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

2024-07-22

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一)严把政策落实关。一是按照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逐户核对落实,确保福利企业达标,为日常税收管理奠定基础。二是严格核对残疾人员比例,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对区域内的残疾人员情况严格普查,建立残疾人电子档案,及时进行电子数据比对,消除 “一人多挂”现象。要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既要审核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种安排、工资表以及残疾人员签字情况,还要审核企业在职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残疾人员占企业总人员的比例。三是严格审核残疾人员上岗率,按照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残疾人员上岗率标准,逐户核对,定人定岗,管理到位。

(二)严把日常监管关。对福利企业实行分级负责、层层监管,税收管理员作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建立福利企业监管台账,不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资金来源、经营状况、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以及各种涉税资料等逐项核查,并记入监管台账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加大评估检查力度,调查落实福利企业房产价值、占地面积,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税负。对低于税负的福利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实行税负警戒线管理;对低于税负警戒线的福利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是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管理。实行残疾人签到考勤制度,对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可实行电子考勤,考核残疾人员上岗情况,考勤资料归档备案。四是随时掌握残疾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到退休年龄或不能上岗的残疾人员予以调整,确保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五是要求企业建立残疾人员工资储蓄账户,使残疾人员的全部工资均通过工资储蓄账户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拨付工资的银行付讫单,掌握残疾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福利企业用工合同管理,企业必须与招收残疾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并给残疾人员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金”;按照 “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台账。七是规范财务核算,督促纳税人建帐,积极与财政等部门配合,强化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

(三)严把税收减免关。对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予以审批,减免税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年审不过关,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要停止审批,对不应享受而已经享受的,要依法追回。同时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如果发现执法人员在福利企业管理上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把部门协调关。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民政、工商、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期的信息互通制度,搭建服务平台,依法支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积极贡献。

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站在国家角度来看, 农业生产的正外部性, 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升, 然而站在企业自身角度而言, 因为农业生产的溢出效应、不稳定性以及公共产品性, 导致企业创造的生产成果无法得到理想产出, 这必然是一种损失, 而且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动性, 这时若政府能利用税收优惠来帮助企业弥补此种亏损, 便会减少企业投入成本, 调动生产热情, 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从而让推动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无论是产业优化还是产业结构都和税收优惠息息相关, 农业企业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因为其自身的行业特点, 让企业在大环境中始终无法取得优化。虽然大部分农业企业都属于现代化企业, 但其规模方面依然有待提升, 还位于发展初期, 我国对其主营业务给予了大量税收优惠, 由此便能推动其在农业生产活动上投入较多物力、人力和财力。另外, 税率和企业所缴纳的税额之间成正比关系, 但前者对比其余行业来讲优势较多, 即企业开展的生产活动愈多, 产出就愈大, 潜移默化的就能在税收优惠中得到较多好处。因此, 税收优惠可以调动农业工作者的生产主动性, 让其自愿的把生产要素放进生产过程中, 这样不但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对农业深入发展也有着推动性作用。我国政府给予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负压力, 为企业积累了大量发展潜力, 让其有时间和精力去探究怎样提升本身生产力, 在允许范畴内开辟出新路去提升核心竞争力, 为创新绩效奠定良好基础。

实行税收优惠虽然为农业企业带来了正面影响, 但也应时而生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缺少良好的政策效果;二是税收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环节不完善;四是有的税收优惠操作难度大。

二、创新农业企业绩效的有效对策

(一) 改变政府企业理念, 遵循市场规律

我国民生事业和农业企业有着密切联系, 政府一定会不断加大对其的资助力度, 然而政府的此种参与形式不但会滋生不公正问题, 并且还会降低市场分配合理性。因此, 在此种环境中, 一是产生的大量寻租行为;二是降低了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通过大量实践表明:虽然税收政策在当期内会提升企业的运营绩效, 但就上期而言, 政府税收优惠会制约运营绩效的提升, 这并不代表着无须此政策的帮助, 大部分企业在短时间内依然无法离开政府的直接扶持。因此, 政府要积极改变理念, 不可违反市场发展规律, 单纯的贪图眼前的利益而放弃可持续发展。

(二) 税收优惠要突出侧重点

通过研究发现, 税收优惠中的所得税优惠对企业运营绩效的创新有着发挥出了绝对作用, 其并没有随着政府政策的转变而转变。因此, 在节省国家支出的基础上, 提高资源利用率, 在拟定税收优惠时要把重点放在更有助于企业提升运营绩效的内容上, 尤其是对于企业挂牌费而言, 有的因为资金匮乏, 短期内无法缴足挂牌费,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企业资质差, 因此给予一些此方面的优惠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 农业企业要积极开辟市场, 提升本身竞争力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创新运营绩效, 一定要从基础上提高本身的综合实力, 不可完全依靠政府力量。企业如果出现此种依靠性, 便会忽略本身的问题, 这样必然会制约企业绩效的提升。因此, 其必须要具备前瞻性眼光, 依靠减少产品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创新高新技术等方面来提升产品价值, 只有这样才能立足于市场。政府的税收优惠常常被企业列进外收入范围内, 当作非常规性损益的当期利益计入, 提高了农业企业当期的利润, 然而此种利润具备明显的不实性, 属于虚假利润, 同样也加剧了运营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这同样是政府税收优惠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长此以往, 企业管理层逐渐适应了此种迅速的利润获得, 常常会挖空心思去研究怎样能持续的不缴纳税款, 却忽略了怎样通过提高本身的综合实力去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所以, 企业要想创新绩效, 必须要不断提高运营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从根源上保证企业走向正轨。

(四) 加强政府税收披露

第一, 要建设一个信息披露体系, 此种体系必须是透明的。绝得单纯地把税收优惠金额放在外收入的清单内, 这样对利益关联者而言, 无疑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另外, 也无法获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因此, 要公示税收优惠的应用效果。

第二, 还要创建一个健全的评价机制。政府应怎样评价税收优惠是否落实到位, 此时便需要一个健全的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 政府能全面了解此政策的有效性, 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对策。针对失灵优惠要及时废除, 有效的优惠要加大贯彻力度, 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

三、结语

农业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下发的各项税收优惠, 不断创新绩效, 以此适应时代发展趋势, 为农业长期发展贡献力量。相关人员要积极学习先进理念, 掌握先进技术, 确保各项运营绩效落实到位。

摘要:近年来, 我国为支持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税收优惠, 目的在于帮助企业提升其产品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本文将主要围绕税收优惠对农业企业绩效造成的影响展开分析, 并提供具体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旨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税收优惠,农业企业,创新绩效

参考文献

[1] 关成华, 袁祥飞.直接投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基于全国孵化器数据的比较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 2018 (8) .

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社会经济发展是整个社会结构发展的一个环节,经济发展过程需要得到社会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等的支持,而税收制度是一个社会结构系统内部有关政治与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结构功能的视角来看,运用税收措施来矫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离或越轨行为以达到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利外部性影响,使得社会经济发展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性意义。因此,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是促进当前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制度措施。

[关键词]税收;循环经济;法律规制

将循环经济运行发展放到社会结构功能系统里来研究其发展过程,可以认识到循环经济不但是经济学基本规律在人类社会系统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可持续社会活动,而且可以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与发展其他社会制度具有的密切关联性。循环经济发展其最基本的内容即以可再生资源或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及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其特征的生产和社会化再生产过程。在循环经济发展的这一过程中,显然需要获得社会系统的其他功能性支持,这些功能性支持就包括最为重要的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与循环经济发展关系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

从社会结构功能的角度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纯粹的经济事实,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主要依赖于社会系统内部的自我适应与更新能力,虽然在有的情况下经济发展动力来源于一个社会系统外部的压力,但这并不能改变经济发展的社会动力学基础。实际上,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经济发展是通过劳动、生产与分配等环节来履行适应整个社会环境功能的。一种社会结构代表了介于个体之间的一系列重要联系,这种联系导致因果互动。经济学家们也大多认识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单纯是对经济事实进行研究,或者对抽象的经济运行符号进行计算,而是认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制度有着不可分裂的联系。

税收与循环经济发展之间最为直接的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特有的外部性。所谓经济活动外部性就是社会个体或某一群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他们的行为会对其他社会个体或群体带来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当前,发展循环经济是在社会工业化程度高,尤其是工业化生产或消费过程中,高污染、高耗能、对自然环境的有毒有害排放等影响空前的背景下人们所达成的共识。针对这种状况的社会经济活动外部性不利影响需要得到有效控制或处理。

在如何控制经济活动外部性不利影响问题上,当前较为成熟的理论认观点之一是庇古提出的运用税收手段来进行社会经济治理或调节。对于这一理论观点,我们可以从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的观点中找到。对于社会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因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给予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主体,代表社会整体的国家就应当对此类行为主体征收与其社会经济活动外部性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征税,使其生产成本内在化,从而消除对他人或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生产者或消费者来说,如果其生产或消费达到节能环保、资源可持续利用等要求,可以减收或免收一定的税额,甚至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来鼓励或促进这样的社会生产或消费活动。

但是,对经济活动外部性课税的方式遭到另一种经济理论观点的反驳,这就是由科斯定律所反映的问题。著名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或非效率性是可以通过从事生产或消费的经济主体之间通过谈判来使经济活动外部性的不利影响得到解决或纠正,从而达到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一认识的关键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其社会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也即从法律层面来说,在初始的时候无论财产权归属哪一方,只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旦形成,社会资源的配置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达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理论主张的不同之处,庇古税强调运用社会经济宏观调控手段来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進行干预或治理,这样的措施是源于社会经济制度之外的手段。而科斯定律则是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交由市场来调节,这种主张则强调经济系统内生的自有协调性功能。事实上,庇古税理论是从社会结构系统内部各种制度的关联性及功能互补性出发来理解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问题需要得到其他社会功能系统的支持和帮助,而税收法律制度则可承担这样的任务。而科斯定律则是从经济系统内生的协调性来考虑的,这种内生协调性是隐性的,因为产权制度也非完全包含在经济制度之内,它还涉及一个社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二、当前我国税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社会结构功能性问题

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结构状况及经济体制上来说,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得到的制度支持还不成熟。现有经济系统内部还没有出现熊彼特式的“创造性破坏”模式,有关商品、技术与组织等的创新仍在酝酿之中。因此,当前通过课税的方式来对经济外部性进行治理或控制较之把其交给市场来解决仍是最为可行的社会经济治理方式,也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非完全市场化的实际,即使目前仍然存在对有关环境污染或损坏的准确计算与合理评估,但这也是短时间内发展循环经济最为迫切的制度保障。

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征收“绿色环保税”以控制或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从可操作的客观层面来说,需要对课税的对象因为其外部行为而给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害进行有效评估,从而确定税率或征收的数额。比如,在治理污染问题上,我们可能会认为将有关污染的事实交由市场来决定,通过市场主体对自身财产权的维护而与污染制造者进行谈判或交易更为可行。但是,一个在非完全市场化的社会结构系统内进行这样的交易其成本却明显非常高昂。就拿当前的环境民事诉讼来说,其成本的开支让人望而却步。对于通过其他类型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的成本则会更加高昂。因此,从市场交易这一层面上来实施污染治理不够现实。

从社会结构功能系统内部各种制度之间的功能协调与配合发展来看,当前发展循环经济在税制上没有能够做到功能协调。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架构上进行的系统设计或考虑没有实现,现有的各种制度措施之间没能做到很好的相互衔接,致使税收措施难以实现其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功能和作用。社会结构制度体系不完善,税收制度治理没有做到与经济运行相协调,这可以从最近十来年国家颁发的社会经济宏观治理政策文件看出。在国家宏观经济治理方针出台后,财税部门针对这些指导政策也相应地落实诸多税收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另外,学界也及时跟进研究,针对这些政策措施提出各自研究领域内的建议或意见,诸如认为应当设立环保税或开征绿色环保税,认为循环经济最终要走向生态经济从而应设立生态税等。

当然,这些制度设计或研究大多没有从整个宏观税制结构层面来思考研究社会经济运行的社会系统问题。我们可以先从宏观层面分析现存的税制体系,然后从经济发展的社会系统层面来分析,即可看到这些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亚当·斯密认为,税收要在国民各自能力范围内按收入比例纳税,纳税必须是明确且确定的,纳税时间和方式必须给予最大便利,一切税赋的征收尽可能等于政府所收入的。这四个基本原则表明税收的最终目的是保持政府的正常运行,税收必须法定且公平,缴税不得另行增加缴税成本,税收总额等于政府开支的总额等。

目前,我国的宏观税制状况在税收法定上仍未能实现,国家税赋收入与支出不透明、缴税成本较高、税赋公平性问题突出等问题没有在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解决。例如,现行征收的税种有18个,但仅只有3个税种为税收实体法所规定,而其余15个税种却不在法律规定之内。虽然国家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制定这些税收行政法规得到全国人大的间接授权,但是这改变不了行政机关作为税收支出机关的客观事实。试想开征多少税、如何收、如何花掉这些税收都由一个机关说了算,这样的制度运行本身就是极为不合理的现象。这种基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宜之计在当前若还未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则有关运用税收手段来控制或调节社会宏观经济的措施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必然受到怀疑。

此外,循环经济也非仅仅是以资源利用的高效及可循环为核心,以节能减排为原则的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或生态经济强调的应是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良性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或生态经济就是为了避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保障国民收入的稳步增长。从社会系统的层面来看,发展循环经济还需要改变国家的社会治理职能,转变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治理方式,这一过程包括国内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及对外政策等的系统社会过程。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来支持,因此,发展循环经济不可头疼医头、脚痛治脚。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当前税制结构性改革措施

利用税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除了需要遵循税收基本原理,还应当从政治、法律等制度层面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协调性,从而构建系统且完善的社会制度。在政治制度上改变政府职能与宏观经济治理方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系统而完善的税收制度并结合市场发育现状,将税收与市场调节合理分离运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制度问题。

(一)改革与完善现行国家税收结构

税收除了用于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之外,在现代社会它还承担了治理宏观经济的任务。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基于外部性给予他人或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国家通过对这些施加经济外部性影响的主体征税,从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使得社会经济活动可持续发展。因此,一个国家的税制除了满足以上税收基本原则之外,还要满足社会结构系统的制度功能协调性要求。

税制是国家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存在状况必须满足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税制的执行是一个国家政府的职责,但有关税制的设置则必须由一个国家的权力机关来安排并形成法律制度,从而做到税收法定。

将税收设置、税收收入与支出、税收监督管理等事项收归权力机关来计划安排并得以依法确定,有利于倒逼政府转变职能,真正做到为市场服务、为社会服务。对于确需开征新税等事项,则也应提交国家立法机关予以讨论决定,这样的事项不可再行授权给行政机关来完成。

(二)合理设置税种与税率

国家在完善税收法定的基础上,应当依据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已有税种与税率,让税收公平具有可操作性。税收公平是治理社会宏观经济的又一重要环节,有利于社会经济主体合理预测并自行调整其经济活动,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功能系统的实现。

调整和改革完善当前已有的18个税种及征收程序,对于宏观经济治理有着重要意义。合理依据流转额征收、所得额征收、资源征收、财产征收和行为征收等来进行归类调整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是当前的立法任务。这些征收类别可以从直接税与间接税两方面来考虑设计。穆勒认为,直接税就是需要安排或者计划某人来缴纳的税,间接税则是表面上是计划或安排某人缴纳的稅,实际则是此人将该税赋转嫁给他人来承担的税。因此,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需要从社会经济活动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环节来进行考虑。

国家从这四个环节过程来合理设置税种,维持政府功能运转以确定收入来源,实际上也就是为循环经济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以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例,征收个税的目的就是调节社会各类人员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但是还可以依据税收征收比例和条件来朝着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进行支持,这就是一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

(三)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的社会结构关系

从中央与地方税收制度现状来看,基于中央与地方之间在事权与责任划分上的不明确,致使两级税收收入比例失衡。中央与地方在社会治理上的权责划分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地方社会治理需要耗费社会成本,需要得到国家财政上的资金支持,但当前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却无法有效保障地方的社会治理开支。如果中央要求地方做什么事却得不到有效的财政支持,这样的事又能如何做好;反之,如果地方想要把什么事做好,但需要首先得到中央的批准,那这个过程的博弈则会额外增加社会成本。因此,首先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实施社会治理的权责上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才能从税收上理清收入与支配关系,这同时也是国家施行法治、转变当前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建立健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体系,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经济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法律制度是当前发展循环经济迫切的社会结构性要求。在税收收入与支出上以权责划分为基础,中央政府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各级政府经费来源通过确定的主体税种和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自国家实施税制与分税制改革以来,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分配实践中多以中央政策文件的形式来处理政府问关系,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和约束力,容易导致事权频繁上收或下放,导致事权安排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从而增加了各级政府问博弈机会与谈判成本,致使制度的可预期性、稳定性不足,导致各级政府权责不清、行政效率低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逐步扩展,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给国家治理带来潜在风险。

从社会政治结构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就可以形成各级政府做多少事就花多少钱的格局。因此,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国家从整个社会结构上来通盘考虑税制问题,针对不同的事项或不同的地区来进行实际统筹,而不是简单通过分成来解决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地方发展循环经济依据社会实际来统筹分配,只有依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生产者及消费人群等的特性来制定税收收入及分配预算,循环经济才能得到社会系统各个层面的社会功能的支持,循环经济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旧政策: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 (含5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含10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原政策下, 只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 都可以享受在20%所得税率基础上减半, 即10%的税率, 即使应纳税所得额高于50万元, 也能享受比普通税率 (25%) 更低的20%的税率计税;新政策将该年应纳税所得额提升到100万, 即会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率甚至10%的税率。

一直以来对小微企业来说, 企业所得税负担较大, 新政策下, 旨在鼓励创业, 增加就业率, 使小微企业减负加速前行。

2 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有增无减

一是旧政策: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1)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是新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1)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实则为固定资产, 对于因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 有缩短年限和使用加速折旧法两种。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上是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为小微企业带来更多净利润。

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加速折旧实际上是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将以后期间的折旧额一次性提到成本在税前扣除, 也会减少应税额, 带来更多净利润。

这一政策有利于创新型企业在前期快速收回成本, 带来继续经营的信心, 是国家大力支持研发活动, 鼓励创新型企业拔地而起的重大举措。

3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一扫而尽

旧政策: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新政策:2018年4月2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从2018年1月1日起, 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 加计扣除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扣除, 在此基础上, 还可以再扣除80%, 相当于扣除总额的1.8倍。

取消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的限制, 明显是国家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 学习更多技术, 创新无国界, 这是非常开放的政策, 营造和国际接轨的商业环境。

4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年。

新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

如果企业当前年度发生经营亏损, 自然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指的是企业在以后的经营年度里, 可以扣除上一年度的亏损额再做计税, 亏损结转年限改为10年, 意味着企业能够扣除10年内的亏损额, 相比于以前的5年结转, 明显会减少税负, 使企业尽快盈利, 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 促进扩大就业。同时, 很明显科技型企业需要更多时间和资本投入研发, 此举措可以延长高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期, 鼓励研发。

5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大幅上升

旧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2.5%。

新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8%, 与高新技术企业限额一致。

首先, 这项政策针对的是一般企业, 扩大了受益企业的范围,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 旨在鼓励企业提高职工才能。前面提到的是直接扣减研发支出, 相当于是直接激励制, 而这里提到的则是国家鼓励人才创新, 要研发企业新技术, 人才与才能必不可少, 鼓励企业去升级职工, 创新能力是新技术的源泉。

摘要:2018年4月25日, 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 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为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指明方向。因此, 当前研究创新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鼓励创新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5]119号.

[3]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Z].财税[2017]43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Z].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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