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论文范文

2023-09-16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效率;纳税成本;征税成本;衡量指标

10085831(2014)02003907

一、研究背景

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税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1],2011年税收收入89 720亿元,税收总额与上一年相比增长22.6%。从1994至 2011年17年间,税收总额年平均增长率接近20%。2011税收总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6.5%,税收收入一直是保障财政收入与支出平衡的关键因素。

税收收入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征税成本也连年攀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3.12%,1996年征收成本率为4.73%,2008年征税成本率约为8%[2]。从OECD 2008年测算的税收征税成本来看,2007年美国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0.28%,英国为0.95%,加拿大为0.25%[3]。国内税收征管成本较发达国家高,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35年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从最初定义税收征管效率、界定税收征管影响因素、探讨税收征管度量模型,到现阶段学者用定量方法刻画税收征管效率、提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方法,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从无到有,取得了一定成果。税收对财政收入具有重大影响,征管效率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活动的效果指标,对其评价起重要作用。目前国内现存理论比较散乱,本文旨在梳理现有税收征管效率理论,对其进行评价总结。

二、税收征管效率国内外规范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

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在西方古典经济学家的著述中早有体现。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提出了“公平、简便、节省”的税收三原则,节省原则意为征管费用最小化,体现了提高征管效率的思想。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征收经济”,认为“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所安排,设法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其中“便利”原则意味着节省纳税成本,而“征收经济”原则意味着节省征税成本。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继承和发展了亚当·斯密的租税理论,在其著作《财政学》中提出了“四端九项”的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和税收行政原则,其中税务行政原则主要指税收征管应遵循“确实、简便和节省征收费”的原则。当代美国著名财政学者马斯格雷夫在《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原则体系,明确提出了“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当尽可能地减少”的原则。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 一是对于税收成本的研究,研究重点逐渐由征税成本扩展到纳税成本,逐渐认识到纳税成本的重要性。Stanford[4]以2 700名纳税人的调查结果为基础,研究得到英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成本占个税收入的 4%~ 4.4%。Slemrod和Sorum[5]对美国明尼苏达州约600名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成本进行研究,测算得出美国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时间约21. 3亿小时,约为267亿美元,占联邦和州所得税收入7%以上。二是对于税收征管有效性的研究,关注影响税收征管有效性的因素,并为提高税收征管有效性提供理论依据,逐渐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遵从理论。Allingham和Sandmo[6]率先对税收遵从问题进行研究,建立了逃税模型的基本框架, 并逐渐完善和扩展,同时进行经验分析,通过调查数据等统计资料分析得到影响纳税人决策的因素包括不遵从被发现的概率、对不遵从行为的处罚程度、税率水平、社会规范程度以及心理因素。

(二)国内研究

1.税收征管效率的含义

国内对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起步较晚,规范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税收征管效率内涵及其度量指标的研究,二是征管效率影响因素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途径的研究。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研究处于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中 。

程永昌[7]提出税收效率包括六项,即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的收入效率、税收的支出效率、税收的征管效率和税收的纳税效率,其中,税收的征管效率反映税务机关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效益或成果。郭烈民[8]认为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包括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即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张须安、李昊天[9]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征管产出(税收收入)与征管活动所付出的代价之间的数值比较关系,反映了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效益或成果。李大明[10]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征管成果与征管付出之间的數值比较关系,是税收征管质量与数量的综合反映。胡荣桂[11]继承了李大明的思想,认为税收征管效率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征管业务流程、征管模式自身设计的严密程度并进而影响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及纳税人遵从水平的征管制度效率;其二是由征税机构执行税法水平高低所表现的征管效率。应亚珍、陈洪仕[12]指出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依法取得税收收入的具体操作过程,税收征管效率就是对这一过程的有效性的判断,应从降低税收成本和征税状况两方面对征税效率进行评价。董晓岩[13]认为,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属于税收管理方面的原则,一般表现为税收征管效率, 即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征收费用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

从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学者对于征管效率的内涵研究,最开始是从“效率”概念入手,征管效率主要是指征管成果(税收收入)与征管成本之间的关系。早期学者研究税收征管效率的概念时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税收收入只是稅收征管的成果的一个方面,没有考虑到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的行为及反应。后期的研究过程中,学者逐渐将税收征管的接受方——纳税人囊括其中,对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认识逐渐客观准确。

2.税收征管效率的度量指标

税收征管效率是一个综合概念,跟随税收征管效率内涵的发展历程,税收征管效率度量指标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20世纪末期,税收征管效率被表述为征管成果(税收收入)和征管付出(征管成本)之间的数值对应关系,包括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以李大明[10]提出的两类衡量指标为代表:一类评价征税机构效率,如税收征管成本率、税收征管收益率;另一类指标评价监管制度效率,如漏税率等。

(2)2000-2009年,税收征管效率理论逐渐成熟,税收征管效率被认为是一个综合概念,运用税收征管过程的评价指标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衡量。臧秀清、许楠[14]提出了10个衡量征管效率的综合指标: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加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征管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计划完成程度和税收收入增长率。

(3)2010年之后,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认识逐渐趋于完善,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也更加丰富,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也较之以前更加妥当。董晓岩[13]将税收征管指标分为三类:一是税收征管投入指标,主要由税收成本收入率衡量;二是税收征管产出指标,主要由登记率、申报率等衡量;三是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将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成本两个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考虑,然后将两项分数相加得到税收征管效率指数。

3.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

郭烈民[8]认为影响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制度及课征方法、税法的严密程度、征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应亚珍、陈洪仕[12]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税收法律的科学合理性、对税收法律制度的依从度、税收征管模式的适应性、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以及税收人员的努力程度。董晓岩[13]认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有经济、税制和征管三个方面,经济税源和税收制度决定了一定时期的税收总额,税收征管与税收制度决定实征税额。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国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早于中国,并形成了系统理论;国内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起步较晚,分税制改革之后研究逐渐增多,尚处于逐渐成熟的阶段。从国内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1)国外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更加注重从纳税人角度入手,将提高税务部门服务效率作为一项目标。国内学者对纳税人角度研究不足,忽略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性。(2)由于国内税收法律正不断完善,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研究更多关注细节的探讨,还未形成对税收实践有较强指导作用的系统税收征管理论。

三、税收征管效率国内外实证研究述评

(一)国外研究

国外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主要涉及运用数据模型分析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方面。Irena [15]采用数据模型研究英国、法国和瑞典的财产税公平性和效率性,发现法国税收效率最低,瑞典税收效率最高。Lewis[16]利用随机前沿模型研究印尼地方政府税收征管,结果显示,财政转移支付会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自主选举的地方官员比政府任命官员更能提升税收征管效率。Aizenman[17]等人研究了政治、经济和结构因素对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影响,认为税收征管效率受审计概率和逃税惩罚的影响。Raghbendra[18]等研究印度15个州1980-1993年的税收征管效率,结果表明印度税收征管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提高政府补贴金额会降低税收征管效率,贫穷的地方征管效率较高;同时,运用税收征管指数对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衡量,发现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应该加大某些指标的权重,例如政府补贴金额。Arvate[19] 等用非参数方法(FDH)评估了巴西2004年3 359个自治市的税收征管效率,研究发现,转移支付对地方税收征管效率具有负向作用,并对粘蝇纸效应作了解释。Aizenman和Jinjarak[20]采用44个国家1970-1999年的数据,实证分析了政治、经济和结构等因素对增值税征管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城镇化、贸易开放及有效的政治参与等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而收入差距与农业比重的提高则会降低征管效率。

(二)国内研究

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实证研究越来越重视,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讨。国内学者主要使用数据包络分析法(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 和随机前沿法( 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SFA)对国内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研究。谢滨[21]最早使用SFA法对某地市税收征管效率进行评估。其后,一些研究者使用该方法对中国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Wu Yunyan[22]使用SFA方法,利用1997-2005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分析中国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表明:中国税收征管效率为0.482~0.672,总体税收征管效率不高,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呈现收敛趋势,增加女性职员人数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崔兴芳等[23]率先用DEA技术对中国1996-2003 年省际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评估测试。刘穷志等[24]采用DEA及Malmquist指数将税收征管效率分解为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同时研究了税权划分对税收征管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的影响。为了更准确地评估中国税收的征管效率,李建军、赵桂芹、单年宏[25]利用了修正的三阶段DEA方法评估了1997-2007年中国30个省市的税收征管效率。

(三)国内外研究比较

分税制改革后,国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取得长足进步。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变量相似,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结果显示税收征管效率自分税制改革后明显提升,另一种显示略有下降。总体看,国内税收征管效率水平不够理想,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国外关于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范围更加广泛,许多学者利用跨国数据进行研究,对不同国家、不同税种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在研究方法以及模型的选择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更先进。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国内税收征管效率研究不足的地方为:(1)通过对国外现有模型的修改,寻找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型;(2)针对国内税收分权征管的特殊情况,分别研究国税与地税税收征管效率的现状。

四、税收征管效率内涵辨析及其影响因素的界定

(一)税收征管效率之内涵

国内学者虽然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做了有益探讨,但在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时仍有偏颇之处。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应当从“效率”一词着手。效率考量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只有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效率的投入与产出,才能够抓住征管效率的真正内涵。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投入即税收成本,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1)奉行成本(纳税人角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实物成本,即税款的多寡,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所得的税款;二是时间成本,包括税额的计算时间与缴纳时间,由税法的繁简程度与税务机关征税的方式决定;三是心理成本,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2)征税成本(税务机关角度)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计征税款所需要花费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税法制定及执行过程考虑,征管成本可以分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查处成本;从税务机关费用的形式划分,征税成本可以分为人员费、设备费、办公费和对纳税人的辅导费用等四个方面。还有一种隐性税收成本是机会成本,指在征税过程中税务机关放弃对纳税人的管理或者纳税人员逃避纳税而发生的税收收入损失。税法越严密、税务机关付出努力越多,机会成本就会越小。

税收征管产出需要根据税收征管的目标确定,税收的征管目标是保证纳税人足额及时缴纳税款,所以税收征管产出为税收征管的有效性。税收征管有效性的评价应当从应征税款额度与实际征得税款数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理解,差额越小说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税收征管产出越高。

(二)税收征管效率之度量指标

税收征管效率的衡量指标应由税收征管投入指标和遵从指标同时决定,只有在高遵从率以及低征税投入率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效率才会高。

(三)税收征管效率之影响因素

中国正处于转变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时期,自“九五”期间国家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来,效果显著。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积极促进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角度理解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制度及征管方法

一是税收制度选择与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适应性。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基础,只有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才能形成雄厚的税收基础。税收制度的选择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程度,不合理的税制可能造成重税负超出当前经济可承受能力或税款的流失,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扰,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税收征管制度与征管方法的适应性。税制是通过税收征管来实施的,税制要与税收征管相适应,任何税制的运行都有一定的征管技术要求,科学、先进的税制往往要求更为科学、先进的征管技术和手段与之相适应。若税收征管技术和手段不够先进,不能与税制同步,完美的税制也不能够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2.税收人员努力程度

一是税收人员的素质。税收人员能否正确理解税收制度、灵活处理特殊情况,领导人员能否高效地领导税务人员,都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二是税收计划。税务部门是否制定税收计划是衡量税收征管人员努力的一个重要指标。税收计划应当依照税收法律制定,做到“依法征管,應收尽收”[34]。税收计划应当合理客观,不能太高亦不能太低,如果税收计划数低于或者高于实际税源应收数,就可能造成税源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局面。三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影响税收征管人员的努力程度。税收征管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要求税务人员在掌握税收业务的同时,还要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运用税收征管软件。

3.纳税人员遵从度

一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纳税人员的遵从度主要从纳税人员是否及时、准确申报纳税额,是否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进行考察。纳税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影响遵从度的首要原因,纳税人员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其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是税收环境。税收环境是影响纳税人员的外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对纳税人员的影响深远。处在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员倾向于遵从税收法律制度;相反,税收环境不健康,偷税漏税情况严重,就会误导纳税人员不遵从法律规范。三是税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征管过程的繁简程度。税收法律的复杂程度影响纳税人员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征管方法的繁简程度影响纳税人员的缴纳过程,过于繁杂的缴纳程序会导致纳税人员不能及时缴纳税款。

五、结论

分税制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较之西方国家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通过本文对税收征管效率研究述评可以发现,税收征管效率的未来研究方向有以下几个:一是对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税收征管过程中不仅涉及税务部门,还涉及纳税人,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效率理论中注重税务部门角度的研究,缺乏站在纳税人立场的探讨。二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模型改进。国内税收征管效率实证研究模型大都借鉴西方国家,实证模型和国内税收状况的适应程度有待商榷。在之后的研究过程中,应更多考虑中国税收状况的特殊情况,对借鉴的模型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国内税收实际。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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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in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Characterization

LI Jiaming, YAN Yany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 R. China)

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as a measure of the tax collection, the goal of which is to protect the tax collection full and timely collection, and its intrinsic meaning has been controversial. Misunderstanding the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will affect the actual work performance. Understanding the meaning of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the authors summarize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discriminate the measure of the efficiency of tax collec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hope to provide constructive advice for the enforcement.

Key words: tax collection efficiency; collecting cost; rate paying cost; measurement index of tax collection.

(责任编辑 傅旭东)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我省推进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南昌打造中部地区重要商贸物流基地战略的实施,全市商贸物流业日益繁荣,尤其是专业市场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2012年,全市已形成153个专业市场,商品交易额达到781.73亿元,成为带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但从税收贡献度看,全市专业市场年缴纳国地税仅占全市税收总额的1.5%,这与其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最近,地税部门对专业市场组织了一次调查,其中暴露的一些税收征管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户籍管理薄弱,未办证的户数多。

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专业市场地税户籍管理力度薄弱,许多经营业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漏管率平均达到20%。此外,还有不少专业市场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纳入地税征管。

(二)税源监控乏力,核定税负难度大。

专业市场的经营业户大多不需要使用发票,税务部门无法监控其真实销售收入,传统的“以票控税”机制不堪一击,核定税负只有避重就轻。如某城区商贸城:有经营业户626户,其中地税纳入管理387户,但仅有2户在地税缴纳了税款,其余经营业户均在起征点以下。又如某大型市场拥有A、B、C、D四个区共5 560户经营户,未达起征点的就有4 570户,剩下的990户2012年缴税295.56万元,平均每户月纳税才248.8元,远未达到按月销售额2万元应纳地税372元的最低标准,税负明显偏低。

(三)执法环境不佳,调高税负阻力大。

在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往往对调整税额有抵触情绪,有时还会集体上访和罢市,使得税负多年停留在低水平上难以调高。以前面所述大型市场为例,该市场商品交易额从2000年到2012年增长了266%,但单个经营业户税负还普遍停留在2000年左右的水平,除了2011年11月国、地税起征点提高后大量经营业户不再缴税外,十多年未调高税负。2007年,该市场国、地税征管机关曾经打算调高税负,最后因市场经营业户集体拦堵城区主干道而作罢。

(四)市场经营不善,税收贡献度低下。

调查人员走访了几个专业市场,有不少经营状况很不景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税收贡献也乏善可陈。以作为城市副中心的某区为例,在该区的9个专业市场中,有2个市场至今未开征,而建材、家具、汽配等4个市场共有777户经营业户,2011年入库税款仅29万元,平均每户年纳税额398元,2012年又因为国、地税起征点调高、市场装修等原因,这4个市场全年没有缴纳税款。

二、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税部门内部原因。

1.税收征管“孤军奋战”。

基层地税部门没有与市场的管理方和工商、国税等执法部门形成管理合力,导致执法力度薄弱。从调查情况看,工商、国税、地税都是各自办证,各管一摊。很多经营业户在地税部门上门宣传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抵制情绪非常大,甚至围攻地税干部,税收执法显得非常“弱势”。

2.调整税负“无计可施”。

在调查中,不少基层干部反映,国、地税起征点调整后,税负核定工作到了束手无策的地步。原先起征点在每月5 000元时,每户最低地税税负大多在每月100元左右,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普遍都能接受。2011年11月国、地税起征点调高后,即使按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地税最低税负也要372元,使他们趋利避税的动力进一步增大,普遍宣称自己销售额较小,而核实其销售额犹如“雾里看花”,导致核定税负难上加难。

(二)外部环境原因。

1.市场建设的层次不高。

由于专业市场布局不够科学,导致同质性市场多、层次良莠不齐。以南昌市为例,建材市场在西湖区就有喜盈门建材市场、洛阳路建材市场,青云谱区有省建材大市场、市建材大市场、华东建材市场、热心村陶瓷市场,青山湖区有解放路香江商贸城,数量太多。一些市场内部规划不科学,缺乏前瞻性眼光,比如洛阳路建材市场、五华大市场、万寿宫商城等,经营秩序比较混乱。

2.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目前,专业市场的管理方不是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它们在衡量协税护税与自身利益的天平上明显偏向后者。市场管理方对经营业户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只能是一个物业公司的角色定位,自身收取市场物业费尚有难度,对协助地税机关征税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诚信纳税意识缺失。

一些开发商在市场建设初期,出于营销的需要,进行了一些错误的宣传,导致经营业户对纳税义务的认识存在误区。如某商贸城曾经许诺,凡进场经营的经营业户三年内免交税收,致使经营业户主观意识抵制纳税,至今影响尚未消除。不少经营业户错误地认为“费就是税”、“有下岗优惠证就不纳税”、“赚了钱才纳税”,还有的把国家出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错误理解为国家就是为了让个体工商户不纳税。

三、其他地区专业市场税收征管经验的借鉴

据有关资料报露,在浙江省义乌市的中国小商品城,2012年商品交易额已达到580.03亿元,国税部门在这个市场征税10.09亿元,地税部门征税4.31亿元,税收征缴率超过南昌任何一个专业市场(见下表)。

从以上比对表看出,虽然义乌市小商品城的税收征管力量与管户数量对比极其失衡,但其实际税收征缴率接近理论值的40%,这在全国的专业市场中可谓首屈一指。究其原因,其市场税收征管有几大法宝。

法宝一:政府办市场,企业管理市场。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的建设主体是政府,它没有管委会。市场管理者是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政府控股,这样就从产权上保证了政府对市场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法宝二:建立“市场税收准入机制”。在这个市场,严格按照是否依法诚信纳税以及纳税多少来确认市场摊位经营权和投标权。

法宝三:执法部门联合实施市场“清税制度”。在这个市场,经营业户退出市场或转让、转租商位时,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宝四:成立群众性协税护税组织。该市早在1996年就成立了协税护税协会,目前会员已达62 000名。该协会除参与定期定额调整和超定额申报外,还参与税收宣传、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查等工作,成为税务部门的强力“助手”。

四、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管的对策

分析中国小商品城的成功案例,我们不难得出,义乌市之所以能将专业市场管理规范的关键是政府直接投资建市场的模式。这个模式虽然不可能照搬照抄其他地区,但对我们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有很大的启发。当前,对专业市场的税收征管,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条途径“多管齐下”。

(一)提升专业市场层次。

针对专业市场布局不够科学、经营不够规范、环境交通落后的现状,地方政府应科学制定专业市场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专业市场的设置。对正在建设的市场,积极借鉴义乌小商品城的经验,实施标准化管理,力争开业时就规范管理。对现有的老一代专业市场,应加以改造整合,实行行业扎堆、功能分区,改变过去粗放式管理,逐步升级管理模式。

(二)成立综合治税专门机构。

突出地方政府主导作用,联合多部门力量,改变过去税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成立以政府牵头,由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行业协会、市场物业公司等多家单位组成的专业市场税收综合治理机构,指定一名政府班子成员作为负责人,合理确定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领导专业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全市统一的专业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专业市场税收综合治理机构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原则、方法步骤、阶段时限、工作要求等。在整治活动中,各部门根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整治初期应秉承“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保证先纳入管理再逐步提高税负。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在新设立的专业市场,将经营业户的经济能力和诚信纳税能力作为经营业户进入市场的参考条件。当经营业户进入市场营业时,市场管理部门、工商、国税、地税实行办理证照、登记审核、信息采集一条龙服务。经营业户停业退出市场时,也由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次办理注销手续,最后经营业户才能结算出场,从而在源头上堵住税收流失的缺口。

(五)科学核定税收定额。

建立各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商贸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搭建统一规范的交流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涉税信息高度共享。税务部门科学制定各专业市场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市场税收定额标准,根据经营业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定额,特别是科学认定未达起征点经营业户。与此同时,及时在市场公开税负核定情况,在市场内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全面推行委托代征。

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趋势看,对个体税源实行社会化管理、推行委托代征和发挥协税护税组织作用是一条必经之路。应在专业市场成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经营业户积极参与”的协税护税组织。在管理规范的市场,采取“自愿委托,互惠互利”的委托代征模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期支付代征手续费,实现委托代征制度化。在管理还不规范的市场,采取委托街办等基层政府代征的方式,待管理规范后,再委托市场物业公司代征。(作者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现代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并寻找超越其对手的资源,而市场主体配置资源及实现产品的价值交换已经由货币的直接给付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其实质仍是债的对价交换形式,通过债的对价形成了市场主体与其利益相关方价值链的延伸。基于税收上的债权实现,税法应设想当债务人以消极方式履行债务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实践中很有必要通过扩展债的效力以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以便税收之债得到的实现。

關键词:代位权;可行性;公法之债

1税收债权的特点

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1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一般而言,税收债权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能,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应倾斜于公共利益的天然偏爱,这也不难发现税收债权区别于一般普通债权的价值优位。

1.2税收债权不具有一般债的协商机制

税收债权基于国家职能具有强制征收性、债权数额的固定性、债权征收的无偿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就债的履行一般不具有协商的基础,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减免税,但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及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民商事债权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任意处分,通过协商达到消灭债的死亡基因功能。

1.3税收债权不具有民事债权的一般让与性

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即除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和特定机关之间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这说明税收债权转让其受让主体的限定性,而民事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有利于从市场中发现对价,这或许是税收债权不可让与的短板。

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债权实现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债务承担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当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债的现时义务诉求于法律强制执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完美的,债务人自身履行债务除了受其现实偿债能力影响外,还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预期的影响。当债务人以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时,债的对价链条具有延伸性及其身份的置换性。税收债权应放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公债的强制性,税务机关有必要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代位权制度肩负着其应有的使命与作为。笔者认为通过市场主体价值交换形成了债的链条,达到扩展债的效力促使国家税收之债得到实现,这或许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能动性体现。

3从诉讼角度行使税收代位权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代位权,基于税收代位权审判的实践,笔者认为需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3.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方式的问题

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学界一般存在直接行使代位权和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增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也很容易造成债务人权利受侵害,这种方式缺乏有效的制衡和规制因素。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有利于法院审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税务机关不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2税收代位权客体的问题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民法上的代位权一般局限于金钱上的给付,基于税收债权实现关乎社会产品分配格局,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其债权的利益存在跨时间配置的特点,笔者认为,税收代位权客体应有所扩大,不应仅局限于民法上有关金钱给付,而应适当地扩大财产利益及具有货币等价的金融资产。

3.3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的问题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上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但就代位权诉讼涉及的法院管辖性质并无约定。关于税收代位权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由于一般地域管辖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基于有利于税收代位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法院管辖应以特殊地域管辖为适,例如选择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3.4税收代位权诉讼中调解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法领域一般不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税收债权具有其自身特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当行政机关面对纳税人(债务人)经济利益减少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债务人进行非难。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协商机制,融入必要公法领域的调解机制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光明日报,2000年12月26日.

[2]付琛瑜.纳税人权利及其理论依据.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6期.

[3]张渊.税收代位权及其实施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5年.

[4]伍丽萍,周军霞.税收代位权的必要性与危险性.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11期.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淘宝网

如今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C2C电商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越发重要,针对这一新兴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发展阶段,其中税收征管问题就是近些年来的争论点之一。电商依法纳税少,特别是个人电商,对其的税收征管是欠缺的。很多企业或线下门店利用C2C电商的交易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的税收流失严重。而淘宝网作为C2C电商的代表,本文的研究以淘宝网为例,提出“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商模式税收征管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与之相关的对策建议,使能有效改善我国的C2C电商税收征管问题,减轻国家税收的流失严重的情况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情况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表1显示,我国C2C电商交易额从2011年的5990亿元到2017年的30207.2亿元。可见我国的C2C电商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成长速度快是C2C电商的特征之一,由于这一特征,我国的税收流失规模也在随其成长。本研究通过测算其流失规模来推算我国C2C电商的税收流失状况,测算法借鉴张阳(2015)以“流转税税收流失”来表示C2C电商的“税收流失”的“平均税负法”〔1〕,并认为这个方法是可行的。

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这两种税和C2C电商销售一样都是主要发生在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而目前对于C2C电商的税收征管是比较欠缺的。因此,采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在零售与批发商品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作为商品的平均税负来测算我国C2C电商零售额的税收流失总量。计算的结果如表2所示。

虽不能精确估算税收流失情况,但能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会随着C2C的不断快速发展而加大,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环境的SWOT分析

(一)优势:对C2C电商征收相关税费有其可行性

1.在政策上对其征税有可行性

根据我国相关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销售服务都是要征税,而C2C电商,本质就是个人对个人的销售,是符合纳税条件的,只不过销售场所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而已。加之,C2C电商具有收益性和营利性的特点。因此,在政策上对其征税有可行性。

2.第三方交易和支付平台为税控打好基础

作为C2C电商重要的参与对象第三方交易的支付平台,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稽核第三方交易的支付平台收到的款项来确定电商的收入,并且可以借助该稽查结果进行税款的代扣代缴。

(二)劣势: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足

1. 税收征管和稽查体系不健全,税收要素不易确定

在传统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有相对较完善的法律条款,可依法进行税务的日常征管和税务稽查,所以传统经营模式下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经营者已经具备较完善的处理方式和惩处规定。在C2C电商模式的背景下,信息的不真实、不完整导致了除了纳税主体以外的其他纳税要素都具有不确定性,整个税务流程无法正常运行〔2〕。

2. 税收数据获取的困难和税收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税务机关很难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在C2C电商模式中,主要经营实体以个人注册的网上商店为主,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的,容易掩蓋痕迹,而且交易双方也很少主动或者要求提供发票,那么整个交易过程就只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数据才能体现,个人网店的商品销售业绩、资金流通的渠道、物流运输的过程等涉税信息都难以查询。而征税过程需要多方的自觉和配合,否则税务机关很难查询到相对应的纳税信息,整个税务征收流程也就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2)第三方交易平台暂未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站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角度,第三方电商平台有责任对其保护,因此,信息不会随意提供给外界。而目前,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合作并不紧密,那么相关的涉税信息也就无法进行共享,整个税务征收的流程也就没有很大的进展。

(3)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善

近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倡导大众创业、万种创新,所以涉及互联网+、电商等新兴业态的发展也在不断推进中,其实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进行电商交易产生的收入也应该纳入税收范围内,但由于C2C电商是新生的行业,所有关于税务和法律的问题也正在探索的阶段,导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操作起来也是有一定的困难度,所以到目前为止们对于这部分的税收却没有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另外,从当前电商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说,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很难与电商的征税模式契合,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广电商的发展,各税务部门针对电商这一块的征税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和行动指导,现有的法规也不够完善,法规细节的解释不够具体,也就间接导致了一些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而无法征税。

(三)机遇:迅猛发展的C2C电子商务持续扩大征税的税源

目前,中国电商市场进入了成熟期,成交数额日益扩大〔3〕。与此同时,中国的网民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网民数量迅速增加,使得C2C的销售利润与日俱增。显然,C2C电商带来的巨大利益不断扩大我国的征税税源,因此,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建立健全C2C电商税收发展的环境,增加税收收入,推动我国经济国力的发展。

(四)挑战:纳税人有逃税心理,纳税申报意识不强

目前C2C电商模式的相关税收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教育和推广也没有重视,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纳税意识薄弱。随着我们国家对网络信息保护的愈加重视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再加上大部分C2C电商无实际经营场所,在纳税人申报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以及更低的成本从而产生偷税漏税的心理,个人卖家可以利用网络技术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政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税收监管困难。


三、淘宝网的税收征管案例分析

(一)淘宝网简介

淘宝网是阿里巴巴于2003年5月创立的网购零售平台,根据实时监测的店铺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4月份,店铺数量已经达到了1030.16万家,除去天猫的商家店铺22.22万家,现今在淘宝网注册的个人商家店铺已经超过1000万家。它的平台注册人数近5亿,固定访问数超过6000万/每天,售出商品多达4.8万件/每分钟〔4〕。是目前C2C电商经营模式的代表,是深受群众喜爱的网购零售平台。显然,目前的淘宝网在世界范围的C2C电商市场中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

(二)淘宝网的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1.数据分析

淘宝平台上的商户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情况(蔡昌,2017)〔5〕,它们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流失率为52.35%—82.27%,就已知的2016年前两季度的确认流失额就有109.72亿元。并参考文献上的测算方式,依据阿里巴巴2016年—2018年年度业绩相继得出了其三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流失额。最后,通过加总方式对两税流失额进行计算得出,2017-2018年年度两税最高流失额分别为941.22亿元和1120.06亿元。(其中2017-2018年年度业绩:25507.50亿元和30353.93亿元,个税按平均税负率1.5%,增值税按百货零售平均税率2.19%)。可见,淘宝的交易规模与税收流失情况是呈正比关系,交易规模越大,税收流失金额就越大。

2.个案分析

为了更真实地说明淘宝网的税收流失情况,列举一个案例进行税收流失说明。

该案例为,“淘宝的某店主因代购而逃税300万被判刑10年”〔6〕。淘宝店主游燕在2013年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游燕在香港采购大量服饰,并走私进境,最后通过其淘宝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官方统计,游燕在服饰的走私购买的金额约人民币1140万元,偷逃税款约人民币300万元。在法律上,由于游燕的偷逃税额很大,因此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已经关闭所开的淘宝店铺。上述案例不过是众多淘宝店铺中的一个范例而已,结合如今现状淘宝店铺已超过1000万家,假设每个店铺每年需承担的平均税负是30万,那么国家在淘宝上流失的税收将高达3万亿且不止,这个数目相当庞大。

(三)淘宝网的税收流失情况案例启示

通过对淘宝网税收流失情况数据以及案例的归纳总结后,笔者认为淘宝网税收征管的问题在于避税、逃税的空间很大,具体体现在对纳税主体和交易对象没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义务的不确定、在第三方平台交易不开发票等漏洞。很多商户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避税、逃税,使得国家在淘宝网方面的税收存在大量流失情况。而究其主要原因是在于:

首先,在淘宝层面,由于淘宝网的C2C经营模式仍处在发展阶段,有很多方面都不健全,它还没有形成“商家—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这一缴纳核对链条,使税务机关对税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层面,很多卖家纳税意识薄弱,对自己的身份界定不清晰,也就不清楚该如何纳税,怎么纳税,纳什么税,使得很多人认为在淘宝上交易并不需要纳税。

最后,在国家层面,其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效果不佳。

这三大原因与C2C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契合程度很高,也对淘宝网和淘宝商户们提出了要求,应当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同时国家也应当完善对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对淘宝网税收征管的监控,便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淘宝网的税收流失问题。
四、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议

(一)界定C2C电商平台的主体和交易对象,确定纳税义务

1.完善电商平台的税收主体登记制度,界定纳税主体

一方面,应对纳税主体的身份进行确认,施行实名制“身份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对个人身份与身份证进行比对识别,同时联网公安系统进行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以保证纳税主体在C2C电商平台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将电商市场中卖家在第三方平台中登记的店铺的经营品项、货源及销售类型等情况进行完善核实,并及时更新以备税务部门核对〔7〕。

2.以电商平台的交易对象为核心,对纳税地点的确认建立标准

针对C2C电商纳税地点不易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严格遵循我国的税收原则,针对不同的電商交易对象,对纳税地点进行明确界定。具体地说,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商品类型划分标准将交易对象划分为需要发货的实物商品及数字化商品和服务,对于需要通过运输完成交易的商品以发货地作为纳税地点,对于虚拟商品可以根据卖家登记的的地址作为纳税地点。相关问题需要严格遵循我国的税收原则,将注册地登记地及交易地点进行划分。

(二)将税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进行资源共同分享

第三方平台包含了第三方的交易和支付平台。交易内容在第三方平台将商家与消费者联系起来的过程中可以完整的显示,在款项支付和收取的过程中第三方平台充分参与,并且收取费用。在复杂繁多的转账支付交易行为中第三方平台全程参与,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使第三方平台对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商家-第三方平台-税务机关”这一税务缴纳核对链条,可以对电商平台税的征收起到监督和相互制约的作用。

(三)建立适用型、区别型的C2C电子商务应纳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

在C2C电商平台的发展中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单一征税方式会影响电商平台高速发展的态势,所以在对电商平台的征税过程中,应考虑电商的规模、所处地域环境等因素,制定针对性的分级税收制度。首先,对于小微型卖家可以采取差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根据卖家的经营收入差额征税并适当免税;其次,由于我国电商发展区域上的差異,东南临海沿线及一线城市发展较早较快,规模较大,以及我国东西南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针对发展落后地区应给予政策上以及制度上的鼓励和帮助,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后,针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特点相关部门研究人员可以给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文件,使电商平台简易、操作性强的优势发挥最大效能,提高C2C电商平台的多样化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创新创业的发展。

(四)加强C2C电商平台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意识

首先,C2C电商纳税主体应将自觉纳税作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多关心税收的使用,监督税务执法行为,对于税务局新出台的各项关于C2C电商的税收政策应进行学习,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保障自身纳税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纳税人因为网络监管的不健全而隐藏真实信息以及对于C2C电商平台规制法规的不健全的欠缺之处,税务局应重视并且对C2C电子税收进行严格管控,成立专业稽核小组监管C2C电商税务,建立一套完善的C2C电商应纳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最后,对于违反规定的纳税主体应该严惩不贷,给其他存有侥幸心理的纳税主体以警示作用,使其能够从自身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制两个层面约束自己,提高纳税意识。

〔参 考 文 献〕

〔1〕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04):86-89.

〔2〕周春艳.基于C2C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2017, (09):3-5.

〔3〕楚翠玲.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研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04):55-57.

〔4〕淘宝、天猫tmall.com所有商家店铺数量统计〔DB/OL〕.实时监测(2019年持续更新).

〔5〕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08):2-13.

〔6〕法律案例——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过重?〔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479626.html.

〔7〕杨骁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责任编辑:孙玉婷〕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随着营改增的迅速推广,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临沂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不高,问题较多。笔者试图作一浅析,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关键词] 临沂市;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17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迅速推广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临沂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质量不高,零申报现象较多,有的连续几个月甚至一年零申报,从而出现了纳税户数所占比重较多,入库税款所占比重不多的异常现象。国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缺乏有效的监管,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笔者试图就此作一浅析,以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1 税务征收日常管理存在缺失

1.1 一定程度来讲,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可以反映出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基本管理质量和水平

但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小规模企业数量较多但是税收贡献小,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很少有进出口业务。从而使得税务征收机关存在重视经营规范易于控管税款缴纳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税收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忽视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的现象,税收过度依赖大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办法,税收征管工作缺少必要和科学的考核机制,存在管理盲点和缺失。

1.2 管理手段缺乏有效的模式和方法

目前我市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强调了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异常申报监控、经济税收联动分析等,但从目前情况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只限一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评估力度弱化,法律依据不足,实际上也未能全面有效地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异常申报监控、经济税收联动分析等由于缺乏大量的可比对分析数据而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对相关企业日常监控管理、评估缺乏有效的、简易可操作性的工作流程或模板方式。

1.3 国税基层税收征收力量严重不足

临沂市国税系统面临着基层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的局面,有的基层分局只有5~7人,户数多、面积广、战线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业户、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耗用了绝大部分精力,再加上根据业务流程规定和职责分工,目前国税基层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实施过程监控、开展税收评估,但是由于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对称,日常事务性工作量大、临时性工作特别是目前的营改增工作多、科技化管理手段应用水平低、自身素质不高、年龄结构偏大等原因,致使多数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动力,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监控管理活动。上述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方面表现异常突出。

2 小规模纳税人自身原因所致

2.1 小规模纳税人合法经营意识淡薄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大部分企业成为私有制企业和公司,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成为经营的最主要目的,私营企业主常常通过各种手段有意识地不健全核算,采取销售不入账或记账不实、违规使用发票、利用真假两套账隐瞒收入、少计收入、现金销货不记账等进行不实申报或不全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再加上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率、抵扣、发票等税收政策方面的影响,也导致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和纳税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的变化和波动性较强,且生产经营不规范,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人员虽持有会计证,但缺少最基本的税收法律知识,会计核算逻辑性差、财务管理水平低下。另外有些小规模纳税人会计人员配备也不符合规定,兼职会计人员或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占比例较高,兼职会计人员占到 70%以上,造成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账簿设置不规范,一些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建立了会计账簿,但成本核算资料、收入凭证、费用支出凭证残缺不全,记账混乱,难以核查清楚。

2.2 销售货物不给对方开票或延迟开票

我市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属民用小商品,销售对象为我市各类批发市场,不须开具发票,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条件。而另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因其多为加工配套业务,生产规模较小销售额也不大,因此平时经营中只交货不开票,到年底一次性开票,造成商品销售收入的严重后置,也是造成连续零申报现象的重要原因。

2.3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避税

一些加工型单位,其生产经营以手工加工为主,增值税抵扣项目较少,如果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负较高,所以其注册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使税负明显降低。规模较大的企业就同时注册几个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开票销售,确保每个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避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强化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对策

3.1 加强日常监督监控

目前,我市国税征管人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了解过少是当前监控弱化的主要原因,税收管理员仅靠对小规模纳税人每月报送的申报资料审核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是片面的,应尽快改变目前被动应付,一筹莫展的局面。经常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交流管理信息,有效适时进行纳税评估。另外为确保查账征收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在日常申报中,必须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报送反映生产经营变化的其他纳税资料,如工业企业必须报送每月耗电数据。商贸企业按月报送购进商品、结转的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等数据。每个税收管理员要建立反映上述数据的征收台账并及时进行分析,以利于全面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收入和税款的真实性。

3.2 加大普通发票管理力度

①加强对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的行为及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克服重增值税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管理的片面认识,严把验旧购新关,加强验旧购新的检查力度,对违规违章现象,绝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或罚“关系款”。②严格发票管理制度。要严格发票发售领用关,针对发票外借的问题,对领购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求其现场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杜绝发票外借现象。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大对大面额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及交纳税款的多少,来核定发票面额的大小。③把普通发票的检查纳入管理员的日常征管工作中。要建立管理员发票管理的专项制度,将普通发票日常检查作为管理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日常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检查方法,采取逆向检查以及不定期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地点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其开票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3.3 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①提高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扩大对其评估面,力争在一个纳税年度对小规模纳税人都要评估检查一次。要把握重点,对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的,对申报税额较低与其经营规模不相称的;对不按规定要求建立使用保管账簿,财产资料混乱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尤其要及时重点评估。②积极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手段,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重点对经营业务大,税负偏低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强化征管预见性和主动性。对重点行业要进行深层次管理,定时对该行业有关税收资料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③发挥稽查职能,加大稽查力度,既抱西瓜又拣芝麻,国税机关在对大企业稽查的同时,扩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稽查面。要提高稽查质量。查处的大案,要实行曝光公告制度,要在有关媒体上曝光,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教育广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加强对无建账能力的定期定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监控,发挥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掌握第一手资料,从实际出发加大力度,全面调整不切实际的税负偏轻、税额偏低的定额,并在日常征管中经常性走访纳税人,了解情况。

3.4 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的业务培训

我市国税机关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结合目前的营改增工作,将宣传和培训重心向小规模纳税人倾斜。①通过向法人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使其认识到企业要发展,必须紧跟国家的配套政策,必须规范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诚信纳税,共建和谐临沂、大美临沂。②要求企业加强会计人员配备,限制兼职会计数量,明确兼职会计法律责任。③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学校联系定期举办会计人员培训班,讲授企业会计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促使其不断提高水平,准确进行核算,真实申报,依法纳税。达到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目的。

税收征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和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必然成为未来贸易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作为一种先进的商品交易方式,由于电子商务自身具有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等特征,与之对应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其对税收在征管模式、税种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建议

税收是各个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然而,与电子商务迅猛增长的交易量应对应出现的税收征管政策与法律却一直缺乏,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给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带征管来新的困难。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已被众多企业作为市场开拓的一种必要的方式。然而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方面并不完善,现行的税法中关于电子商务方面有许多空白和漏洞,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不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及征管的影响

1.税收原则方面

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说,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而税收征管体系在电子商务建设上较为滞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差异性使其尚未被现行税制完全覆盖,与之不断扩大的交易规模相对应的税收却很少被税务机关实际征收。在不同经营模式的电子商务主体之间,也存在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我国现行税制仅实现对B2B、B2C模式的全覆盖,而C2C模式还游离于监管之外。可以看出,在现行税制中,不同模式贸易主体之间,承担的税负严重失衡。二是违背了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应尽量节简便利,既避免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费用的浪费,又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于电子商务没有中介人,税收征管不具备规模化,这样就加大了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和税收管理的成本,同时税务机关为适应电子商务投入的新设备也其税收成本增加。

2.税收制度方面

一是难以确定纳税的主体。在开展征税工作之前,首先要对纳税的主体进行确定。但与实体贸易不同的是,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身份等都较为隐蔽。同时,电子商务的方便快捷拓展了交易者的交易方式,大大减少了贸易中间的环节,若交易双方所处的税收管辖范围不同,则大大增加确定纳税主体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制度受到冲击。二是难以界定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的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是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对征税对象的分类,由于其可以将一些本来以有形方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递,从而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造成税务处理困难。三是难以确定纳税的地点。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很强,不像传统贸易那样容易留下交易痕迹,因此税务机关无法确认贸易提供地和消费地,致使纳税地点难以确定,从而无法合理进行税收征管。四是难以确定纳税期限,税基受到侵蚀。电子商务交易中一般不开纸质的发票,致使现行税法对其纳税时间期限无法适用。正因为电子商务的这种隐蔽性和无形性,以及电子商务大量缺失的中介环节,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

3.税种方面

一是增值税。传统贸易中征收增值税的一部分有形产品在电子商务中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征税时适用税种改变。另外电子支付方式可以使大批资金迅速转移至世界各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货款的来源,因此无法计算准确的增值税应纳额。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身份地点的隱匿性以及贸易双方对相关税收权利义务不仅了解,销售者无法确认其数字化商品是否销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用户也不知自己是否应该补缴增值税款。税务机关税收判定和征管在电子商务的产生之后变得尤为困难。二是营业税。相较于传统贸易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形化和全球化的特点,致使由传统贸易所确定的营业税课税地点的方式将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其在远程劳务中反映的尤为明显。由于通过互联网能够完全实现劳务的提供,致使营业税收因难以确定劳务发生地从而受到损失。三是关税。电子商务交易都是在线完成的,不像传统的交易方式那样存在通关过程,因此难以征收关税。另外由于我国对低于一定金额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在中间代理人大额进口被各人小额进口所取代的情况下,关税的收入也将会减少。四是印花税。电子商务具有隐匿性、无纸化等特点,因此难以征收印花税,造成印花税的大量流失。

4.税收征管方面

一是税务登记难于适用,税源失控。与传统的交易方式进行比较,电子商务未建立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因此经营者可不在工商部门登记。而我国目前税务登记的基础即为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在工商部门登记,因此难以对其在税务方面开展管理。而更多的经营者由于这种税收空白的吸引,将向这一免税领域发展,从而导致更多的税款流失。二是增加了税收稽查的难度。在税收征管中,纸质账簿和票据等是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基础,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经营数字化产品的企业进入无纸化账务管理。因为消费者的订购和电子合同的执行都只有电子记录,甚至销售有形产品的纳税人也将在短期内接受和开具电子发票。传统的纸质凭据将在税收征管稽查中逐步缺失,而电子凭证由于其易被修改、不留痕迹等,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困难。三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手段导致税收征管难度的提高。网络银行既方便快捷,又成本低廉,这些优势使其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是未来银行发展的主流趋势。网上银行可以使资金迅速传向地球的任意地方,且很多为匿名交易,因此税务审核稽查变得困难。四是中介机构减少,税款代扣代缴削弱。在传统贸易中,很多纳税人是通过具有固定营业地点、相对规范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完成纳税的,税务部门更容易进行管控,由于中介机构对税法都比较熟悉,熟练地开展业务使其明显降低了代扣代缴税款征税的成本。而如今,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越过中介直接交易,且大多数消费者对税法和纳税义务并不了解,这导致税款征收难度加大。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社会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渗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电子商务发展以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保持直线增长,与我国GDP年增速相比,其增长速度年均达到前者的2倍以上。2010年之后,我国每年电子商务交易增长额均在2万亿人民币左右,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对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014年数据的统计,其交易总额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幅超过21 %。目前在全球的网络零售时常中,我国交易额排在首位,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近年来网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2014、2015年2年11月11日淘宝和天猫交易为宜,2014年当天的总额超过了571亿人民币,2015年当天交易额超过912亿人民币,较2014年增加59.7%。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贸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已存在的传统企业都开始关注电子商务贸易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纷纷扩展或转型进军电商市场。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税收征管在我国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税收征管方面伴随着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制订完整法律法规专门用于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只是在原有传统商务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做了少许修改,而很多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缺,使实际的电子商务征税工作无法以准确的法律为依据。二是传统的税务登记难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我国传统贸易的税制中是进行税收征管的基础,贸易经营者在到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电子商务贸易经营者具有的灵活性和隐匿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掌控其经营情况,甚至无法找到纳税人,使税收征管变得很麻烦。三是传统纸质账簿,会计凭证等失去作用。税务机关在传统税务征管中为了确认纳税人相应申报税额,可以通过审查其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应的凭据。而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数字化和网络化的特点,可以随意篡改其电子信息,在没有纸质会计凭证的情况下,使其不易被发现,故而税收征管审查失去直接依据,导致税务机关通过会计凭证实施监管的手段不再适用。

2.成因分析

作为一种新兴先进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有形、无形形式的贸易方式使他们在交易和征管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另外,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速,但是起步较晚,因此肯定在很多方面尤其是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很多还未解决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由于滞后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立法原因,导致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因现代税制更多地关注实体经济,对电子商务涉及较少,而电子商务贸易模式所具有的特殊化使其无法适应现行税制和相关法律,因此,我国亟需大力建设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同时,电子商务贸易都是通过数字化信息在网络上進行交易,不能像传统贸易一样体现在纸张上,且交易者多匿名,因此没发立下法律凭据,对传统税收方式造成冲击,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征管效率。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性建议

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原则。电子商务贸易最好的发展应是尽可能地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税收法律政策。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对现行税制进行对应的修改和完善。这样不仅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过大的影响和冲击,也减少了开征新税的成本。二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中在选择交易方式时,不能存在歧视,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应取决于市场而不是政府,同时应促进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三是维护国家税收收益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和技术都相对落后,因此,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应该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也应注意国际间的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保护各国应有的利益。应该坚持采用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两种方式,使税收利益最大化。四是效率与便利原则。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时,应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效率。在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提高征收效率的同时,尽量简化纳税手续,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避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促进电子商务顺利发展。

2.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的新兴产物,已不再适应针对传统贸易模式的相关税收法律,引致了许多法律空白与盲点,导致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很大的挑战。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电子商务条件下电子交易数据、电子税务报表及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权和稽查权。对现行税法进行改革和完善,为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提供保障,确定征纳双方的法律权力与义务。同时,应完善相关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风险和诈骗。

3.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及配套措施

一是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税务登记,同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营商也应要求商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报备验证。二是在传统发票制度的基础上,增开专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发票的使用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促进电子发票与电子支付的相互结合。将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结合起来,抵制发票造假行为。结合金税三期工程,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电子发票法律效力,大力推动电子发票的应用。三是建立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税款划缴分配、异常情况调查处理等事项均可快速、简捷办理,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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