要满足法治的规范。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健全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法治规范程序为制度和环境支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并发挥持久效果。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的探索,不仅学者已经进行了很多探讨,而且现实中也有些先行省市在践行。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探讨。

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但是,我国仍处在“人治”胜过“法治”的阶段。社会管理的各级法律体系并不完善。

第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传统的社会管理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从政府职能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政府社会管理原来强调的控制和管理的观念应该转变为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④各个省市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政府服务规范。如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中规定的服务宗旨—促进政务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的建设,并且分别对政务服务的建设、运行和监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优化、软化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行政管理方式不再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方式实行,而是采取更民主、更开放、更科学、更平等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新的方式。⑤如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酒泉市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行政应急等行政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合同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成立的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法治化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在执行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国有资产出售等行政事务时规范自身的行为,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所述规定维护自己的利益。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对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不仅可以更好地架起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桥梁,而且对行政指导行为具体完备的规范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信赖,提高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的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政府行政指导的目的和效益。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法治化有利于及时、公平、透明、高效地处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矛盾,减轻司法负担,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1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发起“北京微博发布厅”以来,省级政务微博群相继跟进,“上海发布”、“湖北民生微博服务厅”、“中国广州发布”等,微博成为了各级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回应民生诉求的新渠道,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就此也可以知道,网络社会的外部性、公共性已经体现出自己的力量和作用,成为实体社会、有形社会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行为,进行网络实名制,将网络社会的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中进行规范化、法治化。

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进程已经启程了,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不过大部分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仍然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理论,上升为法律规范,再更好地指导实践。

第二,要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与公民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国社会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意识形态、人民组成结构等大不相同,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管理,政府将不堪重负,无以为继。因此,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积极调动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潜力,形成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综合社会管理模式,这样才能真正长治久安,稳定发展。备受推崇的“杭州模式”中“社会复合主体”,即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就是这一多重社会管理主体的体现。它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的负担,而且吸纳更多专业的、具备各领域视角的主体加入,产生了更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3年的雅安地震,也一次次证明社会自治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自治能力和带头作用。而越是发达的国家,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自我管理、治理的能力发挥的越大,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因此,完善社会自治组织、社区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需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支持、监管、责任等机制;建立健全社团管理法规,鼓励社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按照法律规范参与社会管理;明确社区的自治职能范围、管理规范程序、责任承担形式等机制;建立健全公民教育法制,道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等;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议事的范围、程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在国家、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利益诉求抒发的管道畅通等。

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法和司法理念。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的人组成的,因此,社会管理终究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要让以白纸黑字呈现的法律条文不变成一纸空文,政府在实行社会管理时需要时刻谨记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的法治化完善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本保障。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行政执法是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的一般宗旨、启动程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决定、期限、行政裁量基准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了职责明晰、当场处理、及时处理、高效处理的特点。行政执法程序的法治化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及时、便民地解决社会矛盾。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便无可挽回。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必然不能缺少司法这一环。各地法院已经对诉讼费用、未成年人审判、诉讼调解、诉讼和解等方面作出了改革。但是,各地诉讼频发,矛盾不断,缺乏法律信仰等现象层出不穷;老百姓不敢惹官司、不相信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程序不透明、法官不依法判案、唯长官指令是从的声音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用钱买刑、同命不同价的抱怨和喟叹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造成了人们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和判断依据。因此,法官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举措。

案件积累,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应该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用。将矛盾小、涉及面小、人数少、涉及问题简单的一般民事纠纷尽量在基层解决,积极发动基层自治组织、调解机构采用调解与和解的手段将纠纷化大为小、化小为无。已经进入立案阶段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了解案情,知晓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推动调解。对于上诉的案件,不能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而是要主动进行后续跟踪查问。而且,法院不能避重就轻,将疑难复杂案件拒之门外,使社会矛盾升级,造成信访频发,事态发展无法遏制。另外,要积极倡导法官就地办案、巡回法庭办案,快速、及时解决纠纷,不仅能及时疏导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官形象,重要的是能达到解决一起纠纷,让一片公民收益受教,让法律、法官形象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让百姓切实感受到以人为本的理念。

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服务机制。法律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事先工作做好了,事后的状况就会越少发生。我国现有的法律服务行业良莠不齐,法律服务机构的无序状态大量存在。需要培育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以及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形成行业、地区、社区规范,满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培养法律宣传队伍深入基层宣讲法律知识和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法律信仰。将与民生、公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带入基层、细致讲解。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将更好地、更持久地构建法治文明。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积极倡导各地各高校法学院建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室,满足当地公民的法律诉求和解决一般纠纷。培养法律援助小组深入基层,将基层矛盾就地解决、及时解决,建立鼓励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奖励和补助机制。

结语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政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已经扬帆启程,有些先行者省市已经起到带头作用,但社会管理是实践活动,还需要进行实践活动的绩效评价才能确定是否可行和有益。社会自治组织和公民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途径需要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逐步完善。司法能动性作用的良好发挥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人力、物力以及实践经验的投入和积累。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政府投入和各方人士的持续努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一夕即成的,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本文系2012年度中共重庆市委党校课题“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研究—基于沙坪坝区的实证分析”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QDX2012B—019)

【注释】

①杨立新,侯琦:“试论转型期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若干问题”,《党政十部论坛》,2010年第12期,第53~55页。

②④周红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与政府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的杭州经验与启示”,《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5期,第55~61页。

③⑤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第6页。

责编/ 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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