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规定范文

2023-10-12

举报奖励规定范文第1篇

湘纪发〔2010〕35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现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

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

(二)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奖金计算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二)、(三)、(四)、

(五)项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由批准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该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由派驻机构报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径报信访举报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且不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室(机构)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法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法款缴(交)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信访室凭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批准函件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奖金;

(五)信访室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六)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领取举报奖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信访室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由检察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三)举报中心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举报奖金;

(四)举报中心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奖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也可以其他方式送交举报有功人员。

第八条 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

(一)同一举报事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给予举报奖励的,不再发放举报奖金;

(二)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一项计发奖金,其他各项不再给予奖励;

(三)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各举报人的奖金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事项对查办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

(四)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1-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在本人或受委托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二个月内未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且无法通过邮寄、电汇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依纪依法检举、控告,不得影响和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违者,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取消其举报有功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经费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举报奖励规定范文第2篇

督导检查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每月定期不定期对各社区“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组成员

长:XX (XX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 组长:XX (XX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XX (XX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XX (XX街道纪工委书记)

员:XX (XX街道司法所所长)

XX (XX派出所所长)

XX

(XX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 XX

(XX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

二、职责任务

1、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的基础上,可围绕贯彻落实工作部署、重点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随时进行督查。

2、全面了解工作进展,及时提出督导意见。督导组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深入基层群众等方式检查了解“扫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结提炼各社区优秀工作经验,发现推广基层典型。注重发现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做好总结提炼、推广宣传、汇总上报工作。

4、善于发现存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解决。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意见,督促社区“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5、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确保信息上下畅通。督导检查组要主动了解基层情况,及时进行上下汇报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工作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开展好督导检查工作,事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成效。各督导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钻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认真学习掌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做到成竹在胸、心中有数,切实增强督导检查工作的主动性。

二要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创造性。要注意发现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形成指导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创造性地完成督导任务。

三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要根据不同领域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要求,紧贴实际,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四要加强沟通联系,增强工作的协调性。要及时汇报督导检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汇报,加强与各社区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的传达贯彻。

五要做到廉洁自律,增强工作的纪律性。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街道的负担,树立良好形象。

举报奖励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审定、信息披露、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区财政局负责奖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一) 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联方式: 地址:秦都区疾控中心五楼 电话:33550961 邮编:712000 邮箱:qdqsaw@126.com

(二) 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举报投诉电话: 区农牧局:1571920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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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在处罚决定生效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办结时效和奖励兑现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举报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及限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非法添加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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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确认身份领取奖金。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的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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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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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举报奖励规定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引导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诉求的顺畅上达和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各职能处室(科、股)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负全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省厅和各市、州局每年不少于两次,县(县、区)局每季度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建立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定期对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职责落实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强化基层信访工作,建立市、县、乡(镇)、村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问题(含重要信访电子邮件),要作出具体批示,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九条 凡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恶性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案件必须本人领衔组织专班,研究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和审核结案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事项;

(四)督促检查批办、转办、交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实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认真登记,对发球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属于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

(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争议的投诉;

(四)土地利用规则、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的投诉;

(五)土地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土地权属争议;

(六)矿产勘查与开发登记、发证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争议;

(七)地质环境保护及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投诉;

(八)土地、矿产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九)其它依法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务公开、村民之间的房产纠纷;

(四)城镇房屋管理及房屋拆迁补偿;

(五)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六)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七)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前款

(一)至

(四)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

(五)至

(八)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将信访事项的有关资料报所在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事项归属审签到事涉业务室(科、股),重要的呈厅(局)领导阅批,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依法办理。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为承办责任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应明确承办责任人,负责结案(调查)报告的审查把关。

(二)对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对转送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立即与转送机关联系,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三)对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在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后,制作《国土资源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结报告,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实行承办领导到位、承办人到位和与信访人接触到位的“三到位”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阅批办理信访事项,应有明确批示意见,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督办、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对交办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承办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面谈、电话或复信等不同方式与信访人接触。

第二十条 对批办、交办、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交办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车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电子邮件办理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支持、解释或不予支持的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支持信访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结案)报告》应当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交办)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信访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交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章 信访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系统和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建立信访信息分析机制,利用信访信息资源,加强对信访问题的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诉求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辖区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季度简报,半年及年度分析报告。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信访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来信来访的分类数据统计及信访量对比分析情况;

(二)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地域及突出问题;

(三)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让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人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遵循统一完整、方便利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立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下列信访信息资料应归档:

(一)来信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的原始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领导阅批的重要信件、接待群众来访及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形成的材料;

(三)处理负责信访问题的文书及结案报告;

(四)涉及信访案件调查取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本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派驻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各处室(科、股)负责人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地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达到65%以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98%以上。

(三)考核方法国。将信访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由上级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平时发生规模较大、行为超常、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随时派人进行责任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众集体多次越级上访,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不主动整改,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善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进行约谈;在重点管理期间,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能提拨使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一年内连续再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先评优,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众性事件的;

(二)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符合政策法规,且有条件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上访,影响较大的;

(四)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基础建设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苗头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示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超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的;

(六)对到省、进京重复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上级机关批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按要求处理和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八)对上级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置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十)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的形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举报奖励规定范文第5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

一、

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

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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