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规厂纪参考范文

2024-07-23

厂规厂纪参考范文第1篇

厂规厂纪

目录

第一章

第三章

第五章

第七章

员工请假申请事项规定

第九章

员工离厂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第八章第十章任

用 义

员工考勤事项规定员工假期分类规定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任用均经双方洽谈妥当或经考试而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并能刻苦耐劳,无不良嗜好者,录用之. 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成绩不佳者, 即时予于解雇;若表现合于工作标准者,准任用为员工。

第二条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1)

凡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者.

(2)

曾在本公司被处分或记录不良者,经认定不予录用者.

(3)

曾在任何公私机关或公司服务有亏空公款或脏私前科被处罚者.

(4)

经本公司医疗室或指定医师,劳保医院医师检查患传染病者.

(5)

体格及体质不适合本行业者.

(6)

患有精神病者.

(7)

被通缉在案者.

(8)

被禁治产或破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9)

曾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10) 曾犯法被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11) 曾犯偷盗前科或其他案件,认为不理想者. 第三条

如实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主动缴有效身份证、体检报告等有效证件。

第三章

第一条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条

劳动纪律

(1)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2) 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

工作纪律

车间员工应当在上班时间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完成晨会及交接班。 第四条

组织纪律

(一) 全体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 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的权利; (6)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第五条

生产纪律

(一) 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 须认真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准弄虚作假、随意涂改。

(三) 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

第一条

员工应确实遵守本公司一切之规章及命令,并服从主管及管理人员之指示及监督,不得有违抗之行为。

第二条

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本公司之名义。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刷卡不得委托他人,亦不得代人为之。

第四条

休假日如由本公司主办单位安排员工轮流值勤,被排定员工不得拒绝。

第六条

员工有紧急事情上班时间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场所。员工应客应经领班同意后,方能会客,其会客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七条

员工应时常保持厂内外之整洁,不得在任何场所乱写或任意吐痰,吐或倒果汁乱抛果皮、烟蒂、纸屑、杂物等妨害卫生,果汁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第八条

员工对材料、机械、器具及其他一切物料、半成品、成品之使用,应小心爱护,不得踏、坐、卧,且不得有浪费或毁损等事情。

第九条

员工同事间须和睦共处,禁止搞地方主义、帮派活动,不得有赌博、喧哗,口角或打架等扰乱厂内工作情绪之行为;及排斥、挑拨离间、诱拐、胁迫、教唆从事赌博等不法之行为。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公司规章,维护工作场所及厂区之安全与卫生,不得在厂内吸烟点火,规定处除外。

第十一条 员工应有职业道德观念,对本公司业务、财务、厂务、制造技术及客户往来情形,不论是否主办事项,均应严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二条 员工应维持良好风俗习惯,不得在厂区或宿舍内做有妨害风化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内,未经主管以上人员许可,严禁擅入工厂。

第十四条 员工在下班前,应将所经管文书档案或所使用之器具收拾整理,并将所操作之机械、器具擦拭干净,环境清扫干净后,方得离开工作地点。应保持厂内、外整洁,不可涂划、任意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及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等。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关系图谋私利或投资经营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营利事业或担当顾问之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应言行谨慎、廉洁勤勉,遵守社会秩序,不得有损害本公司信誉之行为。

第十七条

发觉员工有营私舞弊、怠惰失职及危害本公司利益之行为者,应即时将祥情呈报上级主管处理,不得知情不报。员工本人有违纪行为,如实交代。

第十八条

员工应有护卫公司之义务,如遇有非常事变或意外事故,应即自动参加抢修、救护及警卫工作。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除因急病或不可抗力事由外,均应事先提出申请,未经准假擅不到工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

第一条

惩罚: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罚款:

(1)禁止在车间及办公室内吸烟,违者罚款20元/人•次。

(2)禁止酒后上班,违者罚款50元/人•次,并且责令离厂醒酒,当天班次算旷工处理。

(3)禁止离开本职工资,随意串岗,经口头警告,触犯三次以上者罚款50元,因离岗造成其他后果及损失,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并可以给予开除的处分。 (4)禁止在上班时间睡觉,触犯一次罚款50元,一个月内发现三次以上者,予以开除。

(5)因工作不用心而致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之轻微损失者,赔偿全部损失。 (6)未经主管人员准许,随意操作机器,罚款100元。 (5)禁止与他人吵架、斗殴,违者罚款50元。

(7)因交接班交代不清或不按交代接受工作致操作错误或失职被盗,引起生产器具或产品损害、遗失者,赔偿全部损失。

(8) 反抗管理人员合理指导,并有公然侮辱或者言语讽刺行为者,罚款50元。

(9) 对外泄漏本公司之业务、财务、厂务、制造、技术秘密及客户往来情形或提供文件图表者,视情节,予以罚款500元、开除的惩罚。

(10) 行为不轨,在厂区或宿舍内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予以罚款100,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1) 在外兼差或兼营买卖行为情节重大不能专心为公司服务,或投资经营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营利事业,或担当顾问行为者,罚款500或者予以开除。

(12) 偷窃公司财物、公文、技术资料、图面及同事之私物者,价值100元以上者予以开除。

(13) 散布谣言,毁谤公司、上司及同事者,罚款200或者予以开除、

(14)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言行者,罚款500或者予以开除。 第二条

以下情况给予开除:

(1)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五日者。

(2) 假藉职权营私舞弊者。

(3) 参加非法组织者。

(4) 受派外出工作,有损坏公司利益或声誉者。

(5) 因故或过失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6) 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7) 接受本公司有关客户之招宴或送礼,或与厂商勾结贪污而损害本公司利益,情节重大者。

(8)

不按作业标准书或规格标准影响生产及品质,情节重大者。

(9)

请事、病假或其他假期间到他厂工作者。

(10) 吸食毒品有事证者。

(11) 亏空公款或赃私者。

(12) 违反劳动合同或职工守则,情节重大者。

(13) 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有受损害者。 (14)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5)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报请主管机关核备者。 第三条 奖励 (1)

第六章

员工考勤事项规定

第一条 员工考勤的方式为使用指纹打卡。

每班打卡人员次数为3次,

分别为 ——

1、上班时间前(7:30之前半小时内)

2、就餐时间后(白班11:30分之后半小时内,夜班为00:00后半小时内)

3、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内 (7:25后) 第二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方法:

1、 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20元。

2、 上班迟到/下班早退超过30分钟而无正当理由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条 漏打卡的处理方法:

1、 员工正常上班而漏打卡,应填写《打卡异常情况单》,属个人原因每月不可超过2次,当月内第3次漏打卡罚款30元,超过第4次作旷工1天处理。

2、 若出现卡机故障等情况,请如实于人事部《异常打卡登记本》登记,人事部将统一处理。

第七章

员工请假申请事项规定

第一条

某些限制了员工范围的假期(如:有薪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请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自已是否达到要求后再予以申请。

第二条

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按照人事部最终核实的情况作为处理的凭据。

第三条

准假权限:员工在遵守“先申请”这一点的同时请留意 :

1、凡在工作时间,因私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请假。短时间外出(一小时内)需向门卫出示出门证,出门证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 部门主管(车间为领班)有权同意1个班次以内的事/病假;部门经理负责审批2个班次以内的事假/病假。

3、 中、高级职员(领班及以上)之请假申请须由部门经理或以上之级别审批。

4、 超过2个班次或以上的事假,除部门经理审批外,还需副总及以上人员批准。

5、 因私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以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按除名处理。旷工一天,扣除月基本工资8%。由部门报办公室,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 婚假需提前半个月向部门申请、人事部查实。

7、 产假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申请、人事部查实。

8、 车间职工电话请假应当在当班前8小时向主管领导申请,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及不向规定的领导请假均属旷工。

第四条

凡不遵从上述有关条例及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推后休假”、“取消请假”、 缺勤旷工”及“行政处分”等必要的处理。

第五条

员工请假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先申请、再批准、后休假”。

第八章

员工假期性质分类规定

第一条

病假

1、 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经有效医院门诊诊断后需休息的称为病假。病假的依据是员工在请假后3日内提供有效医院的《病假证明书》及《药费收据》。

2、不能做为病假处理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但需停工住院治疗的(为停工医疗假)。

不能出示有效医院的病假证明。

因本人违法犯罪、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等个人任意行为而导致的伤病。

第二条

事假

1、 员工因合情合理、正常适当的私人理由而不能上班的称为事假。

2、 事假需做缺勤处理,且为无薪假期。

3、 超过3天以上的事假,请提前一个星期交副总批准。

第四条

婚假

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 婚假期间的工资可按正常出勤100%发放。

4、 婚假请提前半个月申请。

5、 申请婚假的员工可视户籍所在地的位置,酌情同时申请适当事假(路程假),做为来回的路程时间。

第五条

丧假

1、 员工入职期超过1年者,可一次性申请丧假5天。

2、 丧假限员工本人之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过世。

4、 丧假期间员工工资可按正常出勤100%发放。

5、 申请丧假的员工可视亲属所在地的位置,同时申请事假(路程假),做为来回的路程时间。

第六条

产假

1、 产假限符合计划生育的第一胎,员工怀孕后请于3个月内向公司出示有效医院的证明(注明预产期)。可一次性申请产假90天。

2、 产假期间可领取相当于正常工资的100% 。

3、 产假请提前一个月申请。

第七条

工伤假

1、 员工因工负伤可享受工伤假。

2、 具体意义、条件、待遇等依本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3、 工伤假期间的工资可按正常出勤100%发放。

4、 员工申请工伤假仍需提供必要的有效医院的医疗证明。

第八条

法定假期

1、 元旦节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2、 法定假期均为有薪假期(相当于正常工资的100%)。

3、 法定假期适逢公休日的由公司视生产状况决定具体的补假时间。

4、 具体放假时间依人事部当时通告为准。

第九章

员工离厂规定

第一条

对于试用期内未转正的员工

1、 辞职—————需提前7日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

2、 试用不合格———因不适合本公司工作而遭解雇者,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

3、上述情况的员工工作未满10个工作日的日工资为试用期内日工资的60%,按考勤计算,在次月发放。

第二条

对于已转正的员工:

1、 辞职————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可领取依考勤计发的工资。

2、 辞退————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将提前1个月通知其本人或多支付该员工1个月的工资作代通知金。

3、 除名————因违反厂规而被公司解雇者,依考勤计发工资。

4、 开除————因严重违反厂规、情节恶劣及触犯法律而遭解雇者,仍需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但无任何工资发放以作为惩罚及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三条

对于任何情况的员工:

1、 自动离职(连续3日以上旷工)者,公司将扣除该员工1个月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2、 触犯法规,蓄意破坏公司财物、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恶意违反厂规及偷窃者,将被公司开除,并扣发全部工资以示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员工在辞职尚未离厂期间仍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

安全注意事项及其他说明

第一条

衣着状况:

不能穿拖鞋、背心以及奇装异服等,生产岗位女工不准头发披肩,以免出现头发被卷进机器的情况出现,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携带物品:

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物品,如弹簧刀械和任何可能成为凶器之物品、食品饮料等.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内随意点火,违者记过处分。 第三条

动火安全:

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提前进行明火申请,并及时通知安卫人员,方可作业。动火过程中必须备有消防灭火器及其他消防安全设施。 第四条

机台操作:

操作机台时必须先经过上岗培训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且熟悉操作流程的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五条

上下班:

上下班时必须按照行走路线行走,注意周围来往行驶的车辆;禁止逆向行驶或横穿马路,勾肩搭背。

第六条

搬运物品(危险化学品):

搬运物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先了解所搬运的是何物品及其危害,搬运过程中必须轻举轻放。

第七条

旷工一日扣除月基本工作的8%。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修改并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 本制度自 2011年11月 1日开始施行。本制度外有其他专门制度的以专门制度为准。

江苏纳特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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