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

2023-09-24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但也引发了人们在国际法视域下对人工智能的人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的思考。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应借鉴《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人工智能人权宣言》,各国应遵守缔结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将人工智能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中国作为世界大国,应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人工智能国内相关立法,做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工作,给人工智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人工智能;国际法;应对策略

人工智能是目前社会的热点话题,它融入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快了全球的发展进程。人工智能是探索人类智能的工作机理,并在此基础上研制各种具有人类智能水平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为人类各种活动提供智能服务。其本质是为人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1]。人工智能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社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全球化加强了世界的交流,同时引发了一系列国际法问题。全球出现数例人工智能的侵权事件,引发人们不断思考在国际法视域下人工智能的人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等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来探讨,并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了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将人工智能视为特殊的主体存在,赋予其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不仅是对人工智能的尊重,更是法治社会的高度体现。

一、人工智能对国际法带来的挑战

人工智能与国际法二者相辅相成,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避免不了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国际法的规定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上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际法的有效保障,国际法为其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挑战,暴露出国际法存在的弊端。

(一)人工智能引发的国际人权保护问题

据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企业家马斯克联合26国的116名科学家和企业家,呼吁禁止发展和使用人工智能武器,并就其进行严格监督的问题向联合国发表公开信。明确表示:人工智能武器的运用会加快第三次战争革命的降临,并达到人类难以理解和控制的范围。现行国际人道法对武器系统、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范,人工智能武器作为一种自主武器,它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否尊重国际人道法有关武器的规定,以及它在使用中如果明显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对于它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都是巨大的考验。

2017年10月26日,机器人Sophia获得了沙特公民的身份。一个月后,东京人工智能“涩谷未来”获得永久居住权,从此打开了人工智能拥有人权的大门。托马斯·弗莱纳认为,人权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2]。目前,人类的智慧与人工智能的思维变换存在许多难以辨别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对待人类的角度出发,去赋予人工智能“人类的权利”。这不仅是保护人工智能的人权,更是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权利。

(二)人工智能引发的著作权国际保护问题

人工智能能够代替人类进行一些活动,其衍生物的著作权问题就存在很大的争议。2017年,微软小冰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引起社会各界的骚动。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经过作者独立构思和创作,即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而产生的智力创造成果。人工智能替代人类进行创作,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著作权规则的质疑: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能够受到版权保护?《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强调作者是其保护的主体;《伯尔尼公约》中强调“本联盟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当前人们认为人工智能不能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因此不享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必须依靠计算机算法的运转,不是智力创作的结果,它离不开人的操作,实质上还是人为的产物。从目前法律来看,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3]。

二、人工智能对国际法挑战的应对对策

人工智能在促进国际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是对国际法的挑战,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其挑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制定人工智能人权宣言

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首先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宗旨,遵守现代国际法各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4],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合法使用人工智能。

其次,《世界人权宣言》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它使得受压迫、剥削的人民摆脱枷锁的束缚,成为真正的人。对于人工智能的延存,我们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效仿《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通过联合国大会制定有关于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人權宣言》。该宣言不仅维护人工智能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的权利,更加维护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的延续,营造一个人与科技共存的新世界,能够有效控制人工智能武器的使用,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二)将人工智能技术纳入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对象

现在我们很难忽视人工智能创作品给生活带来的影响。2016年日本知识产权本部将人工智能的有关内容确定在知识产权计划中,并在《知识财产推进计划》中表明“具备一定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也能够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本进行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一步促进了世界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延存,让人们更加重视人工智能的权利,从而减少科技进步给世界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将人工智能技术纳入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实质还是指它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5]。笔者认为,鉴于世界上很多国家批准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对著作权做了最广义的解释:“‘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因此,可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赋予其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否则,人类会无所不尽其能地盗用人工智能的成果,人人都会将人工智能的著作拥为己有,人类的著作权保护将陷入泥潭之中,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著作权就是保护人类著作权,从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

三、人工智能国际法保护的中国应对

人工智能的国际法保护历程充满艰辛,中国对于关系国家生存与发展的人工智能问题,必将以全力应对,采取中国措施加强对人工智能的国际法保护。

(一)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居于世界较低水平,人工智能和制造业的融合有着广泛的基础,制造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科技革命的力量,因而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必须承担起国际责任,自觉遵守缔结、签署的全球有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国际条约等相关文件。2016年联合国发布的《人工智能政策报告》表明,各国应该加强人工智能开发、研究方面的合作,对人工智能領域方面出现的风险加强法律防范[6]。以中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缔结相关的人工智能国际条约,加快制订《人工智能人权宣言》的进程,有利于激励其他国家对于人工智能规则的高度重视,全球齐心协力,为人工智能发展奠定根基。

(二)完善人工智能相关国内立法

在科技商业化的道路上,往往需要制定法律才能保证其高效、安全地发展,解决人工智能现存以及其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人工智能立法的主要目的。2019年6月17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在今年两会期间,一些科技企业家建议加速制定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和条例。对于人工智能研究与开发要“以人为本”并符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并不是任何类型的人工智能都能够进行研究开发。另外,要加快制定服务机器人的生产标准与安全标准,依据经济法中的对市场监督的规定,完善对人工智能的监督体系,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办事机构,严格监管控制人工智能市场的发展。总之,人工智能的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它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可能发展方向,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由浅入深地真正解决它带来的挑战。

(三)做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工作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统称。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的内部法律,它是由国家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所适用的法律。学术界对于二者的关系有一元论、二元论等学说。一元论根据它们效力的高低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此外,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它们处在平等的地位。国际法只能在调整国际关系中适用,国内社会不得适用。笔者认为,一个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无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的国际法中,又不能忽视本国的主权问题。国际法通常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因而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的制定以国内法为基础,国内法的制定又以国际法为保障。

在实践中,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我国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国际条约在中国采用自主纳入的方式。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无论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还是经过国务院审核批准的,都在国内产生效力[7]。中国在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法的尊重,保持自己的立场,从而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在适用国内法解决人工智能的问题方面,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定,二者相互渗透,从而有效解决问题。

综上,人工智能不断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加强人工智能的国际人权保护,明确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已成为大势所趋。最后,中国作为世界强国从自身出发、以身作则,呼吁世界各国积极合作,为人工智能的安全、快速发展奠定法治基础,为人工智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参考文献:

[1]  钟义信.人工智:概念·方法·机遇[J].科学通报,2017,(2):47-51.

[2]  [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M].谢鹏程,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4.

[3]  朱琳.浅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保护[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0,(1):235-236.

[4]  傅莹.人工智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分析[J].国际政治科学,2019,(1):1-18.

[5]  蔡小红.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西部学刊,2019,(14):62-64.

[6]  周倩文.人工智能和其他新科技发展的国际法问题[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0,(3):74-77.

[7]  李海燕,宋志明.结合我国实践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10):134-136.

[责任编辑 文 远]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基于传统贸易理论下,将资源优化配置效应作为伙计贸易收益的主要来源,而在进入20世纪后期,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产品多样化被融入到国际贸易收益来源之中,并在这一基础上针对国际贸易、生产力以及产品多样化三者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研究,进而为明确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就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产品多样化;国际贸易收益;问题;分析

一、前言

在国际贸易收益以及国民经济增长中,产品多样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在国际市场市场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产品多样化测度方法的不断完善,加上相应微观数据的不断丰富,促使关于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为了进一步明确二者间的关系问题,本文在阐述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与测度的基础上,从出口与进口产品多样化两方面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二、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与测度指标

当前,在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上,在相关研究领域中尚未给出统一的定义界线,而能够得到一致认可的观点为:指的是基于一个厂商下,其所具有的不同产品品牌,或是所具有的不同产品类型,同时也可指基于一个国家的范畴内,某个行业自身产品所涉及的种类范围,亦或是该国总产品种类的数量。基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下,可将产品多样化分为三个层面,即宏观、中观以及微观;其中,的微观是基于一个厂商下这一角度的划分,而中观则是基于一个某个行业角度下对产品多样化进行定义,宏观则是从国家总体层面出发来进行产品多样化的界定。不同层面上产品多样化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从宏观角度而言,基于某个国家层面下,产品多样化受到了如下因素的影响:一是行业的数量。二是行业内部所存在的产品差异化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当一国行业数量分布越加均匀,则相应产品差异性就越大,而借助产品产异化水平能够为实现资源配置、提升高级科技产品量以提高一国的竞争实力奠定基础。

第一,出口集中度。其是针对出口产品比重所呈现出的分布特征进行反映,相应测度指标为绝对与相对测度;基于绝对测度指标下,主要包括了HHI指数、绝对GINI指数以及绝对THEIL熵指数;而基于相对测度指标下,主要包括了相异性指数、相对GINI指数以及相对THEIL熵指数。而相应出口产品种类数量、产品比重分布将直接影响到相应各指数的大小,并与指数大小成正比,其中当产品分类越加精细,则就意味着测度进度越高。第二,Feenstra指数。其是基于GES生产函数基础上形成的,通过该指数的运用能够测度出新产品类型对产品精确价格指数所带来的影响,而基于产品种类变化的测度指标下,其是一个相对指标,是以绝对值来实现对产品种类变化幅度的反映的。第三,出口扩展边际。基于一国贸易增长下,以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为基础,将国际贸易增长分为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通过相应计算表明,当国际贸易出口增长是以扩展边际来实现的,就证明改过的出口产品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

三、出口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的探讨

基于出口增长下,主要的发展模式为出口多样化与专业化,对于二者与国际贸易收益间所呈现出的关系,基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下,则认为以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具备本国优势的产品能够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来提升国际贸易收益并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从相关领域中的研究与实际践行的经验表明,这一专业化出口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则需要取决于产品部门,只有基于正确部门下才能够实现这一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出口产品多样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机制表现为:

1.基于资产组合效应下

基于国际市场下,相应商品市场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会致使单纯依赖于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受到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进而也就致使相应国际贸易收益呈现出了不稳定性,当汇率受到影响后相应的进口能力也就随之下滑,这就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当出口产品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现象,则就会因一些产品自身价格本身的不稳定性致使国际贸易收益受到影响,,而借助产品多样化的形式,能够对不确定冲击所带来的影响起到抵消的作用,此种作用就如同资产组合效益一般。基于产品多样化下,能够避免基于某类产品的集中出口因价格变动过大而致使收益出现过大的变动幅度,这就弱化了同质化产品出口所给国际贸易收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当以多样化产品进行出口,其多样化程度越高,则收益与汇率受影响而出现变动的幅度就越小,相应的国际贸易收益也就越加的稳定。因此,基于这一视角下,对于我国而言,在发展出口贸易的过程中,则就需要以产品的多样化来确保国际贸易收益的稳定增长,以此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

2.基于出口中学习与发现效应下

在出口中同样存在学习效应,当将新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中后,对于相应的产品厂商而言,则不得不解决新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在此过程中,就促使厂商从产品类型、包装以及质量等多方面下功夫,以在保证出口产品满足出口标准的基础上满足国际市场消费者实际需求。因此,这就是对出口中学理论的实际践行,以此来促使产生不断优化新产品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进而助力于国际贸易收益的稳定增长。而基于发现效应下,则是厂商对本身潜在成本结构进行充分了解与分析,进而抓住比较优势的因素。

3.知识溢出与自选择效应

首先,在知识溢出效应下,基于产品多样化视角下,还能够在出口的过程中,通过动态化学习过程中来实现对新技术、新管理理念与模式等的获取,并由此将知识技术溢出到国内,在此过程中,还能够更好的明确市场需求,并通过技术与管理等各方面的不断优化与创新来实现产品乃至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进而提升国际贸易收益来促进本国国际发展的增长。而基于自选择效应下,则能够促使企业间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借助贸易开放来提升行业的总体生产率水平,也就是基于产品多样化角度下与行业竞争的过程中,促使企业逐渐实现自身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以高技术含量且高收益的产品来进行出口,这就为提升国际贸易收益并加快我国企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奠定了基础。

四、进口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的分析

在国际贸易收益中,进口的福利效应同样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能够在有效弥补本国不足的同时,借助进口产品种类的增加来获取相应的福利效应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作用。第一,从进口产品多样化和消费者福利角度出发。基于消费者偏好的角度下,市场消费者需求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状态,而通过进口贸易则能够进一步丰富本国国内消费品的种类,能够为有效的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奠定基础,这就是进口贸易给本国消费者所带来的福利,而在这一福利的刺激下能够同样带来相应的贸易利益。第二,与全生产要素间关系角度下出发。基于消费者福利效应这一角度下,这一效应所呈现出的是静态化特征,而通过进口产品多样化,还能够借助致使益处效益、直接竞争效应以及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益来提升该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也就为促进改过经济的增长奠定了基础。

五、总结

综上,本文针对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在界定产品多样化与阐述测度指标类型的基础上,从出口产品多样化与进口产品多样化两个角度下对其与国际贸易收益问题间所呈现出的促进机制进行了剖析。而通过分析表明,不仅出口贸易能够借助相应的效应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提升国际贸易收益,进口产品多样化同样对经济增长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何河,周长富,王月.要素分工、贸易顺差及贸易收益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03:33-42.

[2]陈蓉,许培源.产品多样化与国际贸易收益:研究述评[J].国际贸易问题,2014,06:151-163.

[3]孔炯炯.出口产品多样化与贸易绩效——基于引力模型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9,01:9-14.

[4]孔炯炯.出口产品多样化与贸易绩效——基于Funke&Ruhwedel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分析[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04:22-28.

[5]孔炯炯.产品多样化实证分析综述[J].学术交流,2010,12:92-95.

[6]戴翔,张二震.中间产品进口、出口多样化与贸易顺差——理论模型及对中国的经验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10,07:25-30.

作者简介:

刘文娟,女,广东惠州,讲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条约生效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次上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即条约本身生效、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条约在缔约国生效。在第二个层面上—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时,条约开始质变成为缔约国国内法,成为其国内法体系的一部分。

关键词 条约生效 国际法 国内法

依据“二元论”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理论,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互为渊源,互相影响。但是,当一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时,缔约国依据国际法履行规定的手续后,该条约即转变成为各当事国的法律,构成缔约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为条约生效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层次上有不同的涵义,研究条约何时向国内法转变在国际法中有重要的意义。

一、条约生效的涵义

我国著名国际法专家李浩培先生在其代表著作《条约法概论》一书指出:“条约生效的正确意义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因而发生拘束各该当事国的法律后果,该约的规定即成为各当事国的法律,各当事国必须予以善意履行的那种法律状态而言’”。根据李浩培先生的这一定义,条约生效在国际法层次上有两个层面的涵义:条约本身生效和条约对缔约国生效。

条约本身生效,是指条约开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状态。即条约自身成为一种国际法规则,具有约束当事国的法律效力。例如,1964年6月9日《中也(门)友好条约》第4条规定:“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按照此规定,该约自签署之日起,即拘束两国,两国都应善意予以履行。但是,在多边条约,一个条约生效后,对于其他表示同意受该约拘束的国家,也使用该约对之生效的字样。这并不是说该约第二次生效,而应理解为条约对缔约国生效。

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是条约生效在国际法上的另一层面涵义,即条约对缔约国开始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状态。对多边条约而言,条约自身开始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拘束所有缔约国,或者说对所有缔约国都生效。例如,1950年11月4日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间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66条,即以第1、2两项规定该公约应对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开放签署并由其批准,在第十份批准书存放时开始生效,又以第3项规定:“对于此后批准本公约的任何签署国,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之生效。”所以,条约本身生效和条约对缔约国生效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一个多边条约,条约本身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先行生效,因为条约对没有履行批准或加入手续的国家无法律拘束力,其他表示同意受该约拘束的加入国,只有在履行规定的加入手续后,条约才对该国生效,该国才成为该约的当事国,受该约的拘束。

条约本身生效和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是条约生效在国际法层次上两个层面的涵义。前者是条约本身在国际法上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第三国对该约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从缔约国或参与国角度,后者是指对缔约国或参与国生效的法律状态,条约只对依国际法履行规定手续的国家生效。二者效力对象的主体都是国家,属国际法范畴。

条约在缔约国生效,是指条约在缔约国产生法律拘束力进而约束缔约国国民这样的法律状态。条约在缔约国生效需要通过某种方式把条约转变为国内法,这种转变一般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实现。条约如何在缔约国生效及其效力等级关系的界定,都属于国内法层次上的涵义。例如,1961年关于赋予外交使团及其成员特权与豁免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根据该公约的豁免权只有在接受国的国内法赋予其管辖权豁免时才能完全有效。需要强调的是,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并不意味着条约在缔约国生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条约在缔约国生效的条件是:条约依其性质或内容需要缔约国国内立法的转化,从而赋予缔约国国民权利和义务,但不是所有的条约都需要在缔约国国内法上生效。从历史上看,国际条约主要以国家间政治、经济、外交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意在设立国家的行为规范而较少涉及私人行为,其中部分调整国家间权利义务的这类条约,因为缔约国国民的私人行为对履行条约义务没有意义,例如,国家之间的友好和平条约、领土条约等,缔约国缔结或参加条约本身的行为就是在履行条约义务,这些条约并不需要在国内法中加以实施,只是缔约国彼此承担义务,其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追究需要诉诸国际法律程序而不是国内法律程序,所以这类条约不直接约束缔约国国民,缔约国无需国内立法来转化条约。类似这些条约有时只需对缔约国生效而无须在缔约国生效。

二、条约生效与国际条约向国内法的转变

既然条约生效包括上述三个层面的涵义,那么国际条约是在那个层面上生效时转变成为缔约国国内法呢?国际法专家李浩培先生在其《条约法概论》一书中区分了条约本身生效和条约对缔约国生效之间的差别,但他没有说明条约是在那个层面上开始转变为国内法的。笔者认为条约是在第二个层面上,即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时开始转变为缔约国法,成为其国内法的一部分。

条约生效的第一层面——条约本身生效,显然不是条约转变为国内法的时间。条约本身生效时,对已经履行批准或加入手续的国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在一个多边条约,条约本身生效时许多签署国还没有履行批准或加入手续,条约本身虽在国际法上生效,但对于没有履行批准或加入手续的缔约国还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便该国是多边条约的谈判国也一样)。实际上,多边条约对许多缔约国而言,条约本身生效先于条约对该缔约国生效,第一层面的条约本身生效重在宣示其国际法意义。

条约生效的第二层面——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时,应认为条约开始成为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因为:(1)国际条约开始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拘束力。缔约国已经履行了批准或加入条约的手续,完成了其批准或加入条约的国际程序。(2)缔约国开始承担国家责任,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开始,在国际关系上,条约就开始约束缔约国的国家行为,缔约国国内的法律规定不是其履行条约的借口,否则就要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3)第二层面的条约生效反映了条约和缔约国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条约本身生效时只能说明条约是国际法,但对缔约国而言,条约对缔约国生效时才能约束缔约国的行為。随后,一部分国际条约需要缔约国国内法予以转化,但无论转化与否,国际条约已在此层面上生效时发生质变,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刻的缔约国,既批准国际条约又制定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开始具有国际和国内法的双重属性。从法律的共性而言,国际条约正是在这一层面上开始发生质变,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条约生效的第三层面——条约在缔约国生效,也不是条约向国内法转变的时间。因为:(1)如上所述,许多调整国家间权力义务的条约不需要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生效,这些对缔约国生效而无须在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是不是缔约国的法律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些条约虽然不在国内法中生效和适用,但它直接约束缔约国的国家行为,也间接地约束缔约国国民的行为。这些不经立法机关“转化”的条约直接并入了缔约国国内法,也是缔约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2)缔约国国内的立法程序对履行条约义务没有实质意义。国际法只要求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只是其履行条约义务的一种方式,缔约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其中有一些无须立法机关的参与。缔约国立法机关批准或转化条约是其国内程序,对履行条约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是否履行了条约义务,判断的标准是国际法规则。如果借口条约还没有在本国国内法上生效而规避条约义务,国家还是要承担国际责任。(3)缔约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是对条约的转化立法和补充立法,这种立法实际上是在条约已经成为缔约国国内法之后进行的。这在缔约国制定国内法也有类似的情况。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后,根据情况,立法机关需要对其中的一些条约进行转化或补充立法,以满足履行条约义务的要求。但该条约和立法机关根据该条约进行的立法都是缔约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同为法律,二者具有法律所固有的共性。国际条约是法律的一种形式,一个有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属性,研究条约生效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同层面上的涵义,界定条约在在哪一个层面上生效时质变成为缔约国国内法,对研究国际法和国内法二者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作者:贵州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河南商专教师)

注释:

参阅: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192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3集,1964年,第5页.

国际条约集.1950-1952.第132页.

[英] 安托尼·奥斯特(Anthony Aust)著、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参阅: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四章第一节“条约生效的意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参阅: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从最近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竞争影响引入,首先分别对国际税收竞争与国内税收竞争进行了文献综述的整理。收集了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产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的一些研究,以及主要关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的方式、原因等的一些总结、研究。最后,尝试提出了一些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如参照OECD国家经验教训,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等。

关键词: 税收竞争; 增值税扩围; 优化税制

一、引言

今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正式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并将增值税扩围改革列入“十二五”期间的改革计划。对于此事,人们更多地将眼光投向了新的企业税负观念以及新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格局上。其实,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这一项改革对于规范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税收竞争不仅存在于一国国内,也存在于国与国之间,这是按照竞争的范围来划分。按照竞争的内容上分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竞争仅指为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而广义则包括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还分为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让政府在吸引投资的同时使税收收入和公共支出保持良性循环,而有害的税收竞争则相反,是一种恶性竞争。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税收竞争,也就是减少有害的税收竞争。

二、文献综述

(一)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或各地区政府纷纷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政策减少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吸引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增长。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公共品提供及税制公平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了政府和纳税人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90年代,理论界对于涉及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有这样一些观点。威尔逊等人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拉什、萨德克等人认为,如果因为国际间税收信息交流障碍,不能有效地对流动资本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后,莱斯穆森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化解在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贾尼巴在将政府补贴与税收竞争交叉进行研究发现,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以上是无差别国家间的税收竞争,而关于大国与小国税收竞争有这样一种观点。莱斯穆森认为,如果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一种观点也印证了美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强势地位。

(二)国内税收竞争

相对于国际税收竞争来说,国内的税收竞争要“和谐”许多。这里主要讨论我国地区间的税收竞争。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将财政权和税收权、投融资权和企业管辖权等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这给地方政府压低本地税率,降低外资(FDI)的进入成本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所至,政府官员的任期、政绩考量等因素,使得他们在招商引资的策略上有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只顾短期效益不顾长期效益等不利于当地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动机。毫无疑问,在这样动机下的税收竞争是有害的。

有研究表明,地区间税收竞争是近年来外国直接投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呈下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各地区技术水平的日渐提高,地区间税收竞争对外资(FDI)在我国技术溢出所起的阻碍作用将日益明显。针对企业的实际税负的竞争是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最重要的形式,这完全符合可观察到的地方政府实际的税收行为。如果某个地区相对企业实际税负较低,要素就会流向这个税负低地,从而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这大概就是各地区热衷于各种企业税收优惠的真实原因。

三、规范税收竞争的政策建议

当前存在的国际税收竞争是一个事实,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全球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结果是各国都为此付出了利益的牺牲,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摩擦。现实表明,税收竞争不符合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它扭曲了资本的流动,减少了税基。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无序竞争,寻求国际税收政策合作的形式与途径,是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可以预料,如同贸易争端引发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那样,税收竞争也终将引发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的建立,到那时,税收优惠政策将被严格地限定在规范的共同条款中。我们提倡包容性增长,就是要让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对于我国而言,在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及尊重国际惯例的过程中,应注重吸取OECD国家和欧盟国家关于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的教训,一方面,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使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广泛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税收情报交换,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完善与国际税收密切关联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中反避税法条款的细化,转让定价制度、抵制资本弱化制度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完善,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税收制度。

对于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正如开篇所讲到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地方税收权简化、规范化,一方面明示纳税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投资和商户,优化了地方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增值税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割,也能保住地方对这部分税权和收益的掌控。虽然不可能消除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但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竞争规范化、合理化。由此可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税制,是减少地方政府通过盲目压低资本进入地区的实际税率,以提高地方GDP等经济发展指标可能性的重要途径。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射出一个地区对于投资的依赖程度,而我们国家经济增长正面临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过渡的关键阶段,所以,要从本质上规范地区间的税收竞争,需要十二五税改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这一“十二五”主线密切结合,“税内”、“税外”都要做足功夫。

参考文献

1、李涛、黄纯纯、周业安. 税收、税收竞争与中国经济增长,世界经济,2011年第4期

2、刘厚俊、王丹利. 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对FDI 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6期

3、吴建、程莹. 国际税收协调路径探讨——基于区域性反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现代财经,2011年第10期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国际传播实质上是符号权力之争,而符号权力是一种柔性权力,在国际权力竞争中,有着与硬权力(主要指军事、经济方面的实力)同样重要的作用,但软权力又往往需要与硬权力匹配才能充分发挥效用。中国虽然着力推进软实力建设,无论是国际宣传片,还是参加国际事务,承担大国责任方面都在用力经营,但效果并不理想,问题的关节点何在?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如何在国际话语场占据更有利的位置?本文认为,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把握国际权力格局。

一、国际权力分析要把握“综合权力”

在当下,在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取代美国地位的对象出现的时代,美国独领全球是一个既成的事实,而且估计未来20年左右还看不出新的领导者。也就意味着,我们当下要争论的问题不是美国是否一霸独领天下,要回答的问题是美国称霸是为了什么?是否有利于全球人民发展需求?是否有得于全球局势的稳定?需要过问的是美国是计划在利益分享的基础上重构全球体系,还是仅止于利用现有独大的力量谋求自身利益与安全?

冷战40年,虽然没有爆发恐怖的核战争,甚至也没有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但代价同样是巨大的。有学者认为,冷战使美国付出了8万亿美元的国防支出,10万人失去生命;麦卡锡时代的政治迫害损害了许多人的事业和生活;而且冷战在20世纪80年代引发了50年最为严重的经济萧条。发展中世界到处发生血腥的冲突,在这里的美国人和俄国人——更多情况下是他们各自的代理——相互残杀,在朝鲜、越南、中东、中美洲和阿富汗及其他地方的战场上,共有数以百万计的人丧命。①等到冷战结束,美国人正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9·11恐怖袭击又发生了。人们没有等到世界大同的和平颂歌上演,又投入到一场反恐怖的战争之中。西方民主主义者惊奇地注视着各种各样的种族、宗教和国家冲突的爆发,他们原以为这些只是属于一个过去了的年代。“‘世界新秩序’的预言、普遍价值的胜利、‘后传统的’同一性的普遍化都没有实现,相反,我们看到的是诸多排他主义的爆发以及不断增长的对西方普遍主义的挑战”②。

世界为什么总没有太平的时候呢?西方社会推行的普遍价值为何遇到阻击呢?或者我们换个思路追问一下,为什么人类无法摆脱战争的阴影呢?无数学人皓首穷经,提出过不同的答案。马克思主义者提醒我们经济的不平等,阶级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的斗争是战争之源;而约翰·霍布森更倾向于认为资本主义本身导致了帝国主义的产生又导致战争;约瑟夫·熊彼得则认为国际冲突之根源在于贵族政治、官僚政治和个别领导人“原始的”不安全感。对于这些不同答案,以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学派间的争鸣最为激烈。以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为代表的“传统现实主义”学派认为,权力是国家自发的追求,人类无止境地增强军事实力的本性引发了普遍性的“安全困境”。1979年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 Waltz)的《国际政治理论》问世,标志着“新现实主义”学派对“传统现实主义”学派的挑战。在国际政治“无政府”状态的假设下,华尔兹认为国际政治体系的结构取决于构成体系的原则,主张国际体系结构是由同类的重复彼此行为的单元构成,并由单元之间的权力分配来决定的。这一理论强调体系结构和单位结构,指出“只有结构的变革才能改变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因而也被称为“结构现实主义”。与“传统现实主义”理论不同,“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安全,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手段。并且,“权力”不仅仅指的是军事实力,而应是国家的“综合实力”。这两种国际关系理论应用于实际的国家战略中,体现为进攻性现实主义和防御性现实主义。进攻性现实主义尊崇“国家的自我保护最终只能通过武力来实现”的信条,以追求绝对的权力保障自身安全;而防御性现实主义则以建立安全同盟的方式營造相对安全的环境。

二、霸权之后,会进入和平的时代吗?

古典自由主义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即国家间的交往越广泛,和平的机会就越大。它认为,经济依赖使战争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各国都逐渐在生活用品上彼此依赖,因而无法承受战争的代价。它还提出,文化交流导致国家之间对彼此的关切更为了解,进而降低误解的可能性。简言之,古典自由主义假设,“人与人”的接触使得国家间更好地相互“了解”成为可能,因此,它们之间发生战争的危险也就降低了。对此,著名冷战史学家约翰·刘易斯·加迪斯评价说:“这些结论让人很乐于相信,但显然不能为历史事实所证实。”③肯尼思·华尔兹更是发现,“最激烈的内战和最血腥的国际战争都是发生在事务密切交织、人口高度相似的地区”④。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的《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冲突》和其与约瑟夫?奈(Joseph S. Nye)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又引发了“新自由主义”学派与“新现实主义”学派之间的争论。“新自由主义”学派主张国际关系理论应超越民族国家,注重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注重经济、环境和相互依存。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国际关系领域研究“国家中心主义”的传统,在承认国家角色的重要性的同时,更加重视其他角色,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将“国际制度”作为国际体系最主要的特征,认为其能够保证不同行为体之间的合作,降低合作的风险。因此“新自由主义”也被称为“自由制度主义”。与“新现实主义”将权力、安全和生存放在首位的思考方式不同,“新自由主义”将国家的经济利益放在与国家安全同样重要的地位,并对现实主义的“自助”主张提出质疑。鉴于当时世界局势的全面缓和,“新自由主义”认为国际合作将取代军事威胁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批评“新现实主义”过分强调“无政府状态”而忽视“相互依存”的现实。而“新现实主义”则坚称国际合作更加依赖于国家权力,认为实力是国家安全和独立的基础,“新自由主义”夸大了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和作用。制度分析与结构分析是“新自由主义”学派与“新现实主义”学派的根本区别:新自由主义强调国家间相互作用的体系过程;而新现实主义关注的重点则是体系角色间的权力分配。

进入九十年代,以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为代表的“建构主义”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理论,加入了论战。“建构主义”理论建立在社会理论和批判理论基础上,强调观念与意图对行为选择的意义。它认为,对国际体系结构最终起作用的不是“权力”“制度”等物质本身,而是国际共有观念的分配。“建构主义”认为人、组织或国家的行为都是社会建构的,国际体系的进程是国家主动构建国际体系观念结构的实践活动,机构、规则和认同在国家行为及利益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现实主义强调的“均势”不再重要,重要的是不均衡带来的“威胁感”和均衡所产生的“安全感”,“安全困境”取决于国家自身对于“安全“与”国家利益”的认知。利益是通过社会相互作用而建构成的,社会认同反映了利益,而利益反过来推动国家的行动。文化不仅影响国家行为的动机,而且影响国家的认同,国家间正是存在许多误解才使得国际关系复杂化。罗伯特?杰维斯在他的代表作《国际政治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中指出,政治决策者对国际信息的错误解读和对情势的误判将导致国家间的战争。而导致误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同国家、民族文化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差异。马克思主义者提醒我们经济的不平等,阶级之间的权力和利益斗争是战争之源;而约翰·霍布森更倾向于认为资本主义本身导致了帝国主义的产生又导致战争;约瑟夫·熊彼得则认为国际冲突之根源在于贵族政治、官僚政治和个别领导人“原始的”不安全感。所有这些解释,似乎都对,又似乎太过于简单。

“9·11”之后,布什政府越来越将使用武力与基督教的“正义之战”联系在一起,于是在2002年的美国社会中,越是常去教堂做礼拜的美国人,就越对美国的伊拉克战争表示支持。美国最新的民调机构“美国对外政策信心指数机构”2005年5月的调查显示:83%的受访者给美国政府的外交政策打了“A”或“B”的高分,58%的受访者表达了对美国赢得伊拉克战争的决心,并对美国能够给予“专制国家”人民自由充满信心。⑤曾任新加坡外交部长的马凯硕(Kishore Mahbuban)教授认为,冷战结束后西方世界变成了“一个被意识形态所驾驭的实体,民主的氛围——这一不容置疑的道德高尚的想法——变成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十字军东征:他们坚持将民主输出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而不管这个国家正处于哪个政治发展阶段。灾难在黎巴嫩、巴勒斯坦和伊拉克相继发生”⑥。

三、不同的文明之间必然会有战争?

塞缪尔·亨廷顿希望从另一个角度去发掘事实之真相。1996年出版了之后影响巨大的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提出了“文明冲突论”。他认为,冷战的落幕,象征着意识形态的终结,但文明冲突却已经拉开序幕。亨廷顿强调冷战后世界政治结合、分裂和冲突模式不再是以意识形态为主导,文化的区别和差异将成为引发冲突的新的根源。他指出,“在后冷战的世界中,人们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区别”⑦。这便意味着“文化和文化认同(它在最广泛的层面上是文明的认同)形成了冷战后世界上的结合、分裂和冲突模式。”⑧他将世界主要文明分为如下七到八个不同的类型,即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拉美文明,还有可能存在的非洲文明。

亨廷顿同意普鲁士历史学家海因里希·冯·特赖奇克的一个观点:“正是战争使人们结成国家。”因为,他发现战争或外部威胁的确使美国国民更加团结。随着冷战的结束,美国失去了与自己同等地位的竞争者,敌人没有了就需要再找一个。那么,谁最可能成为美国的敌人?亨廷顿认为潜在的最危险的敌人会出现在世界主要文明的断层线上,他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伊斯兰世界。“伊斯兰与美国的基督教和盎格鲁-新教文化在文化上的差异加重了伊斯兰构成敌人的资格。2001年9月11日,本·拉登结束了美国对敌人的搜寻。纽约和华盛顿受到的袭击,以及随后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还有比较笼统的‘反恐战争’,使伊斯兰好战分子成为美国21世紀的第一个敌人。”⑨

敌人既然已经找到了,作为一家独大的美国,似乎又找到了一个世界格局的平衡点,在“9·11”之后,美国先后发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但这场战争似乎不同以往,这是一场看不到结局的战争,虽然美国人认定的头号敌人萨达姆·侯赛因和本·拉登先后被处决和击毙,但战争的硝烟还弥漫全球。

不过,美国人又将目光投向亚洲。亚洲四小龙、日本、中国等亚太地区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使得冷战结束以来亚太板块凸显其在全球政治格局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亚太地区因而也成为了美国实现其国家战略的“利益攸关”区域。出于对美国在该地区的优势不保的担心,美国开始从伊拉克、阿富汗抽身,调整战略重心东移,开始“重返亚洲”的谋划。希拉里·克林顿在2011年10月的演说中强调,未来十年美国外交战略的最主要使命之一是将外交、经济、战略等方面大幅度增加的投入“锁定于亚太地区”,打造“跨太平洋体系”,全方位“重返亚太”。⑩美国寻求在亚太重新发挥领导作用首先插足的是经济领域。当前美国亚太战略调整的重要特征是充分整合防务、外交和发展资源,大力融合政府力量和民间力量,将军事活动作为美国对亚太“展开全面接触”的关键基础,将加大“发展援助”,提升发展中国家“伙伴”能力作为解决诸多外交难题的综合性战略。11同时,美国强化与亚太盟国关系,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和《美菲军队访问协定》的签订以及规模逐年扩大的联合军事演习等行动,无不体现出了奥巴马政府的“新亚太战略”对亚太地区事务的重视。美国“重塑亚太”的战略包括:在经济上利用自由贸易、技术输出管制和金融资本流动加紧了参与、控制和渗透;军事上加强了亚太的前沿部署,并通过实施新的联盟战略,对该地区崛起中的大国实行秘而不宣的围堵和遏制,展开了自越战结束以来最有企图的战略出击态势。此外,美国还热衷于以亚太地区的“人权”和“民主”问题为借口,将“软”与“硬”两手工具密切结合,企图巩固和发展美国在亚太地区的主导权。12正如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的文章所指出:“美国‘重返亚洲’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在经济和外交战线,也在军事战线。”13“重返亚洲”战略出台后,美国一方面举行多场军事演习,充分展示自己的硬实力,但在更多的情况下,他们在运用所谓的“巧实力”,或挑拨离间,或煽风点火,或纵容他国制造事端,或左右逢源,两边下注。他又在寻找下一个敌人么?

亨廷顿说:“不同文明国家和集团之间的冲突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总是产生集团之间冲突的东西;对人民、领土、财富、资源和相对权力的控制,也就是相对于另外一个集团对自己所能做的而言,将自己的价值、文化和体制强加于另一个集团的能力……物质利益的分歧可以谈判,并常常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而这种方式却无法解决文化问题。”14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虽然受到不少人的批评,但对我们理解当今世界面临的问题仍然有一定的启发性。

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使得美国单边主义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因为美国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发动这次战争的理由——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反,他们被指责发动战争不过是看中了伊拉克遍地流淌着的石油。托马斯·弗里德曼哀叹道:

“我们面临失去比伊拉克战争更重要的东西。我们面临失去美国作为世界道德权威的鼓舞人心的工具的地位。我一生中还从未见过美国及其总统像今天这样在全世界遭人厌弃……反恐战争是一场思想战争,要想拥有获得的机会,就必须维护我们思想的权威性……我们仅靠自己无法赢得(与“9·11”袭击者的)思想战争。……但当你变得像无人愿意靠近的放射性物质那么危险时,则很难找到伙伴。”15

但布热津斯基仍然认为,美国力量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主要因素,同时也是当今全球稳定的根本保证。当外界质疑美国的作用,他在世界地图上画了一个动荡之地集中的“冲突圆地区”——画两条交叉的线,一条从西到东,从西奈半岛到印度再到中国,另一条从北到南,从俄罗斯南部边疆向下直到印度洋。根据这两条线画一个圆,里面大约会有6亿人,到处都是种族、宗教和社会矛盾。他问道:“如果美国国会要求迅速从国外的3个主要驻军地区——欧洲、远东和波斯湾——撤回美国的军事力量,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16

四、小结

总之,国际交往需要充分展示自己的硬实力,但世界和平却无法通过美国那种四处展示自己的肌肉而获得。符号性权力的重要作用往往又要与硬权力有机结合时方能更有效。中国的国际传播战略,必须走一条综合权力展示之路,一方面大力推进国家的硬权力,另一方面又要在西方意义下的“普世价值”之上,通过充分挖掘中国文明和东方文明追求和平、讲仁义、讲究中庸与平衡之道,为世界和平与繁荣提供新的普世价值坐标。这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意义之所在,也是中国的责任之所在。

「注释」

①[美]沃尔特·拉费伯尔:《美国、俄国和冷战:1945-2006》,牛可、翟韬、张静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第1页。

②[美]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③[美]约翰·刘易斯·加迪斯:《长和平——冷战史考察》,潘亚玲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296页。

④Waltz, Kenneth,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9.p.138.

⑤Daniel Tankelovich, Poll Positions, What Americans Really Think About US Foreign Policy, Foreign Affair, Vol.84, No. 5( Sep/Oct,2005), pp.2-16.

⑥[新加坡]馬凯硕:《新亚洲半球——势不可当的全球权力东移》,刘春波、丁兆国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⑦[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⑧[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⑨[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⑩Hillary Clinton, “America’s Pacific Century,”Foreign Policy, October 20,2011, 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english/article/2011/10/2011101116 1233su0.8861287.html#axzzlabozaFZs.

11赵明昊:《“重返”还是“重构”:试析当前美国亚太战略调整》,《当代世界》2010年第12期。

12赵楚:《软与硬:美国面向21世纪的亚太国家战略——对后冷战时期美国国家战略的一种新解读》,《国际展望》2000年第21期。

13转引自李长久:《世界经济重心回归亚洲与美国战略重心东移》,《亚太经济》2011年第1期。

14[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国际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页。

15“Restoring Our Honor”, New York Times, May 6, 2004.

16张欢、王大骐:《布热津斯基:国际大棋局的影子棋手》,原载《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第42期。

国际法理论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理论的发展可谓同步发展,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中,国际贸易理论的演进及各个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很少有把国际分工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进行对比研究,并且从国际分工的角度对国际贸易理论进行解释。本文从分工的视角对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理论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分工视角;国际分工理论;国际贸易理论;相互关系

在开放条件下国际贸易理论大致经历了创立、演进及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国际分工理论也大致经历了这几个阶段。本文首先对国际分工理论的演进进行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梳理。而后,从四个方面际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理论的内在关系。

一、国际分工理论的演进

对于国际分工理论的演进,本文是根据不同的经济时期及时间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分工理论形成时期、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分工理论、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分工理论、新兴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分工理论和新国际分工理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理论主张进行梳理。

1.分工理论形成时期

该时期研究者认识到了分工必要性,从人的能力出发认为分工满足了多元化的需求。同时把分工同生产率增长、成本降低及国际竞争联系起来。该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用柏拉图、色诺芬、威廉·配第。他们分别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分工的认识进行了阐述。

2.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分工理论

主要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斯密在著作《国富论》中,对分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分工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影响、分工产生的原因及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的机理探究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确立了分工在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逻辑是,分工专业化导致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的进步产生报酬递增,分工的发展和深化依赖于市场范围的扩大,市场范围的扩大又促进了分工深化,分工与经济增长也互为因果。因此,分工和专业化应该成为经济研究的重心。

3.新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分工理论

该时期,人们认识到了分工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分工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更利于形成产业集群和规模效应。主要的代表人物有马克思、马歇尔、萨伊.穆勒等。

4.新兴古典经济学时期

新兴古典经济学时期,认为分工与生产率的关系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把分工与报酬递增联系到了一起,认为分工的深化有利于报酬递增。并且经过了众多经济学家的不懈努力,成功的以分工的演进为主线来论述经济发展及其各个侧面,并在新的框架下重新组织了现代经济理论,使分工对经济增长的解释能力大大提高。主要代表人物有阿伦·杨格、霍撒克、罗森、贝克尔、杨小凯和黄有光、博兰等。

5.国际分工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原来在企业内部的许多功能外包给专业化的市场厂商,而专注于自己更擅长的部分,产业组织呈现出垂直解体的趋势。产品内分工理论研究是面对新的分工及贸易现实而产生的理论体系。主要代表人物有狄克西特、格罗斯曼、克鲁格曼、海尔普曼。

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理论的关系

1.分工理论的逻辑思路在贸易理论中沿用

这个一点我们可以从古典贸易理论中的绝对优势理论的创立过程中看出,绝对优势理论是主要是沿着分工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报酬这两个分析思路展开,而当交易活动超出一国范围时,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就会出现。国际贸易模式是两国各自专业化生产并出口自己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

2.国际贸易理论与分工理论同步演进

当分工理论刚刚被提出时,古典贸易理论也随之产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原来在企业内部的许多功能外包给专业化的市场厂商,而专注于自己更擅长的部分,产业组织呈现出垂直解体的趋势。一种新的分工方式——产品内分工快速发展,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种分工方式进行了理论和实证方面的探讨,成为分工理论研究的新热点。此时,新贸易理论作为一个研究产业间贸易的理论横空出世。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额,国际贸易理论的演进与国际分工理论演进有着相同步伐。

3.国际分工理论的提出者也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提出者

通过对国际分工理论演进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在国际分工理论做出贡献的经济学家大多也在国际贸易理论的演进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比如古典贸易经济学时期的分工理论的提出者亚当·斯密;新贸易理论的提出者保罗·克鲁格曼,同样也在分工理论的发展演进中发表过重要言论,而新贸易理论的另一位主要贡献者海尔普曼,也曾在分工理论中做出巨大贡献。再如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杨小凯。

4.分工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互为因果,相互促进

国际贸易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贸易的起因,国际贸易理论中贸易的起因大多是因为两个国家中要素、资源等的不同产生了分工,分工的不断深化,导致不同国家专业化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进而贸易产生。同时,分工的细化还会促进贸易的发展。而反过来,贸易贸易也可是分工的原因,贸易最初的形式是以物易物,及把A地富有的资源卖到B地,而B地必然是在该资源上非常稀缺;同样,把B地富有的资源卖到A地。随着贸易的展开,A地会发展起以其富有资源的产业,B地发展以其富有资源的产业。这样,分工就在A、B两地了。贸易的不断加深,两地的分工也不断加深,发展到极致是两地专业化生产其富有资源的产品。

三、总结

由国际分工理论的演进历程,我们不难看出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理论始终处于并行发展过程中,大多数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济学家在分工理论中同样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国际贸易理论中大多蕴含着国际分工理论的思想在其中,或者说国际贸易理论是分工理论在贸易理论的拓展,国际分工理论是在贸易中的应用;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分工理论相互成为其产生的原因,也是促进其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赵明亮.分工理论:从古希腊思想到新国际体系的研究述评[J],产业评论,2010年5月第3期。

[2]张红霞,赵丽娜.国际贸易理论的演进与发展趋势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11月第24卷第6期

[3]陈晓文.国际贸易理论发展思路及新趋向[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

苏万录,(1989—)山东泗水,男,兰州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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