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2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维护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划落实]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六条[等级划分] 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衔接补偿基金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执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调整] 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管护]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管护目标责任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履行管护责任,并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条[保护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林地管理]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科学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险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有害生物防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规划与经营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

国家级公益林经营主体应当编制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

营管护措施分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经营利用原则]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的方式,强度和规模. 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十七条[营造林] 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抚育和采伐]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国家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的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

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五)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国家级公益林,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十九条[本底调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间隔期不应超过十年.调查的内容与方法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执行,并增加调查生态区位,国家级公益林等级,林权权利人等因子.

第二十条[变化情况调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变化情况调查.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基础,深入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省级检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家核查]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政策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核实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动态调整情况,调查评估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效果.

第二十三条[核查通报制度] 建立国家级公益林核查通报制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应当将核查结果通报全国.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小班卡片,资源统计表,林相图和资源分布图,林权台帐,管护协议,

以及各种调查,监测,检查,科研成果和总结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档案与信息更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信息报送]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报告,资源变化统计报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反映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案执行,保护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重大调整变更,资源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罚则] 国家级公益林经营主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造成国家级公益林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理者罚则] 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适用范围]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

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计划。

乡林业站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

第十三条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择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十五条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建坟立墓;

(三)采挖树蔸,破坏植被;

(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

第十六条禁止采挖公益林区内的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和销售。

第十七条乡林业站负责组织营造公益林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八条各村应当扶持公益林周边居民开发和使用生态能源。

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发展,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移民。

第十九条乡林业站及各村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公益林管护,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公益林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公益林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益林规划、区划、界定;

(二)公益林林地造林、公益林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三)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聘用护林人员;

(五)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六)因保护公益林实施的生态移民安置。

第二十二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每年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村领取的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使用和支出情况应当向村民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林地炼山的,责令其采取措施扑灭山火、停止炼山行为,并可处过火面积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乡政府或林业站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对森林、林木尚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和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坟立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被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乱采滥挖树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移动或损毁监测设施、公告牌、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采挖公益林区内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向林区外移植、销售的,由乡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不按时足额发放或者克扣、挪用公益林经济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公益林被采伐的;

(二)超越职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公益林地的;

(三)骗取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的;

(四)违法审核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公益林林地,致使公益林面积减少的;

(五)对破坏公益林资源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鄂林天办﹝2010﹞176 各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省林业厅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鄂林天[2008]26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 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等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与林权权利人重新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

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在公益林区内设臵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术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控制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在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内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

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田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第十五条

建立专职管护员考勤及巡山管护制度。专职管护员要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周不低于3次记载巡山日记;建立管护员一年一考核制度,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合同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生态效益补偿费。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等级保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分为一级:①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②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③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④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分为二级:①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②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③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④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分为三级。

第十七条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九条

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征占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二十一条

林权权利人要求调整省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管护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二十三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方式、强度和规模。

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一)林分抚育条件

防护林: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并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②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特用林: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舍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③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

(二)林分更新条件

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林(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

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低效林分改造条件:

防护林:一般保护区内,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不到0.3;②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0.4;③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④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

特用林: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比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伐。采伐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林分抚育:

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此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形成的幼龄林进行定株抚育。

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增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首次疏伐每公顷保留3500株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卫生伐:坡度小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

景观疏伐: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二)林分更新:

同龄林渐伐:适用于生态脆弱性等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

3、4级地区的天然次生林,森林内群丛状分布天然幼苗较多。采伐是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窗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4-5个基点,分3-4次采伐完成,每次采伐强度小于伐前林木蓄积的20%,在一个龄期内完成。

同龄林择伐:适用于生态脆弱性等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

2、3级地区,一般保护地区或经特殊批准的重点保护地区生态公益林。一般实行群状择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群面积,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异龄林采伐:对需要更新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分别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一次采伐强度不大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大于l0年。

皆伐更新:对已不起防护作用的衰老林带或小老树林带,将原带全部伐除,原地用大苗营造新林带。原带全部伐除原则上每个小班面积不超过50亩。

(三)低效林改造的,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余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类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五)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代方式和强度。

(六)采伐已办理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合法手续的。

(七)经营公益林的农户确因生活之需,可按照限伐协议和采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生态公益林的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 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采伐作业设计;

(三)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图;

(四)专家评审意见报告;

(五)专家评审名单。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参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盔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第三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效益补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对属于国有的,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属于集体统一经营并组织管护的,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集体组织,除用于支付必要的管护费用外,其余部分应补偿到户;已经承包到户算签订管护合同的,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律补偿到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结果提供的补偿面积及时兑现,应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农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管理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生态公益林管理档案。要有固定的档案室,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实行单独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档案包括申报档案、建设管理档案、财务档案、权益档案、资源变化档案等,做到分门别类、规范有序。

第三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阻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公益林档案内容包括:小班卡片、资源统计表、林相图和资源分布图、林权台帐、管护协议、以及各种调查、监测、检查、科研成果和年度总结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生态公益林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益林统计年报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28 日前分别向上一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使用、林木采伐、林地逆转(包括批准的征占用和违法占用)、火灾及病虫害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公益林年度检查验收制度。检查内容包括:公益林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管护合同执行情况;档案、数据库建设情况;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效果评价等。

第四十条

公益林检查验收年度县级自查和省市联合核查制度。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林业站、国有单位开展公益林自查,形成县级自查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结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核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省市联合核查通报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市联合核查结果通报全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生态公益林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生态公益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征占林地打击不力,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公益林区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 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意义

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一定实际需求, 划定一部分森林、林木、林地进行特殊保护管理的区域。其主要功能有:保护和改善人类客观生活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保护珍惜物种资源、开展科学实验研究、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加强国土安全保卫、掩护军事设施和当作军用屏障等。生态公益林按管理中权利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按林区的等级划分为特殊林区和重点林区。

2 生态公益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 区划结构不合理

一是目前, 生态公益林面积1.19亿hm2, 约占全国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8%, 而公益林中真正有林面积在整个公益林面积的比例却很小, 因此就造成了真正的区划生态公益林面积太少。二是林区中形式单一, 单层纯林相对多, 而混合型的林区相对少, 且树种单一, 造成实用效益下降和综合功能减弱[2]。三是公益林区的稀疏林地区域土地利用率较低, 保水性能较差, 导致公益林的生态环境防护功能变得薄弱。

2.2 公益林补偿制度不健全

一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 林农参与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虽然从每667 m2每年5元提高到了目前的每年15元, 但是地方政府的补偿标准差异仍然很大, 对于林农来说, 国家对公益林的补偿额度与采伐一根木头的所得相差甚远, 因此林农对公益林的保护积极性不高。二是公益林补偿资金渠道和标准单一, 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同时, 公益林的补偿资金来源仅为中央和地方财政, 缺乏利用者付费、收益者补偿的机制, 更缺乏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的社会资金来源。部分地方公益林管理的基础工作还不到位, 公益林管理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不利于公益林保护和补偿制度的实施。

2.3 公益林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仅《森林法》中第八条“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但是有关补偿基金的建立、使用范围和补偿方式等法律责任和义务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二是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 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较多[3]。在公益林管理中, 人员少、工作量大, 资金偏少, 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 且随意占用林地现象突出, 应引起公益林管理部门的重视。

3 推进和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途径和建议

3.1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的认识水平

一是思想重视。公益林建设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于一体, 针对林农和社会中对公益林管理政策不够理解、各级部门对管理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从思想上切实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重要性的意识, 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把生态公益林建设看作经济发展和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抓手, 纳入当地政府的量化考核机制中。二是加大宣传。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开发, 能够实现林区林业和水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实现防止水土流失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与大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利益休戚相关。各地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 让民众意识到公益林的重要作用, 自觉保护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各级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例如, 开展专题讲座、生态林区政策宣读团、生态保护科技知识下乡等专题活动, 让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深入群众心中,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共建生态公益林的良好氛围。

3.2 从各地实际出发, 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一是因地制宜, 实施差别化的公益林补偿政策。我国大部分公益林建设资金用在了管理和维护等方面, 用于林农的补偿和提高他们的实际收益方面较少。尤其是禁止商业性采伐以来, 林农得到的补偿少了, 收入微薄, 使他们产生了抵触情绪, 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林农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因此, 应结合各地实际, 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支出与收入, 确保林农利益不受损害。二是拓展补偿资金来源, 建立多种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应从拓展多渠道补偿资金来源入手[4]。建立多种补偿机制不仅要增加中央财政对生态公益林效益的资金投入, 要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完善补偿基金制度, 加大地方财政投入, 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利用者付费、收益者补偿”的机制。尝试建立从直接收益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的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 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3.3 从管理渠道入手, 拓展互利共赢的管理模式

为提高林农生产积极性, 我国实行了林地经营权转移的改革, 使林地经营权回归到林农手中。但林地自主与公益林区划间的矛盾及区划不集中、不连片等问题依然影响了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为此, 一是要坚持整体稳定, 部分调整的思路。在大部分林农自愿的基础上, 遵循公益林区的有关规定, 按照整体稳定、部分调整的思路, 对林分简单、树种单一、生态和经济效益较低的区域, 进行适当补充和更换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兼备的优良树种。对生态公益林中的空地, 直接补种乡土和珍贵树种, 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二是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生态区划分应该考虑到林农利益, 实现林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作, 让林农参与到公益林区的设计、管理和维护中, 并在管理方面达成共识, 共谋发展。如此, 林农在公益林管理中得到了好处, 自然会积极投入到公益林的保护中, 最终实现经济利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在公益林的管理中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统一标准的管理配套设备和技术, 科学地进行生态林区维护, 提高林区保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从而促进公益林建设健康发展。

4 结语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现代社会发展、生活和后代子孙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各级公益林建设和管理部门要持之以恒地做好这项长期工作, 强化科学管理机制, 制定出更科学、更有效的管理模式, 实现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愿景。

摘要: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中, 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中生态公益林的经营与管理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截至目前, 我国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达到全部森林面积的50%以上, 已初步建立了公益林的科学管理制度。公益林的建设成效通过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已有显现, 如中央和地方都建立了稳定增长的公益林补偿机制。但是也存在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地方落实不到位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因此, 下一步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差别化的补偿政策、相应提高补偿标准及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机制等, 进一步强化落实公益林管理政策。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区划,生态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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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虞昶.林改后如何加强集体公益林的管理[J].广东科技, 2011 (4) :53-54.

[3] 谭铭智.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机制探讨[J].科协论坛, 2013 (1) :164-165.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1 公益林中生态环境与经济性之间的矛盾

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之所以要进行林改, 目的是更好地管理生态公益林, 在保障生态公益林生态环境的基础上, 尽力挖掘生态公益林的商业利益, 使其能够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发展做出贡献。目前, 广西地区拥有较大的公益林种植面积, 并且种植地的地势较为平坦, 土壤也相对肥沃, 灌溉也较为便利, 这样一来就对广西地区的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帮助。此外, 在广西地区, 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种植, 包括竹林和经济林, 是广西地区林业经济开发的重点工作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广西地区降水较多, 因此每年都会发生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 这样一来就会对当地生态公益林的种植及生长造成一定的阻碍。此外, 当地政府对种植生态公益林的补贴力度较小, 与人们的期望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1]。这样一来, 当地农户为了在种植生态公益林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会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林木。而在这样的情况下, 势必导致公益林的生态结构没有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规划, 从而影响到公益林原本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同时对于公益林的种植和生长也会造成阻碍。

1.2 管理上的困难

随着林改程度的不断加深, 在广西地区林地划分入户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这样一来, 公益林资源的使用就成了个人的事情。而政府要想更好地使公益林发挥生态保护的作用, 同时平衡林区经济性与生态性之间的矛盾,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提高林区的经济性, 就需要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然而, 在实际的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当中, 由于生态公益林一般是处于较为偏远的地区, 这样一来就会为管理工作增添难度。再加上, 当地民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经济水平较低, 在这样的情况下, 没有条件引进先进的林区种植和管理技术, 因此不能提高林区资源的使用效率, 不能保障林区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甚至在某些时候, 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会出现盗伐或者过度砍伐的情况, 这样一来也会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造成威胁[2]。

1.3 生态公益林面积缩小

在进行林改后, 发生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那就是生态公益林面积开始缩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 在林改之后, 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更为严格和明确。但在实际的生态公益林种植当中, 由于其回报率要远远小于商品经济林。在这样的情况下, 部分管理人员就将生态公益林改造成了商品经济林, 希望以此提高林区的经济效益, 获得更高的利润, 导致在生态公益林的周边出现大面积的毛竹林, 毛竹林在不断侵蚀着生态公益林的面积, 导致公益林的面积在不断的缩小。

1.4 林区的管理难度增加

在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当中, 主要负责林区管理的人员是乡站林业管护站中的管护人员。林区处于较为偏远的地方, 林区工作的环境也较为艰苦。在这样的情况下, 管理人员的薪酬较低, 对林区的经费投入偏少, 导致林区没有足够的经费去预防灾害, 因此不能保障林木的正常生长。此外, 偏低的薪酬也会影响林区管护人员的工作积性, 使他们无法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林区的管理工作中, 影响了林区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2 林改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对策

2.1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意识

要想改善当前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问题, 就一定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意识, 要让管理人员以及广大农户认识到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 以及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也与他们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当然, 随着时代的变迁及社会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 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 在这期间政府一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通过宣传及政策的鼓励, 来扭转管理人员与广大农户的传统观念,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生态公益林种植的重要性[3]。此外, 通过相关优惠政策来鼓励农户积极投入到生态公益林建设当中, 这样才能让生态公益林更好地发展。

2.2 进行分类管理

要想有效解决当前生态公益林种植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必须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种植技术与管理经验, 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种植效率与管理质量。而在这个过程中, 笔者认为, 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分类管理, 是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根据砍伐类别, 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 二级保护生态公益林, 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是指除了实验用砍伐, 其他林木严禁砍伐。在二级保护生态公益林中, 则是允许一定程度上更新换代或者砍伐。但在砍伐的过程中也需要严格的遵守几点原则, 那就是砍伐国防林或者风景林后, 郁闭度要大于0.8, 而阔叶林砍伐后郁闭度则需要大于0.6, 而马尾松等实验林在砍伐后, 郁闭度则需要保持在0.5以上, 这样才能保障之后种植林木的健康生长。而在三级保护生态公益林当中, 在经过林业部门同意之后, 可以进行适当的改造及砍伐工作, 以此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性和经济性, 使生态公益林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2.3 开发新的管理模式

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来说, 要想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 那么开发新的管理模式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新型管理模式的开发与引进, 能够更好地促进管理工作质量的提高[4]。但需要注意的是, 新的管理模式必须要充分结合生态公益林的实际情况, 包括分布、生长环境、气候及交通等情况, 将生态公益林进行重新划分并派专人进行管理。此外, 政府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 提高管护人员的薪酬, 让他们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当中。

3 结语

在林改后, 由于林改本身的一些要求及生态公益林自身存在的缺陷, 导致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越发艰难。针对目前我国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定要做到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意识、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分类管理及开发新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模式, 这样才能真正有效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质量, 从而让生态公益林发挥更大的作用, 平衡经济性与生态性之间的矛盾, 使生态公益林在保障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之上, 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及农户收入, 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及社会稳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摘要:随着林改工作的深入推进, 我国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也逐渐暴露出各式各样的问题, 包括生态公益林中生态环境与经济性的矛盾、管理上的困难、公益林面积的缩小等。针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并提出关于林改后改善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生态公益林,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德兴.林改后集体公益林经营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大科技:科技天地, 2011 (10) :51-52

[2] 杨世先.浅析林改后公益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中国信息化, 2012 (11) :446, 447.

[3] 陈炳雄.浅谈林改后如何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J].农业科技与信息, 2016 (24) :138-139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1 林改后公益林发展现状

从广西地区近几年林权制度改革努力情况来看,广西地区主要是通过4个阶段来实现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起始于2009年,将多个市级列为试点地区,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试行,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向县级推行。第二阶段起始于2010年,因为林权制度改革试行的成功,所以在整个广西地区全面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当然,也有部分林农反对林权制度的推行,但总体上完成了60%的林改任务。第三阶段起始于2011年,积极说服反对的林农,尽可能100%地完成林改任务。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林改任务完成73.6%;开始于2012年的第四阶段主要是加强林改后公益林的维护、监督、验收等工作。

从林改后公益林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公益林发展现状不佳。原因是,公益林发展过程中受到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公益林受损,阻碍公益林发展。例如,部分农林因为公益林的推行使自身经济效益受损,致使其忽略对公益林的保护;分布在大石区等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的公益林难以良好地生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公益林维护资金有限,使其难以全面、合理地维护、监管公益林,相应的公益林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1]。

2 林改后公益林管理存在的问题

的确,林改后公益林发展不佳与很多因素有关。但公益林管理不佳所造成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改善公益林发展现状之际,应当明确林改后公益林管理问题,以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强化公益林监督管理。参考相关资料及实践考察,确定林改后公益林管理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林改之后,广西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发展公益林,做出公益林调研部署、管理规划。但在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公益林监督管理不到位。所制定的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还存在漏洞,如监督管理制度未明确说明对林农破坏公益林行为惩处;未针对不同地区公益林监督管理要求等,致使监督管理制度难以有效约束公益林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因为一些公益林在比较偏僻的地区、地形险峻,致使公益林监督管理困难;一些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未按照工作要求,规范、合理地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以上不良情况的存在,都阻碍了公益林发展。

2.2 公益林监督管理方式不科学

充分发挥公益林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需要正确、适合地运用监督管理方式。但广西地区公益林监督管理方式还有待完善。当前,公益林经营权及管理权混淆,导致公益林监督管理主体既是林农也是管理人员,这给一些林农破坏公益林创造力机会,认为自身具有经营权,可大肆砍树。这对于公益林的发展带来很大程度的负面影响[2]。

2.3 林农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

公益林监督管理效果不佳,与很多林农违规采伐有很大关系。的确,林农是集体公益林的一员,具有林权,但并不代表林农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林木采伐,而是需要林农投入到公益林维护当中来,构建自然、和谐家园而努力。其实,林农之所以忽略公益林的保护,乱采乱伐,主要是林农的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公益林乱采乱伐是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公益林保护是改善自己的生存、生活环境。

3 林改后加强公益林监督管理的对策

针对当前林改后公益林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

3.1 制定健全的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

面对当前广西公益林监督管理漏洞百出的情况,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即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化界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地区林改公益林管护情况,制定《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化界定技术操作细则》文件、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公益林管理人员激励制度、公益林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全面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公益林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落实公益林监督管理评定工作,及时发现公益林监督管理工作不足,及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公益林监督管理作用最大化[3]。

3.2 构建多元化的监督管护模式

相对来说,公益林管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量大的工作,在具体落实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公益林管护效果不佳。对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全局,了解广西公益林分布情况及各个地区公益林的生态环境、地形地貌等相关方面,进而针对不同地区公益林提出适合的管护模式。也就是在整个广西地区实行多元化公益林管护模式,如公益林旅游经营管理模式、公益林药草生产管理模式、公益林自然管护模式等,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护公益林,为林农创造更多经济效益,逐渐改善林农对公益林维护的偏见思想,积极投入到公益林维护当中[4]。

3.3 做好公益林相关法律教育工作

当然,针对一些林农不参与公益林监督管理,甚至乱砍乱伐公益林的情况。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大林农进行法律教育、素质教育,同时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逐渐增强林农的生态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正确看待公益林,采取正确的途径来获得经济效益,如林药培育、林草培育和林下旅游开发等,同时更好地维护公益林。

4 结语

从近些年我国广西地区公益林发展情况来看,林改后公益林监督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益林规模化发展。对此,应当健全公益林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公益林相关法律教育。

摘要:林改既给林业发展带来强劲动力,也给公益林管护提出了新课题。但是因为相关管护人员认识不足、监督管理思想观念陈旧、职权不清情况的存在,使管护人员未能有针对性、有效地监督管理公益林的方方面面,导致公益林管护效果不佳,间接影响我国绿化效果。以林改后公益林发展现状为切入点,进一步分析林改后公益林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究强化林改后公益林的监督管理对策。

关键词:林改,公益林,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石龙玉.林改后如何加强公益林的监督管理[J].吉林农业,2014(9):58-59.

[2] 曹骏武.元阳县公益林的监督管理要点探析[J].绿色科技,2015(1):144-145.

[3] 李利.公益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农业与技术,2014(9):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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