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范文

2023-09-16

劳动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法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人权

社会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是社会法定位的关键之所在。“社会法是在国家由消极‘守夜人’到积极‘行政人’角色转变过程中,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产生,随人类‘人权’事业发展而发展”,社会法并不是随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化过程中诞生的第三法域。这一点对于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变迁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1. 劳动法的基本问题

(1)劳动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劳动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由竞争阶段;二是垄断阶段;三是国家垄断阶段。在此阶段,劳动立法有许多进展,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各国宪法纷纷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劳动法发展的动因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即要尊重并保护人权。

(2)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劳动法的社会功能,在劳动法产生之初及后来的百余年内,仅仅在于缓和阶级矛盾,安抚劳动者,稳定社会。劳动法的功能,即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由“劳方、资方、政府方”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的功能。偏重保护劳动者,即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大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力度,这种保护已不再仅仅是顺利实现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统治了。

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及其发展动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在英国圈地运动、工业革命的发展,引起了众多劳资关系问题,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政府开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这一理念的转变使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不单纯是自身的发展,更是保障人权,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同劳动法的发展动因有着惊人的相似。

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通过上文两部分的分析,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法律体系,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在社会法出现后才归属于社会法,两者的诞生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社会法的诞生。

1.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阶段及两者的关系

(1)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工人同资本家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比如制定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人休息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只是用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不是以倾斜式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关系。在这两个发展阶段,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法律工具使用,不是权利的保障书,这是两个法律体系的唯一联系之处。此时,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不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诞生。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两者不会合二为一,尽管两者发展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这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表现之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宏观联系也就止于此,他们都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这两项基本的权利。在微观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规定了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了该领域,这也正是两个法律部门联系紧密之所在。在终极意义上,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

2.如何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都规定社会保险这一法律现象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互独立性,不存在互相包含的关系,这一点与在劳动法中有关于劳工保险的规定,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在我国,《劳动法》第九章中有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又是其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这并不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调整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在劳动法中是劳资双方的劳动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障法中是国家、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是常见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到经济领域,民法的调整对象很多也涉及经济领域,分别形成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类别不同,决定用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有所不同。”其次,我国也确实存在着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险法体系的同时,又将此纳入劳动法重复调整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包括上文提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这是与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的,这是立法的特殊性的体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相应的单位保险。

总的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这种关系的论证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社会法的产生根源、基本理念以及要达到的目标。对两者关系的探讨是表,对社会法的探究是本,这个研究思路对这类研究话题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推进,使得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关系的研究不再停留在仅仅对比两者的区别寻找联系的窠臼里,而是把它放在整个法域中研究,开拓了研究的视域,便于理清目前社会法研究的种种混乱局面。

参考文献:

[1]李蕊.社会法的基本范畴[A].上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关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 2003.

劳动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本文主要以对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基本特点的分析为切入点,进而从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及差异性这两个角度,对这两则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度地研究及讨论。从而能够全面地了解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为对这两则法律各项调整及落实工作奠定重要的基础,让其重要的职能作用均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

劳动法,从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它具有着一定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针对于社会劳动相关法律的具体调整、保护、实现及其它关系形成。主要由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颁布的极具综合性、全国性的一种法律。从广义角度来分析,它属于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种法律,保护着狭义上的劳动法及法律规范当中其它的法律;社会的保障法,从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它主要由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颁布的法律,例如社会的保险法、救助法、社保法等。从广义角度来分析,它指在社会保障的关系当中所涉及到的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各项决定、规范等文件均属于该保障法范畴之内。在近几年里,我国相继对这两则法律进行深度地分析及调整,以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础性保障政策。

一、概述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基本特点

1.劳动法基本特点

其一,劳动法,它有助于机融合管理法与劳动者的保护法。劳动法,它主要侧重维护当事者双方根本利益,劳动者为一方的弱势性群体,在劳动法基础理论上会倾斜于劳动者这一弱势性群体,可充分体现出公正、公平这一基本准则。该劳动法,属于劳动者的管理法,通过该则法律的确定对于劳动法关系的有效性维护起着良好的作用;其二,能够有机融合劳动关系的标准法与协调法。劳动的基本标准,通常为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在该劳动法当中需对相关劳动标准予以合理地确认及定设,严格遵照劳动基本标准来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故劳动关系的标准法与协调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重要地位不可动摇,二者组成该劳动法主体内容。

2.社会保障法基本特点

其一,该保障法之本位,即为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它是以生产对社会具体内容及特征需求为基准所形成,脱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对社会的转换,能够客观地反应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必然存在着利益。故社会利益代表着社会成员整体利益;其二,该保障法之价值追求,即为社会的公平。社会公平的保障,通常是以社会保障各项制度为基准而逐渐确立的理念,与人们平等的利益追求有着紧密联系。故社会的保障法它可站立于公平、公正的视角维护广大社会劳动群体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

二、二者关系

1.内在联系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该保障法,主要是以社会的保险法为主要内容,并以劳动关系为基准所建立的一种法律,是劳动法在新时期的延伸,是劳动法的升级部分,也可称之为劳动法在新时期下的产物。但是,它们分别隶属不同法律机构,属于独立体,并不具有一定包容特性。劳动法并不包含着该保障法,该保障法也并不包含着劳动法。但是,二者属于距离最为相近的法律机构,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以法律基础理论为视角来分析,该保障法与劳动法均为资本主义持续性发展至今所形成的一类产物,法律机构的出现均以资本主义内部生产关系所发展及确立的,属于国家干预重要的成果;以法律基本属性为主要视角来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该保障法均属社会基本法范畴之内,本文均为社会基本利益,社会群体均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类群体更加愈加关注。此外,对于劳动法与该保障法来说,社会的保险法是二者各自关系合理化调整期间相互之间交叉性的客观产物。故,从某种程度上来分析,该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2.差异

以调整对象为视角,劳动法与该保障法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异,具体差异可归集为:其一,在性质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劳动关系,它与劳动具体过程存在着密切地关联性。而社会的保障关系,它与社会基础保障存在着密切地管关联性;其二,在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劳动关系,它能够涉及的关系即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必然关系。而社会的保障法,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且极具复杂性。例如,在养老保险当中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办的机构、国家这四个主体;在医疗保险当中主要涉及到医院、药店等主体。故可以说劳动法其与该保障法之间在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其三,在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当前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劳动关系所存在的多重性不斷凸显,可以说每个劳动者均可建立起多个劳动关系。但社会的保障关系却具有单一性特征,每个劳动者仅可建立起一个保障关系;其四,在后果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由该劳动关系,通常会形成一些劳动纠纷或者争议,而处于私法关系自身特征,用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程序;但是,由该社会的保险关系产生的一些纠纷或者争议,则将出自于公法性,故在各类纠纷或争议处理方面,主要依赖于行政的诉讼程序。因而,可以说劳动法与该保障法在后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充分发挥劳动法及社会的保障法职能作用,就需相关专业人士结合以往经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两则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进行深度地研究及探讨,以能够更为深入地了解与把握这两则法律,以更好地对其进行实时化调整,充分发挥这两则法律各项职能作用,为广大劳动者能够更好地利用两则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能够切实地以两则法律为基准,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得以落实。

参考文献:

[1]魏华.探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07):162-163.

[2]丁萍.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25(02):203-204.

[3]豆志旗,豆志恒.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思考[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6,29(07):175-176.

劳动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法律教育在社区教育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其从教育要求、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与社区教育不易融合。社区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应以宪法中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处理方法为教育内容,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注意教学语言和考核形式的运用,推动社区居民法治素质的提高,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做出贡献。

【关键词】社区教育;法律教育;法治

【收稿日期】20151226

【作者简介】陈思(1984—),男,辽宁丹东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社区教育是以社区为中心、为居民提供各种内容和不同形式课程的教育方式。只要社区中的居民具有接受教育的意愿,不分年龄、性别、工作和其他条件,都可以参与社区教育。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只有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教育将在社区教育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初步讨论社区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开展,力求以社区教育为切入点,通过更高层次的法律教育,为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社区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一)就法律意识而言

法律虽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须臾未分,但很多社区居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基本用不到法律,尤其部分老年群众,认为只要老实做人,就不用和法律打交道,因此对法律未加以重视。例如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最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之一,但在社区居民看来,宪法中的很多内容与自身生活没有任何关系,即使其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必要通过学习宪法加以认知,所以在社区教育中开设法律课程会非常困难。

(二)就法律规范而言

中国法律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基本以成文法为主,编制法条时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进行深刻的抽象,以主体、客体和行为规定权利、权力和义务,因此法条虽然在逻辑上极尽严谨和周密,但在形式上显得枯燥,且缺乏文字美感。如不进行专业解读则难以与现实生活建立联系,作为一种社区课程很难调动居民的兴趣。

(三)就课堂教学规律而言

社区教育更强调氛围的营造,注重寓教于乐,需要居民在一种相对轻松和主动的状态下掌握知识。而法律教育往往更注重对法条进行精确的解读,在案情和法律规范之间进行穿梭对比,其对逻辑思维有较高的要求。在专业教育领域,人们更愿意将法律的课堂视为是思想碰撞的殿堂,而且随着课程的深入,其难度也逐步增大,受教育者的小众性也愈发明显。因此,它与社区教育在一般情况下所追求的课堂效果具有较大差异。

综上,法律教育从课程要求、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与社区教育不易融合,因此在社区教育中开展法律教学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法律教育对于社区教育本身而言意义重大,但却因其自身的特点,难以在社区教育的课堂上普及。虽然如此,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教育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凸显,学习法律的需要将不断显现。具有战略眼光的社区教育举办者也应做好相应的准备,不断完善法律课程的教学,提升社区教育的内在品质。

每一位参与社区教育的工作者都应明确,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任何一门课程都可以在社区教育中大放异彩,受到居民的欢迎。更为重要的是,社区教育中的法律教育与一般高等教育中的法律教育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

1社区开展法律教育具有一定的兼容性

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教育可以分为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教育。法制教育具有一定的普法性,是面向社会普通成员进行的较低层次的法律教育活动;法律职业教育着眼于法律操作技能,针对法律实务工作者以提高其实务能力为内容,侧重于法律当中的“术”;法学教育主要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针对按照特定标准招录的学生所开展的系统、正规且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法学学历教育,这一层面的教育在兼顾职业技能的基础上,逐步侧重于对专门法学理论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法律的“道”。社区教育中的法律教学仍以法制教育为主,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有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学教育的因素,在介绍法律知识的同时,必须加入与学员生活紧密联系的实务性内容,力争使居民感觉到学习法律知识对于自己的生活、工作具有真正的帮助,认可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例如社区中的青年学员在学习《劳动合同法》时,应用真实的劳动合同为样板,对其中重要的内容、关键的条款逐字逐句进行讲解,同时关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的问题。而老年人在学习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容时,就需要掌握赠与赡养协议中可能存在的陷阱。总之,只有使学员在一些非常关键的场合和重要的情况下,具有职业法律人掌握的某些技能,可以解决一定的问题,才能使社区居民更加主动地接受法律教育。当然,社区教育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并不以塑造专业法律人才为目标。社区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开放教育,鼓励思想的自由发展,尤其是在学员多样化的情况下,针对某些有一定基础的中青年学员,在某些社区法律教育的过程中,适量地进行学理探讨,可以激发其求知欲望和对课程本身的兴趣,也是对社区教育质量的有力推进。

2社区教育的法律课程选择必须贴近社区居民的生活

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形成统一的法系,法系中的法律涵盖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内容宏大,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又可以组成若干法律部门。对于社区教育,并非所有的法律都需要涉及,应将重点放置于居民最关心、最感兴趣、最用得着的法律上,实现居民学有所得、学有所用,通过学习实现依法生活、依法自卫、依法自律。具体而言,在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中,大部分法律与居民生活几乎没有关联或者较少有关联,例如军事法、商业银行法等,这些法不宜在社区教育中进行讲授;社区居民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对某些法律有一定的需求,但由于其适用范围的专业性,也不应进入社区教育的平台,例如投资法、会计法、海关法等;还有一些法,其中的部分内容与社区居民可能具有普遍联系,则需要选择性地进行教学,例如宪法,它其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是社区教育的重点教学内容,但是各级政权机构的组成方式及职能权限则不必作为授课的重点。类似的还包括票据法、各类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有居民非常关心的内容,可以选择性地作为教学重点。社区教育在确定课程内容时应选择与居民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民事法、诉讼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使社区教育中的法律教育逐步形成既有大众性又兼具针对性的课程格局。

3社区教育与学历教育存在明显区别

一般学校教育的课程设计具有渐进性,以法学为例,在一个教学周期内,课程安排总体上服从于通识至专门、简单至复杂的规律,而且在进行复杂课程的教学时,一些基础性的知识被视为已经掌握。社区教育则不同,在进行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时,都应当以学员零基础作为前提,教学人员对课程中涉及到的专用名词和一般法律理论都应当进行介绍,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居民应对其有所掌握。“法律行为”、“宪政”、“表见代理”以及“间接故意”等词汇,在法律专业的教师看来,由于接触频繁,因此对其理解已经成为下意识,但这些词语中包含着的大量法律信息是一般社区居民所不易理解的,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就需要尽量详尽地进行解释。更重要的是对一些法律理论,如“司法独立”、“城市信用原则”、“证据效力”、“罪刑法定”等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使用又具有一定专业性的理论,授课教师更应当着重进行说明。总之,以最直白的语言解释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才能实现社区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目标。

4社区教育具有更为明显的双向评价性

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开放性教育,其考核不具有决定性的评价功能,却要接受居民进行的投票。参加社区教育的主动性及到课率,是对社区教育最直观的评价。具体而言,课程是否受居民的欢迎,居民是否愿意自发地参加课程培训,是否能从课程中获得相关知识,这些都是社区教育是否成功的重要评价标准。社区教育体系中的法律教育同样服从这一特点,考虑到法律课程本身内容的枯燥和复杂,很难吸引居民自愿参加培训,因此对课堂灵活性、生动性的要求更高。社区教育的组织者应将自己定性为公益服务者,并竭诚为社区居民提供最理想的课程服务,接受学员的评判,根据反馈进行调整。

二、社区教育中法律教育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教学内容

1对与居民紧密相关的内容加以讲授

在课程中应将宪法规定的各类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实例,更为重要的是,要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阐述,要向学员阐释现代国家中“自由”的真正含义,使参与社区教育的学员懂得,任何形式的权利,任何意义的自由,均非没有边界,自由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可以恣意妄为,不能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即使在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时,也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自我保护,而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否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因触犯法律承担代价。总之,社区教育要通过对宪法的教授,帮助居民培养对宪法权威的理解与尊重。

2培养参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技能

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在全社会培养共同的法治理念,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技能。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教育可以发挥明显功效。社区教育结合社会上的热点事件,以法律为视角对其进行解读,可使学员以客观、理性与合法的方式对待生活中的各类事件,上至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下至街头巷尾的生活琐事,自觉拥护党的政策,自动抵制谣言。要通过教育使居民了解到,法庭审理案件具有专业性,要考虑很多要素,因此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判决与普通群众预计不符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作为守法的居民不能擅自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因为这些言论一则可能影响法院审理工作,破坏司法独立,二则会导致言论自由的滥用,破坏社会秩序。同时,居民还要掌握正确的法治观念,能够以法的思维对社会问题进行思考,能够对抗网上少数极端错误的理论。

还要注意的是,社区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应尝试突出法律的人文主义关怀,可以将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念与法律进行结合,真正的法是为人服务的法,要给予人们关怀和尊重。只有每个人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充满人性关怀。

3掌握生活中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方法

社区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关注居民生活的几个重要方面,例如结合房屋买卖管理办法、土地登记管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买卖房屋、车辆等行为以及一般市场买卖行为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讲解,重点介绍居民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环节,总结合法保护居民利益的方式方法。又如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介绍,可以重点分析大多数劳动者都比较关注的劳动关系确立及解除问题、工资待遇问题、休假问题等;又如家庭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夫妻财产协议的签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等内容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是学员最感兴趣的问题,应重点加以讲解。社区教育的法律教学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尝试打破部门法律的束缚,针对实际情况,将不同法律部门的内容有机结合,为居民提供系统的、具有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必然能够受到社区居民的欢迎。

(二)教学形式

在教学形式方面,社区教育对法律教学形式的多样性有更高要求。在社区教育中,法律教育应以学员能够运用法律为目标,对具体的法条讲解并不需要放在首要位置,在学术上的深刻程度更无要求。因此,包括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教学形式可以大量使用,在条件允许时,甚至可以将基层人民法院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在社区学院进行审理,更加直观地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教育。这样可以帮助社区居民真正了解我国法律的运转模式,帮助居民确立正确和直观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区教育中采取的多样化教学形式与一般高等院校的具体操作办法亦有区别。以案例教学为例,一般高等教育的法律课程在案例选择方面倾向于相关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者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具有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在社区教育中则不建议选择类似的案件,由于普通居民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对简单,因此从实用性角度出发,不必引入过分复杂的案例,而应贴近生活,授课教师可以直接向学员收集案例,并加以总结分类,进行集中讲授。

(三)教学语言

社区教育的教师还需要注意课堂上语言的运用。为确保社区教育法律教学的效果,授课教师需要淡化理论,突出实效。授课教师在社区教育中应尽可能回避高深的法哲学内容,否则必然使学员失去上课的兴趣。对于一些例如“正义”、“公平”等体现法律核心价值的词汇,在讲课时很难不加以涉及,则可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说明,而不必展开讨论。授课教师对法条的说明应以整体准确为要求,而不需要利用专业法律解释方法逐字逐句论述,尽力避免课堂讲授的繁琐冗长。授课教师应尽量回避专业性非常强的法律术语,虽然社区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属业余性质,但居民对大部分法律术语可以理解,还有一部分术语只要进行简单说明也可以掌握,前者如“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望之可知其意,后者如“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刑法”等,教师只要略加阐述即可。还有些词语虽然不易理解,但由于在生活中经常出现,因此需要用直白的语言进行解释,帮助居民进行掌握,最为典型的包括“物权法”、“经济法”和“证明责任”等。另有一些法律专用名词,由于其内涵复杂,历史渊源久远,教师在授课时可以不加援用,而更直接地阐明意思即可,例如前文提到的“法律行为”、“无权行为”等。教师在授课时,应避免自身的长篇大论,应鼓励学员积极发言,尽可能保持学习氛围的热烈活泼。

(四)考核方式

在考核方式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考核多以对理论的掌握为主,对案例的分析则要求精益求精。社区教育本身就有弱化考核的特征,对法律课程的考核同样不能采取过于正规的方式。授课教师可以根据学习的内容,安排具有实践性质的考核,例如就某一热点社会事件要求学员发表看法,加以分析,只要学员的观点是理性冷静的,并且以法律为依据,即可以认定通过考核。或者设定某一具体案例,要求学员对案例提出意见,如果学员能够合理地利用法律进行分析,无论是否精确,都应认定通过考核。

三、结束语

社区教育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因为那并不符合教育的真谛。社区教育是为了推动社会治理,利用零散和业余时间培养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国家要求的居民。考虑到以往活动式的普法教育重形式而轻实效,社区教育这种重新塑造居民素质的方式,将更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欲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法律课程必须在社区教育中占据一定比重,需要社区教育的组织者、授课教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焕,赵景.我国社区教育职能本位探讨[J].成人教育,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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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宴.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培养新论[J].教育评论,2011,(1).

[4]王美丽,刘用军.当心法律教育的唯技能主义倾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5).

(编辑/乔瑞雪)

劳动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形态;劳动者;劳动教育;新时代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学重点课题“新时代劳动教育的中国理论和中国探索研究”(项目编号:AAA190012)

作者简介:毕文健,女,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

劳动是人和人类社会的基本机能与生存方式,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活动。纵观人类劳动史,伴随劳动工具的变迁,劳动经历了从手工劳动到机器劳动再到智能劳动的三种形态的迭代发展。当前,劳动形态呈现出持续迭代、新旧交融、多元并存的状态,这是新时代劳动场域的基本特征。各种劳动形态存在和运行的关键始终是人,劳动形态的更替融合会导致一些劳动者就业岗位的要求提升,也会导致传统的就业岗位消失,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更高层次的劳动力需求,催生出需要更高技能水平和素质的行业与岗位。劳动者不论是在传统就业领域转型升级,还是转移到新的就业领域,均需要配合劳动形态的迭代、职业的更替和岗位内涵的提升,同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而学校劳动教育也需要根据新时代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坚持立德树人,与时俱进,实践育人。

一、新时代劳动形态呈现持续迭代、新旧交融、多元并存的状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融合的基础上,手工劳动、机器劳动、智能劳动三种劳动形态呈现出“持续迭代、交叉融合、新态频生和适度复兴”的状态,“迭代”“交融”“创新”“复兴”成为新时代劳动形态的典型特征,劳动形态之间的协同支撑成为现代产业的保障。

(一)新时代新旧劳动形态的更替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持续迭代

“迭代”一词出自计算机领域,迭代法是用计算机解决问题的一种基本方法。迭代法也称辗转法,是一种不断用变量的旧值递推新值的过程[1]。迭代思维的运用过程往往以某种现有的模型或想法为基础,然后针对问题或事件的相关状况加以改进,积累小步骤,为更好的未来铺平道路,最终实现创新[2]。当前劳动形态的更替并非一蹴而就、全面替代,而是持续迭代,这一方面是由于技术的发展是渐进的,劳动形态的全面更替所需要的全面技术支撑不能在同一时间实现;另一方面是因为人类对劳动服务的需求是多样的,各种劳动形态各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和存在的空间。可以说,新的劳动形态取代旧的劳动形态是一个柔性转换、逐步替代、有限替代的过程。

当前智能劳动的诞生与发展,不会将手工劳动、机器劳动全部排挤出局。关于智能劳动对现有劳动形式的替代,目前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智能劳动首先取代的是“易被结构化、定式化”的工作。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布林乔夫森(Erik Brynjolfsson)表示,常规的、易被定义的工作是最易被自动化的。因此,从事中等技能的结构化任务和日常信息处理任务的人可能最容易被取代[3]。二是人工智能难以代替的是需要创新思维、高端技能的职业。2013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弗雷(Carl B. Frey)和奥斯伯恩(Michael A. Osborne)发布了一份题为《就业的未来:工作对计算机化有多敏感?》(The Future of Employment:How Susceptible are Jobs to Computerisation?)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未来20年,人工智能难以代替的是需要创新思维、高端技能的职业,包括艺术、传媒和司法等领域的职业[3]。三是暂时还不会被智能劳动所取代的是需要面对面、提供定制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岗位,以及需要无意识的技能和直觉的手工劳动、体力劳动。摩根士丹利的分析团队对未来10年或者20年15种职业被机器人替代的可能性进行了预测(见图1),其中,记者的失业概率为11%,失业概率最低的是内科与外科医生和小学教师,均只有0.4%。

有学者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制造业的“机械设备安装工”“建筑安装施工人员”等中低技能岗位,采用“无帮助”“可以部分协助”“可以完全代替”三个定序测量选项来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对工作任务的替换程度和人工智能的帮助程度。统计结果显示,“机械设备安装工”的工作任务能被现有人工智能技术完全替代的程度为20%,“建筑安装施工人员”的完全替代程度为30%[4]。由此可见,这些难以被替代的岗位由于涉及大量人机感应的工作,或者需要与不同的人进行复杂沟通,超出了计算机的能力,因此仍保持较高需求。

(二)新时代新旧劳动形态的更替并非完全的以旧换新,而是新旧交融

手工劳动与机器劳动相比,与设计、控制、管理等岗位上的智能劳动相比,虽在价值创造上有一定差距,但机器劳动、智能劳动环节仍需要一定量的手工劳动与之配合,呈现出互补互助的状态。如:企业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虽然包含相当数量的具有技术含量的劳动,但也包含简单劳动,如产品搬运、车间清扫等;网络营销属于智能产业,但物流环节的快递送货则是简单劳动;共享单车属于智能产业,但共享单车的检修、搬运却属于机器劳动、手工劳动。

同时,新的劳动形态对旧的劳动形态的取代,是旧的劳动形态做适应性调整后,与新的劳动形态交融并存的过程。如手工劳动是机器劳动、智能劳动的基础,机器劳动、智能劳动从手工劳动中积累发展而来,又为手工劳动提供了可借助的、更加优越的技术条件。手工劳动与新的生产方式融合,取其优势为己所用,就能够在扬弃中获得新生,如新时代手工劳动以集约化工业所不能的“在家干活”的工作方式,开创了数字化生存的新格局[5]。再如:传统制造车间借助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实现了改造升级;阿里云ET工业大脑被应用到中策橡胶的生产车间,大大降低了加工环节的成本投入,并使产品合格率成功提升了3%~5%[6]。

(三)新时代新旧劳动形态的更替,并非简单的“机器换人”,而会催生新的职业形态

回顾第一次工业革命,纺织机的发明导致纺织女工失业,蒸汽机的出现对传统运输业造成冲击,但是,伴随着生产力的解放,产生了钢铁冶炼、机器制造、设备维修等众多需要具有高技能含量的行业和岗位。自动化生产线的投入运行降低了对活劳动的消耗量,虽然人们担心生产自动化会导致对劳动者数量的需求降低,但实际情况是,自动化促进了生产力向更高水平发展,在提高劳动效率的同时,开拓出了新的生产领域,促进了生产的深化,进一步扩大了就业。因此,虽然每一次劳动形态的升级都会使部分岗位出现“机器排挤人”的现象,给人们带来被机器替代的恐慌,但人们会通过能力升级适应岗位升级或转换岗位而实现重新上岗。

当今社会逐步进入智能劳动时代,智能劳动使传统职业劳动内容发生了变革。相关研究提示,预计未来10年或者20年,美国约47%的工作岗位有被机器人取代的风险,计算机化将使得美国近一半的工作机会受到威胁,甚至一些创造性的专业岗位也不例外。而到2033年,许多常见的职业将有大概率会最终消失,其消失概率分别是:电话营销人员和保险业务人员99%,运动赛事裁判98%,收银员97%,厨师96%,服务员94%,律师助理94%,导游91%,面包师89%,公交司机89%,建筑工人88%,兽医助手86%,安保人员84%,档案管理员76%[3]。但是,智能劳动生产一线的新兴职业需求会剧增。2019年4月1日,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場监管总局、统计局正式向社会发布了13个新职业信息,分别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数字化管理师、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电子竞技运营师、电子竞技员、无人机驾驶员、农业经理人、物联网安装调试员、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及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正如马克思指出,“技术的变革造成的机器取代了人工,致使很多人面临生存问题,但同时也会催生新行业新领域新岗位”[7]。

(四)新时代新旧劳动形态的更替,并非淘汰手工劳动,而是复兴手工劳动

虽然随着智能技术的逐步成熟、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手工劳动逐步减少,但手工劳动并不是应被淘汰的落后劳动形态。在劳动形态的迭代过程中,复杂且带有创造性的某些手工劳动一直存在,并在近年呈现出回归的态势。美国著名的社会科学家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他的《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描述:自己动手引以为荣——手工劳动遭受三百年歧视后,开始受人尊敬[8]。

手工劳动被重提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手工劳动本身承载着人类对自身的审视和对自我价值实现的期待,是人类自我体验、自我认可的一种独特方式,人类在手工劳动中能够看到自己,获得独特的心灵体验和心灵的满足,满足自己更高层次的需求。其次,机器劳动所承担的枯燥的、重复性的工作,对人性造成威胁,导致工人体能与智能的退化。而有趣的手工劳动不仅是一种乐趣,也是人的一种自我解放方式。再次,在人类的劳动史中,手工劳动具有独特优势。手工劳动融入了人类的智慧和情感,蕴含着特定物品的量身定做、稀有材料的专门加工、特有的历史背景、制作过程中的创意、精益求精的技艺追求、优良品质的保证、工艺制成品的多样性等,这些都离不开手工劳动者的钻研琢磨,是任何先进的技术都难以取代的。此外,生产自动化程度越高,单位成本就越低,而手工劳动和非自动化劳动的相对价格也就越高,这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从经济角度出发,选择自己动手干活,实现“自给自足”。未来社会将有越来越多的人会树立“自产自销”的价值观,培养自力更生的能力、适应和克服困难的能力以及自己动手的能力。特别是在家庭劳动中,手工劳动的占比较大,人们会享受智能劳动与手工劳动互补的乐趣,人们为自己能干活而自豪[9]。

二、新时代劳动形态对劳动者提出新要求

新时代的劳动形态处在手工劳动、机器劳动进一步向智能劳动迭代的进程之中,但三种劳动形态又同时并存。各种劳动形态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是不同的。手工劳动以体力要求为主,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是具备较强的身体机能和简单的专门技艺。机器劳动要求一部分劳动者具备能够承受高强度重复劳动的身体素质、遵守规则的劳动态度和从事工厂生产流程中某一部分固定工作的简单技艺,而要求另一部分劳动者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劳动者的总体素质要求是“体力和脑力并举”。智能劳动要求劳动者的素养向智慧化方向发展,不仅要具备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而且要具备各个行业智能劳动普遍需要并要求日渐提高的基本数字技能、编程、网络安全管理等通用性技能,具备分析能力、沟通技巧、将数字信息应用于客户的能力,以及更好、更敏捷的管理和领导技能[10]。不管劳动形态如何迭代,均需要劳动者具备正确的劳动观、优秀的劳动品质以及能够胜任工作和生活的劳动能力等,这些是劳动的基础,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劳动工具趋向“类人化”,人类需要重新确立自身在劳动中的存在价值

在手工劳动时代,劳动工具帮助人,人通过劳动满足了基本生存需求——食以果腹,衣以遮体,人的主体价值得到充分彰显。在机器劳动时代,劳动工具代替人的技能,但没有超越机器的范畴,人是机器生产现场不可缺少的“智能附庸”,工人利用自身的感觉器官去观察加工对象,并在此基础上调整机器动作,从而使机器能够基于工人的感知功能提供的信息反馈发挥技能;另一方面,工人利用自己的大脑,构建机器设计与使用条件的关系、机器功能与任务目的的关系,依据生产条件的不断变化,灵活作出判断和决策,从而使机器得到正确和有效的使用。而到了智能劳动时代,人工智能与人的智能的相似度越来越高,智能劳动工具进入了模拟人的智能的阶段,所能取代的岗位越来越多。总体来看,当前伴随劳动形态的迭代、劳动工具对劳动者的替代度逐渐提高、“类人”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演进,人类面临在劳动中寻找自我价值定位的茫然。

“通过劳动创造新的自我”成为新时代劳动者的价值追求之一。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人追求自我价值与生存的意义。劳动是标志人的本性的活动,是人的生命活动,是人类社会独有的、自觉的对象化实践,人需要借助劳动实现自我价值和全面发展。在多元劳动形态并存的时代,人通过智能工具和科技劳动等控制生活,通过文学和艺术劳动等享受生活,通过历史、科学、宗教和哲学等方面的思辨性劳动理解生活,人自我存在的本质力量在对象化的活动中实现自我创造,在劳动中达到自我实现和心灵的满足,从而更加确证自我存在的价值。总之,人并不像商品那样是一个人工制造物,而是一个具有真正生命力的个体,只有从事越来越人性化和智能化的劳动,才能发挥“劳动创造人、劳动服务人、劳动发展人”的功能,让“劳动造就了人”的价值观在更高层次得到回归。

“为了喜爱而从事劳动”成为新时代的职业取向。在机器劳动时代,劳动曾是一种充满痛苦、让人厌恶的行为,曾导致劳动者有这样的心态:工作时间应该尽量缩短,工作报酬应该尽量增加。当前,智能劳动成为主要劳动形态,机器能够模拟人的智能,人们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劳动者从事自己喜爱的劳动,更有利于其获得精神层面的休息、缓解压力,有利于劳动者工作满足感和幸福感的提升,有利于真正激发劳动者热爱劳动、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情感,有利于培养劳动者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态度。

(二)人的主要劳动内容趋向智慧劳动、创造劳动、情绪劳动,要求劳动者不仅应具备在专业领域从事技术工作的能力,同时应具备复合素质

目前,智能技术逐步成熟。随着人工智能模拟人的智能的进一步实现,人的主要劳动内容发生了变化,相应地带来了对劳动者要求的变化。

第一,当前科学劳动、复杂脑力劳动日渐增多,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等智慧性劳动处于中心地位,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型工人、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科技人员及负责成果转化的工程人员、生产管理者的比重逐渐增大,从事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劳动者占比加大。这要求劳动者具备在专业领域从事智慧劳动的能力。

第二,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加快,科学技术上的新发现和发明推广运用到生产中的周期缩短。同时,新时代多元劳动形态下的工作内容是弹性的,工作性质随着越来越多的领域实现了自动化而发生改变,特别是当前人工智能仍处在发展进程中,这要求劳动者不断学习和接受系统的训练以掌握智能劳动的新技术、智能机器控制的新方法,实现熟练操作和使用。因此,终身学习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劳动者要不断提升学习力。

第三,当前智能劳动强势发展。智能劳动是由一系列重大技术创新构成的通用技术集群推动的,包括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群、新一代信息技术群、先进制造技术、生命科学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等。这些相关产业无不以创新为核心特征,创新构成其核心驱动力量,人才是创新劳动的灵魂要素。因此,未来劳动者必须提升思维能力、科研能力、设计创作能力及技术转化能力等。在勒鲁瓦-古兰(André Leroi-Gourhan)看来,人在发明工具的同时,也在技术中自我发明——自我实现技术化的外在化,实现人的自我创新[11]。而且从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人所从事的开发工程与基于系统整体的复杂情况的决策,是机器替代不了的,而且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劳动者需要提升创造力。2017年,澳大利亚青年基金会(FYA)发布的报告《新基础:大数据显示就业新常态下年轻人所需技能》指出,3年时间里企业技能需求变化为:在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解决问题能力提高26%,创造能力提高65%,审辩式思维提高158%;在数字技能方面,数字素养提高212%[12]。该数据调查也揭示了当前劳动形态下与创造力相关的能力提升的必要性。富兰克林·欧林工程学院院长米勒(Richard Miller)认为,在创新经济时代,人生就是一个创新项目。工程师要将不存在的东西设想出来,并加以实现,这要求劳动者不断提升创造力。

第四,当前多元劳动形态迭代并存,生产性服务劳动、生活性服务劳动比重加大,第三产业比重加大趋势明显,人力资源不断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从事经营管理、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与日俱增。服务性劳动和劳动中的人际交往都是一种情绪劳动,是一种要求员工在工作时展现某种特定情绪以达到其所在职位工作目标的劳动形式。美国著名心理咨询专家、莫诺心理诊所创办人之一辛德勒(John A. Schindler)于2013年出版了《情绪力》一书,率先倡导“情绪健康”这一理念。他还在全美开设“情绪力”培训课程,指导人们如何管理自己的情绪。当服务性劳动逐步成为劳动的主要内容时,自然要求劳动者具备情绪管理能力。

第五,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机器劳动、智能劳动使人从体力劳动、脑力劳动中部分地解脱出来,人们获得了更多的休闲机会,有余力从事精神劳动、休闲劳动,劳动的内容转向基于信息化手段的探索性劳动、艺术性劳动,这要求劳动者具备审美力。而且新时代的质量观也发生了变化,除了耐用性,美观和艺术化、个性化也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方面,同样要求劳动者具备审美力。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命题,美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自觉的特性在生产实践、精神创作和文化表达上的生动体现。这是人的生产与动物的“生产”相比所独具的“美的规律”,即“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3]。当前劳动者只有统合劳动和审美的实践于一体,才能挖掘出知识技能背后的文化特性和美的意蕴,体会到人类文明的可贵,并在劳动中感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等道理。因此,新時代的劳动必然强调一种基于劳动的现代审美力的培育,让劳动者在劳动中发现美、欣赏美和创造美。

(三)新时代生产方式的转换要求劳动者具备跨界整合力、沟通协作力

劳动是社会性的活动,是人与人联系的媒介。马克思说:“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4]当前,任何劳动者不仅仅是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用劳动满足别人的需要,自己的某些需要也要通过别人的劳动来满足。

在多元劳动形态下,由于传统车间的智能化改造和工作岗位的重组,人所从事的单纯作业总体会减少,生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调整工作等兼容性业务会增加,因此,劳动者不仅需要掌握专门的劳动技能,而且需要全面提升劳动项目管理与经营能力、合作能力、产品推广能力等。总之,未来的劳动力市场更青睐对某个领域有深入认识且在其他相关领域也具备一定知识的“一专多能”型跨界专业人员。

同样,在智能劳动生产线上,需要掌控大局的工作比例会增加,劳动者要通晓智慧生产中此任务与彼任务之间的联系,在工作中更加需要提升自身的统筹、沟通和协调能力。澳大利亚青年基金会发布的报告《新基础:大数据显示就业新常态下年轻人所需技能》指出,未来三年企业技能需求的变化为:在相互作用技能方面,沟通技巧提高12%,关系构建提高15%,团队工作提高19%,表达技能提高25%[12]。因此,沟通与协作力应是当前多元劳动形态下劳动者的必备素质。

(四)劳动对象趋向虚拟化,但人仍然要学习掌握从事实体劳动的基本劳动能力

在手工劳动中,人依赖的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得的生活资料,劳动对象以可再生资源为主;在机器劳动中,劳动对象向不可再生资源拓展,对自然过度入侵导致自然界趋向“非自然化”;在智能劳动中,劳动对象不仅包括实物资源,还拓展到信息和数据资源,劳动者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度降低,部分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将虚拟经济作为劳动对象,通过互联网金融、智能财富管理来赢取物质资源,满足生活需要。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赴广东考察,在视察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强调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指出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经济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脱实向虚。在21世纪初,美国资本市场靠操纵数字资源、以钱生钱的虚拟经济“突飞猛进”,超越实体经济,在虚拟经济中空转套利,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造成经济衰退。对此,美国政府呼吁人民重返真实的工作——那些比抽象的金融产品交易更可见的工作,发展以物质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内容的实体经济,保持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协调发展。振兴实体经济,既是经济发展的支点,也是经济政策制定的基点。因此,基于实体资源的手工劳动、机器劳动和智能劳动,始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新时代劳动者应加强基本的纸艺、结艺、布艺等手工劳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习,加强木工、电工、机械制造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学习,提升学习者在智能生产线从事技术转化、机器调试、流程监控、安全维护等工作的知识和技术能力。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艾伦·布林德(Alan S. Blinder)认为,下一个10年的劳动力市场不一定会按照对教育水平的要求来划分,未来工作的重要类型也许会是:“可以轻易地通过网线或无线连接传输而不会降低其质量的工作”和“不能通过网线传输而必须亲自或在现场完成的工作”。布林德指出:“你不能在网上钉钉子。”掌握一门手艺不是限制,而是解放,如果你掌握了一种不能外包给国外、用算法来做或被下载的技术,你肯定能找到工作,甚至成为某一领域的大师。因此,劳动者应具备现场生产实际产品的基本动手能力[15]。

三、新时代劳动形态对劳动教育的新要求

手工劳动时代劳动方法的传授,主要依靠劳动者口口相传、手把手地传授,一个工匠在手工作坊的生产劳动过程中,靠师傅的传授和经验的积累习得一种专门手艺而终生从事这种专门劳动。在机器劳动时代,劳动者要胜任岗位,就需要接受独立于劳动过程的专门教育、培养和训练,正像马克思指出,“要改变人的一般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16],因而出现了“广大生产过程的参与者的教育”与“直接的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第二次分离,劳动必须依靠科学与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同样需要强调劳动教育。

(一)教育目的——立德树人

新时代我国的劳动教育是基于人、培养人、发展人的教育,最终目的是“立德树人”,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劳动价值观的树立。包括:塑造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懂得“美好生活靠劳动创造”等道理,感受到在劳动中的自我成长等;塑造正确的劳动过程观,懂得“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劳动来不得半点虚假””“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等;塑造正确的劳动技能观,懂得“业精于勤荒于嬉”,理解锲而不舍、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勇于创新等;塑造正确的劳动成果观,懂得赞赏别人的劳动成果、珍惜劳动成果等。

二是劳动习惯与品质的养成。培养学生的劳动责任感、坚韧性、诚信度和创造性,其教育实现路径侧重于思想教育与道德体验。黑格尔在论述劳动的实践教育目的时,也侧重于劳动习惯的培养,他说:“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首先在于使做事的需要和一般的勤劳习惯自然地产生;其次,在于限制人的活动,即一方面使其活动适应物质的性质,另一方面,而且是主要的,使能适应别人的任性;最后在于通过这种训练而产生客观活动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的习惯。”[17]

三是职业劳动观、职业价值观的培养。教育学生服务社会、服务他人、为职业做准备,其教育实现路径侧重于职业体验、劳动法规学习、公益劳动等。

四是劳动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借鉴罗米索斯基(A. J. Romiszowski)的知能结构论,可以认为:劳动知识的教育是指传递信息,包括事实、程序、概念与原理四种类型;技能的培养则包括认知、动作、反应与交互四种类型,并且有再生性技能與创生性技能之别[18]。劳动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路径侧重于技术习得与劳动实践锻炼。

(二)教育内容——树立一种新旧兼容和不断发展的内容观

多元劳动形态并存下的劳动项目各有其教育价值。苏霍姆林斯基非常注重组织学生参加机械化的生产劳动,同时,对手工劳动甚至粗笨的体力劳动也极为重视,然而由此却招来了非难:在一个机械化的时代,儿童们还用简单的工具进行手工劳动,似乎太是古非今了。但是,苏霍姆林斯基却坚持必须使手工劳动和机械化劳动相结合,(让学生)既发展头脑,又发展双手(他特别注重发展双手,既发展右手,也发展左手)。他认为,儿童的智慧在他的手指尖上。帕夫雷什的所有儿童还在上小学时就能开动专门为他们设计的许多机器。苏霍姆林斯基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时,主张手工劳动与机械化劳动二者并重。这一原则起源于其精神上的导师马卡连柯,同时,也是在其“全面和谐发展”理论基础上派生和发展起来的。新时代勞动教育也应体现这种兼容的内容观,体现一定体力劳动基础上的体脑合一、身心合一、知行合一、学创合一的劳动教育。

新时代企业和组织的运行方法呈现出根本性的转变,这也相应地带来劳动教育内容和重点的改变。面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智能制造、机器人、集成电路、网络空间安全、虚拟现实等新兴领域,劳动教育内容也应不断迭代、与时俱进,推出与新兴领域相匹配的课程体系,确保劳动教育与现实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合拍,确保学生通过劳动教育所获得的素养与技能有“用武之地”,使学生获得劳动的成就感。

(三)教育方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的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人的唯一方法。”[16]马克思将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看作现代大生产和现代社会要求下,现代教育的组成部分和基本特征,看作造就全面发展人的重要条件。这种教育要使儿童和少年了解生产中各个过程的基本原理,同时使他们获得运用各种最简单的生产工具的技能[19]。劳动形态的发展,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依赖于科研的进步和学校教育,我们只有自觉地运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劳动者。因此,劳动教育应构建教育与生产劳动互相促进的正向反馈系统:劳动形态升级促使更多劳动者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培训,这倒逼有关部门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质量,而劳动者经过劳动教育,不仅提升了素质,适应了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会继续推动技术革新,促进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只有这样,全面发展的劳动者才能满足现代大生产的要求,才能更好更快地提高社会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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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18.

[責任编辑 贺文瑾]

New Thinking of Laborer and Labor Education under the Labor

Form in the New Era

BI Wenjian

Key words: labor form; laborer; labor education; the new era

劳动法论文范文第5篇

2、退休人员就业致残,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3、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探析

4、平等权视域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

5、简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6、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对策

7、“买断工龄”的法律规制探讨

8、和谐社会下的劳动合同法

9、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10、浅论完善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11、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研究

12、黄河:适时健全法律保障

13、劳动关系不同类型之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4、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探微

15、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及其相互关系

16、我国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探析

17、本期话题:2008,事实劳动关系“终结号”首航

18、劳动关系认定的疑难问题研讨

19、网约车司机在集体劳动法的身份定位

20、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劳动法》

21、浅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现途径

22、小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3、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4、劳务关系VS劳动关系

25、这四类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

26、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双重劳动关系界定

27、后疫情时代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 困境与化解

28、新《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实劳动关系规定的现实意义

29、探究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

30、从劳务派遣特点看大学生就业难之因

31、基于劳动法的大学生兼职行为保护浅析

32、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33、用劳动法的羽翼保护校外兼职学生

34、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动法治重点

35、论“劳动关系确认标准”

36、点评2005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下)

37、论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及其认定标准

38、人工智能失业:社会化挑战与法律应对

39、这一案件该定何种法律关系

40、用人单位义务:责任范围与立法逻辑

41、试论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

42、退休人员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性质

43、基于不同学科和国际比较视角看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4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范式的转型

45、论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

46、我和《劳动法》,不觉风雨20年

47、对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辨析

48、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

49、论我国超龄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是社会的热点问题。通过分析大学生兼职权益产生问题的原因,从学校和大学生自身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学校的角度说,主要是学生社团组织功能的缺位,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缺失,从学生角度说主要是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因此,高校必须加大对学校社团、学生的教育管理,学生必须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高校学生组织;自我保护

作者简介:杨建辽(1993-),男,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刘晓君(1992-),男,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是普遍现象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大学生数量井喷式的增长,大学生兼职的人次迅速增加。一方面,大学生通过兼职丰富了自己的社会经验,为日后就业竞争带来一定的便利;另一发面,大学生通过兼职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减轻了生活压力。但是,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的不足和维权意识的淡薄成了中介和用工单位宰割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学生兼职出现问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承德地区大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前往北京、天津等城市打工的现象很普遍。笔者做的一项关于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见下表1):在192份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中,有兼职经历的学生高达79%,而这其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高达45%,也就是说将近一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问题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群体,牵动着社会的神经。关于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学界也是莫衷一是。比如,大部分学者将大学生权益侵害原因概括为一是国家立法的空白,相关法律的缺位。大学生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其外出学校兼职的身份不被认可,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是雇主社会责任感缺失,公权部门不作为或弱作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涉及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甚至媒体。拿劳动部门来说,其主要涉及的是劳动者的相关事项,对大学生权益的保障没有明确的说明。而大学生由于地位的特殊性,就成为各部门相互推脱的对象,“这是大学生在维权时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无所适从”;一是高校支持力度不够,大学生权利意识薄弱。通过文献研究,大部分学者将外部原因作为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而对学生的组织者及学生本身研究较少或一笔带过。

我们是从高校和学生自己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困扰社会的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基于承德地区高校的调查,我们认为,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的原因有:

(一)承德高校學生组织功能的缺位

勤工俭学等学生自治组织应以服务学生为其存在基础,而现在勤工俭学社等学生社团流于形式,或者勤工助学的工作不作为,造成相应功能的缺位。

由图1可得,在所有获取兼职的渠道中,通过学校勤俭社团获取兼职的人数最少,而这个渠道相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来说恰恰是最安全的渠道。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学校勤俭社团提供兼职的职位有限或者说投入精力有限,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另一方面社团不具有亲民性,其兼职职位不面向所有学生,只是局限于内部成员或者说较好的职位局限于内部成员,加之宣传不力,少有人知道。当供需出现失衡时,学生就只好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这就为学生权益侵害埋下了伏笔。

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社团组织来看:社团组织行政化、形式化,不具有亲民性。社团组织生活在学校这个小型社会中,过多的强调自己的地位,过多的将经历放在如何建好社团本身上,而没有意识到其本身的服务性。服务学生是学生社团的最大的任务。从学校角度来说,学校注重的是社团的发展,看重的是社团组织了几场晚会、几个活动,而不是为学生提供了多少服务,这就对社团的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导向性。从社会角度看,企业在寻找自身代理的时候,更多在意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利益,寻找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者,而在这几者中,同学代理、校园小广告、QQ群相对勤俭社团来说,成本更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更大。

(二)承德高校对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缺乏对学生兼职的有效管理

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就要求学校要加大对学生的管理。但事实是,这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1.关于校内广告以及QQ群等网络平台的管理缺失

由图-1我们可以发现,通过校内广告和QQ兼职群等平台获取兼职信息的人数众多。一方面,大学是一个公共开放的场所,而大学又对校园各种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各种广告无孔不入,广告满天飞;另一方面,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更多的是自主学习、自我管理,大学生由于经验不足而对各种网络信息缺乏辨别的能力。这就要求高校必须加强对校内广告的监管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和引导。现实却是,广告依然一条街,各种网络平台层出不穷。这固然有社会的原因,但学校同样需要发挥最大的主动性,组织力量对校园各种兼职招聘广告和QQ群等网络平台的管理。

2.对学生兼职安全教育的缺失

加强对学生兼职安全教育是减少学生兼职权益问题的重要措施。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高校在学生兼职前鲜有指导(见表2)。事实情况可能是辅导员进行过相关的安全教育,但要么是传统的安全教育,要么是一带而过,并没有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因此这种教育的缺失也是兼职权益问题频发的原因。

(三)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当代中国大学生的一个通病。基于我们这次的调查问卷分析,有74%的同学认为签订合同是有必要的,这是值得欣慰的地方。但是,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又有不同的态度。由图-2可得,面对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仅仅有三分之一,这看似矛盾的两种现象恰恰说明了大学生的维权意识的淡薄。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保护,最根本的措施固然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法规,但这并不是我们所能左右的。从学校和学生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一)改革勤工俭学社等学生自治组织

勤工俭学等学生自治组织是以服务学生为其存在的基础。高校应该改革学生组织的管理方式,建立新的评价机制,以为学生服务的多寡作为学生组织的评价标准,加大对学生组织工作方向的引导,使其工作重心转移到服务学生上来,而不仅仅是社团组织的自身发展;同时,在选择相关学生干部时,要着重选择有服务学生意识的同学,使勤工俭学社树立服务学生的理念,多做与学生相关、与自身功能的活动,从而更好的体现自己的价值。

(二)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

1.要将学生勤工助学、校外兼职纳入到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

2.开设相关课程,学校要每年对学生做与勤工俭学相关的指导,尤其是每年寒暑假期间,对学生的兼职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包括组织教学力量对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人身财产安全教育,通过团日活动和主题班会等载体向学生讲解兼职前中后的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学校要规范学生获取兼职的信息渠道,包括组织力量对学校各种小广告的管理,同时教育学生,提高其辨别是非真假的能力。

4.学校应该是学生与社会的“中介”,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兼职岗位。学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向学生提供兼职岗位。这样做,学校一方面可以根据企业的相关资质有所选择,更好的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出现问题时也可以更好解决企业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总之,学校要学生通向社会的纽带。

(三)高校大学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1.学生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弥补自己的知识欠缺,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2.要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兼职工作,比如尽可能从学校勤工俭学社团获取兼职职位,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时要检查其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资质。

邓小平说,青年是祖国的未来,科学的希望。关爱大学生,培养健全的人是高校、社会的责任。在大学生兼职权益问题上,需要国家、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才会减少,社会才可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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