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

2024-05-13

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第1篇

局纪委书记李诗坤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回顾了全局开展“学理论、转观念、促发展”思想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后,对抓好下步深化教育活动提出要求:

一、进一步认清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思想认识的再提高。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就必须大力解放思想。面对跨越式发展的新挑战和新考验,我们尤其需要不断开辟解放思想的新境界。对此,全局上下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深入开展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教育活动是落实跨越式发展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应对跨越式发展新情况的迫切需要;是推进跨越式发展新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深入开展教育活动,要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哈局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一是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紧紧扭住发展这个中心不放,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二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改变束缚职工全面发展的做法和规定,进一步革除影响职工群众积极性的制度弊端,把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职工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是牢固树立内涵扩大再生产的理念。坚持眼睛向内,紧紧围绕调整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成本,大力增运增收;打造客货运输品牌,调整生产结构;改革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加强技术改造,提升设备质量等,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用新理念构建新思路,用新思路制定新举措,进一步开辟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新途径。四是牢固树立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理念。既要深化改革,又要考虑职工的改革承受能力;既要积极搞好生产布局调整和主辅分离,又要千方百计地妥善安排好减员分流的职工;既要进一步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比较困难的职工群众;既要认真解决好推进跨越式发展而产生的新矛盾,又要从哈局实际出发,认真解决好历史遗留下来的老问题。

三、要切实发挥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表率作用,在深入开展教育活动中坚持以上带下。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的作风建设;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的思维创新;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的精神状态。领导班子和领导机关是全局的带头人,更要树立从我做起、率先垂范的开拓精神,更要树立恪尽职守、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更要树立奋发有为、勇于进取的创新精神,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全局。

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第2篇

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紧紧围绕“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工作目标,以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整合资源,提升服务功能,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的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

一、加强领导,着力在强化组织网络上下功夫。

随着我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镇党委、政府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以镇长为组长,人武部长为副组长,其它相关责任办公室负责人为组员。同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各行政村成立便民服务受理领导小组,以村书记为组长,村长、民政员为组员,大学生村官为受理员的组织网络体系。并将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格局,确保便民服务中心正常运作。二是加强培训。组织网络健全后,为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我镇多次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强化组织网络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着力在规范运行上下功夫。 一是规范功能设置。为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完善便民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强化服务功能,建立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镇、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加大投入,完善便民服务中心设施,提升功能设置,以满足村民生产和生活需求。二是规范运行制度。开展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必须加强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因此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发文到各行政村、社区,确保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顺利进行。并在便民服务窗口电子大屏幕上流动播放,同时各项服务指南做成图版上墙公布。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每个服务窗口放置精美简明的便民服务手册,并将窗口服务指南、工作流程等统一制成图版上墙公布。三是强化考核。便民服务中心纳入镇、村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窗口设立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薄,做到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确保长效运行管理。

三、优化服务,着力在便民惠民上下功夫。

便民服务中心旨在“便民、惠民”,为村民提供便捷、多样、优质的服务。一是拓宽服务内容。为了方便辖区村民的生活,提高辖区村民的生活质量,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完善便民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功能。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有招投标、村级财务、大病医疗保险、办理老年证、社会救济、农村建房等16项服务内容。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有党员组织转接、企业申报批、户口申报、代办独生子妇、代办低保等53项服务内容。我们还根据村民需要,不断增加服务内容,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街)”。二是强化便民服务。积极开展便民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对与群众基本生活和保障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项目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代理服务,村民需要什么便民服务中心就做什么,能现场办理的绝不拖拉,能代办的给予代办,节省了村民的办事时间,免除了村民奔波的劳苦,使便民服务中心能适应村民对综合性服务的需求。三是丰富文化生活。增强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扩大图书馆的使用面积,建立阅览室、增加报纸刊物的订购,丰富星级老年活动中心和残疾人活动中心设施,建立健身娱乐培训场所,进一步满足村民的学习、娱乐、休闲等需要,努力把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村民休闲娱乐、健身、学习、社交的健康活动场所。

四、整合资源,着力在完善功能上下功夫。

一是整合人力资源。各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落实专门人员,同时发挥各村、各条线干部、村党员、六百工作联络员、联村干部等人员的作用,改变单一性、局限性服务为灵活性服务,为村民办理相关事项,提高办事效率,这样增强了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意识,又密切了干群关系。二是整合职能部门。 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面很广,我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建,服务基层、服务农村,形成合力,完善功能,确保了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序运转。三是整合建设资金。建好便民服务中心,资金保障是关键。我们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关补助资金、项目、优惠政策向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各方筹措,形成共同支援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合力。

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第3篇

一、 改变护理模式,实行责任制护士分组护理模式。

二、 简化护理文件,制定各种护理表格记录单,书写时间由原来每个班次2-3小时,减少到不超过0.5小时。

三、 务实基础护理,提供满意服务。

四、 病历汇报规范化,制定了病历汇报程序及模板, 每日晨考核夜班护士病历汇报情况。

五、 绩效分配、弹性排班、人性化管理,充分调动会是积极性。

六、 强化护理优质服务,不断推出新举措。 1. 建立医患沟通栏,成为医患沟通的桥梁。

2. 制作病人住院流程图,让病人知晓住院期间整个流程。 3. 建立病人住院服务流程、规范服务用语, 建立健康教育指导手册。使病人得到温馨服务的同时充分了解疾病相关知识。 4. 建立墙报平台的健康教育,方便病人查阅。 取得成效:

1. 护士责任感明显增强 ,护士承担起全面、全程负责病人的责任,促使护士必须更加细致、全面地掌握病人病情、诊疗计划、护理要点,真正实现护理工作“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的目标。

2. 护士真正做到了围着病人转、主动沟通,以优良的服务态度,全面的理论知识为病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病人及家属对护理工作的理解,护患关系更加和谐。

3. 病房陪护率的降低,患者自聘护工减少,由于护士承担了全部的护理服务,大大减轻了病人的家庭负担,病人家属对护士的专业照护更加满意、放心,切实做到了让患者受益。 4. 改善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感受,提高满意度。由于实施了责任制护理,患者的治疗、护理、各种健康指导等全部有责任护士负责,遇到问题可以随时由责任护士帮助解决,使护患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患者更加信任护士。活动开展以来,实现了护理零投诉。

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第4篇

一 国发〔2010〕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 二 国办发〔2010〕2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8 三 豫政 〔2011〕40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16 四 豫政 〔2011〕41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21 五 豫政〔2011〕42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28

第二部分 瓦斯防治新理念

一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安全文化理念„„„„„„„„„„„„„„„„„ 36 二 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39 三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防治新理念„„„„„„„„„„„„„„„„„„ 41

第三部分 瓦斯防治新举措

一 河南煤化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 42 二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 43 三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规定„„„„„„„„„„ 44 四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 46 第四部分 相关领导讲话及会议纪要

一 陈祥恩董事长在2011年9月5日安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警钟长鸣 认真反思-用务实的作风和有效的措施坚决抓好一号工程》„ 48 二 “学习淮南瓦斯防治经验 提升焦煤瓦斯治理水平”

现场会纪要(2011年9月6日)„„„„„„„„„„„„„„„„„„ 68 三 焦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11年9月7日)„„„„„ 76 四 焦煤集团公司安全警示教育大会纪要(2011年9月11日)„„„„„ 84

第一部分 瓦斯防治新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 2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

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

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产煤省(区、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

治责任。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 10

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八)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九)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各地区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

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国家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

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地区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豫政 〔2011〕40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严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二、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煤矿发生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处以上限的罚款。

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

(四)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未参加重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事故,按照对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煤矿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

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三)超层越界开采的;(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六)对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未按规定予以保证的;(七)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八)生产煤矿将井下工程包给本单位专业生产队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九)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蓄意破坏煤矿安全设施的;(十)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贻误时机或者擅离职守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十一)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

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七、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或者单位负责落实。

八、对被免职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比照本意见第

四、六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理判责、依责实施、论责行事、依责追究”的要求,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煤矿没有持续符

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六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对监督检查不力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二条规定进行问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豫政 〔2011〕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

(三)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四)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21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十一)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十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三)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十四)井工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的;

22

(十五)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七)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规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十八)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仍没有落实的;

(十九)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二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十一)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整改情况;

(四)研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

23

(六)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设,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按期治理整改。要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监察,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和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公共隐患治理整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销售)许可证。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火工用品等,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建

24

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实施水、电、气、火工用品等的停供措施。

第九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应当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上限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撤消其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整改的;

25

(二)接到举报、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没有及时进行依法查处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撤消有关责任人员资格证书;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的。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落实水、电、气、火工用品等停供措施而没有落实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按有关规定向县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

第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有关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6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监察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难以认定或者对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论证确定。

27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11〕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

28

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

29

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0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1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 32

〔2010〕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3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

34

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35

第二部分 瓦斯防治新理念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安全文化理念

淮南煤矿瓦斯安全文化包括瓦斯安全理念文化、技术文化和管理文化,其中理念是先导,技术是基础,管理是保障。

淮南煤矿瓦斯安全文化的起点是,率先颠覆 “瓦斯事故是不可避免的”错误认识,提出 “瓦斯是可防可控可治的,一切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理念。支撑点是,煤矿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可以统一于先进生产力和科学管理。用一流的装备、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一流的队伍和一流的作风管理瓦斯。着眼点是,不是就瓦斯治瓦斯,而是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进行科学开采,变害为宝,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煤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产业升级。要害是,全面综合地治理,实质上是理念创新和资金、人才投入的综合,是技术和管理的综合,是装备和培训的综合。就技术而言,是开采程序和治理方式方法的综合。

瓦斯治理20种理念:

1.企业的宗旨: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职工。职工生命高于一切,每位职工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好安全是各级干部的天职。治理瓦斯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安全、保护生命,同时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2.瓦斯是害也是宝。

36

3.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4.变抽放为抽采。坚持瓦斯抽采精细化、规范化、最大化、信息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大流量、多台泵,大管径、多回路”的高强抽采能力格局,采用正压传感器进行煤层瓦斯压力在线监测,所有在线监测信息均在监察终端显示,做到实时监控。 5.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6.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核心理念就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7.安全与生产的矛盾统一于先进生产力,治理瓦斯是煤矿发展的有效手段。发展先进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8.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状态下进行采掘活动。 9.瓦斯治理技术密集,管理精细,素质要求高。 10.瓦斯治理战略:可保尽保,应抽尽抽。

11.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按照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深化瓦斯治理工作。

12.瓦期治理治本措施: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重利用。

13.通风系统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

37

14.以风定产,以抽定产。

15.治理瓦斯,地质尖兵。坚持“地质要过关,井下攻物探”、“地质是尖兵,出路在创新”的工作思路,确立 “高投入,攻项目,强技术,上手段,严管理,建队伍”的战略举措。 16.治理瓦斯,掘进先进。 17.瓦斯浓度0.8断电。 18.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19.没有治理不了的瓦斯,只有监测不准的数据;没有卸不了压的瓦斯,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

20.一通三防带动各项管理。管理要“健康,前瞻,集成,精细”。

38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职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

39

动合同。

(十五)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40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防治新理念

1、理念决定思路,思路指导行动。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3、 瓦斯可防、可治、可控。

4、治理瓦斯就是解放生产力,治好瓦斯就是发展生产力。

5、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6、采取“上大钻机、打大钻孔、用大管径、使用大抽放泵”等一系列非常规手段来达到治理瓦斯的常规目的,做到以空间换时间。

7、各生产矿井工作头面要严格执行瓦斯浓度达到0.8%就断电的规定,综采和机采工作头面采煤机的断电瓦斯浓度值设为0.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值也要对应调到0.8%。

8、新打瓦斯抽采孔瓦斯浓度必须达到40%,如果达不到必须重新封孔;在抽采期间抽采瓦斯浓度低于30%时,必须进行堵漏,将抽采钻孔瓦斯浓度提高到30%以上。

9、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浓度必须大于25%。

10、治理瓦斯也能挣钱。

41

第三部分 瓦斯防治新举措

河南煤化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42

焦煤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为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现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焦煤集团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凡触犯者,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4、人为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

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弄虚作假,虚报抽、排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

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的。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假评价组织生产的。

43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规定 为强化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确保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规定:

1、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孔。

2、抽采钻孔必须严格按规定封孔,封孔后抽采浓度不得低于40%,否则必须重新封孔;抽采期间凡瓦斯浓度低于30%的钻孔,必须进行堵漏处理,将抽采浓度提高到30%以上。

3、孔口连接管和抽采管路必须按《焦煤集团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等要求铺设,并安设自动排渣放水器,实施精细化管理。

4、各采掘工作面抽采管网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杜绝漏气、积水。

5、抽放队每旬必须对抽采主管路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杜绝抽采管网漏气、堵塞等现象。

6、采掘工作面接管、退管必须关闭截门,杜绝漏气。

7、不经抽放队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损坏抽采管路和设施。

8、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每隔150~200m必须设置旁通管路,安装标准孔板计量。

9、地面高负压抽采泵抽采浓度必须大于25%;高、低负压必须实施分源抽采。

44

10、抽采泵站司机必须按规定定时检查抽采泵、监控计量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抽放队值班领导回报。

11、抽采参数测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参数测定,杜绝弄虚作假现象,保证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12、矿井必须明确抽采监控计量设备维护人员,确保抽采监控计量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13、抽采系统出现问题后,抽放队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14、矿井“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每旬、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对抽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15、矿井安监部门对抽采系统管理必须重点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处理。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执行到位的,矿井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向焦煤集团汇报,同时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5

焦煤集团公司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 为了强化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特制定以下规定。

1、各类传感器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设。

2、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执行0.8%断电,采煤机执行0.6%断电。

3、传感器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校。调校必须由监测维护工亲自操作,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同时在现场监督、签字,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4、遥控发送器的管理严格按照《焦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遥控发送器管理规定》执行。

5、断电范围、断电值、断电功能必须符合规定。

6、必须确保监测数据连续传输,严禁无计划、人为中断数据传输。

7、除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测维护工外,其他人员严禁移动监控设施。

8、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要不断查看瓦斯数据和瓦斯监控曲线的变化,对监控系统显示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瓦斯浓度明显变化、瓦斯超限、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通风调度、生产调度、总工程师及焦煤集团监控中心汇报,矿总工程师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焦煤集团监控中心。

46

9、瓦斯检查员每班要对传感器进行三次对比,做好详细记录,发现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与光学瓦斯检测仪数据不符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10、“一通三防”副总、通风区技术员每天必须有一人调阅监控系统资料和监测曲线,进行分析,并有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矿总工程师要迅速组织查明原因。

11、矿井安监部门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必须重点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处理。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执行到位的,矿井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向焦煤集团汇报,同时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7

第四部分 相关领导讲话及会议纪要

警钟长鸣 认真反思

用务实的作风和有效的措施坚决抓好一号工程

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祥恩 (2011年9月5日)

同志们:

今天的安全视频会议,是继7月25日集团公司年中工作会议、8月13日安全生产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希望务必引起同志们,特别是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瓦斯治理河南专题培训班暨河南省瓦斯抽采及利用现场会主要精神;结合上级要求和集团公司实际,对当前的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迅速提升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效果,为河南煤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刚才,几家成员单位简要汇报了安全管理中的亮点、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抓好安全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举措。马耕、廷钊和志俊等几位领导也分别就瓦斯综合治理、机电运输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做了详细部署,安排得都很具体、部署得都很到位,这是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我完全同意。下面,结合近期上级指示精神以及企业实际,我就集团公司安全

48

管理工作谈三个方面意见。

切实认清当前面临的安全形势

今年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好于预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集团公司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主题主线,坚持发展和转变并举,狠抓安全生产,狠抓资本运作,狠抓调整转变,保安全、强生产、转方式、增效益、惠民生、促和谐等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前8个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178.08亿元、同比增长31.61%,实现利润69.73亿元、同比增长27.76%,完成煤炭产量5774.66万吨、同比增长17.49%,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7.27亿元、同比增长29.99%。企业经济运行呈现持续向好的强劲发展态势、气势和趋势,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滚滚大潮中较好地发挥了引领和支柱作用。

在安全管理方面,从国家到省里,持续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国务院接连出台了23号文、33号令和26号文,省政府多次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出台了多个文件和管理办法。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上了重要高度。集团公司战略重组以来,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极其重要位置,作为“天字号工程”、“一号工程”常抓不懈。今年以来,我们又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等产业板块全面推广固化“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大力实施三级隐患自述旬报和三级安全程度评估评价制度,深入开展安全包保、小分队抽查、双基建设和考核等方面工作,企业自主保安

49

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尤其是被集团公司列为安全“一号工程”中的“一号工程”——瓦斯区域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进展。主要表现在:瓦斯治理的先进理念不断深化、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综合治理目标超额完成、综合治理工程成效显著,突出矿井逐步在实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方向发展,瓦斯综合治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些工作的开展和成绩的取得,凝聚了广大干部员工,特别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战线上的同志们付出的巨大心血和汗水。

然而就在国家、省里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大背景下,就在集团公司各方面的经营业绩不断提升、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形势下,我们焦煤中马村矿的个别同志在这么关键的时刻,却犯如此低级、愚昧的错误,发生擅自随意调整瓦斯传感器参数掩盖工作面瓦斯真实浓度的事件,可以说是行为故意、骇人听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是集团公司20万员工所不可理解和容忍的。回顾历史教训,夜不能寐,坐不安宁。大家不要忘了33年前1978年中马村矿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的悲状,不要忘了1989年中马村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4人的沉痛,同时更不要忘了1975年演马庄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2人的惨局!大家想一想,历史上这些血淋淋的教训难道都忘记了吗?淮南十年前频发的瓦斯爆炸事故,炸醒了他们,我们的同志被炸醒了还是没有被炸醒?听了以上这些,真是感到毛骨悚然、不寒而栗、无法容忍。看看我们发生的这起事件,如果

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第5篇

一、组织培训学习开展优质护理实施方案

1、组织科室护理人员参加科护士长组织的护士礼仪,洗头操作技能等提升护理服务质量的培训,对培训内容科内进行强化,在培养护士日常礼仪的基础上,抓好护士的职业形象,组织学习护患沟通技巧,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操作有问候声,出院有送声,规范科室常用中西医护理操作用语,鼓励科室护患沟通服务标兵进行言传身教,将礼仪服务运用于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2、科室将分级护理上墙公示,方便病人及家属能了解最新的护理动态,督导各项基础护理措施的实施。

3、组织全科护士学习护理部下发的“2012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分阶段组织全科护士就“如何做好优质护理服务”召开专题讨论会,学习优质护理服务病房评价标准,对照实施标准,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二、弹性排班,合理调配人力

1、科室新增护理人员 2 名,固定陪护检查导医1 名,为优质护理的开展提供了人力保障。

2、科室根据人员结构,结合工作需要实行弹性排班,护士进行分层使用,充分调动了护士的积极性,病人的治疗护理有计划执行,提高了安全意识,全年无护理差错发生。

3、在核定实际工作量的基础上,保障晨晚间护理人数,确保晨晚间护

理质量。增加中班护士的力量,避免护理工作中忙闲不均。

4、实行值班轮换制,每季度调换倒班、小组人员一次,做到人人参与生活护理。

三、简化护理工作流程

1、实行了抢救车封存,避免护士重复多次检查。

2、制定了各班工作流程,使护士工作有据可循。

3、将补液病人的补液瓶(下一组)统一放置于治疗车上,推车进行巡 视,减少护士频繁来回进治疗室取液次数,增加了护士停留于病房的时间,执行床边服务,做到有陪无护。

4、取消床尾卡,使用床头卡,为护士巡视查看、核对病人信息、护士长检查提供了方便。

四、创新工作模式,实施全程护理

1、实行小组护士负责,护理组长技术把关工作模式。科室结合护士分层管理,患者病情、护理难度、技术要求等要素对护士进行合理分组,护理患者实行小组负责制,构建护理组长-责任护士工作模式。落实分级护理制度,做到病人分级,护士分层。责任护士能够从细微处关注患者,按照病人需要提供个性化护理。护理组长不仅分管病人还负责对本小组护士工作给予监督管理,体现新老搭配,分层使用。

2、转变护理观念,落实基础护理。护士长定时跟班监控基础护理环节质量,使护士认识到基础护理工作在治疗疾病中的重要性,主动把应做的基础护理工作承担起来,注重细节,执行护理工作周计划,周一为患者剪指(趾)甲、周二洗头、周四擦浴,晚间为每位患者发放洗脚水,使晨晚间护理质量得到了落实。在做基础护理的同时融入健康教育,转变护士重专业、轻基础、重技术、轻服务的观念,使护理工作真正做到“三贴近”,收到“三满意”效果。

3、倡导人性化服务,为病人提供创新举措。科室为了预防术后护理并发症,对高龄、消瘦、术后患者及时提供气垫床预防压疮;对术后不能下床活动患者,每日进行气压治疗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免费为住院患者发放气球,促进肺功能恢复;利用微波炉为患者提供热饮食;护士坚持每个

节日为患者发送健康提示短信不少于5人次等服务措施,体现出我们的优质所在。

4、不断简化护理文件书写,减轻护士书写压力。科室根据护理部下达的护理文件书写要求,多采取护理表格化的书写,大大减少了护士用于记录的时间,使护士有更多时间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确保优质护理软环境的达标。

5、督导科室对患者住院期间进行满意度测评,了解患者不满意的原因,及时进行化解;检查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是否发放“爱心卡”,护士长了解治疗护理不满意情况,为有需求的患者及时提供帮助。

6、终末消毒处理实行办公班—责任护士—卫生员—责任护士联动措施,为迎接新住院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五、提高护理安全意识

1、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患者滑倒坠床、压疮等意外事件的预防措施。为住院患者佩戴腕带,做到了患者身份的有效识别。

2、加强药品管理,尤其高危及毒麻限剧类药的管理,有登记有去向,并对个别药物用后不良反应进行观察并制定防范流程。

3、利用晨会及业务学习时间组织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缺陷案例讨论,为大家敲响警钟,提高护理安全意识。

便民服务新举措范文第6篇

特别关注

国家图书馆全面启动“两会”服务

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家图书馆2008年全国“两会”服务工作正式全面启动。

为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参政、议政、提案、议案提供文献信息咨询服务,是国家图书馆于1998年率先在全国图书馆界推出的新的服务模式。2001年开始,国家图书馆与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密切合作,进驻人民大会堂和代表团驻地为“两会”代表直接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得到了“两会”代表的热烈响应。为“两会”代表提供文献信息咨询服务,不但使与会代表在提案、议案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图书馆强有力的文献信息服务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增强了立法机关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6377

热点聚焦

“国际期刊论坛”国图举行

日前,由国家图书馆和牛津大学出版社共同主办的“国际期刊论坛”在国家图书馆举行。论坛上,牛津大学的期刊专家就“COUTNER标准和用量因子项目”进行了报告,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部王志庚主任就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作了报告,同时国家图书馆和牛津大学出版社还联合向国内推出牛津学术期刊的过刊数据库。本次论坛促进了国际学术期刊出版机构与我国图书馆界及专家学者的直接交流和沟通。同时,也彰显了图书馆对出版商的影响力,促进了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图书馆公共安全和应急机制”培训班将举办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落实文化部下发的《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示,提高对图书馆公共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健全和落实图书馆公共安全及其应急预案,加大对图书馆公共安全领域的投入,实现图书馆公共安全的组织化、系统化和网络化,中国图书馆学会将在2008年6月9日~13日举办“图书馆公共安全和应急机制”研讨培训班。

本次研讨培训内容包括:图书馆公共安全及法律法规、图书馆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图书馆火灾的预防、图书馆安全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国家图书馆的安保工作和应急预案的制订、国家图书馆二期工程的安全设计与设备配置、专业参观。

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西宁站开通

日前,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西宁服务站正式开通。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西宁服务站是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在全国建立的第10个服务站。这个服务站可提供英文期刊、日文期刊、俄文期刊、中外文学位论文、国外科技报告、中外文会议论文和国内外专利等文献资源,目前收集外文期刊1.4万多种,绝大部分可以提供外文原文,是目前国内提供外文原文资料最丰富的文献平台。西宁服务站的文献数据可以与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数据同步更新。

“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培训班将举办

文献采访工作是图书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图书馆馆藏资源及特色资源建设,使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更好地为馆藏资源及特色资源建设服务,提高图书馆的文献采访工作水平和采访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更好地规范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同时,针对近年来一些图书馆在文献采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和新需求,中国图书馆学会特拨专项资金,设立“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研究”科研项目,编写了《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并将于2008年5月12日~16日举办“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研讨培训班。

本次研讨班的研讨培训内容包括:文献采访计划编制规范、馆藏文献结构规范、文献采访方式规范、文献采访工作流程规范、文献采访经费管理规范、文献采访招标工作规范、电子文献采访规范、采访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文献采访人员行为规范、专业参观。6378

服务创新

上海影视文献图书馆开放

日前,上海影视文献图书馆亮相,并免费向影视爱好者和广大社区居民开放。目前图书馆拥有影视类图书、视听资料、电影海报、剧照、剧本以及其他相关的影视文献5万余件,馆内的中外影视文献索引数据库通过英特网服务于广大影视研究者和爱好者。新建的影视文献阅览室设计为开放式,读者能随心所欲进行阅读。

温州:市馆首家数字资源县级分馆开通

近日,浙江温州市图书馆首家数字资源县级分馆在永嘉开通,年底之前所有县级馆将纳入这一平台。永嘉分馆共享阅读平台的开通,实现了不同馆际读者在线查阅、预借、续借等功能,极大扩充了永嘉县图书馆的文献信息量。目前,市图与龙湾、洞头、平阳、泰顺、文成各县图书馆的联网和书目数据合并工作已完成,并解决了通借通还和数字资源利用的相关问题,预计年底前将实现全市所有县(市、区)图书馆与市图的网络互联。

上海:黄浦区馆对外服务向农民工子弟延伸

日前,上海黄浦区图书馆在育辛希望工程子弟小学举办赠书仪式,向该校学生赠送了故事书、科普书、法制书和名家名著共计1000册。此次赠书活动是区图书馆创新延伸服务,凸显公共图书馆“公共性”、“公益性”的新举措,也拉开了今年图书馆馆外延伸服务工作的序幕。今后,该馆将利用馆内人才资源,不定期面向农民工子弟开展馆外导读活动,鼓励他们多读书、读好书,长大后做有用的人,为社会建设、上海建设作贡献。

无锡市急救中心建全文数据库

日前,江苏无锡市急救中心投资10万元建立了CHKD期刊全文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着眼于促进无锡院前急救发展,落脚点是急救人才队伍建设。CHKD是中国医院知识数据库,是我国第一套具有主题词、分类号的智能检索医学专业中文全文系统,收录了自1994年以来国内公开发行的生物医学类专业期刊和相关专业期刊1500多种,是国内目前最权威的医院知识汇集。

石狮市图书馆VPN玉湖服务站成立

日前,福建石狮市图书馆第一个VPN(即虚拟专用网络,其功能是利用公众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服务试点站——玉湖服务站正式成立。石狮市图书馆第一个VPN服务站的成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在福建县级市的图书馆服务中尚属首例。通过VPN项目的推行,实现图书的通存通借,将图书借阅服务向社区、农村、学校等延伸,极大地降低了读书成本,让广大市民在家门口也能享受图书馆的服务,从而更快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需求。 6379

各地传真

“江西县级图书馆调研座谈会”在南昌召开

本报讯 为进一步调查了解江西全省县(区)级公共图书馆的现状,充分用好用足省财政用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促进全省公共图书馆又好又快地发展,2月26日,由江西省文化厅社文处主办的“江西县级图书馆调研座谈会”在南昌惠苑宾馆召开。省文化厅社文处肖向东处长、计财处谌洪敏处长、省图书馆党委书记谭兆民等有关方面领导出席了会议。省图书馆副馆长蔡荣生、卢涛和来自全省16个县(区)级图书馆的馆长以及部分设区市文化局等有关方面的代表共28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省文化厅社文处万一君副处长主持,肖向东处长对江西全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强调今后县(区)级公共图书馆要在搞好阵地服务的同时,不断开拓进取,要因地制宜地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要走出馆门,尤其是要把深受欢迎的服务送到百姓身边去,使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谌洪敏处长就省财政今年用于公共文化事业的经费的投入情况,特别是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了介绍。与会的各县(区)图书馆的馆长们分别介绍了本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同时提出了今后发展的思路以及近期急需添置的设备、设施的构想。与会者认为,针对全省县级公共图书馆的现状,目前应着力加强县(区)级公共图书馆为少年儿童服务的力度,推出少儿惠民服务工程,打造全省少年儿童服务品牌,形成相对统一、协调发展的态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用县(区)公共图书馆的优质少儿服务品牌填补江西没有单独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的空白,使全省少年儿童能够在公共图书馆中寻找到一片真正属于他们课外读书学习、开阔视野、陶冶情操的乐园。

成员

浙江:110部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保护名录》

近日,从浙江图书馆传来消息,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日前公布的首批《国家珍贵古籍保护名录》中,浙江省共有110部古籍入选。

浙江省入选《名录》的110部古籍,来自浙江图书馆、杭州图书馆、绍兴图书馆、嘉兴图书馆、西泠印社等14家图书馆的馆藏。其中包括杭州文澜阁的《四库全书》,《明北藏》、《明文海》姚鼐手稿,宁波天一阁的元刻本《针灸四书》、被视为“弥补唐宋律令空白”的明乌丝木兰钞本《天圣令》等。

四川:省馆3月底前免费开放

日前,从四川省图书馆传来消息,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读书氛围,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四川省图书馆在3月底前将免费对外开放。届时,广大市民只需缴纳一定押金后即可办理借书业务。四川省图书馆始建于1912年,是国际图联的成员馆和世界银行资料存放馆,拥有460万册藏书,其中包括隋唐时代的手写经卷、宋元明清著名文人重要诗词集等70余万册历史文献。

甘肃:图书馆服务收费有望降低

日前,从2008年甘肃省文化局长会议上传来消息,省内图书馆服务收费有望降低,省文化厅厅长马少青在会上表示,甘肃省正在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减免图书馆服务收费的政策,各级图书馆要积极借鉴。

《国家图书馆关于加强和改进公益性服务的实施方案》,结合各馆的实际,研究扩大公益性服务的内容和项目,制订具体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考虑取消图书馆借书卡等的办理费用。

上海首家“职工书屋”在长宁挂牌

日前,上海首家“职工书屋”在长宁工人俱乐部挂牌。揭牌仪式上,职工代表宣读了《长宁区职工读书倡议书》,市、区总工会及新华传媒等单位的领导还向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赠书。据了解,位于长宁工人俱乐部的“职工书屋”挂牌后,全区20余万职工都可以在这个职工书屋里借阅图书。据了解,“职工书屋”挂牌后,长宁将以上海“振兴读书”活动为载体,推动“职工书屋”的建设;以“迎世博、学双语”为契机,发挥“职工书屋”的积极作用,让读书真正成为全区职工自发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自我发展的一种内在需要,使长宁职工养成“多读书、读好书”的良好文化生活习惯。

盘锦推出免费借阅图书延伸服务

为提高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给读者提供更便利的文化服务,日前,辽宁盘锦市图书馆推出了免费办理借阅证等一系列公益服务新举措,以满足广大市民的阅读需求,新举措包括:盘锦市图书馆取消了建馆以来实行的读者借书证工本费,读者借阅图书只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便可在该馆外借窗口挑选所需图书;各报刊阅览室也全部取消了办证制度,读者阅览报刊不需要任何证件和费用。为满足作家写作、大学生考研、中小学生学习的需要,该馆还开辟了两个自习室,提供安静、舒适的创作及学习环境。 6380

上一篇:毕节海子街中学范文下一篇:保洁各岗位职责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