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

2024-07-29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述了解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审计时避免生成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 虚假 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是由上市公司的自己聘请会计事务所里的注册会计师来进行的,上市公司要为次支付审计费用,包括中介机构在公司审计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这样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经常串通舞弊,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日益严重,对企业的之间的公平市场竞争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进行严格的审计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中介机构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审计的独立性,应该避免中介机构主动进行独立审计,应该在在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加强监督机制,通过相互监督,促使中介机构“被动”独立审计。首先,我们可以选择专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选择的时候要选择水平高、有责任心和竞争力强的注册会计师参与,专门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其中的工作人员,不承担由于审计报告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另外,上市公司将审计中介费用上缴到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专门机构领取报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其次,以中介机构竞争淘汰机制保证审计质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每年都要进行先行审计和再审的两道审计,在审计的时候要出具审计报告,并附交两次报告差异的报告书,如果利润差异超过20%仍要针对差异进行复审,复审后要针对差异出具裁判书。

二、完善审计人员的应用义务

1.保持高度职业质疑

按照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该遵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原则。因而在整个审计阶段,审计人员至始至终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并掌握足够的展业判断技巧,具有审计专业的独立判断能力,这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审计基础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敏感性。

2.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

审计人员在出外勤的时候可以到企业的各个部门进行交流,与车间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看法,公司的生产现场等,通过多种方法使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时候能够清楚的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该上市公司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客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只有充分的了解到情况后才能发现其潜在的舞弊动机。

三、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1.分析性复核程序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表现在滥用时间性差异、虚构收入、欺诈性资产评估、少计费成本费用等。虚假的财务报告会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状态,审计人员要进行分析性复合,从公司全局的角度来看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2.寻找关联方并剔除关联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背后大多存在着集团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前应该理顺整个上市公司的产权关系,通过往年的审计底稿、 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深入分析,可以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找出隐藏的关联方,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公司的利润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分析关联方的盈利能力以及實现利润是否稳定,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剔除,如果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关联方,注册会计师应该注意关联交易定价,分析是否存在不对等交易,避免进而做出虚假的财务报告。

3.舞弊审计询问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违反常规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特别询问程序,最初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加深情感联系,建立起一定的友好关系后可以从一些轻松的问题入手,让逐步提出涉及一些针对舞弊的敏感问题,注册会计师从相关人员的回答中获得线索,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深化延伸性的审计

1.突击盘点

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进行盘点,只有这样才能发展舞弊现象,如果通知了对方,舞弊者就会有所戒备并准备好相关资产以应对检查,所以通知后的审计毫无意义。

2.调查供应商或客户

虚假财务报告是由于上市公司虚构资产、收入或成本造成的,在虚构的同时公司往往会虚构供应商并伪造采购业务,虚构客户已销售产品来虚增销售收入,为了切实进行审计,不仅要对上市公司的情况了解清楚,还要了解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与客户,对其进行认真调查以发现虚构的供应商与客户。

3.追查期后事项

当上市公司与往来方进行不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是附加了无条件退回的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期后被审计单位会购回这批商品或接受退货。注册会计要进行期后事项的追查,只有这样才能发现上市公司为应付审计人员审计时公司关联方在期末时还款,审计完毕后再将上期还款退还给关联方的情况。

4.测试及评估公司管理层执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生成不是单独形成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在组织管理上存在漏洞,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够严格。因而在审计的时候还要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促使公司的管理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

五、结束语

上市公司拥有资源的独特性和稀有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融资的便利性,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治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顺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延军.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11).

[3]周云.审计独立性探讨.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4).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强,人们对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强。自20世纪九十年代初沪深股市相继建立以来,财务舞弊现象随着股市的发展越来越多。这些公司财务信息的失真失实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构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会计的公信力、培育会计诚信并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在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深入分析会计诚信缺失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改善企业会计诚信问题的措施,希望可以对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会计诚信 财务舞弊 诚信危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现象变得十分突出,会计诚信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且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诚信缺失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从国内的琼民源、银广厦、蓝田股份,到美国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都是由于财务欺诈现象被曝光而陷入了经营困境。会计诚信缺失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已经成为全世界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一、我国会计诚信问题现状

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但是,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容乐观,从两个证券所成立至今,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一直不曾断过。财务舞弊案件都有着相似之处,都是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为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私利,不仅使银行遭受不良贷款损失,也使广大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严重威胁经济的稳定发展。其具体表现概括为:

1.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基础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不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无视国家财经法规,没有按财务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反映、监督,盲目听从单位领导指挥。

2.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

主要表现为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使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造成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任意弄虚作假

主要表现为有些会计人员不求上进,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中主观随意性较强,不严格按制度处理经济业务,盲目听从上级命令,没有起到会计所要求的反映和监督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作用,也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中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规定。

二、出现会计诚信问题的原因

1.会计人员身份不独立

依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会计人员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代表国家、投资者来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置身于企业之中,他们自己能否在一个企业长期工作下去,除了自身因素外,主要取决于这个企业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都要由公司经理等负责人决定,会计人员的任用、调动、撤职或免职等重大人事问题也都掌握在这些人手中。在这种现实下,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只能是对企业负责、对经理负责,按企业的旨意进行会计核算。

2.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会计行为缺乏透明度

有些企业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却不能真正落到实处,无法发挥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而且随着经济业务量的增加,会计舞弊形式更加多样化、复杂化,会计舞弊手段也更加隐蔽,若不能建立有效完善的内控制度,防范舞弊也就成了无稽之谈。

3.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很容易受到外部经济利益的诱惑而作出一系列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故意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或迫于公司管理层压力而故意虚增成本,减少利润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4.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大,导致会计失信行为频繁发生

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对部分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但还不能涵盖全部不诚信行为,这就使信用活动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若发生舞弊行为,往往被处以行政处分或罚款,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处罚。而被处以的罚款金额与真正的大股东所谋取的非法利益相比只是九牛一毛,无法起到打击和警示的作用。

三、改善企业会计诚信的措施

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诚信缺失行为也要多种手段并用,才能达到目的。

1.加强单位内部审计,防范会计舞弊行为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补充机制,对于防范会计舞弊具有重要意义。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经济的监督机构,应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论证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和运营结果,揭示和评价职能部门的运作效率和工作实绩,发现、反映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盲点和盲区,进而及时、客观地识别企业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是否运行正常,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和检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通过向单位高层反馈,帮助决策层发现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弱点,向企业管理人员提出建议,以此来协助遏制舞弊。

2.提高会计透明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

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必然会造成财务报告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对财务信息了解不对称。而处于信息占有不利地位的外部使用者,就极有可能被误导,尤其是投资者甚至会产生对资本市场的不信任,影响投资的积极性。所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就成了所有问题的关键,而会计准则作为防范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发生和防止市场经济衰落的一种法规制度安排,对满足投资人获得投资所需要的会计信息、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应对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3.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教育

市场经济要求以诚信为宗旨构建职业道德秩序,使职业道德能够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能有利于理性、自律的利益主体的求利活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因此,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时期,应该而且必须大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重塑诚信理念,建立一个保证企业能够良性运行的道德约束,使会计人员的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加强自身诚信观念的培育、树立良好的诚信道德观,认识到诚信和职业道德是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并使其转化为工作实践上的自觉行为。

4.通过立法,加大惩治力度

我国的执法工作不仅经常受到旧思想的影响,还受到地方势力和行政权力的干扰,检查不够、处罚不够致使许多虚假会计信息未能充分暴露。在中国股市,只要缴了罚款,舞弊行为就可以一笔勾销。相对于较小的处罚力度,企业的巨额利润就显得更具有吸引力。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若是发现会计造假,额度较大的,可以强制让其破产清算。这样,那些妄想铤而走险的企业多少也会收敛其行为。

5.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建立社会教育体系

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以全社会的诚信作保障。因此,大力培育会计的诚信文化,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是当前会计行业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在这一工作中,会计学会可以开展一些有利于培育会计行业诚信的活动,表彰先进分子,组织进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考核检查,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和年检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一个人人遵守职业道德的好风气,才能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腾飞。此外,

应在社会上大力宣扬诚信,将诚信作为一门学科列入教材,广泛教育,让社会每个成员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真正明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

参考文献:

[1]周波.对消除会计职业诚信危机的思考.?科技资讯, 2010(21)

[2]赵文静.论会计诚信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经济师,2010(11)

[3]曾广炜.诚信是会计工作的命脉.?现代会计, 2009(04)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第3篇

1 虚假财务报表的常见舞弊手段

1.1 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主要方式包括:

(1) 采用非公允价格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 (2) 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 调节财务费用。 (3) 通过在关联方企业“对倒”创造交易量, 创造利润。 (4) 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 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1.2 调整收入确认方式, 操控利润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收入确定方式: (1) 销售行为完成, 无论货款是否收到, 即可视为收入实现。 (2) 按生产进度确认。 (3) 按合同约定确认, 主要指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同时规定, 在确认营业收入时, 还应扣除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企业利用制度的灵活性, 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收入确认方式, 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 从而调整各项的利润, 以达到骗贷或偷逃税款的目的。

1.3 滥用会计估计的主要方式有

(1) 变更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随意减少或增加折旧费用。折旧费用在公司费用占很大的比重, 特别是那些高固定资产的行业, 较小的折旧率变化就会引起较大的折旧费用变化。 (2) 不计、少提减值准备, 减少当期费用;如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再使用, 或者因为技术进步已被淘汰的设备, 就应该如实计提减值准备, 但很多公司都没有这样做。当然如果想虚增当期费用, 虚减利润, 则会反其道而行之。

1.4 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 在现实中, 许多企业利用这两个科目进行利润调节, 导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 往往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 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

2 虚假财务报表的识别方法

2.1 分析利润的来源与时间构成

企业利润的来源是多方面的, 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等。一般来说, 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所占的比例较大, 其他利润来源所占比例较小, 有些项目甚至是没有的。因此, 如果一个企业的补贴收入等偶然性项目在关键时刻出现异常, 往往是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等目的而辩辞实施的告假行为。另外, 还应注意利润在各个时段的分布是否正常。部分粉饰会计报表的企业前三季度业绩不好或很差, 第四季度业绩突然大增, 或者是前三季度业绩相当不错, 第四季度却盈利较少, 甚至出现巨亏, 这种情况如果不是主营业务出现较大变化, 那么就是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嫌疑较大。

2.2 报表对应关系识别法

目前, 在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 投资者较多的采用财务比率体系, 对关联公司间的购销也比较关注, 然而很少关注非关联公司之间因上下游产品关系、生产性企业和其他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购销、应收应付等报表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 当出现因产品、劳务等形成的“关联”公司间的应收应付项目的急剧变动等情况时, 应该多加留意, 以便能及早发现问题, 规避投资风险。

2.3 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 以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关注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之间的对比。通过剔除了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的会计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间的对比可以揭示有关会计利润的信息质量的好坏。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 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若反差数额极为强烈或反差持续时间过长, 必然说明有关利润项目可能存在挂账利润或虚拟利润迹象。

2.4 应收款项和存货分析法

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虚开购货发票增加收入和利润, 一方面增加了商品销售收入, 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商品销售成本, 同时也会导致存货的异常增加, 存货周转率的急剧下降, 而这些虚构的收入往往表现为应收账款, 就会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急剧下降。为了不让财务指标异常从而引起怀疑企业通过一些迂回的方法将应收账款向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转移。比如先把资金打出去, 再让客户把资金打回来, 打出去时挂在其它应收款或预付账款的帐上, 打回来作货款, 确认收入。因此, 要特别注意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余额过高的情况, 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销售的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财务报表舞弊的方式越来越多, 虚假财务报表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也受到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本文从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滥用会计估计、调整收入确认方式, 操控利润等方面披露了常见的舞弊手段, 并介绍了报表对应关系识别法、现金流量分析法、应收款项和存货分析法、分析利润的来源与时间构成等虚假财务报表的识别方法。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报表;会计信息;防范与治理

0.引言

会计报表是根据企业的基本会计业务,通过对会计核算记录的数据加以归集、整理,使之成为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报表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他全面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虚假会计报表违反了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而且会给信息使用者产生严重误导和造成严重危害,因此识别和防范虚假会计报表十分重要。

1.虚假会计报表产生的主要原因

1.1会计信息不透明

会计信息不透明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内部向外部隐瞒信息或者进行欺诈,会计报表粉饰也就成为可能。

1.2经营管理者业绩的需要

企业经营者需要通过向其所有者提供财务报告的形式来表明其经营业绩。经营业绩的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情况的评价,还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业绩的评定,并影响其提升、奖金福利等。为了在经营业绩上多得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包装、粉饰。

1.3为了融资和取得商业信用

公司上市后,具有了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机会。为了能够顺利地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企业需要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盈利条件。为此,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就会进行财务包装,发布虚假的会计报表。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在发放信用时必然会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不愿向经营亏损严重、财产担保不强、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信用。因此,一些企业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修饰打扮一番。

1.4为了偷税漏税

企业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而得出的。企业依法纳税意味着其资产的流出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因此基于偷税、漏税、逃税、减少或推迟纳税的目的,企业就会去调整会计报表,在会计报表中造假。

2.虚假会计报表的重要危害

会计报表是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民经济宏观和微观调控的重要信息来源。会计报表使用者为数众多,因此,虚假会计报表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虚假会计报表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扰乱国民经济正常运行

虚假会计报表使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市场销售、资金流转、成本水平、效益状况等数据虚假,影响到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统计资料的正确性,依此制定的国家长、短期发展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就会起误导作用,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

2.2削弱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是以真实与公允的信息为前提的,而造假的会计报表必然会误导市场,导致资源的逆向配置。此外,虚假会计报表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滋生腐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会计报表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为一些掌有资产和权利的人接受贿赂、贪污腐化大开方便之门,为挪用公款、谋取暴利开通绿灯。

2.3误导信息使用者

会计报表的虚假数据会使信息使用者受到严重损失,投资者根据失实的财务信息往往会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遭受投资损失。同时,上市公司造价曝光后常常面临巨额罚款,甚至破产,广大公司股东及与上市公司有往来的机构必然深受其害。

2.4损害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虚假会计报表为谋求小集团利益,危害国家利益,是与国家法律法规对立的,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它的存在和不断蔓延,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蔑视,是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提出挑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和障碍,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削弱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3.虚假会计报表的防治

3.1完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判断会计报表是否虚假的标准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与有关的制度、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是否真实、完整。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消除会计报表造假的前提,应该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3.2提高对会计人员的能力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

近几年我国对会计行业改革的力度很大,及新时期出现的许多复杂的经济事项,都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从业人员能否适应这些要求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严格任职要求是防范虚假会计报表的一个重要手段。另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对防范虚假会计报表会起到一定作用,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考核体系,对会计从业人员故意和非故意的差错予以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3.3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公开披露制度

对于发现虚假会计报表的处理和处罚,一般只有职能部门才能掌握到这些信息。如果我们能够做到对发现的虚假会计报表问题对社会公布,让社会舆论更多地参与到监督里来。且这样可以直接影响到造假者的贷款、融资、信誉等种种方面,让造假者不得不对其造假行为持特别谨慎的态度,也会对潜在的造假者起到警示的作用。

3.4强化政府对会计报表的监督

政府监管包括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证券监管部门等机构的监督。目前的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相关法规、准则存在一些差异;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由此可见,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其职责,对防范虚假会计报表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5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

当今社会处在信息时代,对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提供和获取日趋容易,为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提够了技术基础和信息环境。查处虚假会计报表的信息可以共享,各职能部门将查处的虚假会计报表问题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开来,。查处虚假会计报表的信息可以共享,各职能部门将查处的虚假会计报表问题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开来,以最快的速度将问题披露,其他职能部门也可以借鉴经验及早防范和查处,将虚假会计报表扼杀早在萌芽之中。 [科]

【参考文献】

[1]白丽艳.虚假会计报表识别及防范方法探讨.财经纵横,2011,05.

[2]袁小勇.虛假财务报告研究——识别·侦查·治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3]姚正海.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与预防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2005,01.

[4]叶爱枝.论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识别与对策建议[J].魅力中国,2009,08.

[5]杨晓丽.会计报表编制、分析与审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6]钱爱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粉饰行为分析[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06.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虚假诉讼;诈骗罪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当地法院受理了检察院对漏某提出的诉讼,漏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陈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甲、乙、丙三人分别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虚假诉讼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四)对虚假诉讼的相关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虛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一)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要依靠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认为是一种胁迫方式,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然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司法腐败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如诬告陷害罪,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但我国刑法没有将该行为放在妨害司法罪中,而是放在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范。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

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诈骗罪的特征,主观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人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院,使法院陷入错误并作出处分被害人财产的错误判决,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被转移到诈骗人或第三人手中,最终造成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在犯罪客体上,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也侵犯了司法正常活动。

虽虚假诉讼行为与诈骗行为及其相似,但虚假诉讼与普通诈骗相比存在以下特殊性:

首先,在虚假诉讼案件中,直接被诈骗行为人所欺骗的一般是法官,而不是对方当事人。被骗者与受害者不是同一人,这是虚假诉讼案件与普通诈骗案件最大的区别。如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诈骗罪的行为构成解释:行为人掩盖真相或伪造事实——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物处分——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得到财物——被害人财物受损。在普通诈骗案中,被骗对象一般是受害人本人。而虚假诉讼行为构成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处分财物(被骗人和处分人同一)——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害(处分人和被害人不同一)——得利。即虚假诉讼行为人伪造虚假证据等欺诈行为使法院(法官)陷于错误,而使法官错误地作出判决对方当事人将财物交付给虚假诉讼行为人。

其次,在普通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受欺骗而形成错误认识,因此“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或权益交给诈骗行为人,而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被骗者是法官,受害人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没有上当受骗,也没有形成错误认识,其交付财物并非出于自愿,往往是因为法院判决的强制力。

再者,在普通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的手段直接从受害人手中获取财物,而虚假诉讼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的只是法院的民事判决,其是间接地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物的。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是典型的诈骗罪,其规范的行为是最典型的,在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不能过于死板。如信用卡诈骗罪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信用卡诈骗罪并非单列的罪名,当时信用卡诈骗行为也是按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依前述分析,笔者认为,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应当认定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应适用诈骗罪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三、虚假诉讼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在刑事方面,一般虚假诉讼中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因此建议在《刑法》“妨碍司法罪名”中增加设立一条“民事虚假诉讼罪”,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给予刑事处罚。另外,对当事人自行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要加以刑事处罚。民事方面,首先要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当虚假诉讼侵害有关人员的权益时,法律应该承认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该项權利,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其次要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在案外人认为正进行的诉讼将损害其权益时,若依法律其可参与到诉讼中来,那么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再者要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让“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则有例外情况,也就是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允许有例外。法官应该享有和承担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在法官认为证据可能存在问题,拟进一步分清是非时,有权有责任进行审查。

(二)提高法官素质,进一步增强法官责任心

调动法官发现虚假诉讼的积极性,对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及相应的审判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由于审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出现虚假诉讼的立案、裁判、调解、执行的情况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一定的惩处。对与不法者相互勾结,参与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严惩不贷。

(三)促进公检法之间的协作

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是否进行刑事制裁以及如何制裁还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因此,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前,促进公检法三家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就虚假诉讼行为的查办和处理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联合出台相关的规定,以促进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1]李永升,邢菲菲.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

[2]朱小玲,安利萍.诉讼诈骗定性相关问题探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

[3]王娜娜,魏敏杰.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

[4]正义网[EB/OL].2012.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论文范文第6篇

2001 年3 月10 日, 段女与高男在当地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段女沉迷赌博、挥霍家产, 且于2010 年10 月29 日与案外人梁三登记结婚, 高男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段女离婚。庭审过程中, 段女辩称其并未与高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证上的女方信息系其姐姐段梅 ( 化名) 。后经法院查明, 2001 年3 月10 日, 段女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遂顶用其姐姐段梅的户口本到派出所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同日用该身份证与高男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 年10 月, 段女又用其本人身份证与案外人梁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案例中段女与高男的结婚行为就是典型的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过程中, 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或利用他人真实身份信息骗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 成功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实际情况中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是因为结婚的时候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有的是以诈骗为目的的不法行为。以下问题是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该如何确定? 是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 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结果通常是形成外显和内隐两个婚姻关系, 外显婚姻关系即被利用身份方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 内隐婚姻关系即利用虚假身份方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本文以分类入手认识内隐婚姻关系, 并从实体方面分析内隐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类型化分析

司法实践中, 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案件情况各有不同, 但其共同点均为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过程中使用了虚假身份。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理清法律关系, 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效力分析奠定基础。

( 一) 根据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一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明确分类, 可以分为身份信息明确和身份信息不明确两类。身份信息是否明确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因为在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中, 若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一方下落不明, 便难以确定其身份信息, 法院无法通过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因此法院通常对此种被告身份不明确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对于此种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一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明确的案件则需要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来解决。

( 二) 根据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一方利用的身份是否真实存在分类, 可以分为以伪造的身份登记结婚和以他人真实身份登记结婚两类。因为在利用他人真实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形下, 除了虚假身份方与另一方的内隐婚姻关系外, 还存在被利用身份方与另一方的外显婚姻关系, 涉及到被利用身份方的利益, 因此需要把被利用身份方的利益保护考虑在内。一方面帮助我们理清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也对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三) 根据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是一方还是双方分类, 可以分为一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和双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两类。司法实践中, 一方若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不知情的另一方若因此受有损失, 通常会要求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一方赔偿损失, 但若一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另一方知情, 或者双方都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法律责任分担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分类可以有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 四) 根据是否知晓对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可以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类。这种分类涉及虚假身份方对非虚假身份方的赔偿问题, 即不知道对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虚假身份方请求赔偿, 此类以身份欺诈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又如何, 都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法律效力之争辩

在我国婚姻制度当中, 婚姻的效力占据核心位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婚姻的有效性而产生, 当事人之外的子女抚养问题、第三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也随之而来[1]。我国婚姻法规定, 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即婚姻登记要依法进行, 实质要件即“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因此, 实质要件为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 若欠缺则属无效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因存在法定违法行为, 属于可撤销婚姻, 欠缺形式要件即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则归属于同居关系。而关于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 我国当前立法则并未明确规定, 学界对此问题各有见解。

( 一) 可撤销说。可撤销说认为, 以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非虚假身份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婚姻法解释 ( 三)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的, 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程序撤销。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保护非虚假身份方的合法权益, 赋予非虚假身份方通过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 二) 无效说。无效说认为以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其缺乏婚姻必备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 以虚假身份欺骗登记机关并取得婚姻登记的行为, 违反了结婚登记的程序性规定, 属违法行为, 欠缺形式要件; 第二, 虚假身份方以虚假的身份信息欺骗对方, 非虚假身份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 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 最后, 《民法通则》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 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无效。

( 三) 有效说。有效说认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以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以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来判定。因为当事人的合意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 对于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 更应该重视的身份信息后的实质内容, 只要实施婚姻登记行为的是本人, 本人就应当负责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身份信息有误就判定婚姻无效也于法理不合。

四、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法律效力之我见

笔者不赞同可撤销说与无效说。婚姻法对可撤销和无效的婚姻有明确规定, 非因胁迫不得撤销, 非因违反婚姻实质要件不得宣告无效。如果仅仅以当事人身份信息有误导致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 就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判定为无效, 一方面有扩大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的嫌疑, 另一方面也与无效婚姻制度的精神相违背。另外, 有学者认为, 结婚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 它的效力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判定, 这种以虚假身份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应属无效[3]。《民法通则》是否可以适用婚姻法, 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 由于法官对《民法通则》能否适用婚姻法理解不同, 其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但笔者认为, 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一种, 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行为, 人身性十分强烈, 且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殊性, 故而, 它的效力判定应当有特殊的规则, 直接使用《民法通则》中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规则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立法者正是因为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所以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婚姻可撤销事由和无效事由。

笔者赞同有效说。身份信息只是人的身份的外显表示, 每一个人在从出生开始, 内在身份就已确定, 即便变更身份信息, 内在身份都不会改变。一个人虽然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但结婚行为仍然是由本人实施的, 并非由他人实施。婚姻的效力也只约束结婚的本人, 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赞同以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来判断婚姻的法律效力, 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若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则有效, 反之则无效。具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婚姻法精神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婚姻登记过程中身份信息的瑕疵不再成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婚姻登记应当具有公信力, 维持当事人婚姻的稳定性,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 只有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稳定, 社会才能稳定。因此, 以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为由否定婚姻效力, 明显和婚姻法精神是相悖的。

( 二) 行政法信赖利益原则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 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因此, 婚姻登记必然要受到司法机关和上级机关的监督。办理的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有误被称为有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法理论, 通常情况下, 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 则应当被撤销, 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违反信赖利益原则。而事实上, 结婚登记行为不仅涉及具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若因信赖具体当事人的而为一定行为, 其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即承认以虚假身份登记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的效力。

( 三) 与刑法相呼应的要求。我国刑法中的重婚罪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以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被宣告无效, 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多个虚假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而不承担重婚罪的责任, 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这样一来, 刑法中的重婚罪也就有名无实了, 刑法的权威性也会受到损害。这样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 使犯罪分子逃避制裁, 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

( 四) 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要求。婚姻的效力, 不仅仅是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问题, 它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 婚姻的效力关系着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履行或夫妻忠诚义务的遵守, 以及死亡补偿金的分配、财产继承等。另一方面, 还涉及一些非物质性利益或权利, 如以夫妻身份的署名权、代理权、悼念权、遗体处理权, 等等[4]。因此, 出于对非虚假身份方权益保护的要求, 应当承认以虚假身份登记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的效力。

摘要: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由于缺少判定其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 涉及该类婚姻的案件判决结果各有不同。婚姻的效力不仅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 还与婚姻之外的第三人密切相关。本文从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类型化分析入手, 从婚姻法的精神、行政法的原则、刑法的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几方面进行论证, 提出以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为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判定依据。

关键词: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法律效力,实质要件

参考文献

[1] 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60.

[2] 赖伟莲.论虚假身份假结婚的法律效力及救济途径[D].西南政法大学, 2010.4.

[3] 肖婷.浅谈冒名登记婚姻的法律效力[J].商品与质量, 2011 (7)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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