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22-10-08

第一篇: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关于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我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清理整改范围为全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2.占用多处办公用房的;

3.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 4.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

5.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功能或闲置办公用房的; 6.迁入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同意仍然占用原办公用房的;

7.办公用房存在的其它问题。

三、 清理整改依据

1.清理整改工作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4〕551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办公用房面积核定、清理整改和腾退工作。

2.面积指标:根据2014年标准确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及清理整改工作中的控制标准开展清理整改(详细指标详见附件1)。

3.干部认定:依据校党委组织部干部聘任实职确定。 4.人员编制:依据人事处定编的人数。

四、 清理整改原则、方法

清理整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全面清理、整改到位、统筹调配的原则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调换、合用、工程改造先后顺序落实整改。

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按照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及教辅单位等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标准同步调整本学院行政办公用房。

五、 清理整改步骤

(一)使用面积核算。按照教育部要求,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勘察测绘。

(二)动员部署。12月30日召开全校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三)自查自纠。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填写“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现状表”(附件2,电子版请到资产处网站下载:zcc.cumtb.edu.cn)。根据本部门人数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办公用房总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并填写 “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整改方案表”(附件3),办公用房清退整改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4)。

(四)汇总审核。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政机关各处室的方案汇总,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及教辅部门等其他部门方案汇总。学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资产和纪检等部门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各部门办公清理用房方案进行审核。

各部门将附件

2、附件

3、附件4及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包括人数编制、实有人数、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分配、办公用房调配、拟调出房屋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由负责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14年12月31日12时前,党政机关各部门送至校长办公室,联系人刘国丰 联系电话62331203 电子邮件 windtina@cumtb.edu.cn ;其他所有部门送至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联系人张帅 联系电话62339278 电子邮件:sbk@cumtb.edu.cn。

(五)清理整改。根据汇总审核意见,符合调整、合用即可整改到位的,各部门要整改落实。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建立三本台帐:办公用房情况总台帐、清理腾退办公用房台帐(单独造册)、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帐。

(六)统筹管理使用腾退办公用房。按照化零为整、功能整合、统筹安置的方式,将腾退房屋面向基层,服务教学科研,改善整体办学条件。

附件:1 办公用房、附属用房控制标准

2 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现状表 3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自查整改方案表 4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人员联系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4年12月30日

第二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5〕7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积极开展清欠工作,完成了清欠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根据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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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清欠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我省已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31.38亿元,占拖欠总额的63.98%。但我省还有17.67亿元拖欠工程款未清偿完毕,加上外省(市)企业在我省被拖欠的工程款9.01亿元,全省还需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6.68亿元。根据国家提出的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江苏实际,我省清欠工作的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全部偿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部偿清。按照以上目标,2005年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总额为26.68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9.38亿元,占35.16%;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4.6亿元,占17.24%;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12.70亿元,占47.6%。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欠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订本地区清欠还款计划,并尽快分解落实下去,按拖欠项目逐一组织和督促拖欠人与被拖欠人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任务。发现有未列入网上统计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组织清偿。

二、突出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作为清欠工作的重点,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带动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偿。省级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地要认真分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情况,突出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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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问题,落实还款计划,逐一进行清偿。

(二)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拖欠工程款。省级财政性资金和市、县政府配套投资的项目,属于省级投资不到位的,由省有关部门安排解决;属于市、县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因超概算产生拖欠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三)多渠道筹集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三、大力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 各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拖欠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和落实措施。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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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督办等多种形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判决。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及资产置换等方法解决。

四、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欠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协调推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清欠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在做好市本级清欠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清欠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清欠责任,将清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检查考核。对清欠还款计划完成率较低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把清欠工作抓紧抓细抓实。省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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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司法部门要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交通、水利、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完成本级清欠任务的同时,要加强本系统清欠工作的指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行政监察;信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信访接待和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工程款总量较大、还款进度较慢的地区,以及对清欠工作不积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各地要进行重点督查,采取措施,落实还款计划,确保取得实效。主管部门要牵头对本地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清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时进行处理。要认真总结推广清欠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清欠工作水平。

(四)积极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各级清欠办以及建设、劳动保障和信访部门,要继续认真做好有关清欠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接访,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各地清欠办要继续开通“清欠热线”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及时接听、处理电话投诉。对因拖欠引发的群众集访等事件,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建筑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化解和调处矛盾,说服和教育农民工按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利益。

(五)及时通报清欠工作情况。各级清欠办要对各市、县(市)清欠情况及时进行统计考核,按清欠率高低排序,按月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抄送清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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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在抓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有关清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依法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在建或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

(一)严格项目审批,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在项目审批和核准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切实做到量力而行,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对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或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索赔制度,营造有利于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信用管理,通过公开信用状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鼓励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重视、珍惜和维护自身信用。对发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要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手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在房地产项目中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设业主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向建筑企业提交由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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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交的承包履约保证。

(三)严格规范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筑企业应提供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或保证书,或按工程合同造价在专门指定银行帐户中限额置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并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由企业编制工资发放表,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对建筑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建筑承包人员违法组织劳务的行为。

(四)加强对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实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和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告知牌,告知农民工依法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地点和发放方式,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地点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建筑企业违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支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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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力度,加强建设工程的承发包管理,实行招投标和工程计价联动管理,对中标合同和建筑工地进行跟踪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卖资质和挂靠承揽工程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法人承包和市场准入制度,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法人公章、法人合同专用章、法人基本账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不得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和结算工程款。对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员私刻企业公章或以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结算工程款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建设业主与中标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将工程款支付给中标建筑企业的基本账户,按工程进度约定给付工程款,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禁止中标建筑企业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工程结算的办法和时限,从制度上解决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的问题。建设业主不得以拖延工程审计,或以工程质量、工程计价纠纷为由拖欠工程款。工程结算、工程计价纠纷,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调,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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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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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拖欠工程款△ 清理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6日印发

共印10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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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52号1995年6月8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和施工作业及非法捕捞,有的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水上治安,扰乱了船舶航行和渔业生产秩序,导致恶性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水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三无”船舶实施全面清理、取缔。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精心组织、统一部署、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水产、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把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水产主管部门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年或季节性从事客货运输、施工作业和渔业生产的船舶均属“三无”船舶范围:

1.无船名船号; 2.无船籍港;

3.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4.假冒它船船名船号船籍港;

5.船舶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符; 6.无持证船员(渔业生产暂缓执行); 7.无运输许可证或捕捞许可证。

三、凡属“三无”船舶的船主,应在限期内到当地港监或渔政部门登记。经检验部门(即交通部门船检机构和渔船检验部门,下同)检验符合规范要求,应在补齐有关规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发证。船员要按照港监部门要求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由港监、渔政部门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对限期内不主动登记的“三无”船舶,检查中一经发现,就地滞留,并按上述规定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船舶。

四、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部门以船价10%以上至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凡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五、各级港监、渔政部门要加强对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的监督管理,禁止其在习惯航道内设置固定网具和拦河捕网具。擅自设置网具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或强制清除。

六、没收、拆解“三无”船舶要办齐有关手续。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按政策处理好有关物资款项。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专业票据,并按规定上交,不得截留和拨支。

七、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E5%8A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56号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2007-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56号)

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07年5月10日至10月31日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我省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现行行政法规。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所替代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二)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四)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建议废止;

(五)行政法规个别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要建议修改。

三、清理任务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报清理意见表,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审定处理;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研究处理。

(二)太原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查阶段(2007年5月10日-6月30日)

从2007年5月10日开始。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认真填写清理意见表,连同清理工作总结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2007年7月1日-9月30日)

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进行复审,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的不再征求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完成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总结。

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为汇总报送阶段(2007年10月8-10月31)

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总结、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总结汇总后,报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待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清理工作所涉及的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认识统一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山西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上来,克服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规章清理工作要与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列入工作日程,科学安排,周密部署。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做好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方法,讲求实效。在清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要加大透明度,增强民主性,做到“开门清理”。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规章清理的意见和建议。在上报清理工作总结时,应一并将这方面情况报送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网也将公布我省现行的规章目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三)加强宣传,抓好落实。开展清理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做好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清理结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清理工作的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将对各市、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以简报形式及时通报好的经验和作法。

六、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规章清理工作领导组(简称省清理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组长:李建功

副组长:王卫星、崔国红、吕连连、傅平。

成员:郭文强、李峰、杨近泉、马春生、李世俊。

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全省的规章清理工作; (二)协调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督促、指导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崔国红(兼);副主任:郭文强(兼)、孙志坚

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清理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共事务的规章;

(二)负责对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上报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三)汇总清理工作结果;

(四)向清理工作领导组提出清理工作总结;

(五)清理工作总结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负责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

(六)将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规章目录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清理工作结束后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省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志远3044451-8498

景向发3044451-8493

二○○七年五月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E5%8F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3-05 【生效日期】2009-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鞍山市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由发文机关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不再清理。?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社会管理的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纳入本通知所指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

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三)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该项情形包括:?

1.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包括将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作为管理依据的;?

2.同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管理主体、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特定事项管理权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3.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4.同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工作需要,应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体及分工?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联合组织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清理的基础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三)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参与本级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审核把关。?

四、工作步骤?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开始至10月31日前结束,分两步进行:?

(一)首先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分以下4个阶段:?

1.清理准备阶段(3月)?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春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张天影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宝涌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并于2009年3月16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以及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也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人:宋成晖、何双玲,电话:558236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传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具体清理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全面清理阶段(4月―5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是对1990年1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认真审查,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对199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充分理据,经审查认定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单位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3.依法审查阶段(6月―7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所有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成清理意见,填写《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和单位所报清理结果和意见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8月)?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结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围、原则和标准、工作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清理文件的全面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工作标准高,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全力以赴,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证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考虑,周密安排;要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切实防止清理后规范性文件仍然违法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审核、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认真,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

附件:鞍山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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