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手续程序范文

2024-01-30

报建手续程序范文第1篇

需提交的申报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现状地形图;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第二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的申报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画规划道路红线的宗地图2份(比例为1:500或1:1000);3.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核验原件);4.划拨用地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复印件,并核验原件);5.出让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提供《土地预审批复》(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第三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划审理。

一、审查规划方案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图件: 1.《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规划红线图(原件) 5.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并附宗地图) 6.按规划设计要求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效

果图(含各单体建筑正、背、侧立面,鸟瞰图),建筑首层、标准层平面,灯饰亮化,铺装等方案,并附电子版。

7.对建筑物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需报送日照分析报告,附电子版文件。

二、规划方案技术性要求:

(一)总平面图

1.总平面图按制图规范标注坐标、地形、比例尺(图纸比例:5公顷以下1:500,5公顷以上1:1000).建设用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电子版。

2.总平面图同时应明确下列内容:人口规模、户数(有安置用房的需单独说明安置人口规模及户数,并在总图中明确位置);用地面积,建筑物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标明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标明项目类型,建筑面积、位置;地下停车设施需标明地下停车范围、出入口位置。标明绿地边界,明确绿地功能,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提供建筑的底层面积,标准层平面。列出用地平衡表(样表一),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样表二),建筑一览表(样表三)。居住区项目应同时标明户型配建比及户型图。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平面图中建筑一览表建筑面积。

(二)效果图

1.建筑立面效果图(含建筑单体、透视、鸟瞰等),60×45

㎝尺寸图纸(不粘贴版),附外立面装饰材料明细表(样表四),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资质章,建设单位公章,附电子版。

2.建筑单体立面效果图效果图需报送正、背、侧及第五立面效果图。

3.铺装平面图,比例为1:200,1:500,1:1000;并附断面、材料说明。铺装效果图,60×45㎝尺寸图纸。

第四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相关材料、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备案文件

4.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和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立面设计方案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宗地图)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单、建设档案技术咨询服务缴费单

8.规划项目建筑放线定位单 9.施工图建施工部分 10其他相关文件

报建手续程序范文第2篇

2.提供甲方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

3.甲方身份文件。

4.到建设地本地的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窗口填写审报文件。

5.窗口7日内给予回复,并发消防审核意见书。

报建手续程序范文第3篇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市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登记机关指定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五、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有送养人的,送养人持第五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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