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

2024-07-15

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月16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2月6日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本文以流通产业为研究对象,阐述我国流通业的现状,分析其所面临的问题,深入探讨我国流通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 流通业 现状对策 物流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零售企业的加快进入,我国的流通业正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然而目前我国流通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比较薄弱的环节。

2002年我国流通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对GDP的贡献率为7.8%,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流通业对GDP的贡献率就已达到15%以上。2002年,我国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为28.6%,其中批发、零售和餐饮就业比重仅为6.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我国商品流通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序低,流通产业的科技含量低,流通主体发育不成熟是现阶段我国流通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应加快流通领域改革发展的步伐,继续加强对流通企业改革的力度,近一步加大培育流通领域的大公司大集团,促进中小流通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流通业的现代化水平。

一、发展流通业的作用

1.流通是现代经济的火车头

流通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程度的窗口,是观察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是不断启动市场、促进需求和消费不断升位的助推器。

流通带动生产,小流通带动小生产,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现代流通带动现代生产。现代流通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血脉和神经,是各种生产要素集结、整合与聚变的载体;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引导性力量。运用高新科技建立和发展现代化大流通体系,可以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运行的效率。

2.城市要发展,流通必先行

城市是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流的中心;流通越发达,城市就越繁荣,就越具有竞争力、生命力和辐射力。

一个城市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生产力与流通力的统一。即:竞争力=生产力×流通力。在生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流通力成为决定因素。流通力小于1,不仅本地生产能力无法实现,而且内外交流堵塞,这就大大削弱了城市的竞争力。如果流通力大于1,不仅可以弥补本地生产能力的不足,而且通过促进内外交流、优势互补、组合配置,可极大提高城市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城市经济的发展不仅要依靠“新经济增长点”所提供的利润,更依靠商业繁荣带来的土地、房产、劳动力及基础设施等要素的普遍升值。名列世界竞争力前茅的新加坡,主要不在于其生产优势,而在于其强大的流通力;我国香港也是靠“商”成为国际大都市。因此,一个城市的发展,不仅要重视生产的发展,还必须重视流通力的投入和培植。只有将流通业提高到优先发展产业的高度,才能促进首都城市发展和首都各项功能的发挥,提升首都经济的综合能力。

二、我国流通业的现状

1.流通业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不高

我国流通业近年来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但整体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仍难尽人意。其实质在于流通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偏低,不能集中优势资源。从流通组织化的主要标志连锁经营的发展看,仍存在“低”、“小”的问题,“低”即从整体规模看,连锁经营在零售市场的份额仍较低,“小”即连锁企业规模仍偏小,在从近10年国外流通业的发展看,其始终伴随着大资本、大企业的成长,建设大企业主导型流通格局。而我国流通业虽然在企业增长、店铺建设、业态创新上有较突出的表现,但在加强流通的组织化、规模化方面滞后,这在整体上阻碍了我国流通业的前进步伐。

2.流通业的服务功能不够完善,特色不突出

物资流通配送企业分散,缺乏统一规划,未形成统一的物流配送网络,物资流通成本高、效率低、缺乏特色,同国际化城市物流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流通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流通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之间有一定差距,缺乏能够提供外语接待服务能力的流通企业,适应现代化消费的国际化通用信用卡结算还未完善,这与国际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采取措施,促进我国流通业的发展

1.加快流通业的法制体系及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目前流通體制的基本情况,从三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一是调整产业组织结构;二是规范企业竞争行为;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快流通行业标准的建设。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建立较为完备的商品流通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2.加大流通体制改革和政策协调力度,消除流通现代化发展中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切实解决各类企业在竞争环境上的不平等问题,促进流通现代化,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3.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

4.实施人才战略,加快人才储备和培养

人才的竞争将日益成为中外企业之间的竞争焦点;同时,符合现代流通业发展要求的人才资源的短缺,也是中外企业发展普遍的“瓶颈”。未来几年,要将培养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一是在高等院校中设立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专业,为流通现代化培养后备人才;二是设立流通现代化人才培养基金,为人才培养提供保障;三是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领域进行执业资格认证,并纳入劳动部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系列。

5.开源节流,提高流通效率

提高流通效率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开源;二是节流。开源即增加收入,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应坚持薄利多销,以薄利吸引人,以多销带来效益。节流即节约成本和费用,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通过契约化的方式,使零售商和专业物流企业建立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形成物流联盟,可以减少交易的频率和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

6.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推动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一是在地区上,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发展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现有连锁企业的规模,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二是在业态上,从目前的以超市、百货连锁企业为主,向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业态发展。三是在行业上,在零售和餐饮服务业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四是在形式上,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

7.积极推进物流配送发展

(1)积极培育物流市场,建立社会化的区域物流服务体系。

(2)塑造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配送格局。一是加强连锁企业内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二是整合物流资源,建设专业化、社会化的物流企业。三是积极组织生产资料分销企业完善服务功能,为生产企业提供原辅材料及零部件的配送业务,逐步建立钢材剪切加工、混凝土、玻璃加工、日用化工产品、食品等专业化的加工配送中心,不断扩大配送品种范围,力争建成提供大规模、多品种、高效率服务的物流配送体系。

(3)稳妥进行电子商务试点做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抓好重要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广和数字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以标准为前提、以数据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平台,为中小流通企业服务。进一步提高流通基础信息的规范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增强流通企业对信息增值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型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挖掘系统的建设,提高流通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

(4)继续开展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一是在钢材、电子、医药、建材等传统行业中,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二是在粮食、棉花、食糖、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批发市场中建立专业网络系统,探索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三是探索连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利用连锁店铺的有形网络,通过开办网上商店,拓展经营品种与业务范围。四是探索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探索电子商务不同的发展模式。

21世纪是流通经济的世纪,是产业聚积的世纪。我们理应顺应时代潮流,珍惜入世后短暂的保护期,抓紧培育龙头企业,夯实内功,加快我国流通产业与国际接轨,加速实现流通现代化,不断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和流通竞争力。

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特许经营实务》作为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核心课,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课程,但是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期末试卷考核的教学方式无法满足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与职业素养的要求。因此,本文借鉴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成果导向教育(OBE)理念,对《特许经营实务》这门课进行课程改革,结合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特点,对岗位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与分析,依据OBE思路进行教学目标设定、教学任务设计、考核评价体系创建,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关键结果,强化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实现从课程到岗位的无缝衔接。

◆关键词:课程;成果;改革

特许经营是一种科学高效的经营模式,特许权转让方将整个经营系统或服务系统转让给独立的经营者,后者则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科学而高效的商业经营模式,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用实践证明了特许经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分销商品和服务的方法,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智研咨询2020年10月发布的《2021-2027年中国特许经营行业市场现状调查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显示: 2019年中国特许连锁百强企业门店总数达257092个,其中便利店行业门店总数为29244个,占总门店数的11.37%,占比最大;美容美体行业门店总数为24606个,占总门店数的9.57%;房屋中介行业门店总数为24496个,占总门店数的9.53%。

目前大多数已采用特许连锁经营模式的企业都设置了相关的管理部门,如特许经营发展部、连锁经营事业部、特许经营授权事业部等,但由于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发展史仅二十余年,历史短、但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而特许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专业素质还相对较低,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导致了特许经营管理人才紧缺。

本课程是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是为培养学生在连锁企业中开展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相应职业岗位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但在《特许经营实务》的实际教授过程中存在课程目标与现实脱节,学生学习兴趣不大、互动不积极、实训效果不佳等情况。本文将依据成果导向教育的思路,对《特许经营实务》课程定位模糊,实训效果差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希望以此明确教学目标,奠定专业知识基础,提升操作技能,培养职业素养,为后续的课程做好衔接和将来从事的相关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成果导向教育的内涵

OBE是从由美国学者斯派蒂(Spady, William G)提出,并进行实践总结的一个概念。结果导向的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 OBE)作为一种以学习者为中心、学习结果为导向的教育哲学思想,适应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内部结构的需求变化。目前已逐渐被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界认识与接受,并成为教学的主导理念。斯派蒂认为,OBE是指围绕某一阶段学习结束后所有学生能够获得的关键结果,清楚地聚焦和组织教学活动安排的一种教育模式。这意味着教育活动开始之前就对学生能够获得的学习结果有清晰的构想,然后设计课程、组织教学和实施评价确保实现这个学习结果。 同时,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对改变教学组织形式、转变教师角色、实施教学质量的精准识别与监测等带来了可能性。一场以OBE理念为指导的高校专业教育变革正在兴起。

以成果导向理念为主导,是确保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与国际标准接轨,人才培养质量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保证。《华盛顿协议》对应本科工科教育,《熟尼协议》对应高职工程教育,这两个协议所倡导的均是成果导向的教育理念,但成果导向理念也广泛地适用于其它非工科专业,包括管理学学科。在成果导向理念的引领下,对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进行本土化改造与推广,在课程设计与实施、评价上确保成果,必将带来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职业教育新景象。

随着成果导向教育在国内高职校院的大力推广,国内管理学学科领域陆续出现相关研究成果。张琳杰、李志同样探索成果导向教育在高职电子商务领域的教学改革,设计出多元化的考核评价体系(2017)。杨兴、严中华则将成果导向教育用于探索基于互联网的高职电商专业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分析其必要性及可操作的方法(2017)。方洁借鉴成果导向教育理念,针对《商品实务》提出课程改革的目标、思路、方法及评价体系(2018)。姚玲研究分析成果导向的内涵,然后分析目前高职商科职业素养养成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成果导向背景下高职商科职业素养养成需要关注的要点并提出具体的措施(2019)。

目前,管理学学科教育中尚未有将成果导向教育运用于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特许经营实务》相关课程的研究。

2《特许经营实务》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许经营这种高效的商业模式对人才的需求在不断变化,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已无法满足特许经营相应岗位对人才的需求。

传统的《特许经营实务》課程教学以书本知识为核心,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以理论知识点考核为评价标准,与实际工作岗位要求脱钩,缺少企业真实任务进行实操训练,且缺乏对学生在相关岗位上综合能力的锻炼与考量。

作为专业核心课,《特许经营实务》安排在第四学期,教学对象是大二学生,这些学生已经上了部分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相关课程,掌握了部分连锁经营的基础理论知识,但对于特许经营的相关岗位了解较少,在听课过程中觉得知识点很多,却不理解学了有什么用,因此学习效果不佳。

本课程采用过程考核,考核内容考勤占比20%、平时作业占比40%、课堂表现占比20%、期末考查占比20%。考核内容主要是理论知识点的掌握,学生更关注分数的多少而不是技能的掌握,缺乏学习兴趣。

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互动性不强,学生积极性不高。高职院校的学生通常文化基础薄弱,长时间集中注意力吸收理论的能力较弱,学生更愿意被安排任务,动手实操,边学边做,及时收到反馈,在实践中理解与掌握。

由于以上课程教学现状,构建基于成果导向的《特许经营实务》课程质量改进体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意义。

3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的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特许经营实务》课程改革思路

根据以上教学现状分析,为了解决《特许经营实务》教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依据OBE思路进行教学目标设定、教学任务设计、考核评价体系创建三个方面改革,以达到提升学生的学习成就感、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提升课程与对应工作岗位的融合度。

3.1教学目标设定

传统的课程教学目标从知识、能力、素质这三方面来设定,而成果导向教育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完成的成果为目標,定位成果是该教学法的核心。因此,《特许经营实务》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从以成果为导向的单项专业技能、综合专业技能、岗位素质三个维度确定可量化的评价标准。

通过对百果园、钱大妈、肯德基、友琪便利店等企业代表的访谈与问卷调查,对特许经营相应工作岗位-招商专员这一岗位进行调研与分析,明确岗位需要的基本能力包括:市场需求分析、特许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编写、招商说明会的组织、门店选址、门店营运、数据收集与分析。本岗位需要的岗位素质包括:信息收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

3.2设计教学任务

根据成果导向教育的课程内容设计原则,本研究对于整门课程的设计有清晰的构想,将教学目标分解为能力模块,包括单项专业技能模块、综合专业技能模块、岗位素质能力模块。通过与企业专家委员会成员讨论设计本课程教学任务,学生以小组形式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基本每项教学活动的结果都与学习成果有关。

3.3设计多维度考核体系

结果导向教育以学习者为中心、学习结果为导向,考核以成果为依据。本课程的考核设计将重视技能的掌握与职业素质的提升,弱化纸质试题考核。本研究将改变教师做决定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改为多维评价体系,更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的参与情况及综合能力的体现。多维评价体系在知识点考查的基础上,增加作品评量、呈现评量、素质评量等维度;在教师单一评价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专业评价、学生自评、互评等维度。

4结语

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改革,对于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特许经营实务》课程的改革势在必行,在对行业、企业、相应岗位进行深入调研后,本文以成果导向教育为主导理念组织教学活动安排,确保学生在每一项学习任务结束后能获得关键结果,对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2021-2027年中国特许经营行业市场现状调查及投资战略咨询报告[EB/OL].2020-10-17/2021-6-8.

[2]Spady W G.Marshall K J.Beyond Traditional Outcom-Based Education[J]. Educational Leadership.1991(49);67.

[3]张琳杰.李志.高职电子商务专业基于成果导向的多元化考核评价研究[J].电子商务,2017,(04):80-82.

[4]杨兴.严中化.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成果导向创新创业教育研究—基于“互联网+”[J].现代商贸工业,2017(03):187-189.

[5]方洁.基于成果导向教育的高职《商品实务》课程改革探索[J].广东蚕业,2018(02):61-63.

[6]姚玲.基于成果导向高职商科职业素养养成实践研究[J];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 2019(18).

作者简介

陆燕(1978.10-)女,汉,广东广州,硕士研究生,讲师,工商管理。

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第4篇

一、许可依据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

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

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

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

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2)企业地址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和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提交的资料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见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提报的资料

1、《山东省新(迁、改扩)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油库的可行性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由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六份由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报送。

四、许可程序

窗口审查资料,现场勘察,确认后报省审批。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之内报省。

六、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一)依据

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章;

2、《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第十三条;

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企业加盟行为,指导快递企业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平衡加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GF-2011-251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邮政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日内,按以下第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

金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经营特许评估论文范文第6篇

一、商业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 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部分企业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适用自身经营资源并展开商业活动的经营模式。在这一模式中, 企业所拥有的经营资源通常是指注册商标、标志、专利、技术乃至商业秘密等, 而得到许可的其他经营者通常被称作被特许人, 被特许人在商业活动中适用相应经营资源时, 需要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并履行相应义务。简单来看, 商业特许经营实际上就是现代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商业活动形式, 但是这又与常规的商业合作有所差别。这是因为经营资源往往包括了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 如商标、商号等, 其重要性比常规的商业资源要重要得多, 可以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商业特许经营过程中企业经营资源一旦受到影响与破坏, 往往会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中, 必须要对经营资源的使用与保护进行严格规范, 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及被特许人的利益, 为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应用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 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 知识产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 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成为我国商业发展及法律完善的重要内容。所谓知识产权, 实际上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已经是当代商业竞争中极为重要的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此, 我国也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 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 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与核心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关键在于经营资源的特许适用, 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合理适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知识产权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础与核心, 是该商业模式得以正常、顺利运行的关键。实际上, 知识产权贯穿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及各个方面, 这也是该商业模式的“特许”的含义所在, 是该商业模式区别于常规商业合作的独特点。在获得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许可后, 被特许人能够依照合同要求与标准, 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专利乃至商业秘密等来进行规范经营, 从而利用特许人的品牌效应、专利技术乃至商业秘密等, 借鉴被特许人的商业运作模式, 促使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由此可见, 如果缺乏了知识产权的话, 商业特许经营的内涵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换, 无法成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而且, 商业特许经营不单单是从商业合作的角度而展开的概念, 更是法律层面的重要概念。早在1997年, 我国就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 从法律角度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严格规范。这是因为商业特权经营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 正是当代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正因如此,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就很有必要。

(二) 督促合作双方践行自身义务

从本质上来说, 商业特许经营依旧是商业合作模式, 是企业与企业, 甚至企业与个人之间而展开的商业合作活动。由于商业特许经营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内容, 而知识产权本身并非实体, 往往会在不经意间遭到侵犯。故而我国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完善, 使得相应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应用。尤其是合作双方没有严格依照行业规范及合同标准践行自身义务时, 更容易造成严重的侵权行为。从特许人的角度来看, 践行权源保障义务十分关键。所谓权源保障, 就是特许人需要确保自己从根源上拥有相应知识产权, 即自身能够正当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否则的话, 特许经营期间有第三人插入并提出权利要求, 会对被特许人适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严重破坏。而从被特许人的角度来看, 则必须践行合同义务。其中, 被特许人在双方磋商过程中了解到对方商业秘密, 那么不管最后是否订立合同, 都必须保守该商业秘密, 并不能用于不正当竞争。而在特许经营结束之后, 被特许人应当自觉终止对相应知识产权的使用, 并要对其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督促双方践行义务的方式, 能够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出现, 进而促进商业特许经营的正常应用。

三、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号权保护

(一) 商业特许经营的商号权

所谓商号, 也就是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 往往被视作企业特定化的标志, 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与商标是极容易搞混淆的两个概念, 实际上前者往往是和生产或经营商品的产商相联系, 而后者则往往是和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向联系。简单来说, 商号是企业注册所用, 而商标则是商品注册所用, 因此部分商家往往会将某种文字、图形等同时作为商号及商标。商号的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 也就是只有在其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中止。而且, 商号权本身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 故而可以有效识别经营主体。与此同时, 商号本身没有实际形体, 但却具备一定的财产权特性, 故而商号权可以被视作无形财产权。综合二者来看, 商号权应当是无形财产权当中的识别性标记权。需要注意的是, 商号往往与商誉等有着直接联系, 对企业经营与发展有着直观的影响, 因此商号权可以视作当代商业中重要的知识产权。

(二) 商业特许经营中常见商号权侵权问题

企业在注册商号过后, 就长期拥有了该商号在法律体系下的独家使用权利, 而且其它企业在该权利约束及限制下不得注册或使用相同及相近的商号。与此同时, 企业还可以将自身商号转让给其它企业, 也可以许可其它企业在规定要求下使用自身商号。总而言之, 法律对企业商号权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是在商业特许经营中, 商号权侵权问题依旧大量存在。其中, 异地重复登记是极为常见的商号权侵权问题。这是因为我国疆土辽阔, 不同地区很容易出现商号重复登记的情况, 从而使得我国在商号许可方面很难有所作为。简单的一个商号在前面加上地名, 往往就成为了两个不同的商号, 但同时又非常容易让人误认, 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相关案件。例如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 就围绕眼镜行服务上的一件“东方”商标, 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的商号与商标权力争夺。最终, 法院以双方服务受到一定地域性约束, 案件双方相距甚远, 而且“东方”作为商号独创性不高为由, 承认了两家企业的商号权。

在此问题基础上, 也延伸出了商业特权经营中的商号权许可问题。在特许经营中, 特许人能够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自身商号。以上文中的“东方”商号争夺为例, 如果被特许人是一家位于广州的企业, 当其想要获得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许可并使用后者商号时, 就会与当地的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的商号产生冲突。换句话说, 这一特权经营过程将严重侵犯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的商号排他权, 即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并没有在特许经营中完全履行自身的权源保障义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商号与商标相冲突及矛盾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同时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的概念、界线模糊, 也使得相应侵权事件大量出现。

(三) 商业特许经营中商号权保护策略

就目前来看, 特许经营中商号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对商号权进行合理规范。尤其需要对异地重复登记、企业名称管理等相关制度加以优化和改善, 促使全国范围内的商号变得更加规范与合理, 从而为商号权保护打下坚实基础。就目前来看, 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商号构建专门的法律, 只是将其纳入到企业名称权的简单保护之中, 因此进行立法应当是商号权保护的当务之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 要想在短时间内构建专门的、统一的商号权法律不太现实, 故而可以直接使用民法保护或者不正当竞争保护形式。前者是直接将商号权视作普通民事权利, 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是直接以民事侵权责任加以追究和处理。而后者则是把商号权视作商业竞争中的正当权利, 相应的侵权行为则可以视为商业假冒、欺骗行为, 需要应用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追究和处理。而在此过程中, 不断摸索特许经营中商号权保护的法律途径与方式, 能够为专门的商号权保护法律的建立及出台创造良好条件。

四、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

(一) 常见商标权侵权问题分析

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商标侵权数量往往要远多于商号侵权, 这是因为前者主要是从商品层面进行研究与探讨, 所涉及的范围要广得多, 所涉及的内容也要多得多。从商标注册及运用的角度来看, 当前市场上还有着部分知名品牌没有正式注册, 同时其商标名也违反了相应的注册要求, 从而很难保障自身商标权益。与此同时, 国内商标设计趋于同质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使得商标的独特性较低, 难以被准确、有效识别, 例如带“永和”的商标出现在多个行业, 而且同行业内也有着大量带“永和”二字的类似商标, 给相应的商标权保护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

而在商业特许经营中, 分许可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商标许可形式, 该形式主要应用于分部获取总部商标特许, 并通过合作让分受许人适用该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此时,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形三方关系, 特许人也通常被称作主特许人, 被特许人则被称作分特许人, 而从分特许人处获取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则被称为分受许人。在这种情况下, 三方合同的签订将变得更加复杂, 各方权利及义务的规范也更加困难, 很容易出现某一方义务没得以充分践行的问题。而且, 商标权的特许主要是针对以经营目的为核心的商业活动展开, 但部分被特许人在经营运作之外的其它环节中擅自使用被特许的商标, 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相应规范。不过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还不够规范, 处理也有所欠缺。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 特许经营中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往往被视为民事合同, 因此在合作双方签订后有必要对其进行备案。但是很多企业都没有对此加以重视, 各地司法部门也没有对此进行严厉处罚, 导致这一问题始终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标权保护工作的深化。而在合同解除之后,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约定停止使用相应商标。在合同规定允许的情况下, 被特许人可以延长商标停止使用的期限。然而这也催生了一些矛盾, 部分受特许人在合同解除后完全不顾合同限制与约束, 依旧在使用特许人的商标, 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二) 企业自主维护商标权的策略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以法律途径以外的手段来维护商标权, 往往能起到更加良好的效果。对此, 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具有健全的商标意识, 及时申请注册相应商标, 前瞻性地避免企业运作宣传、发展壮大过程中遭到不必要的商标权侵权问题。与此同时, 企业更有必要通过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来维护自身商标权。联合商标的注册虽然不一定都会得到使用, 但能很好地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 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而防御商标则通常用于驰名商标所有者, 是指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 从而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例如红蜻蜓就将其商标从鞋类扩展到了其他领域, 就是为了防止他人在其它商品领域使用“红蜻蜓”这一商标。驰名商标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 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应当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另外, 立体商标往往更能吸引人们的注意, 对企业商品及文化的宣传与推广有着重要意义, 企业可以邀请专业机构为自身设计合适的立体商标并加以注册。

(三) 外部商标侵权的司法救济

对特许经营的商标侵权而言, 其侵权类型主要可以分为外部侵权与内部侵权两种, 二者的司法救济规则与形式都有着较大差异。就外部商标侵权来看, 构成侵权行为的往往是第三方, 侵权形式则往往是在没有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前提下, 通过注册商标、销售商品、伪造商标标识、更换商品商标、使用易误认商标、为侵权行为提供支持等形式来侵犯特许人的商标权。针对这一问题, 充分考虑当前我国自该方面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特点, 借助行政部门实施“国际特许经营协议登记公示”机制, 从而表明及强调特许人的商标权益。这样一来, 一旦出现外部商标侵权事件, 可以直接判定第三方具有侵权意图, 进而能够对其责任加以追究和处理。这一机制最显著的优点在于简化了外部侵权处理流程, 在为第三方表明侵权后果的同时, 大幅降低了特许人的举证成本, 对提高外部商标侵权处理效率有着积极的推进意义。

(四) 内部商标侵权的司法救济

在特许经营的商标侵权中, 外部侵权是指第三方侵犯了特许人的商标权, 而内部侵权则是指被特许人侵犯了特许人的商标权。其中,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被特许人不顾合同约束与限制, 将特许商标用于合同规定范围之外的业务或活动中, 从而超出了特许人的许可范围, 造成侵权行为。尤其是部分被特许人滥用特许商标, 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该商标的商业价值有所下滑, 甚至导致商标遭到丑化, 更会对特许企业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除此之外, 被特许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解除后, 不顾合同约束依旧使用对应商标, 同样是极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当内部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时, 特许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司法救济措施。在发现内部商标侵权后, 特许企业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需求法律救济, 从而快速、有效地维护自身商标权。不过该方法在损失赔偿的协调方面不够完善。对此, 特许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依靠相关法律及足够证据来制止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时, 特许企业可以直接报案并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不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严重性有着一定要求, 因此特许企业需要充分料了解相关法律内容, 并在合理判断后再决定是否要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最后, 当内部商标侵权涉及到国际市场时, 特许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程序向国家海关总署寻求法律援助, 同样这种方式也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

五、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一) 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企业保障自身经营发展并加以保密的经营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对当代企业来说,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专有技术, 因此其可以视作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同时也是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到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必然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轻则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重则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而在特许经营中, 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可能会在许可下让被特许人了解及使用。如此一来, 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遭到泄露及不正当使用, 相应的保护难度也会大幅增加。故而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快速发展, 我国诸多特许企业都对商业秘密保护非常重视, 希望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持当前的特许经营体系, 同时保持自身在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特许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并不意味着支持垄断, 但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并不能得到司法上的支持与援助。

(二) 做好特许经营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

保密协议是当前商业特许经营中被大量应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其本身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足够的约束力。对特许经营而言, 保密协议的签订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与对象, 如被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员工、特许人的员工及客户等, 但凡哪一方面的保密协议没有签订, 那么都会造成巨大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

通常来说, 保密协议内容应该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及义务为主, 对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进行详细规范, 不得包含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或者其中一方意愿之外的内容。在被特许人违反保密协议后, 特许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提出赔偿要求, 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该赔偿要求往往不会被法律所禁止。这是因为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难以估量, 通过相关法律很难对其进行定量处理, 故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对保密协议的违规赔偿等内容进行严格限制。除了保密协议外, 竞业禁止条款也是较为常见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该条款主要是限制被特许人在双方协议终止后, 继续在规定范围内利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甚至以此而针对特许人展开不正当竞争。不过, 我国当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因此竞业禁止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地域及范围等需要双方自行协商, 在合理范围内都能获得法律肯定。另外, 为了促进技术的进步发展, 特许经营中往往有商业秘密的回授条款, 也就是双方分享改进的技术成果, 从而对双方进步及行业发展均有着积极意义。

六、结束语

随着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的广泛应用, 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正逐渐成为影响特许经营运作及发展的关键因素。不过就目前里看, 我国在商业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 尤其是在商号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 更是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对商业特许经营中商号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进行了简单探讨, 但愿能为特许经营模式的长足发展起到一定帮助。

摘要:随着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广泛应用, 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成为当代商业中的一大难题, 各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严重阻碍了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推广与发展。因此, 我国近年来一直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 从法律层面采取了诸多手段来强化相应的保护效力。总的来说, 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围绕商号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而展开。本文简单介绍商业特许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 分析后者对前者的重要意义, 并对其中的商号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商号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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