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

2024-07-22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疗补助;社会保障;方式;学生

始于1953年1月的我国高校公费医疗制度,现阶段存在着资金不足、补偿标准低、覆盖面窄、重大疾病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等问题。这还仅是覆盖计划内统招的大学生,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学生都没有国家拨款。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患病学生不堪重负,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呼声日益强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郑功成教授列出了今后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4种方式[1],即通过社会统筹、商业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以及个人自费途径来解决。本文初步按照以上思路,结合当前各种改革模式进行剖析,希望对大学生医疗保障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把大学生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在扩大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实现“全民医保、共享健康”的过程中,正在尝试把大学生医疗问题由过去的社会保障变为社会保险来解决,具体操作上主要有2种模式:一种是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以郑州市、南京市和广州市为代表;另一种是建立专门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上海市为例。各个城市把大学生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尝试,有其鲜明的特点。

1.1 医保覆盖范围更广泛 包括了所有在校的大学生,变过去多年来医疗保障只覆盖公办高校计划内的学生为全体在校大学生(包括公办高校计划外的学生、民办高校的学生)的医疗保险,上海明确规定包括研究生。

1.2 户籍学籍要求更宽松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统筹的新举措中,各城市只对学生的学籍有要求,并没有严格的户籍规定,这将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参保受惠。

1.3 学生享受的待遇更宽泛 与城镇职工的医保待遇相比,大学生参保享有更宽泛的待遇范围:(1)起付标准。以广州为例,在校学生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50%执行。(2)门诊费用。广州医保处还针对大学生住院少、门诊多的特点,规定学生可以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并具体到每诊次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的规定。上海规定,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各院校分别按院校内不低于90%、院校外不低于80%的比例负担后,余下的由个人支付。这些措施改变了过去学生只覆盖门诊大病而忽视门诊的情况。(3)住院费用及大病费用。上海规定,大学生因门诊大病 (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南京等地也有相关的待遇说明,大大减轻了学生的负担。

1.4 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蓝本 郑州、南京和广州将大学生参加医保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上海市下发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让大学生的医保进入快速通道。同时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管理,参照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1.5 灵活性与实用性有机统一 郑州市规定,已经在农村参加了“新农合”的学生不再需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广州考虑在校学生每年9月开学,把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上海市普通门诊沿用原公费医疗制度的学校管理方式,并实行本院校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各地实现了各自制度规定在改革和过渡期间的有机衔接,体现了比较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1.6 多部门支持 由于在制订政策的时候,进行过深入调查和研究,有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药监和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与支持,从而能够确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1.7 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补贴标准 经济实力雄厚社会配套发展比较成熟、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城市对在校大学生的财政补贴相对较高,基本在每人80~120元/年。郑州市是河南的首府,但经济相对欠发达,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对学生的财政补贴每人40元/a。符合国务院对试点城市的每个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的规定,也符合当地的实际,比较切实可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的财政补贴和支持会进行相应地调整和提高,这样大学生的医保更有保障。

2 购买商业保险

在财政拨款有限,学校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高校纷纷借助商业保险来解决难题。在如何有效地开发针对大学生的商业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各校的做法特色各异,总体来看,有4种主要模式。

2.1 公费医疗定拨+学校补贴=商业保险 此模式尤以2000年中山大学珠海校区试行“保险—学校—医院”3方合办医疗服务的新模式最为典型[2]。该模式下投保时学生不出参保费。其具体内容为:学校把政府公费医疗定拨款60元(本文以全国大多高校政府下拨款数额为准,下同)和学校补贴30元共90元,统一为学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学校不再设立校医院,学生选择社区医院享受服务。学校、社区医院、保险公司3方共同制定《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统保理赔管理规定》,对学生医疗及理赔管理流程、保险的种类、保险金给付办法、病历管理、门诊部管理以及医疗费用的理赔和结算管理等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实现了现场理赔、住院记账、校园卡结算。同时对保险公司、学校、医院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和说明。这种通过竞标引入保险公司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模式,既减轻了学校的压力,又让学生医疗保障的难题得以解决。

2.2 公费医疗定拨+学生缴纳金=医疗统筹金+商业保险 该模式下投保时学校不出资。其具体内容为:学校把公费医疗定拨款60元和学生上缴的50元共110元,建立学生医疗统筹金。其中国家下拨的40元加上学生交的50元共90元用于门诊医疗,学校将国家下拨的20元统一购买大病住院商业保险。该模式的特点突出,既为学生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又提供了大病保障。但新生入学时交纳50元/a的一次性医疗统筹金,加上10元/a的医疗互济基金,需缴纳的资金达60元/a,负担相对偏重。与此相反的是学校不进行补贴,回避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该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设立后,学校根据自愿缴纳基金的学生人数,从学生困补经费中每生每年配套补助2元纳入基金,但这仅属于学校对学生个人医疗保障的一种扶持,而且补贴数额也过低)。

2.3 公费医疗定拨+学校补贴+学生缴纳金=商业保险 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投保时学校和学生都出资,这在我国多数高校为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运作中所采用的方式。其具体内容为:学校把政府公费医疗定拨款、学校补贴和学生缴纳金作为总医疗费用。除了用于门诊医疗外,其余都统一为学生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按理说,这种模式下最能确保学生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当前我国大学生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一是公费医疗定拨数额不一致(从90元、60元到12元不等),数额过低的学校学生的保障难以为继;二是从投保人来说,大部分学生及家长投保意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不愿参保,加之有些学校没有从实际出发运作管理,进一步影响了改革的深入;三是商业保险理赔时间长、手续繁杂,影响了参保人的及时就诊;四是没有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经济人”的特点,保险公司赢利少或者亏损大,影响了他们对高校学生这个市场的兴趣和积极性。

2.4 仅有商业保险的学生医疗保险模式 其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地方财政给学生的公费医疗划拨取消,学校对学生的医疗费用也没有任何的拨款和补助,学生到医院看病完全是自费。校方代表学生集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学生每年被强制性地缴纳几十元不等的保险费。以商业保险作为唯一形式的大学生医保模式,地方政府减轻了财政负担, 学校也摆脱了资金和管理上的负担,但仅靠学生自己缴费自救,势必存在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保障能力不足、保障能否落实以及学生是否能够接受等一系列问题。在对学生的访谈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学生对目前的商业保险这种医疗保障现状普遍不满[4]。

笔者认为,在大学生的商业保险运作中,要把握几个主体以及理顺它们的关系:(1)政府方面。政府一方面没有把所有的大学生纳入全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之中;另一方面强调要减轻政府卫生开支压力,国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通过市场解决医疗保障问题,却没有及时对高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改革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承担应有的监管责任,使得各个高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改革各自“摸着石头过河”,难以做到规范有序。(2)学校方面。虽然学校很难独立承担学生医疗保障改革的重大压力,但学校在实施政府委托的监管责任,作为学生和保险公司的中介和桥梁,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3)保险公司等方面。当前保险公司对大学生医保兴趣不大,主要因为获利太少。因此,要实现定点医院、保险公司、学校和学生“多赢”的局面,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针对很多学生不愿意参加商业保险,政府是否考虑借鉴德国、美国和法国等的做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二,学校应加强宣传和管理,争取让更多的学生参保。实践表明,投保率越高,保险公司参与竞标的积极性越大。第三,保险公司需要加强资源优化配置,规范操作,多开发大学生系列保险诸如大学生平安保险、大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补贴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保险(新生复查合格保险)等险种,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

3 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是国家为贫困人群建立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针对贫困生的医疗救助制度和针对重症大学生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2个组成部分。

3.1 政府方面 设立专款救助基金或把大学生纳入当地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如湖北省教育厅设立贫困家庭大学生医疗保障专项经费,作为贫困大学生的参保费用[5]。沈阳市设立特困大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每年出资50万元,资助100名患重大疾病的特困学生,每人可获5 000元重大疾病救助金[6]。郑州、南京、广州、上海等地则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或职工医疗体系的范畴。

3.2 高校方面 有几种做法:第一,设立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第二,设立爱心基金或爱心银行。第三,设立互助基金。虽然名称不一,但上述高校筹集经费的渠道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学校行政或工会的拨款、学生缴纳的资金(按每名学生10元或20元/年的标准筹集)、师生捐款、校友等个人捐赠和社会捐助、学生义卖或勤工俭学获得的资金、保险公司赔付给学生的医疗费冲抵个人支付部分后的剩余金额及返还学生购买保险的部分劳务费等。

3.3 社会方面 发展慈善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社团和慈善团体,发动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建立救助基金来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不过,以上实施救助的做法存在着不足,面临困难和压力:(1)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加之各级政府还没有形成较为稳定的大学生医保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存在不确定性和变数。(2)目前我国高校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学生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贴、医疗补助、学费减免等内容组成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但由于贫困学生所占的比例较高,高校扩招后大学生群体不断扩大,近年来随着学生体质的下降,大病重症学生的数量正呈上升趋势,对部分困难和重症学生的医疗救助显得困难重重。另外有的学校救助资金大多来自学生缴纳的费用,总额较少,而且由于很多学生都不愿意交钱,使得有些高校的救助会和互助组织名存实亡。(3)募捐具有不确定性。究竟能募集到多少款,所募款项能否支付高额医疗费用,都是未知数。爱心捐助只可以解一时之困,无法彻底解决后续的治疗问题,更何况,不是人人都有得到受捐助的机会。因此,募捐也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

4 个人负担

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费医疗制度下医疗费用的个人适度负担;二是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由大学生全部负担。第一种情况,正是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过去大学生的医疗风险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由于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等,不但浪费严重,而且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负担。事实上,学生个人的风险,不应完全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各地和学校尝试让学生承担一定医药费的做法,无疑具有创新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种情况是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由大学生全部负担医疗费用。对此各方反应不一,他们对其推行的法理性提出了质疑。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高校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医疗改革模式,主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也不符合我国国情。

5 小结

在当前形势下,单靠一种模式可能难以解决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尝试各种模式的优化组合将会是一种趋势。相信随着我国覆盖更广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推进,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人会享受到医疗改革带来的成果。

6 参考文献

[1] 燕磊.大学生:如何面对人身保险?[EB/OL][2003-11-21]. http://www.scol.com.cn.

[2] 吴兆华,伍金春. 实行学生医疗保险的模式和思考[EB/OL].http://www.hnhq.cn/web.

[3] 程峰.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研究.苏州:苏州大学, 2006.

[4] 仇雨临,赵永生.高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与对策[EB/OL][2007-0914].http://www.cnss.cn.

[5] 夏斐,雷柯.湖北采取系列措施确保贫困大学生上学[EB/OL][2006-08-24].http://www.gov.cn.

[6] 王晓婷.大学生服务中心为学子雪中送炭

503名贫困生圆了大学梦.沈阳晚报,2006-10-20(8).

(收稿日期:2008-04-23)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甘肃省会宁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给广大农民们带来了实惠,效果明显。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可行的,应该大力推广和完善,尽可能使得所有的农民都能够参加,都能够享受它所带来的医疗保障。

关键词:医疗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证研究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的自治组织,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筹资额度占绝大部分,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保障模式,改变了农民的医疗消费习惯,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给农民的健康提供了切实保障,对于保障农村的稳定及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制度。

建国后,尽管广大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但农民因病返贫的现象却频频出现。随之而来的大跃进运动,使得农业受到了严重冲击,虚报产量,饥荒导致人们的健康状况普遍下降,疾病蔓延。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中国政府在农村确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发动、组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1965年6月26日,面对当时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毛泽东指示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让医务人员到农村去锻炼,接触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帮助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合作医疗制度的确立实施,对中国农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功不可没。诸如婴儿死亡率、死亡率和期望寿命等中国公民的生命指标都远远超过当时的国民收入所能达到的水平,被世界认为是一个奇迹。

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鼎盛时期。之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逐步解体,到1989年跌至低谷,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到20世纪90年代初,继之前实行的初级医疗合作制度后,政府进行了第二次农村医疗改革尝试,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恢复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但由于面临筹资困难,政府财政的分配不均,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难以开展,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收效甚微。

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农村建立新的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开展和实施。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这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建立的。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8.14亿,占中国农民总数的91.5%。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回顾

长期以来,农民因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这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密切相关。不少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王风梅(2007)以山东省为例,对建国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发展、普及以及政府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合作医疗作为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合作社性质的农村医疗预防制度,其确立为农民就地及时得到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提供了方便,为缺医少药的农村带来了希望,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张维龙(2007)对国内农村医疗保健的制度结构与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以病症诊治为主体,预防保健、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社区医疗等为补充的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潘林、张德元(2008)从农民的视角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制度的缺陷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实际需求出发,简化制度设计;集中有限资源保大病,取消家庭账户;回归预防为主,新农合制度调整与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有机结合等解决问题的思路。何忠伟、刘芳、夏龙、王有年(2008)利用抽样调查数据,从北京郊区农民的需求、参与、认知和获益情况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况及影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影响因素。认为目前在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区,农民参与程度较高,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助于农民就医,但京郊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参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影响了一部分农民的参与。苗艳青、张森(2008)从卫生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综合考虑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户健康的影响和对乡镇卫生院业务能力的影响,从参合农民和未参合农民在自评健康和慢性病患病情况及就诊情况的差异,新农合实施前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的变化等方面对2007年4省7县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认为新农合提高了参合农民患慢性病的确诊率和就诊率,改变了参合农民的就诊流向,但是并没有改善参合农民的总体健康状况,也没有显著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

在学者们以往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主要从资金来源,参合率,受益程度几个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3.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效果分析

会宁县自2005年起,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宣传动员,完善政策、机构运行、制度落实、费用控制、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人手,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保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于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效果,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

从资金来源上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

及地方财政的各级补助和农民的白缴资金。农民缴纳一小部分参合资金,各级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农民所缴资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与中央及各级政府财政配套资金一起进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另一部分为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家庭成员门诊看病消费。(表1)反映了会宁县2006年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央财政,以及省、市、县级财政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以中央财政为例,2008年比2006年给予每位参合农民的补助从20元增加到40元,翻了一番,每位参合农民得到的新农合配套资金总额从2006年的50元增加到2008年的90元,增长了80%,增长幅度之大,表明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政策愈来愈重视,扶持力度也愈来愈强。此外,从农民方面来看,农民每人每年只交10元,负担不但没有加重,反而相对而言有所减轻,自缴资金从2006年占总配套资金的1/5下降到2008年占总配套资金的1/9。进入大病统筹的资金,从2006年的每人40元增加到2008年的每人80元,体现了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

3.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

参合农民数与农业总人口之比的参合率是考察一个地区新农合工作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表2)给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参合率的变化。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2006至2008年,参合农民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了约4.36%,2008年比2006年同比增加了近11.7%,增幅明显,参合率也由2006的87.8%提高到了2008年的97.3%,这说明农民对新农合的了解程度和信任度有了很大提高,从(表1)中各级政府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在2008年,农民自己只需缴纳10元,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助达到了80元,这使农民看到参合对自身健康的好处,对新农合的保障作用给予了肯定,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新农合的队伍中。

3.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效果

(表3)和(表4)分别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的受益状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受益情况。从(表3)中可以看出,受益农民人数逐年上升,因病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人数,从2006年的20 616人上升到2008年的30 052人,增加了约45.8%,有了大幅提高。从表4中住院户数与参合户数的比例也可以看出以户为单位计算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受益情况从2007年的20.4%增长到了2008年的28.94%。这些结果表明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

另一方面,表3还反映了2006~2008年补偿比的变化。农民的住院补助费用占整个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逐年提高,2008年比2006年增长约12.6%,显示了政府对新农合的执行力度逐年加强,实施更为彻底,参合农民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健康问题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提升了他们对新农合的支持和信任,并鼓励和带动了更多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3.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人次、费用比较

(表5)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人次和费用情况。从(表5)中可以看出,各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等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首先,住院人次逐年增加。2008年全县住院人次比2007年同期增长42.78%,其中乡镇医院增长44.02%,县级医院增长30.95%,县级以上医院增长近99.22%,住院人次增长的原因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的就医需求提高,住院率上升;②随着乡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乡镇医院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能力的增强,农民小病逐步趋向基层医院就诊,农民就近就医的比例增高;③由于农民对自身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对一些大病,疑难病做到及时发现,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比例升高。

第二,住院总费用和人均费用有不同程度提高。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8年各级医院住院总费用为5 300.74万元,2007年为3 013.81万元,增长约75.88%,其中乡镇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增长较快,分别为83.07%和77.13%。乡镇医院之所以增长快,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设备不断涌现,乡镇医院住院治疗的疾病逐渐多元化,住院费用相应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物价因素的影响,使乡镇医院在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县级以上的医院主要是由于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和新特药在临床上的应用,使住院费用得到增长。

第三,补偿费用和补偿比例逐步提高。随着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和国家资助资金不断提高,住院补偿费用和补偿比例不断增加,从会宁县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乡级,县级还是县级以上,住院补偿的人数和补偿费用2008年与2007年相比,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补偿比例从2007年的50.72%上升到2008年的64.04%,增长了约13个百分点,其中,乡级和县级增长最快,分别约为19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补偿费用从2007年的l 528.59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3 394.46万元,翻了一番多。单就不同级次的费用比例而言,乡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高于县级医疗机构,如2008年,乡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为82.53%,而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为77.62%。但住院费用,乡级医疗机构低于县级医疗机构,这表明对于得一般病的农民来说,去乡级医院就诊是个不错的选择,治疗成本低。从(表5)中也可以看出,县级医院虽然住院费用较高,但补偿费用也很高,对于患大病,疑难病的农民,去县级医院可以让他们得到有力的保障。

4.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甘肃省会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分析后认为:在会宁县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给广大农民们带来了实惠,效果明显。新农合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因此,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可行的,应该大力推广,同时进一步进行改善,尽可能使得所有的农民都能够参加,都能够享受它所带来的医疗保障。本文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继续加强。

(1)继续加大政府在资金方面的资助力度,减少农民自缴费用,最大程度地减轻农民的负担,使那些生活极度贫困的农民也能够享受这项政策。

(2)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条件、技术水平以及对农民的补偿比例,尤其是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也有待进一步降低。使一部分住院人次从县级以上医院分流到县级医院和乡级医院,减少农民就医的各类成本。

(3)伴随着补偿费用和补偿比重逐步提高,农民的治疗成本的降低,农民有病就到县级以上就医的盲目性也会增加。因此,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医疗保障制度

作者:醒思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改),事关每一个国民的健康、生活,因此,它必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非常遗憾的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医改却非常失败,而且至今仍看不到有什么实质性的起色。据最新资料显示,在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方面,我国位居全球191个国家的倒数第四位。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占总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强烈不满,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最强音!上层在作急,精英们在狡辩,老百姓在期盼,但迄今为止,堂堂十三亿之众,还没有人提出一套完整的、完全适合中国的医改方案。也许医改确实太难,正如咸郎平教授所言,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医改是完全成功的(包括美国)。也许中国的国情太特殊,不但人口最多,单是农村人口就有近八亿。所以,即使国外比较成功的经验拿到中国来也行不通,甚至适得其反。

咸郎平教授的话使我吃惊不小,原来,当今世界最发达的美国医改也是不成功的,那么医改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呢?据我分析,医改不但涉及全民,涉及政府,而且还涉及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市场,任何一方不满意都不能算是完全成功。美国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医疗保险,2003年,美国投入的国民医疗费用一共16790亿美圆,占当年GDP的15。3%,其中政府投入占46%(我国为16%),保险公司投入占36%,个人投入仅占16%(我国为55%)。即使政府投入如此巨大,也只能覆盖25%的人口,占总人口15%(约3800万人)的穷人无任何保障。北欧国家实行高福利,全民免费医疗,老百姓很满意,但政府不堪重负,难以维计。俄罗斯人均GDP3000美圆左右,政治上已实行民主,但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仍实行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福利制度,政府负担沉重,医疗机构无活力,政府想改革,但老百姓不同意,只好维持。日本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决定政府和个人承担医药费的比例,假如在中国,一定会变得无法操作。如果说以上都是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中国不能比,那么,和我们国情最接近的印度相比呢?印度的人均GDP只有我国的50%左右,政府每年只投入几十亿美圆就做到了全民免费医疗,至于医疗设施、技术、服务质量如何则另当别论,但仅此一面就令我们既羡慕而又汗颜。

纵观各国的医保制度,尽管千差万别,各具特色,但有一条是共同的,那就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把医疗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基本不管。客观地说,医疗市场化并非有百害而无一利,最大的好处当然是政府的负担大大减轻;其二是医疗机构和设施大大增加甚至过剩,医疗技术及服务质量也得到提高。但另一方面,大部份老百姓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于是,社会出现了不和谐,医疗资源向城市倾斜,占去了资源总量的80%,占人口70%的农村医疗被边缘化;医患矛盾加剧,医商勾结、医疗腐败事件层出不穷;药品价格高居不下,暴涨的医疗费用击倒了多少低收入无保障的弱势人群,演绎了多少悲惨的故事;老百姓怕生病,有钱也不敢用,只能存在银行以备万一。接下来就是消费持续低迷,无论国家怎样刺激消费,银行存款就是下不来,市场消费就是起不来。这些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经不是老百姓满不满意的问题,而是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发展。在一个<宪法> 中写着社会主义的国度里,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天大的事情!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企、事业实行的是苏联式医保制度,国家负担重,医疗机构少,服务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文化大革命中,农村推行合作医疗(赤脚医生),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也随之夭折。改革开放后,医保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市场化,结果失败得更惨。国外的制度不能用,国内的无法用,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医保制度呢?笔者根据国外的一些先进、合理的制度,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以下医改方案,以供网友探讨和有关国家决策机关参考。

方案总体框架:国家主导,个人参与,城乡统筹,分层覆盖,全民受益。

一、城乡统筹,以全民合作医疗为基础,城市以五万人为基本单元,建立社区公立(非盈利牲)合作医院(以下简称社区医院)。所谓公立,就是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前期医疗设备由国家投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社区医院由政府考核指定或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决定。社区内每一个居民(包括有临时居所的居民和户口不在当地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军人等),每年缴纳100-150元(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医保费,办理城市合作医疗卡,实行电脑管理。个人年收入高于3000元低于4000元的,由政府给于40%的补贴;个人年收入低于3000元高于2000元的,由政府补贴60%--80%;个人年收入低于2000元者,由政府全额补贴(这部份人约占15%-20%)。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所在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军人实行全额补贴。居民每次看病只需交5元钱挂号费,其余的费用全免,包括诊断、治疗、药物、住院等费用。未办理城市合作医疗卡的所在地居民及临时流动人员就诊,应全额收费。每个医院配医护人员20-30人,人均月工资2000-3000元(保证医疗质量所必须),挂号收入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奖金(根据医疗技术、工作量、服务质量而定),以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小病大治之类)。照此收费标准,每个社区医院的年收入约500-750万元,包括挂号收入(以人均一年就诊一次计)约525-775万元,除开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设备添置、维护等费用,约有82%-85%的收入可直接用于患者,足以维持其正常运转。

农村以乡为单位(每个乡大约2-3万人),以现有乡级卫生院为基础,设立农村乡立合作(非盈利牲)医院(以下简称乡立医院)。所谓乡立,就是医院的基础设施及前期医疗设备由政府投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所在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60-100元(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医保费,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卡,实行电脑管理。以村或个人为单位,凡人均年收入高于5000元的,此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年人均收入低于5000元高于3000元的,国家给予20%-40%的补贴;年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高于1000元的,由国家补贴50%-80%;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由国家全额补贴。居民每次看病除需交5元钱的挂号费(特困户可免交)外,其余费用全免(免费内容和城市社区医院同)。照最低人数收费标准,每个乡立医院年收入约130-165万元(包括挂号费),每个医院配备20-25名医护人员,每人月平均工资1500-2000元,挂号收入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奖金(分配同城市社区医院)。城乡合作医疗医院所收医保费实行年终决算、审计,医护人员工资只能在核定范围内,未用完的资金由政府监管部门冻结,移入下一。不足部份,在调整下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补贴。

按照上述标准,以全国人均100元计算,每年可投入资金1300亿元,比2005年国家对医疗卫生的总投入还多100亿元,其中个人投入(按80%计算)约1040亿元,国家投入约260亿元。

合作医疗具有保险和互助的双重功能,本来是很适合中国国情的,但过去曾两度在农村推行都归于失败。最近正在试行的农村新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大病统筹,尽管国家加大了投入,但仍然暴露出不少问题,前景并不乐观。比如,农村每年都有上亿人外出打工,这一部份人的医保怎么解决?还有不少贫困人口,即使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仍看不起病,更不用说有些疾病县级以下医院根本就无法解决。笔者以为,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合作医疗本身,主要原因在于:

1、投入太少(包括国家和个人的投入),不足以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由此导致农村医护人员收入低,工作条件差,对相关人才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医院设备及技术条件差,对患者同样没有吸引力。

2、城乡分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动态适应功能差。

3、和合作医疗相关的操作规范、管理及监管制度、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力。

4、缺乏创新,特别是缺乏战略性创新,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些问题在本方案中都给予了充分地考虑。

城乡统筹的合作医疗的最大特点是覆盖面广,可全面覆盖全国城乡人口(包括流动人口),在个人和国家都花钱不多的条件下,能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大部份患者可以就近、即时就医,方便、节约;不至于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不治之病;而且能使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倾于优化和合理。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占疾病总量约80%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还可兼做社区(乡)的疾病预防,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为医改的进一步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于在政府主导下,全民参与,不但可以兼顾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合理负担,形成强大合力,而且还能把建国以来积累起来的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国家在各个时期不断投入建设的各级国有、集体医疗机构遍布全国城乡,连最贫困的边远山区也有乡级卫生院,近年来,这些机构又得到大力更新和扩建,这些就是城乡公立合作医疗的基础。但要使这套制度有效实施、运转,还需要注重和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个人投入合作医疗的资金交给谁,由谁来监督、管理?第一个选择是政府的有关执能部门,由政府统一收取、分配和管理医保资金。这样做的好处是,资金整体比较安全,老百姓比较放心,也便于政府投入和区域划分的调控。其可能出现的弊端是,资金可能被腐败份子贪污或挪用。为了得到更多的资金,掌握资金分配权的机构和个人可能成为合作医院公关、行贿、讨好的对象。还可能出现犯罪份子相互勾结,合谋骗取资金,然后进行分赃等情况。第二个选择是将医保费直接交所在地合作医院,国家投入部份也直接对医院,政府负责监管。其好处是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医院可以直接把资金投入医疗,资金的利用效率较高。其弊端是资金的总体安全性较差,假设有人卷席而逃,医院就可能倒闭,整个社区居民只能是望洋兴叹。此外,社区(乡)合作医院之间可能不按划定区域收费,造成相互争夺病源,从而打乱合作医疗的正常秩序。第三个选择是将医保费按政府划分的区域交指定银行,由银行制发合作医疗卡并控制资金支取。社区(乡)合作医院可分期到银行支取应得资金,每月支取额不得超过全年资金总额的8.3%,特殊情况下需要超支的,须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批准人及直接责任人对批准资金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是,资金的整体及部份安全都比较有保障,居民交费方便。弊端是医院不能直接获得收入信息。

2、社区(乡)合作医院的院长只能选举绝不能委任。原因很简单,大量来自社会的现象说明,委任必然产生腐败,因为被委任者可以只对委任人负责而不对其他人负责,其他人无权对其进行监督。对于被委任者来说,由于利益的驱使,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讨好上司,而不是其他。试想,老百姓把钱集中交给一个可以对自己不负责的人来支配和使用,将可能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假设他(她)不顾医疗质量,在医院中安插亲信,重用庸才,增大不合理开支,老百姓一点办法也没有。假设他(她)和药商勾结,抬高药价,从中受贿,实则为变相贪污老百姓的救命钱,老百姓同样无可奈何。假设他(她)用医保费讨好上司,吃、喝、玩、乐,甚至向上司行贿,导致费用超支,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等于置老百姓的生死于不顾,老百姓也只能干登眼。如果出现此类现象,老百姓还有兴趣和热情参加这样的合作医疗吗?所以,社区(乡)合作医院的院长只能由本医院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进行民主选举,从本医院产生,兼职而非专职,而且最好是一年一选,连选连任。总而言之,必须把社区(乡)医院置于政府和社区居民的双重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3、社区(乡)医院不能是垄断性的,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机制,包括医院之间,医护人员之间的竞争与淘汰,否则,医院的质量将会越来越差。具体办法是:(1)政府监管部门在每个社区(乡)合作医院设立投诉箱、电话及电子邮箱,收集社区居民对社区医院的反应信息,在此基础上每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可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对社区居民普遍意见较大,负面反应强烈,多次违反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医院,应取消其社区(乡)医院的资格或实行重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道德,不作为,索贿、受贿,对患者态度恶劣或服务质量低劣的医护人员,应不定期地作出警告、解除聘用合同、暂停、直至吊销其执业资质等处分。

4、对个人而言,是否参加合作医疗不能凭自愿,只能是强制。因为,参加合作医疗,不仅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负责,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义务。所以,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否则社区(乡)医院无法正常运转。一是法律强制,二是制度强制。国家应明确规定,凡不参加城乡合作医疗者,不得享受其他医疗卫生公共福利--包括单位的相关福利;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不予补助;保险公司不于承保。

5、个人参与合作医疗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切忌全国一刀切,同时还要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逐年适时进行调整。总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老百姓的合理负担。以上收费标准只是笔者根据现实情况提出的大至范围。

6、政府应适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管理及监管制度,落实专门的监管机关,还需制定严格的个人收入审查程序,以防止有人钻空子。整套新制度可先在一个较小范围内(如一个县或地、市、州范围内)试点,取得成功和实践经验后再扩大范围,逐步全面推开。

如果做到了以上几条,不但城乡合作医疗可以顺利推进,而且市场药价也可能大幅下降,药品市场的混乱将得到有效扼制。因为合作医疗医院遍布全国城乡,成为药品最大的用户,这种体制已经决定,合作医疗医院只能选择质量可靠,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品,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药品中间商的市场空间将被大大压缩,药价岂有不降之理。此外,从医院自身利益出发,开大处方的现象也将随之消失。

二、区域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区域医院)。占疾病总量约80%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可以就近在社区(乡)合作医院得到治疗,剩余约20%的重、大病、疑难病社区(乡)合作医院不能解决怎么办呢?这就还需要另一个层次---区域医院。所谓区域医院就是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组建的国有医院。主要包括县级、市(地、州)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国有医院。这类医院的主要特点是,较社区(乡)合作医院容量更大,设施更齐备,医疗技术相对较高,可以承担社区(乡)合作医院不能解决的疾病。这部份医院是目前费用最昂贵、收费最高、医疗腐败最集中、老百姓负担最重、意见最大的对象,如果这一部份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承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对于大部份低收入无医保的人群来说,只能是望而怯步。另一方面,由于费用高且极不规范,保险公司也不敢大规模涉足医疗保险,即使有,大部人也买不起。根据俄罗斯的经验,如果这类医院只收药品费(无地域及户口限制),其余费用由国家承担(不包括器官移植费),情况又会怎样呢?

第一,医疗费将大大降低,无论城市、农村,大部份中等收入或加入医保的人群都能承担。

第二,保险公司只对区域医院的药品费承保(针对加入合作医疗者),保险的风险大大降低,可大规模开展医疗保险;保险费也可随之降低;保险面必然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可以开展多品种人寿医疗保险,如意外伤害险,普通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癌症、器官移植等),私立医疗保险等,老百姓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需要购买。按照现有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必须购买医保,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这一部份不但可以保留,而且还应当强制性扩大到私营、合资、股份制、合伙等企业的招聘制员工(包括农民工)。在这种条件下,假设全国有50%的人(美国为70%)购买医疗保险,每年人均1000元,单是此笔投入一年就可达6500亿元。

第三,政府投入不增加。由于有了社区(乡)合作医院,需要国家投资的区域医院范围大大缩小,全国此类医院约2800余家。另一方面,医疗费用中最大一笔药品费已由患者或保险公司承担,国家承担的仅有医院的基本建设(大部份原来已投入),医疗设备设施添置、更新、维护,非药品原材料,员工工资(不包括奖金,奖金来源后述),办公费等。即使按平均每年每个区域医院投入1000-1500万元,全国每年投入不过300-420亿元,包括社区(乡)合作医疗投入的约260亿元,国家一年投入的资金共560-680亿元,远远低于2005年投入的1200亿元,但实际效果很可能要大得多。

区域医院需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1、为了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避免浪费,为了不断提高区域医院的医疗技术、服务质量,使收入和医院的科技含量及个人贡献相适应,以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区域医院应当设置适当的门坎,可分级按不同准标收取门诊挂号费。即县级区域医院门珍一次收取挂号费10元,市(地、州)医院20元,省(直辖市、自治区)医院30元,国家级医院50元,此笔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挂号收入主要用于医护人员奖金,应根据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量、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分配。

为了保证区域医院的质量,保留和吸引高技术人才,区域医院医护人员的工资标准至少应高于同级公务员平均工资的50%-100%。

2、政府应加强对区域医院药品价格的监管,明确规定,区域医院的药品不能盈利,禁止向中间商购药,只能直接向生产厂商订购,违反者应实行重处。同时应在医院设投诉箱、电话等,受理患者投诉;还应定期在医院和网上公布药品出厂价及国家控制药品价格。

3、随着社区(乡)合作医院的正常运行,区域医院的病源将大大减少,因此医院的医护人员、行政后勤人员也应相应压缩,医疗腐败,医商勾结,索贿、受贿等丑恶现象应当得到彻底清理。在此类医院的现有体制下,这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唯一的办法是对医院的当权者实行民主选举,舍此没有第二条路可走,否则,就只能默认上述丑恶现象的存在。

4、为了配合社区(乡)合作医疗须全民参与的强制性规定,凡到区域医院治病者,必须出示城乡合作医疗卡,否则,不得享受区域医院的公共福利,应全额收费。

三、私立医院。即由个人投资或实行股份制,不受国家资助和扶持,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没有私立医院。因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私立医院必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引进新技术,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否则就难以生存。因此,它比公共福利性医院更能够吸引高技术人才,更有活力,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最高医疗水平。这类医院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高收入人群。印度的经验说明,在全民普及医疗保障的市场条件下,私立医院的表现更显突出,不但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得到迅速提高,而且收费也不高。否则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公民就不会不远万里,专门到印度的私立医院治病。因此我国不但不应限制私立医院的发展,而且还应当大力发展。除了城乡合作医院和公立区域医院外,其他医院应一律推向市场,成为自食其力的私立医院。这对提高我国的整体医疗水平将具有重要作用。

四、社会救助。据前面所述,通过城乡合作医院,可提供全民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区域医院又可覆盖约20%的重、大疾病及疑难病,但即使区域医院只收取药品费,最多也只能有60%--80%的人可以承担,余下的这部份人如果得了社区医院不能解决的疾病又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往往是各国医改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算是完整、理想的医改方案。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设立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以下商简称医保基金)。资金来源:

1、国家可对月收入6000元以上者,按月收入总额征收0.5%的医疗保障税,有这种收入的人以占总人口10%、人均一年纳税额500元计算,每年可增加税收650亿元。其中拿出50%注入医保基金(其余50%注入教育),国家再注入一定比例资金,交由地、市、州以上红十字会掌控,制定出严格的监督、审批程序制度,确有需要又符合申请条件者,可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对虚报冒领者,应以诈骗罪论处。

2、接受社会、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设立国家远程医疗指导中心,指导全国公共医疗机构。2005年,我国个人电脑及宽带网络消费量已超过日本,达1.2亿户,居全球第二位。据预测,2010年,我国将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2004年底,我国首个IPV6主干网开通,规模全球之最,此项新技术可把现有互联网网速提高1000倍,2010年前将投入大规模商用。远程医疗,是一项全新的高科技信息技术,其显著特点是,信息传输快,容量大,覆盖面广,效率高,投资少,见效快,特别适合发展中国家。我国地广人多,各地信息不对称,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医疗技术普遍比较落后。国家集中设立远程医疗指导中心,指导全国公共医疗机构,能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提高全国及农村公共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对促进全民医疗保障的实施和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

六、为了便于对本方案的理解,举以下实例说明:

1、某市在校大学生,家住外地农村,持有所在地城市合作医疗卡。在校学习期间突患急性肺炎,进入学校所在地社区医院住院治疗,七天后全愈。个人只支付5元挂号费,其余费用全免。

2、某男,家住四川农村,临时到外地出差,突然中风,经当地区域医院抢救脱险,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康复。因本人在所在地参加了社区医疗,持有农村合作医疗卡,故医院只收挂号费和药品费。

3、某女,个体工商户,户籍农村,住陕西某县城(临时居所),持有居所地城市合作医疗卡,并购买了普通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因患严重肾小球肾炎,经居所地社区医院确诊,建议到北京全国有名的某区域医院做肾移植,患者依社区医院的建议前往,经三个月住院治疗后康复,个人共支付挂号费50元,其余费用(药品费及器官移植费)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

4、某女,家住湖北农村,到外地打工,临产到打工地社区医院做剖腹产,因未参加合作医疗,打工所在单位不予购买医疗保险,社区医院全额收费,某女共支付医疗费3000元。

5、某男,河南郑州某企业下岗工人,年收入3000元,持有所在地城市合作医疗卡,无力购买医疗保险。因患肺癌在当地区域医院住院进行手术及放、化疗治疗,三个月共需支付药品费1.5万元,因本人无力支付,即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医疗保障救济申请,经红十字会调查属实,决定从医保基金中向某男提供医保救济金1.5万元。

6、某贫困山区乡立医院一少见病例,医生无法确诊,经全国远程医疗指导中心专家网上指导,很快将患者治愈。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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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疗保障制度

香港医疗保障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全民健康服务制度,由政府直接主办一体化的医疗健康护理服务,為市民提供高品质、全方位的医疗健康服务。市民也可以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享受商业健康保险有关待遇。由於香港公立医院提供的服务品质高、收费低,市民一般都选择公立医院提供住院和专科门诊服务。在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下,香港的私立医院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还没有充分发展。

由於受亚洲金融危机和经济调整影响,香港经济发展趋缓,对医疗保障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香港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政策 (—)保障对象

香港医疗保障制度覆盖所有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市民。确定这样的覆盖范围,是因為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面向全体市民提供整体医疗体系,保证没有任何市民会因為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医疗服务。 (二)筹资方式

香港公立医院的经费主要来源於税收,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提供。政府採取预算拨款的形式给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经费。医生和有关人员均享受公务员待遇,接受政府统一规定的工资待遇;所有香港市民看病只需交付

1 港通国际

版权来自 少量的费用。 (三)管理体制

香港公立医院由医院管理局(HOSPITALAUTHORITY,简称HA)管理,目前,HA辖下有超过40间的公立医院、50间专科诊所和15间普通科诊所。另有在基层的65家公立的普通科诊所由卫生署管理。 (四)个人付费

香港市民去公立医院和诊所看病只需支付少许费用。公立医院和诊所的收费标準是,普通病房每日收费68元(2002年11月29日上调為100元),一切膳食、住院、化验、药物及手术费用均包括在内。公立普通科门诊诊所每次诊症收费37元,专科诊所每次诊症收费44元。香港的公立医院和诊所收费水準远低於成本,据测算,公立医院普通病房的成本是每天3100元,而收费标準连零头都不到。

另外,经济困难的市民还可以申请看病时减收或豁免个人支付的这部分费用。而政府则要对申请者进行家计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储蓄、个人工作、劳动能力、年龄等),以确定申请者是否可以减收或豁免看病时的个人支付费用。 (五)服务的提供

除公立医院外,香港也有私人诊所和医院,这些私人诊所和医院採取市场化运作,依据医疗服务成本自主确定价格。由於香港公立医院提供的住院和专科门诊服务品质高、收费低,目前,全港94%的医院服务是由公立医院提供的,另外6%由私人医院提供。普通科门诊则主要由私营的普遍科医生提供,主要原因有:一是病人向私营的诊所看病,可以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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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自 医生,诊疗时间也更有弹性(公立诊所等待期长);二是私营的普通科医生每次诊症收费约 150元,大部分市民都能负担得起,并认為“物有所值”。 (六)药品管理

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香港卫生署负责全港药物的登记和註册、社区药房和本地药厂的监管及有关药剂法规的执行。各医院、诊所的药剂管理则根据管理机构或性质的不同分為三个体系:HA负责统筹公立医院及其门诊的药剂服务;卫生署则负责维持普通科门诊的药剂服务;私立医院和私人医生的药剂管理由他们自行负责。

HA管理的公立医院的药品支出占全港药品支出的大部分,因此,香港药品管理的关键在於HA所负责的药品管理。HA总部的总药剂师办事处(总药办)是负责公立医院药品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HA对药品管理主要通过建立“两个委员会”、确定“两种制度”来进行。

“两个委员会”指中央药物建议委员会和药物评选委员会。其中,中央药物建议委员会负责管理新药的引进,由医院“药事委员会”向中央药品建议委员会提交引进新药的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就新药的效用、安全性和成本效益,对各医院的申请作出评核和建议,并提出适当的用药方针。药物评选委员会负责非专利药的审评,香港為确保公立医院药物的素质,所有需使用的非专利药品,必须由药物评先委员会审核通过。

“两种制度”指医院协定处方制度和中央採购制度。医院协定处方制度的内容包括药品目录、新药评估、用药范围等,未纳入协定处方的药品需市民自付。药品能否纳入协定处方即取决於医院所需,也因其安全、效能和成本而定。中央採购制度指总药办把总开支较大及用量稳定的药品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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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自 為中央採购,通过竞价投标签订购买合约。

二、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為主

香港的公立医院所需资金完全由政府供给,医生享受公务员待遇,因此,香港的公立医院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位而是附属於政府的,没有营利的动机。这与其他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第三方付费的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香港这种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不存在医院利用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谋取利益的问题。因此,政府的政策方针也易於在医院中贯彻执行,对医院的管理成本也较低。但同时,医院依附於政府,HA一方面通过对所属公立医院拨付经费,就服务的种类和范围代表公眾与各医院谈判,另一方面又负责管理各医院,以确保医院能平稳运行,并為其职工提供工作和福利保障。因此,HA既是公眾服务需求的代言人,又是医院和医生的利益的代言人,当医院利益与公眾利益不一致时,由於医学界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优越,HA就有可能為/医院的利益而损伤公眾的利益。 (二)强调可及性与公平性

可及性、公平性和效率通常作為衡量医疗保障制度的宏观指标。香港的医疗制度特别强调公平性和可及性。关於可及性,一是政策上可及,所有市民都覆盖在医疗制度中,二是地域上可及,不论市民身在何处,大都能在30分鐘内抵

达医疗服务的地点,并备有救护车以保证市民的紧急医疗需求及时得到满足。关於公平性,从筹资方面看,经费来源於税收,收入高的人对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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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来自 贡献也大,因此,香港医疗制度的筹资从社会角度来看是比较公平的;从待遇水準看,全港市民不论贫富,在公立医院看病支付同样的费用,能得到同样的医疗服务。但就微观来看,也不儘然,如果考虑同样的支出对不同收入的家庭的负担是不一样的,香港医疗制度的待遇也有不公平性的一面。在服务效率方面,儘管政府对提高效率有所关注,但公立医院仍存在专科就诊排队等候的情况,目前市民首次预约专科门诊的等待期约為四个星期。

(三)以医院為中心提供服务

儘管卫生署和HA对健康教育和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性有深刻认识,香港的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也颇有起色,但香港的基层医疗服务的发展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是基层医护人员特别是家庭医学专科医生人数偏少,目前,全港符合资格的家庭医学专科医生大约只有120名。另一方面,公眾对家庭医学的优点认识不足,仍希望到医院接受医疗服务。香港的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等诸多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都是依託医院进行的。1999年设立的健康资讯天地(主要是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场所)就设在HA大楼,与九龙医院紧临。而社区卫生服务的主力军也多是社会自愿者。同时,在制订医疗服务的发展计画和分配资源时,都先考虑医院的需要。香港的这种以医院為中心的服务提供方式,促进了医院的发展,近年来病人住院人次数、门急诊人次数均出现两位元数的速度上升。但也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导致医疗服务品质难以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也未达到最大效益。

三、香港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和採取的改革措施

5 港通国际

版权来自 就目前而言,香港医疗保障制度的效果还是比较好的。2001年,全港医疗卫生总支出占GDP的5.2%,当中政府支出占GDP的2.7%,低於美国的14%和英国的近7%的比例。而香港的人均预期寿命男性為77岁,女性為82岁,高於美国人均预期寿命(男性為74岁,女性為80岁),也高於英国人均预期寿命(男性為74.3岁,女性為79.5岁)。但随著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变化,全民卫生服务的医疗制度也正面临著越来越多的挑战。 (—)经济不景气

目前,香港经济已持续通缩几十个月,物价下降幅度累积达13%,部分市民收入水準持续下降,财富萎缩,失业率不断攀升,同时,政府收入大幅度减少,公共开支继续增加,财政连续数年出现赤字,政府对医疗卫生预算呈递减趋势。再加上医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消费水準的提高,医疗保障的供需矛盾将进一步突出。香港的经济和财力支持现有医疗保障制度的能力令人怀疑。 (二)人口老龄化

目前,全港670多万人口中约有11%為65岁或以上的老人,预计到2019年,这个比率将增到15%。老年人口的增加,必然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负担增加。因此,即使保持香港市民的现有医疗服务享受水準不变,由於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也将要求政府不断增加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政府财政将面临巨大压力。 (三)疾病谱变化

香港市民所患疾病以慢性病居多。与以往相比,传染病的发病率已下降不少。现在造成医疗费用负担的疾病和残疾多是由慢性病引起,这类疾

6 港通国际

版权来自 病需要长期护理,加上涉及大量人力和高新医疗技术,费用十分高昂。这也给财政和医院带来巨大压力。

香港政府和医疗管理局目前已针对上述挑战,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主要有:

(一)增加个人收费,抑制不合理的医疗需求。

—是从2002年11月29日起,将公立专科诊所每次诊症收费由44元调整為100元;二是从2003年4月1日起,将公立医院住院收费由每天68元增加到每天100元,并对药单中的每一类药物收费10元。 (二)整合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从明年起,将现由卫生署管辖的68所公立普通诊所划归HA管理,以加强普通门诊与专科门诊、住院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同时,香港HA正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专科转诊指引,為住院或专科病人转入普通科或私立医院提供据。

(三)建立资讯管理系统,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香港拟在各公立医院之间建立共同的资讯平臺,以期资讯共用,这样一方面可以杜绝重复掛号,另一方面也可為市民提供各医院的就诊人员情况,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医院,从而缩短病人的等待期。 (四)提出了建立颐康帐户的设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所谓颐康帐户,指每名市民从40岁开始,直至64岁,必须把大约1至2%的收入存在个人帐户,用以支付本人和配偶将来的医疗开支。除非供款人患上残疾,他们必须年满65岁,才可开始提取供款,用以支付公立或私立医疗和牙科服务的费用,或向私营保险公司购买医疗和牙科保险。建立这

7 港通国际

版权来自 一帐户,旨在鼓励公眾在年轻时进行储蓄,以提高自身年老时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提出并尝试实施以上措施,说明香港的医疗保障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但是这些措施能否推行并奏效还难断定。应该看到就香港的医疗保障体系来看,这些措施还是围绕著原有制度进行的改良性调整,并没有触及基本的医疗保障模式,也没有採取切实措施促进私人医疗机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因此,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性调整还没有提上日程。

转载|||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障予以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医疗保障立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1968年底负责社会保障管理的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无人管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进入停滞时期。

(三)修补时期(1978-1989年)。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1979年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实行了合作医疗。80年代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仅上海苏南地区存在合作医疗。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小组,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布《公费医疗治理办法》。

(四)改革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90年开始,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重视,1994年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1997年《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但合作医疗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主要靠家庭与自我保障。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属地管理、双方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自2001年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在全国各城市推广,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纷纷出台《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2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14日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组织领导提出了重要意见。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09年4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共同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201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做好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及其他改革。

应该说这些立法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参保覆盖人群已由最初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拓展到城乡广大居民,参保对象也发生了由单位人、集体人向个体人、社会人的重大转变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初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缺陷

虽然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甚至由于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延缓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律效力不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由中央立法机构制定的专门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正在实施的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其次为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于是就形成了现行的分散的立法体系,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大多比较简单、笼统,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立法则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中央立法,无经验可循,未经过严格论证、在摸索中出台的地方立法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十分突出②。有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照搬行政法规和规章,仅添加一些数字;更多的是县、市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稳定性不足,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带来了工作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这种局面表明目前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种立法现状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践是很不相称的,毕竟基本医疗保障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提高医疗保障的立法效力。

(二)缺乏统一立法,立法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中央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各级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都有一定的立法权,从而出现了地方医疗保障立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医疗保障立法在通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化倾向与部门化倾向;而且不同法规之间也缺少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为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中明确“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另外,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同,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不同。这些状况既表明了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对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能因为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否则,不利于全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完备。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立法仍然相当欠缺。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律,并且医疗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没有专门针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立法体系的研究。另外,实践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大多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且涉及面很小,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对制度的运行形成了阻碍③。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但相关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的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其缴费办法、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尚无明文规定,而这些都急需立法进行规范。

(四)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非义务性探索式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的现状,决定了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的特点。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未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导致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当有限,老百姓虽然关心基本医疗,但对于地方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就在这种缺乏社会大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之中。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所以对违法者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完善建议

(一)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分别、逐步地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那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对民众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这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各项医疗保障工作。

我国医疗保障法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应当由医疗保障基本法、医疗保障单行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补充医疗保险法和医疗救助法等)和医疗保障专项法(医疗保障基金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医疗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单行法和专项法的根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差距较大,医疗保障涉及面广,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的条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单行法。根据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律先出台,不具备条件的尽快修订和补充有关内容,尽快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养老、工伤、残疾、社会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医疗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过多,导致医疗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严重削弱了我国医疗保障法的地位。因此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层次,适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的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现行的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导致立法之间的矛盾和重叠,或者导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适用。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集中统一立法。例如基本医疗领域,已发布过《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在此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法》,从而改变我国医疗保障没有权力机关立法的局面,切实提高我国医疗保障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性的统一立法。当然,统一立法需要解决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但这正是医疗保障发展的目标,促进医疗公平。只有坚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又兼顾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实施。

(三)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既享有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权,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权限很大,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国务院的决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甚至有强化个人责任、弱化政府责任的倾向。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文件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项有关法律时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就是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④例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筹集困难,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资比例。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直接的服务补贴或其他方式履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责任,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例如加强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门诊报销比例低,政府补助比较少,部分有参保能力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城乡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负担能力不够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而没有参保,甚至可能由于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而被抛于体制之外,完全丧失了基本医疗保障。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症结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参保。医疗保障立法是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必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难以实现风险共担的作用和筹资的稳定增长。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参保,第二年不再续保,如何能保证覆盖率的稳步增长?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应实施强制性原则,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还能更好地体现疾病风险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间、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横向转移。当然这需要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根据个人收入确定费用分担的比例,减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费用。

[注释]

① “新医改”解读点评集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三大关键词(新华网2009-04-10)http://www.cnss.cn/yjpt/shgz/yilbx/2

00904/t20090414_208119.html.

②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③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⑥练乐尧 王云屏《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 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姜楠(1974—),女,湖北黄冈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2007Y171)的阶段性成果。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是“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核心。文章以此为研究目标,在阐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基础上,分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具体目标 困境分析 改革建议

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30多年,当前基本形成了“3+1”模式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国城乡覆盖人口已经超过13亿。但因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造成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分割严重,导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困难,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纳入国家政策基本目标,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核心。正是基于此,本文在阐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基础上,重点分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并提出改革建议,力图为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作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城乡分割局面,消除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合理配置城乡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水平差距,从而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其具体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城乡公平医保

消除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政策一体化,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市优良的医疗服务资源,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的实施,必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提倡节约社会医疗成本,精简医疗管理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尽量避免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使医疗卫生机构真正专注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三)推动经济社会转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必定会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从而促进城市与农村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不断融合,促进城乡经济协同的发展,加快城市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使经济社会适应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分析

(一)资金管理方面:保险缴费与费用补偿之间缺口巨大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主要由用于“正常”损失赔付的纯保险费,用于“异常”损失赔付的风险附加费和保险经营引起的附加保险费组成。而我国实际医药补偿费是按医药费基数乘以一定系数来进行赔付的,这个系数包括增长系数、保险因子和补偿比。其中保险因子是一类反映医疗费用随保险赔付率变化的敏感指标,是医药补偿费正常测算中最不可估算的因素,估算不当极易在现行医药补偿费现收现付中形成“隐性债务”。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隐性债务”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口的医疗保险中,我国是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现有65岁以上人口近两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4%左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均费用支出与人口年龄之间成正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体系正常运转带来压力。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退休人员保费由社保资金统筹支付,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我国老年人医疗补偿缺口越来越大,而这个医疗补偿缺口单纯依靠社保资金统筹支出和新参保人的缴费结余来弥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未为中老年人口准备相应医疗保险经费,因此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隐性债务”。例如,据江苏省统计,如果未来江苏省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后,江苏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将出现60万亿~170万亿元的赤字风险,届时江苏省医疗基金将面对严峻的挑战。

(二)政府责任方面:政府对国民医疗费用支出明显不足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但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情况下的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如表1所示,在医疗卫生费用占比GDP方面,我国仅为仅为4.3%,低于美国、日本、法国的15.7%、8.0%、11.0%,在政府卫生支出占比政府总支出方面,我国仅为9.9%,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19.5%、17.9%、16.6%和13.1%;在人均政府卫生支出方面,我国仅为49美元,远远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3317美元、2237美元、3655美元和2237美元,人均卫生支出费方面,我国仅为108美元,也远远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7285美元、2751美元、4627美元和2751美元。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在医疗卫生责任中占有太多责任,那么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政府对国民医疗费用的支出明显不足。据卫生部数据,在我国1991年至2015年的25年间,政府卫生费用支出比例从36.2%下降到27.2%,而个人卫生支持比例却从21.2%上升到了38.2%,政府国民医疗费用支出扣除用于卫生基建事业部分后基本就所剩无几了。

(三)管理模式方面:現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城乡差异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由城市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其中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但这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缴费主体、账户情况、保障范围、筹资原则、筹资比例、筹资水平、统筹层次、管理部门、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异。尤其在管理主体方面,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统筹管理,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由卫生部门统筹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会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先对医疗保险管理权进行划分,然后根据险种归口交由不同部门管理,最后将形式多样的医疗保险交由各个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不仅管理成本不断增加,管理效率低下,而且极易造成地区间、城乡间医疗保险水平差异。另外,在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资金筹集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规模不足和投入不足这两个方面,资金管理主要表现在管理维护费用高和管理不透明两个方面,资金使用主要表现在居民使用基金受限,存在医生诱导过分消费和预防支出不足,慢性、重症患者比重大等问题。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改革建议

(一)顶层设计——在制度方面推进全国统筹

实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应有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着诸多推进阻力和争扰,因此国家应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尽快作出统一的决策和部署,在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应从全局角度,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让有效资源集中,以高效快捷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保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设施的顺利推进。建议国家在参考各地成功实践经验和实践调研基础上,出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具体实施依据,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实施步骤等内容,只有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完善,才能实现全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促进全民医疗保障服务得到质的飞跃;才能促进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在全国统筹推进。

(二)管理提升——建议人社部门为管理主体

在多年的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中,人们更倾向于将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管理权规划于人社部门。因此,建议在现行部门分工格局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进行统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并无行政管辖关系,互相之间也无发展和运作的直接利益冲突,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管理中,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独立第三方,代表参保人利益,发挥价格谈判作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并通过各种形式,用有針对性的基金结算方式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为城乡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三)有序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制约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发展不平衡的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顶层保险制度设计规定推进,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序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建议可以分以下四步走:第一步,资源一体化管理,即整合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资源,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初步建立具有参保信息、数据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的网络架构平台。第二步,促进各类保险制度融合。即构建不分城镇和农村户籍的,统一筹资标准的、统一参保补助的,待遇水平一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第三步,实现全民公平医疗保险,即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两大制度,构建一体化的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终实现全民公平医疗保障服务。第四步,推进统筹层次提升,即将县级统筹逐步提升到市级统筹,然后再将人口较少的省份逐步提升到省级统筹,再逐步推进到全国所有省份,最终建立全国基金互济、抗风险互济的一体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健生.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目标模式、发展路径与政策选择[J].理论与改革,2014(6):124-128

[2] 饶艾,张俊.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困境与对策——基于社会法理念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1(6):138-141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浙江嘉兴 314000)(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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