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

2023-09-19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第1篇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

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正常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 关注贷款

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第七条 次级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61—120天(含);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

(三)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第八条 可疑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20天以上;

(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金融机构贷款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七)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九条 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财产

不足以归还所欠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有权部门批准核销的贷款;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条 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贷款,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必须明确注明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如果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认为不能列入正常类,必须在新发放贷款的材料中注明,有权审批人要在批复中确定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

第十二条 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贷款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贷款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一)整理现有档案,补充完善资料。客户经理在整理好现有档案资料的同时,要深入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档案资料。

(二)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客户经理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填制分类认定表,撰写分类报告,初步确定分类结果,送交审查岗审查。

(三)分类审查。审查人员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四)审议审批。贷审会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审查岗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调整分类结果。客户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和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并及时登记贷款台账。

对于由正常转关注或由关注转正常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贷款分类可以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

(一)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批人审批;

(二)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

批人审批→调整分类结果。

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存量损失类贷款直接反映分类结果,按年填制存量损失类贷款分类认定表。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有: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和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重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公司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

(六)贷款的管理水平。分类时要注意贷款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

第十五条 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的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及时认定。在日常的管理中,客户经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

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特征,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及时进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

(二)按月监测。公司对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季度分析。公司每个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他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定期考核。公司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经营目标,定期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环节。对分类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 10

施重组,并尽可能的压缩贷款。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清收,尽可能的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第2篇

欠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是“资本短缺”。牡丹江通过金融创新,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欠发达地区“资本短缺”的解决之道,为其他欠发达地区“弯道超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经验借鉴

发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是“资本短缺”。牡丹江市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欠发达地区,不仅必然带有欠发达地区的这一固有特征,而且与其他欠发达地区相比还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这是因为:一是牡丹江地区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融资难;二是牡丹江市委、市政府适时提出了“打造沿边开放先导区、辟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战略构想,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突破了市场的瓶颈制约,从而更凸显了资金的短板。因此,不打通制约经济发展的金融这一血液系统,牡丹江的“弯道超越”将无从谈起。

但是,牡丹江的“金融强市”并不是对发展经济学原理在一个欠发达地区的简单运用,而是通过一系列的金融创新,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欠发达地区“资本短缺”的解决之道,为其他欠发达地区提供了难得的经验借鉴。这具体表现在:

“金融强市”是开放的。它突破了主要依靠自我积累的狭隘融资之道,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天时,借牡丹江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之地利,实施了融资的两个开放:一、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因此,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将突破传统的一国范围而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基础性的调节机制。这是新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的“制度革命”。它意味着:一国或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从站在一国或一地的平台上转向站在全球的平台上整合全球的资源和市场,将全球资源和市场为我所用。二、对内开放。就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存在着严重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征。沿海作为我国经济的先发达地区,对牡丹江这样的欠发达地区就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因此,利用发达地区的资金发展经济,成为欠发达地区融资的重要来源。开放式的“金融强市”给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启示在于:光靠自己积累不行,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他人的资源。一个地区不在乎你拥有多少资源,而在乎你能调动多少资源,你能利用多少资源。这就需要我们要有大智慧。

“金融强市”是全面的。欠发达地区要能聚天下之财发展自己,就不能简单地模仿已有的融资之道,而必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特别是金融创新手段,实施全方位的融资。牡丹江通过建设中俄产业园、俄罗斯城和韩国产业园、韩国城等,不断引进海外资金;通过与绿地、圣象等国内知名企业展开合作,引进国内资金;通过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整顿金融环境,放大信贷资金;通过发行20亿元信托理财产品,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手段,撬动社会投资,等等,形成了多层次、全覆盖的融资网络,为牡丹江的“弯道超越”提供了充足的“弹药”。全面的“金融强市”给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启示就在于验证了我国的如下古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道可道,非常道!这就意味着道不是说出来的,而是悟出来的。悟就是创新。

“金融强市”是监管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海啸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的金融创新,就像脱缰的野马会把国民经济这驾马车引向灾难。牡丹江在“金融强市”过程中,构建了一个全新的金融監管体系。这个体系的突出特征是在严格实行市场监管的同时,引入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行政监管,推进了政府职能的创新。加强监管的“金融强市”给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启示在于:悟出的道必须要有德行。这正是“道德”组合在一起的哲学所在。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小额贷款的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成为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有力补充。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内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逐渐增加。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健康运营,减少风险的发生,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刻不容缓。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信用分析 操作风险

一、引言

小额贷款以其门槛低、借贷效率高等优势,在补充和创新传统金融方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较短,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贷前、贷中和贷后不够规范,导致风险控制不到位,风险管理存在问题。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公司数量还是信贷规模都逐步扩大,会导致整体风险日益增加。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的特殊性,这些客户违约成本相对较低,所以违约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国家只允许规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无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则上“只贷不存”,所以面临的风险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对风险控制的意识相对薄弱,在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缺乏经验,风险的评估不规范,使得风险管理的水平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长此以往,影响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识别并剖析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生原因,并逐步完善风险管理对策。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1.外部风险。(1)法律风险。合法合规是公司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但是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比较明确的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从整体上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出了纲领性的规范。但是这些文件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实际上是金融类业务,但是却属于非金融机构,与普通公司相比具有特殊性,加上国家目前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力度加大,公司受国家政策波动影响,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保障,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稳固发展。(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是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被认为是信贷业务中影响最大的风险。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面临的信用风险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高。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客户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户,这些借款人还款能力较弱,违约的成本较低,导致违约的概率较高。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方面由于借款人不具备偿还能力或偿还意愿,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缺乏严格的审查评估,并在贷款发放后没有做好监督和追踪工作,使得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加大。

2.内部风险。(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公司内部员工在信贷业务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得行为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主体是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不合规的操作行为可能出于主观意愿,也可能出于客观原因。客观方面,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尚不健全,业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且风险防范意识也较弱,往往容易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主观意愿方面,由于员工道德风险,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收取贿赂,出现瞒贷和骗贷情况,使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质量下降。(2)资金风险。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运营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则很难在日趋激励的行业竞争中生存,而资金充足的小额贷款公司更容易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风险表现为,资金短缺影响后续公司业务的循环,引发经营风险的产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具有“只贷不存”的特点;第二,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狭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股东,还有部分来源于银行金融机构,但银行融资成本较高且提供融资的银行不得超过两个。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有限的融资渠道容易降低公司运营效率。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优化外部环境。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首先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公司的地位和性质,通过健全小额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小额贷款目前非金融机构的定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实际上为金融类业务,但是由于银监局并未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给公司发展带来一些困扰。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监管机构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小额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为公司提供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作用的持续发挥。

2.加强贷款审查,减少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低收入个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这些借款人还款来源不稳定,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加大贷款审查力度,从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阶段建立完整系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1)贷前主要是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首先,需要从多个渠道获取借款人相关资料,包括借款人自己提供、信贷人员实地考察、借款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等,防止借款人隐瞒不利信息;其次,对借款人非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行业状况、管理人员信用记录、管理人员教育水平、上下游客户等,这些非财务指标也是影响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第三,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还要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防止金额的虚增。借款人风险评估能夠从源头上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2)贷中主要是对贷出款项的追踪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将款项发放后还应当定期进行追踪,防止借款人更改资金用途,或者借款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3)贷后主要是对逾期款项的催收和反馈。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款项的催收或将抵押物进行变现,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3.强化内部监管,提高人员素质。(1)强化内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首先需要完善组织架构,形成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相互制衡的格局。在此基础上,明确各部门分工,业务部门负责信贷审批的初步调查,风险管理部门除了监督之外,还要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然后贷审会议最终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完善信贷业务流程和制度,减少不必要流程消耗的时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2)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信贷人员,提高贷款审查能力的同时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公司可以从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提升员工能力和素养。首先,招聘过程中对人员进行严格筛选;第二,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加强信贷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同时;第三,加强激励机制的建设,业务人员发生操作不当行为给予惩罚,在风险防控方面表现出色的给予奖励。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能够真正提高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四、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必然会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公司应当提前识别这些风险,并对风险发生的原因进行剖析,从而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最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重视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鹏.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9):45-46.

[2]寿震坤.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分析[J].金融经济,2015,(20):19-21.

[3]陈正俊. 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35(S1):32.

作者简介:李真珍(1987—)女。石河子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金融与财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第4篇

摘要: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地区性民间借贷危机和民间金融大案,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不仅仅要从法律层面来考虑,还涉及到政策的引导、国家行政手段的运用和宏观金融环境的改造等诸多复杂的层面。本文将沿着上述视角分析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问题,并结合笔者的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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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左臣明,马九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关系研究综述[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12-15.

(作者单位:李爱红、张海俊,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究院;牛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第5篇

[摘 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基层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未能很好执行。本文基于对江苏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达到2451家,比上年末增加1280家;贷款余额1975.05亿元,比年初增加1201.82亿元。截至2011年6月底,江苏省已有13个市115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获准开业的农村小贷公司达到303家,服务面已覆盖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482亿元,实收资本473亿元;农村小贷公司贷款余额65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0亿元,90%以上都投向了县域经济、“三农”领域。三年来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累计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达7亿多元。

常州市自2009年6月30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5月底,常州市已相继成立14家小额贷款公司(见表1)。目前仅常州武进区已拥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已达23.5亿元,其中6家的贷款余额达30.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收息率为100%,纳税1700多万元。常州市武进区这6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服务客户940户,累计发放贷款65亿元,96%以上是“三农”类贷款,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完善该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实力雄厚的股东

常州地区许多知名企业如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盛源热能有限公司、金汇铝板带有限公司、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普兰纳涂料有限公司、湟里镇金鼎集团、凯达轧辊等公司,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这些股东企业不仅实力雄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同时,它们广泛的客户资源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些潜在客户,这都使得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普遍有银行工作经历

据了解,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都有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从业背景,不少信贷工作人员甚至是基层银行和农信社的骨干力量,专门辞职投身小额贷款事业。他们对贷款风险控制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拥有一些客户资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业务娴熟,可以有效减少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贷款“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和优势,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错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银行融资、股东借款发放贷款。但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和担保机制灵活,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从申请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3天,最快可以做到申请当天放款。以常州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例,银华的放款额度很灵活,小到1万元,大到5000万元;担保机制中还有现在银行极少采用的企业股权质押。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下设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四个部门。由于公司组织层级少,管理链条短,信贷人员的调研、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部经理的审批乃至贷审委员会的复议,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灵活高效。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常州地区多家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授信。商业银行希望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企业相关情况了解的优势,将贷款“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节约银行贷款管理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批发”资金后,再“零售”给中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地人,多数曾在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工作过,对贷款过程和风险控制较为熟悉,又了解当地客户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为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架起了桥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强

小额信贷市场目前仍然是卖方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主要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以不高于其四倍水平为主线,充分参考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度、贷款人信用度等因素。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常州市当地利率水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状况、资金情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状况商定不同利率,但根据规定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2010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利率为13.3%,最高达24%,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对其监管既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更多的是属于政策指引性质,尚未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完整的存设、运行、终止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目前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于2007年11月24日出台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两套文件可以参照执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许可证,所以不受银监会监管。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具体事务由省级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林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但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推动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一个临时组织, 并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从调研情况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的能力也需要提高。

(二)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后续资金不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均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作用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外部融资中,受稳健货币政策影响,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可得性在降低,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源。从调研情况来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地陷入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三)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增加了交易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记录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信贷员对客户的实际考察、主观评判,以及传统的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信贷员在掌握客户信息上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依据信用等级评分表评定客户信用风险水平也很难精确、有效。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征信资料只能到商业银行查询,这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的评估难度,也增加了相关的成本。

(四)经营风险大,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较单一,风险对冲能力较差;贷款的高利率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限于中小型企业与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服务“三农”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大特点,农业是个“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 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大、收益低。农民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产品销售和价格波动受市场影响较大,所有这些将直接影响小额信贷的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要高于一般银行,但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工商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普遍偏低,难以覆盖风险。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制定硬性的比例限制是为了防止企业避税,但从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将准备金计提比例适当提高。

(五)户均贷款余额偏高。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解决“三农”以及微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江苏省政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途,即以服务“三农”为主;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为:苏南5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数额都没有执行指导意见中的“小额”标准,贷款服务对象主要选择规模较大、盈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小额贷款公司将目标向城镇、向农村的中上层客户偏移。不断提高的户均贷款余额,说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放大不放小、贷富不贷贫”的问题。

(六)内控制度不健全。

按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实际运作中,股东直接担任总经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没有真正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组织与人员保障,内控制度的建设流于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难以保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

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政府应适当放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允许其和各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商洽融资额度。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条件下,开展能增加其资金盈利率的现代金融产品业务。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多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对于那些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扩宽融资渠道。要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参照农村信用社目前执行的税。尽快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等。对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政府应从政策层面修订调整政策,适度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以利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稳健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完善小贷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重点是各种制度的切实执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公司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要求,协调股东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建立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降低操作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政府应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金融基础设施,使小额贷款公司能低成本和有效率的运作。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很广,包括征信体系、担保物权制度、破产框架、存款保险制度等。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小额信贷的推广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和金融环境。此外,政府要着力发展担保和保险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是正处于成长初期的新生事物,政府应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在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人才引进、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以适当的帮助。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发生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现象,促进行业发展,使之在为“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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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分析[J].金融研究,2007,(8):18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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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范文第6篇

1.1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模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模良好, 由最初的4家试点起步, 至2008年基本覆盖区内所有地方市县, 发展如火如荼。2012~2015年,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由2012年的92家增长至160家, 累计增长68家, 年均增长率高达20.26%, 发展趋势良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宁夏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减少了三家, 由119家变为114家。

1.2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与公司数量息息相关, 二者正相关, 2015年宁夏小额贷款公司最多的时候也是宁夏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顶峰, 为2 101人, 且从长期上, 宁夏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数量基本处于稳定增长的趋势, 由2012年的1 088人增加到了2015年的2 101人, 累计增加了1 013人, 年均增加254人。不过从业人员的学历以及从业能力值得进一步关注。

1.3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连年增长, 发展状况良好。2012~2015年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由起初的45.49亿元增长至81.52亿元, 净增长36.03亿元, 年均增速达到了21.46%。究其稳步增长的原因, 主要在于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其他资金的不断注入。

1.4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处于较高的水平。2012~2015年宁夏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由2012年的43.52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77.58亿元, 几乎翻了一番, 尤其是2013年其贷款余额更是高达83.11亿元。

2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

2.1 产品设计问题

产品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交易的直接手段, 其设计的合理性关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然而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产品的贷款期限和金额以及定价机制均存在一定问题。其一, 贷款期限和金额问题:宁夏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最大贷款金额为十万元, 此设计往往仅能满足“三农”人员的需求, 而对于稍大规模的中型企业, 尤其是发展初期急需资金的小微型企业可能只是杯水车薪, 一年的周转期后, 暂为稳住脚跟的中小企业可能重新陷入资金困局, 更难以满足其多元化发展或企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其二, 贷款定价机制问题:宁夏关于小额贷款利率的定价过于简单, 而非基于客户违约率等丰富的历史数据作出的综合定价。实际中,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仅仅只是采用直观的基准利率上浮, 即简单的“1+浮动”模式, 未能充分解决小额贷款主体的多元化需要。

2.2 风险管控问题

风险管控问题是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绕不过去的问题, 其主要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控体系问题和“三查”缺位问题、外部的监管问题和征信体系问题。其一, 内部的风控体系问题:由于宁夏实际情况, 小额贷款对象多为农户和小微企业, 实物担保往往难以实现, 且质押或抵押的执行也缺乏强制力, 违约现象严重, 此外,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内部的风险控制建设, 导致抵押、质押不足, 甚至无条件放贷, 进而导致贷款回收困难, 呆账、坏账积少成多无法处理;其二, “三查”缺位问题: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业务中的“三查” (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事后检查) 多半流于形式, 更多时候只有“一查”, 即只重视贷前, 而贷中和事后则严重缺位, 导致宁夏小额贷款公司长期较高, 2015年宁夏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仍居高不下, 为2.22%, 2013年更是高达3.52%;其三, 多头监管问题:宁夏小额贷款的“三位一体”监管包括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 实际操作中, 往往“政出多门”, 错漏百出;其四, 征信体系问题:宁夏小额贷款公司未接入央行的全国征信系统, 缺乏最基本的风险“防火墙”, 更为严重的是, 由于宁夏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较广, 且多为以“小、多、散”为特点的“三农”地区和小微型企业, 小额贷款客户的真实信息收集不全、指标不全、更新不及时, 更无从建立高效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

2.3 资金问题

宁夏地处金融欠发达的西北内陆, 资金流通不畅, 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不够, 加之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难, 往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和经营, 而当前的融资中, 政府和大企业的资金注入模式不利于擦、企业的长久发展和永续经营。

2.4 专业人才问题

小额贷款业务相较于传统金融更需要专业人才, 而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专业人才问题明显, 主要在于人才不足和人员素质低。其一, 人才不足:宁夏小额贷款公司选人、用人和留人机制不全, 且小额贷款公司多处于条件艰苦、经济不发达的中小城镇和农村, 无法吸引和留任高素质的人才;其二, 人员素质偏低:由于小额贷款工作的艰苦和基层属性,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多为学历不高、缺乏实践经验的当地人, 甚至部分村镇银行的员工为当地农民和老年人, 造成宁夏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业务不熟, 接受“互联网+”等新事物和新技术的适应周期漫长, 而且本地员工和客户间可能有裙带关系, 业务员可能还会以权谋私, 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风险。

3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行性路径

本文结合宁夏实际情况, 并基于以上提及的宁夏小额贷款公司产品问题、风险管控问题、资金问题和专业人才问题, 认为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行性路径可着重于考虑以下几点。

3.1 小额贷款产品的科学设计路径

一, 期限和额度的“梯度”设计:宁夏小额贷款公司要做好客户细分和风险评估, 放贷前做好“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查, 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项目预期收益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 之后对其进行专项分级, 对于分级较高的, 可适当提高放贷期限和额度, 尤其是对还款能力强、由宁夏政府出面担保的重点小微型企业, 可根据其贷款需要尽量满足并支持其转型升级, 而对于分级较低的, 则要重点监测, 严控贷款额度和期限, 必要时甚至可以“少贷”或“不贷”。二, 产品类型设计:针对性的开发诸如“三农”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的长期小额贷款, 特别是针对农户子女教育的贷款, 同时试行“一卡通”模式, 由宁夏金融办牵头, 小额贷款公司联手政策性银行和四大行, 选择小额贷款发展较为成功的地区 (如盐池、平罗等) , 统一发放“小贷一卡通”, 实现小额信贷主体的“一次授信, 循环使用, 随借随还”。

3.2 小额贷款风险管控体系的完善路径

3.2.1外部风险管控。

其一, 监管方式的重构:宁夏可考虑“一行四会”的监管模式, 于传统的“一行三会”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外明确宁夏地方性监管协会———“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的地位, 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间的监管模式, “一行三会”及其宁夏分行 (会) 作为中央和政府权威, 负责小额贷款政策的引导和体系建设指导, “宁夏小额贷款同业协会”作为宁夏地方和民间的行业协会, 做好宁夏小额贷款具体实际的监管和工作反馈, 与“一行三会”保持良性互动;其二, 信用体系的完善:一方面, 针对小额贷款分散的特点, 要以“信用宁夏”工作组为领头羊, 联合小额贷跨公司和地方以及农村基层政府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体系, 使其覆盖“三农”人员、小微企业等重点对象, 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 搭建电子征信平台, 另外, 分别以平罗县和吴忠市为试点对象, 加快推进“三农”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点。

3.2.2内部风险管控。

一是担保方式的创新:可由宁夏金融办或行业协会动议, 创建“四级担保与再担保”体系 (区、市、县、村) , 以政策导向引领宁夏小额贷款公司放宽抵质押范围, 丰富押品种类, 推广动产、知识产权、保单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以及在平罗县示范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扩面增量”, 并在盐池等地试点推行财保贷、再担保体系等多方风险分担模式;二是“三查”的严格执行:不仅关注事前调查, 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也至关重要,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要求业务人员落实“三查”, 任一环节缺失则追查到人。

3.3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扩展路径

“只存不贷”模式下,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难, “无米下锅”, 拓展其融资渠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 政府“输血”外更注重政策性银行和四大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大力推行“公司+农户”等方式和“上市贷”、“投联贷”、“增值贷”等产品;二, 创新运用工行宁夏分行“专业合作社个人助业贷款”、中行宁夏分行“养殖通宝”等创新产品, 支持宁夏银行发行20亿元专项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券。

3.4 小额贷款公司专业人才的培育路径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培育主要可从人才的引进、培养以及培训三方面着手。一是, 宁夏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奖励机制, 吸引宁夏区外高校的人才和区外就学的金融人才回流, 同时, 对深入宁夏基层的优秀人才给予专项奖励和补助, 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使其愿意下基层、下农村;二是, 注重与区内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等高校以及区外高校的小额贷款人才的定向委培和实习基地建设, 丰富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人才储备;三是, 定期对小额贷款业务员进行专项培训和评估, 对不合格的人才进行回炉再造, 多次仍不合格可考虑解职, 同时也要建立可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防范操作风险。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扶贫的攻坚手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生力军。宁夏早在2006年即开展了首轮4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但目前整体发展情况并不乐观, 也暴露出部分问题。本文以宁夏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对象, 对其发展问题进行研究, 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策略, 以期为宁夏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可行性的路径参考, 进而促进宁夏“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和金融以及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路径,宁夏

参考文献

[1] 向娟.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扶贫功能——以宁夏惠民小额信贷有限公司为例[J].经营管理者, 2017 (05) :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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