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规划问题范文

2022-06-15

第一篇:大理市规划问题范文

大理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2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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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5年至20年。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

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

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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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

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建设用地的审批、登记,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外居住的村民应当逐步迁人规划区内,其住宅用地优先安排。规划区内的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和从规划区外迁入的村民建设住房,不占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村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自治州村民在州内其他村庄规划区内有偿取得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有偿取得者。

受理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

(一)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每户小于11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小于120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坝区村庄小于30平方米,山区村庄小于35平方米的;

(二)分家析产、房屋归并前本户住宅用地面积符合前项规定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四)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原有住宅用地的;

(五)因政策性调整,需要易地新建住宅的。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住宅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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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村民小组认定的住房困难户;

(二)主动放弃规划区外原有住宅用地的;

(三)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或者征收原有住宅用地的;

(四)独生子女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申请住宅用地在村庄规划区外的;

(二)原有住房用地达到或者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住房用地面积的;

(三)拒绝签订原有住宅用地退旧协议的;

(四)一户具有两宗以上住宅用地的;

(五)出卖、出租和将原有住宅赠与他人的;

(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九条 已批准住宅用地满2年未建设的,经村庄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相关审批机关注销批准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新建住房应当自放线之日起2年内竣工,竣工后1年内应当将原有住宅用地退还集体,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第四章 村庄建设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庄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在征求四邻住户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并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村庄公共设施建设的投人,促进村庄建设整体发展。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除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外,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等技术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并体现当地民族建筑风格,尊重本地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除历史文化名村和规划保护的村庄与景观外,鼓励建设多层建筑。

4 第三十四条 建设四层以上(含四层)建筑物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企业承建;建设三层以下建筑物的,鼓励聘用持有《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的工匠承建。

第三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经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村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建筑工匠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村庄住宅建设工程承建人,应当与建房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安全生产和房屋质量负责,房屋交付使用时向建房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三十九条 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庄管理机构批准,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许可的用地位置、扩大面积建房;

(三)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四)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管理与村民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配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助理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村庄管理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村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村庄管理办法;

(三)保护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饮用水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资源;

(四)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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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止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内开展供排水、环境卫生、客运货运、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服务。

第四十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

(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村庄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有住宅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收归集体,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村庄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处拆除费用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拆除和收回,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四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撤销建房批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

(一)、

(二)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评估价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清除污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四十四条第

(四)、

(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村庄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具有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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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理州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

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理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经出让、转让的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工程设施、建筑界线等要求。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专题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中:

(一)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需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容积率指标调整。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第四条的,以容积率奖励的方式进行调整。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申请,并提供《规划条件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涉及容积率指标调整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初审通过后,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材料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听证材料,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经县市初审通过后报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公示期满后,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批准。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程序完成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同时将变更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

(七)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申请》;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籍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五)变更规划条件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六)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报州级审查的项目,还须附项目所在地县市审查意见。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规或违反规定程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问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理州规划局、大理州监察局、大理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三篇: 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自然村,下同),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自然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上一层次相关规划的指导下,协调同级相关法定规划,结合村庄实际情况,对村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布局和提出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政府引导、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统筹城乡;

(三)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

(四)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综合调控作用;

(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应当编制规划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大理市辖区内除太邑乡外其余10个镇的所有村庄,各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城郊结合部的村庄、重点自然村及交通干线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作为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对象,并争取在2012年前完成以上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应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州政府将根据本州村庄规划编制实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村庄规划的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九条 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村庄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大理州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重点编制中心村村庄规划,对村域内其它自然村提出控制性措施和要求。大理市海西片区的村庄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范围:除规划期内按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外,还应当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划入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期限:近期5年,中远期6—20年。

第十二条 编制村庄规划要遵守国家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省建设厅《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村庄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提出保护田园风光和景观视廊的规划控制要求,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规划控制范围。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

(一)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村庄发展阶段与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期限。

2、根据村庄发展优势、潜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实际,研究、确定村庄产业发展,明确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3、在分析土地资源、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并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

4、进行用地规划布局,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改造。确定居住、需要配建的公共建筑(如卫生室、文化及党团活动室、学校、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环卫、公厕、公共活动场所等)、生产、道路交通、绿地等建筑与设施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居住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对村庄各类建筑间距提出控制要求。

5、进行道路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标高,进行竖向设计。

6、对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规划标准规定,确定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7、综合安排防灾(抗震、消防、防洪、地质灾害)设施。协调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发展的关系。分析预测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作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8、对村庄绿化、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村容村貌提出建设目标和要求,特别要对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风格、体量及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并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9、村庄整治、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10、对村庄需要进行的改水、改路、改厕、改房、改灶和治理脏、乱、差等整治工程直接做出具体安排。

11、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村庄近期需要建设和整治的各类重点项目,安排建设时序。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项目应当落实到具体位置,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并说明项目的规划要求。

12、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二)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村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红线和历史古迹、自然景观等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会活动场所的设置;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设置及其工程管线的敷设规划;村庄的公共绿地和民居四旁绿化的规划范围和建设措施;村庄民居的建筑风格,村庄民居要体现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的特色,其中以大理市海西片区为主的白族民居建筑风格保护区要体现青瓦白墙的民居建筑风格。

(三)村庄建设规划的成果及要求:

1、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五套及相关电子文档。

2、图纸主要包括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村庄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图、生态环境及景观风貌规划图(图纸比例视实际情况定,可在1:500—1:2000的地形底图上进行缩放),其余如村庄位置图、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民居建筑方案图等图纸根据各村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

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绘制在地形图上,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反映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生产用地、仓储及河湖水系、绿化等情况;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各类建筑的分布,包括主要公共建筑物、文物古迹、古建的位置及规模;道路的布局走向、宽度,对外交通情况;基础设施情况(给排水、电力电讯等);环卫设施情况。

村庄用地规划图:按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对村庄的土地进行总体布局,明确村庄建设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确定村庄的各项用地布局。

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对其它各类基础设施进行布局规划。包括环卫、公厕等公共设施和给排水、电力、电讯等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及相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生态环境及风貌规划图:反映村庄生态环境分区、标准;各类绿地位置和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和环境小品等景观风貌设计意向;对住宅建筑风格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可供参考的户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和技术力量,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为村民免费提供《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实用图集》等相关技术资料,积极为村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房申请新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民住宅必须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均应征求本村居民尤其是用地周围居民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规划验收,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庄规划的要求,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地管理调整措施,以保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村民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靠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2009年内,本州所有乡(镇)都要对所辖自然村开展摸底调查,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对村庄各项建设活动提出要求,以简易图纸和简要的文字条款在村务公开栏或村规民约中公布并形成制度,使村民自觉遵守,规范村庄各项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给予处罚;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大理州农业局关于《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011

大理州农业局关于《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听证会的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于2010年12月17下午14:30—17:00在大理州农业局2楼大会议室举行,州农业局副局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左新主持,决策发言人大理州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倪喜云到会。其他参会人员到会情况为:17名听证代表,实到13名(见附件),听证监察人1名。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工作人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三)听证决策人就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听证决策人回答了提问;

(五)听证决策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听证代表作了回答;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各位听证代表对听证稿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现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1、有的代表认为《规划》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有的代表认为《规划》的编制依据要增加2008年州人民政府第一号公告。

3、有的代表认为《规划》要与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划相衔接。

4、有的代表认为《规划》的综合效益分析不够充分,需充实完善。

5、有的代表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调整的生态补偿机制。

6、有的代表认为洱海流域奶牛当量、农药化肥使用量削减比例、主要土壤类型面积等指标要再核实。

7、有的代表认为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确实急需解决好各级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问题。

三、处理建议

听证代表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州农业局认为应当充分予以采纳,进一步完善《规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单

沈 兵 大理州环保局副局长 王继林 大理州统计局副局长 方杰兴杨旭辉杨逢春冯 辉初光琪陈国琛李会民杨怀钦李丽槐许煜泰金平忠大理州政府政研室调研员 大理州洱保办副主任

大理州委政研室农业农村科主任科员 大理州法制局副科长 洱源县农业局副局长 大理州政协委员

大理州畜牧工作站高级畜牧师 大理州农环站高级农艺师 大理州土肥站高级农艺师 大理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师 洱源县农环站农艺师

第五篇:大理市公安局动员部署

大理市公安局动员部署“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暨“四群”工作2012年是公安机关开展以和谐警民关系为主题的“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的初年。在即将跨入新年之际,12月30日,大理市公安局对全国2012年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彪对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重要讲话。

12月16日,在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清网行动”总结表彰暨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对全国公安机关在2012年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作了动员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以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实实在在地帮助群众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实实在在地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实实在在地整改一批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做好公安工作的新业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在大理市公安局“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暨“四群”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上,市公安局局长李彪宣读了大理市公安局2012年开展“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暨“四群”工作方案,并作具体要求:全局各部门、各警种要深入学习了解“访问民情”、“访查民意”、“访排民忧”,“评议工作”、“评查问题”、“评选先进”的“三访三评”内容和“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的“四群”内容实质,坚持民意先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最大限度的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建立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要坚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真实掌握民意、着力化解民忧;要坚持把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真情服务群众、着力保障民生;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诚接受监督、着力提升水平。通过学习孟连事件中解决群众关系问题的经验做法,以“三访三评”为契机,通过加强群众观点教育、群众路线教育、群众利益教育、群众工作教育,结合大理市实际,切实解决好实际问题、现实问题和方式方法问题。他还要求,要把“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暨“四群”工作持续贯穿于整个公安工作中,全局各部门、各警种要强化督导、务求实效;整改问题,确保实效;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统筹推进,整体跨越。

此次动员会议由大理市公安局政委甘帆主持,局领导及局属各部门民警参加了当天的动员部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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