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范文

2024-07-07

版权法范文第1篇

新世纪以来,随着个人计算机性能的提高和宽带网络的广泛应用,数字音视频节目可以低成本地录制、保存、交换和传播,数字媒体时代已经到来。在模拟时代,对媒体内容版权的管理,实质上是通过对物理载体(纸、录音带、光盘等)的管理而实现的,在数字时代,媒体内容能够完全脱离物理载体的束缚而以数字化的形式独立存在,复制、传播十分便利,原有版权管理措施不再有效,典型的例子是几年前开始的MP3音乐交换和近1-2年广泛流行的电影下载,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成为媒体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美国科技研究所(NIST)的定义——“DRM是致力于分发和控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rr组件、服务连同相应法律、政策和商业模型的系统”——说明DRM的多面性。

在国际标准方面,ISO下属的运动图像专家组MPEG于1999年制定的MPEG-4标准中开始把IPMP(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作为一个独立部分。MPEG IPMP的重要特点是定义组装式的保护体系,例如可装载新的解密工具以支持用新的密码算法保护的节目,不同保护工具之间通过“控制点”连接。成立于2001年的开放移动联盟OMA(Open Mobile Alliance)是另外一个影响很大的标准组织,所制定的OMA DRM规范近年来得到广泛关注,其目标是为移动通信建立数字保护环境,支持从话音到数据(彩铃、彩像、游戏等多媒体)等的扩展,2004年7月发布的OMADRM 2.0是一套面向应用和服务的端到端技术和协议,包括:框架、认证、密钥管理、下载服务、流媒体服务、权利描述、向其他DRM系统的输出等,OMA也在组建CMLA(内容管理授权委员会)以建立信任链。

2003年7月发布的《数字媒体宣言(Digital Media Manifesto)》分析了数字媒体领域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近期急需解决的瓶颈问题(互操作问题)和长远目标(在尽可能保护传统权利和用法的情况下构建数字时代的价值链)。随后成立的数字媒体计划DMP(Digital MediaProject)在制定互操作数字版权管理标准方面已经取得丰富成果,目前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套标准,今年底完成第三阶段,将推出迄今互操作最强的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VS工作组)在数字媒体标准制定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所制定的《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六部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GB/T 20090.2)于2006年3月正式实施。AVS工作组也是最早开展DRM标准研究的组织,2004年开始组织起草《信息技术先进音视频编码第六部分数字媒体版权管理》,2005年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立项,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因此,AVS DRM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可信解码器的技术要求,消费终端制造商根据此要求开发的各种媒体消费终端,能够在多种数字媒体应用(例如广播应用、交互应用和存储应用)中以可信任的方式获取、消费有权利要求的数字媒体。在此基础上,AVS DRM根据不同应用的特点,制定专用的消息、协议来支持可信解码器和内容提供、授权认证等前端服务系统之间的版权管理信息传送和交换。这样,AVS DRM不仅能够作为多种数字媒体应用系统的共性基础标准,也能够通过可信解码器实现这些应用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

AVS DRM目前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其中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的技术要求,网络电视档和广播档分别定义可信解码器支持这两种应用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

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的构成及其各构成单元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是所有应用都必须支持的。广播档针对数字电视广播等单向广播应用,基于AVS第一部分所定义的传输流,定义AVS接收终端能够解析的版权描述信息的语法。网络电视档针对lP传输环境下的音视频节目广播、点播和下载等服务,基于AVS第八部分所定义的网络封装格式和AVS第九部分所定义的文件封装格式,定义AVS接收终端能够解析的版权描述信息的语法和内容封装格式。

AVS DRM未来还将基于核心档针对其他应用定义新的应用档,例如面向家庭网络等局域网络环境的域档、面向存储类应用的存储档以及支持不同DRM之间互操作的适配档等。

AVS DRM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密码算法,是我国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等数字媒体应用可采用的一个基础标准。

媒体内容加密

对数字媒体进行保护的基本手段仍然是密码技术,但是由于数字媒体本身的特殊性,密码技术应用到数字版权管理时又要解决一些特殊问题,包括:

(1)性能问题数字媒体内容特别是音视频节目的数据量比较无一路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占用带宽为2~5Mbps,高清节目会达到20Mbps,因此需要考虑加解密的性能问题。

(2)时变问题:音视频节目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流”媒体,在广播或点播等流媒体服务模式下,内容加密秘钥通常随时间、节目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CA系统中,加扰内容用的控制字通常10秒左右更换一次。

(3)选择加密问题:经过压缩编码的音视频数据不同于文本数据,码流中本身存在一些关键数据,只保护这一部分数据就会造成用户无法观看。因此,可以只对音视频压缩流中的部分比特进行选择性加解密。

性能问题曾经是数字媒体版权管理系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欧洲数字电视标准组织DVBl0年前制定的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系统(CA)中,对音视频数据流保护采用的是一种计算较为简单的加扰算法CSA(Common Scrambling Algorithm),美国先进电视标准委员会采用的是相对简单的3DES算法。近年来,随着密码算法芯片实现的推进和计算机能力的提高,采用AES或类似强度的序列密码算法或分组密码算祛,对数百兆bps的数据流实时加解密的代价已经不高,因此AVS DRM标准采用128位序列密码算法进行音视频数据流进行加解密。

在选择加密方面,AVS除支持通常的对全部媒体数据进行加密的模式外,还支持多种选择加密模式。一类是时间序列意义上的选择,例如可只对I帧加密,I帧是单独编码的,后面画面的编码要依靠它,因此加密I帧后,虽然后续帧是明文,但参考对象不能解开,也不能正常收看;相反,I帧可不加密,只加密P帧和B帧,这样未获得授权的解码器只能播放I帧,用户看到的是一顿一顿的静态画面。进一步,还可以只加密部分条带,条带是视频画

面中一个一个矩形区域,是视频码流中的一个独立结构单位,在条带一级进行保护,可以扰乱局部画面,同时由于条带头及其上层的图像头、序列头等结构类语法要素均不加密,可以在加密条件下仍然保持内容传输的网络友好性。

AVS DRM还提供条带内选择保护模式:条带内的码流数据是运动矢量、预测模式、量化参数和变换系数的熵编码结构,对其中的一部分比特进行加密,即可起到保护效果,在AVS中,规定了两种抽取方法,根据抽取规则取出的比特形成比特流序列,然后按先后次序组装成分组进行解密,该比特流序列最后不足一个分组的部分,不进行加密,解密(相应地,加密时这部分比特并未加密),这样可以保持总比特数不变,解密结果按先后次序逐比特放回原位。

为了支持选择性加密,AVS解码器内安排了明文重构单元,可根据内容保护模式,将一个独立加解密的媒体数据流中的受保护部分按先后顺序、以比特为单位抽取出比特流送给解密单元,解密单元解密后将结果送回明文重构单元,重构单元将解密后的比特流按先后次序以比特为单位放置回原来位置,从而实现媒体数据的重构,然后输出给解码单元解码。

采用上述有选择保护的方式,虽然在比特选择方面有少量的计算代价,但是可以明显降低加解密的数据流量,而且带来以下好处(1)码流中序列头、图像头和条带头等数据是比较固定和规律性较强的,这些数据不参与加解密,减少了一个攻击线索;(2)经过加密处理的音视频码流仍然符合编码语法,不是一个全封闭的黑盒子,而是包含部分明文,根据选择方式不同,在不解密的情况下仍可解除画面受损的画面,这在吸引用户和提供适当合理使用方面也很有意义。

可信解码器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保护数字内容。如所有信息安全系统一样,内容加密只是一个安全的环节,应用系统的安全程度最终取决于系统中最薄弱的环节。在DRM中,最关键的环节是解码器,因为密钥管理、内容的解密、内容输出都在解码器环节进行,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以数字电视CA系统为例,内容解扰(解密)通常采用统一算法。一些方案中,解扰是在解码芯片之外进行的,这样从解扰到解码之间的明文节目就成为主要的攻击点。另一些方案中,解扰做进了解码芯片,这样加扰(加密)的节目流直接进入芯片,解扰结果不出芯片,但是加扰所用控制字(密钥)仍然需要送人芯片,控制字截取和共享就成为一种典型攻击方式。相比之下,移动安全模块(典型方式是智能卡)接收和广播前端授权系统之间的密钥安全通道通常不是受攻击的重点。

AVS DRM针对上述问题,采用可信解码器的方式予以解决。AVS可信解码器在传统音视频解码器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安全单元(图1)。认证单元是采用公钥算法的密码单元,用于可信解码器的身份认证、许可认证等,支持与其他设备建立安全信道,支持数字签名及签名验证。解密单元对加密过的AVS内容进行解密。明文重构单元利用解密后的数据,把原始加密数据的媒体流恢复成符合AVS标准的明文媒体流,从而使得重构结果能够直接送入符合AVS标准的解码器。可信解码器还可包含解码输出流加密单元,支持把解码后的音频、视频流以加密方式输出给显示设备。

AVS可信解码器弥补了传统CA存在的控制字漏洞,它把认证单元放入解码器。认证单元可以和授权认证系统建立安全通道,用于传送内容密钥等秘密信息,然后直接交给解密单元,这种一体化设计保证了解码器这个关键环节的安全。AVS可信解码器可以和智能卡配合使用(实现权限管理和密钥管理),以提供管理方便性。AVS可信解码器也可以直接和内容运营商的前端授权认证系统建立安全通道,这种方案成本更低。

AVS可信解码器不仅可用于数字电视这种广播环境,也可以用于网络电视这种交互式应用,能够作为三网融合条件下的统一音视频终端。AVS可信解码器采用了国家密码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算法,实现了安全模块的统一,可解决目前数字电视领域不同CA而造成的市场割裂问题,也能够防止DRM分割数字媒体市场的潜在风险(这种现象已经在国外出现)。

以可信解码器为核心,AVS数字版权管理的概要参考模型如图2。可信解码器的外围环境包括内容供应系统、授权认证系统和显示系统,AVS DRM标准定义了可信解码器与这些系统之间的接口。适配层是可信解码器和外围环境的连接层,以解决可信解码器和外围环境之间的互连互操作问题。包括:适应内容供应系统的包装适配层及适应授权认证系统的许可适配层和适应显示系统的显示适配层,其中,显示适配层是可选的。AVS DRM标准目前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其中核心档定义可信解码器技术要求,网络电视档和广播档分别定义可信解码器支持这两种应用需要满足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定义了各应用档用于描述权利的数字版权描述语言。

网络电视档

网络电视档数字版权管理参考模型,它是AVS数字版权管理概要参考模型的一种具体化和扩展。

网络电视档的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协议消息、媒体内容打包(包括文件格式和RTP封装)和权利描述语言。

不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涉及的协议消息由于应用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所有的数字版权管理都需要涉及以下两大类协议消息:(认证媒体终端身份的)注册管理和(管理媒体许可的)许可证获取/撤销管理。AVS DRM网络电视档定义了双向通信网络环境下的媒体终端和注册服务器、许可服务器之间的协议和消息格式,并假定通信双方均支持公钥体系来辅助双方之间的相关事务。

内容打包格式针对IPTV应用中的流服务和文件服务两种形态,定义了内容被保护情况下数字媒体文件的封装格式和在IP网络上传输时的RTP打包格式,即RTP净载动态保护格式和支持版权管理的AVS文件格式。RTP净载动态保护格式是指流媒体服务器在实时发送已打包好的明文RTP包时,对其净载部分进行动态选择性加密的传输保护机制,在流媒体的传输过程中,流媒体服务器可以动态地更换密钥,增强对流媒体内容的保护强度。支持版权管理的AVS文件格式是对AVS第九部分(文件格式)的扩展,AVS第九部分基于并兼容ISO基媒体文件格式(ISO base me-dia file format,ISO/IEC 14496-12115444-12)。支持AVS第九部分的设备(例如流媒体服务器和播放器)可通过支持本部分定义的扩展功能而实现本部分的要求,其中内容的加密以NAL单元为单位,一个样本中的各NAL单元的加解密相互独立,共用该样本携带的密钥和初始向量,这种系

统格式透明的加密模式设计使得本部分定义(带版权保护)的文件可按照AVS第八部分(AVS over IP)进行RTP流化,亦即符合AVS第八部分不仅可以流化明文AVS文件,还可以不加任何修改流化带版权保护的AVS文件。

AVS数字权利描述语言(简称AVS-DREL)定义了开放和可信任环境中进行数字版权管理的语法和语义规则,旨在为数字音视频资源的出版、交易、分配和消费等操作提供一种具有灵活性和互操作性的权利描述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描述受保护的数字资源、使用权利和主体之间的关系。AVS-DREL基于核心档所定义的密码算法和安全协议,实现身份认证,维护内容机密性和完整性,支持隐私保护。

数字权利描述语言基本单位为一个许可证,即某一个权利发布者对另一个权利接受者发布的针对某项数字资源使用权利的授权声明。通过对许可证中不同权利的定义,不同权利发布者和权利接受者可以实现以上三种权利授权声明。

许可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权利发布者:描述权利发布者的基本信息,许可证必须包括权利发布者。

(2)许可单元许可证的基本单元。许可单元在许可证中是必须出现的,但是出现的个数没有限制。在同一个许可证下的许可单元必须具有相同的权利接受者。许可单元针对个资源向权利接受者发布某种权利,依次包含主体、权利、资源、约束和义务5种元素。许可单元与权利接受者、权利和资源是一一对应的,但是许可单元可以对定义的权利设置多个约束条件和义务条件。

(3)许可证签名:用于保证许可证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许可证基本结构如图4所示。

AVS—DREL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信息模型、数据字典和XML语法。信息模型对数字权利描述语言的语法结构和框架模型进行描述;数据字典给出了AVS—DREL语法框架下的元素语义定义;XML语法作为附录,描述了如何以XML文档的形式对数字权利进行语法描述,通过XMLSchema即可对XML文档的正确性进行验证。

网络电视档采用AVS DREL数字权利描述语言,其中对权利的限制推荐如下:

★普通权利中的使用类型中支持:输出、播放;

★重用权利中支持:修改、分割、打包;

★管理类型中支持:移动、复制、备份、保存;

★高级权利中支持:转让类型和撤销类型;

★时间的约束中支持:次数、累加时间、时间段、使用周期。结语

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和数字媒体技术的一个交叉领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问题。AVSDRM国家标准的制定是我国在数字媒体版权管理标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所定义的可信解码器解决了当前DRM系统存在的漏洞,支持广播、交互等多种应用场景下数字媒体内容的版权管理。AVS DRM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密码算法,基于AVS音视频编码标准和版权管理标准为“三网融合”趋势下的数字媒体终端的融合做好了准备。

应该指出的是,AVS DRM标准制定是国内外多家单位在AVS工作组的组织下共同制定的,在此对参加标准起草的专家和单位表示感谢。AVS DRM标准目前还处于评审阶段,希望感兴趣的专家或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内容上包括三个档:核心档、网络电视档、广播档,针对其他应用基于核心档定义新应用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希望更多的单位参与共同制定好这个标准。

版权法范文第2篇

“今日头条”事件不是孤立的,“剑网2014”行动,快播盗版被重罚2.6亿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表版权声明等,都说明国家和各媒体对版权问题日益重视。

版权:媒体之魂

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在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版权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传统媒体,内容的生产要经过记者采写、编辑、校对、主编审核,再到排版印刷、发行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媒体工作者也会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作品质量是媒体的生命力,版权是媒体首要的无形资产。从国家层面来说,版权保护是对创新的保护,关系着文化事业的繁荣。

媒体的版权,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因为职务作品的创作而将媒体视为作者,从而享有著作财产权。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最主要的权利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特殊的情形下,可能还涉及翻译权等演绎权。如果将“版权”视为一个广义概念,媒体享有的权利远不止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了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这是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获得的独占出版权。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如报纸杂志等出版者对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节目信号享有的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等等。这些都可被称为“媒体的版权”。

就狭义的版权来说,一般而言,需要版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当前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新闻作品要不要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所谓单纯事实消息,是只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基本要素的客观事实陈述。而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一定是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情感、思考和个性化语言表达,如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论等。这些文笔流畅、夹叙夹议的独创性新闻,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对于一些新闻原创的配图、插画、照片,甚至是版面设计等,只要具有独创性,都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媒体要进行版权经营,就必须充分了解自身的版权状况,并有区别地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保护和经营。

媒体版权保护的出路

相对于技术发展,法律总是有滞后性。立法上在海量授权、互联网转载等方面尚无突破,不管技术如何发展,仍需坚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底线。未经许可随意复制、传播他人作品,一直是版权领域普遍的侵权现象。一些不法网络平台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迎合网民的免费需求进行侵权,侵权成本极低,又常把“避风港原則”作为免责挡箭牌,增加了版权维权的难度。而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则进一步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使版权的权利形态更加复杂化,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者的获利等更加难以认定。在面对侵权的时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都应该有所作为,但现阶段,这些组织的力量还比较弱小,许多机制尚不完善,只能发挥有限作用。

媒体保护版权,核心是提高权利意识,并积极采取防守和进攻的措施,大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用力”:

第一,练好内功,提高媒体对版权的管理能力

媒体在版权管理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架构,才能保证版权管理没有漏洞。大体而言,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权归属的管理工作,明确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对记者、编辑、美术编辑等人员创作成果版权归属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媒体与内部人员的版权纠纷。另外,要对内部人员进行版权培训,在审稿时进行版权审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袭等;修改稿件不超过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权等。媒体对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对外授权环节中,要注意原作者的授权范围,擅自使用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媒体应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对以上事项进行统筹管理,结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门分工制定版权管理制度,梳理媒体核心的版权资源,并建立相关的侵权监测机制等。

第二,注重防守,加强媒体对作品的控制能力

传统媒体应该善用“权利标识”,可通过发布通知等方式,声明对自己的作品的控制。也可以在文末注明“××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文字,作为一种权利声明。传统媒体还应积极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在自己网站和APP上进行技术保护,设立防止恶意抓取协议文件,防止他人对文章进行肆意复制。媒体可以利用一些新兴的版权跟踪技术,如电子签名、时间戳、自动版权认证系统等,对作品的传播进行追踪和控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第三,及时出击,提高媒体对版权的维权能力

媒体在建立版权监控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内部机构或与外部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及时了解侵权状况,确定合理的维权方式,如警告、谈判等。适时拿起法律武器,确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积极维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还可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集体维权。

媒体进行版权保护,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增强版权意识。今年3月,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了《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声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些声明内容,正是《著作权法》中应有之义:保护好媒体自身和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是在互联网时代,也应当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遭遇侵权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已经成为媒体的实践。媒体保护版权,可以联合起来,行业协会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今年6月,中国报业协会发布了一份倡议书,重申了报纸出版的版权立场。中国报协拟成立“中国传统媒体维护版权联盟”、“中国传媒网络安全联盟”,同时也欢迎新媒体加入,希望积极运用报业版权,推动报纸出版单位与网站、手机等传播载体开展版权合作,形成网络转载等使用报纸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拒斥还是拥抱:传统媒体的数字化转身

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其核心资产都是内容,区别仅仅在于传播渠道和方式的差别。因此无论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面临的核心任务都是版权运营的问题。版权运营,除了对权利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的运用。传统媒体专注于深度报道,提供优质的版权内容生产。作为传统媒体的强项,长篇的深度报道、新闻追踪、本地新闻速递等内容,似乎更适合保留在纸质的媒体上供人慢慢品读,或者在网站上进行放置,便于读者保存和日后参考。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应善于使用新的传播技术,比如自己设立网站、APP,设立适合移动阅读的WAP网站,加大自身内容的传播力度。

而新媒体对传统发行渠道的冲击,直接影响着传统媒体的盈利。传统媒体必然要与新媒体进行合作,将后者的平台纳入到自己的发行渠道中,并保留自己的广告位,新媒体也可从中获利,争取双赢。

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的转型,不是仅仅将版权内容搬运到自己或合作方的网站、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上。传统媒体不缺乏好的内容,要在当下进行版权运营,关键是观念的转变,即更加注重用户体验。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显著特征是对碎片化时间的利用,因此在传统媒体的移动平台上,如果放置过多的深度报道、毫无重点的海量信息,可能会严重影响用户的阅读体验。在传统媒体的移动平台上,“小而精”的专题文章、可视化新闻、品牌媒体的独家解读文章甚至“标题党”等都能吸引眼球。技术上,采取精心设置的搜索功能和标签工具,快速定位到用户感兴趣的内容,并运用算法、大数据分析对用户的阅读习惯进行个性化记忆,设定用户独有的阅读模式。定期进行线上线下的互动,如抽奖、体验等,增强用户体验,提高媒体品牌曝光度。对某一个话题的深度探讨,在移动互联网下可不拘泥于文字形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及时交流的特性,与用户直接交流,提高用户的参与感。在这种运营方式下,版权不仅有文字这种表达形式,还有视频、音频,并通过衍生品的开发实现版权价值的最大化。由于移动互联网平台颠覆了传统媒体引以为傲的发行渠道,这其中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必然比传统的广告合作模式和薪酬制度更加多元。

结 语

以历史的视角观察,传播技术的变迁史就是版权制度的发展史。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展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增加了版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这就驱动了版权的权利扩张。

今天版权的传播行为,涉及两个主体和三种利益,即著作权人和网络传播者,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络传播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主要为保护权利人而设,确认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是其首要任务,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激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但文化离不开传播,作者独享其成并不能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又需要给公共领域留存一定空间,使社会公众能充分接近作品。因此,著作权法需要维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应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基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價值首先在于确认作者的私权利,在其保障的多重利益结构中,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这是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石。

媒体兼具权利人与传播者的属性,要特别注意保持好尊重、保护版权与加强传播的平衡,创作优质的版权内容,通过强有力的信息传播手段最大限度地进行传播,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这是当前媒体版权经营的方向与出路。

(作者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版权法范文第3篇

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音乐作品版权

的保护时间

各位热爱音乐的创作者们,同时在享受它的乐趣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成为了一件重要的需要去解决的事。下面小编就来教导大家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接下来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浙江音乐作品版权该怎样保护?

一,首先要证明自己写的歌是自己的。这个说起来简单,其实比较难。你可以通过自己的原始创作手稿、歌曲的分轨文件、歌曲的录制人员、最初听过你的歌的朋友来证明歌曲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是你的。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去版权局登记。

二,其次,歌曲授权协议必须是纸质协议才能生效。这话主要针对喜欢把歌曲上传到网站上与他人分享的音乐人。大家都喜欢把歌曲上传到音乐网站去,上传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上传歌曲的“同意上传协议”这一步骤,虽然协议的内容很多,但是我告诉大家,它不能证明你把歌曲版权授权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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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更别说网站能拿你的歌去赚钱,歌曲版权依然在你手中握着。推而广之,与歌曲版权授权有关的任何电子协议都是无效的,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都会被认定是无效的霸王条款。

三,谨慎签署版权授权协议并把你想加的条款加进去。如果要把歌曲授权出去,那不管你是要把歌曲授权给彩铃公司还是授权给唱片公司,一定要记住写在协议里的条款才是有法律效用的,其他口头承诺统统有效性不确定。

浙江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版权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管理;机构知识库;高校图书馆;开放获取;概念模型

摘要:文章研究的主旨是利用文献概念分析方法分析以往与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相关的研究,从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KM)视角,创建我国高校图书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OAIR(Open Access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概念模型强调三个变量:人员协作、流程和技术功能。整合这些包含很多元素的变量,能帮助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捕捉他们自有的学术研究,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此外,集成的宗旨是促进知识共享,丰富知识内容和加强全球获取。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简称“IR”),又称机构信息库、成果数据库、机构库、机构典藏库等,是收集、存放由某个或多个学术机构(例如大学、研究所、图书馆、博物馆等)创造的,可供机构内外用户共享的学术文献的数据库。自从首个机构知识库在美国建立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机构知识库发展迅猛,为用户提供了大量的资源服务。在机构知识库服务的研究和实践中,国外一些机构已开始意识到知识管理对机构知识库服务的促进作用,并进行了一些较为成功的尝试。然而,大多数的机构知识库还是单一的提供功能服务,知识管理视角的概念还比较肤浅,所以,增强知识管理在机构知识库服务中的作用很有必要,能使之有效地将现有机构知识库的信息服务提升到知识服务层面,从而真正体现出机构知识库为科研和教学等服务的功能[1]。

1知识管理(KM)和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OAIR)

1998年,著名知识管理专家达文波特教授定义知识管理为着眼于促进组织目标的组织机构知识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的知识包括能用文字和数字表达出来、容易以硬数据的形式交流和共享的显示知识和高度个性化而且难于格式化的隱式知识。管理包括所有的流程与识别、共享和创造知识,这就要求具有创建和维护知识存储库的系统,培养和促进知识的共享和组织学习。在知识管理方面成功的组织将知识视为资产,以此开发组织的规范和价值观,支撑知识创造和分享。2002年,Ahmed提出以知识管理作为组织过程部署、信息处理技术、组织策略和文化,增强了对人类知识的管理、利用以及学习,并造福于企业。

基于以上对知识管理的定义,在实现知识管理时有以下重要的方面:①知识管理的管理者必须了解存在两种类型的知识,即显性的和隐性的知识。②只要与组织的目标和利益相关,这两种类型的知识就是资产。③必须有一个系统来促进知识共享以及维护知识存储库。④知识管理实践的中心是利用人类知识和学习。⑤组织需要在作为支持知识共享的工具——技术的帮助下创建过程、策略和文化背景。

Mc Inerney and Koenig建议知识管理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在初期阶段,知识管理主要是由信息技术驱动的,技术被视为一个有价值的工具来完成组织内信息和知识共享。知识管理的这一阶段,很多组织机构为实现组织知识共享的目标,通过实现新技术部署知识管理实践。在知识管理第二阶段,出现了两个关键问题——知识管理的人类和文化维度,不考虑组织的人类和文化方面,知识管理实施将会失败,单靠技术不能完全解决组织内的知识分享问题,第二阶段的标志性短语是“实践社区”。最后一个阶段的标志性短语是“内容管理和分类”,它强调组织中知识管理系统内容安排和结构的重要性,易于访问和方便知识分享,当用户无法检索其中存储的内容时,知识管理系统不工作。当强调为了组织中知识分享和人们之间的交流而没有忽视文化维度实现这个目标的技术时,知识管理就趋于成熟了。为了知识分享目的,技术、人文维度、实践社区、内容管理和分类等概念,在组织中构建知识管理是不容忽视的[2]。

显而易见,作为便于分享知识的工具,知识存储库是知识管理实现的一部分。机构知识库与知识存储库工作机理相同,即获取对组织有价值的可编码或者显式知识。在商业环境中,知识资产以经验教训、最佳实践、专利等形式被捕捉;在高等教育中,知识以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未发表的报告、会议论文等形式被获取。这些都将管理和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知识保护和易于分享。Mc Cord认为机构知识库是高等教育中知识管理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明显表征;Branin表明在学术环境机构通过建立机构知识库实施知识管理,以便管理由大学社区成员创造的范围广泛的学术数字作品。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旨在获得更多读者查看和分享其学术内容,也被认为是知识管理。高校图书馆中的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被看成是在学术环境机构中的一种知识管理主动。

2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优点

专业学者的智力劳动是高等教育机构的核心业务,这种工作大多数被记录在研究论文或材料中用于教和学。大学是一个知识在学习、教导、研究和社区服务等不间断的学术生活活动中被密集创造、产生和分享的地方。很多大学开始意识到知识作为知识资产,需要通过建立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被保存和分享到其社区甚至是公众中。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优点如下:①提供一个单一的综合集成系统。在高等教育中发展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原因是对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来说,很难知晓其拥有的整个学术成果。有研究提及与欧美研究机构相比,台湾地区或其他亚洲国家的问题是其较低的学术影响力。首先,对于学术信息没有一个单一的综合集成系统,并在机构内传播。研究成果通常存在于不同的信息系统中,使潜在用户难以搜索、浏览和访问这些分散的信息。其次,服务支持性不佳,仅仅提供元数据或者摘要而不是全文。最后,没有系统的方法用数字格式存储机构的学术产出,如会议论文和技术报告。因此,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提供了一个单一的综合集成系统,便于轻松访问和知识分享[3]。②传播智力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使全球范围的读者能够访问学术成果,其他的学者可以利用和引证从而创造新的知识。通过互联网提供免费的全文获取,对于提高引用次数和提升机构声誉是一种很好的策略。不断上涨的期刊价格、预算削减、版权持有者意识的增强、对研究循环速度的日益不满以及通过传统出版方式学术成果排他性访问都促使实施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

李情,易建芳,项峻求,毛华兵,钱晓芳:以知识管理视角创建高校图书馆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3国内高校图书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现状

我国的机构知识库建设起步较晚,根据著名的开放存取知识库目录网站Open DOAR(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提供的数据显示,如图1所示,截止到2016年3月,Open DOAR收录的机构知识库总数为2,578个,然而我国大陆地区机构知识库总数仅为40个,台湾地区有58个,香港地区有3个。网站统计显示我国排名第一的厦门大学图书馆机构知识库在全球范围排名321位,不管是从机构知识库建设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服务的水平来看,发展程度都不及港台地区,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就更大了;同时,国内机构知识库的建设程度有很大的差别,区域发展水平严重失衡,缺乏完善的体系和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和技术保障方面还需向港台地区及国外先进机构知识库学习;提供的服务资源类型有限,不能满足科研工作者研究和创新性学习的需要。大部分的机构知识库收藏的资源类型主要是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等,图像、多媒体等复合数字资源则收集得较少;我国机构知识库使用的软件平台种类及功能单一,且本地化程度低,软件平台的类型决定机构知识库存储对象的种类、存储对象的互动性、安全性以及提供服务的多种能力等[4-6]。总之,我国机构知识库处在发展初期,建设水平亟待提升。

图1全球范围内各国机构知识库所占比例及增长趋势

4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

在商业领域,创建组织存储知识主要关注于技术本身,Petrides and Nguyen强调在高等教育中实施知识管理,必须从商业领域的弊端中学习应该强调人员、流程和技术的相互作用从而分享知识。在组织机构努力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时,人员、流程和技术三者作为一个持久动态的整体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因为拥有知识、管理政策、优先权和流程从而支持知识分享的是人员而不是技术,所以人员被认为是交互的主角。在高等教育中创建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4.1人员协作

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实践中,协作是基本属性。很多研究表明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实施需要图书馆员、技术人员、全体教员和领导者等不同职业之间的协作从而达到目标。众所周知,对知识进行组织便于轻松访问,图书馆员是专业的,但是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需要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扩充机构知识库的知识内容。技术人员的专业是提供技术维护和确保长期保存,提供界面友好的软件和提高全球访问;教员专攻教学、研究、提供社区服务以及创造学术成果;领导者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为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经济、合法和道德支持。只有不同的职业之间协同合作,同时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机构知识库才能获得成功。

4.2机构知识库流程

4.2.1搜索分散于校园中潜在的知识资产。图书馆员有责任明确识别分散在校园中的数字或者印刷形式的知识资源,他们必须主动地搜索发现存在于校园内部或者外部的潜在知识资产。以下是高校图书馆员为搜索知识资源时展开的几个活动例子:识别和联系已经出版学术著作的教员,要求教员完成出版物列表和全文文件;搜寻校园中的杰出作者或者退休教员获取学术贡献;访问学校附属网站,辨别学术或技术报告;寻找预发布的研究报告,积极浏览互联网、在线数据库和开放的电子资源识别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尚未包括的教员论文。

4.2.2发展知识补充策略。知识补充是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内容创建过程中的一大挑战,绝大部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内容有望从教职员工中得到。许多研究显示当教职员工了解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益处,他们更倾向于分享他们的学术著作到机构知识庫中。机构知识库需要更丰富的知识内容,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Mark and Shearer明确了在收集教员学术作品方面的策略:①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社会化。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服务的益处即社会化需要通过不同的资源(出版、在线、个人)正式或者非正式地进行。②存储服务。教职员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他们的论文著作,图书馆员将检查其版权问题,输入文档的元数据,并发布在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中。③自动知识获取。有些机构知识库能够通过收集材料本身自动获取知识,例如:高校图书馆员发现大多数作者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他们的作品,系统从互联网上收获来自本校或本部门的教职员工的著作。④强制性政策。强制性要求校园社区内成员必须提交他们的学术作品,这一策略有助于丰富机构知识库的知识内容,它赋予高校图书馆员在收集教师学术作品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2.3组织数字文档。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必须系统化数字格式以确保以下的数字文档质量控制:①名称规范控制。出版他们的著作时,责任者可能以不同的方式书写他们的名字,对于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系统,有必要执行名称规范控制保证一致性。②版本控制。能够区分不同版本的文档——不管是印前还是印后版本,这个过程是非常重要的。③版权控制:版权问题是发展良好的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一大挑战,教职员工和研究者通常无法贡献他们的科研产出到机构知识库系统中,因为他们与传统的期刊系统关系密切,版权归属于出版社。在此,针对教员对版权问题的疑虑,图书馆员应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机构知识库团队需要寻求版权许可。

4.3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技术功能

利用技术适应用户的需求,激励用户参与和向机构知识库提供他们的学术著作,机构知识库社会化的益处是用户必须依靠技术工具。如若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促进了自行典藏,那么机构知识库团队需要确保用户友好的页面提交的可用性。另外一个刺激教职员工作者贡献他们的论著的方法是利用统计数据。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需要技术的支持保证系统与其他典藏库工作的互操作性。图2为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概念模型。

图2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

5结语

笔者所提出的概念模型还没有正式测试,它需要更多的研究来了解国内环境下基于国内高等教育体系中机构知识库发展的经验和实施,从而建立一个更加精确的模型。开发获取机构知识库是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主动表现,它的目的不仅仅是保存、组织、传播高校社区内的本地内容,而且致力于提高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可见性。我国机构知识库的总数在世界范围内来说处于较低水平,亟待提高,但是也存在知识资源的巨大潜力,需要关注组织,促进访问和知识共享。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是学者学术著作和研究的另外一种交流,其概念模型说明了人员、机构进程和技术功能需要协调一致工作,确保捕捉当地知识内容的集成系统的顺利运行,有助于向全球用户分享这些知识。希望学者之间学术知识共享的文化氛围良好发展,为高等教育和学者提供更多的益处。

参考文献:

[1]郎庆华.基于知识管理的机构知识库服务体系构建探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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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萍.基于知识管理的高校机构知识库的构建[J].现代情报,2010(5):41-42,52.

[3]李大玲,柯平.基于知识管理的学术机构知识库激励模式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0):98-101.

[4]陈美华,刘文云,刘昊,等.国内外机构知识库建设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9):55-59,63.

[5]王亚杰.国内知识库模型研究综述[J].山东图书馆学刊,2015(4):19-23.

[6]冯磊.高校图书馆机构知识库构建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5(12):106-108.

(编校:崔萌)第36卷第8期河南图书馆学刊2016年8月

版权法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才意识到法律法规对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特别是现在的社会资源的稀缺,土地资源没有很好的去合理配置。这就是没有一个完善的用益物体系的结果,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缓慢。本文就我国现在的实施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分析论述,对建立完善的《物权法》用益物体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资源;用益物权;体系;完善;探讨

1.引言

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我国对用益物体系的建设主要考虑的是环境保护的方面入手。随着用益物权制度在生活中的影响加深,用益物体系的完善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是越来越重要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用益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为建立完善的用益物体系不断努力研究。

2.我国现行的用益物体系的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用益物体系中存在许多的不足,这就使得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在这个资源稀缺和资源不能够合理配置的情况下,亟需建立高效完整的用益物体系。以下是我国现行的用益物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2.1缺乏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物尽其用原则是物权法必须坚持的原则,但是在这个城镇不断发展的时代,人们住房问题为了社会问题。在优化配置住房方面,没有做到很好的处理,导致有些人拥有过多的房子,而造成不对等局面,矛盾也随之而来。在居住权这一方面,我国就没有相关的规定,闲置的房子没有发挥出原有的用处,从而会增加许多社会矛盾。这样,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2缺少对空间利用权的规定

在这个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高楼大厦不断拔地而起,空间的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人们对空间的开发使用也从地上到地下及上空,这就需要對这些空间的使用权进行相关的规定。土地资源的使用是十分严峻的,我国在空间使用这方面也做得不够好,缺少详细的规章制度。因为空间问题涉及到海陆空这三大方面,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合理的解释,可能会造成社会的纷争,激发社会矛盾。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3立法内容比较分散,没有很好的统一

在我国,各种民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里,对于新出现的某些权利也没有全面的认识,从而不清楚其本质,在对这些权利难以界定。这些都会使人们对用益物权制度认识不全,从而不能很好的利用。且用益物权的立法内容也不完整,对涉及该内容的一些使用权没有能很好地做出规定。而在触及到这些方面的事情时,我国的相关部门就不知所措了。因此,必须将用益物权内容形成统一,进行一致管理规定。

3.如何完善我国用益物体系

3.1要顺应时代的发展,适合我国国情

用益物权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内容规定、实施的方式以及具体的举措都受到我国国情的影响。比如我国的社会资源和人口状况,这些都要考虑到用益物体系中去。人口不断增长,我国的资源利用也将变少,这是我国的一个实际的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是很重要的。而土地资源的使用必须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支撑,来规范这些土地、空间的使用权。所以说,要建立完善的用益物体系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顺应时代的发展。

3.2用益物权的分类必须明确

对于用益物体系的完整性,应该是由各种不一样的类型结合起来的。这是一个有机的结合,各与各都具有相关性。明确用益物权的分类有利于相关部门在实行任务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使用,减少办事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必须清楚这些用益物权的使用范围,在分类时要做到全面地考虑。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加强人们对用益物权的意识

在生活中,学法、懂法、守法是很重要的。加强人们对用益物权的意识是很重要的,这样有利于人们对用益物权更深刻的认识,做个守法的公民。不仅如此,人们还可以有效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公民整体素质。同时,加强人们对用益物权的认识,也可以加深人们对用益物体系的认识。从而在相关部门实施工作时,民众能够积极配合。在工作过程中,对双方出现的问题也能够合理地解决。

3.4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立法,取其精华

科学完善的用益物体系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重要的意义,而科学完善的体系就需要不断改进分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立法的现代化,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取其精华。这样有助于我国在对用益物权立法时不只是局限在本国,而是适应时代的发展,增加我国用益物体系的先进性。同时,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用现代的方式解决现代问题,促进了用益物体系的灵活性。

4.结语

在这个信息现代化的时代,科技的进步,人类数量的增多,对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加大。随之而来的是对社会资源的使用问题的矛盾,国与国之间,国家内部之间都会出现这些矛盾。因此,加强《物权法》用益物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不断地完善用益物体系建设,才能有效处理社会上的纷争,使人类达成共识,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亮.论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体系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4(7).

[2]张晓娟.论用益物权体系[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03).

[3]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2002(01).

版权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特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运作程序,先将设计构想运用绘画手段以直观的形象表达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剪裁方法和缝制工艺,使设计构想有序地成型为产品的过程。{2}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装设计图和服装两个部分组成。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一、服装设计应当受版权法保护

(一)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弊端

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分类,服装被列为第2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时即采用该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我国自1985起就已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与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是极不相称的。服装具有极强的季节性且生命周期不长。根据现行专利制度,一件服装创作完成之后,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经过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公告乃至最终授权等一系列漫长而繁琐的程序,即使申请人最终获得了专利,其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内又存在着服装过时滞销的风险,更不用说存在着未获得或未及时获得审批服装被侵权的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准备专利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等成本问题了。

(二)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的可行性

服装设计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具备两个构成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只要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就达到了版权法对作品提出的要求,就应当受到其保护。对于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对于同时满足“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的服装设计,是完全具备独创性的作品要件的。至于可复制性则有些复杂,因为这牵涉到作为服装设计作品的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属于复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复制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4}笔者也认为这是一种复制,因为设计者绘制服装设计图的目的和服装设计图的价值都体现在如何将设计图上的服装转变为现实的服装,服装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应属于复制,属于版权人权利的范围。总之,服装设计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思想表达形式,是符合受版权法保护的条件的。

(三)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优越性

从对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设计是不够的,从版权角度寻求保护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即利用版权保护服装设计作品有其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权利自服装设计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毋须办理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因此获得的保护成本相对较低且十分方便,符合商人对利益和权利稳定性的追求;二是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能把流行一时的服装设计直接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三是带给了服装设计者更大的创作空间和更低的创作成本——由于版权法并不排斥独立的创作,服装设计者不必在创作前查阅大量知识产权资料以确认自己的设计会不会侵权。

二、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现状

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西班牙为代表的双重保护模式。在法国,即使是已经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的条件,也受版权法保护。1902年颁布的法国版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版权法保护。{5}西班牙也采用这种模式。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作者的权利与作品可能具有工业产权是相容的”。{6}第二种是以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纳入实用艺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保护模式。《德国著作权法典》试图把所有的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都纳入到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内。{7}在德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纯艺术作品,还包括那些实用艺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4项),即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工艺、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当然,上述工艺产品必须满足艺术作品全部前提条件。{8}俄罗斯法律将服装作品纳入“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范围给予著作权保护。俄罗斯1993年《联邦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的客体是……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连环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9}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图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纳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但服装本身却被排斥在版权客体之外。因而,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服装设计作品是处于尴尬境地的。不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已有部分法院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如在“秦某诉马某侵犯版权纠纷案”{10}中,法院就认为秦某设计制作的舞台服装和设计草图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1}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纯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双方各自设计的“服装作品”是利用服装形式语言表现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则认为服装设计属于实用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法院们对服装设计的作品类型并未达成共识,但至少都认为具有艺术内涵的服装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这应该是我国版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三、对服装设计作品的定位

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中,面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服装设计作品定性的困惑,我们需要先明确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对服装设计作品进行定位。

(一)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关系

对于二者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美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即实用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但笔者认为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该定义可见,“有审美意义”,即“艺术性”才是其关键所在,美术作品并未对“实用性”提出要求,因而允许作者采用虚构或夸张等手法来尽情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作者创作的自由度很高。实用艺术作品则是一种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殊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对其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12}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作者的思想表达必须服从于产品实用性的要求,创作的自由度相对美术作品就低了很多。因而,在《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还认定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美术作品仅仅是某种艺术品;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即不能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

(二)服装设计是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性、功能性与美感设计的完美结合早已成为现代服装设计的理念之一,而且服装设计的艺术性以实用性为前提,即在服装上的艺术创作必须以实用功能为载体,实用艺术作品体现的是艺术性表达和产品实用功能的浑然一体。因此,服装设计作品应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四、对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模式的探寻

西方发达国家对服装设计采用的法律保护模式都是基于自身的国情考虑,我国不能全盘吸收,毕竟这些国家服装设计产业都很发达且拥有众多著名品牌,而我国的服装产业相对落后且知名品牌不多,在对服装设计作品定位进行分析后,面对其他国家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和本土服装产业的情况,我国在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方面又应当何去何从呢?

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的双重保护。对此,设计者可以根据其设计成果,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保护的方式。对于功能性强但时效性不强的服装设计以及作为品牌标志的代表性服装设计,如Crocs的“洞洞鞋”,Channel套装等,这些服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功能或品牌效应,其本身的款式、图案以及色彩变化很小,对于权利人而言,比版权更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的外观专利更能使其获利,因而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更为合适。而对于一些经济实用价值不大而单纯表现美学创意的服装设计如概念型服装等用版权保护足矣,申请外观专利反而不利于保护设计者的权利。

但如果倚重版权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则要相应的对我国《著作权法》做出修改,不仅对服装设计图进行保护,还应当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其保护的范畴内并将服装设计定位为实用艺术作品。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实用艺术作品都能顺理成章的获得版权保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物质存在决定了物质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可感知形式,但非所有的产品均具有“艺术性”。国际上和国内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可纳入版权的对象为与实用性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艺术性是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同样的,对于服装设计而言,其能否获得版权的保护的标准也应当是其是否具有艺术性,是否凝结了设计者独特的理念和思维。不过,如何衡量一件普通的服装是否具有艺术性,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试图在艺术性与非艺术性之间画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只有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官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才能进行较为准确的认定。

五、结语

服装设计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类对服装的创新源于内心对美的追求,因而不管是否受保护其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然而,包括版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必将激励服装设计创作,促进更多优秀的服装设计作品诞生,因而给予服装作品充分的版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而针对我国当前国情,将服装本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中,形成对服装设计作品提供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保护模式,将为我国服装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促进我国服装产业的整体提升。

注释

{1}HOWARD C. ANAWALT, IP STRATEGY: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NNING, ACCESS AND PROTECTION § 1:1 (West 2012)。

{2}余强著:《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3}刘玉梅:《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资料来源:中国知网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访问时间:2014-01-05。

{4}《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5}《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域解决》,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huanliquan/20111026114169.html,访问时间:2014-01

-05。

{6}南振兴,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页。

{7}[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8}[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9}“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Russia” .Article 7(Works Protected by Copyright)1. The following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works of painting and sculpture, graphic and design works, cartoon strips and other works of figurative art。

{10}孙南申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8页。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12}刘剑文著:《 TRIPs 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作者简介]张文娟(1989-),硕士研究生,就读于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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