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转科制度范文

2024-07-11

转诊转科制度范文第1篇

1、凡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转入科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系同意后,方可转科。确认患者主要疾病属于转入科诊治范围的患者,转入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谈话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对转入科基本情况及治疗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3、转出科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并开转科医嘱,病区护士要停止一切治疗,结清账目并与住院处和转入科病房联系妥当后,由住院医生和护士携带全份病史及相关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转入科病房,并当面与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4、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待清楚。转出科主治医师须进行必要的随访。

6、感染科病员转他科时,应尽量在病员传染期过后,方可转出。其他科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诊治,并请感染科会诊确定后转感染科。

二、转院制度

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可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主治医师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患者转出前写好“出院小结”交于患者,以便随同带入转入医院。

4、转院患者应先办妥出院手续后,方可转出。

5、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本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若病员家属要求转院,医师应明确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在途中发生的情况并需承担一切后果,家属同意签字后,再行转院。

三、双向转诊制度(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卫妇秘〔2007〕412号文有关规定)

1、双向转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遵循患者自愿、病情需要,分级诊治、对口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除纵向转诊外,还要做好

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促进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

2、双向转诊条件。

上转条件:

(1)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2)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3)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4)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5)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6)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双向转诊制度

我院医务科负责接待社区上转和联系下转病人,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工作,畅通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减少环节,为转诊病人提供便利;与对口支援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介绍我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等;对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遵循“检查单通用”原则,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符合惠民对象条件的按惠民优惠政策给予相关经费减免;指导并配合对口支援医院和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下转病人后续治疗、病案管理、恢复期病情监测等工作,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对口支援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要熟悉我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依据转诊原则转往医院,并负责为上转病人提供联系协调服务。急危重症患者上转时,要指派专人护送,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要主动加强与我院的信息沟通,及时追踪上转病人的转诊过程,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跟踪服务工作。对转回的病人,要及时上门提供主动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转诊转科制度范文第2篇

二、病情复杂需请他科会诊,首诊医师应详细填写会诊单,注明会诊科室及目的。危重急诊病人,应护送并口头交班。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接诊或前往会诊。急会诊治15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亦应尽

快会诊安排,原则上2小时内到位。

三、病情复杂需请二科以上共同会诊时,科主任(门诊组长)向门诊办提出,由门诊及时组织有关科室会诊。若在夜间或节假日由行政总值班组织有关科室会诊。

四、会诊医师在进行会诊时,应认真负责,全面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并签名,如需转科、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持有其他医疗单位会诊介绍信的患者,接诊医师要认真检查,并在会诊单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诊断意见和治疗建议,门诊办盖章后转回原单位。

六、严格掌握转诊制度,转外院检查治疗的病人,主诊医师应详细填写病案,注明转诊原因,经本科负责人或最高级职称医师签署意见后才能转诊,本院可进行

转诊转科制度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2)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3)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4)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双向转诊执行标准:

(1)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① 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 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 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 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 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⑥ 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⑦ 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

① 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例,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

② 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③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④ 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第四条 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

① 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对限于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医院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医院。

② 拟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转诊记录和“双向转诊单”(附件1)。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

③ 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④ 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应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

(2)医院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

① 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基层医疗机构。

② 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需要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双向转诊单”(附件2)并指导患者到“双向转诊服务台”办理转诊事宜。

③ “双向转诊服务台”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基层医疗机构,并做好登记和统计。

第五条 双向转诊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各医院应建立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和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 (2)各医院应在本院门诊大厅明显位置设立“双向转诊服务台”,有专人负责,并公布服务台的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接待时间等。服务台负责完成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工作的沟通协调、院内分诊导诊和统计工作。

(3)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住院。

(4)各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转来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要适当安排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医生参与住院查房和病例讨论。

(5)各医院要将本单位简况、特色和知名专家特长、设备拥有情况及优惠政策编印成册,发至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基层医务人员与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的联系与沟通,为基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提供条件。

(6)基层医疗机构要协助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患者转往相应医院,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奔波和医疗开支。

附件1

双向转诊单

------------------------

存 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档案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因病情需要,转入 单位 科室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日------------------------

双向转诊(转出)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性别 年龄 因病情需要,需转入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转出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初步印象:转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 (3)主要现病史: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临床问题。 (4)主要既往史: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

(5)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附件2

存 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因病情需要,转回 单位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双向转诊(回转)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因病情需要,现转回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诊断结果 住院病案号 主要检查结果:

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回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主要检查结果:填写患者接受检查的主要结果。 3.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转诊转科制度范文第4篇

二、参合人员因病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确需转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主治医生提出转院理由,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在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登记备案。医疗终结后,及时携带正式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出院小结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办理医疗费用补偿。

三、参合农民经批准转往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治疗的,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有效发票、收费清单和转诊审批表,到乡、镇合管办和区各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四、参合人员外出(市外)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凭医院门诊病历、有效发票、出院小结和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到乡、镇合管办和区合管中心结算医疗补偿费用。

转诊转科制度范文第5篇

一、组织实施

(一)成立组织。成立双向转诊管理小组,加强双向转诊管理,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由医务处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与协调。

双向转诊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长:唐德云

副组长:王协华

员:白银丽、孟凡军、高迎华、郭军、崔东升、马占东、 袁庆雯

双向转诊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实施保障措

1、医务处制定双向转诊服务流程及有关双向转诊工作细则等管理措施,并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

2、医务处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双向转诊病人,并完成有关事务及有关资料登记、整理工作。

3、本院各临床科室指定名医务人员为双向转诊接待联络

1 员,负责本科病人的具体接待事务。

4、对双向转诊病员认真做好接待工作,明确流程,渠道畅通,减少环节。

5、对协助转诊工作的外院医护人员要主动热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二、明确转诊指征

上转指征:临床各科疑难杂症或限于技术、设备条件或超出当地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等原因需转诊进一步诊治的病人。

下转指征:各类疾病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康复治疗的病人;手术后需较长期康复的病人;为节约医疗资源,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人,但需要长期对症治疗的 慢性病人;各种恶性肿瘤晚期需临终关怀的病人;需长期护理和照顾的老年病人;自愿要求回乡镇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严格把握上、下转诊指征,按照“患者自愿,分级合理,技术共享,连续服务”四个原则,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医疗技术指导、提高双向转诊病人诊疗质量对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技术支持,指派专家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会诊、教、培训,并为下转病人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技术指导及必要的跟踪服务。同时为下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来我院学习进修提供方便。

四、工作要求

1、医务处负责协调和规范管理转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畅通渠道,减少环节,明确流程,为转诊患者提供方便。

2、门诊和急诊(危重症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如:中午、夜间、节日由急诊科室接诊)接诊后,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必要时通知相关科室双向转诊联络员,及时安排会诊、住院等事宜。要求相关科室优先接收转诊病人,尽量保证持有转诊单的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治。

3、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送病人到我院时,需填写“双向转诊单”(上转单),简要注明初步诊断、患者病史及诊疗情况、转诊原因等。

4、本院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送病人时,由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双向转诊单”(下转单),并明确治疗评估、后续治疗建议方案等,存根联保留病区,定期上交医务处,副联交病人带回下级医疗卫生机构。

5、建立双向转诊登记本,所有双向转诊的病人由急诊科负责接待登记。

6、本院双向转诊管联系电话

转诊转科制度范文第6篇

1.门诊会诊,

(1)凡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其他需要会诊的门诊病人,经治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

(2)对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者,应劝其住院。 2. 科间会诊

(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协助诊疗者,应及时进行科间会诊。由诊疗组或科室提出,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会诊单。

(2)除指名特邀的医师外,被邀科室应安排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会诊医师若遇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3)某些专科会诊(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妇科等),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护理员陪同,持会诊单前往有关专科会诊。 3. 院级会诊

(1)危重疑难病例经相关专科会诊、所在科室讨论后认为需院急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单,由主诊医师或科主任签审后送医务处,医务处应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召集院级会诊。 4. 紧急会诊

(1)申请及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被邀请医师必须随请随到,院内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事后补写会诊单。 (2)会诊医师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

(3)急诊科邀请会诊可不填写会诊申请单,但会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及时记录会诊意见。

5. 邀请院外会诊 (1)经过院内会诊仍诊断不明或受院内诊治技术所限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病例,由经管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经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并联系,节假日由总值班批准和联系。紧急情况下,由医务处或总值班直接批准。

(2)经治诊疗组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方同意。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申请:①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严格控制非技术因素的院外会诊,如确系情况特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5)经批准后的院外会诊,可由医务处或总值班邀请或授权有关人员邀请。 (6)邀请院外会诊原则上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医务处或分管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 其他相关要求

(1)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2)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3)有关职能处室应加强会展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定期反馈会诊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于科主任、主诊医师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4)医师在会诊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取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者,由医务处记录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转诊制度

1. 经管医师提出的转科建议,应经主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实施;转科前应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接诊科室应落实好床位。

2. 拟转院者,应经科室讨论,科主任同意后实施;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还应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3. 转出前经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转诊的目的及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在患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送。

4.同意转科或转院的病人,有关科室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安排好医务人员护送。护送人员应随带必要的抢救器械、药品等,并做好有关病情的交接工作,其中对(疑似)传染病人还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科室如有困难,应及时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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