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族行业分析范文

2024-01-03

水族行业分析范文第1篇

中国民宿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民宿产业迅速发展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民宿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国内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民宿短租也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不仅民宿的数量急剧上升,民宿的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同期游客入住意愿逐渐增加,如此循环,促进民宿产业迅速发展。

2010至2015年间,各地民宿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尤其在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民宿数量更是几何式增长,据西湖风景名胜区民宿行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西湖景区内的民宿已达到165家,比2010年6月底的41家翻了3倍多。同样,在厦门民宿由2006年的13家扩展到2015年的1800多家。

线下民宿资源的丰富为游客提供了多种选择,在O2O飞速发展的今天,集合线下资源的民宿预订平台也汇集了大量的民宿资源。据木鸟短租平台数据显示,仅2015年至2016年间,平台房源数量增加10万套左右,总量达到30多万套,成功覆盖全国396个城市。

在民宿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民宿的质量更是在不断的提升。从房源装潢开始到周边环境的修缮,短租民宿提升质量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房间设施的增加与房型的增加。2010年短租民宿的概念仅仅停留在住宿的地方,而后在不断的发展中,民宿不断开始充实内部设施。从wifi到热水器,从微波炉到电水壶,甚至出现多功能民宿、设有智能门锁的民宿。

第二阶段,民宿内涵的增加。在民宿设施与房型基本齐全之后,民宿的发展又进入新的阶段,即赋予民宿更多价值的阶段,这个价值体现在民宿的文化属性、历史属性等,让民宿跳脱出单纯的住宿,融入文化、故事等内涵变成主题民宿,使入住者感受到更浓厚的文化背景。

第三阶段,服务的提升与扩展。现阶段的民宿已经逐步迈进第三阶段,这个阶段是基于分享经济中的“分享”概念。此时民宿主共享的不仅仅是民宿本身,还包括自身的服务,从分享房源出发到分享自己的汽车、时间、技能等内容,房东在房屋租赁收入基础上同时增加额外的收入。

除了线下民宿资源外,线上民宿预订平台也在跟随民宿的发展不断的进步,从最初的信息展示平台到现在兼具向导、综合服务等功能。在服务上,民宿预订平台从最初的只提供信息服务开始发展到现在兼具各种服务、保障功能。从房客的担忧入手,采用更严格的房源管理,推广安装智能门锁,赠送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短期住宿险种等等。在产品上,民宿预订平台逐渐增加多种功能,例如木鸟短租平台在2016年更新地图找房与地主之谊功能,并实现移动端的同步更新,便于现在大量的手机用户操作预订。

民宿短租的发展除了技术的进步、观念的改建与自身发展建设外也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推动,从分享经济上升为国家顶层经济构架到85号文件,每一个政策的出台都给民宿短租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法律基础与支持,当然各地出台的民宿短租的法律法规细则更是让民宿短租有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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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

从2010年到2015年,5年的时间民宿短租经历了从0开始到N次方式发展,在网络技术、国家政策、人们租住观念等方面均实现飞跃式变化,这些成绩也将为民宿短租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民宿行业常态化

常态化的反义词是“非常态化”。仔细想想,在以前的印象里“旅游住陌生人的家”是很不可思议的事情,而大众旅游时代确实正在把人们非常态的住民宿行为变得常态化。

木鸟短租2016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与2015年同期相比,2016年第一季度短租平台注册用户数量增长了125%,活跃用户数增长44%,这说明民宿使用量呈现直线上升趋势。2016年第一季度数据还显示,房客入住民宿的时间段由原来的3.82天上升到4.97天,入住频率同比上升42.5%;艾瑞数据显示房客入住民宿时长集中在4至7天,除了节假日,周末出行预订频率开始提升。从上述入住民宿的时间维度和频率增长速度可以推断出,民宿将越来越成为日常出行的住宿首选。

图表 2015-2016年短租平台用户发展趋势

数据来源:木鸟短租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民宿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指出,“民宿”、“短租”一词在大众旅游背景环境之下,伴随着垂直性旅游电商的发展而炙手可热。民宿愈来愈流行,一方面和社会观念相关,国家对新事物更“宽容”,人们思想开放,对民宿的认可、接受的进程加快;另一方面和短租平台的建设有关,为了快速打开市场,民宿平台开通芝麻信用、双层保险等安保功能,地图索引和导航功能持续优化,为满足中间需求各类平台还开通长租服务,这些行为都让民宿打破瓶颈,成长为人们出行的“日常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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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族行业分析范文第2篇

具有2300多年历史的古城保定,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对外开放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戏曲之乡、游泳之乡、全国篮球城市、全国乒乓球重点城市,也被人们称为“长寿之城”、“冠军之城”,入选2008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中国电谷。是中国内地首个官方宣布加入WWF发起的“地球一小时”全球关灯活动的城市。是河北省人口第一大市,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交通便利。亮点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现已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壁挂鱼缸生产制造基地,产品款式材质多样化,迄今已达上百种。我公司04年从国外巨额引进了全套水族加工设备,是国内水族行业唯一一家拥有电脑双面磨、进口数控斜边机、高温烤漆设备、木材烘干设备和多项技术专利的的厂家。世界上最长的12.5米水族箱是由亮点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主成功开发和研制的,证实了我公司水族箱的生产技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亮点水族一贯秉承“专业态度,细致服务,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坚持把生产有自己特色的高档水族制品作为企业奋斗目标。在熟悉掌握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放眼世界,积极创新,不断寻求技术上的突破,致力运用新颖工艺,给产品的开发注入全新的概念并为产品设计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在研发、经营、创业近十载的岁月时光,亮点水族凭着雄厚的技术力量与独到的眼光和灵感,根据各地用户不同的地域文化,民族风格,使用习惯以及时尚追求,在产品开发上不拘一格,先后开发了一系列在同行中独树一帜的全新产品,并获得了多项国家级技术专利。同时,亮点贯彻《一站式》的服务宗旨,从销售,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每个环节都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严格把关,务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高效的专业优质服务。

水族行业分析范文第3篇

保定市亮点水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成立于2003年。2011年更名为河北亮点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并成功入驻中国电谷工业园区,场地15万平米,近万平米现代化多功能办公大楼。迄今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生态鱼缸生产制造基地,产品款式材质达上百种,其中红木鱼缸成为水族界中的冠军,为将红木鱼缸做到极致,公司特在老挝建立红木分厂。同时公司斥巨资引进意大利进口全自动CNC裁板线,CNC双边磨直线磨边机,CNC直线斜边机,玻璃清洗烘干机,玻璃钻孔套料机,丝印强化一体机,玻璃热弯炉等全套配备加工设备,并与丹麦、瑞士、德国等三个国家最先进的技术接轨,增加合作者的利润空间,迅速占领市场,成为中国生态水族行业的领军者。与此同时,3000平米红木博物馆展厅(目前公司正在筹备建立华北最大的红木原材料销售基地)已

亮点水族一贯秉承“爱国,创新,利他,诚信”的精神,把“外争市场,内抓管理,三年上市”作为企业奋斗目标。目前,亮点水族已在国内先后发展了15家直营店,及800多家加盟店,优秀员工400余人,并在丹麦,阿曼,美国,巴林,阿联酋,荷兰,俄罗斯等18个国家出口销售。在取得市场份额,熟悉掌握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放眼世界,“亮点”积极创新,不断寻求技术上的突破,致力运用新颖工艺,并获得了10项国家专利技术,给产品的开发注入全新的概念,推动中国生态水族行业的发展,迈入世界顶级品牌的行列。

水族行业分析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具有水族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安全第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库保护管理负责。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水库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库保护范围,设立生态保护带,由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一)水库保护范围为校核水位线以外至分水岭;

(二)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和坝址以上集水区域。

第八条 重要饮用水源的水库,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境内小(2)型及其以上水库均不得开展有污染水质的养殖活动。

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范围内林木、草地、植被、土壤的保护,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

第十条 在水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葬坟;

(五)侵占水库用地及附属设施;

(六)擅自在渠道或者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

第十一条 在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污染水体的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尾矿库;

(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实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的管理和安全需要,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等条件,会同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划定;

(五)生产生活(水库)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水库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库的管理养护、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其他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投资者为管护主体,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管护责任。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或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并明确专人负责。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做好检查、观测,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三)维护水库及附属设施,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四)实时报告雨情、水情、水库及附属设施安全状况,执行防汛抗洪命令;

(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依法收取水费;

(七)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八)做好库区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加强业务培训,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第十七条 村民组织或受益户联合体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所管理水库的保护管理公约,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专业人员操作闸门及其他蓄水、输水等设施;

(二)炸鱼、电鱼、毒鱼;

(三)损毁堤坝、闸门、渠道等附属设施;

(四)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五)放养污染水体的动物和投放污染水体料饵;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机构批准;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防汛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或需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和鉴定,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审批。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定期安全检查、评价制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水库所有者及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证农田灌溉、兼顾其他用水的原则,在遇特殊干旱时,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障正常供水和防汛抗旱的前提下,鼓励水库投资者或者其法人,利用水库水资源和划定的土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小型水库可以转让、租赁,依法经营。

鼓励县境内外单位、村民组织、受益户联合体或个人对县境内的水库、水渠依法承包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水库原设计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撤除违法建筑物,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设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水族行业分析范文第5篇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济源市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较好、质量较高。“十四五”期间,济源市应结合资源禀赋,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着力建设农业主导特色产业,有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一、做稳粮食产业

堅持“四抓”,确保粮食面积和产能。抓良田,在平原地区大力开展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丘陵山区积极开展水源地及口粮田工程建设,持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抓良种,引进推广高产稳产、多抗广适、品质优良的粮食作物新品种,全市粮食作物良种覆盖率达100%。抓良机,深入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尽快破解丘陵山区机械化瓶颈,进一步提高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抓良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粮食高产栽培、病虫害绿色防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等集成技术,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

二、做大畜牧业

坚持“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品牌兴牧、融合推动”的发展思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环境承载能力大的山区、丘陵转移。稳步恢复生猪生产。以济源双汇为龙头带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在恢复生猪产能的基础上逐步打造百亿级生猪产业化集群。壮大奶牛产业。以济源伊利乳业为龙头带动奶源基地建设,着力建设存栏奶牛6000头规模的禾牧然观光牧场、存栏规模10 000头的伟恒牛业奶牛生态农场,逐步打造百亿级奶业产业化集群。提升肉兔产业。以济源阳光兔业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打造全国肉兔种质基因库和全国标准化养殖基地,提升肉兔产业化集群。

三、做深农产品加工业

按照“三链同构”要求,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初加工、精深加工业发展及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快完善优质小麦、油料作物、优质果蔬、肉蛋奶及优质特色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支持济源伊利乳业联结赛科星、惠龙等奶牛养殖基地,发展特色乳制品和功能性奶产品;支持济源双汇、阳光食品、三佳食品等肉类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肉制品;支持济世药业等企业加大中药材深加工力度;支持中沃、丰之源等企业以核桃、山楂、大豆等为原料,发展健康饮品;支持雪苗面粉等企业发展主食加工业。

四、做精特色农业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化发展、区域化种植、产业化经营,走产业聚集道路,发展优质蔬菜、薄皮核桃、富硒农产品等特色产业。西部山区以王屋镇为中心,大力推广“蔬菜制种+高山蔬菜”生产模式,种植越夏番茄、辣椒、茄子等蔬菜,建设万亩高山蔬菜高效发展示范基地,保障夏秋淡季蔬菜供应。以城郊现有设施农业核心区为基础,建设济源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区,主要以生产早春、秋延迟及越冬茬次的黄瓜、番茄、辣椒、芹菜及草莓等蔬果为主,保障春季、秋冬季蔬菜供应。以“一村一品”特色村为载体,发展以薄皮核桃为主的林果、花卉、富硒大米等特色产业。

五、做靓休闲农业

休闲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新型产业形态、现代旅游的新型消费业态,为农林牧渔等多领域带来新的增长点。重点围绕乡村振兴示范带及通往景区的主要道路两侧,挖掘农业文明,突出文化特色,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切实打造一批集农业生产、农耕体验、文化娱乐、教育展示、水族观赏、休闲垂钓、产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休闲农业点(村、园),打造生产标准化、经营集约化、服务规范化、功能多样化的休闲农业产业带和产业群。大力挖掘沟域内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砚瓦河、仙女河文化旅游带,娲皇谷民宿经济带,大峪东沟休闲观光带等特色鲜明的沟域经济带。持续办好王屋山国际菜花节、梨花节、富硒水稻节等乡村旅游节庆活动,切实增强乡村旅游气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建好王屋菜花观光产业园、兔业小镇、思礼桃花源休闲观光园区等旅游农业、创意农业,推动农旅结合,延伸产业链条。

水族行业分析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具有水族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安全第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库保护管理负责。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水库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库保护范围,设立生态保护带,由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一)水库保护范围为校核水位线以外至分水岭;

(二)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和坝址以上集水区域。

第八条 重要饮用水源的水库,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境内小(2)型及其以上水库均不得开展有污染水质的养殖活动。

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范围内林木、草地、植被、土壤的保护,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

第十条 在水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葬坟;

(五)侵占水库用地及附属设施;

(六)擅自在渠道或者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

第十一条 在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污染水体的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尾矿库;

(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实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的管理和安全需要,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等条件,会同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划定;

(五)生产生活(水库)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水库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库的管理养护、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其他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投资者为管护主体,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管护责任。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或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并明确专人负责。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做好检查、观测,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三)维护水库及附属设施,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四)实时报告雨情、水情、水库及附属设施安全状况,执行防汛抗洪命令;

(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依法收取水费;

(七)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八)做好库区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加强业务培训,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第十七条 村民组织或受益户联合体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所管理水库的保护管理公约,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专业人员操作闸门及其他蓄水、输水等设施;

(二)炸鱼、电鱼、毒鱼;

(三)损毁堤坝、闸门、渠道等附属设施;

(四)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五)放养污染水体的动物和投放污染水体料饵;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机构批准;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防汛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或需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和鉴定,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审批。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定期安全检查、评价制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水库所有者及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证农田灌溉、兼顾其他用水的原则,在遇特殊干旱时,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障正常供水和防汛抗旱的前提下,鼓励水库投资者或者其法人,利用水库水资源和划定的土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小型水库可以转让、租赁,依法经营。

鼓励县境内外单位、村民组织、受益户联合体或个人对县境内的水库、水渠依法承包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水库原设计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撤除违法建筑物,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设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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