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

2024-07-29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证券内幕交易极大损害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良性发展。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职业道德低下、隐蔽性强等诸多因素,内幕交易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从客观和主观上分析内幕交易的成因,并寻求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 成因 防治

一、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与危害

1、证券内幕交易的界定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证券活动,以期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内幕交易的界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确定;二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内幕交易的危害

证券内幕交易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诱发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易给其他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明显特征之一就是散户为投资的主体,由于证券内幕交易能使投资者提前作出买卖决策,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或减少更大的损失,所以投资者都期望自己知晓内幕信息而提前买卖证券。但广大的散户投资者接触和掌握的信息很有限,在进行证券投资时往往容易听从市场传言而作出买卖决定。这种羊群效应恰好容易被内幕交易者所利用,并诱发道德风险和过度投机。如当上市公司有重大利好内幕信息未发布时,内幕交易者提前买入股票,甚至内部人有意延迟发布信息,待买入的股票数量达到理想状态时,再进行发布。在此过程中,该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引起各种猜测和传言,进而诱发散户投资者进行过度投机,从而使股价出现过大的涨幅,内幕交易者再乘机高价套现,将高股价风险转嫁给其他投资者。这不仅破坏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也造成我国证券市场非正常波动和非正常发展。

二、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成因

1、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

证券内幕交易容易产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其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首先,知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将重大内幕信息有意或无意透露给他人时,不仅场所比较隐蔽,还更多地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手机、网络等进行信息的传递。其次,内幕交易者在获取内幕信息后进行交易时做得比较隐蔽,监管部门也难以察觉,特别是极少数内幕交易者其交易量本身也不大,对某支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的短期影响非常小。监管部门查证内幕交易时的难度大,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查办人员往往难以获取确凿的证明材料。

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很多公司的重大信息尚未发布,其股票价格却开始出现大幅变动,交易量明显放大,待一两天或更长时间后,该公司才正式发布一些重要信息,说明该公司内幕信息很可能已经泄露。资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强和查证难度大。

2、内幕交易利益驱动

内幕交易之所以屡屡发生,与内幕交易的利益驱动有很大关系。由于证券流动性很强,交易便利,从事内幕交易者往往能获取巨额的收益回报。在重大信息未发布前,股票价格一般与市场大盘走势相同,待重大信息公布后,投资者根据信息迅速作出判断和买卖决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则往往会出现重大变化,而内幕交易者却在信息公布前已买卖该股票,由此可获取较高的收益或减少更大的损失。内幕交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达到获利或减少亏损的目的;一种是内幕知情人主动或被动告知其他有关人员,由他人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利或减少亏损,然后与他人进行利益分成。因为内幕交易能给参与者带来额外收益,所以有些人铤而走险参与内幕交易。

3、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

内幕交易违法成本低是内幕交易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按《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该法律规定对直接参与内幕交易并获取较大收益者处罚力度大,而对间接参与者如仅提供内幕信息的人处罚力度很小。例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给直接参与者进行内幕交易,往往是在待其获利而又没有被查出的情况下再进行利益分成,如此前被查出,则提供内幕信息者属于“没有违法所得”情形,处罚自然比较轻。

4、相关从业人员职业修养不高

如前所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内部主要高层及与公司有重大股权关系的公司主要高层,还包括证券机构的一些人员,这些人员往往熟悉内幕交易查处的法规和程序,其中,部分人员职业修养不高,他们参与内幕交易时的隐蔽性很大。此外也有少数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意识不够,无意地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他人。

5、我国庞杂的人缘关系背景

我国内幕交易现象频发的一个特殊原因是人缘关系庞杂,人口多,亲戚多,再加上同学、同事、朋友等人缘关系,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往往为了维系好这些庞杂的人缘关系,有意无意地泄露内幕信息,不仅造成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现象严重,且导致众多投资者四处打探内幕信息,各种传言不断,引起股价非正常波动。

三、证券内幕交易的防治

1、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内幕交易监督组织

内幕信息泄露的一个主要源头是上市公司内部,而上市公司里直接或间接知晓内幕信息的人是比较多的,仅依靠证监会和交易所来查证是明显不够的。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有必要建立内幕交易监督机构,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如可研究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以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成的内幕信息监控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加强保密意识。

2、证券机构加强自律监管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证券内幕交易事件是由证券机构从业人员造成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如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所处行业职位特殊而掌握了较多的内幕信息,为此,这些证券机构必须加强自律监管,成立内幕信息监管部门,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制度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受害人的确定和经济损害程度的确定比较困难。如利好信息发布前,内幕交易者买入证券,待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断上涨,此时如果其他投资者进行买入,可能会出现无实际受害人情况,若股价涨到高点后下跌,部分投资者会发生亏损,这种损失并不能认定是由内幕交易者造成的;如利空消息发布前,内幕交易者卖出证券,待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断下跌,此时其他投资者会发生损失,但这种损失显然并非单一由内幕交易者造成。正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认,使民事损害赔偿无法进行。故应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除加大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外,还需研究确定内幕交易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还投资者公道。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将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刑事处罚,自然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等,此举可望更有力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减少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按《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不够,还应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与有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联系起来,如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而给内幕交易者带来便利的,应加重处罚。

4、建立社会力量监督制度

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不同,主要与参与者交易额、股价变动幅度、获利程度有关,有些内幕交易因参与者交易额小、获利小,对其他投资者损害甚微,往往被忽略,监管部门也难以查出。故应建立社会力量监督制度,鼓励广大投资者举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报者给予奖励,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张环宇:浅析内幕交易的危害及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2] 王世权:治理内幕交易当追根溯源[J].董事会,2010(7).

(责任编辑:胡婉君)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8-04-18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中国证券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许多学者对于印花税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和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述清楚。本文拟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今后的一些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一、国外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Stiglitz(1989)认为,提高交易税税率将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加。Jackson和O’Donnell(1985)研究了英国1964~1984年间印花税变动的影响效应,其研究结果表明,1%的税收削减短期内将使交易量增加0.4%到0.6%,而调整后的长期影响则是1.63%。Umlauf(1993)的研究发现,瑞典在1986年交易税由1%增加到2%后,11只交易最活跃的瑞典股票60%的成交量转移到了伦敦,这些转移的成交量相当于在瑞典股票市场所有交易量的30%,到1990年,该份额增加到大约50%左右。但更多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由于税收收入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个参数的乘积,税率上升将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导致成交量和价格水平可能急剧下降,结果很可能与提高税率的初衷相去甚远。这些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有其必然的原因,因为印花税率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会极大地影响交易者的利润,交易者为减少纳税造成的“损失”可能采取的对策是:减少股票交易,这将直接导致股票市场成交量的减少,并因此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或者从短期持有证券转移到长期持有证券上;或者可能将交易由国内市场转移到海外市场。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将导致国内市场由于成交量减少从而日渐萎缩,最终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不会上升而是下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Summers & Summers(19891认为,交易费用提高能够抑制短线交易,减少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股票市场有效性。更多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Roll(1989)研究了1987-1989年23个国家的股票收益波动情况,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股票的波动性与交易税有明显的相关性。Umlauf(1993)研究了1980-1987年间瑞典在对经纪服务提供商开征交易税前和开征交易税后的股票收益情况,其研究结果表明,股价的波动性并没有因为交易税的开征而有所下降,而是在交易税开征以后这段时间股价波动性最大。

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性并没有直接联系,许多学者还从投资者可以分为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的角度进行了研究。Hakkio(1994)认为,增加证券交易税对每一个投资者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增加印花税不仅影响噪音交易者,而且也会影响在减少股票市场波动性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的信息交易者,只有当交易税对噪音交易者的作用大于对信息交易者影响时,交易税才能在减少波动性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反之,如果交易税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更为严重,交易税可能反而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Kupiec(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税率的提高,风险资产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也随之提高;Hu(1998)的研究发现。税率的变动仅影响小组合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而对大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从理论上看,提高印花税税率可有着增加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成本。可将税收负担更多地加在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的身上,增加这些人的交易成本。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很难达到上述目的。美国学者G·威康认为,证券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必将更多地由广大公众承担,而不仅仅是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因而证券交易税将打击直接和间接权益人,因为税收负担不是被全部纳税人平均承担,那些持有较多金融资产和投资风险较小证券(如蓝筹股)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分析,有许多是国外理论在中国市场的检验,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研究也有一些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史永东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们采用税率乘以成交量的方法来估计印花税税收收入。成交量的指标选取上海30指数和深圳成份A指的成交量。样本期间为税率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其研究结果表明:税率调高后税收收入增加,税率下调后税收收入下降,即税收收入的税率弹性都为XE;税率调高时税收为低弹性,而当税率调低时税收为高弹性,税率调高时的税收弹性小于税率调低时的税收弹性。他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虽然税率调整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但对综合了价格和成交股数的成交金额影响不大,税率调高减少了成交量,但幅度不如税率上调的幅度大,并且税率下调对成交量几乎没有影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 刘红忠、郁阳秋(2007)采用1991年lO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上证综合指数的日交易数据,对6次印花税调整与市场波动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印花税水平处于中等水平(3‰)时,监管层态度不明朗,因此噪音交易者和理性交易者对于未来预期不一致,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印花税对波动性呈现的影响是不对称的,既包括不同印花税税率水平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也包括印花税调整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上调印花税税率比下调引起的波动性更为显著。史永东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正,而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负;当调整幅度较大时,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化较大,当调整幅度较小时,股票价格指数变动也较小。因此,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能达到稳定证券市场运行的目标。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也未能起到公平税赋的作用,

而很可能是相反。这个问题从新股申购方面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国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而在申购新股时,按照有关规定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这种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购新股在中国证券市场几乎是一种无风险的投资,即新股上市的第一天的交易价格很少有低于发行价格的。二是新股申购者以机构资金为主。新股申购制度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总体来看,其利于大资金操作的特点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按照现行规定,机构资金不仅在网上申购的数量没有限制,而且还可以享受到网下申购的特权。这样做的结果是,新股几乎被机构投资者所垄断,导致新股上市当天价格大大高于其发行价格。显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而不对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征收印花税,是有失税收调节的公平性的。

三、国内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在印花税调节与市场稳定性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在印花税的调整与财政收入方面,国外研究证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国内研究却表明,印花税的提高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密切相关;在印花税调节与公平赋税方面,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印花税并不能达到公平的效果。

分析国内外印花税功能的异同,最值得研究的是,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明显差异。为什么在这个方面,国内外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呢?一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证券市场一部分交易量转移到了其他国家,而在中国这样的封闭性市场上,不论印花税如何调整,交易量都不可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二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交易量呈现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高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Jackson、O’Donnell,1985),而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量虽然也会呈现一定的下降幅度,但下降幅度低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因此,增加财政收入无疑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最重要功能。实际上,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上缴达到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10.2倍,充分显示出利用印花税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财政部在2008年的预算中,已经为印花税安排了1725.34亿元的收入,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度重视。

国外对印花税的研究表明,提高税率并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公平税赋等目的,因而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极其有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德国早在1991年就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过程。孙静(2004)对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交易税进行改革。

国外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或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税,除了该税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外,还因为这些国家在证券市场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税收体系。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股票交易利得税(龚辉文,2008)。显然,中国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税,是因为国家的证券税收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代替其他税种的作用(谢魁星等,2001)。

中国倚重印花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印花税的变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行的态度和判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的历次上调和下调印花税税率的历史来看,调整基本遵循如下的规律:当管理层认为市场低迷特别是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时,就降低印花税以提升投资者信心;当管理层认为市场过度火暴投机盛行时,就提高印花税税率以抑制指数的迅猛上涨。但是,从长期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并不能压缩股市泡沫,难以有效控制股票交易规模,调控股票投资的结构、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效果不明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较难实现(陈华等,2007)。

四、印花税改革的探讨

上面的分析显示,印花税调整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印花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税种的缺位所造成的。因此,就印花税本身来看,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作用被过度高估了。为此,需要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大胆进行改革,为印花税找到真实的定位,并在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进行重大的调整。主要的改革意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恢复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本来面目,更名为更加规范的证券交易税 在我国,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但是,在国家1988年颁布并适用至今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的13个税目中并没有任何涉及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中国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因此,刘杰(2003)认为,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降低了公众的可接受性。申建新、黄韬(2007)也认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借用了印花税之名,而无印花税之实,实际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其原因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税立法。为改变目前印花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行为的现状,增强印花税调整的法律依据,应该尽可能通过立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

(二)在更名为证券交易税的基础上,建立既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的税制体系,以发挥其鼓励长期投资、维持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作用首先,循序渐进降低证券交易税。第一步的改革可以是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为突出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意图,建议只对卖方征收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交易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降低交易税税率。为鼓励采用新的交易技术,还可以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对网上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其次,在税率有所降低的情况下,为使税收收入不至于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要注重“拓展税基”。证券交易税种不应再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再次,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意图,可以考虑对买卖时间长短不同征收差别税率,如对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一个买卖周期的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交易,对20个交易日内完成一个买卖周期的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交易,依次类推下去。

将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并在此基础上降低税率、拓展税基、实行差别税率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所遭遇的一些困惑。但由于印花税实际上在中国目前扮演了部分资本利得税的角色,这种角色的错位势必在今后还将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因此,要最终完成证券交易印花税基本功能的回归,必须构建更加完善的证券税收,特别是要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考虑到对于资本利得税存在各种误解,特别是一些人担忧资本利得税将对目前脆弱的市场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在资本利得税推出之前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投资者形成正确的预期,同时该税种的开征要选择在市场承受能力较强的时期,并且开征初期要尽可能采取较低的税率。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网上交易作为未来证券业的发展方向,有着传统交易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从长期来看,证券公司发展网上证券业务的关键是从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在线证券经纪人制度以及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构建核心竞争力营销体系。

【关键词】 证券公司 网上交易 核心竞争力 营销体系

网上证券交易是近年来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推动下引发的一种新的证券交易方式,它是对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变革和延伸。网上证券交易也称“在线交易”,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网络资源、获取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进行投资咨询、通过互联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它是一种集委托、行情查询及投资咨询的全方位、多功能的网络平台服务方式。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是目前国内券商经纪业务发展的突破点。

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民众投资理财思想的觉醒,证券公司争夺上班一族在线交易客户的竞争愈演愈烈。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关键是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即在降低成本、创造顾客价值方面具有独特的、对手无法模拟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本文从证券公司开展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出发,从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在线证券经纪人制度以及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构建一个网上交易核心竞争力的营销体系。

一、网上证券交易与传统证券交易比较

1、交易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属于现场交易,投资者在掌握各种信息的基础上作出买卖证券决策时,需要到证券营业部买卖下单或通过接入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电话买单。这种交易方式最大的缺点是投资者在选择证券交易券商时往往受到距离远近的影响,而且交易过程烦琐,耗费的时间和费用成本都较高。网上证券交易则属于非现场交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加快了资金利用和信息传递速度和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其方便、快捷是传统的交易方式不可比拟的。

2、咨询服务。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传统的投资分析和交易经常是分开的。而网上交易的优势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随着广大投资者对证券信息、投资建议等的需求越来越大,大多数券商可通过网站、行情软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市场资讯、市场行情分析、在线专家、投资理财等服务。同时,网上交易在提高证券流通速度的同时使信息更加及时和公开,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功能和资源有效配置。

3、营销方式。传统的营销方式几乎都是 “以我为主”的自助餐式。营业部对证券品种进行筛选,定制出多种组合供客户进行投资选择。而网上交易使得证券经纪业务重新组合,券商开始根据客户的特点与需求来设计投资组合,在对客户进行细分的前提下,对客户实施导入CRM——客户关系管理。

目前,国内一些大券商开始形成一套有效的测评指标体系,根据客户的资料、动态交易记录等测算出最有价值的前20%客户,然后能够根据其投资习惯和偏好等提供高价值的个性化服务,从而赢得真正的顾客满意度,而并不是建立在价格佣金基础上的虚伪忠诚。

二、目前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交易安全性。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均采用了安全认证机制,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才能获得网上交易资格。这一做法加强了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可以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尽管如此,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仍不容忽视。目前国内的一些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失率大、密码认证系统不完善等问题可能导致股票盗卖和保证金被提,这些违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客户利益,也扰乱了行业秩序。

2、网络安全性。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全过程均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在网络之间传递,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网上证券交易的委托数据在传输过程中随时存在被截取、破译的风险。网上交易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受外部攻击造成系统中断或信息泄露,网上传输数据的隐秘性和完整性就会因此遭到破坏。

3、网络速度。网上交易通常被称为“流动大户室”,主要是因为其便利的操作程序和便捷的传输速度。目前,我国的网络线路常拥挤不畅,而且网上行情与信息的发布速度慢,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尤其在行情火暴情况下,大多数券商网站系统经常出现网上拥挤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了行情传输的延迟,就容易出现因行情报价不准而使委托单无法成交的现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事故的责任追究会非常困难。同时,不排除黑客使用大量堆送垃圾信息的方法,有意大大降低网络的运行速度,严重时甚至网站关闭。这些无疑都严重影响了客户的收益。

4、法律法规。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生事物,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网上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远远落后于网上交易的技术水平,监管的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管。

三、网上交易核心竞争力营销体系的建立

1、网上证券交易平台建设。目前,从经营模式上来看,国内证券公司大部分的技术开发是全权委托IT公司负责的。IT公司负责开设网络站点,为客户提供投资资讯。因此,为了保证证券应用系统的安全性,券商在和网络公司合作时应在安全防范措施上达成一致。(1)网络数据加密。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加密。(2)根据互联网上数据传输的特点,应在证券公司负责接收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单的服务器上设置防火墙,要求所有券商的计算机安装能及时升级的网络版防毒产品,并对中心端提供额外的监控和保护手段,采用入侵检测技术防止黑客攻击。(3)利用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4)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醒他们妥善保护好自己的开户资料和交易密码;用各种系统漏洞检测软件定期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扫描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加以修改和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等。

2、重视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证券公司是个智力高度密集型行业,无论是对金融资产定价,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还是利用自有资金直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搏利,证券公司从事的都是高级与复杂的活动,服务的高知识含量是证券业的显著特征,高素质专业人才群体是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国内证券公司正在两方面接受国际证券公司的挑战,除了使用他们占据绝对优势的资本实力、技术、管理手段和业务创新争夺国内市场份额外,最关键的是在核心人才的争夺上。因此,为了能更有效地参与网上证券交易的竞争,证券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网上证券交易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并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投资咨询、研发中心、委托理财和客户开发管理上来。证券公司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一套完整的业绩考评体制和员工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人才,同时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人力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

3、在线证券经纪人培养。证券业是资金和智力密集的行业,证券产品营销即是服务产品营销,更是文化和智慧营销。普通服务产品的管理手段不能完全适用于证券营销,券商要利用经纪人来有效开发和维护客户。经纪人的服务宗旨是一切为客户创造价值。实行经纪人制度的目的就是激发经纪人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证券交易客户的开发,并提高公司的客户服务质量,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扩张不可能以有形的实体营业部做载体,在关键的地域置放了服务器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如何开拓客户了。无形的营销网络扩张优势在于成本低廉,劣势在于客户的起始认同度差。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有良好的经纪人制度和经纪人队伍,建立起一支稳定、高效、精干并有团队协作精神的证券营销队伍;与拥有大量网络或分支机构或大量客户的机构结盟,进行大规模的客户开发,建立广泛的营销网络。

4、创新体制的建设

(1)业务体系创新。业务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源泉,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包括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创新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的关键,它包括网上证券交易设备、交易软件、安全模式等的创新;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近年来,国外证券公司在业务手段上普遍引入了网络增值服务,实现证券业务与高新技术高度融合。产品创新一直是证券业发展的主题,更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我们要积极开展创新业务品种,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首先,网上证券公司应积极与证券业和银行、保险业合作。随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证券交易必将逐渐走向虚拟化,传统的证券业务被重新整合,从而出现大量的金融创新。虽然“银证通”被叫停,但银证结合的趋势不可避免。另外,应积极与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保险的营销网络来开发客户或者共享客户资源;与银行、基金、保险公司联手开发综合金融网,可以集网上炒股、网络银行、网上基金、网上保险于一身,共享研究成果, 形成一个成本低廉、服务全面的极富特色的金融网站。其次,网上证券公司应该着力加强公司的品牌建设,树立自己的专业和品牌形象。国内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要想取胜,必须进行必要的市场定位,确定自己的核心业务。通过提高服务的知识和技术含量、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强化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突出核心竞争优势。

(2)经营管理体系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创新:证券业是应用计算机及信息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经营管理网络化将是管理模式的一个必然选择。应构建覆盖整个公司的信息网络,使各种管理信息、研究成果、财务信息、基层需求以及建议等在网络上传递和交流,以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业务运作应遵循集中统—、分级授权的原则,形成较为完善的决策体系和不同层次的决策程序。在具体执行运作上,各部门职责权限应该清晰界定,对相互之间业务流程做出明确规范,争取达到“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执行、凡事有人监督”。

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创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该按统一控制、统一管理的模式健全和完善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及策略,对公司风险进行宏观监控。职能部门对公司的财务、法律、运营风险进行具体的监管和控制;业务部门则侧重于对本部门所面临的业务风险进行自律性管理。

【参考文献】

[1] 王宜四、潘思纯:如何构建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财贸经济,2003(2).

[2] 吴红松、李高平:网上证券交易:未来证券业的发展方向.大庆社会科学,2003(5).

[3] 段杨: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对策.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04(3).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第4篇

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是指客户借款购买证券或借进证券出售的一种交易行为。它是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结合。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其投机原理主要是:当股价看涨需要买进以赚取低买高卖差价利润时,或者当股价看跌需要高价卖出低价补回以赚取差价利润时,利用自己并不持有而是借入的资金或者证券进入交易,即利用券商提供的资源为自己赚钱。

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本身无疑包含着有利社会和投资者个人的一面。从理论上说,信用交易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证券价格的稳定,防止股价的大跌大涨。每当股市股价过度高涨时,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下跌,于是纷纷卖空。其结果便是股票的供大于求,致使股价回落,至少抑制了过分高涨。每当股市股价暴跌,投资者预计股价已到谷底,于是纷纷融资买进,即买空。结果是需求增加,客观上会使股价回升,至少不会过分下跌。更重要的是,对投资者个人而言,信用交易的好处也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融资交易,投资者只需较少的资金就可买进较多的股票。通过融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利用股价波动卖出并不持有的证券获利,并可收到保值效果。而且,信用交易还在客观上使券商获得更多的佣金和融资、融券利息,扩大业务量。因此,信用交易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允许。

但是,信用交易也有其负面表现。在宏观上,信用交易的原理一旦被人以人为抬高或压低股价为目的操纵行为所利用,就会形成股市的虚假需求,其后果将极具破坏性。这时,价格稳定器变成了稳定的破坏者。在微观上,投资者假如对价格走势的预计与事实相反,则将面临加倍的损失,甚至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由于投机性是信用交易的自身属性之一,因此,如果人们将其投机原理滥加采用,并渗透到证券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将会形成形形色色的过度投机行为。

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如何看待证券信用交易的双重效应,也正是各国是否给予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合法地位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信用交易的功能及法规范的必要性

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具有浓厚的投机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风险,但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投资者而言,仍具有积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信用交易对投资者而言,有助于投资者充分运用财务杠杆效应,利用较少资本获取较大利润.亦可激发投资者交易的积极性;对整体证券而言,信用交易可活跃并稳定证券市场。

就活跃交易而言,流通性是证券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但证券市场中的实际需求与供给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对从事长期投资心态的证券持有人,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抛出所持证券,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证券市场的停滞,因此适度投机是股市的润滑剂。而证券信用交易则因其与生俱来的投机意味,能够制造出额外的“假供给”与“假需求”,从而增加证券市场的总供给与总需求。扩大市场深度,使投资者得以转手证券,以维持市场交易的圆滑,起到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活跃市场交易的作用。

就反面而言,投资人在进行信用交易时,当投资人预期股价下跌时,其必向融券机构融券,股价更加下跌;当投资人预期股价上涨时,其必向融券机构改资,股价会就会更加上涨。这种助涨助跌的现象完全是由信用交易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投资人巨额的损失。再就是投资人过分热衷信用交易,必将造成证券投资资金的集中,而影响其他实质产业投资资金的供应。但从总的来看,证券信用交易前述弊端,亦不可否定其对证券市场有正面之功能。

基于证券信用交易对整个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以及世界各国对信用交易的广泛采用,全面禁止信用交易已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故应从维护投资人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出发,对证券信用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给证券信用交易以适当的地位。从当前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来看,针对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它们对这种“双刃剑”都辅之以较完备的法律规制,包括对信用交易的主管机关、融资融券标准、融资融券额度、期限、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防止信用的过度利用,避免证券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的探讨

1.我国证券信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我国至目前为止对信用交易仍持谨慎禁止的态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形成,证券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交易的法律环境还不具备;另一方面是人们在很大程度上片面地看待信用交易的负面效应,视空头交易为一种不正当投机行为。这就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形成至今,信用交易一直为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所禁止。显然,我国证券交易只允许采用现货交易,立法出发点是通过禁止投机性较强的信用和期货交易来控制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虽然一纸禁令封锁住了台前的信用交易,但幕后的地下信用交易却与日俱增,带来的社会负效应也日益突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或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情形。由于无统一规则,地下信用交易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证券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地下信用交易监管起来困难,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这对于我们处于成长中的证券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必要性

第一,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和避险需求。开展信用交易,可使手中无券或无款的投资者凭借信用关系扩大投资,以风险搏利润。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卖空行为回避风险。这就改变了目前我国投资者投资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风险转移手段的状况。

第二,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允许进行证券信用交易,将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假性供需,活跃证券交易,创造公正市场价格。通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可以调节信用松紧程度和股价形成机制,对市场波动起到缓冲器的作用,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第三,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打击地下信用交易,净化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信用交易这种制度安排。曾经一段时间非常盛行,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断绝的地下信用交易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信用交易制度短缺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有条件、适度地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可以抑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很大风险的地下融资活动,逐步使地下信用交易绝迹。

第四,证券信用交易是沟通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在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不发达、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割的情况下,开展证券信用交易,为社会资金、商业银行资金直接入市开辟了渠道,提高了这些资金的使用和配置效率,对促进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和证券市场的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需要。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大部分允许融资、融券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要走向国际化,也应遵守国际惯例,信用交易制度的实施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迈向国际证券市场的必由之路。

(2)我国开展信用交易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众所周知,地下信用交易已在我国证券市场暗地进行了一段时间.投资者和证券商对于信用交易都有一定的了解,这就为我国证券市场开展信用交易奠定了群众基础。

第二,信用交易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单向融资在市场上暗地进行了一段时间,并没有遇到什么技术上的障碍。从中可以看出证券信用融资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相对而言,融券在技术上要困难一些,但同样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屏障。与信用交易基本相同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技术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因此,只要模式设立得好,会有一个高效的融券市场。

第三,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法制化,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证券市场在十年发展的过程中,日益走向市场化,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开展提供了空间;《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证券市场,是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保障;监管者通过处理证券交易中的地下信用交易行为、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这些都为我国开展证券信用交易增加了可行性。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关联交易是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现象。关联交易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不正当关联交易会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降低公司价值,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主要描述不正当关联交易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2.053

1关联交易的含义

在企业的运营中,企业与企业间有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便是关联交易。关联企业通常有权决定或参与其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通过转移资源或义务的方式从关联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2.1企业剥离资产上市,为关联交易创造了背景条件

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股权结构相对特殊,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大部分,公众股只占小部分,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实际上是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关联方进行大宗交易。再者,许多企业通过剥离优质资产上市,天生的关联性使得上市公司对集团企业产生了依赖,由此会更倾向于通过关联交易完成企业生产经营。

2.2有利于降低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正当的关联交易能够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市场资源,降低了关联方各自的交易费用,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也降低了市场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的资本运营能力和上市公司的营运效率,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2.3关联企业间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之间有时会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规避税收负担。也可以根据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税率不同、减免税的期限不同、优惠政策不同等税收待遇的区别,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者税收政策更为优惠的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当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存在盈利和亏损状况时,利润往往从盈利方转移至亏损方,使整个集团税负减少。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

3.1集团公司通过不公平资产买卖虚增利润

集团公司常常通过资产买卖来虚增利润、粉饰报表。关联交易的价格没有稳定性,管理者对价格进行限制,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公允性,由此得以成功地操纵利润。曾经创造辉煌的安然公司便利用了不正当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安然公司通过多次关联交易把公司资产以高价卖给关联企业,巨大的差额计入安然公司的利润中,而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并不需要列入安然的合并报表中。安然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肆无忌惮地获取利润,而将损失、负债转移给这些关联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

3.2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上市公司向集团支付巨额费用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通过操纵不正当关联交易来实现控制权利益追求。因为他们不能通过证券市场场内交易来变现,所以他们最看重的不是股票的涨跌,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凭借公司控制权,以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方式达到集团利益最大化。有“中国酒王”之称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背后也隐藏着不正当关联交易。对五粮液企业而言,从关联交易获得的收益要远大于从上市公司获取股利分配获取的收益。于是五粮液集团通过向五粮液输出商标使用权、出租厂房设备、输出管理技术等来收取各种形式的费用。由于这些费用完全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便很难具备公允性。五粮液集团由此达到了输送利益的目的,实现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公司的资金匮乏必将影响其长远发展,使得公司在同行业中丧失竞争潜力,无法在市场中取得有利地位。

3.3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配股筹来的资金

企业往往会通过关联交易达到挪用上市公司筹来的资金或转移财产等目的。公司在上市筹集到大量资金后,其大股东非法挪用资金另作他用,并不践行配股说明书,最后公司资金不知去向,“圈钱”事件屡次发生。也有关联方企业为了让企业上市而向企业注入资本,关联企业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挪用下上市公司筹集的资金。一些企业在面临债券追索时,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曾经获得诸多殊荣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也进行了大宗隐性关联交易。其间转移了资产,并牵动了关联交易各方的盈余状况,为公司融资创造了条件。润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是上市,同时为绿大地打下了新股的发行和配股的基础。绿大地在短期内与几大客户进行了巨额关联交易,可在绿大地上市后,便有大量销售退回现象,并且几大关联公司也陆续消失,同时大股东也在暗地转移公司资产,逐渐掏空公司,给公司遗留了不少债务问题。不正当关联交易严重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严重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4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增加上市公司风险

由于中国上市门槛比较高,上市公司在具备一定实力的条件下才能上市,加上上市公司受到公众的监督程度比较高,其可信度便相对较高。因此,银行更愿意贷款给上市公司。很多企业需要资金时受到银行信贷条件限制,便找上市的关联方担保。但是上市公司为了稳定股价,稳定市场,便不会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隐性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突破银行借贷限制。但是公司在巨额担保的情况下,承担了一定风险,可能会因为债务问题而陷入困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佛山照明曾经是A股市场一家口碑非常好的上市公司,然而它为特定关联方提供担保后并未依法披露,为此佛山照明将付出惨痛代价。在上市公司交易中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就会对投资者产生蒙蔽作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4针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对策建议

4.1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在不彻底禁止关联交易的同时,加强与资本市场、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增加会降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以及外部监管者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中小股东和监管机构监督控股股东的控股行为,有利于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和对公司价值的影响。除了对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性质、关联交易要素的披露外,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实现方式、利益流向、实际控制人等内容予以披露,有担保事项的还应披露被担保方、担保项及担保资金,及时而全面地反映交易对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从而阻碍非法牟利的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4.2完善内控制度和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应改变股权结构失衡的现状,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同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股权结构应予优化,避免“一股独大”,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让不同的组织机构和更多社会公民来进行投资。股权制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侵占。应强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作用。科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有非股东的代表出任董事会董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就关联行为发表其独立意见。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严格执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行为决策效力能够使财务信息更透明化,减少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也应让中小股东也以一定方式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参与公司决策。强化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事件便得以有效防范。

4.3完善会计准则,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进程化发展,不正当关联交易日趋复杂和隐蔽。现实经济活动中,尤其是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一切组织制度都致力于将交易费用的限度降到最低。所以会计制度既应保障企业相关利益,也应规范企业操作。只有对企业进行合法的约束,才有利于市场的运转,国家的安定。会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市场功能不足,才会产生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弄虚作假的问题。面对新问题、新状况,我国应该及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使会计准则能更好地规范会计操作。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将关联交易问题全面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升法律在关联交易上的法律效力,并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加大处罚力度。健全的法律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使关联交易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来看,可以适当限制大股东的权利,在非法对小股东进行侵权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赔偿。

4.4加强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由于中小股东并不能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属于弱者,监管部门需要重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给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建立一些硬性指标。把关联交易监管重点转向实际控制人的决策治理,必要时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有序合理的运转。我国的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还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计力度,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账目,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其重要责任的认知和遵守,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质量。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雇主有着利益牵连,这种利益相关性会影响审计的公正,因此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很有必要。审计机构应当体现自身的审计效力,尽其所能地向信息使用者披露有用信息。在法律方面,可以完善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处罚条款,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严厉追究各方责任人责任。证监会应加大对不正当关联交易公司的处罚力度,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环境。

4.5加快经济体制的改革速度

中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待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关联交易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我国有很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通常上市公司高管和集团公司高管是同一班子人,他们往往会行使控股权操纵不正当关联交易,达成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并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企业内部与公众、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薄弱保护,为上市公司的不正当关联交易提供了良好契机。加快改革,使资本市场逐步完善,提高信息对称程度,这样关联交易才能越来越透明化,离公允关联交易越来越近。再者,市场制度的不健全削弱了市场功能。而改革将促进市场制度的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有待优化,而加快改革的步伐有利于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从而优化企业资金周转,改善关联交易。所以,提高改革速度是很有必要的。

5结语

在这个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关联交易几乎随处可见。企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掏空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事件屡见不鲜,损害了国家利益,阻碍了市场发展,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利益,降低了公司价值,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完善经济体制、加强监管的同时,企业也应肩负社会责任,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爽.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J].财经界,2012,(12).

[2]王鹤.基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引导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税制,制定科学的证券税法。证券交易税法作为在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一种税法制度,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构建;证劵税法;必要性

文献标识码:A

1993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就对证券交易税的开设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初步描绘了证券交易税的基本框架。鉴于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规模小,交易品种单一,证券市场的法律规范及监管机制均不够完善,开征证券交易税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便于衔接,开征证券交易税拟缓一步出台。”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以股票交易印花税替代证券交易税的作法,但是股票交易印花税本身存在缺陷,当前,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经开始实施,建立我国自己的证券交易税法己成当务之急。

1 现行股票交易印花税制的立法缺陷

由于我国现行股票交易印花税是采取依附现存税法征收的应急办法,尚未建立起独立的证券交易税法,目前采用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的作法,缺少充分的法规依据,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1 与相关立法不协调

对股票交易额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确定的,局于行政规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在效力层级上应高于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后者如与行政法规抵触,应无效。从税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比例税率万分之五,我国现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双向0.3%的税率显然高于这一规定。并且,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以及税率的确定,均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与个人都无权进行更改。、

1.2 实施效果不明显

按现行税收政策,我国目前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股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上市法人股、未上市的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期货等的交易都没有列人征税范围。这不仅影响了证券税收的调节面,也造成了“窄税基、重税负”的情况,使证券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如我国对可流通个人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对法人股交易却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对基金交易不征收印花税;对期货交易税也没有统一规定。这种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导致了各种证券问利率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对资金流向的正确引导。

1.3 立法目的不清晰

目前我同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被赋予了多种政策目标,某种程度上成了其他税种的替代品。例如当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税除规定对买卖交易股票的行为征税外,还规定对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行为也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还被赋予了调节市场投资者收人的作用,而这本属于证券资本利得税的职能范围。以单一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替代证步京场的多种课税,甚至是财产税,既难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又不利于税制建设。

2 证券交易税立法的必要性

2.1 证券交易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尽管证券交易税税率很低,但由于交易量很大,税收收入是相当可观的。据美国学者针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估计,如果对美国证券交易征收0.5%的证券交易税,第一个五年该税的收入就可高达577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交易量的快速增大,股票交易印花税也呈迅猛递增之势,它是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一个税种。2010年全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为55957.3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0.6%。

2.2 证券交易税可起到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作用

证券交易税可以作为对抗证券价格过渡波动的一种强有力的武器,对证券交易的合理课税,能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促进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间接达到保护真正投资者的目的。一般认为,证券市场上存在两种类型的交易者,即“噪音交易者”和“知情下注的交易者”。前者追随风潮和狂热,容易过渡反应。这种行为使证券价格极大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对经济有害。由于市场中大量的价格波动来源于“噪音交易者”的行为,政府应该对其施加压力,而证券交易税通过提高证券交易成本,正可以降低交易者的交易活动。

2.3 证券交易税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

证券交易税可以依据交易行为与交易对象的不同,课以差别性证券交易税率,以增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充分吸收各方面的闲散资金,达到引导投资的目的。例如,对未上市的股票征收较高的税率,以鼓励股票公开上市。

2.4 证券交易税可以弥补我国目前证券税制的不足

完整的证券税制应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证券资本利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体系。由于我国股市不够健全,股民的心理承受能力还比较差,这种情况下,对股票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对股市影响较大,不利于股市正常发育。同时,由于技术困难等原因,我国在短期内不宜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建立我国证券交易税法有助于弥补我国证券税收体系的不足。

3 结语

总之制定证券交易税法对于稳定证券交易税制,发挥证券交易税的功能,保障证券交易征收和管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证券交易税法的建立势在必然。

参考文献

[1]张学森,张伟弟.证券法原理与实务[M].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周海东.我国证券税制评价及思考[J].福建税务,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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