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审内容】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过程中的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条【试验范围与试验领域】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为申请农药登记而进行的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和环境影响等试验领域。

其中,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试验、储存稳定性试验等;

药效试验包括田间试验、卫生用药试验、室内活性验证试验等;

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规范残留试验(室内检测、田间试验)、加工试验等;

毒理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暴露量测试试验等;

环境影响试验包括初级和高级阶段生态毒性试验、环境行为试验等。

第四条【资料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对申请承担

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上报农业部。

对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人员及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与申请试验领域不匹配、提供的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可以判定为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现场检查组织管理】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农业部组织安排现场检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试验领域,从农业部检查员库中选取3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指定1名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试验领域专家参加检查。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专家应当回避相关检查。 农业部负责组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检查员库,定期对检查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现场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前,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选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监督现场检查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第七条【现场检查方案】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检查组人员的任务分工,制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5天,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现场检查程序】 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次会议。检查组召开由申请人主要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组成员,宣布检查组成员分工;明确现场检查的目的、依据、范围、试验项目和涉及人员,确定检查日程安排,明确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听取申请人介绍试验单位概况、主要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检查评定。根据申请的试验范围,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通过核对环境条件及仪器设备、查阅档案、操作考核、现场演示及询问等方式,对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现场检查评定表》逐项进行单项评定,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现场、文件资料可以进行取证复制或拍照。有多场所的试验机构,检查组应当对所有试验场所情况进行了解和核查,必要时应当到各试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内部交流。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编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报告》,按申请试验领域分别作出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

(四)末次会议。检查组召开由申请人主要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宣布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申请人应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确认。

第九条【单项评定】 现场检查单项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三类。其中,“符合”是指遵从《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轻微缺陷”是指微小偏离《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且该情况是偶然的、孤立的,不会严重影响到该试验项目的有效性;“不符合”是指严重偏离《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可能影响试验项目的有效性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对单项评定结论为“轻微缺陷”、“不符合”的,如果仅针对部分试验领域,应在“检查记录”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综合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按试验领域分别统计,所有单项评定结论均为“符合”,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单项评定结论未出现“不符合”;

(二)关键项目(《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现场检查评定表》中标注“*”的项目,下同)的评定结论未出现“轻微缺陷”;

(三)按试验领域分别统计,单项评定结论为“轻微缺陷”的数量不超过评定试验领域项目总数的1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单项评定结论出现“不符合”;

(二)关键项目的评定结论出现“轻微缺陷”;

(三)按试验领域分别统计,单项评定结论为“轻微缺

陷”的数量超过评定试验领域项目总数的10%。

第十一条【整改要求】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检查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二条【整改验证】 检查组长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从以下几个方面验证其整改是否有效:

(一)申请人对偏离项目的原因分析;

(二)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并能保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三)偏离项目得到纠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进行现场验证:

(一)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但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

(二)仪器设备故障或者非主要仪器设备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但在短期内能够得到纠正的;

(三)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

一般情况下,现场验证由原检查组组长或指定一名检查组成员承担,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观察员参加。现场验证人员应对现场验证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现场检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整改验证报告】 检查组长根据申请人整改完成情况,编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验证报告》。

对申请人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检查组长提出现场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建议。

第十四条【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检查组长应当在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书面审查和现场验证,及时向农业部提交《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报告》、《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现场检查评定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及检查记录本。

由于检查组的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现场验证的,检查组长应及时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沟通解决。不允许因为检查组的原因延误检查材料的上报。

第十五条【综合评审】 农业部组织农药检定所等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有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建立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档案。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应加强本辖区登记试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公司A欠公司B货款200万元,双方签订《货款偿还合同》,1年内付清。为确保《货款偿还合同》的履行,公司A将自有设备一批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货款偿还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向公司B购买80台钻削加工中心,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价为2000万元,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公司A接收该批设备后,其所有权即由公司B转移到公司A。为确保《买卖合同》的履行,公司A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3、企业购买原材料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向公司B购买原材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总价为2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3年。为确保《买卖合同》的履行,公司A将自有设备一批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4、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机器设备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欲向公司B购买13台数控机床,为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公司A与融资租赁公司C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公司C根据公司A要求,为公司A融资250万元向公司B购买该设备,并租予公司A,租赁期限为23个月,租金总额为270万元,租金支付完毕,该设备的所有权由公司C转至公司A。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公司C授权公司A将该13台设备抵押给公司C,为公司A在该融资业务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5、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融资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

公司A为获得融资,与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将自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B,转让价为625万元;公司B支付转让价款后,将该批设备回租给公司A,租赁期为24个月,租金总额687万元。租赁到期并按合同付清租金后,公司A可以100万元的留购价格将该批设备购回。为确保《融资回租合同》的履行,公司B授权公司A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公司B,为公司A在《融资回租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6、企业向银行贷款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1)

公司A向银行B贷款5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公司A以价值1.3亿元的自有机器设备为所欠银行B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7、企业向银行贷款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例(2)

公司A向银行B贷款500万元用于购买木材,公司A以现有或将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木材存货为所欠银行B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我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液体肥料又称流体肥料,是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农作物所需要的营养元素的液体产品。这些营养元素作为溶质溶解于水中成为溶液,或借助于悬浮剂的作用悬浮于水中成为悬浮液。液体肥料品种甚多,大致可分为悬浮型和清液型两种。

悬浮型液体肥料的液相中分散有不溶性固体肥料微粒或含有惰性物质微粒,通常在溶液肥料中加入1%-2%的悬浮剂(一般为高分散度的粘土矿物质),使一部分养分在悬浮剂的作用下而呈固体微粒悬浮在液体中,一般使用的原料纯度和溶解度都不高,成品稳定性不会超过三周,大多现配现用。

清液型液体肥料通常用聚磷酸铵、多聚磷酸、硝酸磷肥、氮溶液和钾盐等基础肥料为原料配制而成,所含的营养元素完全溶解,不含分散性固体颗粒,营养更均衡、使用更方便、体系更稳定,是未来肥料的发展趋向。

2、液体肥料应用现状

(1)国外液体肥料应用现状

20世纪30年代,美国首先采用液氨作为液体肥料直接施用于农作物并获得成功。1947年以后开始大力推广,50-70年代进人高速发展时期。随着液体肥料的生产和施用技术不断完善,美国及一些发达国家由生产和施用单一的含氮液体肥料逐步发展为液体复混肥料,为液体肥料的应用开辟了更为广阔前景。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使用最多的仍然是含氮液体肥料。1986年世界含氮液体肥料消费量为400万t(折纯N), 1998年为580万t(折纯N),年增长率平均达到3.7%。

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肥料销售以固体袋装化肥为主,约占销售总量的55%,散装化肥占30%,液体肥料占15%。到了90年代末,固体袋装化肥的销售量降至总量的15%,散装化肥和液体肥料则分别上升到50%和35%。如美国的Anderso ns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农用物资销商,其在兰辛的一个配肥站每年销售化肥12. 5万t,所销售的肥料中固体肥和液体肥各占50%。美国中西部是玉米、大豆、小麦和其它谷物的主要种植区域,液体肥料用量占全国的65%。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佛罗里达和华盛顿等4个州是美国的主要水果和蔬菜产地,其液体肥料用量约占全国的20%,美国液体磷肥消费量约占全国总消费量的20%-25%(P2O5),液体钾肥约占10%(K2O),主要用于水果及其它经济作物。

美国农业集约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管网输送设施,生产、销售、农化服务网络也比较健全。农用物资销售商可根据农场主提供的土壤养分数据或配方,在配肥站按不同的养分比例配制成所需的液体肥料运到农场或通过管网输送到农场,使用起来非常方便,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液体肥料向品种多样化发展。

当前欧美液体肥料发展已经很具规模,出现了多种优质的液体肥料,由于国情及使用习惯的不同,市场上流行多为多营养(一般含有多种营养元素)、中低浓度(400g/L以下)的清液型产品,而高浓度的产品(500g/L以上)多为悬浮型产品,需要根据配方现配现用。

(2)国内液体肥料应用现状

我国对液体肥料的开发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在北京、浙江、山东、河北、广东、新疆等地开展示范和推广工作。1980年新疆农垦总局开始使用液氨直接施肥,1986年使用液氨直接施肥面积为9khm2,以后又从美国引进施肥机械,到1996年,10年累计施肥面积已超过100khm2。据有关资料介绍,液氨直接施用效果与等氮量尿素相比,一般情况下粮食增产巧15%-23%,甜菜增产9.4%-13.4%,棉花增产6.4%-12%。为了提高我国的液体

肥料施用率,农业部已把液体氮肥(特别是液氨)的直接施用列为推广试验项目。多年来,国内的一些化肥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也加强了对液体复合肥的研究,并相继开发和生产了含氮磷的基础液体肥、酸性液体复合肥、磷酸二氢钾复合肥、有机液体肥以及添加有微量元素的液体复合肥等。2002年,利用中科院开发的酸性液体复合肥技术建设的1套2万t/a的生产装置,在新疆建成并投人运行。其生产的酸性液体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万hm2棉花种植田中施用后,经田间实验对比,其效果为:肥料利用率提高30%、节约肥料成本20%、增产约15%。新疆地区种植面积辽阔,常年干旱缺水,还曾经从国外引进过滴灌设施,因此,液体肥料在该地区的应用有很大潜力。

国内生产的液体肥料除大面积根部施用外,一部分也用作叶面施肥,如对小麦、玉米、棉花、水稻、甜菜、油葵等农作物用液体肥进行根施灌溉,而对蔬菜、水果、园林、花卉等经济作物在生长期内经常喷施液体肥。烟草产区除施基肥外,还在烟草生长期内喷施或灌溉液体肥。目前,我国还没有液体肥料施用的详细统计数据,初步估计,每年施用量约50-60万t。

目前,国内的液体肥料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主体产品以腐植酸、氨基酸类居多,众多技术含量低、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充斥市场,更有甚者用激素加水来冒充清液型液体肥料,总体看来,市场比较混乱,液肥市场,每年都会有不少的企业介入,同样也会有很多的企业经营惨败而退出;而清液型肥料中多以糖醇钙、液体硼为主,生产及销售的企业比较多,而受生产技术所限,能达到NY 1107-2010要求的大量元素水剂(N+P2O5+K2O≥500g/L,TE 2-30g/L)产品很少,目前只有安徽茂施、苏州联胜、无棣摩尔液肥等少数几个企业可以提供原液加工。

3、液体肥料的应用前景

目前,国际肥料消费正在向高浓度、复合化、液体化、缓效化的方向发展。液体肥料由于具有生产费用低、养分含量高、易于复合、能直接被农作物吸收、便于配方施肥(平衡施肥)和机械化施肥等诸多优点,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较高,为农业机械化耕作和机械化施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液体肥料在这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的农业发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机械化施肥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对专用肥料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进而为液体肥料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空间。

我国是农业大国,化肥消费量居世界首位。在大量的化肥消费中,液体肥料的消费量所占的比重还很小,同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事实上,液体肥料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的农业发展水平、地理和气象条件、化肥生产企业的农化服务意识以及农民对液体肥料的认识等有密切关系。从长远的观点看,我国液体肥料的生产和施用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其主要的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1)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

目前,我国农业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农产品结构不合理,一般性品种多,专用产品少,优质产品相对不足,劣质产品积压难卖。加人WTO后,这些问题给农业带来的挑战和压力更加突出。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已开始对种植业生产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一般性农产品种植正在逐步向食品加工专用粮和水果、蔬菜、烟草、园林、花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过渡。而这种调整无疑也会对化肥结构的调整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同的农作物,尤其是经济作物在不同的生长阶段对不同营养成分的需求,为具有配方施肥特点的液体肥料的应用提供了可能。

(2)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

我国农业长期受条块分割的耕作方式制约,农产品生产规模较小,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

较低,造成农产品生产成本相对较高,总体竞争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需要,我国开始全方位调整农业产业布局,加快建设专用粮生产基地,油料、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用工的农民化,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这些措施加快了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进程,为农业机械化耕作创造了条件,同时,对液体肥料的发展和应用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3)施肥方式多样化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气侯条件差异较大。在我国北方干早地区,水资源严重匾缺,采用滴灌方式把液体复合肥施用于农作物的根部,不仅做到了水肥结合,而且可提高化肥利用率;在南方地区,利用液体肥推广水稻旱育、稀植、机插、深施肥技术,也可以提高化肥利用率10%。另外,农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施肥方式多样化。花草、果树、烟草、蔬菜等经济作物除需要施用基肥外,在不同生长期喷施液体肥可以增加经济作物的产量,提高产品质量。因此,施肥方式多样化,将会促进液体肥的开发和应用。

(4)生产、销售、农化服务一体化

我国有众多的化肥生产企业,对发展液体肥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果化肥生产企业能够与科研单位合作,针对不同地区的土壤和农作物特点,科学配置各种专用液体肥料,并相应建立生产、销售、农化服务一体化体系,宣传和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就能够增强农民对液体肥料的认识,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同时对调整化肥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加快液体肥料的生产和销售,提高液体肥料的施用率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4、液体肥料——中国未来肥料市场的主力军

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水对农业生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节约水资源、合理施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水肥一体化是大势所趋。而随着水肥一体化的推广,传统的复合肥因其溶解速度慢、不溶物及有害离子多,业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水溶肥应运而生。粉剂水溶肥生产过程中营养物质易掺混不匀,运输过程中易离析而造成营养不均衡,且生产、运输及储藏过程中易吸潮结块,而液体肥料(特别是高浓缩清液型肥料)中各组分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稳定的体系,营养物质含量高,浓度均匀,同一批次生产的产品中每一滴肥料中所含的营养成分完全一致,营养均衡、效果稳定、吸收利用率高,更安全、更绿色、更环保,与水肥一体化完美对接,市场前景广阔,中国未来肥料市场的主力军非液体肥料莫属。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现有的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规现状的考察,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如何融入物权预备登记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

在建船舶抵押,亦称建造中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船舶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船舶建造合同、资信证明等,连同在建船舶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近年来,受国家船舶工业发展战略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以造船企业在建船舶为担保对造船企业融资贷款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增多。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在有效利用在建船舶价值,促进造船业、航运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登记管理带来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物权预备登记制度,即包括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其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船舶投资时间跨度大、工期长、风险大,将预备登记制度引入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有利于稳定船舶物权关系,保障船舶交易安全,减少因船舶物权关系不明确而造成的在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海事执法风险。因而本文尝试从物权法中预备登记制度出发,结合我国已出台的有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法规规定,就如何将预备登记制度引入现有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进行分析。

物权预备登记制度

物权登记以登记作为时间和效力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本登记和预备登记。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指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发生效力的登记,包括物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是物权登记的重点和主体。而预备登记制度是为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预备登记的目的在于当登记要求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尚不充分时保全当事人的登记请求权,包括物权的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

1、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通过限制原权利人的处分权,保障物权的顺位请求权及债权的实现,经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其他物权人,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2、异议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异议的登记,其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有异议而提起的。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其实质是消灭现有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时防止第三人借登记的公信力取得受让利益,避免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规现状

目前,规范我国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主要有《物权法》、《海商法》、《担保法》、《船舶登记条例》以及国家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直接规定的主要是《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造船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部海事局于2009年6月发布实施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为在建船舶的物权登记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为造船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受限于《办法》所出台的特殊环境(侧重融资),在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方权益、促进交易安全方面还存在不足,尚存在其他不合理、法律风险之处。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融入物权预备登记制度之分析

1、在建船舶抵押预备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预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使债权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时对债务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以防范交易风险。而目前中国已建立的有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鲜有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考虑,这与船舶在建抵押权登记现实所面临的由交易风险引发的诉讼风险不相适应。

船舶定造人与船舶建造企业签订合同,意在取得建造完毕的船舶所有权,在建船舶交付之前,船舶定造人往往只享有期待权,因不具备本登记的条件而无法进行登记;但船舶建造企业可能在订立船舶买卖合同之后,可能受利益驱使,将同一船高价转卖或一船多卖,极易造成船舶交易的混乱及交易风险,对船舶定造人和其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船舶定造人和其他第三人缺乏的是一套透明的,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在船舶建造期间即可以保护其合同下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这些期待权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对抗效力。

(2)异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异议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由于船舶登记其实质为物权公示的性质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各国各地区普遍认同船舶登记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经船舶登记的权利是绝对与实际相符,我国目前船舶登记实践中常发生真实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建船舶,错误登记现象时有发生,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通过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引入异议制度,借助异议登记阻却现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在现时更正登记程序较长的情况下,是对真正权利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在建船舶异议登记较其他船舶物权争议解决方式,在程序上更为简单,举证责任负担更为减轻,成本更为经济、便捷。

2、在建船舶抵押预备登记制度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在建船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是保全将来在建船舶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预备登记程序,因而应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在建船舶所有权、在建船舶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中,应满足下列条件:有关权利变更、范围和内容应为可登记事项;须以保全在建船舶物权变更为目的,如为防止船舶建造企业将定造船一船多卖为目的,进行预告登记。

(2)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建船舶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预告登记请求权人将来对特定船舶物权变动的权利,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在建船舶权利,预告登记义务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只当其处分不影响请求权行使时,其处分才有效。在建船舶预告登记后,设定了在建船舶抵押并进行了登记,则一旦预告登记最终转化为本登记,则本登记设定的权利优于后设定的抵押权。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船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建船舶异议登记的,可中止现时船舶名义登记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当异议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正确推定原则丧失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凭借登记的公信力而当然地依登记的内容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3)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

预告登记义务人所拥有的抗辩权源于请求权本来的法律关系,不受登记行为的影响。而抗辩权行使的结果主要取决与原请求权所产生的债的目的是否已满足,即取决于预告登记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如果预告登记人存在根本违约,则义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终止物权的变动,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注销预告登记。

(4)防止异议制度的滥用

由于异议登记能限制现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权,如不对异议制度加以限制,则将导致船舶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阻碍船舶交易;因而在《物权法》中规定了防止异议制度滥用的两种方法:设立异议登记的除斥期间和异议登记不当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为了预防因滥用异议登记造成不必要损失,可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规定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时须提交适当的担保。

3、在建船舶抵押登记中建立预备登记制度的可行性

依据《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需满足物权标的为不动产的条件,而船舶在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中,一直将其视为“少数价值较大的动产”,作为“可拟制为不动产的动产”来处理,而在建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海商法》、《担保法》中已作准不动产对待,因此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可参考引入预备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船舶登记法》中就规定了船舶暂时登记制度,即船舶预备登记制度。

结束语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建造中船舶登记行为,创新船舶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也凸显其对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不足。而《物权法》中新设立的物权预备登记制度(包括预告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正好在保全权利、维护相关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填补了这一空白,因此建议,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借鉴新设的预备登记制度,促进船舶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南通海事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

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2)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9)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2)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 1 -

(13)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重大事项;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6)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九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一篇:妈妈的诱惑范文下一篇:荷塘夜色朱自清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