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范文

2023-09-22

刑法学范文第1篇

本书作者陈兴良教授主张思辨的方法是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以思辨的方式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是当时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作者用哲学辩证统一的观点审视刑法的基本问题, 通过阐述已然之罪、未然之罪、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等15个范畴及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 架构了刑法哲学范畴体系, 也就是本书的逻辑体系。指出犯罪是已然犯罪与未然犯罪的统一, 已然犯罪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 未然犯罪是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刑罚是报应之刑与预防之刑的统一, 报应之刑包括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 而预防之刑则是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

此外, 作者在对意志自由论和客观主义论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指出意志自由论是唯心主义的, 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 物质决定意识, 人不能不受自己所存在的环境的影响, 因此, 意志自由论有其不合理之处。而既然意志自由论不合理, 是否客观主义就是正确的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客观主义存在着片面性的弊端, 因为刑罚的轻重, 不但受犯罪行为客观危害大小的影响, 而且也受行为人主观方面情况的影响, 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应坚持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言谈至此, 不免产生另一疑惑:将哲学融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 又推动了哪些刑法理论的创新?

本书作者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定了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 实证学派提出的行为者中心论, 乃至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 提出了罪刑关系中心论的主张。作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元化社会模式下犯罪本质观的体现, 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集权主义思想。而当前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社会模式背景之下, 传统的理论显然无法再适用于这种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中, 以此,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 作者提出的罪刑关系中心论。作者认为刑法学是关于罪刑关系辩证运动一般规律的科学, 因此罪刑关系辩证运动的一般规律应该成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与刑罚辩证关系的核心命题是已然犯罪与刑罚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以及刑罚与未然犯罪之间遏制与被遏制的关系, 它们分別产生于社会报应观念和社会功利观念。文章阐明了罪与刑两个命题的对立同一关系, 论证了两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从探求人类追求对等性的本能出发, 阐发罪刑均衡原则得以产生及其最初以报应刑为其表现形式的依据, 明确提出罪刑均衡原则之于报应刑论的公正价值;从揭发预防刑论者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出发, 阐发罪刑均衡原则之于预防刑论的功利价值。指出罪刑关系要想达到均衡只能在罪刑关系二元论的理论中架构。

论述至此, 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刑法理论的架构过程中, 还应确立正确的哲学基础, 虽说此话过于简单, 但是并不是简单就意味着没有作用。反观资本主义社会, 若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作为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 则会把刑法理论引向军国主义的歧途, 其反动性不言而喻。因此, 只有确立正确的哲学基础, 才能架构科学的刑法。此外, 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而言, 要想建立科学的刑法学, 还应在刑法理论的构建中, 将哲学点滴方法论融入到刑法中, 因为回顾历史千百年来, 人们已经养成了过分倚重刑法的习惯, 外加我国学者对刑法哲学的研究较西方起步晚, 因此, 要想现代的刑法观由原始、野蛮向公正、谦抑、人道转变, 急需从一个理性的视角重新审视刑法, 进而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

摘要:刑法学的长远发展, 离不开哲学的引导, 离开哲学引导的刑法学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失去发展的活力, 最终被自身的落后性所桎梏。因此, 以哲学的思辨观点审视刑法学不容忽视。

关键词:刑法哲学,罪刑关系,展望

参考文献

[1] 黄明儒.解读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兼评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9) .

[2]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3] 曲新久.刑法哲学的学术意义——评陈兴良教授从<刑法哲学>到<本体刑法学>[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2002 (20) .

刑法学范文第2篇

法学硕士教育改革培养目标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实践教学和创新能力重视不够

课堂教学与法律实务结合欠佳是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明显短板。实践教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不受重视的现象表现在以下方面:在培养目标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务能力缺乏要求;在课程设置中,法律实务课程偏少;在教学方法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手段较少使用;在教学内容上,一般理论探讨较多。通常一个法学硕士毕业生要用一年以上时间过渡,才能胜任法律实际工作。故要尽量缩短其融入实际部门角色的过渡期,必须改变培养法学硕士人才的模式。

2.未能真正形成合理的淘汰机制

我国虽然也在形式上规定了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淘汰制度,但因各种原因使这一制度事实上形同虚设。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说明,我国研究生教育没有形成经常的淘汰机制。70%的硕士生和22%的博士生认为,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制度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模式。事实上,被调查者的大多数都赞成“宽进严出”或者“严进严出”的模式。

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方法的改革

1.完善培养目标、调整培养方案

(1)完善培养目标的必要性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中贯彻始终的基本标准和原则。法学硕士原本培养的是法律专业研究型人才和法律教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接受专业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某一法学专业领域有所研究。如今则需要立足于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的现实,要求硕士毕业生不仅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还须具备法学某一领域的实践能力。

(2)调整培养方案的可行性

法学硕士生具体培养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质量。故应在确定和完善培养目标之后,精心设置培养方案,凸现其可行性。为此,法律院系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集全体导师进行深入讨论,同时也应当吸收其他法律院系培养方案的优点,以便从程序上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故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方案应当进行调整,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手段等多方面。

面对现实,法学硕士生教育应该既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后备人才,又培养具有良好法学理论素养的高级法律实务人才,前者属于理论型或者学术型人才,后者属于应用型人才。法学硕士生的培养重点应当是: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多学科知识结构、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严谨的学术规范,这是作为学术型法律后备人才所必备的;同时拥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以当前法学硕士的就业情况观之,法律职业教育理应成为其培养方案的必然内涵。另外,我国目前的培养的法硕,其法学理论基础尚比较薄弱,事实上只能培育中初级法律实务人才;法学硕士培养中高级实务人才,即既掌握法学理论,又具有较高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

2.改进入学考试制度

招生制度是保证法学硕士教育质量的首道关口。但是,我国法学硕士生招生制度目前尚存在明显缺陷。我国法学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亟待改革。应调整专业课程考试的内容,使之尽量能够反映出考生对法学理论而非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改良专业课考试题型,即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试题;增加复试成绩在整个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重,从而充分发挥导师在法学硕士入学考试中的自主选择权。

3.优化课程设置

(1)适当精简基础课程,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与本科不同,法学硕士生大多是按专业方向招生的,且他们一般都是本科生中的优秀者,对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大多已有较好的掌握。因此可以适当精简基础课程的内容或课时,给硕士生保留足够的自学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学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前提,是硕士生毕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注重引导学生关注更深层次的知识,包括了解知识形成的背景,体验知识运用的方式及效果,培养独立思考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增授方法论、前沿性理论知识的课程,提高思维的逻辑性和视野的开阔性

在法学硕士教育阶段,许多学校也许不再讲授研究方法学或法律方法论等方法知识。事实上,方法知识对于法律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是在成文法国家。因为,“对于法律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用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非常频繁,学习有关方法论知识,其实也是在传授给学生分析、辩别、使用新知识的能力。而前沿性理论知识课程则有助于硕士生学术视野的拓展和知识结构的更新。

4.注重教学方法

(1)加强理论研究能力的训练

①研究能力的培育

可以由学院列出相应阅读书目以便学生借阅或者购买,并由老师适当给些引导性指点或讲解;平时增强导师与学生的互动;定期让学生就阅读的某些方面或者某个问题写出联系实际抑或仅侧重理论论述的书面小论文。此外,还可以让学生积极参加学术性会议,通过会议的学术交流提高其积极思考问题的能力。

②调研能力的培育

通過参与课题的调研,学生积极收集资料、进行讨论、写出调研报告;并由参与课题研究的法学硕士生自行对课题的前沿性、科学性、可行性及研究思路、研究方案等进行论证和讨论,提高其学术水平,相关老师可依需要对之进行适当指导。

(2)重视法律应用技能的演练

就毕业后可能走上实践工作岗位的法学硕士生而言,掌握实践经验比理论更为重要,故对其培养目标应偏重于实践应用能力。首先要建立实践型教学模式。法律人所生活的世俗世界充斥着大量活生生的法律。故法律人需要学会辩护、书写法律文书、说服别人、清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熟练地组织文字、在公共场合演讲、告诉别人法律允许或不允许干什么、及时和有效地与委托人沟通等具体而实际的技能。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实习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法。这五种形式各有千秋,已成效初显,使学生获得了必要的技能训练。其次,在进一步完善这些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同时,还应该倡导和鼓励“导师带学生”的教学形式,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实务、专业调研诸方法让学生在老师有的放矢指导下多角度、多途径地了解社会,更直接地认识中国社会及其法治现状,领悟法律的真谛。

5.严格学位论文制度

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知识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反映,其质量综合体现了法学硕士生教育的水准和培养质量。学位论文的撰写也是对硕士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全面锻炼和提高,包括收集资料、综合归纳、找到新视角、形成新观点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学位论文写作在法学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而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

参考文献:

[1]张卫英,张晓昀.法学教育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

[2]胡加祥.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

[3]宁青同.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J].海南大学学报,2009,(10).

[4]朱立恒.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学术化改造[J].社会科学家,2009,(6).

刑法学范文第3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与核心。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新时代赋予宪法新内涵、新发展

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同时,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阐明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

宪法修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包括12个方面,其中,宪法修正案赋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总纲第一条,写入宪法正文,与宪法序言阐明的“四项基本原则”形成呼应,有利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宪法修正案有关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宪法修正案是一个整体,它全面体现了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体现了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念。宪法修改的这些重要内容,都需要我们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领会。同时,学习贯彻实施好宪法,还要深刻认识这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这次宪法修改,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进一步巩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学习宣传实施宪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近年来,全市上下始终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七五”普法的重中之重,摆在首要位置,通过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教育、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等形式,增强宪法观念,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自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来,市委统揽我市宪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政治站位高、重视程度高、决策部署层面高,责任压实,督察有力,在全市形成了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为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作出了积极贡献。

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宪法成为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是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将把宪法精神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同时,主动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联系、工作对接,形成整体合力,不断推进人大对有关工作监督和支持的有机统一,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得以正确贯彻实施。

刑法学范文第4篇

一、单选

1.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A.配偶)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A.企业法人)

3.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B.厂长)

4.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A.诺成性法律行为)

5.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6.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C.特定物和种类物)

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A.无效的民事行为)

8.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C.单务法律行为)

9.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A.国家)

10.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C.确认之诉)

11.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既得权和期待权)

12.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3.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D.法人)

1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5.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A.法定继承)

16.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D.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

17.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C.视为同意)

18.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C.主物和从物)

19.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D.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 20.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B.二年)

21.张某不慎掉入下水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五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D.无效的民事行为) 22.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A.他的户籍所在地)

23.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B.二年)

24.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二、多选题

1.根据民法规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ABD)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无民事行为能力

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D)A股票B债券C支票D提单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4.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ABCD)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BCD)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AC)A支配权C抗辩权

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用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ABD)A请求排除妨害B请求恢复原状D请求返还原物

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ABD)A没收B劳动生产D收益

9.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CD)C绝对权D相对权

10.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ABCD)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D合伙违反法律被撤销

11.土地、森林属于(BD)B不动产D限制流通物 12.书面形式一般包括(ABCD)A公证形式B鉴证形式C审核登记形式D公告形式 13.动产物权包括(ABCD)A动产所有权B留避权C动产的抵押权D动产质押

14.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有(ABCD)A矿藏B森林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15.公民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ABCD)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

1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A不动产B流通物

18.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9.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ABC)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20.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ABCD)A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林地使用权C国有草原使用权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

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5.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8.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9.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10.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11.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

12.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14.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15.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16.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0.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和意定期限

四、名词解释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5.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6.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7.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8.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9.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3.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15.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7.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1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五、问答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其主要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2.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 3.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2)等价有偿原则(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5.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7.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8.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9.财产所有权的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10.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

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12.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六、案例分析题

1.某电镀厂从200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 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 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2.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答: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3.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4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部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 (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5.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 (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 (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收下货物是予以追认。第三次未追认。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6.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此纠纷如何处理?

答:本案王强第一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第二次行为是元权代理,但追认应当付钱,第三次是无效代理未追认由王强自行承担。

7.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 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 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民法学1期末

一、单项选择题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 C )。C.确认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A.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C.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 D ) D.法人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须( B )。

A.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

B.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C.该公民下落不明满三年的 D.该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7.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其区分为( C)。 A.财产权 B.人身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7.合伙的终止原因主要有( ABCD )。

A.合作的存续期间届满B.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C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 D.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8.土地、森林属于( BD )。 A.动产 B.不动产 C流通物 D.限制流通物

9.书面形式一般包括( ABCD )。

A.公证形式 B.鉴证形式C.审核登记形式D-公告形式

10.动产物权包括( ABCD )。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动产质押

1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C )。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 A.不动产 B.流通会团体法人

3.某纺织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B )。 A.党委书记B.厂长C.工会主席

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是(C )

A.没收 B.劳动生产C.赠与D.取得孳息

6.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 )。A.2年 B.4年 C.5年 D.10年

7.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B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显示公平的行为

8.在甲乙双方的买卖交易过程中,丁某既作为甲的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B.主物和从物C特定物和种类物D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8.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 )。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某甲将一台彩电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C )。

A.实践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10.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 )。A.国家

B.城市 C.集体

D.个人 1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B )。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五年

12.张某不慎掉入路旁河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D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1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A )。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

1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B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D )。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16.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是( A )。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有偿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 )。A.企业法人

B.国家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18.北京机车车辆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厂的( B )。 A.党委书记

B.厂长 C.工会主席

D.副厂长

19.某甲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捐给希望工程,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 )。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双务法律行为

D.有偿法律行为 20.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C )。‛A应当签订代理合同

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C视为同意

D不视为同意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ABD)。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

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D )A.股票B.债券 C.支票

D.提单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

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D.严格划分界限,互不侵犯

4.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D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ABCD)A.占有权B.使用权 C.收益权D.处分权

6.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CD )。 物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1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4.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BC )。 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15.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 ABCD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三、填空题

1.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____。(宣告死亡)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____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追缴)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____ 权。(留置)

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____手续。( 变更登记)

5.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 )

6.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____两大类。(行为)

7.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 三种形式。(合同型联营)

8.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 三类。(指定代理)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

10.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____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夫妻共有财产 )

11.民法通则规定,年满____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

12.货币是固定地充当__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一般等价物)

1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___。(继受取得 )

14.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____ 两种。(法定孳息)

15.物权分为____ 和其他物权。(所有权)

16.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财产流转)

17.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和-----,(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18.民法上的死亡分为——和——。(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 19.《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资金

实物

技术)

2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时产生,到————时消灭。(法人成立

法人终止) 21.《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

22.担保物权主要包括:——、——和—---(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

一、单项选择

1.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起自( D )

A.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B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C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 D.战争结束之日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权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社会组织是( A )

A.企业法人B国家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代理人,又作为乙的代理人,这种代理行为属于( D )。A委托代理 B复代理 C无权代理 D代理权的滥用

9.在农村,农民的联营企业属于( B )。A.国家所有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C.社会团体所有D.个人所有

10.以下不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 )。 A.没收

B.买卖C.遗产继承D.互易 1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1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 A )。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财产权和人身权 C. 主权利和从权利 D.绝对权和相对权

1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C )。 A. 有限清偿责任

B.无限清偿责任C.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按份责任

1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D )。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

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C. 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

D.法人的意志

1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 B )。

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 无效的民事行为 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BC )。A.股票 B.支票C本票D发货票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BCD)。

A.公平合理B.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3.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 ABCD )。

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等地承担义务

4.以下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ABCD )A。矿藏资源B.森林资源c.军事设施D.广播设施

5.动产物权包括(ABCD)。 A.动产所有权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7.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BC )。 A.14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8.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B)。A.不动产 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9.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 ABD )。A土地 B金银C房屋 D武器、弹药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BCD )。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 ABCD )。A物 B.行为C.智力成果D人身内容

12.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 ABD )。

A.遗嘱发生效力B.财产开始继承C.债权债务消灭 D.婚姻关系消灭

13.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BD)。

A.依法被撤销B. 解敝 C. 违约或侵权D.依法宣告破产 14.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屈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D )。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 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 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15.《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BC)。 有人)赔偿损失。

2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 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4.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6.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7.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8.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 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4.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16.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7.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8.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6.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7.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1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0.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1.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16.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19.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予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V2.h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2.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3.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4.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问答题

1.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符合法定形式。

3.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22.筒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答: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答: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24.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权,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2)使用权,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收益权,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4)处分权,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2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23.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4.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 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1)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2)等价有偿原则(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2.物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答:物权的法律特点是:(1)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的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3.善意取得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我国情况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取得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1.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2)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3)自愿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有:(1)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2)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3)收益权。就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1.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 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布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 2.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代理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5.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三个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2.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不满——的公民,以——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

l8周岁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产生,到————终止。(法人成立时

法人终止时

)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 ----------。( 一般等价物

种类物) 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沉默形式 ) 6.物权分为——和——。(所有权

其他物权) 7.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8.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与——两种。(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9.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泵,包括——关系和——关系。(财产所有

财产流转

)

10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二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部要求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4分)

3.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

4.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广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6.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

问:l.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使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2.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7.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8.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和---不得侵犯。(组织 个人)

1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权、——权、——权和形成权。(支配

请求

抗辩 ) 12.民法上的死亡分为——和——。(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 13.《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资金

实物

技术 ) 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时产生,到—--时效灭。(法人成立

法人终止 ) 15.《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际、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

16.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2)——。(不可抗力

其他障碍 )

17.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权、——权和——权。(抵押

留置 )

18.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分为——和——两种。(单独所有

共有)

19.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20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和—不得侵犯。(组织 个人)

2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权、——权、——权和——权。(支配

请求

抗辩

形成

)

22.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3.《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效灭。 25.《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返还——。(追缴

国家

集体

第三人 ) 26.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27.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权、——权和——权。(抵押

留置)

28.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 )和(共有)两种。

29.思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表现丁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法律形式 )

30.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和——。(管理

使用)

31.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登记机关 )

3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时生效。(符合所附条件)

3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和——负连带责任。(被代理人

代理人)

34.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 ——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 35.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和——保护。(自我保护、 诉讼 )

36.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和——两种。(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

37.占有分为——和——两种情形。(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

38.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

39.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的权利。(占有

使用

刑法学范文第5篇

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中, 犯罪构成的概念十分重要。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律实定性、价值承载性以及有机统一性。而在犯罪构成的框架当中,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分成两大结构, 以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依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相整合起来。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当中, 罪犯是否犯罪不仅由两大结构决定, 还要依据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性、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性做出仔细分析, 最后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其对刑事法治建设的贡献[1]。作为刑事法治的标志, 犯罪构成理论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又在其发展道路上给予支撑和引导。其对于刑法学科来说, 犯罪构成理论是学科体系最基础的理论, 通过对犯罪概念进行延伸和探索形成了犯罪构成, 从犯罪要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不同形式的诠释, 从而分析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理论, 与犯罪概念和刑事责任相关联, 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基础体系, 以此来解决犯罪问题。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所面临的挑战

现今社会下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正在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学者的质疑, 在过去的岁月里, 人们一直认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德日刑法学好, 并期望将“改造论”转变为“移植论”。

“改造论”盛行在80、90 年代, 主要观点是将原有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升华和修正, 以拆解和重组的形式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改造[2]。而“移植论”则是完全创立新的犯罪构成体系。通过变革, 迎合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汲取德日刑法学的成果, 对其进行学习和效仿, 推翻原有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将德日刑法学作为日后中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新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的挑战在于“移植论”对其的全面否定。在历史学和价值学当中, 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本来就是沿袭前苏联的刑法学, 是意识构成的产物, 这种产物缺乏理性的思考, 毫无技术含量, 中国应该认清谁为世界刑法学的核心, 哪种理论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实践。那么作为被公认的最严密的犯罪体系, 德日刑法学应该被中国所接纳, 中国有必要学习和接纳德日刑法学, 与时俱进[3]。从逻辑学功能学方面则更要接受“移植论”,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经过实践证明是有一定的缺陷和限制的, 但德日刑法学则不然。在其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其结构的严密性, 逻辑的缜密性, 各个体系环环相扣, 层次性分明。除此之外, 德日刑法学在犯罪的消极要件中判断性更加准确, 依据其规范化、合理化的研究体系, 使其其违法和责任的判断中更加具有明显优势。

三、对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 批判的意义不仅仅是否定, 还有改正。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自我否定又不断自我修正才走到了今天。现如今, 法界批判的声音代表着中国刑法学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 察觉自身的漏洞和不足, 并通过汲取其批判的声音, 依据其理由进行完善。当然, 批判并不都是可靠的, 依据着学者本身对批判对象的深刻理解以及自身学术过硬的批判声音才值得去参考[4]。

那么面对中国刑法学所受到的挑战, 笔者通过思考给出几点解释。首先前苏联的刑法学虽然年代比较久远, 但其形成的基础是建立在众多的法界学者的探索之上, 该刑法并不是突然出现的, 而是经过后天的不断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的优秀体系。其依据的哲学基础是与德日刑法学基础同样地位的黑格尔辩证法。如此可见, 前苏联刑法学未必就比德日刑法学差, 二者各有千秋, 都有值得中国刑法学借鉴的地方。此外,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法界学者所说的那样对前苏联刑法学的完全复制, 中国刑法学经过对前苏联刑法学的深入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 取其精华部分加以整理和改进, 并结合自身民情、国情, 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刑法学[5]。

四、结论

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讲, 犯罪构成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法治建设的支撑, 更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相信通过实践的探索, 法界学者会逐渐了解中国刑法学的优势, 并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其作出完善, 借鉴德日刑法学的严密性, 和逻辑性, 赋予中国刑法学更加坚实的理论体系。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中国刑法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近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当中起到支撑性作用。中国刑法学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里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终形成众多重要理论, 其中犯罪构成理论作为中国刑法学的基础平台, 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上为其指引了方向, 利用其广泛的影响力, 使中国刑法实践更加顺利。笔者通过近年来犯罪构成学屡次受到质疑的现象进行思考, 分析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改造论,移植论

参考文献

[1] 孙道萃.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J].研究生法学, 2011, 04:20-53.

[2] 贾济东, 赵秉志.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完善[J].法商研究, 2014, 03:123-131.

[3] 徐宏.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兼以回应“移植论”[J].学术月刊, 2015, 01:101-108.

[4] 本刊编辑部.中国刑法学科发展评价 (2010-2011) 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 2013, 01:22-42.

刑法学范文第6篇

通常来说, 我们在研究犯罪理论和一些司法实践的时候, 我们能够接触一些涉及到危险接受的例子。然后, 目前来说, 对于刑法理论的研究的法理依据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匮乏。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我国的司法实践缺少一定的法理指导。这样会直接导致一种现象, 那就是在刑事案件中, 形式在形式判决中被告人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民事判决中不负有责任。因为在判决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矛盾, 所以对危险接受的法理进行有效思考, 从而使刑事和民事判决能够有效统一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危险接受

相对于之前的刑法理论研究来说, 对于危险接受的研究处于一个初始阶段。这样也就使危险接受行为分为了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自己危险化。这种情况主要就是指被害人在清楚认识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 还会实施会对自己造成危害的行为。再这样的情况下, 被害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二类就是被害人直接参与的自己危险化。也就是说在行为发生之前, 被害人能够有效认识到行为的结果, 但是被害人还是参与到了其中, 与导致的结果有直接的关系。最后一种就是合意的他者危险化, 主要说的就是尽管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所承受的结果, 但是这些是经过被害人同意的, 也可以说, 在一定程度上, 被害人认识到了这种行为。

三、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 一) 属于规范的规定范围之内

目前, 国外的刑法理论研究与我国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 主要就是国外刑法理论研究不把自己参与的危险行为规划到犯罪的领域。因为被害人承受的结果是由自己造成的, 所以侵害自己不受到惩罚。即故意教唆和帮助杀害被害人自己的危险行为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的观点看来, 自我侵害的行为属于是一种危险化的行为。所以, 参与危险程度较高的行为都不受到惩罚, 参与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就更不会受到惩罚。

( 二) 过失教唆和帮助犯

当前, 法理界普遍认为, 如果刑法仅仅处罚有过失的正犯, 对于教唆和过失的帮助犯不给于惩罚措施, 那么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就不应该受到惩罚。之所以有这样的法理依据, 因为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的主犯, 严重危害了第三方的行为权益。那么过失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所以, 在研究刑法理论的时候, 如果对主犯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一些教唆和协助犯罪的行为不进行惩罚, 那么就会使自己危险化的行为也不受到惩罚。

( 三) 共犯的从属性

尽管从真正意义上来说, 自己危险化参与的情况不属于是真正的犯罪, 但是两个人活着两个人以上所导致的后果就属于是共犯。在形态上来说, 共犯属于违法的。共同犯罪使把违法事实归咎于参与人的行为之中。针对司法实践而言, 司法机关热定两个人以上的行为就属于共犯, 所以在行为上有效解决了归责问题。所以, 在区分正犯和共犯的时候, 应该主要依据被害人危险化的情形。正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 那么共同犯罪的共犯也就不能够当成是犯罪。如果自己危险化情况下, 作为正犯的被害人不属于犯罪, 那么被告人参与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是犯罪。

四、合意情况下的危险化

( 一) 在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外

有的专家指出, 属于危险化的参与行为, 因为导致的结果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所以危害导致的结果也就不属于自己危险化的结果。在机遇被告人与被害人合意的情况下实施, 就应该根据结果进行归责。也就是说, 合意情况下的他者危险化, 当处于规范保护范围之外的情况下, 才可以称作是不属于客观归责。当然, 在我国司法理论研究过程中, 这样的情况也是存在较大的疑问的。于是, 我们可以这样说, 在定罪他者合意的危险行为的时候, 我们应该结果危险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结果。

( 二) 被害人信条学原理

一般来说, 被告人之间的答则和被害人的自我答则有一定的关系, 被害人信条学原则正是考虑到了国家与被害人之间所有的关系。主要原理思想就是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 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 保证气不受到侵害, 主要说的就是被害人本身。我们从中能够看到, 其注重的就是被害人对于自己观点的最终看法和观点。在一些可能的期待法益中, 回避实害结果, 即使最后的结果是由被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 那么其也不会承担罪责。总之, 在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内, 即使被害人没能够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也不应该对被害人施以刑罚。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当前, 众多学者都把他者危险化排除犯罪之外。造成这样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些基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的性质以及责任性质的法理。这样的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要就是因为其还在被研究的阶段。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

摘要:我们在对刑法学理论进行研究的时候, 通常把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实害结果的发生由被害人自己支配, 在被告人的危险行为中有被害人参与的成分;另外一种就只实害结果的发生由被告人的行为所支配, 属于之一种合意的行为。所以, 在研究刑法学理论的时候, 我们要能够准确分清楚哪些属于危险接受理论, 哪些不属于危险接受理论。如果在被害事件中, 被害人直接参与到其中, 并且最后发生的结果是由被害人导致的则最后造成的结果不属于是犯罪。本文主要就刑法学理论中危险接受法理进行分析, 旨在能够更加了解危险接受理论。

关键词:刑法学,危险接受,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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