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

2024-07-22

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目的:通过对急诊科护士职业危害的认识,提高急诊科护士自我防护意识。 方法: 收集相关文献对急诊科护士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综述和探讨。结论: 临床护士应充分认识职业危害,加强职业防护培训,职能部门应加强职业防护的实现提供客观支持。

关键词:急诊科护士; 职业危害; 防护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遇到各种不安全因素而有损于健康的危害。急诊科是医院的一线科室,既要负责院前急救任务,又要负责院内急危重症病人抢救、重症监护、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接触的病人复杂,往往在病人未完全明确诊断前已投入抢救,甚至为争取最有利的抢救时机,来不及进行有效的自我防护便直接接触病人。护士常暴露于多种职业性危害因素中, 若不注意个人防护容易造成职业性损伤,然而大部份护士还没有意识到职业危害的严重性、危险性。

1职业危害的原因

1.1物理性危害

1.1.1锐器伤:注射器针刺伤又是导致我们感染血源性疾病最常见的原因,其次为手术缝针、刀片、玻璃类器械刺伤、装药物的玻璃安瓿等。急诊科护士在院前急救过程中最容易受到锐器伤,由于救护车上没有配备锯安瓿用沙轮、锐器盒,而病人病情又紧急、危重,使护士来不及进行自我防护,而导致损伤。由于防护意识不强、操作不熟练、忙乱、不及时正确处理锐器、病人不合作、躁动误伤自已或他人、徒手掰安瓿等是目前造成护士锐器伤的主要原因。

1.1.2疼痛:急诊科护士腰部、颈肩部疼痛的比例较高,有调查显示[1]:护士身体疼痛部位腰痛占66.2%,颈肩部占49.2%,这主要由于患者病情危重, 常由于疾病限制, 不能正活动。护士在院前急救时、院内护送病人做检查时往往要协助搬抬病人。意大利一项调查显示:医护人员由于负重引起脊柱、腰骶部疼痛的发生率为8.4%[2]。

1.1.3辐射危害:急诊科护士经常要护送病人做检查,如X线、CT、B超等。护士常暴露于小剂量放射环境中, X射线是对人体伤害较大的放射性物質,长期小剂量的慢性辐射对心血管的影响在心电图上主要表现为窦性心动过缓和窦性心律不齐[3]。长期过量照射会使人产生疲乏无力、记忆力减退、睡眠障碍、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时可引起内分泌紊乱和造血功能损害,甚至致癌。国内外专家对职业受照年均剂量在1.16~2.03mSv/a的X线作业者进行调查发现,随着接触剂量的增加,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淋巴细胞比值和血红蛋白含量异常的检出率也会增高[4]。

1.1.4噪音:急诊科噪音主要来源于救护车警报声、仪器的机械声、部分医疗操作声等。有调查显示[5]:来自仪器设备占66.6%,工作人员27.2.1%,其他病人17.1%,电话13.2%;认为噪音对工作休息有影响86.8%;有认为噪音对工作休息无影响13.2%。美国环境保护署推荐正常人昼夜暴露的声强不能超过45dB, 当噪音超过60dB, 环境产生的干扰就会使人烦躁不安,干扰工作和休息,妨碍注意力集中,产生不愉快感。急诊科平均噪音值为43-52.9dB[6]。

1.1.5其他

紫外线:消毒时产生的臭氧是对眼睛、皮肤和肺最危险的刺激剂之一。 触电:急诊科电器非常多, 引起触电的原因有设备带内线路老化, 接线板损坏, 微泵、吸引器、洗胃机损坏漏电,无安全用电知识等。

人造光的危害:会出现头晕目眩、失眠、心悸和情绪低落等神经衰弱症状。人工光源而非全光谱照射会扰乱正常的生物钟规律, 使人倦乏无力。

1.2化学性危害

1.2.1消毒灭菌剂污染:急诊科内有很多物品的消毒灭菌需要使用戊二醛、过氧乙酸、含氯消毒液,可导致头痛、职业性皮炎、鼻炎、哮喘, 甚至可导致妊娠期护士胎儿畸形、流产。还有一次性无菌物品大多经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它是一种强烷化剂,在杀灭微生物的同时,消毒灭菌物品上残留的环氧乙烷也会给人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毒害。研究表明,环氧乙烷不仅有急性毒性,还具有致突变和致癌变作用[7]。还有报道认为,长期低浓度接触能损害人的识别能力[8]。

1.2.2药物:急诊科护士接触的药物种类多,护士在配置药物过程中,主要污染途径是药品经震荡致气雾、气溶胶状经呼吸道粘膜吸入或抽药液时溅在皮肤上而致微量药液吸收进入机体[9]。

1.2.3病人误服农药:急诊护士在为其进行催吐、洗胃时空气被有毒的液体污染,特别是有机磷农药中毒者,其毒物挥发性强,可经消化道、呼吸道、皮肤粘膜吸收,一般认为毒物由肺部吸收的速度比经消化道吸收的速度快20倍左右。仅次于静脉注射的吸收速度[23]。

1.2.4水银、戴奥辛:水银是医院常见且易被忽视的毒性垃圾,体温计、血压计、荧光灯管、电池等外漏的水银在室温下蒸发形成汞蒸汽。汞蒸汽通过呼吸道和皮肤黏膜进入人体,可致慢性汞中毒、过敏性皮炎、牙龈炎、口炎、脱发、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和精神症状[10]。而输液器、输血器、输血袋等占医院25%的卫生材料是PVC产品,含有戴奥辛,研究认为它与子宫内膜异位、内分泌失调及癌症有关[11]。

1.3生物性危害

1.3.1乙肝、丙肝和艾滋病是最常见、危害性最大的,通过血液传播的效率最高, 特别是艾滋病在我国的蔓延日益严重以及乙肝、丙肝病毒的流行呈上长趋势,加大了医务人员职业感染的危险性。据报道[12],有20多种血源性传播疾病可通过针刺感染,其中最常见的是乙肝、丙肝和HIV。它们通过血液传播的效率很高,一次即可感染。在这20多种疾病中,0.004ml HBV(+)病人的血液就可以感染医务人员[13]。

1.3.2急诊科经常会遇到经呼吸道传播的疾病如流感、肺结核等。通过更换物品, 污染微生物形成气溶胶散布到室内空气中, 人员流动加速气悬微生物的传播, 对患者和工作人员呼吸道感染形成威胁。传染性微生物形成气溶胶是最主要的传播方式[14]。

1.4心理社会压力的危害

1.4.1职业压力大: 急诊科护士24小时随时准备接收和抢救病人、随时准备出诊接病人,而病人的病情不明确,何时病人到医院来,何时要出诊完全事先无法知道,都是很突然的,精神高度紧张。使护士生物钟紊乱,感觉疲惫,护士普遍担心工作中出现差错事故。张济梅等[15]对成都市7家医院87名急诊科护士进行调查问卷显示:急诊科护士心情抑郁占56.3%,精神紧张占62.1%,焦虑失眠占58.6%,心理健康状况不佳检出率为30%。而当护士情绪不稳定和处于生物周期低潮时差错发生率较高[16]。

1.4.2负性刺激:即指烦躁、怨恨、悲伤、忧郁、愤怒等不良情绪。急诊科人员复杂,经常会遇到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人员,还有家属刁难、辱骂甚至殴打。使护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调查显示[17]心理健康护士占46%,有心理健康问题应该重视的护士占24%,心理健康欠佳护士占30%。引起护士负性情绪的原因主要是工作压力大、体力精力透支、家庭支持缺乏、职业价值得不到社会肯定、人际关系不融洽、不公平的待遇、个人能力不能充分发挥缺乏被认同感有关[18]。

2防护措施

2.1充分认识职业防护的重要性:加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急诊科护士对身边职业危害的认知程度,特别是对于刚进入临床的实习生,意识淡薄,应先做好职业防护的培训,减少职业暴露的危险。医院及科室应注重职业防护,定期组织培训及讲座,树立全面防护感染的管理理念。防治职业危害,受益的不仅是护士。护士应当有主动防护的意识。

2.2物理因素防护

2.2.1锐器伤的防护:首先应强化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流程,具体说来应注意以下几点:尽量避免针头的分离与重套,使用安全型留置针;废弃的针头应放置在专门的利器盒中; 禁止用双手回套针帽;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戴手套;在掰玻璃安瓿时,一定要用纱布包好再掰。救护车上应配备锐器盒、沙轮,在救护车行车的过程中尽量不要用注射器吸药,车子来回左右摆动,很容易误伤自已和他人。在美国的医院就有完善的职业暴露后汇报系统,医务人员包括实习生工作中有职业暴露的情况可在任何时候向相关机构填与情况汇报,并能根据病人化验结果得到相应血液跟踪检查[19]。

2.2.2疼痛的防护:首先要培训护士正确搬抬患者的技巧, 在工作中使用节力原理; 其次通过良好的组织管理, 配备充足的护理人员,院前急救时配备担架工。许多发达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医护人员不得单独以人力搬运超过20Kg的重物。规定这种法律依据是因为医护人员的腰部损伤逐年增加,特别是护士[20]。

2.2.3辐射的控制:根据病人病情选择暂时回避或穿防护服(使用原子序数较高的物质,常用铅或含铅的物质吸收X线)。尽量减少床边摄片的次数,在床旁摄X线片时尽量让所有人员离摄片机10 m以上[21]。注意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保持距离以达到防护作用。

2.2.4噪音的控制:急诊科安置噪声监测计动态显示室内噪声值,时刻提醒医护人员降低噪声。地板、天花板和墙壁采用隔音材料。及时淘汰陈旧仪器,引进功能好、噪聲小的新仪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强调三轻:走路轻、说话轻、动作轻。

2.2.5紫外线灯管照射消毒时,紫外线灯开关安在消毒室外,监测时穿防护衣、戴防护镜,加强机器的保养和检修,减少噪音。各种仪器、设备、电路定期检测及时维修,防止触电。急诊科建立时应考虑采光,自然光充足,在白天尽量减少人造光的使用。加强对水银外漏危害认识,水银物品轻拿轻放,一旦破损,先关掉室内所有加热装置,打开窗户通风,由于水银在常温下即可蒸发成气态,很容易被吸入呼吸道引起中毒,所以处理散落在地的水银时最好带上口罩然后带上手套,用小铲子把水银收集起来密封深埋。

2.3化学性危害因素的防护:护士在配置、使用消毒剂时要戴上防护手套或口罩, 必要时要戴眼罩;熟悉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化学制剂的配置方法及注意事项; 室内安装空气净化装置, 挥发性的制剂要加盖保存。环氧乙烷消毒物品,注意生产批号、消毒日期,可将物品在通风、干燥环境中放置一段时间后再使用,使其毒性降低。催吐、洗胃时保持通风,戴口罩,农药溅到衣裤上在及时更换。

2.4生物因素防护:普及预防(UP)[22]是针对经血液传播疾病所制定的对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是假定所有人的血液都有潜在的传染性而处理血液、体液时要采取防护措施。包括洗手、戴手套 、戴眼罩、口罩、帽子、鞋套、隔离衣等,根据操作情形而选择。同时要加大后勤保障,增加水槽数量、置感应式水龙头、密闭式洗手液、一次性擦手纸巾。在选择手卫生产品、护手产品和干手用具时,应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救护车上也应该配洗手装置,出诊护士应随身携带手套,以备紧急情况可快速戴手套。

2.5心理社会压力危害的防护:急诊科护士的心理压力大多来自于工作的紧张状态、环境的压力以及“自我实现”的内心冲突。社会各界应关注护士这个职业,为护士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氛围;病员及家属应体谅护士。护士也应该强化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业余强化业务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掌握与人沟通的技巧,发生纠纷时,不要与患者争吵,应耐心解释,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对于一些无理取闹、无端辱骂医务人员者,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安全。

3小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环境的不断完善,对医护人员职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我认为,社会各界有必要对医护人员的职业危害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战略性的高度,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做为急诊科工作第一线的护士应该爱惜自己,为预防职业危害发生应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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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第2篇

1 职业危害

(1) 物理因素的危害: (1) 紫外线臭氧的危害:空气消毒多采用紫外线灯管和消毒机进行消毒, 医用250nm的紫外线能使空气中的氧分子分解成臭氧起杀菌作用, 而臭氧是强氧化剂, 能破坏呼吸道黏膜和组织, 眼睛暴露其中紫外线照射人的眼睛, 皮肤会引起灼伤红斑、眼角膜炎、皮肤过敏, 臭氧可刺激呼吸道引起黏膜水肿等不良反应。 (2) 电器电离辐射的危害:随着医学发展, 临床实验室先进的仪器越来越多,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 会引起电伤或烫伤, 造成不必要的伤害。C型臂X线机在临床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它对病灶定位准确, 为提高治疗效果提供了有利的保证, 但却增加医护人员的危害。少量多次接触放射线, 可因积蓄作用导致皮肤癌、胎儿畸形、造血功能低下等。 (2) 化学因素的危害:各种消毒液对人体都有一定的危害, 现使用最多的是含氯消毒剂, 各种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均需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 人体长时间接触会有灼痛, 有时过敏, 挥发氯可引起眼睛胀痛、结膜炎、损伤呼吸道黏膜, 引起胸闷气短等不良反应。 (3) 生物污染的危害:医护人员在实验工作中, 经常接触动物的体液、血液和排泄物以致造成感染, 常见感染途径为: (1) 锐器刺伤; (2) 呼吸道吸入及皮肤黏膜损伤; (3) 无保护接触动物体液、血液及污染物, 长时间停留在污浊的环境中; (4) 不注意手的卫生。 (4) 光因素的危害:如激光不仅对眼睛、皮肤有损伤, 还会引起反射性烧伤、错误照射等其他并发症。 (5) 噪音影响的危害:吸引器及心电监护仪的报警声是实验室噪音的主要来源, 长时间在紧张和高噪音的环境中工作, 可影响人的内分泌、心血管和听觉系统的生理变化, 导致精力分散, 容易出现差错[1], 严重影响实验室医护的身心健康。 (6) 医疗废物的危害:医疗废物垃圾、生物危险性垃圾以及放射性垃圾, 它们对医护人员的健康造成不同程度危害。

2 防护措施

(1) 建立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在实验室内尽量为医护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特别对新同志和实习生实行岗前职业安全教育, 使其进入临床前能对职业危害与防护有较全面的认识。定期培训并考核医护人员消毒隔离知识及各项操作技能, 以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2) 落实手卫生管理措施:医护人员应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施, 定期开展手卫生的全员培训, 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六步洗手法, 确保洗手与手消毒效果并加强医护人员手卫生的指导与监督, 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国家卫生部要求标准:手卫生消毒, 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接触每一个动物前后均应用速干消毒剂洗手液流水彻底洗手, 包括脱手套后。洗手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防护措施。 (3) 实验中坚持戴口罩及手套:接触动物时戴口罩, 接触动物血液、体液或污染物时要戴手套, 特别是医护人员手上有伤口时更要注意, 操作中手套破损应立即更换并彻底洗手。医用防护口罩可以持续应用6~8h, 一次性外科口罩可持续应用4h。遇污染或潮湿应及时更换。 (4) 物理危害的防护:紫外线、消毒机应在无人的条件下进行消毒, 避免两眼直视, 监测紫外线强度时穿防护衣, 戴防护镜。 (5) 化学危害的防护:医护人员在接触化学消毒时, 应戴口罩、帽子、必要时戴护目镜、手套、防止消毒液溅到皮肤黏膜上, 物品用后及时加盖, 避免消毒液挥发对人体造成危害。 (6) 生物危害的防护:医护人员应当根据诊疗操作中感染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一般防护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 严格执行手卫生[2]。一级防护, 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带工作帽和外科口罩, 必要时带乳胶手套, 结束工作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 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二级防护, 进入隔离实验室医护人员必须戴医用防护口罩, 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 戴手套, 工作帽。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 并注意呼吸道, 口腔、鼻腔黏膜和眼睛的卫生与防护。 (7) 噪音影响的防护:加强各种医疗器械的保养和维修, 减少噪音, 专人保管, 定位放置, 确保医疗器械正常运行。 (8) 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储存, 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执行。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流程, 医疗废物应严格分为五大类, 不能混合收集, 标识清晰, 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收集医疗废物专职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 不得流失、泄露、扩散。

3 小结

临床实验室的职业危害和加强安全防护是十分紧迫的问题, 我们应提高认识, 规范行为, 树立预防感染的意识, 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 促进医护的身心健康是非常必要的。

摘要:临床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实验的重要场所, 也是医护人员职业危害的高危区。本文仅从物理、化学、生物、光和噪音等方面就实验室医护人员所面临的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医护人员,实验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1] 言樱, 马晓军.浅谈现代医院手术室危害因素的预防[J].中华护理杂志, 1998, 33 (6) :351~352.

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第3篇

(一)

1、下列针刺伤发生率最高的是(A)

A、注射器 B、缝合针 C、套管针 D、头皮针 E、静脉针

2、下列不属于化疗职业暴露防护的是(C)

A、建立相关的防护制度 B、严格操作规程

C、工作人员尽量与抗癌药物多接触以了解药物作用 D、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E、尽量减少抗癌药物污染环境

3、静脉针引发针刺伤发生率最高的职业是(B)

A、医生 B、护士 C、技术人员 D、学生 E、静脉输液护士

4、静脉针引发针刺伤发生率最高的地点是(B)

A、监护室 B、病房 C、实验室 D、急诊室 E、社区

5、以下不属于传染病的是(C)

A、艾滋病 B、乙型肝炎 C、胆囊炎 D、丙型肝炎 E、肺结核

医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

(二)

1、关于安全装置的特性,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装置是无针连接的

B、安全装置要成为产品的固定部分 C、装置须有实用性且易于使用 D、安全装置启动后可以再恢复

E、操作者可以容易地区分安全装置是否被激活,有些装置会发出声响,诸如“滴”一声,提示装置已被激活。

2、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护理操作时,必须(B)

A、戴口罩 B、戴手套 C、穿隔离衣 D、戴防护镜 E、洗手

3、参考美国2006版INS实践洗手标准不用于手部清洁(C)

A、含有酒精的手消液 B、水 C、毛巾

D、含有酒精的洗手液 E、液体肥皂

4、下述关于合理选择输液工具的原则不正确的是(C)

A、满足输液治疗需要 B、穿刺次数最少 C、留置时间最短 D、对病人损伤最小

E、风险最小

5、下列不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的是(D)

A、手接触 B、可能飞溅面部 C、可能污染身体 D、为病人去药房取药 E、侵袭性操作

病区院内感染控制管理

1、用于不耐热手术包灭菌的灭菌方法是(D)

A、下排气式压力蒸气灭菌 B、快速压力蒸气灭菌 C、预真空压力蒸气灭菌方法 D、环氧乙烷气体灭菌 E、脉动真空压力蒸气灭菌

2、下列区域属于半污染区的是(B)

A、卫生间 B、内走廊 C、处置室

D、病房 E、配餐间

3、下列关于医院污物的管理规定叙述错误的是(A)

A、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理,感染性废弃物置黑色塑料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 B、锐器(针头、穿刺针等)用后应放入防渗漏、耐刺的容器内,无害化处理 C、医院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焚烧炉

D、在处理过程中操作者要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必要时穿防水围裙、隔离衣

E、医院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标准

4、下列对于医疗废物处理原则描述错误的是(B)

A、医院污物处理的最根本原则是防止医院污物污染医院环境,防止造成交叉感染,防止污物处理不当引起社会公害

B、医院污物无需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对可以回收利用的无需消毒后再回收 C、加强医院污物处理的管理工作,各级人员都要重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由于医院规模大小和专业分工的不同,各单位所产生的垃圾的性质和数量差别较大,对污物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E、医院污物应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应消毒后再回收

5、下列对无菌物品描述错误的是(C)

A、保存于无菌包或灭菌容器内、不可暴露在空气过久 B、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

C、无菌包一经打开、即不能视为绝对无菌,超过48小时后必须重新灭菌,不得继续使用

D、无菌包放置要按消毒日期顺序

E、灭菌物品要定期(1个月)进行一次细菌微生物监测

手术部位感染(SSI)的预防与控制

1、切口浅部组织感染仅限于切口涉及的(A)

A、皮肤、皮下组织 B、深部软组织 C、深筋膜和肌肉 D、器官 E、腔隙

2、清洁-污染手术应在术前(B)或麻醉开始时给药

A、即刻 B、0.5h-2h内 C、1h-2h内 D、0.5h内 E、2h后

3、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中属于不可控因素的有(A)

A、患者肥胖 B、手卫生 C、抗生素的使用 D、环境因素 E、术后干预

4、SSI不会造成(A)

A、缩短住院时间 B、增加医疗花费 C、增加病人痛苦 D、导致手术失败 E、增加病人死亡风险

5、手术部位感染是指术后(D)内发生的浅表切口、深层切口、器官/腔隙性感染, 以及有植入物置留体内的手术(D)内发生的与手术有关并涉及深层切口和器官或 腔隙的感染

A、1周、1个月 B、1周、3个月 C、30天、半年 D、30天、1年 E、30天、半年

重症监护病房内感染的合理控制与护理管理

1、下列关于加强重症监护室环境管理,控制人员流动措施错误的是(C)

A、各类人员入病室必须按规定着装 B、本科人员离开病区必须着外出服 C、家属陪床需注意手部清洁

D、控制室内人员流动,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E、严格限制探视

2、下列关于重症监护室环境特殊性的说法错误的是(D)

A、ICU危重病人多,密集 B、医务人员多

C、病人分泌物易污染环境 D、病房空间小 E、探视人员多

3、医院感染控制最简单、有效的措施是(B)

A、大剂量应用抗生素 B、注重手部清洁 C、控制探视人员 D、减少护理操作 E、合理使用抗生素

4、下列关于呼吸机管道消毒说法错误的是(C)

A、每例病人都使用经严格消毒的通气管道

B、如果管道被肉眼可见的血、呕吐物、脓痰污染,则进行更换 C、每月更换通气管道

D、可复用管道用浓度为1000mg几的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min,清水冲净悬挂晾干后放入戊二醛消毒柜进行3h的消毒

E、每周更换通气管道

5、ICU患者感染的危险因素不包括(D)

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我国工读教育经历着教育学与法学发展的双重影响,且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近年来全国工读学校的数目一改以往逐年下降的特点,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工读学校开始呈现出“去工读化”和“再工读化”两种截然相反的发展趋势。法律的滞后,尤其是法律性质定位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工读教育改革的关键。矛盾且混乱的现状,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工读教育的性质定位进行反思。工读教育的第一属性,必须在教育和司法上有所抉择。重构后的专门学校保留原工读学校的特殊教育职能,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而工读学校则保留在少年司法领域内,以保护处分理念为基础作为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构。这既是对前期改革的尊重,也是对少年司法现实需求的回应。

[关键词]工读教育 法律性质 性质重构

从1955年第一所工读学校诞生至今,我国的工读教育历经了一个甲子的变迁。在短暂的辉煌之后,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工读教育便开始步人衰败的轨道。这一点突出反映在工读学校总数锐减以及学校生源的急剧萎缩上,即便是几代工读教育人的努力也难掩其颓败之势。然而这两组数据近几年却有了吊诡的变化:一方面学生人数较少招生依旧困难;另一方面学校总数不降反升。对现实困境的再认识和解读,正是我们对工读教育性质定位反思的缘起。

一、缘起:工读教育困境的反思

(一)工读教育现状考察

工读教育的画面经常落寞地出现在各种媒体报道之中,一群被标签化的孩子,一类被边缘化的学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工读教育正悄然经历着一场变化。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6—2015年),我们尝试解读这种变化发生的深层缘由。从教育部公布的工读教育相关统计数据中,我们主要观察到三组数据的变化,就此进一步分析。

第一,工读学校数量稳定呈上升趋势。与之前急剧萎缩的态势相比,近些年全国工读学校数目大体稳定,并呈现上升趋势。对新增工读学校的考察,成为观察工读教育发展变化的重要线索。十年间,以2015年较前一年的增加最为明显,共新建7所工读学校,具体云南、广东、湖南三省各新建1所,贵州省新建4所。历年来各省之中又以贵州省的增势最为令人瞩目:2006年贵州省共有3所工读学校,2007年新增1所,随后至2012年一直保持为4所的数量。2013年继续新增加2所,2014年新增1所,2015年新增4所,2016年新增加3所。也就是说2006—2016年贵州新增共计11所,合计为14所,并一跃成为全国工读学校数目最多的省份。为什么贵州工读教育会有如此巨大的增速呢?这与其省内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高发状况有关,数据显示,贵州省仅在校中小学生中,农村留守儿童就有约240万人,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近年来,贵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身份来看,未成年人占刑事罪犯的9.3%,而且呈现上升趋势。最为直接的政策关联是从2014年开始贵州省政府实施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育新工程”,该项政策要求“通过专门教育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各市(州)分别建设一所满足当地需要的专门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专门学校。

第二,工读学校学生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学生人数总体随着学校数目波动减少,但是近几年出现了随着学校数量增加,学生人数反而降低的吊诡现象。这一现象的唯一解释是原有工读学校人数不仅减少,而且减少的数量超过了新建学校的增加人数。原有工读学校总人数减少,却仍然不断有工读学校新建。从教育市场原本简单的“学生一学校”的供求链条中,无法解释这一反差现象。事实上原有工讀学校减少的大多是自愿入学的学生群体,而大部分新建工读学校中新增的则是强制入学的学生群体。新设的工读学校,教育对象主要是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的流浪儿童、或者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我们得以观察到,工读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不同以往的趋势,工读学校的新设不仅来源于教育对象的自发需求,更是源自预防犯罪、防卫思想的政策性需求。

第三,工读学校专职教师人数持续增加。结合同时期学生人数减少的状况来看,总体上工读教育的“师生比”持续升高。在我们的原有认知之中,由于工读教育的特殊性质要求学校有较高的师生比,工读学校不仅招生难,招聘师资也难。然而从数据上看,师资的总数并不存在问题。比起招聘师资难,更大的困难应该在于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这是整个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建设问题。因此,工读教育有关师资方面的困难,并不在于编制少的问题,而在于政府对于学校师资人才培养的持续关注和加大投入。

另外,我国各地工读学校办学规模并不一致,办学水平差异也比较大。除了教育数据中的公立学校之外,还有一些民办的工读学校或专门学校,甚至有某些私人机构非法开设的“网戒学校”“纠偏学校”。这些民办学校或者私立学校以一种纯粹市场化的模式运作,它们的兴起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特殊教育需求的存在。然而,除了相关普通的民办学校的规定之外,教育部目前对于此类民办工读教育尚无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一领域鱼龙混杂、监管乏力,只能期待未来的政府能够有更多作为。

(二)工读学校困境分析

工读教育的困境由来已久,招生困难、规模小、经费紧缺、优质师资欠缺、理论研究匮乏、法律法规缺位……几十年前就被谈及的困境至今依旧是困境,然而时过境迁,我们对于工读教育困境的认知需要与时俱进。

第一,法律缺位,亟待立法。一直以来,专家一致认同工读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就在于立法上的空白。工读学校存续了六十多年之后,至今仍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零星法条规定外,还在生效的仍是20世纪80年代出台的两个全国性文件。工读教育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四十年前的政策性文件早已严重滞后。

工读教育经历着教育学与法学发展的双重影响,且内嵌于社会转型之中。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事实上工读教育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从入学方式来看最初为强制性入学,1999年后改为自愿入学,近年来在一些新建工读学校中又重新出现强制性入学的趋势。招生范围既包括自愿入学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也包括强制入学的符合政府收容教养条件、进入司法程序但未被羁押、决定不起诉、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而且从实际招生人数上来看甚至以后者为主。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些强制性的教育模式已经具有收容教养的属性,与工读学校本身的义务教育定位是有所冲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虚置、工读教育的法律定性模糊、工读学校的招生和管理没有法律保障,这些都是只能寄希望于立法才能破解的问题。

第二,工读学校招生依旧困难。招生和就业是任何一所学校的生命线,工读学校也不例外。人们普遍认同,工读教育招生的困境来源于“特殊”学生身份的“标签”效应。在自愿入学的机制下,在对其教育质量缺乏信任的情况下,没有家长和学生愿意“自投罗网”。于是,工读学校集体改名“去工读化”标签,生源从校内工读扩大到校外辅导,近三十年来工读教育改革围绕的核心问题其实始终是生源问题。

尽管工读学校的生源困境并没有多少好转,然而针对厌学、网络成瘾等各类不良行为的民办矫正学校却在野蛮生长。或许我们更需要转换视角,考察那些同样是择差,同样有着标签负面影响,甚至没有合法资质的矫正学校,它们是如何在夹缝中生存?随到随学的灵活培训形式,广泛(甚至夸大)的宣传,完全的“记录消灭”,以及针对家长的各式公关,使得它们成为无奈家长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原有的体制之下,标签效应根本无法彻底根除,招生困难也是工读教育的办学常态。在坦然了这些之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重视工读教育,加大政府投人,提高工读教学质量,扩大招生宣传,等等。

第三,工读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缺乏。教学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它不仅体现了一所学校的社会认同,更体现了其存在的意义。工读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普通学校的升学率、就业率、以及普通学校的质量评价标准完全无法对其适用,然而一个适合的评价标准却未能在该体系内建立。评估体系的存在意义在于,它既是一种用于考核、进行评价的监督体系,同时也体现人们对于该类教育标准内容及形式的期待。它首先建立在对工读教育的性质、目的有清晰定位的基础上,然而从现状的调查来看,现实中的工读教育其法律性质尚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

二、聚焦:工读学校定性的反思

工读教育的困境往往会被人们最后归结到立法缺失这一点上,而立法的首要问题便是对其性质定位要统一认识。我国工读教育的性质定位,主要体现在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当中。最早的明确规定出现在1987年《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工读学校被界定为对有违法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二十多年后,在2013年《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中工读学校的定性依然遵照了之前的提法。工读学校性质的表述没有任何改变,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学校的性质不仅仅体现在文件的书面表述中,同时也体现在招生对象、入学方式、主管部门等其他方面。作为一类特殊教育,我国的工读教育不仅具有教育属性,同时兼具了一定意义的司法属性。从其诞生发展至今,总体上呈现出两种属性相互博弈、逐渐分离的特征。

(一)工读教育低调的双重属性

在工读教育的正式文件中,工读学校一直被定位为一类特殊的义务教育,对其的定义有意无意之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属性的表述。而在法学家的眼中,工读学校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的少年矫正机构之一,是一种性质类似于少年保护处分的措施。从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招生对象、强制性的入学方式、公安机关的介入程度,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教育属性之外,早期的工读教育一直暗藏着司法的烙印。

虽然之前有过几个关于工读学校的全国性专门文件,但是直到1987年才在国务院38号文件《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首次规定了工读学校的性质,并系统规定了学校的任务、办学指导思想、招生对象等。工读教育的与众不同,尤其体现在公安机关的参与之中:首先,公安局拥有入学审批权,与教育局一道成为工读生入学必经的审批机关;其次,在经过审批后应该入学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有督促人学的责任;最后,从领导管理方面看,工读学校的日常工作尽管由教育部门领导管理,但公安部门仍是主要协助机关,同时它还是工读学校管理委员会重要成员之一。

总之,教育与司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属性在这一时期的工读教育中,“低调”地得到结合。其中,教育属性被认为是工读学校的本质属性,同时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工读教育与司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工读学校司法属性的消逝

经历了短暂的辉煌后,工读生源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日趋减少,整个工读教育系统陷入了生存的困境。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不得不改革求变,纷纷淡化工读痕迹。这场变革最为直接的原因是来自于招生困境之下人们对“司法标签”的归咎,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社会法治环境的提升。尽管本质属性的表述没有变化,但其附属的司法属性却逐渐消逝。

1994年5月,原国家教委决定工读学校可以挂两块牌子,对内是工读学校,对外改名为普通学校。至此,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纷纷步入了“去工读化”之列,而“去工读化”一定意义也就是“去司法化”。在随后的改革博弈之中,司法属性进一步逐渐被剥离,其分水岭为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主要体现在招生对象的改变、入学强制性的丧失、公安机关的淡出等方面。该法涉及工读教育共有两个条文(第35条和第36条)。尽管条文不多,但是对工读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前一条将入学方式变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原来“强制性入學”变为“三愿意原则”(个人、家长、学校均同意)。后一条主要对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及学生平等待遇问题进行相应规定。除了教育、矫治外,还要对这部分未成年学生实施义务教育,司法标签明显变淡。

从工读学校的生源来看,原有的司法痕迹也愈发淡了。在强制性入学政策取消后,工读学校的招生尤为艰难,学校不得不逐步调整招生策略,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大多数的工读学校里,真正意义上的工读生只占少数。相对更多的是所谓的托管生,即因为行为习惯等问题,由工读学校进行“托管”教育的学生。

(三)教育与司法的分流

近十年来,工读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新趋势,虽然学生总数下降,但是工读学校的总数却在总体上升。经考察,我们发现这些新建的学校大多具有强制性为主的入学方式、公安机关的强势介入等特点。对比之下,新的工读学校似乎又回到了1999年以前,这无疑与现有的法律规范是相冲突和矛盾的。这一趋势为什么会出现,它们的出现又带来了哪些改变?

简单来说,出现的原因在于“现实决定于需求”。以新增工读学校的大省——贵州省为例,其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庞大的严重不良行为及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群体、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留守儿童中家庭教育的缺失,在现有未成年人矫正体系的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下,许多需要得到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游离在社会上。这正是贵州省近年来大力兴办工读教育,加大改革力度的重要原因。

工读学校新趋势的出现,实际上加速了教育与司法属性的分流。工读学校强制入学方式自其出现始就成为争议的焦点,许多少年司法领域内的学者都更为赞成自愿和强制并举的方式。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贵阳市工读教育管理办法》开篇第2条即明确工读学校是指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和补充。但是在随后的第16条中规定了自愿和公安机关强制入学的两种模式。第17条进一步规定……经过确定应当进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学校查找其下落并敦促其入学。大部分新增工读学校属于此类,仍然标榜特殊的义务教育定性,但是字里行间已经增添了不少司法的色彩。

更为特殊的一类新型“工读学校”,则以上海的新春学校(嘉定区工读学校)、新疆工读学校、海口市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为代表。前两所学校都属于特殊的工读教育,主要以轻微犯罪的流浪儿童为对象,司法机关的介入明显加强。海口未成年法制教育中心其实也是以学校的形式运作,但从归属上已经脱离了教育机关的主管范畴,改由海口市司法局主管,是一种过渡性的教育矫治机构,甚至被认为是不同于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机构的第三种机构。其招生对象包括自愿和强制两种,实践中则以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强制送人校的为主,包括不满14周岁的少年,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因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因初次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不良行为,不予治安处罚,不能进行少教、不够刑事处罚的12至17岁的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从属性上看,它的司法属性甚至已经超越了教育属性,更大意义上成为了一家具有保护处分意义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

三、重构:工读教育的分流

在工读教育的新近改革试点过程中,一些带有超前性的工读学校开始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陆续兴建。这些新型工读学校的出现,使得工读教育定性不清的弊端得到一定的暴露,并引发了对现有工读学校定性的思考。迄今为止,工读教育几乎所有的改革努力都是围绕“去标签效应”进行的,但是这些改革努力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假如不对工读教育进行真正性质上的彻底的重构,那么,工读教育制度的改革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重构后的专门学校计划保留在教育体系之内,去除对工读生的矫正教育部分,真正去司法标签,定性为一类特殊的义务教育。而工读学校将在少年司法领域内,以保护处分理念为基础作为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构。这既是对前期工读教育改革的尊重,也是对少年司法现实需求的回应。

(一)专门学校

我们正身处于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重构后的专门学校将以教育多元化为目标。作为一类特殊意义的义务教育,与之前不同的是其彻底的“去工读”性。它将继续沿用以往“三自愿”的入学原则,主要招收的对象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这种改革思路是尊重多元化的教育理念下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现实可行性。

专门学校的重构在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备的基础。工读学校改称专门学校,最早来自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修订。立法者的初衷是社会对工读学校存在偏见,对就读于这类学校的未成年人会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立法者采取了较为中性和温和的名称,改称这类学校为专门学校。这是继1994年开始全国各地工读学校更名之后,“去工读化”改革浪潮在法律上的进一步体现。从现实情况分析,大部分工读学校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设置,遵循三自愿原则进行招生,在属性上隶属各地教育系统。工读学校的生源大多呈现“复合式”的特点,以上海彭顺工读学校为例,分为工读教育部(工读生)、托管教育部(普通学生)和对外服务部(校外帮教生)。由于实际中工读生的占比非常小,改革后的专门学校即在原来的基础上,彻底去除工读教育部分并非难事。

作为义务教育的专门学校,重构中依然存在一些需要警惕的风险。首先,要理性认识“新标签”的负面影响。专门学校在完全剥离了司法的“工读”标签后,成为名副其实的一类特殊义务教育。这种教育首先是自愿选择的、不具备惩罚性的。按照这一设计,是不是就能因此完全摆脱招生困境呢?专门教育的意义在于提供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能够为那些不适应普通教育模式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的教育。但是专门学校是一种“择差性”学校,虽然去除了“司法”烙印,却仍然有“差生”的標签。按照家长和学生的普遍心理,除非万不得已,或者巨大的吸引力来平衡这种标签,否则仍然会排斥在此类学校就读。因此对于专门学校,在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上,我们首先应该保持理性期待。

其次,要警惕与职业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在内容形式上的趋同。从现有的情况看,工读学校采用普通义务教育的学制和教材,有些教学内容类似专业的职业教育,甚至一些工读学校和职业学校合作办学连名称也直接改为某某职业中学。专门学校本质上应该区别于其他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更加灵活多元、更具个性化特色。它既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更应该包含行为矫正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学历教育,同时也可以是非学历教育。总之,专门教育应该以个性化教育为目标,以未成年人终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不断探索丰富并提高教育的培养层次。

最后,要避免办学主体单一化,以构建多元化的教育发展为目标。专门学校的办学基础在于教育的多元化理念,它不仅是内容、形式的多元化,同时也应该是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要充分重视对现有教育市场中“矫正”学校的监管,建立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鼓励并规范民办专门学校市场。在专门教育市场中只有引入适度的竞争,才能提高教育发展的活力;加强有效的监管,才能引导竞争有序进行。同时,要警惕与职业教育或者其他培训类教育在内容形式上的趋同。

专门学校本质上应该区别于其他学校,更加灵活多元地拥有自己的特色。它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更应该包含行为矫正方面的内容;它可以是学历教育,同时也可以是非学历教育。正如工读学校刘燕校长所说,它可以是一种陪伴式教育,为一些未成年人提供学校保护甚至部分家庭保护的成分,提供个性化教育来修复他们在成长中心理受损的部分,调整他们的外在行为,建立或完善他们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和积极的自我评价体系,提高他们学习和生存能力,为他们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总之,专门教育应该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不断探索提高培养层次、向社会延伸服务。

(二)工读学校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类风险聚集引发公共安全焦虑,加之一些以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性管控措施的废除,中国的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主义、功能主义。①实践中工读教育的教育属性与司法属性逐渐分离,重构中的工读学校,将不再被视为义务教育的范畴,而是彻底向司法转向。将以保护处分理念,结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综合设计。多年以来,为了顺应义务教育的性质,工读教育的改革一直以弱化司法色彩为核心。一方面,这起到了抑制教育中负面标签的效果,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司法实践中的收容和矫正需求却因此被长期忽略,这一内在需求正是“强制性”工读学校重新出现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有的少年矫正机构大致包括工读学校、少年教养所、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然而在现行法律中,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的关系并未厘清。刑法中的收容教养,指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没有就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的内容、程序、执行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理性中的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中,应该分级分层次,计划包括专门学校、工读学校、社区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工读学校的改革出路,应该在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内进行重构。完善收容教养法律体系,明确矫治方案,是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要求。收容教养的核心在于“教”,教育工作应当是收容教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工读学校将被设计作为一种新的收容教养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要警惕机构收容处遇的弊端。早年被机构收容的经历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为各国研究者所重视。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念下,机构收容应该慎之又慎。具体来说,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首先,最小干预原则。严格限制收容教养对象的范围,只保留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扩大到轻微或者严重违法的那部分未成年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没有其他能够实施适当教养的条件。

其次,程序保障原则。尽管工读教育属于半开放式的处遇,但它仍然对人身自由有所限制,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处遇。因此要求法律层级的立法明确,并由法院以裁决的形式作出。对于是否有其他合适的收容教养条件,要进行重点审查,并且只有在穷尽了其他的可能之后才能适用。

最后,适当性原则。适当性首先体现在收容的时间上,由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裁定,并且受到最长收容时间的限制。此外,区别于旧的少年教养所,根据对象不同工读学校的收容方式可以选择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在教育内容上不拘泥于职业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内容,在形式也可以选择不同时间的培训项目形式,以适应不同对象的不同未成年人的需求。

结语

几十年来,工读教育一直处于困境的洪流之中。最终要走出困境,未来的改革必须要有新思路。教育和司法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属性,第一属性该如何选择?现实或许已经给出了答案。正是在两种性质需求的潜在作用下,如今全国的工读学校进一步走向分流,一部分保持特殊教育的性质,而另一部分则从教育转向司法靠拢。作为教育部门的专门学校與作为收容教养机构的工读学校,必须在性质上有所分离才能有所发展。厘清这些之后,我们期待着多元化理念下的专门教育以及保护处分含义下的工读教育的共同发展。

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2.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2.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3.工作内容

3.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

3.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3.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3.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4.记录

职业安全危害护理实习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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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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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护和组织药品供应。

⒄保卫科负责突发事故时的秩序维护工作。

5、在消除了事故危害后,由救灾总指挥下令解除紧急状态,各单位按矿统一部署组织恢复生产工作。

四、培训、演习及记录管理

1、已审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向员工传达贯彻,并熟悉避灾路线。

2、特殊岗位人员(救护队员、危险品管理员等)应在学习后组织相应的训练。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员工重新学习。

4、在条件可行时应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后要进行适应性和可行性评审,并做好评审记录;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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