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2023-09-24

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摩擦;问题;领域

贸易摩擦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产生的,由于国与国之间的实力不均等、国内的产业的不同,就会在国际贸易中滋生交易的顺逆差,如果差额过大就会伤害一国国内的产业,进而就会时而出现贸易摩擦。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让世界各国震惊,与此同时与国际经济间的关系交织的更加紧密。但是最近几十年来,我国也面临着一些贸易摩擦。甚至近几年一些国际贸易的新特征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很大的绊脚石。我国为了有效的促进经济腾飞,使贸易成为有效的动力,面对贸易摩擦就要针对国际贸易环境分析必须对国际贸易摩擦是如何产生的,针对产生的原因,拿出有效可行的策略。

一、国际贸易摩擦呈现的主要特征

1.国际贸易摩擦数量急剧增多。国际贸易摩擦在整个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呈现出来了不同国别和地区的增多。从整个大的市场环境上来看,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发达国家是我国外贸易摩擦的主体,在很多政策上制定重重障碍,企图限制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不断的攀升,立案调查也是五花八门,更多的是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的维护。

2.国际贸易摩擦领域扩大。贸易摩擦的领域也呈现出了新的变化,之前的摩擦只是针对的单一的产品,而今现在的摩擦开始向产业集群转移。摩擦的面更广,影响更深远,如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摩擦等。这种多元化的摩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跟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的水平不同呈现出现来摩擦形式也不一样,它与本国的经贸、政策、劳动者的权利等等息息相关的。

二、贸易摩擦形成的原因

1.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伴随着贸易摩擦。不同国家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决定着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人们的意识形态、文化各不相同,造成了国与国之间相互认识上会进入误区,从而造成摩擦的事件不断发生。如何促进国际间贸易健康发展,资源优化配置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我国随着改革开放来政策的实施,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都发生了值得飞越,这样一来使我国在国际上受到了排挤,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国家更是抛出了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更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他国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增多。

2.政治因素引起的贸易摩擦。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主张不一样,这是导致国家间贸易摩擦逐年增多的很大的因素。在相关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政治因素的影响对各国贸易的走向是有不同特点的。这也促使相关领域的经济学家从另一个视角思考贸易政策的本质。国内的很多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更多的是反映不同国家政治体制的声音。中美经贸的冲突不仅受双方利益的影响,而且还受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影响。

3.综合国力不同导致的贸易摩擦。目前,贸易摩擦的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综合国力的比拼,我国的综合实力相对还是落后的,尤其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一个很大的短板,相应的技术标准还远远落后国际水平,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致命因素。加快自主创新,提升创新的原动力,对我国科技水平非常关键。

三、为缓解贸易摩擦应采取的措施

1.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市场当中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也反映出来了一个事实,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在通过国际竞争力立足国际市场,减少贸易摩擦。使本国经济的发展消除负面影响,单纯靠本国制定的法律条款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就是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不仅要大力气研究和驾驭规则,而且还要对一些恶意的损坏行为坚决抵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体系。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发动的调查和限制措施的案件数量逐年的增加,如何会让外国这样肆无忌惮,我们要深入推敲原因,最终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贸易保障体系,使得国外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时,使得我国的企业束手无策。这样就给我国敲醒了警钟。我国政府应根据WTO规则,对相应的法规进行研究,摒弃之前的缺点,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贸易救济体系。

3.高度重视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为了应对贸易摩擦,国际商会就是一个良好的手段,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通过招募会员单位,形成一个强大的行業抱团组织,组织出口企业走出去,拿出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尤其各外贸大省大市该问题尤为突出。改变了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改成了抱团取暖应对的情景。现如今一家企业开拓新市场的时代已经远去,越来越突出集体的观念。企业联合来应对面对的贸易问题。发挥其协调和沟通作用。

四、结束语

我国在激烈的国家市场竞争中,要不断强化内功,调整自身的走向,适应国外市场环境变化,努力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和附加值,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荆棘丛生的国际贸易的道路上走出一条属于我国特色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杰.国际贸易摩擦的特征及我国的对策[J].中国市场. 2007(31)

[2]高扬.中国国际贸易摩擦问题探究[J].今日科苑. 2008(22)

作者简介:范子宽(1992- ),男,湖北武汉人,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跨界污染损害;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谈判;协商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当产生于一国的污染跨越了边界,给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就构成跨界污染损害[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4年以“一读”通过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案文》将“越境损害”界定为“对人、财产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各当事国是否有共同边界”[2]。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既维护我国同俄国的友好关系和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损失、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就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根据国际法,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这条原则是中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可遵循的途径包括法律解决(又称司法解决或者裁判解决)和外交解决两种途径。法律解决又有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两种。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一般是在外交解决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径是中、俄协议在国际法院进行有关国家责任和相应的国家赔偿的诉讼。如果采用国际仲裁,则可由中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中俄双方共同委托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以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为基础。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主要是提起国际民事诉讼,即由受害者通过在中国或者俄国的法院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国际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国际民事赔偿。这种赔偿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外交解决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的争端解决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调停和调解涉及第三方调停人或调解人的参与。

本文对基于法律解决的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和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与协商解决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二、国家赔偿

根据国际公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其通常的后果是使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法的国家履行有关义务并由于该国不履行义务所致损害而从该国取得赔偿[3]。与跨界污染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必须符合这一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各国是否实际上承认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是一项国际义务。

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和领土完整原则,一个国家在使用本国领土时,不得滥用权利,给他国的领土和国民造成损害。随着国际社会对整体安全、秩序和利益的关注,著名的罗马法格言“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不应损害及他人的财产(Sic utere tuo tu alienum non laedas)”被引入国际法,作为一项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跨界损害问题。[4]从著名的司法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科孚海峡案”,到《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环境条约,以及联合国制定的《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国际软法文件,这项原则都不断被确认和重申,在学者著作中也被反复引用[2]98-99

具体到跨界河流污染上,1966年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赫尔辛基规则)、1997年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都规定了国家负有防止跨界河流污染的义务,以及当造成污染时进行赔偿的责任。很多跨界水资源纠纷案,如1957年的“拉努湖仲裁案”,都重申在跨界水资源利用上不损害他国利益的原则。[2]181-184

由此可见,如国际法院在1996年《关于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法律咨询意见》中指出的那样,“各国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尊重其他国家的或者国家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的普遍义务的存在现在已是有关环境的国际法整体的一部分。”[5]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已成为当代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一国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进行赔偿。

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常常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6]。在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这种背离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5年美国赔偿日本案。在1995年,美国政府对日本支付了200万美元,作为对1954年美国在马歇尔群岛上进行氢弹试验所致损害的补偿。美国特别声明这一补偿与任何法律责任无关,而系“出于恩惠(ex gratia)”。该案的双方当事国都是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但该争端并未按公约的规定予以解决[2]143。另一个典型例子是1986年的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该事故对周边国家造成严重的有害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但是没有国家对苏联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此外,1974年的国际法院“核试验案”、1979年的加拿大“苏联宇宙954号坠落案”、1992年的国际法院“瑙努含磷土地案”等也都没有以国家责任的形式解决。1935年至1943年加拿大与美国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是迄今唯一的关于跨界空气污染的国家责任案件。在该案中,仲裁委员会判决加拿大对美国华盛顿州进行金钱赔偿。然而,国际海事组织海事法研究所所长巴特雷西亚·伯尼和爱丁堡大学国际法教授阿兰·波依尔认为,“假如该案发生在今天,一旦该案的跨国权利要求者的平等利用(国内司法程序)的权利得到保障,该案很有可能也通过跨国民事诉讼得到解决。”[7]总之,在涉及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时,各国通行的做法要么是消极回避,要么是明确拒绝适用国家责任。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跨界污染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牵涉到各国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各国一般不愿把国家责任明确化。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为实施《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2条原则(注:该项原则是:“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开始在国际法领域的工作,希望解决这个问题,但由于各国缺乏政治意愿,这项工作没有任何结果[8]

其次,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并不牢固。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活动,以及深入探讨对国际环境法起作用的仲裁案例,如“特雷尔冶炼厂案”、“拉努湖案”等,都可以看到它们只在一定条件下证明国际环境法的责任原则[1]421-422。条约方面也如此,如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第8条第f款的脚注就明确规定公约不包括国家损害责任。有些人甚至认为国际法的责任不适用于国际环境保护。他们指责这是法律上的形式主义和这类工具的不完善和僵硬性,认为是对国际环境保护的复杂领域提出了过高的要求[[1]421-422

再次,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存在很大分歧。在归责原则问题上,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不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义务是仅仅包括诸如信息通报、适当的注意义务,还是也包括赔偿的义务?[9]如果要赔偿,赔偿的范围又怎么界定?等等。这些都是国际社会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各国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可以说,虽然从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到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都不断地督促各国加强合作,以发展关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对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但是情况并不乐观。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几十年间,有关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没有实质的进步。

鉴于国际法中有关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不足以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这一情况,1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列为法律编纂的专题,并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一读通过《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引起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部分)》。但迄今为止,它们并没有被国际社会接受为条约,对各国没有法律效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关于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尚没有通过广泛的国际法律实践得到确立,存在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背景。

从条约义务看,中俄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参加的有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多边环境条约(注:虽然1997年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规定了国家有责任停止其引起污染的行为并对同流域国所受的损失提供赔偿,但我国并没有参加这个条约。),中俄双方也没有签订针对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双边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俄国,我国并没有承担关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国家赔偿的条约义务。

此外,从政治上看,两国如果就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层面上发生争端,将对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选择国家赔偿来最后解决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中俄双方都不利。

三、国际民事赔偿

在发生跨界污染损害时,尽管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途径难以行通,但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受害者予以赔偿。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国家层面的赔偿问题转移到私人层面上,也就是说,以国际私法关系上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国际民事责任上的赔偿取代国际公法关系上的国家责任上的赔偿[15]

这样做有几个明显的优点:一是可以避免上述的适用国家责任的赔偿时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二是更充分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三是为受害者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救济途径,而不必被动地等待本国政府的介入等等[9]。因此,近年来,欧美等国家之间都倾向于以国际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跨界污染损害争端,尤其是跨界河流污染的赔偿问题[10]

但跨国因素的存在也引起了跨国民事诉讼特有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准据法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审理有关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11]。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没有法律冲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针对涉外案件,《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在402条第3款列举几种了俄罗斯联邦法院有权管辖的情形,其中一个就是“损害赔偿案件,而财产损失及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的行为或其他情况发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因此,如果俄方就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中俄两国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起诉。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中俄两国在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两国承诺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虽然从执行程序来看,由于司法主权和繁琐的法律程序问题,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难度还相当大,但这是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本障碍。

跨国民事诉讼的关键在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是各国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首要连接点。从我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看,不论俄方是在本国还是在我国提起诉讼,中俄两国的法律都有可能成为准据法。

但是,我国与俄罗斯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首先,从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条、第11条规定看,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都有权向法院就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8条把诉讼时效定为20年,远远超过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设定的3年期限。也就是说,按俄罗斯法律,针对松花江跨界环境污染,在未来的20年之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受影响的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当地居民随时可以向俄罗斯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另外,《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全部赔偿的原则。《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7条规定:“法人和自然人,因污染环境,耗竭、损坏、毁灭、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综合体和自然景观遭受退化和破坏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给环境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全部赔偿损害。”第78条对赔偿的范围和损害计算方法作了规定,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因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根据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状况的实际费用并考虑受到的损失(包括失去的应得利益),以及复垦和其他恢复工程的方案予以确定,在缺乏这些项目时,依照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管理的执行权力机关批准的环境损害数额计算表和方法予以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4条也规定:“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法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致害人应当全部赔偿。

诉讼时效如此漫长,赔偿的利益相关方如此众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又如此巨大,这些都给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蒙上了阴影。退一步讲,即使能得到执行,执行的效果相对其预期目标也必将有较大差距。

更重要的是,中俄双方在环境标准上差别很大,我国环境水体的硝基苯标准比俄罗斯高十多倍。而这可能会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因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虽然规定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其第2款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中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从立法宗旨看,它理应适用于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侵权之诉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如果依照俄罗斯法律,可以认为环境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如此则我国相关责任人理应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但按我国的环境标准,并不存在环境损害。如此则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不作环境侵权行为处理。即使俄方就此作出判决,我国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如此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从政治影响上看,两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司法上的冲突,是不必要的,对两国都没有好处。因此,在一些涉及国际民事赔偿的关键法律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极大地削弱了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的可行性。

四、谈判与协商

那么,出路在哪里呢?在两国一致认可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既对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给予适当的补偿,又不引起两国间的司法争端呢?我们认为,外交解决方式中的谈判与协商是最好的选择。

谈判与协商是国际法主体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环境条约一般都将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法主体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在国际河流利用方面,著名的国际法学术团体国际法协会于1966年在其第52届年会上通过了《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又称《赫尔辛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中出现的对关于国际河流利用的国际法一般规则的最好的总结和编纂。它得到很多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律实践的承认。该《规则》的第30条规定:“国家之间对其法律权利或其他利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谈判寻求解决方案。”在1997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有争议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2]185-188。不少国家对该公约的某些规定存在不同看法甚至反对意见。(注:因此该公约至今没有达到生效所需的35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这样一个比较低的生效条件。)但对于以谈判为首选的争端解决办法,没有国家提出异议。

国际环境法的实践中不乏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环境争端的例子。以谈判方式解决环境争端的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981年加拿大与前苏联关于前苏联的宇宙954号核动力卫星解体所致环境损害之争。宇宙954号卫星在太空解体后,部分带有放射性的卫星碎片降落在加拿大国土上,引起环境污染和损害。加拿大和前苏联都是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成员国。两国依公约之规定就苏联对加拿大给予赔偿举行谈判。最后达成协议,由苏联向加拿大赔偿3 000 000美元。

巴特雷西亚·伯尼和阿兰·波尔认为,在习惯法规则尚未得到确立和各国对其含义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的情况下,各国将难于诉诸裁判解决的方式处理争端,因为,这种裁判所创立的先例的影响,很可能是当事国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都不能接受的;所以,不论是在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还是在欧洲和北美的酸雨引起的环境争端中,有关国家都倾向于以谈判和协商来解决问题。[7]221他们的这种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解决的办法,特别是其中的谈判和协商的解决办法,是处理国际争端的首选办法。近年来,我国和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了诸如边界划界问题等重大问题。两国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为各自的国内发展创造了和平的环境。两国都受益于这种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两国没有必要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扩大到影响国家间关系的的层面,也没有必要借助以第三方介入为特点的裁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是较佳的解决方式。实际上,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不久,中俄之间就开始了频繁而有效的谈判、协商和合作。通过谈判和协商,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双方互谅、互让,和平而妥善地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问题,符合中俄两国的根本利益。

五、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在国家责任层面和国际民事责任层面都面临巨大的困难。作为一个现实的选择,中俄之间必然会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尽管以外交方式来解决跨界污染损害是很便利的选择,避免了适用国家责任和国际民事责任时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但就跨界环境污染来说,不仅仅是需要赔偿受害者和惩罚污染者。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发生,而这却是作为事后救济的外交手段所做不到的,所以,亚历山大·基斯在谈到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和赔偿的方向时指出,“总的趋势仍然是,必须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21]。”就中俄两国而言,为使两国间的共享河流得到更好的利用和保护,也许有必要像美国和加拿大等国那样,通过签署一个关于共享河流污染防治问题的双边协定,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常设的、双边的、以预防为主的共享河流污染防治合作机构和制度。

参考文献:

[1]洛塔尔·京特林.国家对跨界污染的责任[C]//当代联邦德国国际法律论文集.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2:421-442.

[2]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8; 98-99; 181-184;143; 185-188.

[3]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401.

[4]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64.

[5]Cases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96:241-242,para. 29.

[6]Roscoe Pound,Law in Books and Law in Action,44 Am. L. Rev. 12,15 (1910).

[7]Patricia Birbie and Alan Boyle,International Law & the Environment,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187;p221.

[8]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74; 374-375;391.

[9]Rachel Kastenberg,Closing the Liability Gap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Regime Using Domestic Law toHold Polluters Accountable: a Case Study ofPakootas v. Teck Cominco LTD.,7 Or. Rev. Int’l L. 322.

[10]Slavko Bogdanovic,International Law of Water Resources 371 (Dr. Patricia Wouters & Dr. Serguei Vinogradov eds.,2001).371-72.

[11]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25-426.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Damage: A Suppositive Case Study of the

Songhua River Pollution Accident

WANG Xi,YANG Hua guo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Law Institute,Law School,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0,China)

本文责任编辑:曹明德

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风险转移实质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针对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而言的。买卖合同当事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将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不存在违约,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如果一方违约,则风险即使按原来约定本应转移,实际也未发生转移,而由违约方承担,这实际上是风险转移一般规则下的违约例外。文章主要通过分析风险转移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同时分析风险转移对保险合同订立的影响,从风险转移的概念、转移时间等谈起,解析风险转移对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主体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国际贸易术语;海上保险合同

一、风险转移及其意义

要研究风险转移制度,首先必须弄清什么叫风险。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足以使得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如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并不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的。其次,这种风险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具有不确定性;在商业贸易中的正常风险,如货物行情的涨跌、货币政策、汇率变动等等并不包括在内。因为商人为商,商业风险是必须承担的。

风险转移实质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

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的专门规定,以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00》)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10》就13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也可见其重要性。

另外,风险代表着利益,在保险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当事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一)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都采取这一原则。

(二)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美国、德国的法律、《公约》、《2000年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公约》第四章第66条至第70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而言: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依照《公约》

三、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具体就《通则2010》而言:

(一)E组术语

工厂交货,交货时风险转移

(二)F组术语

1.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风险转移

3.FOB: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转移

(三)C组术语

按照《通则2000》的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实践中,由于较难取证,导致“越过船舷”的规定形同虚设,故《通则2010》将其修改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者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

(四)D组术语

买方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

综上可以看出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也要看清对《通则》哪一个版本的适用,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则以最新版本,即《通则2010》为准。因为《通则2010》生效的同时,《通则2000》等并不失效。而不同的版本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是存在差别的,这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某些时候会显得至关重要。

四、交货状态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即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重要前提。特定化货物,指物的划拨,是通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五、当事人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针对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而言的。买卖合同当事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将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不存在违约,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如果一方违约,则风险即使按原来约定本应转移,实际也未发生转移,而由违约方承担,这实际上是风险转移一般规则下的违约例外。

(一)买方违约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卖方已经把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而买方在货物风险尚未转移给其之前,拒绝履行合同而违反及时接收义务,致使卖方无法完成货物的交付,此时风险转移就不能适用一般情形下的交付转移原则。按照《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已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即使买方没有实际占有货物,风险也自货交买方处置时转移,《2000年通则》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如在CFR术语条件下,买方一旦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若买方未履行此义务,则风险提前至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3条和第146条也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如期交货或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及时在约定或法定的交付地点收取货物,风险应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转移。

(二)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本违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情形:一卖方不履行交付或者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由于前种情形卖方未交付货物,风险当然有卖方承担。学界中有争议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形风险是否转移。笔者认为,若买方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接受了货物并采取了与之不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买方因此种违约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由卖方承担。因为风险划分的标准是货物是否完成交付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原则上只要卖方完成交付,买方接受货物且将来也不撤销对货物的接受,则风险由买方承担。而在此之外,买方采取的各种不与接受货物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属于违约责任问题。

六、风险转移对保险订立的影响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而这个保险利益,就表现为投保人是否具有风险,风险在投保人一方,投保人就有可保利益。

七、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趋频繁。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更有必要将相关问题弄清楚,这样有利于中国对外交往,减少贸易摩擦,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时,可以谨慎理智处理,分清风险所在,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分配。

[参考文献]

[1]朱榄叶.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8,(1).

[2]陈宪民.国际贸易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1).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2).

[作者简介]沈祎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国际间的商务交往是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和平时期国际交往的主旋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商务谈判作为商战的序幕,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经济中。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他们在商务谈判中的风格也各不相同。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如果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谈判风格,就可能闹出笑话,产生误解,既失礼于人,又可能因此而失去许多谈判成功的契机。

关键词:国际商务谈判;沟通;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文化传统

谈判是一种进行往返沟通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达成某项联合协议。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第一,不能忽视自认为不太重要的细节问题。有些谈判人员在对外贸易交易磋商过程中往往仅就交易的几个重要内容反复磋商,而忽视了对次要环节的讨论,而这些所谓的次要环节往往有可能就是引起后面纠纷的祸根。一般地,国际贸易主要磋商应包括以下十方面内容: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装运)、保险、交付、商品检验、索赔与仲裁、不可抗力。但在实际交易磋商中,有不少业务员很看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七个交易条件。而对其他的三个交易条件却觉得无足轻重,或根本不谈,或敷衍了事,正因如此,在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三个方面的纠纷时常出现。

第二,不能忽视合同中某些条款文字表述的具体明确。谈判是一个紧张的过程,尤其是对一些新业务员来说更是如此,这种紧张的情绪,加上经验不足,很容易影响到对某些关键性语言或词句的阐述表达,从而将某些模棱两可的语言带入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麻烦。

第三,要注意倾听并适时做出反应。倾听是国际商务谈判的一项重要活动。谈判双方往往很谨慎,都想想方设法获得更多对方的信息,摸清对方的底牌,以便在谈判中占据主动。但在倾听的同时,要适时地向对方回应:“Yes”,“ok”,“Pleasego on”等,这样会鼓励对方继续发言,因为谈判者都希望自己的想法被对方理解。如果你不断地点头,或者重复对方的观点,对方将会更加详细地阐述他们的观点,从而你可以更多地了解对方的想法、需要和条件。再者,主动仔细地倾听,还有助于澄清因文化差异造成的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增加谈判成功的可能性。国外谈判专家有句话称“最便宜的让步就是让对方知道,他的话已被听进去了”。

第四,要使对方充分了解你的想法。为了让对方了解你的想法,你一定要让对方明白你的谈话。声东击西、兜圈子的话往往并不会增加谈判成功的可能性。虽然东方一些国家的谈判人员比较含蓄,会对沟通造成一定的麻烦,但是如果你也含蓄,那么谈判过程将更难,因此国际商务谈判者要学会表达自己的感受,而不是动不动就指责对方。

第五,不能忽视对谈判对方心理状态的揣摩研究和谈判时机的把握。国际商务谈判也有技巧,要善于对谈判对方的心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对谈判对方,理状态揣摩不够,有可能会影响到商机。曾有一个日本商人与我国某外贸公司洽谈进口某产品,日商面对这外贸公司给出的优惠条件却久拖不决。转眼过去了两个多月,原来一直兴旺的该类产品国际市场货满为患,价格暴跌,这时日商再以很低价格收购,使我方吃了大亏。日本商人经常采取拖延战术稳住谈判对手,谈判中一定要注意时机的把握。商务谈判人员更应重视谈判原则,否则会造成谈判失败。某国一公司曾派代表前往日本谈判。日方在接待时得知其在两个星期后返回。日方没急着开始谈判,而是花了一个多星期时间陪他到处游玩,晚上安排宴会。谈判终于在第12天开始,但每天都很早结束,为的是安排其去打高尔夫球。直到最后一天,日方才谈到重点。但这时外贸公司人员已无时间和对方周旋,只好答应对方条件,签订了协议。这手段不仅仅拖延时间,更重要的是这能软化人的心理,如果接受了其邀请,这已实现了日方的目的。另外,也会不好意思拒绝对方的要求,毕竟“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其实该代表已违背了商务谈判原则,公事绝不能成为私利的牺牲品,这关系到一个谈判者的根本素质。

第六,沟通的内容要讲究针对性。谈判者在充分沟通的同时也要注意,内容太多,缺乏针对性,也会妨碍谈判的效率,有时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在谈判中,浪费时间和精力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因此谈判一定要围绕主题,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沟通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保持友好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

第七,要考虑谈判风格的差异。谈判人员的语言行为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就日本、巴西和法国文化而言,日本商人的相互交流风格是最礼貌的,较多地采用正面的承诺、推荐和保证,而较少采用威胁、命令和警告性语言,他们礼貌的讲话风格中最突出的是他们不常使用“不”、“你”和面部凝视,但经常保持一段沉默;巴西商人使用“不”和“你”字的频率较高,他们的谈判风格显得较为放肆,而且在谈判中似乎不甘寂寞,不时地凝视对方并触碰对方;法国商人的谈判风格显得更为放肆,特别是,他们使用威胁和警告的频率最高,此外,他们还很频繁地使用插话、面部凝视以及“不”和“你”字。可见,唯有弄清楚这些差异,方能避免对日本人的沉默寡言、巴西人的热心过头或者法国人的威胁的误解,从而取得国际商务谈判的成功。

参考文献:

张立玉,王红卫.实用商务英语谈判[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黑龙江赛福尔经贸有限公司)

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圈的不断缩小,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进行国际贸易的频率也越来越频繁。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摩擦也在不停的涌现,矛盾也在持续升级,所以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解决措施和方法的研究工作,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不断的发展和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本文通过分析和探讨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现状,通过不断的总结经验和教学来找出一些解决我国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摩擦和困难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 摩擦困境 策略措施 发展远望

在世界经济水平持续腾飞的今天,各个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往来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彼此之间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彼此之间的摩擦也越来越多,矛盾也在不断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加白热化。因此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中解决和处理摩擦和矛盾的研究,提高我国的竞争力,保证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崛起提供一些策略和方法。

一、国际贸易中摩擦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经济中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彼此之间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产生摩擦和冲突也就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中摩擦的主要特征与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要把握当前发展趋势,掌握时代脉络,才能够在国际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

1.国际贸易摩擦范围广。在全球化的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进国际贸易这一个大市场中,彼此之间的利益纠葛十分复杂极易产生摩擦。国际贸易中的摩擦和矛盾从以前的只在发达国家中到现在的与我国经济往来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波及范围越来越广,涉及方面越来越多,从而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威胁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在国际贸易中正是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发展,在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也是造成摩擦和矛盾波及范围越来越广的重要原因。

2.国际贸易摩擦中热点问题更加突出。国际贸易中的国家与国家(地区)之间的矛盾的冲突越来越集中在几个方面,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在国际贸易中矛盾和摩擦最为集中的就是知识产权上,知识即财富,是一个国家在国家贸易中占据主要地位和影响力的基础。因为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越来越看重知识产权,一个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说明这个国家的创造力越强,综合国力也越大。知识产权决定了国家在国际贸易交易中能否占据主导地位,能否获得最大的利益。

3.国际贸易摩擦中涉及产业更加丰富。国际贸易中所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豐富,从而使摩擦和矛盾所涉及的产品也不断的增加。国际贸易交易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石油,木材等产品原材料,它的层次在不断的丰富,产品也在越来越多,例如有玩具,电子产品,书籍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我国文化产品的贸易输出。

4.国际贸易中摩擦等级不断提高。由于参与到国际贸易交易中的国际越来越多,它们之间为了维护自己本身利益会采取一些手段,这就造成了国际贸易交易中的矛盾和冲突在不断的加剧,摩擦等级也在持续提高。国际贸易交易可以说是犹如战场,各个国家之间都在进行着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且战争的等级在不断的提升,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不亚于现实中的战争破坏。因此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中摩擦和冲突的研究,使我国处于有利地位和占据主导权。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现状和摩擦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所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因此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波及范围越来越广。中国企业在国际上所参与的层次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全面,因此所接触的摩擦也就不断的增加。下面就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摩擦和矛盾的原因进行分析。

1.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摩擦不断增加的内在原因。

1.1经济水平的提升加剧贸易摩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在稳步上升,综合国力在不断的进步和提高。我国越来越多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世界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具有巨大的劳动力市场,产品价格相对来说比较低,更容易在市场经济中占据有利地位。

1.2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造成贸易摩擦。这也与我国没有完善的外贸管理系统有很大的关系。例如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己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有一大部分受政府的约束,不能够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量。与此同时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造成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交易中产品过于集中,对市场的正常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1.3对外贸易交易构成层次单一。我国在对外贸易出口的产品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技术含量比较低,产品价格便宜的商品,而对进口国家的本地经济有着巨大的影响,容易出现贸易摩擦。与此同时我国对于技术含量高的核心技术很大一部分依赖进口,只是在我国进行组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这也极易造成贸易摩擦。

2.我国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摩擦不断增加的外在原因。

2.1全球化趋势下的影响。全球化经济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整个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趋势是合作中竞争,竞争中合作,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又多变。正是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制度的不同,文化观念的差异必然会造成了国际贸易交易中的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所以说必须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进行调解减少贸易摩擦的产生。

2.2世界经济的增速缓慢和低迷。世界经济在经过金融危机之后发展势头不强,增长速度缓慢。同时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造成了世界经济组成的成分不平衡,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外来经济的进入和破坏,这也极易造成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

2.3政治因素的影响。我国综合国力的稳步提升,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地位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此发达国家在政治上对我国经济发展进行限制从而造成了贸易摩擦。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出于不同的政治目的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进行限制,在政策和法规上对我国进行贸易限制,禁止出口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产品,同时加高进口门槛,对我国出口的商品进行不同标准的制约,这也造成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摩擦和矛盾的加剧。

三、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方法和措施

国际贸易摩擦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它是我国进行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试金石和垫脚石,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须克服的一个困难。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贸易摩擦产生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找出一些策略和方法来解决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稳定的腾飞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

1.加强立法建设,建立健全外贸管理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外贸管理体系是解决贸易摩擦和矛盾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够保证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的进行,尽可能的减少贸易摩擦和矛盾的出现。与此同时要发挥我国世界大国的作用,发挥我国经济水平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积极的参与国际条款和法规的制定,从源头上减少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和冲突的出现。当然也要进行法制建设,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各项政策要进行细化和完善,使对外贸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根本上减少摩擦的产生。

2.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的经济结构比较单一,大多数都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商品,相对来说价格比较便宜,进口国家为了保证本国企业的利益而提高门槛,造成了贸易摩擦和冲突。因此必须对我国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改革主要向高新技术方面发展,進行创新,从而提高我国的商品竞争力和影响力,避免贸易摩擦的出现。

3.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我国核心竞争力。人才的培养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关系着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此必须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首先在高校交易中就要注重人才的培养,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主,增强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为我国对外贸易输送大量的专业人才。其次,对于已经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学习,保证他们有着完善的知识体系和强悍的管理能力。只有这样大力的培养人才才能够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掌握主导权。

4.企业加快改革,直面贸易摩擦。由于我国企业在国际上参与的层次越来越广,所面临的摩擦和矛盾也是在不断的增加。我国企业要加强自身的改革,使自己对外贸易中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有利于占领国际市场。当然面对摩擦也不能够胆怯,要勇于面对它,并且能够解决它。与此同时可以多方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势有力的组织,能够共进退增加我国在国际上说话的分量,保证企业的利益。国际贸易摩擦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一个挑战,只有通过这个考验我国经济才能够更加快速的腾飞和发展,才能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因此我们要根据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出一些策略和方法来避免出现贸易摩擦和冲突,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乔珊珊.我国外贸摩擦中失利原因的理性分析[J]商务部信息中心,2007,2:5-8.

[2]李宏,赵晓晨。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8-31

[3]魏浩;张二震;;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的经济摩擦及其影响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10期

[4]李鸿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成因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3(5):17-19

[5]隆国强.十大应对策略——中国直面国际贸易摩擦高峰期[J].国际贸易,2003(12).

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在全球各国落地,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是深远的。尤其是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可谓是深远的,促使我国经济实力慢慢发展并腾飞,国际环境的瞬息万变,使得很多的国家参与到了竞争来,致使贸易摩擦时而发生,摩擦的数量也逐年攀升。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也日渐盛行,对我国的国际贸易造成了一些影响。很多国家变着花样的保护本国的产品,手段可谓拙劣,致使涉案产品种类不断扩大。这样给我国带来了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烦,我国一定要冷静思考拿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本文阐述了国际贸易摩擦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拿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策略来扭转这种局面。

关键词:国际贸易;贸易摩擦;问题;领域

贸易摩擦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产生的,由于国与国之间的实力不均等、国内的产业的不同,就会在国际贸易中滋生交易的顺逆差,如果差额过大就会伤害一国国内的产业,进而就会时而出现贸易摩擦。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让世界各国震惊,与此同时与国际经济间的关系交织的更加紧密。但是最近几十年来,我国也面临着一些贸易摩擦。甚至近几年一些国际贸易的新特征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很大的绊脚石。我国为了有效的促进经济腾飞,使贸易成为有效的动力,面对贸易摩擦就要针对国际贸易环境分析必须对国际贸易摩擦是如何产生的,针对产生的原因,拿出有效可行的策略。

一、国际贸易摩擦呈现的主要特征

1.国际贸易摩擦数量急剧增多。国际贸易摩擦在整个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呈现出来了不同国别和地区的增多。从整个大的市场环境上来看,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过程中,发达国家是我国外贸易摩擦的主体,在很多政策上制定重重障碍,企图限制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不断的攀升,立案调查也是五花八门,更多的是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的维护。

2.国际贸易摩擦领域扩大。贸易摩擦的领域也呈现出了新的变化,之前的摩擦只是针对的单一的产品,而今现在的摩擦开始向产业集群转移。摩擦的面更广,影响更深远,如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摩擦等。这种多元化的摩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跟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的水平不同呈现出现来摩擦形式也不一样,它与本国的经贸、政策、劳动者的权利等等息息相关的。

二、贸易摩擦形成的原因

1.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伴随着贸易摩擦。不同国家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决定着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人们的意识形态、文化各不相同,造成了国与国之间相互认识上会进入误区,从而造成摩擦的事件不断发生。如何促进国际间贸易健康发展,资源优化配置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我国随着改革开放来政策的实施,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都发生了值得飞越,这样一来使我国在国际上受到了排挤,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国家更是抛出了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更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他国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增多。

2.政治因素引起的贸易摩擦。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主张不一样,这是导致国家间贸易摩擦逐年增多的很大的因素。在相关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中,政治因素的影响对各国贸易的走向是有不同特点的。这也促使相关领域的经济学家从另一个视角思考贸易政策的本质。国内的很多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更多的是反映不同国家政治体制的声音。中美经贸的冲突不仅受双方利益的影响,而且还受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影响。

3.综合国力不同导致的贸易摩擦。目前,贸易摩擦的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综合国力的比拼,我国的综合实力相对还是落后的,尤其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一个很大的短板,相应的技术标准还远远落后国际水平,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致命因素。加快自主创新,提升创新的原动力,对我国科技水平非常关键。

三、为缓解贸易摩擦应采取的措施

1.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市场当中发生了惊人的变化,也反映出来了一个事实,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在通过国际竞争力立足国际市场,减少贸易摩擦。使本国经济的发展消除负面影响,单纯靠本国制定的法律条款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就是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不仅要大力气研究和驾驭规则,而且还要对一些恶意的损坏行为坚决抵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体系。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发动的调查和限制措施的案件数量逐年的增加,如何会让外国这样肆无忌惮,我们要深入推敲原因,最终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贸易保障体系,使得国外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时,使得我国的企业束手无策。这样就给我国敲醒了警钟。我国政府应根据WTO规则,对相应的法规进行研究,摒弃之前的缺点,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贸易救济体系。

3.高度重视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为了应对贸易摩擦,国际商会就是一个良好的手段,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通过招募会员单位,形成一个强大的行業抱团组织,组织出口企业走出去,拿出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尤其各外贸大省大市该问题尤为突出。改变了以往单打独斗的局面,改成了抱团取暖应对的情景。现如今一家企业开拓新市场的时代已经远去,越来越突出集体的观念。企业联合来应对面对的贸易问题。发挥其协调和沟通作用。

四、结束语

我国在激烈的国家市场竞争中,要不断强化内功,调整自身的走向,适应国外市场环境变化,努力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和附加值,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荆棘丛生的国际贸易的道路上走出一条属于我国特色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杰.国际贸易摩擦的特征及我国的对策[J].中国市场. 2007(31)

[2]高扬.中国国际贸易摩擦问题探究[J].今日科苑. 2008(22)

作者简介:范子宽(1992- ),男,湖北武汉人,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上一篇:物权法立法草案论文范文下一篇:自治区应急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