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

2024-07-12

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的

报 告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局涉农资金管理工作,加强涉农资金的监管,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对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六府办〔2012〕33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对全局范围内涉农资金来源、用途、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检查的范围为2011;我局接到文件后,迅速组织学习并予以落实。涉农专项资金名称为: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类别为劳动预备制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截止2012年3月19日,对涉农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整理汇总后,将自查自纠资料整理归档。

二、自查情况

2011年共举办培训班31期822人,拨付补贴302.2万元。其中创业培训14期252人,拨付补贴25.2万元;职业技能培训9期220人,拨付补贴49.5万元;劳动预备制培训8期350人,拨付补贴227.5万元。

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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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广泛宣传培训政策→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进行初审→制作开班资料报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对开班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公示→报特区财政部门审批→培训机构开班培训→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每月2次的实地现场检查→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上报资料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初审并公示→财政部门复审结束将补贴款项拨付给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给培训机构。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

通过涉农资金使用自查情况看,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㈠资金拨付不够及时。由于上级资金下拨晚、培训周期长、资料审核时间长等原因,培训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不及时,对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㈡建议监察部门积极参与培训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加培训涉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2005年至2007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05年预算安排规划专项资金50万元,项目资金未列入细化,加上2004年以前结转的45.15万元,2005年一共是95.15万元。2005 年城乡规划局实施了客家文化规划设计、紫金公园修编、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汀江两岸景观规划、城区道路规划系统规划设计、西环路含紫金路地形图测量、七峰山含石门障地形图测量、紫金南路规划模型等项目,支付了项目资金71.47万元;另支付了2004年以前的项目资金21.4万元,两项合计共支付

92.87万元。

2、2006年预算安排规划资金150万元,并开始实行细化预算,其中:(1)紫金公园规划修编19.6万元;(2)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18.2万元;(3)汀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63万元;(4)客家文化园规划设计14.7万元;(5)城区道路系统专项设计20.86万元;(6)其他规划项目及往年尾欠 13.64万元。当年城乡规划建设局支付了细化项目中紫金公园修编11.2万元、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7.8万元、汀江两岸城市景观设计27万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专项设计11.92万元等四项合计57.92万元;另外支付了没有列入当年预算项目西环路含紫金路地形图测量6万、七锋山含石门障地形图测量 9.4万元、城北地形图测量11.6万元、东环小区地形图测量 0.41万元,还有招投标费0.97万元、规划工作经费3.59万元等合计31.96万元;其余是2004年以前的项目10万元,三项合计共支付 99.89万元。

3、2007年预算安排规划资金300万元,项目细化内容为:(1)城北部新区控制详细规划100万元;(2)东二环路地带规划设计30万元; (3)市场专项规划15万元;(4)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50万元;(5)二环路沿线城市设计30万元;(6)城区市政工程管线专项规划60万元;(7)环卫专项规划15万元。当年城乡规划建设局支付了细化项目中北部新区控制详细规划18万元、市场专项规划3万元、旧城区控规13万元、垃圾及环卫规划6万元、排水、电力、管综专项规划22万元等五项合计62万元;另外支付了没有列入当年预算的上杭大道沿线规划设计12万元、地下管线勘测8万元、汀江南岸景观设计1.2万元、旧城区1:500数字测图10万元、规划设计工作经费17.94万元等合计是49.14万元;其余是以往的项目紫金南路规划设计 14.6万元、客家文化园规划设计28.6万元、紫金公园修编8.4万元、琴岗路地带规划设计22.4万元、汀江两岸景观规划设计36万元、七峰山含石门障地形图测量7.78万元、城北地形图测量5.6万元等合计123.38万元,三项合计共支付234.52万元。

从自查的情况来看,近几年特别是2005年来,资金使用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组织实施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投入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的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经济和城市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

1、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做的比较充分,资金安排比较到位。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针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近期建设需要,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发展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制定每年的规划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年初安排预算,报人大批准。

2、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逐步规范。一是2005年以来专项经费大部分用于城市规划设计;二是对符合公开招标的规划设计实行招投标,并由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对中标的规划设计项目,城乡规划局及时与设计单位就规划设计的要求、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签订设计合同;三是能主动邀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介入设计单位的选定、价格审定等过程。

3、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3年来共实施了紫金南路等15项规划编制,包括总规、详规、道路(管综)以及城市景观设计等各种类型规划,同时还完成了近60平方公里的地形测设。这些规划项目对合理利用县城土地资源,协调规划区内空间布局,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起着综合、协调、控制的引导作用,对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城市的改造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另外城乡规划局还通过初审、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把好规划设计的质量关,确保规划设计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和需要。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大部分资金能按预算安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预算执行不够规范,资金使用未完全按预算批复执行。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项目变动比较大。一是有预算未支出,如2006年预算客家文化园规划设计30万元有实施,但当年未支出,而2007年预算安排东二环路地带30万元、二环路沿线城市设计30万元既未实施,也未支出;二是预算执行不够严肃,城乡规划设计专项资金从2006年开始实行细化预算,但部分项目资金未按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细化预算来支出,我们在检查中也没看到有关项目和资金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报告和批复文件;三是根据政府的决定,年中增加的支出项目,年底没有再履行追加支出的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预算如地形图的测量经费、评审经费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二是有些项目超预算安排或预算不足,如2005年政府文件要城乡规划局开展8项规划,项目合同352万元,可当年预算才安排50 万元的规划资金,资金安排与实际要求相差很大。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对部门更改预算约束不够,因此部门对人大批准的预算是 一张皮,而执行预算又是另一张皮;另一方面监督不够,财政局相关处室对部门是否按预算批复执行掌握的信息不够,对部门随意变动预算、挤占或挪用资金没有及时进行跟踪并督促其改正。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一些经费列支不够合理。我们这次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如紫金南路规划设计合同时间是2005年1月18日,而2004年1月、10月就已付了两笔资金;二是个别合同收款人与合同不一致,如紫金公园修编,合同签约者是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中国美术院,可2005年却支付给上海沃人建筑规划有限公司8.4万元,2006年、2007年分别支付中国美术学院11.2万元、8.4万元;三是有部分资金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四是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结合日常工作中对其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对全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政府要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评价、考核机制。要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机制,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体系。要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定期听取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汇报,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监督,防止专项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即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部门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杜绝无预算支出,随意变更预算等行为,在预算执行中如要调整项目,追加或减少资金支出的必需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时建议专项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门(单位)在年初人大批准预算前要把上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3、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部门在编制预算前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目标和效益等);而财政也要对部门报的预算进行充分论证,合理预算好项目资金,并把专项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

4、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履行合同。

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加强教育,强化意识

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我局领导对档案工

作非常重视,严格要求我们要认真做好档案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了工作目标计划,列入了机关议事日程,列入了考核奖惩范围。为了提高机关干部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加强档案工作的依法管理,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我局组织机关干部职工通过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档案法》、《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学法、懂法、执法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档案法》、《条例》办事,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的档案领导小组,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补充,并明确了由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此项工作。档案室确定一名专职档案员、局各股室设5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确保了档案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每年我们组织对工作人员加以培训,并积极参加县档案局组织的各种培训,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力度。

三、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是新形势下对档案工作的迫切要求。我们的制度包括档案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分管档案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股室兼职档案员岗位责任制以及较规范的文书档案分类方案,明确了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不归档范围,确立了档案分类方案,划定了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制定了符合我局实际的档号编制方案。目前,我局档案室保存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还收藏了有保存价值的一大批帐外资料。据统计,全局现有档案4949卷。分为6大类:文书档案116卷,人事档案337卷,财会档案891卷,档案资料365卷,结婚、离婚档案3200卷,收养档案40卷。

四、加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

民政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涉及业务广、范围大,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尤为重要。为此,对档案工作实行了定人定岗,专门管理,特别是由办公室主任抓这项工作以来,积极认真的筹划,根据档案部门的要求,调整了档案室,更换了新铁皮柜,配备了防火、防潮、防光等设备。做到了档案办公两分开,弃掉了脏、乱、潮的工作环境。

五、档案信息开发利用

1、编制检索工具,方便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共编有各类档案、目录索引12本,其中人名目录4本,案卷目录5本,全引目录3本,方便了查阅和利用。

2、编写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为了适应利用工作的需要,几年来,以档案部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我局编写了《民政局志》、《大事记》、《全宗介绍》、《档案室简介》等参考资料,开发了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工作、领导决策和社会服务提供了可靠依据,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3、利用方式:一是主动服务,根据领导和部门工作需要,调卷送门,提供利用;二是开架阅览,凡需利用档案者,可按规定来阅览室(办公室合用)查阅档案;三是制发档案复制件、函调和电话查询,以上均是无偿服务。

4、利用效果:利用人事档案为县内外160多人提供了入伍、负伤、牺牲证明材料,落实了追恤评残、定补政策;利用人事档案为优抚优待金清理核查、发放到户提供了准确的住址信息,节省了20多万元优抚资金。

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胁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 镇)审 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 、谁负责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 、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移 民、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固有贫困林场扶贫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 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 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按照上级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将 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 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 制定计划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 审批。

第十二条县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 达到县的 30 日内,根据资金规模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 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 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 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士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

案。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 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2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 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

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或脱 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

同时,须将县级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 人民 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 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 60 日以上不开工

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民族 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 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 大户实施。县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 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 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 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 验合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移民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应 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 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 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 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 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扶贫移民部门在同 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 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

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 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 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 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 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扶贫移 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 15 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 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 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归档。县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所对照检查标准,切实把财务管理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财务综合管理水平

领导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为了提高我乡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年初制订了工作目标。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使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通过考核来促进基础管理。并积极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财务工作水平。

我所现设有总预算会计一人、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统管会计一人、负责全乡财务核算;出纳一人、负责全乡银行存款的存取业务。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管理行为

1、按规定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机构,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财务核算管单位内部会计核算体系,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和财务报销制度。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工管理职责。

乡政府所有支出票据及专款支出必须有乡长签字才能核销;所内支出票据必须有所长签字才能报销。

2、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银行留存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

我所现开设有三个银行账户

核算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内人员工资发放;

核算乡政府所有财务及各种专款支出;

核算乡政府预算外收支。

3、会计报表数据真实、完整,编制与报送及时、准确。

4、制定了单位票据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具体的管理规定,票款相符;无转让、出借和代开财政票据情况,无伪造和使用伪造财政票据情况。

5、部门预算编制完整、真实,无超预算、超标准支出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项目真实,无虚报项目追加预算指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6、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管理财务,无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等违规行为,无滥用和铺张浪费等现象。

三、通过自查发现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财务人员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随着电算化在财务工作的应用,在规范和方便财务工作的同时,也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还存在管理工作上的松懈,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方面有待加强,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四、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及措施

(一)加强财务管理力度。

严格管理是做好财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今后的工作中我镇一定要加强财务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二)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继续通过培训和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使之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此次自查工作中我乡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地安排好自查工作,以《会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准绳,以我乡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和办法为依据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核算,分析、预算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依托信息化,规范基础管理,强化经费监督,深化服务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财政所自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补贴对象。

在浦东新区注册、纳税(含委托征管)的内外资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民办非企(社团)不属于企业,没有资格申请补贴。分支机构直接在浦东新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以分支机构名义直接申请补贴。

二、补贴条件。

1.根据浦东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2.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需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补贴申报时间。

1.按所属期计算,上半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企业,于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预拨上半的财政补贴,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一下半年的财政补贴,并对全年财政补贴进行清算。上述企业如果自愿,也可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提出上一全年补贴申请。 2.按所属期计算,上半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低于1000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应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提出上一全年补贴申请。

四、申请补贴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审批表(含承诺书)》(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交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按所属期界定,当期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加盖工会印章,尚未成立工会的加盖单位公章)。

五、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凭证。

常见的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凭证包括:一是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书;二是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三是税收通用缴款书;四是地方教育附加专用完税证。提交受理窗口的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凭证都应加盖税务部门印章,如有可能,建议企业尽量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用完税证,以便于核对。《扣款回执》及《银行记账回执》均没有税务部门印章,不符合受理要求。

六、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浦东新区人保局已经设计了《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企业职工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范本,详见“浦东会计”网站(kuaiji.pudong.gov.cn)“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专栏”,请企业自行下载使用。

七、财政户管隶属关系。

现阶段企业可以不填写财政户管属性代码,也不一定必须按照财政户管对应关系提交补贴申请。

八、企业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企业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一定要准确,账户名称与企业全称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补贴资金将无法成功拨付。

九、采用代扣代缴纳税方式的如何补贴申报。

纳税凭证上扣缴义务人排在第一位,因此由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线职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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