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

2024-07-16

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第1篇

1 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性

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总趋势看,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旧经济结构的打破与调整, 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渗透, 越来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面向整个国家经济领域, 建立统一的、公平的税制体系。统一城乡税制不仅能够为各级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规范的分配关系奠定制度基础, 也能够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1.1 统一城乡税制是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性障碍的必然要求税收是国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征税的首要依据仍然是凭借其公共权力, 而国家公共职能的实现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无不依赖全体国民的纳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严格来说任何经营者都需要纳税,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取消农业税只是取消了农民在农业生产环节的税收, 但不等于取消对农民的征税, 在理论上不可能将农民排除在纳税人之外。虽然农民的特定行为或特定收益也可在特定时期享受免税待遇, 但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仍然是纳税义务人。因此,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转移农民、富裕农民, 客观上都要求尽快改革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管理制度,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和政治平等法则, 从均衡城乡负担、国民平等纳税角度出发, 积极推行城乡统一税制改革, 解决城乡及内外有别的二元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扭曲问题, 使城乡居民的税收权利与义务平等, 消除不应由农民承担的税费份额, 让农民享受到应该享有的平等的国民待遇, 使城乡居民得到大体平等的公共服务。

1.2 统一城乡税制是国家宏观调控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有必要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收益进行有效调节, 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符合宏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首先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工具对农业生产者的盈利作合理调节, 以引导农业生产的产品结构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 规模小且零星分散,对市场的储存度和敏感度较低, 具有相对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而政府可凭借信息资源优势, 利用税收政策,影响农业生产价格及利润, 进而引导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生产, 有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其次, 国家税收参与农业经济领域的生产经营成果分配, 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整体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现代农业企业将越来越多, 这种现代农业企业应当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依法照章纳税, 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方能真正体现市场机制的公平性。第三, 国家对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合理调节, 将有效遏制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矛盾, 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 财富的积聚效应在农村同样不可避免。因此按照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对农业生产者收益予以适当调节, 对建立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3 统一城乡税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大力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但我省当前的实际情况看, 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远落后于城市, 要逐步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新农村的宏伟目标, 无疑需要庞大的建设资金。而在公共财政框架下, 税收的受益原则定义了公共产品的享受与购买在群体上要体现相对一致性, 公益事业的资金筹措与安排在地域上也具有相对的同一性。近年来, 党和政府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等一系列政策, 相继取消了屠宰税、三提五统、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了“两工”, 最终又废除了农业税。同时, 中央和地方财政采取转移支付方式, 加大了对农村经济建设与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但是应该看到, 这是在特定时期的优惠政策, 并非长久之计, 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最终还是要靠当地经济的发展。1.4 统一城乡税制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建国以来, 我国在城乡一直实行的是一种“二元税制”, 对农村的税收活动, 在税种设置、税法依据等方面, 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工商税收中很少有涉农内容。从地域上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明确规定农村地区不征税, 城建税农村也按1% 比例征收。从农产品流通上看,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明确免税。从农业生产经营收益上看, 由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经营单位, 基本上自产自用, 商品化程度较低, 实物收益难以货币化, 加之绝大部分农民确实仍处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下, 故此尽管个人所得税虽未明确对其免征, 但面对每月达1 600 元的税前扣除额, 实质上并没有介入。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基本上只适用农业税, 现废止后, 相应的税制改革完善方案有待制定, 农村税收制度已成真空, 这本身也是国家税收制度不完整的一个体现。因此,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农业经济现状, 科学设计税制, 充分发挥国家税收对农业经济的调节作用, 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

2 当前建立城乡统一税制面临的主要困难

在我国从一个独立的农业税制转变为城乡统一的税制, 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几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已向实施城乡统一税制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 当前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面临许多困难。

2.1 税费改革相应的其它配套改革是实行统一税制的前提和基础税费改革并非一蹴而就, 也不仅仅是税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而是一次农村经济利益的大调整。它涉及到与其它现行制度配套改革的问题。按照均衡制度观理论, 各个制度间是相互关联的和相互依赖的。如果一项新制度的安排与现存的制度不相协调,那么这项制度的结果均可能不能完全实现改革的初衷。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即在于借此推动乡镇大刀阔

斧进行机构改革, 通过转变政府职能, 减人、减事、减支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即以改革促改革。但在后来的实践中, 由于基层财政普遍困难, 工资拖欠、债务沉重、财力增量不足等问题的存在, 使农村税费改革推进的动力也显现不足, 各项配套改革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农村税制改革能否成功,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改革措施能否及时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要跳出单纯改变税制的思路局限, 只有当国家行政、经济、社会制度的综合改革相互配套并且初具成效时, 统一城乡税制才能水到渠成。

2.2 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也是影响目前实行统一税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居民收入普遍偏低, 没达到城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1990、1995、2000、2002、2003 年我国农村居民纯收入每年分别为686.31元、1 577.40 元、2 253.42 元、2 475.63 元、2 622.24 元。西部地区的收入更低, 以西部开发12 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来说明, 在1990、1995、2000、2002、2003 年居民的纯收入分别为552.7、116.78、1 661.03、1 820.78、1 936.01元。我国城市居民的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为每月800元, 从上述得知, 2003 年我国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每月仅为218.50 元, 西部地区为每月161 元, 而且农村的纯收入中所包括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并未扣除农民的劳动投入, 可以说与城镇居民相比实际上比这个比例更低。因此说, 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过大, 使得城乡税制的统一缺少了一个重要的征税动因。

2.3 农村的商品化程度和文化程度是实行统一税制的重要因素从实践上看, 农业税收制度是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和其他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变化的。是否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及其改革的彻底程度如何, 受制于农业的自给半自给程度或商品货币化程度、农业的经营规模、农民的素质如何以及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征收手段。设计税种和征收方式总是要考虑实施成本、纳税成本和政治成本, 并对此进行反复核算的。如果在我国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的税制, 由于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和非固定工资, 税收征收方法的选取必须符合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但由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纳税意识较差, 加之于农民数量众多, 商品化程度低, 靠农民主动而真实的申报清缴, 似乎不太可能。另一方面, 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分散, 征税机关没有条件和手段建立健全的核算体系准确核定农民的收入, 税收征管困难, 征收成本提高。这些因素客观上为统一城乡税制增添了一定困难。

3 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主要对策

当前统一城乡税制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 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1 对农业生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承受的自然风险比工商业大, 不同区域农民的收入差异较大, 而且我国大多数农户经营规模很小, 收入普遍较低, 对农民开征所得税, 确实存在计税所得难于确定、征管困难、税收成本高等问题。因此,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上, 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借鉴国外解决农业个人所得税的成熟做法, 采取农业标准课税法, 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准, 结合土地面积情况计算农民的农业所得, 作为课税的依据, 可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享受税额免征的待遇。对种植、养殖大户可参照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但扣除范围也应宽一些, 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应多一些。对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并允许就农业生产的全部收人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费用后的差额纳税。

3.2 对农业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取消农业税后应将农产品和农林特产品等农业生产领域的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于农业生产单位和农业交易规模普遍较小, 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在对农业增值税的征管上实行优惠税率, 自用部分免税, 只对销售部分征收。对不能按正常方法纳税的农产品, 可采用变通的方法进行补偿, 如欧盟对农产品实行统一的加价补偿法,即在销售农产品时, 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加价补偿率, 向产品的消费者增收一定的加价额, 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的补偿。起征点的设置应使绝大部分或几乎全部小规模的农户免征增值税, 既体现对小规模农户的税收优惠, 又减少征管难度, 降低税收成本。对一些收入高、增值税调节不到位的农产品, 如烟叶、毛茶、海参、鱼翅等贵重食品, 可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节。

3.3 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 农村及设在城镇、工矿区以外的大量企业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就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 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 凡是使用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 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年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中还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从事山地、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税; 对“老少边穷”地区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绝收的实行免税; 对农村的非农业用地和农民的住宅用地给予免税等。

3.4 改革房产税,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座落在城镇还是农村, 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 更好地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 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 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 四是在税率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 切实保证减轻农民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 实行薄税政策。

3.5 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一条总原则。在统一的税制下, 无论哪个国家, 都会出于保护农业的考虑在税率和抵免等方面对农民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 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 农村需要休养生息, 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 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和优惠。

取消农业税后, 农村税费改革进入到农村综合改革阶段, 而统一城乡税收制度、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这个阶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城乡实行统一的税制, 给予农民税收上的国民待遇, 才能为城乡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 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提供制度保证, 才能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通过税收调控, 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社会资源产生最大的效益, 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较大进步,积极推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这是因为,我国在全面加强建设的过程中,在尊重公民健康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体系和制度的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张家港市为例,首先对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相关概念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最后总结了该体系的具体构建思路。

关键词:医疗保障体系 城乡统筹 张家港市

我国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多种基本权利,而健康就是其中的一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在经历了初步探索(1978-1992)、框架构建(1993-2002)两大阶段,正处于全面建设(2003-2020)的第三阶段,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对于维护公民健康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三加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加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从制度上来看,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但是其依旧存在显著的二元特性,也就是说,城市实行的是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实行新农合。两者在筹资标准和医疗补偿待遇上有这巨大的差异。鉴于农民“市民化”和农村“城镇化”,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的急剧缩小,农村居民迫切希望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此情况下,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张家港市为例展开详细介绍。

张家港市是江苏省苏州所辖的县级市,地处沿海和长江两大经济开发带交汇处,是一座新兴港口工业城市,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强县之首,在经济、文化、金融、商贸、会展、服务业和社会建设等领域成就显著,一直处于中国县级市的前列。2004年初,张家港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8年,张家港在昆山、常熟等其他苏州县级市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将传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并轨,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不仅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全部纳入其参保范围,还将参保面扩展到了新市民子女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成年新市民。2012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全面整合,从经办机构、政策框架、管理制度、药品目录、报销平台、人员配备等方面实现了统一,朝着“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迈出了一大步。2012年至今,张家港一直努力探求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背景,有利于保障和提升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制度创新和改革,在摸索中前进,目前各项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运行效果良好。

一、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相关概念

1.医疗保障。政府的公共职责是医疗保障实施的基础,通过政府的政策及资金支持,促使我国公民能够在患病过程中得到科学的医疗和资金的补偿,同时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公民进行特殊照顾,并提供特殊医疗卫生服务。从而促使全国上下所有合法公民享受平等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它的服务对象是全體公民,当公民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享受部分国家提供的医疗资金,减少个人、家庭负担,早日重获健康。这一过程,更多的体现出社会的公平,这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最基础的价值取向。现阶段,各地因时因地制宜,积极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使政府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性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得以彰显。

2.统筹城乡。该概念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曾提出了“五个统筹”观念,其中处于首位的就是城乡的统筹。

统筹城乡的思想在实施过程中拥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其既作为工作思路而存在,也作为发展理念而存在,具有独特性和科学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在经济建设等多个方面将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根据一定的思路和方法来实施统一的规划和安排等。这一措施的有效实施,是对传统的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的突破,能够实施以工促农等机制,逐渐将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促使二者在长期发展中能够更加协调,创造一体化的理念。在实施过程中,该思想的主要内容涉及了多个层面,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是其中最基础也最关键的内容,它的有效实施,能够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服务。

3.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新时期,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是重要内容之一,其指的是将统筹城乡概念积极融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将城市和农村看做是一个全面的整体,在合理、科学的安排和规划下设计并建设医疗保障制度,从而从根本上打消城乡分割的概念和体制。这样一来,才能满足公民的整体健康权利,实现该制度最初建立的目标。同时,在该制度构建过程中,更加注重覆盖面积,加强对全体中国人民身心健康的保护。

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统筹的必要性方面,学者们基本保持一致,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势在必行,它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和共享的价值追求,符合正义原则的合理分享,也符合让全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理念。相互割裂的医保制度不利于工业化、城市化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现象凸显,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而流动人口无法在城镇当中享受医疗保障福利,这也拉大了城乡居民差距。流动人口长时间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流动,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可能导致宏观经济失衡,严重的甚至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由此可见,实行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是极其必要的。

在统筹的可行性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近年来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二是“三加一”的医保模式经过多年的经营和积累已经为推进为基本医疗保障的统筹奠定了试点基础;三是先行地区的统筹模式已经为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开了个好头”,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此外,社会基础和完备的政策法规支持亦加大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可行性。

三、张家港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路

近年来,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张家港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现阶段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探索。张家港市经过近10年的探索实践,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实现统筹,城乡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的医保政策,医保待遇、缴费标准、补贴标准,变“三加一”模式为“二加一”模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医保救助制度),实现了经办机构、政策框架、管理制度、药品目录、报销平台“五统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做到一步到位,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1.提高城乡医保制度统筹层次。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不同区域及城乡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制度上的,产生这种想象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分期产生在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这种现象导致,不同地区在执行同一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待遇、费用及办理流程等多方面差异。首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医保政策执行的待遇等也存在一定差异,现阶段省级统筹无法充分实现,可以将注意力转移到实际统筹方面,市级单位可以统一实行同样的医疗保障政策;其次,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协调性,即信息系统同经办流程等没有建立紧密的联系,针对这一点,应当积极构建省级统筹制度,即省级医疗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运用统一的流程和机构,同时设置完全统一的管理系统。以上两种措施,能够有效促使制度差异在省域范围内大大较少,对于未来实现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打破户籍障碍。户籍障碍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的最主要障碍。户籍制度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由户籍制度所带来的人权、财产权和公共服务的不公平,而医疗保障则属于公共服务范畴。为了实现城乡医保统筹,必须对城乡二元制度进行改革,破除城乡户籍障碍。

首先,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户籍制度剥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应当继续附属在户籍制度上,因为这不仅与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相违背,更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所追求的公平性,阻碍了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由此可见,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必须打破附着在城乡居民身上户籍制度枷锁,建立随人携带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户籍制度的剥离不是一蹴而就的,各地各区可以制定各自的“时间表”分步进行。其次,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依托经济的发展。只有大力发展城乡经济,将户籍制度改革同经济发展建立在统一战线基础之上,并且在科学合理的指导下,两者才能携手并进。最终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3.调剂城乡医保基金防范风险。现阶段,我国在积极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基金等风险出现的几率加大,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医疗保障体系实施过程中都是分立运行基金的,转变传统医保体系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基金支出同收益不等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现阶段我国在进行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此类风险进行规避。

这样一来,打破现有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对全部参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促使相关医保资金能够进行统一使用至关重要。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状况来看,这项工作需要在长时间的努力下才能够实现。因此,面对现有医保资金使用模式将长时间持续的状况,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国外医保资金使用经验,构建有效的资金使用机制,部分医保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呈现出收大于支的特点,应将这部分基金进行调用,来弥补支大于收的医保基金。同时,国家和当地政府在积极实行医保体系的过程中,应当构建动态机制,根据医保基金的使用状况来对基金进行动态调整。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在社会经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积极实施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该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坚實的政策、制度和经济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张家港市虽然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政府依然要运用好 “看的见的手”,协调好 “看不见的手”,在提高城乡医保统筹层次、破除户籍障碍、防范医保基金风险上下工夫,逐步实现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使人人真正享有“普惠、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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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是二元结构的国家,既存在二元社会结构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必须要了解二元结构产生的原因,我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政策选择的必然结果。目前,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可行性,要从立法理念、立法体系等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关键词:二元社会保障;统筹发展;路径

作为二元结构的国家,我国既存在二元社会结构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是新一轮的制度变迁,是要打破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因此,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要了解二元结构制度变迁的深层次原因,惟其如此才能为城乡统筹的制度创新提供指导。

一、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原因

1.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我国工业化战略选择的必然结果。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宏伟目标。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为适应工业化的要求而推出的举措之一。经过常年的战乱,新中国建立时可以说是一穷二白,和世界上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争取西方发达国家的援助是不可能的,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依靠工业化实现了经济上的赶超。对于急于实现现代化的后发展国家,苏联的样板具有强烈吸引力,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决定了我国只能通过以牺牲农民部分利益为代价的二元社会制度,解决工业化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

2.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决定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建国初期,为适应当时的工业化路线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城乡分割的社会政策。在户口政策方面,1957年12月18日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通过严格的户口管理,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籍管理以户为基本单位,1977年11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疏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至此城乡二元基本社会结构基本成形。

在劳动就业制度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公布的数字,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最高是在1952年为13.2%。当时我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口(过去称待业人口)为376.6万人。由于农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动,会进一步增加城市的就业压力,1957年7月25日政务院第146次政务会议通过的《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大力说服农民,以克服农民盲目地向城市流动的情绪。《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另外,在农村建立起人民公社制度,三项制度相互配合导致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社会格局。

3.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决定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是当时政策选择的必然结果,实行城乡分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建国后,由于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中央政府选择了前苏联模式,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城市和农村作为社会经济的两大门类的相对稳定,这是城乡壁垒的经济根源。由于实行以重工业优先的计划经济,社会结构使二元没有在工业化进程中实现由二元经济向一元化现代经济的转变,反而促使城乡壁垒固化起来。

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来看,一般社会保障都先对城市企业雇佣劳动者实行,而后是工业反哺农业,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以后,才有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例如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是一个相当落后的农业国家,到1920年,农民占55.5%,1965年降到24.6%,1975年降低到13.9%。1811年英国农业从业人员比例为35%,1901年已下降到8.9%,1975年进一步下降至4.2%[1]。因此,先进工业化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都间隔了较长的一段时期(见表1)[2]。

在建国初期,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国家以较低的成本,通过人民公社集体保障、土地保障以及“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救济制度”等,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了我国农民盲目流入城市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同时,农业又源源不断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和原料,从而促进了工业的快速发展。所以,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当前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首先,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不符合公平的原则,也不符合人权的要求。其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不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由于进城农民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再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之间业已存在的差距。由于在户口、就业、福利等方面的城乡差别对待的制度性安排,工农业产品之间存在严重的剪刀差,加之农民有各种税费负担,我国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别一直就存在,二元社会保障的长期存在又加大了两者之间的差距(见表2)。最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限制和阻碍了劳动力要素的流动,不利于全国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的实现条件

1.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依据。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来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宣言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基本人权的参照,《世界人权宣言》中肯定了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01年2月28日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第1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我国加入条约就意味着要受条约的约束。而公约中的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既包括城市公民,又包括农村公民,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第1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最高依据。这也要求要求政府应当履行上述宪法条款设定的国家义务,及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行宪法第45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也对社会保障作了原则规定。可见,构建统筹城乡发展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宪法和国际法依据。

2.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340 50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9.1%[5]。我国财政收入由1998年的9 853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68 476.88亿元,增长了6.95倍,其中中央财政收入由1998年的5 483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5 896.14亿元,增长了6.55倍;地方财政收入由1998年的8 291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61 202.04亿元,增长了7.38倍[6]。与农民收入增长相比,我国财政收入增长更快。农民收入也有较大增长2009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153元,剔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175元,实际增长9.8%[7]。目前,我国政府正在进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支出将由重视对经济领域的支出转到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支出。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不只是支出结构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公共财政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问题,这些都为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经济支持。

3.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基础。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在城市已经普遍建立。虽然我国的城乡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运行的条件,管理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城镇和农村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性质、具体内容、运行机制上均应当是一致的。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建国以来,我国在农村曾经建立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制度,包括社会救济制度、“五保户”养老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曾发挥积极的作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已经实现了广覆盖,为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经过摸索、试验和创新,已经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社区保障制度,这些有益的实践为其他地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到2009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 691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3 096万人;全年共有1 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比2008年增加1 044万人;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2008年增加33.8%[8]。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2 291.7万户、4 760.0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2008年同期增加454.5万人,增长了10.6%。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资金363.0亿元,比2008年增长58.7%,其中中央补助资金255.1亿元,占全国支出资金的70.4%。2009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比2008年同期提高了18.54元,增长了22.5%。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比上年提高34.9%[9]。

三、统筹城乡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于是否建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必要并且可行。比如胡荣(1995)认为应当彻底打破城乡界限,取消身份差别,将全社会成员包括到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内,通过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接纳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结构因素,并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10]。第二种观点认为现阶段还不具有一体化的条件,比如郑功成(2002)认为可以将一元化的制度安排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却不宜作为确定现实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发点[11]。大多数学者持第三种观点,他们认为城乡一体化中社会保障制度应统一但标准有别。如景天魁(2004)认为,城乡统筹,不是城乡统一、划一,而是整体的保障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多样化的保障模式[12];李和森(2004)认为城乡统筹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13]。郭影帆、高平、郭熙(2009)认为统筹城乡不等于城乡同一,并不是要在现阶段强求城乡完全相同,即不是要马上完全消除不平等,而是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差距和不平等的基础上,实现“适度公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14]。

比较以上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更可取,也更适合我国国情。虽然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东西部差距较大,还有一部分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因此,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实现完全一体化。也就是说现阶段不应要求城乡完全相同,而是应该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差距和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一体化。

1.社会保障权利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避免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应通过立法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公民实现社会保障权利。

2.社会保障理念的城乡统筹。公平在社会保障中应是首位的,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我国宪法平等地赋予了我国每一个公民社会保障权,即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为效力最高的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每个公民都应当平等的享有社会保障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作为下位法的社会保障法,也应平等地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另外,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现状必须用公平原则来约束和弥补。当前城乡收入差距悬殊,二元社会保障的长期存在又加大了两者之间的差距。悬殊的城乡收入差距,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公平原则的确立为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供理念上的支持。

3.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立法应以基本法为统帅,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为单行法,每个项目下再附加第三层次的法,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的完整体系。鉴于目前情况,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实现完全一体化,也很难制定出一部在全社会保障领域起统率作用的基本法,即社会保障基本法。有的学者主张“应根据宪法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方针和目标纲要,按照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大项目的需要,分别制定出几个平行的、内容相互联系协调的法律来,这几项法律都不同于部门基本法,但都能起到在各自调整的对象领域内的基本法的作用。可视之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法。其中社会保险领域情况更为复杂,需要制定出分别适用于城镇和农村的、两部平行的、同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法来。在这些所谓第二层次基本法的下面,再分别制定出下属一个层次或两个层次的许多个法律、法规来”[15]。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领域具体操作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但是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还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该法对社会保障法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才能为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提供法律依据。当然现阶段不应要求城乡完全相同,而是应该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差距和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一体化,但在某些领域则可先实现城乡一体化。比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建立普遍适用于城乡的法律制度,不仅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避免城乡差别过大和贫富差距悬殊的制度性工具。据此,可以建立统一适用于城乡居民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法》、《灾害救助法》等。

4.接轨国际社会保障立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包括保护人权逐渐国际化。在社会保障方面,联合国制定的许多国际公约都涉及到社会保障的内容,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立法是保障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在国内得到执行的关键,可以从以下三个路径推动社会保障条约在国内的执行:一是补充完善我国条约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效力、适用等问题,社会保障条约的适用即有了依据和指导;二是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确定的价值、精神、理念和原则,不断建立完善国内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中国依国际人权法承担的各项义务通过国内立法体现出来。三是在制定社会保障法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在吸取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分析这些弊端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但是,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城乡之间的客观差别,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在具备丰富社会保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只有适时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充实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1]李迎生.论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基本目标与现阶段政策选择[J].社会学研究,2001(5):105—116.

[2]李迎生.以城乡整合为目标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J].社会科学研究,2002(1):107—111.

[3]高和荣.论中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必然性及其整合途径[J]. 经济问题探索,2003(6):34—38.

[4]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3): 12—2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局发布数据修订公告2009年GDP增速为9.1%[EB/OL].[2010—07—02].http://www.gov.cn/gzdt/2010—07/02/content_1644101.htm.

[6]新华社.2009年中央地方预算执行与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EB/OL].[2010—03—06].http://www.gov.cn/2010lh/content_1549399.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0—02—25].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100225_402622945.htm.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EB/OL].[2010—05—21].http://wenku.baidu.com/view/2087d26748d7c1c708a145e1.html.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EB/OL].[2010—06—10].http://www.gov.cn/gzdt/2010—06/10/content_1624699_2.htm.

[10]胡荣.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J]. 社会学研究, 1995(4):110—117.

[11]郑功成. 加入WTO与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J]. 管理世界,2002(4): 37—44.

[12]景天魁. 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思路与对策[J]. 思想战线,2004(1):27—31.

[13]李和森.论“社会保障”概念兼论对实践的影响[J]. 山东社会科学,2004(2):105—107.

[14]郭影帆,高平,郭熙. 统筹城乡背景下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 江西社会科学,2009(8):105—109.

[15]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研究,1998(4):18—35.

On the Route Selection for Dualistic Social Security of Urban and Rural Coordinative DevelopmentLIN Qi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Key words:dualistic social security; coordinative development; route

(责任编辑:关立新)

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第4篇

教育均衡从理论走向实践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希望的过程。各级政府及广大教育工作者都在各尽其能,进行不懈的探索与努力。笔者的文章《用科学发展观统筹教育均衡发展》就以襄樊市樊城区为切入点,客观分析了樊城区的教育现状,并合理地给出了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普九”后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客观需要。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湖北省已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襄樊市及樊城区也出台了有关实施方案,这些方案对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筹樊城区教育均衡发展指明了方向。下面,结合笔者的认识与实践谈谈对该问题的理解。

樊城区教育现状

樊城区教育是典型的以城市带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全区121所学校,有75所在农村,46所在城区。目前,城乡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生源质量、硬件设施、师资水平、学校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均衡现象,城区多数学校各方面优于农村学校。城区46所学校之间也存在着优质与薄弱学校的差异:优质学校的办学条件、校园环境、师资队伍、教学质量都是一流的,学校生源爆满,每班最少80人,有的学校每班学生甚至超过110人,大班额现象十分突出,优质学校教师、教室都不够用,聘用大量临时代课教师上课,学校发展形势很好;城区薄弱学校招生难,每班只有20人至40人,空出很多教室,没有学生,资源闲置,学校招来的学生大多是没有考上优质学校的学生,学生学习成绩、学习习惯等都很差,教学难度大,办学艰难。面对学校间发展的不均衡问题,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很重视,并把推进樊城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制定了《樊城义务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使樊城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看到了希望。如今,科学发展观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全区教育工作者也都在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献计献策。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建议

第一,以队伍建设为重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首先,改革完善校长管理办法,制定校长上岗条件和岗位考评制度。提高校长专业化水平,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推举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建立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充实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把优质学校成熟的管理经验传递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提高农村学校与薄弱学校的管理水平,缩小干部能力差距。选派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到优质学校挂职锻炼,进行1年至2年实质培训,提高副校长的管理能力、科研能力,期满后回原校任职,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其次,注重提高教师素质。推进教师全面发展工程,建立和完善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为核心,以评估为手段的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职业能力评价、考核、奖惩机制,规范教师行为,加强师德教育,树立师德典型,完善评价标准,提高教师队伍尤其是班主任教师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构建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创建农村学校与城区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交流机制,让农村学校部分教师在城区学校代课培训1年至2年,薄弱学校教师在优质学校代课培训1年至2年,优质学校和城区学校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代课指导、引领帮扶,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建立学校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优质学校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联合办学、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以一校多区或集团管理方式,实现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的共建共享,实现教师统一调配,统一备课,统一考评。

第三,加强教育科研,使科研成果资源连锁,资源共享,使全区所有学校共同受益,共同提高全区教学质量。

第四,薄弱学校教师更应做到吃苦耐劳,敬业爱岗。面对教学设施差、生源质量差、学生管理难度大的现状,薄弱学校的教师要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挥洒更多的汗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缩小与优质学校的差距。

第五,薄弱学校更要关注对学生的行为习惯教育。关爱学生,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学习习惯,以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使学生能主动、愉快地学习,身心得到良好的发展。

第六,硬件设施建设标准化、均衡化,进一步加大对全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装备建设力度,特别是对薄弱学校的投入力度。统筹中央、省市、区各种渠道的项目资金,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与危房改造、强化薄弱学校等建设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分期分批进行学校标准化建设。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适度超前规划,提前发展,尽快实现学校硬件建设标准化目标,实现硬件建设的均衡化,为推动樊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物质保障。教育均衡发展既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公平的有力抓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教育均衡发展的阳光雨露,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单位: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职教中心学校)

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研究目的:确定河南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指标体系的内容并对2005~2009年河南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状进行研究。研究结论:河南省总体城乡统筹度不断提高,但在2006年以后城乡居民消费因子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并最终影响了河南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进度。

【关键词】城乡统筹;指标体系;因子分析;河南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新理念,并把“城乡统筹”放在了这个新时期发展战略的首位。城乡统筹发展战略首要地位的提出,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对城乡协调发展问题的研究,城乡统筹发展已迅速成为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笔者选取了地处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为全国之首的河南省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因子分析方法对该省的城乡统筹水平进行了初步的测算,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一些加快该省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议。

一、国内关于城乡统筹水平测算的研究回顾

(一)城乡统筹的衡量方法

1.城乡比值

现阶段最,采用差值和比值是衡量城乡统筹水平最常见的方法。纵观已有的有关城乡统筹发展评价体系的文献,多数研究采用城乡比值来衡量城乡差距。用城乡比值来衡量城乡差距,其数学表达式为:

Ui=

Ui表示城乡间第i个指标的数值之比,Ri表示农村指标的数值,Ci表示城市指标的数值。

2.目标值与实际值比值

现有文献中,还有另外一种测评城乡统筹度的思路,即将城乡统筹指标的实际值和目标值进行比较,以此反映当前城乡融合的程度。用差值来衡量城乡差距,其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Ui表示城乡统筹发展第i个指标的数值之比,Gi表示该指标的目标值,Fi表示该指标的实际值。

(二)指标权重的测定方法

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的测算中,确定指标体系权重是极为重要的一步。权重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了测算值的高低。因此,科学的指标权重测定方法是计算城乡统筹水平的基础。目前应用于城乡统筹发展评价体系的权重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因子分析法等。

其中因子分析的基本目的就是用少数几个因子去描述许多指标或因素之间的联系,即将相关比较密切的几个变量归在同一类中,每一类变量就成为一个因子(之所以称其为因子,是因为它是不可观测的,即不是具体的变量),以较少的几个因子反映原资料的大部分信息。

笔者认为用城乡比值作为本文城乡统筹的衡量方法更为合适。因为较之于目标值与实际值之比,城乡比值更能突出现阶段城乡之间的差别。此外,本文选择因子分析法作为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笔者认为通过因子分析法确定的权重更具有客观性,该方法能消除指标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挖掘出潜在因子,此外通过因子分析法的降维作用可以突现出影响城乡统筹水平的主要因子。

二、河南省城乡统筹发展评价指标构建

(一)城乡统筹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本文在设计城乡统筹评价指标体系时以下述四点原则作为设计标准:A、科学性原则。尽量选取能够反映城乡统筹程度的衡量指标,以求对城乡统筹有一个真实、可靠的评价。B、操作性原则。城乡统筹是一个全新概念,对城乡统筹的评价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指标体系可以借鉴。而且能反映城乡统筹水平的指标很多,因而建立的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就显得很重要。C、突出经济性指标原则。经济性指标是衡量城乡统筹水平的主要的和基础的指标,经济指标的数据真实可靠,获取方便,便于比较。

(二)城乡统筹评价指标

:城乡人均居民收入比=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乡恩格尔系数比=城市恩格尔系数/农村恩格尔系数。

:城乡居民消费水平比=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城镇居民消费水平。

:城乡百户家电拥有数比=农村百户家电拥有数/城市百户家电拥有数(以洗衣机、电冰箱、电脑加总数量来计算)。

:城乡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服务费用比=农村家庭人均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费用/城镇居民人均文教娱乐及服务费用。

:城乡人均医疗保健费用比=农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费用/城镇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

:城乡年末储蓄存款余额比=农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城镇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

以上指标均为正指标,指标值越大,说明城乡差距越小,城乡统筹水平越高。

三、数据的整理与分析

评价城乡统筹发展水平选取的7项指标,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城乡统筹的信息。但这些变量与变量间往往不是相互独立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简单地将上述指标得分加权作为城乡统筹状况的结果将严重的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因此,可以采用因子分析方法,消除多重共线性的影响,进而得出一个涵盖各方面信息的“城乡统筹度”评价值。文中搜集计算了河南省2005~2009年7项指标值,使用SPSS18.0软件和EXCEL 2003软件,运用因子分析法测算了2005年到2009年河南省各年份的城乡统筹度。

(一)2005~2009年河南省城乡统筹发展水平7项指标数据

对时间跨度为2005~2009年的原始数据进行收集和计算,得到反映河南省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的7项指标数据(见表1)。文中数据主要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2006~2010),但其2008、2007两年年鉴中缺少指标农村家庭人均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费用的数据,故笔者以《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8~2009)中河南省的数据加以替代。

(二)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法是利用降维的思想,在损失很少信息的前提下把多个指标转化为几个相互独立的综合指标的多元统计方法。本文利用SPSS软件中的因子分析功能对河南省城乡统筹度进行实证分析。

1.确定公因子个数

确定公因子个数m。首先要使“解释的总方差”表中的方差累计贡献率≥85%(见表2),再结合表“旋转成份矩阵”中变量不出现丢失确定公因子个数m(见表3)从表2可以看出,前2个特征值的累计贡献率已达93.931%,说明前2个公因子基本包含了全部指标的大部分信息,因此,选取前2个公因子(见表4)。

2.公因子Fi命名及表达式

将表2中的第i列向量除以第i个特征根的开方后得到第i个公因子的Fi变量系数向量(见表4)。对数值大的对应变量为Fi命名。由初始因子载荷矩阵可以看出,、、、、在F1上载荷较大,即公因子F1从收入、医疗、储蓄、生活质量等方面反映出城乡统筹发展水平,可以把F1称为城乡统筹综合因子;指标、在公因子F2上的载荷较大,反映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把F2称为城乡居民消费因子。

四、结论及建议

“城乡统筹度”是本文用来衡量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标,城乡统筹度越大,城乡统筹发展水平就越高。

(一)城乡统筹度稳步增长

近年来河南省城乡发展中的差距出现逐年减小的良好态势,但是城乡之间的发展水平绝对差距仍然巨大。因此,河南省应以“中部崛起”、全国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为契机,坚定促进“三农”发展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建设的工作力度,切实做到落实国家政策、缩小城下差距。

(二)城乡统筹综合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城乡消费水平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城乡统筹综合因子F1是影响城乡统筹发展最主要的主要因素。该因子在2005~2009年一直呈持续上升趋势,这说明河南省城乡之间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而这就使得河南省城乡统筹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城乡居民消费因子F2,作为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却在2005~2009年间增长缓慢并且出现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城乡居民消费因子F2的下降,即持续拉大的城乡居民消费差距,部分抵消了综合因子F1对城乡统筹度的正向推进作用,从而减缓了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因此,作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主体的政府,要把促进城乡间产业结构、消费结构、收入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放在首要位置。与此同时,还要兼顾城乡间收入分配与消费的均衡,逐渐缩小城乡收入与消费的差距。

作者简介:张璐(1988-),女,江苏南京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统筹城乡发展论文范文第6篇

1 正视农民工在城镇的“三难”, 促进农民工的迁出安稳与发展

1.1 农民工在城镇中面临的“三难”

一是由于就业技能的缺乏和信息的封闭, 农民由农村向城镇迁出难。二是受城乡二元制度分割的惯性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安稳难。三是受自身素质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持续发展难。

1.2 着力实施五大工程, 促进农民工的迁得出, 安得稳, 能发展

第一, 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首先是要充分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加大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力度。进一步细分职业教育市场, 对新生劳动力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证书培训, 发挥培训学校强势专业优势, 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同时, 大力开展民间传统技术培训、“订单培训”,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使培训对象学能所用, 素质明显提高。其次要进行农民工就业后的再培训, 让农民工能获得持续的培训保障。

第二, 实施农民工就业引导工程。一是建立健全劳务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二是大力培育农村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三是要建立劳务工作驻外机构。四是要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同等的劳动待遇。

第三, 实施农民工转户安居工程。一是放活户籍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 全面放开进入城镇户籍管理, 鼓励带动亲属、子女进城入镇定居。转户前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 按政策规定年限仍可享受。转户随迁的亲属、子女享有户籍转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加大进城安居扶持。改善农民工在务工地的居住条件, 鼓励用工单位建设职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给予农民工住房补贴;探索建立用工单位修建住房并按成本价出售给农民工, 政府给予建房税费减免机制;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企业市场经营”原则, 修建经济适用房, 或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 逐步扩大对农民工的覆盖。三是鼓励长期在外务工、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民工退出宅基地举家迁入城镇定居, 探索对农民工退出宅基地进行适当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机制。规划管理好农民工进城居住区, 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 加强城市社区居民与农民工迁居家庭的融合。

第四, 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程。一是推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促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推动制定灵活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积极探索农民工承包地权益转化为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办法, 积极推进市内县 (区) 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自由划转。二是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就业保障制度, 积极探索对输出人员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新路子, 及时将失业、遭遇灾祸或重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纳入救助救济范围。农民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 返乡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享受农村“低保”。

第五, 实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程。一是改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条件。二是改善对农民工的医疗服务。三是完善农民工文化及生活服务。

2 正视农民工返乡创业难, 实现由劳务经济向创业经济的良性转变

2.1 农民工返乡创业难

一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工对回乡创业缺乏稳定心态。二是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导致农民工创业资本缺乏支撑。三是基础体系建设不完备让农民工回乡创业增加了创业成本。四是农民工个体创业素质成为创业障碍。

2.2 提升创业素质, 优化创业环境, 解决创业难

2.2.1 加强思想引导, 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 提升创业素质。要有目的地引导返乡务工人员树立本地就业思想和创业意识。特别是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 尤其要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提高其创业愿望。

2.2.2 优化创业环境, 做好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帮助扶持工作。

一是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以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市场服务、资金服务、人才服务、政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整合社会创业资源, 将政府、专家、媒体、中介组织等为创业服务的各类信息, 统一纳入服务平台, 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投资创业服务网络;在办证、信贷、劳动力招收、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优惠。积极协调配合工商部门, 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积极协调配合税务部门, 为返乡农民工创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建立创业项目库, 加强专家组队伍建设和创业项目评估, 提供更多风险小、投资少、适合于农民工的创业项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工业园区开辟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 提供“一站式”服务, 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二是改善创业融资环境。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信贷扶持。地方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 出台政府担保抵押相关政策, 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发展激励机制, 切实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让农民工成为享受创业贷款权利的平等主体。同时, 政府部门可拿出一定数额资金建立创业基金, 扶持返乡务工人员创业。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 引导其加大对农民工的信贷支持;着力培育地方资本市场, 建立健全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 积极兴办为民营企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 积极推动地方商业银行扩股增资, 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农村的信贷扶持;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贷款条件。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使用权流转, 制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政府尽快打造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品牌, 定期举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洽谈会, 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与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 搭建经营项目与流转土地之间的桥梁, 打造知名的农村土地流转对接服务品牌;制定并落实好土地流转中用电、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同时, 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农业投入格局。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市场化运作新机制。成立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和现代农业物流投资公司, 由财政分别注入资本金为基金, 并建立逐年递增的资本金增长机制, 建设投资平台。通过公司市场化运作, 引导集聚社会资金, 放大金融资金投入效应, 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投融资运作新模式, 破解农民工创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四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国家宏观政策, 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不断加快农村生态治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继续支持农村科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从外部环境着手化解农民工对回乡创业持有的“过渡”、“观望”等不稳定的心态, 进一步降低农民工的创业成本, 从而刺激劳务经济向实体经济的转变, 发挥农民工在农村经济中的幅射带动作用,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城乡统筹这一视角下的农民工问题本质上是指向农民工向城市转移和回乡带动创业这两条路径, 畅通这两条路径是发挥农民工承接城乡统筹纽带作用的有效切入点, 从而使农民工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并促进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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