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19

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学;行为金融学;彩票;股票

文献标识码:A

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成本控制

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交易总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网络零售交易额超过1.85万亿,同比增长41.2%。作为信息时代商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正在因电子商务而逐渐改变,电子商务成为信息时代最有前景、最广阔的发展领域。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受交易成本的影响,当交易成本的降低能为交易双方带来额外利益时,人们才会通过这种方式开展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的成本一方面受到交易成本的影响,另外还受交易活动成本控制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成本和成本控制的含义,接着阐述了成本控制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为控制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提供了建议。

一、成本与成本控制的涵义

成本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价值范畴,成本通常为达到一定目的所付出的资源代价。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自然资源,还包括经过人类加工的物质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特定目的”指的是需要对成本进行单独测量的任何活动,也就是成本计算对象,如一件产品,一项设计,一项服务,一个客户,一种商标,一个部门或一项工作计划。

与传统成本相比较,电子商务作为典型的网络经济,成本具有以下特点:(1)固定成本高,转换成本高;(2)边际成本低;(3)结算效率高,速度快,资本成本低。电子商务中,作为其重要基础条件的电子货币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结算效率,更重要的是加快了资金的结算速度,降低了资金成本。

成本控制,一词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哈默大学企业管理学院制定的《成本控制法》。其主要作用是促使企业用较少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消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成本和不断降低成本。企业根据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控制生产耗费和各种成本,预防和调节影响成本的各因素和条件,保证实现企业的成本管理目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想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成本控制已成为重要决定因素。

二、成本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成本控制是全体职工的共同任务,只有通过全体职工协调一致的努力才能完成。有效控制成本的关键,是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成本控制同时也是全部、全过程的控制。全部是对产品生产的各要素费用加以控制,包括变动费用控制和固定费用的控制。全过程控制,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过程进行控制,并将控制的结果在报表上加以反映,显示其结果。

(2)因地制宜原则

成本控制系统必须专门设计,适合特定行业,部门,岗位和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可完全照搬别人的做法。同一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其管理重点、组织结构,管理风格,成本控制方法和奖金形式都应当有所区别。

(3)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是指因推行成本控制而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因减少控制而丧失的收益。通常,增加控制环节发生的成本比较容易计量,而控制的收益比较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控制的收益会明显大于其成本。

三、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构成

电子商务交易成本的构成由企业所处行业不同,表现有所不同,但从电子商务的一般交易过程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成本包括商品和服务成本、法律成本、安全成本、物流成本、客户成本。

1.商品和服务成本

电子商务商品范畴的扩展体现为商品交易不在局限在有形产品及服务,包括所有实物和非实物商品的可交换内容,如在线音乐、短信服务、在线咨询等。商务活动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买卖,而是从消费者的需求开始到商品的生产组织、配送、供求双方的沟通、售后服务等活动。

2.法律成本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成本主要包括交易纠纷解决的成本、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成本、网站的域名侵权问题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网站建设与网络安全法律、主体准入法律、交易过程法律和交易保障法律。电子商务中法律问题解决的困境主要有交易恩身份的确定、标的物的多样性、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等推高了法律成本的付出。

3.安全成本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安全主要包括交易安全和技术安全两方面。支付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保密性、完整性、身份真实性、不可否认性和多变支付问题。在任何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总是人们关心的首要问题,网上交易如何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如何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性,如何保证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为了达到安全的目的,可以用加密方法对传送的资金数据进行加密,使用相关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以防止未被授权的非法第三者获取消息的真实信息内容。具体措施包括数据加密策略、访问权限控制策略、防火墙控制、安全的操作系统和防病毒策略。

4.物流成本

物流是电子商务企业价值链上重要的一环。这一方面是经济效益和用户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是为了提升管理效率,销售额做的越大,仓储和物流愈发重要。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由网上信息交互、網上交易、在线结算和物流配送四个环节组成。物流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环。许多电商由于无法很好地解决物流问题,小批量异地送货成本高,所以会限制送货范围,或者由消费者额外支付物流费用,迫使消费者更换商家和消费渠道。

5.客户成本

客户成本,是指通过网上交易的顾客从上网、咨询、支付到最后取得商品所花费的费用总和。虽然在商家的运营成本中不包含这部分成本,但是这确实用户必须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的规模大小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作为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必须对客户成本进行管理,形成良好的客户关系。就客户关系本身而言,是客户与企业的相互平等、双方面的。

四、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控制

1.压缩场地费用,节约不必要的房租支出

电子商务使顾客和合作伙伴接触自己办公场所的机会较实体店少,所以,没必要追求最好地段。但是,办公场所也确实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以,可以适当选择办公场所的地段,既不损企业形象又压缩企业场地费用,节约不必要的房租支出。

2.合理规划站点布局,挑选优质第三方物流

一方面,要对物流配送中心、中转站、社区集散网店合理布局,以加快物流效率,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另一方面,关于电商是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还是自建物流体系,我认为长远看来还是外包给第三方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现在物流公司越来越多,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其服务质量必会呈上升趋势。此外,自建物流方式的物流成本要比采用第三方物流高出20%~30%。纵使自建物流体系的京东取得了行业低物流成本,但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商品销售上才应该占据电商的主要活动。

3.满足顾客需求,做优质营销推广

电商平台不能盲目的追求流量而增加销售环节,这只会使得入驻平台的商户增加销售成本,长远来看不利于双方的发展。应该将心思放在满足顾客需求上。另外,关于电商的广告营销,也没有必要进行集中轰炸式的宣传,要做就做经典的广告,能使其深入人心。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不断壮大,对电子商务成本的控制不仅直接影响到电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也影响到广大消费者获得的效益的支出,更关系到社会整体资源的消耗。对电商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对企业、消费者和社会都具有现实意义。(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 时炳艳,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及利益分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13.4。

[2] 王钟庄,电子商务交易成本构成分析及制度创新思考,价格月刊[J]2014.8。

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存管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沉淀资金

一、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背景

在我国证券市场早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账户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账户混为一体,一些证券经营机构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的行为,利用客户资产牟取利益。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资金必须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建立了客户资金的独立存管制度。2004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05年10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法》。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2008年4月成功实现了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现状和问题

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后,客户进行股票交易时,先将资金从个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到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然后在进行证券交易。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构成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包括各商业银行汇总账户中的资金和在登记公司作为证券交易的备付金和保证金。根据每家证券公司开立三方存管银行的数量不同、每个存管银行客户数量、资金量不同以及与登记公司交收的金额不同,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在各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的比例也不同。

(二)证券公司通过客户资金取得的收入计算

证券公司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按照活期存款利率(2012年7月6日,活期存款利率下调至0.35%)对客户存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结息,同时,存管银行和中登公司按照金融同业利率(目前大部分银行为1.62%,可与银行协商)给证券公司结息,证券公司赚取利差。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沉淀问题

根据登记公司结算规则,证券公司与登记公司的证券交易采用净额结算原则,即证券公司按照所有客户的证券买入与卖出的净额与中登公司进行交收。在此种交收模式下,证券公司与登记公司交收的金额远远小于客户每日交易金额。

三、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可行性研究

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提供融资、担保及可动用客户资金的具体情形、违规动用客户资金的情形。在每天交收需要的同时,保证客户资金每日核对,账实相符;很少考虑其中不常用于交收沉淀资金的利用和如何增加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问题。针对这种现状,特提出以下两种模式:

(一)沉淀资金的固定化

沉淀在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常不参与证券公司与登记公司的交收,只是单纯放在银行汇总账户中给证券公司带来利差收入。如何能使这部分沉淀资金得到充分的利用,在合法合规不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下,又使证券公司的收益最大化?

建议可以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集中管理,由当前全部客户资金存放在银行汇总账户中活期账户的方式转变为活期账户与定期账户并存的模式。具体模式如下:

1.证券公司根据以往所有客户证券交易情况,将客户资金分为存放在登记公司作为保证金和备付金的固定资金、经常用于交收的常用资金和很少用于交收的沉淀资金。

2.证券公司作为保证金和备付金的固定资金固定存放,经常用于交收的那部分资金仍然保持原有的活期账户模式,这两部分资金按季结息。

3.在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以及证券公司稳定经营前提下,不经常用于交收的沉淀资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稳定。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管理需要将这部分沉淀资金按照1年、3年或者5年期银行的定期存款管理,存管银行每季度按照对应的定期存款利率给证券公司结息。采用这种模式,能使利息收入远高于之前。而且随着客户资金的增加,沉淀资金也会增加,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收入也会进一步增加。

4.在将沉淀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前,为解决不常用于交收的沉淀资金在特殊情况下用于交收,需将定期存款重新变为活期存款的情况,建议将沉淀资金按千万元或者亿元分笔定期存放,这样在交收时,根据缺口金额使用其中几笔填补交收不足,其他沉淀资金仍然能够继续保持定期存款状态。

(二)模式推导

假设某证券公司A与n家三方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共Y亿元。证券公司存放在登记公司保证金和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占总客户资金的,存放在n家存管银行的比例分别为。通过统计,券商A每日与登记公司MAX(交收的净额买差)占总资金的比例为 ,扣除存放在登记公司的资金,券商A处于沉淀状态的资金亿元。此时,沉淀资金分布在n家存管银行分别为。

每笔1亿元存为5年期定期存款。目前金融同业利率为1.62%,5年定期存款利率为4.75%。这样5年中,券商A每1亿元每年就能在原有的利差收入基础上,多增加(4.75%-1.62%) *1亿=313万元的利息收入,这对于一个中小券商也算是一笔比较稳定而又可观的收入来源。

(三)客户资金账户活期利率的灵活化

客户在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在规定的转账时间内可以随意转账,不受限制。

1.客户交易资金存放的选择。一方面,客户在需要证券交易时,将自己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但是,由于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可以随时通过银行的ATM机,柜台进行变现,因此会出现客户只在需要证券交易或新股申购时,才将资金转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操作,其他时间将资金保留在个人银行账户。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转出至银行账户有时间限制,尤其是在遇到交易所节假日或者周末休市期间,银证转账处于关闭状态,往往出现客户将资金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使自己能够在休市期间应对变现的需要。

2.客户交易资金存放选择的分析。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客户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和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的活期利率一致,这样客户将资金放入个人银行账户和放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从利率收益角度并没有区别。此时,客户选择是将交易资金放在证券公司还是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主要取决于交易的便利性和变现的快捷性。

3.改变客户交易资金存放的选择。基于以上的分析,如何能让客户把更多的交易资金在更多的时间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就成为我们能否增加证券公司利息收入的重点。

证券公司如果在现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对客户资金账户资金的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提高。对客户而言,就使客户放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且暂时不进行交易的资金有了更高的收益率,也就能够吸引那些对利率比较敏感的客户。对证券公司而言,客户资金账户的活期利率提高后,由于登记公司和存管银行对证券公司的金融同业利率不变,会使得证券公司的利差收入有所降低;但是活期利率提高的同时,也使客户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更多,这样的话,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会上升,总的利息收入也会有一定的提高。

4.模式平衡的推导。通过上面进一步的分析,提高活期利率后,对证券公司来说,既可能让证券公司损失一部分利差收入,也有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更高的利差收入。我们可以做以下数学假设:

假设在一年时期内,证券公司保持活期利率与银行统一为r不变时,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平均为M元,存管银行和登记公司给证券公司结息的金融同业利率为R,这样证券公司一年时期内获得的利差收入为Y=M(R-r);

进一步假设当证券公司把给客户的活期利率由r提高为r’时,由于利率的提高给证券公司总的客户资金带来平均m元的增加。此时证券公司一年内的利差收入为Y’=(M+m)(R-r’)。要保证调整后和不调整的收入不变,即Y=Y’,可以推导出关于客户资金增加平衡点的。

由上面平衡公式可以看出,从证券公司总体角度,在活期利率由r变为r’后,只有给证券公司带来的客户资金增加m> m0时,提高提率才能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否则提高活期利率反而会降低证券公司的收入;而从证券公司管理客户的角度,当证券公司对某个客户的活期利率由r变为r’后,只有客户由于活期利率增加存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增加量m> m0时,对此客户提高活期利率才能增加证券公司的利差收入,即提高活期利率可行。

四、结语

以上两种模式是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管理的可行性探索,都旨在增加证券公司的收入。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模式或者两种模式结合使用。在实现过程中,离不开证券公司有关系统的后续支持、证券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以及监管部门对创新工作的认可,为证券公司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更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Z].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Z].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Z].

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交易模式;政策机制

Research on the Emissions Trading Mode of Nanjing City

Cheng Han1 et al.

(1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Nanjing 210013,China)

Key words:Emissions trading;Transaction mode;Policy mechanism

1 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环境资源价格制度,将排污权作为环境资源实施市场化的管理,有利于全社会树立“环境容量有价、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对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产业优化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南京市大力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吸取全国其他试点城市成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排污权交易模式,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对南京市现行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关键问题,并在后续落实中给予关注,将有利于南京市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推广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建设。

2 南京市排污权交易模式

2.1 政策制度框架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为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国家及省级层面先后出台了一批指导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知道意见》,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等。南京市在国家及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建立了“1+2+4”的制度框架。确定了1个实施方案,以2014年印发的《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为“施工图”,对各部门分工做了明确,并提出排污权交易机制改革的具体任务和时限。配套了2个具体办法,2015年南京市政府先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为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基础,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操作措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全过程做出了规范。完善4个关键环节,《关于实施〈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排污权工作的内部分工、交易控制标准、富余排污权指标认定条件和程序、工作流程、申请格式文本、业务印章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基准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交易服务费标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操作规则》,对排污权交易竞价规则以及流程进行了明确;《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排污权出让资金账户、征收管理以及使用方向等进行明确。

2.2 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法 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是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形成和制定政策的最大壁垒[1],也是构建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将直接影响到排污权交易的效率[2]。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方法主要有2种,即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有偿分配又分为拍卖和定价分配。无偿分配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初始排污权无偿分配给排污单位,有偿分配指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等方式将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3]。南京市采用有偿分配方式,对于现有排污单位,采用固定价格的形式分配初始排污权,而对于新建排污单位及现有排污单位新建项目则采用拍卖的形式分配初始排污权。南京市的这种分配形式,很好的体现了“环境容量有价,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方可占用排污权指标,可以对排污企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刺激排污单位采取减排创新等手段来消减排污量。

2.3 交易平台建设 交易平台的建设包括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基础硬件、系统软件、交易场所等,其中管理机构的组建是交易平台建设中的关键[4]。目前,全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试点城市中,管理机构的组建形式主要有依托行政单位、依托事业单位和企业经营3种。依托行政单位指排污权管理机构职能暂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处室的形式承担。如绍兴市排污权交易管理处、太原市环保局排污交易管理办公室等,但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排污权交易业务管理容易导致行政干预及政府部门的权力寻租等现象,因此这一形式仅适合作为试点地区初期过渡形式。依托事业单位是指成立专门从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事业单位。如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陕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重庆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等,目前这一形式也是采用较为广泛的排污权管理机构组织形式。企业经营指委托各类交易所开展相关工作,如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

南京市在组建排污权管理机构的工作上根据当地实际形成了“一主管两中心”的模式,即由南京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与审核、业务审核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与发放、综合督查等工作,依托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公益事业单位)挂牌设立南京市排污权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日常运行、业务办理、资金结算、综合协调及科研等工作;依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拍卖及电子竞拍的组织开展。采用这一形式,便于各部门厘清工作重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大大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推进进程,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初期工作的开展。

2.4 交易程序设计 为体现排污权交易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以污染物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南京市在排污权交易程序设计中设定相关约束条件对排污权指标进行管理。第一,规定所有新建项目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总量指标,以此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第二,采取差别化收费,对于污染较为严重的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电子等业,其相应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显著高于一般行业,以此通过价格杠杆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第三,规定排污权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a,以此在时间上使排污权机制与国家5a减排计划相衔接,同时有利于当地进行长期环保规划。第四,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控制火电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的交易在本行业内进行,控制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通过以上控制内容,体现排污权机制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同时也便于环保部门的总量管理工作。

排污权指标不同于一般标的物,其指标量和有效时限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当排污权指标进入市场交易尤其是在二级市场交易时,买卖双方很难在供需量和有效时限上达成一致,这将导致交易的信息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幅增加,从而抑制市场活跃程度,阻碍二级市场的良好发育。针对排污权交易的这一特性,南京市在交易程序的设计中引入排污权指标政府储备库作为调节买卖双方供需量和有效时限的调蓄池,即出让方在卖出富余排污权指标时,其指标首先进入政府储备库,由政府储备库调节指标量和有效时限后再匹配给受让方。南京市的这一交易程序设计较为合理的解决了交易匹配性问题,从而便于管理部门撮合买卖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交易成本,为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建立及活跃发展扫清了障碍。

南京市排污权交易指标流转程式如图1所示。

图1 排污权交易指标流转程式

3 南京市排污权交易模式存在的问题

3.1 机构设置有待优化 南京市采用的“一主管两中心”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建形式,虽然在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初期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长远来说,随着一级市场的形成,这种组织构建形式将不利于二级市场的建立。从职责划分上看,排污权管理中心功能相对薄弱,仅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窗口承担相关业务的办理;从办事流程上看,环保局、管理中心、交易中心虽然分工明确,但未集中办公,这导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从管理中心受理业务到环保局审核确认再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流程冗长,增加了交易的时间成本。

3.2 新老制度尚未衔接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老制度的衔接以及新制度的配合[5]。南京市排污权交易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从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整体来看,排污权交易仍然只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环保工作。对于如何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与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如总量制度、环评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监督性监测制度、环境监察制度等有效衔接,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实现环保部门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真正实现环境管理的现代化转型,南京市尚没有明确实现路径和规划方案。

3.3 定价机制仍需完善 过高的排污权价格会对企业产生资金压力,不利于排污权交易的推广;过低的排污权价格则会导致企业减排动力不足,不利于污染物控制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排污权指标价格虽然受很多因素影响,但总的来说基于社会平均治污成本。只有制定完善的定价机制,使得排污权指标价格落于社会平均治污成本的合理区间内,才能确保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南京市目前并未出台符合自身实际的排污权定价具体办法,以大气污染物为例,南京市二氧化硫定价为2 240元/a.t,这一价格参照的是江苏省二氧化硫定价,但是南京市二氧化硫治污成本与江苏其他城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这一定价还需进一步优化调整;同时,南京市氮氧化物排污权同样定价为2 240元/a.t,而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治污成本存在差别,因此这一定价也稍显欠妥。

3.4 奖惩措施尚未配套 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配套科学的经济机制,这是市场经济下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补贴、优惠、税收、罚款等经济手段,不仅可以防止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还能够有效的刺激市场活跃,从而对二级市场的成长起到正面作用。南京市虽然在相关文件中规定了“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可以通过定额转让的形式获得排污权指标”,并对企业在交易中出现违约的情况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但是并未出台奖惩细则。对于企业在环境保护上采取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权威的认定手段;对于企业通过支付金钱占有多余排污权后通过提高产量消耗而不是通过创新减排降低排放的情况也缺乏明确的应对方法。

3.5 理论研究仍显不足 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每个细节均会对交易机制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开展大量且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其他试点城市相比,南京市的排污权交易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理论研究也明显不足。虽然可以吸取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但每个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行业结构不同、环境容量不同、具体环境问题不同,所以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无法照搬其他城市做法。目前,南京市在排污权定价机制、储备库动态管理、交易评价体系、VOC及烟粉尘排污权交易等方面均未开展切合自身实际的相关理论研究。

4 建议

4.1 成立专职机构 根据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推进情况,将行政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排污相关工作集中至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成立权责统一的专职机构负责全市排污权交易各项工作。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应包括各类业务的审核与办理、提供交易信息、储备库动态管理、交易评估、竞价交易的组织安排、数据库的开发与管理等。具体而言,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应包括排污权交易认证机构、排污权交易评估机构、排污权交易中心和排污权研究机构。

4.2 建立排污权交易大数据平台 逐步建立排污权数据库,实现排污权数据与总量数据、排污收费数据、环统数据等各类环保数据的统一。将排污权数据平台与在线监测平台、许可证管理平台等进行联网,形成统一的环保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平台推动各类环境保护政策的衔接融合,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

4.3 完善各项机制 完善定价机制,通过科学评价、计算,确定本地区环境容量,核算初始排污权总量,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总量;通过摸底调查,弄清本地区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优化初始排污权价格;根据具体项目对区域经济及环境影响等因素,优化排污权出让价格。完善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和程序,加强交易行为监管,配套合理的奖励和惩罚措施,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

4.4 加强理论研究 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深化排污权各类理论问题的研究。首先是政策制度研究。研究优化排污权机制,为主管部门出台、修订排污权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排污权与新老环境政策的衔接,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其次是环境研究。研究排污权对推动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科学评估排污权环境效益。三加强经济研究。研究排污权的实施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科学评估排污权经济效益。

4.5 拓展交易广度和深度 从广度上说,逐步把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烟粉尘等污染物纳入排污权交易指标范围,着手开展交易前期的研究与准备工作;从深度上说,尝试将排污权短期交易、排污权期货交易、排污权抵押贷款等引入排污权交易,不断丰富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Barde J P.Environment Policy and Policy Instrument,In:Folmer,H,Principals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Z].Edward Elgar :Aldershot,1995.

[2]HahnⅡ W.Market Power and Transferable Property Rights[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4,99(10):753-765.

[3]陈庆能,沈满洪.排污权交易模式的比较研究[J].生态经济,2009,(10):153-155.

[4]李志勇,洪涛等.排污权交易试点总体工作框架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4):41-48.

[5]吴玲,李翠霞.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与框架[J].绿色经济,2008,(4):64-66.

(责编:徐焕斗)

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C2C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然而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税收征缴存在盲区。文章分析了对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指出了传统税收征管手段的困难,提出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技术探索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创新措施。

关键词:大智移云 C2C 网络交易 電子商务 税收征管

一、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现状

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不同,可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种交易模式。所谓C2C 网络交易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在公共的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猛,网络购物呈井喷式增加。然而我国目前却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C2C网络交易征税。其税收征缴存在盲区,对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存在着现实意义。

二、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由于减少了流通环节,又无需承担实体店铺的高昂租金和人工费,再加上税收零负担,C2C网络交易的商品定价往往低于实体店和B2B、B2C电商。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影响了传统交易市场的运营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所要求的公平环境。既然目前对传统实体店甚至是B2B、B2C电子商务均要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那么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C2C网络交易也应予以征税。将C2C 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对其依法征税是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的。

(二)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

由于互联网及计算机的普及,C2C网络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许多个人选择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实体店受其影响却在不断萎缩。如果继续让C2C网络交易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越来越多的实体店或B2B、B2C电商会将自己的部分业务以C2C的名义进行经营,从而导致税源的流失,损害国家的经济实力,影响了税收财政原则的实现。将C2C网络交易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从而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实现。

(三)有利于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

随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一潜力巨大且并未深挖的运营模式已经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们,但是C2C网络交易却因缺乏监管,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C2C网络交易中的侵权、售假、刷单等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网购纠纷、投诉。网上假冒伪劣产品的肆意横行,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一直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对C2C网络交易进行税收征管,不仅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并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

(一)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由于C2C 交易经营的主体是个人,并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正是由于准入门槛低,C2C商家数量极多。以淘宝网为例,只要用个人身份证通过实名认证即可注册开店。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只要是有效的即可,淘宝网并不会对其是否与实际经营者一致进行检验,纳税义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另外,由于网店经营的稳定性较差,经常会出现“ 网店易主”的情况,这也使得“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

(二)缺少可靠的纸质凭证作为计税依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少有卖家会主动提出开票。与此同时,个人买家为了享受低价产品或服务,通常也会放弃索要发票的权利。不开具发票似乎成了C2C网络交易约定俗成的习惯。除了没有发票,C2C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没有合同等纸质凭证,交易双方的聊天记录即是最权威的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文件,也是日后彼此维权的唯一证据。由于C2C网络交易均是无纸化的形式,电子信息又存在易虚构、易篡改等缺陷,因此交易的真实性及金额难以核实,从而导致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困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C2C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不同,卖家撇开各种中间环节直接与买家建立联系,将商品通过物流方式交付买家。中间环节的缺失使得传统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机制失去了运作基础,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而且C2C卖家一般不开具纸质发票,对于订单何时确认,销货方何时发货、何时取得收入、购买方何时确认收货等时间信息往往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记录,而这些电子信息又容易被虚构和篡改或附有一定的加密技术,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相关交易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合理确定纳税义务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四)税收征管归属地不易确定

C2C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突破了传统的“经营场所”“居住地”“常设机构”等物理意义上的地理概念,虚拟空间与物理地点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没有地理位置的约束和税务登记的强制规定,仅凭C2C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登记的关于经营地点或居住地等注册信息,是很难界定其真实经营地点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确定交易地点来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从而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

四、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创新措施

面对传统税收征管手段在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困境,可以尝试借助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服务技术开发应用新型纳税征管模式,顺应税收“互联网+征管”的步伐。

(一)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 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C2C网络交易的税源流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务部门在纳税人信息获取方面存在缺失,从而导致对纳税人的真实身份难以核实,对C2C交易模式的真伪也难以鉴别。因此,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先利用大数据收集分析C2C 卖家的相关涉税信息。

1.利用大数据核实C2C 卖家的真实身份。如果能将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其交易内容绑定,就可以有效控制对纳税人的税收监管控制,改善纳税人身份确定的问题。为此,应尽快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是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公民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有了纳税人识别号,C2C个人网店可以用自然人纳税人的身份自行申报纳税,其纳税信息都可以在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中进行跟踪和归集,有助于确定C2C 卖家的真实身份,从而为C2C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基础。

2.利用大数据鉴别C2C交易模式。为了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必须要对C2C交易模式进行鉴别。一是将税务部门、C2C交易平台以及工商登记机构进行数据信息联网,通过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采集C2C卖家的基本数据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范围、店铺名称等,并将其与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类似主体进行信息比对,筛选出B2C 交易模式,要求其退出 C2C 网络交易市场。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卖家商铺的相关信息,如是否有厂家直销、样品销售等广告字样,卖家的实际发货地点是否是企业地址等,对于可疑信息应进行稽查,并按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C2C交易模式。

3.利用大数据确定纳税主体。对于利用 C2C 交易平台处理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其从事的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可以暂不纳入纳税主体的范畴。对于同时出售二手物资和新品个人卖家,可以通过界定两者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征税。比如,对于出售的闲置二手商品占总商品的比重达到85%以上的,可认定为非营利主体,暂不需要纳税。此外,为了促进C2C网络交易这一新兴业态经济的发展,对于销售额较低的C2C个人卖家至少可以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按照月销售额是否达到30 000元判断是否需纳税。对于低于此营业额的经营主体也可暂不纳入纳税主体范畴。对于C2C卖家交易商品的类型以及月销售额的相关数据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借助C2C 交易网站的数据平台进行采集,并定期对共享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筛选、挖掘和甄别,通过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迅速锁定纳税主体。

(二)利用智能化办税服务平台办理税务登记

健全的税务登记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的前提。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适应C2C电子商务特点的税务登记制度,明确将税务登记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为C2C电商提供服务的前提。考虑到税务登记手续的繁简会影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积极性,因此,针对C2C网络交易的电子税务登记应尽量简化,保证通过网络即可办妥,即实现登记事务网络化运行。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主体,可以登录统一的C2C电子税务登记平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义务人只要有网络和电脑就可随时提交申请,无需专门跑到税务机关去办理,省去了路途奔波和排队的困扰。其次,对于通过审核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可在线向其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证不必拘泥于纸质形式,但却和传统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它赋予了纳税人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设置密码将其妥善保存。另外应注意的是,由于电子税务登记是通过网络办理的,因此在数据的上传下载方面,应注意其存储安全问题,以保护C2C 电子商务卖家的隐私。税务机关可建立一个专门的拥有密码钥匙的电子服务管理系统,或直接将C2C 电子税务登记融入相关的电子政府系统之中,防止纳税义务人的信息外泄。

(三)利用移动互联网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明确计税依据

发票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证明,也是税务局计税的主要依据。为了合理确定C2C电商卖家的计税依据,也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C2C网络交易可以启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使用应符合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如果开具过于复杂,反而因噎废食,影响C2C网络交易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协同C2C网络交易平台联合搭建安全易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C2C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介质,建立一套标准接口,一方面为个人卖家解决开票的技术难题,确保个人卖家只要登陆C2C网络交易平台即可通过简单操作实现开票;另一方面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数据同步传递至税务机关的系统后台,实现交易数据的无缝对接。

对于每笔C2C网络交易,要求C2C电商卖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为了防止C2C电商卖家少开票,可以把电子发票的开具和确认作为卖家收取款项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个人卖家不开具电子发票,就无法通过C2C网络平台点击发货;如果买家没有确认收到电子发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会将款项付至个人卖家的账户。C2C电商卖家开票后,首先,系统实时将电子发票信息传到税务机关的电子底账系统,税务机关可据此确定计税依据。然后,系统将经过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发票信息通过短信、邮件、二维码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随时查验、打印相应的发票PDF文件以供日后报销、维权使用。如果买家选择不打印,则电子发票就没有任何的流转和打印成本,即便买家选择打印,也可以任选纸张,不必拘泥于发票打印机专用纸的限制,大大节约了征纳成本。启用电子发票的C2C网络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四)利用云计算平台实现与第三方系统的数据对接

大数据背景下,C2C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第三方系统的数据支持。税务部门应与C2C网络交易网站、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物流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与对接。

1. 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C2C模式下的买卖双方往往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货款的结算。鉴于C2C网络交易的这种结算方式,其税款的征收可以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买家付款的同时,对C2C卖家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在现有支付系统的基础上,加载C2C网络交易征税系统,使得代扣代缴税款成为C2C网络交易的必经环节。对于销售额超过起征点以后的每笔网上交易,系統都应按照交易的类别套用适当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经系统的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应纳税额后,再向卖家支付货款。如果买家对交易对象不满意要求退货退款,系统的支付平台再将货款退回至买家的账户,并将C2C卖家支付的税款退回至卖家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税系统日常流转税征税流程如图2所示。

2.借助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确定纳税地点。C2C 网络交易的对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劳务。对于销售无形劳务的,可以C2C卖家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销售有形商品的,往往离不开物流的支持。个人网店通常把其销售的有形商品委托给某一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物件的发出地可以通过接受物件的快递公司所在地确认。利用物流在C2C网络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款则划归至当地的税务机关。由于物流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物流管理系统,对每一笔运输业务均有详细的配送记录,只要税务部门打通与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的数据接口,就可以实现第三方物流管理平台数据的开放与共享。通过对每笔业务的物流追踪,税务机关就可以很好地实施税源监控,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因此,加快与物流公司的进一步合作,构建高度协作的云端信息传递平台,实现物流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反馈,有助于合理确定C2C 网络交易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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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药交易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频繁出现。为此,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及种类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研究有所借鉴。

关键词: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交易模式

文献标识码:A

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概念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又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标的。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类似于传统合同标的,必须符合传统合同标的的“三性”标准:确定性、可能性与合法性。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对合同行为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或可以明确,若合同履行之时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则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变得毫无意义;合同標的的可能性,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标的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与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则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区别于传统合同标的。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交易特征,笔者认为,不能将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归入传统合同标的的任何一个种类。首先,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属于“有形物”,根据合同在线履行的定义,合同标的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的,而“有形物”是不可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交付。其次,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不能完全属于“行为”。“行为”可以囊括一部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种类,比如,在线提供服务,是通过合同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来进行合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的履行。但“行为”并不能包涵所有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如电子提单的在线转让,并不是行为本身努力所能达到的,而需要转让电子提单本身的所有权。最后,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也不完全属于“智力成果”。其中,数字化软件,如杀毒软件,是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来的,当然是属于智力成果的一部分。然而,对于一些在线服务,如证券咨询、网络教育等均不能视为智力成果的。

鉴于此,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标的并不能简单归入为传统标的种类之一,应将其独立出来进行研究。根据以上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分析,笔者认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付,能够以电子信息显示和以电子方式进行传输的数字化产品。

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

鉴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学术界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归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笔者在现存的网络技术条件下,结合实践中交易的最新情况,试图归纳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以便纳入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调整范围。

2.1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未形成统一说法。有学者笼统地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此观点的形成主要参考了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该法中,“计算机信息”是指从计算机获得的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电子形式的信息,或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的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该信息的拷贝及与该拷贝有联系的任何文档包装(packaging)。这就将合同在线履行调整的交易标的“计算机信息”限于电子形式的、可从计算机获得、或可用计算机访问、或可由计算机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归纳为“计算机信息”,是可以囊括标的种类,但显得过于笼统。在合同交易的实践中,符合“计算机信息”特征的合同标的种类多样,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合同标的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若只是以“计算机信息”为参照物,构建合同在线履行规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缺乏针对性。

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将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分为三种类型:(1)经由网络传输的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2)能在网上接受与传送的符号、记号与概念。(3)有关人与人之间交流、通讯及服务的数字化程序。分析上述三类合同标的的分类,不难发现它们将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混在一起,对数字化商品与在线服务没有正确区分其内涵,因而对其分类显得混乱。

还有学者认为,就目前在线履行合同的作用来看,其标的大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电子商务界称之为“资金流”,其主要用途在于充当虚拟市场中的支付手段。(2)数字化的权利证书,诸如电子提单、数字证券,其功能在于替代传统的纸面证书,以利于权利价值在网络中高效率流通。(3)数字化应用软件,其具体用途更是多种多样,例如娱乐、学习等等。(4)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数据库。对于该种分类,笔者持支持态度,能从合同在线履行实施的不同客体进行细致的分类,相对于前两种分类,有较大的进步。然而,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也在不断更新,如在线服务也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进行合同全部义务的履行。因此,对于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应根据客观的发展状况不断地补充规定。

2.2 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的界定

根据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并结合学术界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种类意见,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标的的种类界定为以下四种:

(1)数字化商品。

上文提到的“数字化产品”并不等于“数字化商品”,此原理与“产品”并不等于“商品”相同。马克思经济学认为,“产品”供自己使用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而“商品”则是为了与他人交换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两重性。人类迈入信息社会以来,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使人类社会部分产品数字化。例如,传统需要将信息书写于或印刷于纸上,才能记载和表达出来(如书籍),而现在则可以记录为计算机代码(即数字化),并通过计算机识别或再现出来。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不再需要书籍、音像磁带、光盘等物理介质。采用合同在线履行模式的交易,在合同订立后,合同标的——数字化产品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或转移,使之成为人们消费的“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商品交易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基础新发展起来的业务领域,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销售其数字化商品来实现合同在线履行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可以将数字化商品进一步划分为工具类(如计算机软件等)和内容类(如金融信息、新闻、搜索、书刊、音乐影像等)两种,即凡是计算机能够处理和存储的电子信息(除在线服务类信息)都可以归类为数字化商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合同在线履行。

(2)数字化货币及其衍生物。

数字化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为“电子货币”,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Currency),目前还没有权威定义,但研究者们基本都认可,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演化形式,电子货币必须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并以电子信息方式为表现形式。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通过电子化媒介或方式转移给接受主体,并以其代表相同金额的法定货币。鉴于电子货币能够通过互联网通过电子传输的方式進行交付,并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和要求,因而以电子货币为合同履行内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厂商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用以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产品和网络服务。如果说,电子货币仍依托于现实中的存款或实物价值,只是实物货币的电子化形态,那么不以实物为依托,由网络服务商直接发行、在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货币形式则是以虚拟形态存在的,这种新形态数字化货币在学术界称之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虚拟货币从早期某一种虚拟货币只能购买其发行者服务项下的虚拟产品,发展到后来不仅能购买发行者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且可以购买其他服务商提供的虚拟产品与网络服务。而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运作的成熟,人们接受虚拟货币的普遍性提高,以及国家对虚拟货币的鼓励发展,虚拟货币将逐渐突破虚拟领域,成为合同在线履行交易的对象。

当然,网络世界中,除了产生了数字化货币以外,数字化货币的衍生物——“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以及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可见,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同时虚拟财产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以购买其他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所不能具备的。然而,由于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也具有价值性,也可以在网络游戏中自由流通,符合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特征,因而也可以成为其标的种类之一。

(3)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向合同另一方提供某种信息或其它服务。随互联网的产生,可以通过在线提供的新型服务业,也可以将传统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有: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网上调查服务:接受委托专门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并将结果呈报委托人的服务,如市场调查;③网上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对家庭或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项目,如在线投资咨询;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网上法律咨询服务;⑥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⑦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⑧网上估价服务;⑨网上远程教育;⑩其他网上咨询业。

上述在线信息服务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也属于合同在线履行的方式之一。

(4)数字化权利凭证和单据。

权利凭证,又称为“物权凭证”,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5)条的规定,权利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提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所代表货物的其他凭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应用,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应运而生(如电子提单)。对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在CMI成立百周年的庆祝大会上,George F.Chandle教授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说明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具有可转让性。权利凭证仅是实际货物的象征(abstract representation),就像纸币是它所记载的货币的象征符号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纸张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的价值仅在于它所记载的是一种信用,而这种信用可以被用来保证履行某种承诺。权利凭证——不管是纸制的还是电子信息,都仅仅是交易的媒介而已,在此基础上,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并且承认信息所包含的信用关系,即可以进行转让。因此,笔者认为,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作为合同在线履行的标的之一,以电子信息显示的权利凭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让,权利凭证所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象征性交付”进行转移。简言之,有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合同在线履行进行转移的。

3 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应用越来越广,但总体而言,合同在线履行制度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合同在线履行制度的研究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动态问题,在学理讨论中对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争论也较多。本文不能穷尽合同在线履行标的的种类。作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新的合同交易模式,合同在线履行模式在人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正视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合理引导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进程,探索总结合同在线履行制度标的的种类来推进合同在线履行交易模式的发展是世界各国目前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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